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13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12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13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1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6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案经禁烟机关将烟案内应没收之物解送法院时除依律判决没收外该管法院得酌量情形或迳行销毁或委托禁烟机关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