最高法院解字第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012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6年12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8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请解释各点,分别解释于后:

  (一)公共机关,应指公之机关或私人组织团体曾经立案者而言。

  (二)在本条例颁布以前,依刑律第一条规定,不生应否适用该赦令之问题。

  (三)本条例之犯罪,应许律师出庭辩护。


【附浙江绍兴律师协会原代电】

  南京最高法院钧鉴。窃据绍兴律师协会会员邵嗣尧等,因承办特种刑事案件,对于适用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发生疑问,未敢揣拟,应请俯赐请示,俾资遵循。谨将应请示问题,开陈鉴核。

  (一)查第2条第11款所列盘据公共机关云云,按照通常解释,似系指法定机关而言,不至发生疑问。惟本条例原为惩处土豪劣绅而设,而土豪劣绅往往盘据、或把持私立机关者居多,例如盘据私人组织之会馆公所、或某种慈善团体、或因迷信关系而设之会所之类。查各该机关之性质,确系集合多数人所组成,事实上不能不认为公共机关。但此等机关,完全系私人组合,并未向主管官厅立案,既未立案,又不能绝对认为法定公共机关。设有此等案件发生,能否适用本款规定办理。事属疑问,应请指示者一。

  (二)查民国14年1月1日,曾由北京政府颁布大赦令以来,凡发见大赦前触犯刑律之行为,除不准免除者外,一律赦免,予以自新。今奉公布惩治土豪劣绅条例,为刑事特别法规,是否与刑事普通法规同一适用大赦令。应请指示者二。

  (三)查特种刑事临时法庭组织条例第12条内开“特种刑事临时法庭权限及办事程序,得适用法院编制法,并准用刑事诉讼条例之规定。但以不与本条例抵触者为限”等语。又查法院编制法暨刑诉条例,均为适用律师制度,任听被告人选任律师出庭辩护,即如依惩治盗匪法判处之罪,亦经律师辩护。今惩治土豪劣绅条例与惩治盗匪法,同属刑事特别法规,当然同一适用律师制度,以昭慎重,似可听任当事人选任律师出庭辩护,核与条例亦无抵触。惟未奉明文,无所遵从,应请指示者三。

  以上三种问题,窃恐各地方情事相同,办理每无依据或滋误会。理合代电陈请钧鉴,迅赐明白指示,并转饬一体查照遵行,实为公便。

  浙江绍兴县律师协会常务委员 邵嗣尧王觉陈蕺许可杨宝善等同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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