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理原告夏林清与被告教育部、辅仁大学间有关教育事务事件(107年度诉字第401号)新闻稿

本院审理原告夏林清与被告教育部、辅仁大学间有关教育事务事件(107年度诉字第401号)新闻稿
2019年4月12日

裁判史: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诉字第401号裁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诉字第401号判决

新闻稿:

本院审理原告夏林清与被告教育部、辅仁大学间有关教育事务事件(107年度诉字第401号)新闻稿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新闻稿

发稿日期:108 年 4 月 12 日
发 言 人:王俊雄
连络电话:(02)2833-3822 分机 616 编号: 108-012

本院审理原告夏林清与被告教育部、辅仁大学学校财团法人辅仁大学间有关教育事务事件(107年度诉字第401号),审理结果判决原告胜诉,扼要要说明如下:

判决主文:

  诉愿决定及原处分(辅仁大学学校财团法人辅仁大学民国106年3月2日府校人字第1060004095号函、教育部民国106年5月12日台教人(三)字第1060057851号函)均撤销。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概要:

一、原告为被告辅仁大学学校财团法人辅仁大学(下称辅仁大学)心理学系教师并兼任科系学院院长。该校学生甲生于民国104年6月间发生校园性别平等事件(下称系争性平事件),原告乃与该系其他教师自行组成“工作小组”,对系争性平事件作成“事件重建报告”。其后,甲生与其男友就此于105年3月7日、同年5月29日于脸书表示不满,旋引发原告亦陆续于网路发表文章、于该系105年6月7日讨论会公开讨论、主动召开记者会、参加电视台谈话性节目。

二、上情经被告辅仁大学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下称辅大性平会)调查小组以系争性平事件衍生案立案(下称系争衍生案),作成调查报告,辅大性平会据此报告作成决议,认原告违反相关法令,该当教师法第14条第1项第13款规定之情事,移由辅仁大学各级教师评审委员会(下称教评会)审议。惟被告辅仁大学心理系教评会、社科院教评会(下称辅大系、院教评会)均认原告并未该当停聘、解聘、不续聘之事由,建请迳予结案。然校教评会乃自行认定原告言行违反相关法令,依教师法第14条第1项第13款规定作成停聘1年之决议。被告辅仁大学对原告作成停聘处分,同日报请被告教育部同意,被告教育部以函文核准同意被告辅仁大学停聘原告1年之处分(与被告辅仁大学停聘处分并称原处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争讼。

理由要旨:

一、教师法第14条第1项限制大学对其教师为不利工作权处分之事由,且赋予被告教育部协力就该等事由是否成就之判断为合法性控制之权限,其深层内涵在于透过教师工作权之保障,落实大学教师个人学术自由;透过教评会成员无偏颇之虞而独立行使职权之教评会,不偏听而慎重审查各项有利或不利于教师之资讯,清楚说明作成判断之理由此正当程序设计,以排除国家挟立法、行政权干预大学人事自主,以避免大学本身成员被不当介入以多数决之方式,排除异己。

二、本件被告辅仁大学校教评会为停聘原告1年之决议,经本院查证,出于原告行为所引发外部对于被告辅仁大学之各种压力(包含教育部对辅仁大学一再督促应尽速处理,否则将依私立学校法第55条裁处),而决议将原告停聘1年,藉以“平息众怒”,并非直接就原告行为本质所表彰之教师专业道德品操是否适格予以评价,显然出于与事务本质(教师适格与否)无关之考量。

三、被告辅仁大学校教评会因外界压力而停聘原告1年,却未能公开于会议中讨论,又未载明理由于决议中,仅泛论原告该当教师法第14条第1项第13款“行为违反相关法令,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以致无法检验辩证,亦有违行政程序法第96条第1项第2款所示处分应载明理由之正当程序。

四、被告教育部应与大学协力保障大学自治,于行使教师法第14条之1同意权时,原不应核准被告辅仁大学该等决定,然被告教育部不仅未善尽该等职权,甚而于辅大校教评会作成决议前,即一再行文被告辅仁大学促其召开会议,否则以私立学校法第55条绳之,不无干涉大学人事自治之嫌。是原处分之作成,自属违法,诉愿决定未予纠正,亦有未合。原告请求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判决日期:中华民国108年4月11日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法官许瑞助、法官林妙黛、法官杨得君

(本件得上诉)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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