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0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9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0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8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纸币价额既渐形低落则票面金额与现银之价额自有差异此时债务人以之偿还其所负现银之债务除得债权人许可及有特约者外关于债务案件自应依市价折合现银纵有前命令严禁加水对于现有债权人自无拘束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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