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7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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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0 页 | |
解释文
编辑查妾与家长之关系系发生于一种契约法律上既认为家属之一员如妾请离异自不适用离婚规定惟所诉应否解除契约须由法院受理裁判至人事诉讼一造当事人不于言词辩论日期到场除对于原告得为缺席判决外如被告不到自应依据民诉律第七七六条及七七八条照常审判
全文内容
编辑民国17年9月15日最高法院复广东高等法院函
编辑查妾与家长之关系,系发生于一种契约,法律上既认为家属之一员,如妾请离异,自不适用离婚规定。惟所诉应否解除契约,须由法院受理裁判。至人事诉讼一造当事人不于言词辩论日期到场,除对于原告得为缺席判决外,如被告不到,自应依据民诉律第776条及778条照常审判。
附广东高等法院原函
编辑迳启者。现据琼崖地方法院澄迈县分庭推事符世兰呈称:
“窃查妾对于家长依刑律补充条例初发生妾与家长之身份关系,惟该条例早经明令废止,则此项身份亦不能认为存在,可无疑义,乃妾与家长是否仍有亲属间之关系,妾请求离异,其请求是否合法,应否予以受理,此应请解释者一。
查现行法例,人事诉讼不能因当事人一造之不到案,推定其为自白,除法院以职权调查证据确凿得为通常判决外,不能下缺席判决。如婚姻事件,一造系故意延滞诉讼,匿不到案,依上项法例规定,是则该案永无终结之期,于办案迅速之旨,殊相违背,究应如何办理,此应请解释者二。
以上二端,职庭已有此种诉讼发生,悬案待决,理合备文呈请察核,俯予转请解释示遵,实为公便”等情前来。
事关法律解释,相应据情函请贵院查核解释见复,以便饬遵,实纫公谊。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