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0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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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5 页 | |
解释文 编辑
查刑事诉讼法告诉告发无不许委人代行之规定自应仍许委代其律师经人委代于侦查时出庭究与出庭辩护之性质不同但应否特为设席不属解释范围
全文内容 编辑
民国17年10月6日最高法院复福建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电 编辑
查刑事诉讼法告诉、告发无不许委人代行之规定,自应仍许委代。其律师经人委代,于侦查时出庭,究与出庭辩护之性质不同,但应否特为设席,不属解释范围。
附福建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原代电 编辑
南京最高法院首席检察官王钧鉴。据代思明法院首席检察官代电称:
“查最高法院复浙江高等法院对于律师出庭发生疑问,解释函内,有‘告诉人之委任律师,系代行告诉,其委任不以律师为限,与被告人之委任律师出庭辩护者,其性质不同,代行告诉,虽侦查亦可出庭’云云。
查改正刑事诉讼律第267条,原有告诉、告发得委他人代行之规定,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则无此等明文,与前项解释似有歧异,究竟告诉、告发是否仍旧得委他人代行,如系委任律师,侦查庭应否特为设席,以示优异,悬案待决,垦速示遵”等情。
案关法律解释,理合电垦转请解释示遵。署福建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 张清泽叩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