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方舆汇编 第六百九十五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
第六百九十五卷目录
松江府部汇考七
松江府赋役考三
职方典第六百九十五卷
松江府部汇考七
编辑松江府赋役考三 府志
编辑上海县
上下二乡,计一十五保,五十六区,三百九十八里,共田地荡溇一万四千八百五十顷八十二亩六分七釐三毫一丝。
《免科公占》义冢等共二十二顷二十六亩四分九釐七毫二丝。
实在有征田地、荡、溇一万四千八百二十八顷五十六亩一分七釐五毫九丝不等;准熟田一万四千七百一十三顷五十九亩二分一厘三毫一丝。
不等科平米、三十八万八千四百四石三斗七升三合六勺
内征粮平米三十四万一千三百七十石二斗一升一合。
五钱折征平米四万七千三十四石一斗六升二合六勺。
《人丁》八万一千九百六十丁。
上乡十六保、十八保、二十一保、二十二保、二十三保、二十四保、二十五保、二十六保、二十七保、二十八保、二十九保、三十保,计三十区,共二百一十七里。该田地荡溇七千二百三十四顷四十八亩三分五釐三毫五丝。内除公占义冢等免科外,
实在有征田地、荡、溇七千二百二十一顷三十四亩一分六釐八毫五丝不等,准熟田七千一百五十三顷三十五亩一分八釐一毫二丝不等,科平米二十一万一千六十六石三斗一升二合七勺。
《征粮平米》一十六万五千八百四石二斗二升六合九勺。
五钱折粮平米四万五千二百六十二石八升五合八勺。
《人丁》三万九千八百三十七丁。
“免科田” 一十三顷一十四亩一分八釐五毫。《征粮》项下:
熟田五千五百七十二顷九十八亩七分二釐六毫八丝
每亩均科正耗平米二斗九升五合。
傍浦留步熟田六顷五十三亩五分六釐六毫。每一亩四分准腹内熟田一亩,共准熟田四顷六十六亩八分三釐二毫九丝。
熟田一亩,俱均科正耗平米二斗九升五合。低薄旧荒田二十九顷九十九亩三分一厘五毫。每一亩五分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一十九顷九十九亩五分四釐三毫三丝。
傍浦留步低薄田二十六亩四分一厘六毫六丝。每二亩一分,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一十二亩五分七釐九毫三丝。
得业荡二十五顷三分八釐七毫三丝。每二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一十二顷五十亩一分九釐三毫七丝。各则荡、溇准熟田一亩,均科平米三斗。
“傍浦留步得业荡” 七十七亩二分二釐三毫。每二亩八分,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二十七亩五分七釐九毫六丝。
柴荡六顷七十八亩七分九釐九丝。每三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二顷二十六亩二分六釐三毫六丝
傍浦留步柴荡五亩四分八釐四毫。每四亩二分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一亩三分五毫七丝。草荡、水溇三十六顷六十八亩四分五釐三毫一丝。每六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六顷一十一亩四分八釐九毫。
傍浦留步草荡九亩五分八釐一毫。每八亩四分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一亩一分四釐六毫。新垦壕官地九十七亩六分七釐九毫。每六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一十六亩二分七釐九毫八丝。
五钱折粮项下
熟田一千五百二十七顷三十四亩一厘六毫,每亩均科正耗平米二斗九升五合。每平米一石折征银五钱。
低田三顷五十四亩六分五釐九毫。每一亩五分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二顷三十六亩四分三釐九毫三丝。
熟田一亩,均科正耗平米二斗九升五合,照例每石折征银五钱。
得业荡七顷六十四亩五分二釐五毫。每二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三顷八十二亩二分六釐三毫。各则荡准熟田一亩,均科平米三斗。照例每石折征银五钱。
柴荡一顷五十七亩三分四毫。每三亩准熟田一亩,该熟田五十二亩四分三釐四毫
《草荡》水溇一顷七亩八分四釐。每六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一十七亩九分七釐三毫六丝。人丁三万九千八百三十七丁。
下乡十七保、十九保、二十保、二十二保,共二十六区,计一百八十一里。该田地荡溇七千六百一十六顷三十四亩三分一厘九毫五丝,免科公占义冢等项九顷一十二亩三分一厘二毫。
实在有征田地、荡、溇七千六百七顷二十二亩一毫五丝不等;准熟田七千五百六十顷二十四亩三釐一毫九丝
不等科平米、一十七万七千三百三十八石六升九勺
《征粮平米》一十七万五千五百六十五石九斗八升四合一勺。
五钱折粮平米一千七百七十二石七升六合八勺。
《人丁》四万二千一百二十三丁。
免科田九顷一十二亩三分一厘二毫。
征粮项下
熟田七千三百二十五顷八十二亩一分三釐七毫
每亩均科正耗平米二斗三升五合。
傍浦留步熟田七十一亩九分九釐七毫。每一亩四分准腹内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五十一亩四分二釐六毫四丝。
低薄旧荒田一十四顷九十七亩五分五釐六毫。每一亩五分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九顷九十八亩三分七釐七毫
得业荡八顷四十七亩七分八釐四毫一丝。每二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四顷二十三亩八分九釐二毫。各则荡溇准熟田一亩,均科平米三斗。
柴荡九顷六十四亩六釐六毫六丝。每三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三顷二十一亩三分五釐五丝
草荡二十七顷九十九亩八分四釐七毫五丝。每六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四顷六十六亩六分四釐一毫二丝
不耗折粮项下
熟田七十二顷五十三亩三分五釐三毫,每亩均科平米二斗五合,每石折征银五钱。得业荡一顷七十八亩八分六釐六毫,每二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八十九亩四分三釐三毫。各则荡溇准熟田一亩,均科平米三斗,照例五钱折征。
“护塘外不耗征粮” 项下:
熟田一百三十四顷九十亩四分七釐一毫,每亩均科平米二斗五合。
柴荡四顷八十七亩五分一厘九毫。每三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一顷六十二亩五分六毫三丝。各则荡溇准熟田一亩,均科平米三斗。草荡一顷五十七亩五分八釐九毫。每六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二十六亩二分六釐四毫八丝。
不耗折粮项下
熟田六十七亩八分一厘七毫;
每亩均科平米二斗五合,每石折征银五钱。柴荡四十五亩四分九釐二毫,每三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一十五亩二分六釐四毫,熟田一亩科平米三斗,照例折征。
青浦县
华上乡、华中乡、海上乡、海中乡:共计四乡,计一十四保五十三区二百二十三里,共田山荡溇等项八千一百一十六顷六十一亩七分七釐五丝。
免科“公占义冢” 等一十四顷二十九亩三分八
釐五毫五丝
实在有征田、山、荡溇八千一百二顷三十二亩三分八釐五毫不等;准熟田七千五百二十一顷三十八亩五分九釐二毫九丝
不等科平米、二十二万七千九百一十三石五斗六升九合九勺
内征粮平米一十八万一千二百八十六石九斗六升三合一勺。
二分征粮平米五百六十石九斗七升四合。一分征粮平米二百三十三石七升七合一勺折粮平米四万一千四百九十一石六升六合七勺。
九分折粮平米二千九十七石六斗九升三合三勺。
八分折粮平米二千二百四十三石七斗九升五合七勺。
《人丁》三万一千五百二十五丁。
“徭里” 二项,将人丁并田均派。
华上乡四十一保、四十二保、四十三保,计一十四区,共八十一里。除公占义冢等免科外,实在有征田、山、荡溇一千九百九十顷四十五亩一毫不等,准熟田一千九百六顷九十亩八分一厘八毫八丝。
不等科平米六万九千五百九石六斗四升四勺
《人丁》一万二千四百七十五丁。
征粮项下
熟田一千八百四十八顷三十五亩三分九釐七毫
每亩均科正耗平米三斗六升五合。以下低田等,准熟起科同。
低田四十六顷八十八亩八釐七毫。每一亩五分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三十一顷二十五亩三分九釐一毫。
山三十三亩七分一厘七毫。每二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一十六亩八分五釐九毫
新荒田八顷八十亩六分四釐七毫。每二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四顷四十亩三分二釐三毫五丝
旧荒田二十五顷四十八亩九分二釐五毫。每三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八顷四十九亩六分四釐二毫
《得业荡》一十一顷八十二亩七釐八毫。每二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五顷九十一亩三釐九毫。
一亩均科,平米三斗,四乡并同。
柴荡一顷一十六亩九分七釐七毫。每三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三十八亩九分九釐二毫。草荡三十七顷七十亩八分三釐七毫。每六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六顷二十六亩四分七釐三毫。
水河九顷八十八亩三分三釐六毫。每六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一顷六十四亩七分二釐三毫。
《人丁》一万二千四百七十五丁。
华中乡三十五保、三十八保,计七区,共三十九里。除公占义冢等免科外,
实在有征田、山、荡溇一千二百六十三顷四十四亩五分一厘四毫不等。准熟田一千二百顷七十九亩八分五釐五毫四丝
不等科平米三万八千四百七石四斗二升六合五勺
《征粮平米》一万一千九百七十二石七斗八升八合二勺。
折粮田内二分起粮平米五百五十六石九斗三升一合二勺。
折粮田内,一分起粮平米二百三十石八斗九升七合六勺。
不等科荡,平米九十九石五斗四升四合八勺,折粮荡内二分起粮平米四石四升二合八勺,折粮荡内一分起粮平米二石一斗七升九合五勺。
折粮平米二万一千七十二石三斗二升九合九分,折粮平米二千七十八石七升八合四勺八分,折粮平米二千二百二十七石七斗二升三合八勺。
折粮荡平米一百二十七石一斗八升四合四勺。
九分折粮荡平米一十四石六斗一升四合九勺。
八分折粮荡平米一十六石七升一合九勺。
《人丁》五千七百一十丁。
征粮项下
熟田三百六十一顷五十七亩五分五釐,每亩均科正耗平米三斗二升。
低田五顷五十一亩七分一厘五毫。每一亩五分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三顷六十七亩八分一厘。
熟田一亩,俱均科平米三斗二升。
新荒田六十亩九分六釐八毫。每二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三亩四分八釐四毫。
山一十五顷七十九亩七分五毫。每二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七顷八十九亩八分五釐三毫
旧荒田二顷九亩二分。每三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六十九亩七分三釐。
《得业》荡五顷五十四亩四分六釐五毫,每二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二顷七十七亩二分三釐三毫。各则荡准熟田一亩,俱均科平米三斗。草荡二十二亩二分四釐九毫,每六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三亩七分八毫。
水河三顷五亩二分五釐。每六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五十亩八分七釐五毫。
折粮项下
熟田六百二十七顷八十九亩九分四毫,每亩均科正耗平米三斗二升。以下准熟田同。低田二十六顷九十五亩二分九釐七毫,每一亩五分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一十七顷九十六亩八分六釐五毫。
新荒田一十二顷三十八亩七分五釐四毫。每二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六顷一十九亩三分七釐七毫
山五顷一十九亩八釐三毫。每二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二顷五十九亩五分四釐二毫。旧荒田一十一顷五十六亩二釐一毫。每三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三顷八十五亩三分四釐。
《得业荡》五顷三十四亩二分三釐五毫。每二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二顷六十七亩一分一厘八毫。
以下及草荡,每准熟田一亩,均科平米三斗。《柴荡》四顷四十三亩八釐七毫。每三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一顷四十七亩六分九釐七毫。草荡六亩九釐二毫。每六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一亩一厘五毫。
八分折粮项下
熟田八十一顷四十七亩四分一厘三毫,新荒田六亩五分。每二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三亩二分五釐。
山六亩二分八釐八毫。每二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二亩六分四釐四毫。
旧荒田一顷三十二亩六分二釐六毫。每三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四十四亩二分九釐;得业荡七十九亩六分八釐。每二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三十九亩八分四釐。
水河一顷六十三亩二分五釐二毫。每六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二十七亩二分九毫九分。《折粮》项下
熟田六十八顷二十五亩八分一厘一毫,低田五顷八十四亩六分八毫。每一亩五分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三顷八十九亩七分三釐九毫。
《得业》荡一顷一十亩一分七釐二毫。每二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五十五亩八釐六毫。《水河》一顷五亩三分六釐六毫。每六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一十七亩五分六釐一毫。人丁共五千七百一十丁。
海上乡五十保,计八区,共二十六里。除公占义冢等免科外,
实在有征田、山、荡溇九百八十四顷五十亩四釐三毫不等;准熟田九百四十一顷七十二亩一分六釐六毫三丝
不等科平米二万七千七百八十六石四斗九升八合六勺
《人丁》四千三百一十四丁。
征粮项下
熟田九百一十七顷一十五亩四分四釐九毫。每亩均科正耗平米二斗九升五合。以下准熟田并同。
低田三顷九十四亩二分一厘五毫。每低田一亩五分,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二顷六十二亩八分一厘一毫。
新荒田一十顷二十七亩一分九釐五毫。每二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五顷一十三亩五分九釐七毫五丝
旧荒田一十四顷二十八亩二分九毫。每三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四顷七十六亩六釐八毫
得业荡一十三顷九十四亩五分六釐五毫。每二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六顷九十七亩二分八釐四毫。各则荡准熟田一亩,俱科平米三斗。
柴荡三顷四十六亩六分二釐八毫。每三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一顷一十五亩五分四釐三毫
草荡一十八顷二十一亩三分七釐五毫。每六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三顷三亩五分六釐三毫
水河三顷二十二亩四分七毫。每六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五十三亩七分三釐五毫。人丁共四千三百一十四丁。
“海中乡三十一保、三十三保、三十四保、四十四保、四十五保、四十六保、四十七保、四十九保,计二十四区,共七十七里。” 除公占义冢等免科外,实在有征田山荡溇三千八百五十五顷九十亩九分四釐五毫不等,准熟田三千四百七十一顷九十五亩七分五釐二毫。
不等科平米九万二千二百一十石四升四合四勺
《征粮平米》七万一千二百五十石二斗六升五合二勺。
不等科《荡平米》六百四十一石四斗一升七合三勺。
加科旧荒平米二十六石八斗八合六勺,折粮平米一万九千二百六十一石七斗二升一合。
不等科《荡平》米一千二十二石二斗四升八合九勺。
加科旧荒平米七石五斗八升三合四勺。《人丁》八千七百八十六丁。
征粮项下
熟田二千五百四十顷三亩八毫。
每亩均科正耗平米二斗六升五合。
低田一顷六十亩三分三釐六毫。每一亩五分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一顷六亩八分九釐一毫。
每准熟田起科,与熟田同。
新荒田九十七顷七亩五分三釐六毫。每二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四十八顷五十三亩七分六釐八毫
旧荒田二百九十三顷五十三亩一分三毫。每三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九十七顷八十四亩三分七釐一毫
《得业荡》一十九顷一十八亩五分一厘五毫。每二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九顷五十九亩一分二釐五毫。
柴荡三十一顷七十六亩九毫。每三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十顷五十八亩六分六釐六毫。草荡、水河九顷六亩四分二釐六毫。每六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一顷五十一亩七釐一毫。《折粮》项下科则,与征粮项下同,惟不科本色,止征折色。
熟田六百九十一顷八十二亩一分七釐三毫。低田二顷六十六亩九分五釐一毫。每一亩五分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一顷七十八亩二釐七毫。
新荒田三十六顷七十五亩三分三釐五毫。每二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一十八顷三十七亩六分六釐八毫
旧荒田五十一顷八十八亩四分八釐三毫。每三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一十七顷二十九亩四分九釐五毫
得业荡一十八顷三十亩五分四釐。每二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九顷一十五亩二分七釐三毫。
柴荡六十九顷三十五亩二分八釐七毫。每三亩准熟田一亩,共准熟田二十三顷一十一亩七分六釐五毫
草荡、水河一顷八十亩七分七釐三毫;
盐法附
《皇清盐法》,大抵因明之旧而加详焉。旧设“两浙都转”
运盐使司于杭州,设松江分司于府境下沙镇,以同知或副使一员莅之。统新旧八场,计二十
七团灶户,分给柴荡工本钞,督办盐课。其灶户附近能煎盐者曰“滨海” ,居远不能煎盐者曰“水乡。” 水乡例出柴卤价钱,贴雇滨海灶丁煎办。其后钞法变更,柴价又为总催克取,滨海灶丁日就贫困。明正统六年,巡抚侍郎周忱乃以水乡灶户应纳粮六万馀石,尽留本府支用,节其运耗,置赡盐仓,分贮各场,总三万六千馀石,用以赈赡盐丁及补逃亡阙课。所贴柴价,亦贮之各仓,官为支给。又选殷实灶丁为十排年总催,其次为头目,轮年应当。有消乏者,依前选替,当时便之。
各场灶户,共二万七千八百五十三丁,柴薪荡五千七十六顷八亩有奇。岁给工本钞一万五千三百六十一锭一贯九十一文有奇。额办盐七万六千八百二引一百三十七斤十一两,每引重四百斤。其盐分二等,盐司按岁征办。商人执引照支,依次递给者,谓之“常服。” 增入中纳,不依资次,引到即支者,谓之“存积。”
《滨海灶户》一万七千八百五十四丁,该办盐四万八千八百六十六引三百九十三斤六两三钱。
水乡灶户九千九百九十九丁,该办盐二万七千九百三十五引一百四十四斤四两七钱,共折纳米四万三千四百一十石,分贴滨海灶丁代为办课。
浦东场六团灶户三千四百三十丁,共受荡六百六十一顷五十二亩七分。每丁一十九亩三分。岁支工本钞二千三百七十一锭八百一十八文。每丁三贯四百五十六文。共办盐一万一千八百五十引三百二十七斤五两三钱。每丁三引一百八十二斤六两四钱。内:
滨海一千七百二十三丁,该办盐五千九百五十四引二百七十五斤三两三钱。
水乡一千七百七丁,该办盐五千八百九十九引一百五十六斤十二两八钱。每丁折纳米六石,共米一万二百四十二石。
袁部场五团灶户三千四百六十二丁,共受草荡三百三十九顷九十三亩一厘。每丁九亩八分一厘八毫八丝。岁支本钞一千二百二十八锭三贯一百三十三文。每丁二贯五百文。共办盐八千七百四十三引一百四十六斤一十二两二钱。每丁二引二百一十三两。内:
滨海二千四百一十九丁,该办盐六千一百九引四十三斤九两
水乡一千四十三丁,该办盐二千六百三十四引二十五斤九两。每丁折纳米四石,共米四千一百七十二石。
青村场四团灶户四千一丁,共受草荡五百四十六顷四十二亩一分四釐。每丁一十三亩六分五釐七毫,岁支工本钞二千六百锭三贯七百八十九文。共盐一万四百三引二百十五斤一两五钱。每丁二引二百四十斤一两五钱。内滨海三千六百三十九丁,该办盐九千四百六十二引一百一斤二两五钱。
水乡三百六十二丁,该办盐九百四十一引一百一十三斤十五两。每丁折纳米四石,共米一千四百四十八石。
“下沙场五团” 灶户五千二百五十四丁,共受草荡九百七十一顷九十九亩。每丁一十八亩五分,岁支工本钞二千八百一十六锭三贯九百四十五文。每丁二贯六百八十文五分。共办盐一万四千八十三引一百三十八斤十二两八钱。每丁二引二百七十二斤三两二钱。内“滨海三千五百二丁,该办盐九千三” 百八十七引四十四斤六两四钱
水乡一千七百五十二丁,该办盐四千六百九十六引九十四斤六两四钱。每丁折纳米四石,共米七千八石。
下沙二场三团灶丁、荡钞等数并同。一场,内滨海二千七百七十四丁,该办盐七千四百三十五引二百八十二斤十二两八钱。
水乡二千四百八十丁,该办盐六千六百四十七引二百五十六斤。每丁折纳米四石,共米九千九百二十石。
下沙三场三团灶户五千二百五十三丁,共受草荡一千一百五顷九十九亩七分。每丁一十八亩五分。岁支工本钞二千八百一十锭一贯三百六十文。每丁二贯六百八十文五分。共办盐一万四千八十一引二百六十六斤九两六钱。内:
滨海二千八百九丁,该办盐七千五百二十九。
引,二百九斤十二两八钱。
水乡二千四百四十四丁,该办盐六千五百五十一引五十六斤十二两八钱。每丁折纳米四石,共米九千七百七十六石。
青浦场三团,旧设灶户九百四十三丁,共受草荡二百八十二顷九十亩。每丁三十亩,共办盐二千五百二十七引三百十四斤一两一钱。每丁二引二百七十二斤三两七钱。内:
滨海七百三十二丁,该办盐一千九百六十二引七十三斤四两四钱。
水乡二百一十一丁,该办盐五百六十五引二百四十斤十二两七钱。每丁折纳米四石,共米八百四十四石。
天赐场灶户二百五十六丁,共受草荡一百九十五顷三十二亩八分。每丁七十六亩三分。共办盐一千二百六引一百六十三斤三两二钱。每丁四引三斤一十二两二钱。
成化间,御史林诚奏定“折征盐课例。” 每三分为率,以二分存场给客,馀一分照商人折支例,征银入官,送运司转解。
二十二年,知府樊莹议以“水乡折盐米,均入该县粮耗项下带征白银,径送运司交纳,原拨《草荡价》,仍与各场征解。其纳米灶户,还入民伍当差。”
弘治十一年,御史蓝章复佥水乡户,补滨海灶丁。后知府刘琬欲并其盐课于秋粮带征,不果。正德三年,沿海富家言水乡荡价内白涂银无征。遂割民间已入黄册科钞分补,不足,再加县粮耗米包补,谓之“白涂荡价。” 自是民户岁代各场补纳盐课矣。
隆庆三年丈田均粮,富家将水乡荡,或报为科粮民田,以绝灶户之告分;或指为滨海丁荡,以拒县人之丈量。俱该荡奸人受贿而除富家之额也。按林御史商人折支例,顾文僖言每引折与银三钱,似未详也。弘治元年,令浙西盐课折银七钱者减为六钱。又弘治二年,令两浙水乡灶户每引纳银六钱。嘉靖中,中丞周用亦言“松江分司每引折银六钱,一半解部,一半给商。” 然则给商三钱而解部者复三钱乎?一引也,既取于商中,复取于丁课,言利亦已悉矣,沈淮所以深病之欤?
万历二十六年,盐法道覆议:“滨海灶户分给荡地,为势豪兼占,以致贫户虚赔盐课。通行各分司严督各场查究追给。”
浦东场原五千一百三十八丁。今五千二百八十丁。
草荡四万九百九亩二分四釐。每丁得分七亩九分四釐七毫有奇。
滩场二千一百一亩六分四釐。每丁得三分九釐八毫四忽。
袁部场原三千四百六十二丁。今六千七百二十丁。
草荡六千三十二亩三分。每丁得分八分九釐七毫有奇。
滩墩三千八百三十七亩八分七釐。每丁得分五分七釐七毫一丝。
青村场原四千一百三十六丁,今一万二千八百丁。
草荡三万三千七十六亩七分四釐。每丁得分二亩五分八釐四毫零。
滩墩一万一千八百一十九亩一分一厘,每丁得分九分二釐三毫三丝零。
下沙场原五千二百五十二丁,今一万四千四百丁。
草荡六万五千三十一亩二分。每丁得分四亩五分一厘六毫。
滩墩五千五百三十四所,每丁得分三分八釐四毫三丝。
下沙二场原五千二百五十二丁。今一万四千四百丁。
草荡六万三千九百五十亩。每丁得分四亩三分八釐一丝一忽。
滩墩一万八千六百九十二亩,每丁得分一亩二分八釐二丝七忽。
下沙三场原五千二百五十三丁,今五千二百八十二丁。
草荡四万九千九百五十亩。每丁得分五亩四分四釐九毫五丝
滩墩八千一百八十七亩六分三釐。每丁得分八分六釐一毫八丝。
万历四十二年,裁定三县派征水乡银数。
华亭县派征水乡银四千六百八两五钱一分五釐九毫三丝四忽一微五纤六沙四尘六埃、草荡银一千六百九两六钱二分一厘五毫,上海县派征水乡银二千四百二两一钱九分六釐六毫二丝七忽八微四纤四沙六尘二埃、草荡银三千九百四十六两一钱六分四釐六毫二丝三忽五微。
白涂银四百九十八两一钱四分九釐八毫,仓基税银五两五钱七分九釐六毫六丝解部。青浦县派征水乡银一千七百八两九分七釐五毫九丝七忽九微八纤二沙二尘二埃。以上除《上海》仓基税银外,馀俱一分解部,二分给商。
包补课银见于正德三年。又万历十五年下沙三场夏禹绩等呈,“兑上海县每年包补下沙三场盐课本色银” 九十五两八钱五分
万历四十二年,袁部场总催蔡师泽等呈“允各场补袁部课额一千四百三十三两七钱一分二釐。”
盐引:洪武初,两浙岁办二十二万四百五十引有奇,引四百斤。弘治间、改办小引四十四万四千七百引,引二百斤
松江分司所属,额办盐七万六千八百二引有奇,除水乡折米二万七千三十五引有奇,滨海灶丁实办盐四万八千八百六十六引有奇,引四百斤。
嘉靖中,周中丞用言,“松江八场,除青浦、天赐二场坍海外,浦东等六场,每大小二引折一大引,引四百斤,共五万五千四百五十五引零,较前额浮六千四百八十九引” ,疑横浦一场在内。又折引之法未详。
嘉靖十四年,两浙每正盐一引,连包重二百五十斤。原定四钱者,减作三钱五分。馀盐通融二百斤为一引。属嘉兴批验所者,引五钱。
按:引四百斤者,正也。自大引改为小引,于是一引分为二引,引二百斤矣。迨馀盐亦入引额,而正引稍益斤数以优商,故有“连包索二百五十斤” 之例。若两淮有每引五百五十斤者,正馀盐俱入数,又不同于两浙也。
正统中,周文襄言“松江逋课五十三万六千九百二十馀引。” 部议准六年带征。
万历季年,御史杨鹤言:“两浙商引积至一百五十万。说者谓设小票之故,行一票则占一引,因引价重而票价轻,人皆利票不利引矣。” 按嘉靖年间,霍韬言,“商人纳课候盐,每引费银三两有奇。”
上海县“顺治二年仍设松江分司” ,下砂三场,设盐课司三。
三年,奉定“经制课饷,悉照《会计录》” 起科,引每包二百斤,加包索二十七斤,溢额五斤免究,馀者没入。其掣盐于每季孟月中旬报掣,仲月开掣,季月竣掣,不得零星掣放,以致枰验成虚。盐院杨议略四则:一、纲纪宜择,一、商人当优免,一捉船宜禁,一、无名之税宜禁。
包补下砂二三场盐课二千四两七钱八分八釐。因灶逃窜,征比不登,于顺治年间知县阎绍庆详奉各院题入民田内按亩均赔,县征场解。顺治三年分起至今止,每年额该销引盐四千五百道
康熙元年分起至今止,每年代销《台绍》改引盐一千二十八道。此引系历年陆续摊派到县,康熙十八年分起至今止,每年奉文计丁加增引盐一千三百八十三道。
以上每年总共额该销引盐六千九百一十一道,分四季行销。
本县巡盐主簿一员,民快二十名,岁共获盐六万四千八百斤,船八十四只,犯八十四名,遇闰加盐五千四百斤,船七只,犯七名。于康熙十二年间,知县陈之佐将《因吁苦情》等事,详奉浙抚都院带管盐漕察院事田批减,“岁共捕盐三万五千一百斤,船四十二只,犯四十二名,遇闰加盐二千九百二十五斤,船三只” 五分犯三名,五分。
吴松黄浦三林塘巡检三员,弓兵一百三十五名,岁共获盐一十九万四千四百斤,船二百五十二只,犯二百五十二名。遇闰加盐一万六千二百斤,船二十一只,犯二十一名。因地窄盐微,限获不全,同详批减。岁共捕盐一十万五千三百斤,船一百二十六只,犯一百二十六名。又于康熙二十一年,知县史彩见限获惟艰,详盐法道杨转详察院《詹批定》三巡司岁共捕盐四万,
《八千斤》船三十六只,犯三十六名。
南汇所巡盐官一员,军一十名,岁获盐七千二百斤,船一十二只,犯一十二名,遇闰加盐六百斤,船一只,犯一名。以上县司功盐照鹾折银,每斤银二釐五毫,每两收加《车朱》银一分七釐,解盐法道。每只船照鹾折银五钱,每名犯银一钱二分五釐。
按:本邑各灶支流,尽通黄浦,南连泖淀、北接吴松。巨枭出没,卒难侦缉,称“引地藩篱。” 此《鹾赋》之所以编入《下下则》也。
按,各商买补,自下砂一、二、三场以及邻邑之青村、袁部、金山卫各场,皆可随便收买,贮廒配掣。但本邑惯食黄盐,灰断味咸,产自下砂头场、南汇左近,各商俱住收买。间或不能足数,往别场买配,则以盐色不同,难售易壅,有误转输,不得不从民便也。
“捕役巡盐,向系离场三十里。盖因产盐之地原属场官统辖,又有保户稽查,官商觉察,似无烦捕役矣。乃捕役借口巡缉,反行兴贩,以官牌为护身,撑驾械船,直抵煎熬之所,公行私贩,场官不敢诘,保户不敢问。途遇穷民手提食盐,辄肆抢夺,及将自己私盐挜卖良民沿门扎诈,大为民害。” 知府鲁洞悉时弊,严行申禁。复于康熙二十一年,力请巡抚都御史余、巡盐御史詹,仍照向来旧例,离场三十里外,方行巡缉,俱奉批允通行在案。嗣奉盐院亲历松属各场,相其冲要,改立离场一十五里,立碑分界,永为巡缉汛地。捕役扰害之风始息。
昔时盐值每斤不过釐,计今已二分馀。总因盐引太少,灶丁日耗,出盐既艰,而食盐户口日益繁正,盐䇲者,尚其念之。
青浦县引为《下则》,每年销六千七百五十引,每引正课等银一钱三分三釐三毫六丝二忽五微,每引价六分一厘四毫。
顺治三年,奉定经制,以引化二为三,课饷悉照《会计录》起科。青浦县每年销一万引,四季行销,载有定额,毋容趋避,而有司考成系焉。趋避则上下交病,额定则商民均益。
盐政岁销官引,始自万历年间石令时有徽商叶大中、夏日弘等奉文招徕,认销额引四千五百有奇,私贩由此敛迹。
顺治二年,有商生叶继发、任中英、汪逢吉、夏日弘、黄恒吉等,请销引额增至一万有奇,急公办课,奉:
旨勒石“三元桥”,准免杂差,子弟应试,咸加作养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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