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86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85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86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8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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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出嫁之女子于继承财产后可否出嫁或带产出嫁各节业经本院九二号解释就第一点分别甲乙两项说明在案参考便知至无子立嗣依法祇有昭穆顺序之限制并无长次等房之等差来函所称守志之妇于夫故后即抱夫兄之子为被承继人立嗣既于昭穆顺序不失又事历多年其被承继人之弟自不得藉琼州俗语主张异议

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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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7年9月20日最高法院复广东高等法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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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出嫁之女子,于继承财产后可否出嫁,或带产出嫁各节,业经本院92号解释解释,就第一点分别甲乙两项说明在案,参考便知。

  至无子立嗣,依法祇有昭穆顺序之限制,并无长次等房之等差。来函所称守志之妇于夫故后,即抱夫兄之子为被承继人,立嗣既于昭穆顺序不失,又事历多年,其被承继人之弟,自不得藉琼州俗语主张异议。

附广东高等法院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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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迳启者。现据琼崖律师公会副会长翁兆奇呈称:

  “窃兆奇现有法律上疑义二端:

  (一)按17年3月解字第47号载‘查女子继承财产,系指未出嫁之女子而言,不问有无胞兄弟,应认为有同等承继权,至出嫁之女子,对于所生父母财产,不得主张承继权,业经本院解字第34号解释有案’等语。夫未出嫁之女子,应认为有同等继承财产权,究竟是于继承财产之后,终身不出嫁(招夫入赘与出嫁无异,见11年5月统字第1729号),抑于继承财产之后,仍许出嫁,如果仍许出嫁,在未出嫁时继承之财产,是仍准由女子继续享有,抑仍准由胞兄弟或嗣子向其追还。

  (二)按5年7月上字第682号载‘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等语。设有甲乙丙丁戊兄弟五人,丙无子,丙妻已于丙亡时随抱乙之第三子庚为嗣,已有多年,现丁戊忽藉‘琼州长房无子次房子承,次房无子三房子承,三房无子四房子承,四房无子五房子承’等俗语,发生异议,其意盖谓丙无子,应由丁子承,如丁子无继,应由戊子承,夫丙妻已于丙亡时随抱庚为嗣,既属昭穆相当,且属同父周亲,于法尚无不合,似不能由丁戊拘执琼州俗语发生异议之可能。究竟无子者择立嗣子,是祗以与上开法例相符,即认为合法,抑仍须受上开琼州俗语之拘束。

  以上二端,苟非预有明文规定,将来遇有此种事件,办理不免阻碍,理合备文呈请钧院察核,俯赐转请解释,俾有遵循”等情。

  据此,案关法律解释,相应备函转请贵院查核解释见覆,以便饬遵,实纫公谊。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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