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鼠疫防治處組織條例 (民國35年)
東南鼠疫防治處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35年8月29日(非現行條文) 1946年8月29日 1946年9月10日 公布於民國35年9月10日 |
東南鼠疫防治處組織條例 (民國3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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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東南鼠疫防治處隸屬衛生署,掌理東南各省鼠疫防治事宜。
第二條
- 東南鼠疫防治處設左列各組。
- 一、防疫設施組。
- 二、醫藥實驗組。
- 三、衛生工程組。
- 四、細菌病理組。
- 五、昆蟲動物組。
第三條
- 防疫設施組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鼠疫流行病之調查研究事項。
- 二、關於鼠疫防治之設計考核事項。
- 三、關於疫情統計及工作報告事項。
- 四、關於鼠疫防治人員之訓練事項。
- 五、關於交通檢疫之設計實施事項。
- 六、關於鼠疫管制之其他緊急措施事項。
第四條
- 醫藥實驗組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鼠疫患者之隔離治療事項。
- 二、關於隔離醫院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 三、關於治療鼠疫藥物之藥理研究及臨床實驗事項。
- 四、關於預防鼠疫之生物學及化學藥物之研究實驗事項。
第五條
- 衛生工程組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滅鼠滅蚤之設計及推行事項。
- 二、關於防鼠建築之設計及推行事項。
- 三、關於防治鼠疫之其他環境衛生改善事項。
第六條
- 細菌病理組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染疫病人之檢驗診斷事項。
- 二、關於鼠族之細菌檢驗事項。
- 三、關於鼠疫細菌學之研究事項。
- 四、關於染疫病人及鼠族之病理檢驗事項。
第七條
- 昆蟲動物組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蚤類之鑑別及其傳播鼠疫之調查研究事項。
- 二、關於鼠族及其他傳播鼠疫動物之調查研究事項。
第八條
- 東南鼠疫防治處處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均簡任,處長承衛生署署長之命,綜理全處事務,副處長輔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九條
- 東南鼠疫防治處置技正六人至十二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分任技術督導研究事項,技士十六人至二十四人,委任。
第十條
- 東南鼠疫防治處各組置主任一人,由技正兼任,分掌各組事務。
第十一條
- 東南鼠疫防治處置秘書一人、事務主任一人,均薦任,事務員十二人至十六人,委任,辦理文書出納及庶務事宜。
第十二條
- 東南鼠疫防治處因技術上之需要,得聘用技術專員十二人至十六人,其中六人簡派,餘薦派,技術員十六人至二十人,其中十人薦派,餘委派,技術佐理員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委派。
第十三條
- 東南鼠疫防治處得酌用技術生六人至十人,雇員八人至十二人。
第十四條
- 東南鼠疫防治處置會計員一人、會計佐理員一人或二人,均委任,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十五條
- 東南鼠疫防治處置人事管理人員一人、助理員一人或二人、均委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六條
- 東南鼠疫防治處得設隔離醫院檢疫站及鼠疫防治人員訓練班,其組織規程由衛生署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七條
- 東南鼠疫防治處辦事細則,由處擬訂,呈請衛生署核定之。
第十八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