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鼠疫防治處組織條例 (民國35年)

東南鼠疫防治處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35年8月29日(非現行條文)
1946年8月29日
1946年9月10日
公布於民國35年9月10日
東南鼠疫防治處組織條例 (民國37年)

中華民國 35 年 8 月 29 日 制定18條
中華民國 35 年 9 月 10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9條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26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7 日 廢止19條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18 日公布

第一條

  東南鼠疫防治處隸屬衛生署,掌理東南各省鼠疫防治事宜。

第二條

  東南鼠疫防治處設左列各組。
  一、防疫設施組。
  二、醫藥實驗組。
  三、衛生工程組。
  四、細菌病理組。
  五、昆蟲動物組。

第三條

  防疫設施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鼠疫流行病之調查研究事項。
  二、關於鼠疫防治之設計考核事項。
  三、關於疫情統計及工作報告事項。
  四、關於鼠疫防治人員之訓練事項。
  五、關於交通檢疫之設計實施事項。
  六、關於鼠疫管制之其他緊急措施事項。

第四條

  醫藥實驗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鼠疫患者之隔離治療事項。
  二、關於隔離醫院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治療鼠疫藥物之藥理研究及臨床實驗事項。
  四、關於預防鼠疫之生物學及化學藥物之研究實驗事項。

第五條

  衛生工程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滅鼠滅蚤之設計及推行事項。
  二、關於防鼠建築之設計及推行事項。
  三、關於防治鼠疫之其他環境衛生改善事項。

第六條

  細菌病理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染疫病人之檢驗診斷事項。
  二、關於鼠族之細菌檢驗事項。
  三、關於鼠疫細菌學之研究事項。
  四、關於染疫病人及鼠族之病理檢驗事項。

第七條

  昆蟲動物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蚤類之鑑別及其傳播鼠疫之調查研究事項。
  二、關於鼠族及其他傳播鼠疫動物之調查研究事項。

第八條

  東南鼠疫防治處處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均簡任,處長承衛生署署長之命,綜理全處事務,副處長輔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九條

  東南鼠疫防治處置技正六人至十二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分任技術督導研究事項,技士十六人至二十四人,委任。

第十條

  東南鼠疫防治處各組置主任一人,由技正兼任,分掌各組事務。

第十一條

  東南鼠疫防治處置秘書一人、事務主任一人,均薦任,事務員十二人至十六人,委任,辦理文書出納及庶務事宜。

第十二條

  東南鼠疫防治處因技術上之需要,得聘用技術專員十二人至十六人,其中六人簡派,餘薦派,技術員十六人至二十人,其中十人薦派,餘委派,技術佐理員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委派。

第十三條

  東南鼠疫防治處得酌用技術生六人至十人,雇員八人至十二人。

第十四條

  東南鼠疫防治處置會計員一人、會計佐理員一人或二人,均委任,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十五條

  東南鼠疫防治處置人事管理人員一人、助理員一人或二人、均委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六條

  東南鼠疫防治處得設隔離醫院檢疫站及鼠疫防治人員訓練班,其組織規程由衛生署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七條

  東南鼠疫防治處辦事細則,由處擬訂,呈請衛生署核定之。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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