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06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05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06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0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 编辑

  查当事人于言词辩论日期不到场法律上尽有其他规定得以适用并非必须休止诉讼程序据来电所述如须适用上项程序应自迟误最后言词辩论日期起算但该日期传票必须有合法之送达再嗣后请求解释文件须依本院第一七一七号公函经由高等法院转送核办

全文内容 编辑

民国17年10月6日最高法院复安徽高等法院电 编辑

  查当事人于言词辩论日期不到场,法律上尽有其他规定得以适用,并非必须休止诉讼程序。据来电所述,如须适用上项程序,应自迟误最后言词辩论日期起算,但该日期传票,必须有合法之送达。再嗣后请求解释文件,须依本院第1717号公函,经由高等法院转送核办。

附安徽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原代电 编辑

  最高法院院长钧鉴。查民事诉讼条例第234条规定,当事人两造迟误言词辩论日期者,与呈明休止诉讼程序有同一之效果,则当事人两造迟误言词辩论日期,六个月不续行诉讼者,按之第233条第2项之规定,自应视与撤回其诉或上诉同,而使其诉讼关系消灭。惟法院所定之言词辩论日期,或不仅一次,此种迟误期间之计算点,究以当事人最初迟误之言词辩论日期为准,抑以法院催传时最后所定之言词辩论日期为准。敝院现有此类案件,亟待解决,应请钧院迅予解释,俾资遵循。安徽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叩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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