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鼠疫防治处组织条例 (民国35年)
东南鼠疫防治处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35年8月29日(非现行条文) 1946年8月29日 1946年9月10日 公布于民国35年9月10日 |
东南鼠疫防治处组织条例 (民国3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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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东南鼠疫防治处隶属卫生署,掌理东南各省鼠疫防治事宜。
第二条
- 东南鼠疫防治处设左列各组。
- 一、防疫设施组。
- 二、医药实验组。
- 三、卫生工程组。
- 四、细菌病理组。
- 五、昆虫动物组。
第三条
- 防疫设施组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鼠疫流行病之调查研究事项。
- 二、关于鼠疫防治之设计考核事项。
- 三、关于疫情统计及工作报告事项。
- 四、关于鼠疫防治人员之训练事项。
- 五、关于交通检疫之设计实施事项。
- 六、关于鼠疫管制之其他紧急措施事项。
第四条
- 医药实验组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鼠疫患者之隔离治疗事项。
- 二、关于隔离医院之设置及管理事项。
- 三、关于治疗鼠疫药物之药理研究及临床实验事项。
- 四、关于预防鼠疫之生物学及化学药物之研究实验事项。
第五条
- 卫生工程组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灭鼠灭蚤之设计及推行事项。
- 二、关于防鼠建筑之设计及推行事项。
- 三、关于防治鼠疫之其他环境卫生改善事项。
第六条
- 细菌病理组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染疫病人之检验诊断事项。
- 二、关于鼠族之细菌检验事项。
- 三、关于鼠疫细菌学之研究事项。
- 四、关于染疫病人及鼠族之病理检验事项。
第七条
- 昆虫动物组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蚤类之鉴别及其传播鼠疫之调查研究事项。
- 二、关于鼠族及其他传播鼠疫动物之调查研究事项。
第八条
- 东南鼠疫防治处处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均简任,处长承卫生署署长之命,综理全处事务,副处长辅助处长处理处务。
第九条
- 东南鼠疫防治处置技正六人至十二人,其中二人简任,馀荐任,分任技术督导研究事项,技士十六人至二十四人,委任。
第十条
- 东南鼠疫防治处各组置主任一人,由技正兼任,分掌各组事务。
第十一条
- 东南鼠疫防治处置秘书一人、事务主任一人,均荐任,事务员十二人至十六人,委任,办理文书出纳及庶务事宜。
第十二条
- 东南鼠疫防治处因技术上之需要,得聘用技术专员十二人至十六人,其中六人简派,馀荐派,技术员十六人至二十人,其中十人荐派,馀委派,技术佐理员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委派。
第十三条
- 东南鼠疫防治处得酌用技术生六人至十人,雇员八人至十二人。
第十四条
- 东南鼠疫防治处置会计员一人、会计佐理员一人或二人,均委任,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第十五条
- 东南鼠疫防治处置人事管理人员一人、助理员一人或二人、均委任,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 东南鼠疫防治处得设隔离医院检疫站及鼠疫防治人员训练班,其组织规程由卫生署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七条
- 东南鼠疫防治处办事细则,由处拟订,呈请卫生署核定之。
第十八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