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98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97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98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9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 编辑

  查刑事判决所认定之事实以关于犯罪之证明及责任者为限固有拘束附带民事诉讼或独立民事诉讼之效力如果民事审理中发见犯罪事实之不真确惟有指示受刑人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一条所列情形提起再审以为救济

全文内容 编辑

民国17年10月2日最高法院复广西高等法院函 编辑

  查刑事判决所认定之事实,以关于犯罪之证明及责任者为限,固有拘束附带民事诉讼或独立民事诉讼之效力。如果民事审理中发见犯罪事实之不真确,惟有指示受刑人,依刑事诉讼法第441条所列情形,提起再审,以为救济。

附广西高等法院原函 编辑

  敬启者。查刑事诉讼法第513条载“刑事判决所认定之事实,以关于犯罪之证明及责任者为限,有拘束附带民事诉讼或独立民事诉讼之效力”等语。设有窃盗案,第一审审理草率处被告人短期徒刑二月,被告之父因年关需人料理家务,代为易科罚金,判决因之确定。又如侵占案,县署亦审理草率处短期徒刑,被告人上诉因程序不合被驳,原判确定,两案刑事告诉人提起独立民事诉讼各请求赔偿千馀元,第一审依刑事判决判令赔偿,在控告审中发现窃盗侵占事实,均不确实,是否可指示请求刑事再审,惟再审条件限制綦严。设因不合再审原因被驳,如迳依上述条文办理,债务人实有屈抑,应如何办理之处,相应函请贵院解释见覆,藉资办理。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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