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37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36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37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3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2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原呈一二两点

  (一)征收诉讼费用全部或一部是否限于暂行规则内列各种方得征收抑或所有关于诉讼费用均应令其负担如状纸费送达费法警传案舟车食宿费等

  (二)暂行规则第二条钞录费翻译费由请求钞录或请求翻译者缴纳嗣后刑事判词应否必待当事人请求然后钞录送达抑或凡刑事判词判决后均须送达又此项送达所有钞录费送达费舟车食宿费应否向钧厅领用送达证书依照民事办法所谓暂行规则系属何项法规未据指明无从解释第三点

  (三)征收诉讼费用检察官应否一待案件确定即进而执行如当事人不缴纳除确系无力负担者外应否依照强制执行办法办理〕由检察官于判决确定后执行并得依强制执行法例办理第四点

  (四)嗣后刑事传票是否一律依照里数予以征收送达舟车食宿等费刑事传票不能征收送达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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