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方輿彙編 第六百九十五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
第六百九十五卷目錄
松江府部彙考七
松江府賦役考三
職方典第六百九十五卷
松江府部彙考七
編輯松江府賦役考三 府志
編輯上海縣
上下二鄉,計一十五保,五十六區,三百九十八里,共田地蕩漊一萬四千八百五十頃八十二畝六分七釐三毫一絲。
《免科公占》義塚等共二十二頃二十六畝四分九釐七毫二絲。
實在有徵田地、蕩、漊一萬四千八百二十八頃五十六畝一分七釐五毫九絲不等;准熟田一萬四千七百一十三頃五十九畝二分一釐三毫一絲。
不等科平米、三十八萬八千四百四石三斗七升三合六勺
內徵糧平米三十四萬一千三百七十石二斗一升一合。
五錢折徵平米四萬七千三十四石一斗六升二合六勺。
《人丁》八萬一千九百六十丁。
上鄉十六保、十八保、二十一保、二十二保、二十三保、二十四保、二十五保、二十六保、二十七保、二十八保、二十九保、三十保,計三十區,共二百一十七里。該田地蕩漊七千二百三十四頃四十八畝三分五釐三毫五絲。內除公占義塚等免科外,
實在有徵田地、蕩、漊七千二百二十一頃三十四畝一分六釐八毫五絲不等,准熟田七千一百五十三頃三十五畝一分八釐一毫二絲不等,科平米二十一萬一千六十六石三斗一升二合七勺。
《徵糧平米》一十六萬五千八百四石二斗二升六合九勺。
五錢折糧平米四萬五千二百六十二石八升五合八勺。
《人丁》三萬九千八百三十七丁。
「免科田」 一十三頃一十四畝一分八釐五毫。《徵糧》項下:
熟田五千五百七十二頃九十八畝七分二釐六毫八絲
每畝均科正耗平米二斗九升五合。
傍浦留步熟田六頃五十三畝五分六釐六毫。每一畝四分准腹內熟田一畝,共准熟田四頃六十六畝八分三釐二毫九絲。
熟田一畝,俱均科正耗平米二斗九升五合。低薄舊荒田二十九頃九十九畝三分一釐五毫。每一畝五分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一十九頃九十九畝五分四釐三毫三絲。
傍浦留步低薄田二十六畝四分一釐六毫六絲。每二畝一分,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一十二畝五分七釐九毫三絲。
得業蕩二十五頃三分八釐七毫三絲。每二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一十二頃五十畝一分九釐三毫七絲。各則蕩、漊准熟田一畝,均科平米三斗。
「傍浦留步得業蕩」 七十七畝二分二釐三毫。每二畝八分,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二十七畝五分七釐九毫六絲。
柴蕩六頃七十八畝七分九釐九絲。每三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二頃二十六畝二分六釐三毫六絲
傍浦留步柴蕩五畝四分八釐四毫。每四畝二分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一畝三分五毫七絲。草蕩、水漊三十六頃六十八畝四分五釐三毫一絲。每六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六頃一十一畝四分八釐九毫。
傍浦留步草蕩九畝五分八釐一毫。每八畝四分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一畝一分四釐六毫。新墾壕官地九十七畝六分七釐九毫。每六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一十六畝二分七釐九毫八絲。
五錢折糧項下
熟田一千五百二十七頃三十四畝一釐六毫,每畝均科正耗平米二斗九升五合。每平米一石折徵銀五錢。
低田三頃五十四畝六分五釐九毫。每一畝五分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二頃三十六畝四分三釐九毫三絲。
熟田一畝,均科正耗平米二斗九升五合,照例每石折徵銀五錢。
得業蕩七頃六十四畝五分二釐五毫。每二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三頃八十二畝二分六釐三毫。各則蕩准熟田一畝,均科平米三斗。照例每石折徵銀五錢。
柴蕩一頃五十七畝三分四毫。每三畝准熟田一畝,該熟田五十二畝四分三釐四毫
《草蕩》水漊一頃七畝八分四釐。每六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一十七畝九分七釐三毫六絲。人丁三萬九千八百三十七丁。
下鄉十七保、十九保、二十保、二十二保,共二十六區,計一百八十一里。該田地蕩漊七千六百一十六頃三十四畝三分一釐九毫五絲,免科公占義塚等項九頃一十二畝三分一釐二毫。
實在有徵田地、蕩、漊七千六百七頃二十二畝一毫五絲不等;准熟田七千五百六十頃二十四畝三釐一毫九絲
不等科平米、一十七萬七千三百三十八石六升九勺
《徵糧平米》一十七萬五千五百六十五石九斗八升四合一勺。
五錢折糧平米一千七百七十二石七升六合八勺。
《人丁》四萬二千一百二十三丁。
免科田九頃一十二畝三分一釐二毫。
徵糧項下
熟田七千三百二十五頃八十二畝一分三釐七毫
每畝均科正耗平米二斗三升五合。
傍浦留步熟田七十一畝九分九釐七毫。每一畝四分准腹內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五十一畝四分二釐六毫四絲。
低薄舊荒田一十四頃九十七畝五分五釐六毫。每一畝五分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九頃九十八畝三分七釐七毫
得業蕩八頃四十七畝七分八釐四毫一絲。每二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四頃二十三畝八分九釐二毫。各則蕩漊准熟田一畝,均科平米三斗。
柴蕩九頃六十四畝六釐六毫六絲。每三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三頃二十一畝三分五釐五絲
草蕩二十七頃九十九畝八分四釐七毫五絲。每六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四頃六十六畝六分四釐一毫二絲
不耗折糧項下
熟田七十二頃五十三畝三分五釐三毫,每畝均科平米二斗五合,每石折徵銀五錢。得業蕩一頃七十八畝八分六釐六毫,每二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八十九畝四分三釐三毫。各則蕩漊准熟田一畝,均科平米三斗,照例五錢折徵。
「護塘外不耗徵糧」 項下:
熟田一百三十四頃九十畝四分七釐一毫,每畝均科平米二斗五合。
柴蕩四頃八十七畝五分一釐九毫。每三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一頃六十二畝五分六毫三絲。各則蕩漊准熟田一畝,均科平米三斗。草蕩一頃五十七畝五分八釐九毫。每六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二十六畝二分六釐四毫八絲。
不耗折糧項下
熟田六十七畝八分一釐七毫;
每畝均科平米二斗五合,每石折徵銀五錢。柴蕩四十五畝四分九釐二毫,每三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一十五畝二分六釐四毫,熟田一畝科平米三斗,照例折徵。
青浦縣
華上鄉、華中鄉、海上鄉、海中鄉:共計四鄉,計一十四保五十三區二百二十三里,共田山蕩漊等項八千一百一十六頃六十一畝七分七釐五絲。
免科「公占義塚」 等一十四頃二十九畝三分八
釐五毫五絲
實在有徵田、山、蕩漊八千一百二頃三十二畝三分八釐五毫不等;准熟田七千五百二十一頃三十八畝五分九釐二毫九絲
不等科平米、二十二萬七千九百一十三石五斗六升九合九勺
內徵糧平米一十八萬一千二百八十六石九斗六升三合一勺。
二分徵糧平米五百六十石九斗七升四合。一分徵糧平米二百三十三石七升七合一勺折糧平米四萬一千四百九十一石六升六合七勺。
九分折糧平米二千九十七石六斗九升三合三勺。
八分折糧平米二千二百四十三石七斗九升五合七勺。
《人丁》三萬一千五百二十五丁。
「徭里」 二項,將人丁並田均派。
華上鄉四十一保、四十二保、四十三保,計一十四區,共八十一里。除公占義塚等免科外,實在有徵田、山、蕩漊一千九百九十頃四十五畝一毫不等,准熟田一千九百六頃九十畝八分一釐八毫八絲。
不等科平米六萬九千五百九石六斗四升四勺
《人丁》一萬二千四百七十五丁。
徵糧項下
熟田一千八百四十八頃三十五畝三分九釐七毫
每畝均科正耗平米三斗六升五合。以下低田等,准熟起科同。
低田四十六頃八十八畝八釐七毫。每一畝五分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三十一頃二十五畝三分九釐一毫。
山三十三畝七分一釐七毫。每二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一十六畝八分五釐九毫
新荒田八頃八十畝六分四釐七毫。每二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四頃四十畝三分二釐三毫五絲
舊荒田二十五頃四十八畝九分二釐五毫。每三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八頃四十九畝六分四釐二毫
《得業蕩》一十一頃八十二畝七釐八毫。每二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五頃九十一畝三釐九毫。
一畝均科,平米三斗,四鄉並同。
柴蕩一頃一十六畝九分七釐七毫。每三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三十八畝九分九釐二毫。草蕩三十七頃七十畝八分三釐七毫。每六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六頃二十六畝四分七釐三毫。
水河九頃八十八畝三分三釐六毫。每六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一頃六十四畝七分二釐三毫。
《人丁》一萬二千四百七十五丁。
華中鄉三十五保、三十八保,計七區,共三十九里。除公占義塚等免科外,
實在有徵田、山、蕩漊一千二百六十三頃四十四畝五分一釐四毫不等。准熟田一千二百頃七十九畝八分五釐五毫四絲
不等科平米三萬八千四百七石四斗二升六合五勺
《徵糧平米》一萬一千九百七十二石七斗八升八合二勺。
折糧田內二分起糧平米五百五十六石九斗三升一合二勺。
折糧田內,一分起糧平米二百三十石八斗九升七合六勺。
不等科蕩,平米九十九石五斗四升四合八勺,折糧蕩內二分起糧平米四石四升二合八勺,折糧蕩內一分起糧平米二石一斗七升九合五勺。
折糧平米二萬一千七十二石三斗二升九合九分,折糧平米二千七十八石七升八合四勺八分,折糧平米二千二百二十七石七斗二升三合八勺。
折糧蕩平米一百二十七石一斗八升四合四勺。
九分折糧蕩平米一十四石六斗一升四合九勺。
八分折糧蕩平米一十六石七升一合九勺。
《人丁》五千七百一十丁。
徵糧項下
熟田三百六十一頃五十七畝五分五釐,每畝均科正耗平米三斗二升。
低田五頃五十一畝七分一釐五毫。每一畝五分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三頃六十七畝八分一釐。
熟田一畝,俱均科平米三斗二升。
新荒田六十畝九分六釐八毫。每二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三畝四分八釐四毫。
山一十五頃七十九畝七分五毫。每二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七頃八十九畝八分五釐三毫
舊荒田二頃九畝二分。每三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六十九畝七分三釐。
《得業》蕩五頃五十四畝四分六釐五毫,每二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二頃七十七畝二分三釐三毫。各則蕩准熟田一畝,俱均科平米三斗。草蕩二十二畝二分四釐九毫,每六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三畝七分八毫。
水河三頃五畝二分五釐。每六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五十畝八分七釐五毫。
折糧項下
熟田六百二十七頃八十九畝九分四毫,每畝均科正耗平米三斗二升。以下准熟田同。低田二十六頃九十五畝二分九釐七毫,每一畝五分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一十七頃九十六畝八分六釐五毫。
新荒田一十二頃三十八畝七分五釐四毫。每二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六頃一十九畝三分七釐七毫
山五頃一十九畝八釐三毫。每二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二頃五十九畝五分四釐二毫。舊荒田一十一頃五十六畝二釐一毫。每三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三頃八十五畝三分四釐。
《得業蕩》五頃三十四畝二分三釐五毫。每二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二頃六十七畝一分一釐八毫。
以下及草蕩,每准熟田一畝,均科平米三斗。《柴蕩》四頃四十三畝八釐七毫。每三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一頃四十七畝六分九釐七毫。草蕩六畝九釐二毫。每六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一畝一釐五毫。
八分折糧項下
熟田八十一頃四十七畝四分一釐三毫,新荒田六畝五分。每二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三畝二分五釐。
山六畝二分八釐八毫。每二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二畝六分四釐四毫。
舊荒田一頃三十二畝六分二釐六毫。每三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四十四畝二分九釐;得業蕩七十九畝六分八釐。每二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三十九畝八分四釐。
水河一頃六十三畝二分五釐二毫。每六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二十七畝二分九毫九分。《折糧》項下
熟田六十八頃二十五畝八分一釐一毫,低田五頃八十四畝六分八毫。每一畝五分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三頃八十九畝七分三釐九毫。
《得業》蕩一頃一十畝一分七釐二毫。每二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五十五畝八釐六毫。《水河》一頃五畝三分六釐六毫。每六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一十七畝五分六釐一毫。人丁共五千七百一十丁。
海上鄉五十保,計八區,共二十六里。除公占義塚等免科外,
實在有徵田、山、蕩漊九百八十四頃五十畝四釐三毫不等;准熟田九百四十一頃七十二畝一分六釐六毫三絲
不等科平米二萬七千七百八十六石四斗九升八合六勺
《人丁》四千三百一十四丁。
徵糧項下
熟田九百一十七頃一十五畝四分四釐九毫。每畝均科正耗平米二斗九升五合。以下准熟田並同。
低田三頃九十四畝二分一釐五毫。每低田一畝五分,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二頃六十二畝八分一釐一毫。
新荒田一十頃二十七畝一分九釐五毫。每二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五頃一十三畝五分九釐七毫五絲
舊荒田一十四頃二十八畝二分九毫。每三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四頃七十六畝六釐八毫
得業蕩一十三頃九十四畝五分六釐五毫。每二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六頃九十七畝二分八釐四毫。各則蕩准熟田一畝,俱科平米三斗。
柴蕩三頃四十六畝六分二釐八毫。每三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一頃一十五畝五分四釐三毫
草蕩一十八頃二十一畝三分七釐五毫。每六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三頃三畝五分六釐三毫
水河三頃二十二畝四分七毫。每六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五十三畝七分三釐五毫。人丁共四千三百一十四丁。
「海中鄉三十一保、三十三保、三十四保、四十四保、四十五保、四十六保、四十七保、四十九保,計二十四區,共七十七里。」 除公占義塚等免科外,實在有徵田山蕩漊三千八百五十五頃九十畝九分四釐五毫不等,准熟田三千四百七十一頃九十五畝七分五釐二毫。
不等科平米九萬二千二百一十石四升四合四勺
《徵糧平米》七萬一千二百五十石二斗六升五合二勺。
不等科《蕩平米》六百四十一石四斗一升七合三勺。
加科舊荒平米二十六石八斗八合六勺,折糧平米一萬九千二百六十一石七斗二升一合。
不等科《蕩平》米一千二十二石二斗四升八合九勺。
加科舊荒平米七石五斗八升三合四勺。《人丁》八千七百八十六丁。
徵糧項下
熟田二千五百四十頃三畝八毫。
每畝均科正耗平米二斗六升五合。
低田一頃六十畝三分三釐六毫。每一畝五分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一頃六畝八分九釐一毫。
每准熟田起科,與熟田同。
新荒田九十七頃七畝五分三釐六毫。每二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四十八頃五十三畝七分六釐八毫
舊荒田二百九十三頃五十三畝一分三毫。每三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九十七頃八十四畝三分七釐一毫
《得業蕩》一十九頃一十八畝五分一釐五毫。每二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九頃五十九畝一分二釐五毫。
柴蕩三十一頃七十六畝九毫。每三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十頃五十八畝六分六釐六毫。草蕩、水河九頃六畝四分二釐六毫。每六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一頃五十一畝七釐一毫。《折糧》項下科則,與徵糧項下同,惟不科本色,止徵折色。
熟田六百九十一頃八十二畝一分七釐三毫。低田二頃六十六畝九分五釐一毫。每一畝五分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一頃七十八畝二釐七毫。
新荒田三十六頃七十五畝三分三釐五毫。每二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一十八頃三十七畝六分六釐八毫
舊荒田五十一頃八十八畝四分八釐三毫。每三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一十七頃二十九畝四分九釐五毫
得業蕩一十八頃三十畝五分四釐。每二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九頃一十五畝二分七釐三毫。
柴蕩六十九頃三十五畝二分八釐七毫。每三畝准熟田一畝,共准熟田二十三頃一十一畝七分六釐五毫
草蕩、水河一頃八十畝七分七釐三毫;
鹽法附
《皇清鹽法》,大抵因明之舊而加詳焉。舊設「兩浙都轉」
運鹽使司於杭州,設松江分司於府境下沙鎮,以同知或副使一員蒞之。統新舊八場,計二十
七團竈戶,分給柴蕩工本鈔,督辦鹽課。其竈戶附近能煎鹽者曰「濱海」 ,居遠不能煎鹽者曰「水鄉。」 水鄉例出柴滷價錢,貼雇濱海竈丁煎辦。其後鈔法變更,柴價又為總催剋取,濱海竈丁日就貧困。明正統六年,巡撫侍郎周忱乃以水鄉竈戶應納糧六萬餘石,盡留本府支用,節其運耗,置贍鹽倉,分貯各場,總三萬六千餘石,用以賑贍鹽丁及補逃亡闕課。所貼柴價,亦貯之各倉,官為支給。又選殷實竈丁為十排年總催,其次為頭目,輪年應當。有消乏者,依前選替,當時便之。
各場竈戶,共二萬七千八百五十三丁,柴薪蕩五千七十六頃八畝有奇。歲給工本鈔一萬五千三百六十一錠一貫九十一文有奇。額辦鹽七萬六千八百二引一百三十七斤十一兩,每引重四百斤。其鹽分二等,鹽司按歲徵辦。商人執引照支,依次遞給者,謂之「常服。」 增入中納,不依資次,引到即支者,謂之「存積。」
《濱海竈戶》一萬七千八百五十四丁,該辦鹽四萬八千八百六十六引三百九十三斤六兩三錢。
水鄉竈戶九千九百九十九丁,該辦鹽二萬七千九百三十五引一百四十四斤四兩七錢,共折納米四萬三千四百一十石,分貼濱海竈丁代為辦課。
浦東場六團竈戶三千四百三十丁,共受蕩六百六十一頃五十二畝七分。每丁一十九畝三分。歲支工本鈔二千三百七十一錠八百一十八文。每丁三貫四百五十六文。共辦鹽一萬一千八百五十引三百二十七斤五兩三錢。每丁三引一百八十二斤六兩四錢。內:
濱海一千七百二十三丁,該辦鹽五千九百五十四引二百七十五斤三兩三錢。
水鄉一千七百七丁,該辦鹽五千八百九十九引一百五十六斤十二兩八錢。每丁折納米六石,共米一萬二百四十二石。
袁部場五團竈戶三千四百六十二丁,共受草蕩三百三十九頃九十三畝一釐。每丁九畝八分一釐八毫八絲。歲支本鈔一千二百二十八錠三貫一百三十三文。每丁二貫五百文。共辦鹽八千七百四十三引一百四十六斤一十二兩二錢。每丁二引二百一十三兩。內:
濱海二千四百一十九丁,該辦鹽六千一百九引四十三斤九兩
水鄉一千四十三丁,該辦鹽二千六百三十四引二十五斤九兩。每丁折納米四石,共米四千一百七十二石。
青村場四團竈戶四千一丁,共受草蕩五百四十六頃四十二畝一分四釐。每丁一十三畝六分五釐七毫,歲支工本鈔二千六百錠三貫七百八十九文。共鹽一萬四百三引二百十五斤一兩五錢。每丁二引二百四十斤一兩五錢。內濱海三千六百三十九丁,該辦鹽九千四百六十二引一百一斤二兩五錢。
水鄉三百六十二丁,該辦鹽九百四十一引一百一十三斤十五兩。每丁折納米四石,共米一千四百四十八石。
「下沙場五團」 竈戶五千二百五十四丁,共受草蕩九百七十一頃九十九畝。每丁一十八畝五分,歲支工本鈔二千八百一十六錠三貫九百四十五文。每丁二貫六百八十文五分。共辦鹽一萬四千八十三引一百三十八斤十二兩八錢。每丁二引二百七十二斤三兩二錢。內「濱海三千五百二丁,該辦鹽九千三」 百八十七引四十四斤六兩四錢
水鄉一千七百五十二丁,該辦鹽四千六百九十六引九十四斤六兩四錢。每丁折納米四石,共米七千八石。
下沙二場三團竈丁、蕩鈔等數並同。一場,內濱海二千七百七十四丁,該辦鹽七千四百三十五引二百八十二斤十二兩八錢。
水鄉二千四百八十丁,該辦鹽六千六百四十七引二百五十六斤。每丁折納米四石,共米九千九百二十石。
下沙三場三團竈戶五千二百五十三丁,共受草蕩一千一百五頃九十九畝七分。每丁一十八畝五分。歲支工本鈔二千八百一十錠一貫三百六十文。每丁二貫六百八十文五分。共辦鹽一萬四千八十一引二百六十六斤九兩六錢。內:
濱海二千八百九丁,該辦鹽七千五百二十九。
引,二百九斤十二兩八錢。
水鄉二千四百四十四丁,該辦鹽六千五百五十一引五十六斤十二兩八錢。每丁折納米四石,共米九千七百七十六石。
青浦場三團,舊設竈戶九百四十三丁,共受草蕩二百八十二頃九十畝。每丁三十畝,共辦鹽二千五百二十七引三百十四斤一兩一錢。每丁二引二百七十二斤三兩七錢。內:
濱海七百三十二丁,該辦鹽一千九百六十二引七十三斤四兩四錢。
水鄉二百一十一丁,該辦鹽五百六十五引二百四十斤十二兩七錢。每丁折納米四石,共米八百四十四石。
天賜場竈戶二百五十六丁,共受草蕩一百九十五頃三十二畝八分。每丁七十六畝三分。共辦鹽一千二百六引一百六十三斤三兩二錢。每丁四引三斤一十二兩二錢。
成化間,御史林誠奏定「折徵鹽課例。」 每三分為率,以二分存場給客,餘一分照商人折支例,徵銀入官,送運司轉解。
二十二年,知府樊瑩議以「水鄉折鹽米,均入該縣糧耗項下帶徵白銀,徑送運司交納,原撥《草蕩價》,仍與各場徵解。其納米竈戶,還入民伍當差。」
弘治十一年,御史藍章復僉水鄉戶,補濱海竈丁。後知府劉琬欲併其鹽課於秋糧帶徵,不果。正德三年,沿海富家言水鄉蕩價內白塗銀無徵。遂割民間已入黃冊科鈔分補,不足,再加縣糧耗米包補,謂之「白塗蕩價。」 自是民戶歲代各場補納鹽課矣。
隆慶三年丈田均糧,富家將水鄉蕩,或報為科糧民田,以絕竈戶之告分;或指為濱海丁蕩,以拒縣人之丈量。俱該蕩姦人受賄而除富家之額也。按林御史商人折支例,顧文僖言每引折與銀三錢,似未詳也。弘治元年,令浙西鹽課折銀七錢者減為六錢。又弘治二年,令兩浙水鄉竈戶每引納銀六錢。嘉靖中,中丞周用亦言「松江分司每引折銀六錢,一半解部,一半給商。」 然則給商三錢而解部者復三錢乎?一引也,既取於商中,復取於丁課,言利亦已悉矣,沈淮所以深病之歟?
萬曆二十六年,鹽法道覆議:「濱海竈戶分給蕩地,為勢豪兼占,以致貧戶虛賠鹽課。通行各分司嚴督各場查究追給。」
浦東場原五千一百三十八丁。今五千二百八十丁。
草蕩四萬九百九畝二分四釐。每丁得分七畝九分四釐七毫有奇。
灘場二千一百一畝六分四釐。每丁得三分九釐八毫四忽。
袁部場原三千四百六十二丁。今六千七百二十丁。
草蕩六千三十二畝三分。每丁得分八分九釐七毫有奇。
灘墩三千八百三十七畝八分七釐。每丁得分五分七釐七毫一絲。
青村場原四千一百三十六丁,今一萬二千八百丁。
草蕩三萬三千七十六畝七分四釐。每丁得分二畝五分八釐四毫零。
灘墩一萬一千八百一十九畝一分一釐,每丁得分九分二釐三毫三絲零。
下沙場原五千二百五十二丁,今一萬四千四百丁。
草蕩六萬五千三十一畝二分。每丁得分四畝五分一釐六毫。
灘墩五千五百三十四所,每丁得分三分八釐四毫三絲。
下沙二場原五千二百五十二丁。今一萬四千四百丁。
草蕩六萬三千九百五十畝。每丁得分四畝三分八釐一絲一忽。
灘墩一萬八千六百九十二畝,每丁得分一畝二分八釐二絲七忽。
下沙三場原五千二百五十三丁,今五千二百八十二丁。
草蕩四萬九千九百五十畝。每丁得分五畝四分四釐九毫五絲
灘墩八千一百八十七畝六分三釐。每丁得分八分六釐一毫八絲。
萬曆四十二年,裁定三縣派徵水鄉銀數。
華亭縣派徵水鄉銀四千六百八兩五錢一分五釐九毫三絲四忽一微五纖六沙四塵六埃、草蕩銀一千六百九兩六錢二分一釐五毫,上海縣派徵水鄉銀二千四百二兩一錢九分六釐六毫二絲七忽八微四纖四沙六塵二埃、草蕩銀三千九百四十六兩一錢六分四釐六毫二絲三忽五微。
白塗銀四百九十八兩一錢四分九釐八毫,倉基稅銀五兩五錢七分九釐六毫六絲解部。青浦縣派徵水鄉銀一千七百八兩九分七釐五毫九絲七忽九微八纖二沙二塵二埃。以上除《上海》倉基稅銀外,餘俱一分解部,二分給商。
包補課銀見於正德三年。又萬曆十五年下沙三場夏禹績等呈,「兌上海縣每年包補下沙三場鹽課本色銀」 九十五兩八錢五分
萬曆四十二年,袁部場總催蔡師澤等呈「允各場補袁部課額一千四百三十三兩七錢一分二釐。」
鹽引:洪武初,兩浙歲辦二十二萬四百五十引有奇,引四百斤。弘治間、改辦小引四十四萬四千七百引,引二百斤
松江分司所屬,額辦鹽七萬六千八百二引有奇,除水鄉折米二萬七千三十五引有奇,濱海竈丁實辦鹽四萬八千八百六十六引有奇,引四百斤。
嘉靖中,周中丞用言,「松江八場,除青浦、天賜二場坍海外,浦東等六場,每大小二引折一大引,引四百斤,共五萬五千四百五十五引零,較前額浮六千四百八十九引」 ,疑橫浦一場在內。又折引之法未詳。
嘉靖十四年,兩浙每正鹽一引,連包重二百五十斤。原定四錢者,減作三錢五分。餘鹽通融二百斤為一引。屬嘉興批驗所者,引五錢。
按:引四百斤者,正也。自大引改為小引,於是一引分為二引,引二百斤矣。迨餘鹽亦入引額,而正引稍益斤數以優商,故有「連包索二百五十斤」 之例。若兩淮有每引五百五十斤者,正餘鹽俱入數,又不同於兩浙也。
正統中,周文襄言「松江逋課五十三萬六千九百二十餘引。」 部議准六年帶徵。
萬曆季年,御史楊鶴言:「兩浙商引積至一百五十萬。說者謂設小票之故,行一票則占一引,因引價重而票價輕,人皆利票不利引矣。」 按嘉靖年間,霍韜言,「商人納課候鹽,每引費銀三兩有奇。」
上海縣「順治二年仍設松江分司」 ,下砂三場,設鹽課司三。
三年,奉定「經制課餉,悉照《會計錄》」 起科,引每包二百斤,加包索二十七斤,溢額五斤免究,餘者沒入。其掣鹽於每季孟月中旬報掣,仲月開掣,季月竣掣,不得零星掣放,以致枰驗成虛。鹽院楊議略四則:一、綱紀宜擇,一、商人當優免,一捉船宜禁,一、無名之稅宜禁。
包補下砂二三場鹽課二千四兩七錢八分八釐。因竈逃竄,徵比不登,於順治年間知縣閻紹慶詳奉各院題入民田內按畝均賠,縣徵場解。順治三年分起至今止,每年額該銷引鹽四千五百道
康熙元年分起至今止,每年代銷《台紹》改引鹽一千二十八道。此引係歷年陸續攤派到縣,康熙十八年分起至今止,每年奉文計丁加增引鹽一千三百八十三道。
以上每年總共額該銷引鹽六千九百一十一道,分四季行銷。
本縣巡鹽主簿一員,民快二十名,歲共獲鹽六萬四千八百斤,船八十四隻,犯八十四名,遇閏加鹽五千四百斤,船七隻,犯七名。於康熙十二年間,知縣陳之佐將《因籲苦情》等事,詳奉浙撫都院帶管鹽漕察院事田批減,「歲共捕鹽三萬五千一百斤,船四十二隻,犯四十二名,遇閏加鹽二千九百二十五斤,船三隻」 五分犯三名,五分。
吳松黃浦三林塘巡檢三員,弓兵一百三十五名,歲共獲鹽一十九萬四千四百斤,船二百五十二隻,犯二百五十二名。遇閏加鹽一萬六千二百斤,船二十一隻,犯二十一名。因地窄鹽微,限獲不全,同詳批減。歲共捕鹽一十萬五千三百斤,船一百二十六隻,犯一百二十六名。又於康熙二十一年,知縣史彩見限獲惟艱,詳鹽法道楊轉詳察院《詹批定》三巡司歲共捕鹽四萬,
《八千斤》船三十六隻,犯三十六名。
南匯所巡鹽官一員,軍一十名,歲獲鹽七千二百斤,船一十二隻,犯一十二名,遇閏加鹽六百斤,船一隻,犯一名。以上縣司功鹽照鹺折銀,每斤銀二釐五毫,每兩收加《車硃》銀一分七釐,解鹽法道。每隻船照鹺折銀五錢,每名犯銀一錢二分五釐。
按:本邑各竈支流,盡通黃浦,南連泖澱、北接吳松。巨梟出沒,卒難偵緝,稱「引地藩籬。」 此《鹺賦》之所以編入《下下則》也。
按,各商買補,自下砂一、二、三場以及鄰邑之青村、袁部、金山衛各場,皆可隨便收買,貯廒配掣。但本邑慣食黃鹽,灰斷味鹹,產自下砂頭場、南匯左近,各商俱住收買。間或不能足數,往別場買配,則以鹽色不同,難售易壅,有誤轉輸,不得不從民便也。
「捕役巡鹽,向係離場三十里。蓋因產鹽之地原屬場官統轄,又有保戶稽查,官商覺察,似無煩捕役矣。乃捕役藉口巡緝,反行興販,以官牌為護身,撐駕械船,直抵煎熬之所,公行私販,場官不敢詰,保戶不敢問。途遇窮民手提食鹽,輒肆搶奪,及將自己私鹽掗賣良民沿門紮詐,大為民害。」 知府魯洞悉時弊,嚴行申禁。復於康熙二十一年,力請巡撫都御史余、巡鹽御史詹,仍照向來舊例,離場三十里外,方行巡緝,俱奉批允通行在案。嗣奉鹽院親歷松屬各場,相其衝要,改立離場一十五里,立碑分界,永為巡緝汛地。捕役擾害之風始息。
昔時鹽值每斤不過釐,計今已二分餘。總因鹽引太少,竈丁日耗,出鹽既艱,而食鹽戶口日益繁正,鹽筴者,尚其念之。
青浦縣引為《下則》,每年銷六千七百五十引,每引正課等銀一錢三分三釐三毫六絲二忽五微,每引價六分一釐四毫。
順治三年,奉定經制,以引化二為三,課餉悉照《會計錄》起科。青浦縣每年銷一萬引,四季行銷,載有定額,毋容趨避,而有司考成係焉。趨避則上下交病,額定則商民均益。
鹽政歲銷官引,始自萬曆年間石令時有徽商葉大中、夏日弘等奉文招徠,認銷額引四千五百有奇,私販由此斂跡。
順治二年,有商生葉繼發、任中英、汪逢吉、夏日弘、黃恆吉等,請銷引額增至一萬有奇,急公辦課,奉:
旨勒石「三元橋」,准免雜差,子弟應試,咸加作養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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