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第298卷

明伦汇编 官常典 第二百九十七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二百九十八卷
明伦汇编 官常典 第二百九十九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二百九十八卷目录

 吏部部汇考二

  宋总一则 太祖乾德一则 太宗淳化一则

  金总一则

  元总一则 顺帝至元二则 至正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一则

皇清总一则 康熙一则

 吏部部总论

  文中子天地篇

官常典第二百九十八卷

吏部部汇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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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以吏部,掌文武官吏选试、拟注、资任、迁叙、荫补、考 课之政令,封爵、策勋、赏罚、殿最之法。尚书、侍郎各一, 其属有司封、司勋、考功,皆有郎中、员外郎等员。 按《宋史职官志》,“吏部,掌文武官吏选试、拟注、资任、迁 叙、荫补、考课之政令,封爵、策勋、赏罚、殿最之法。凡文 阶官之等二十,武选官之等五十有六,幕职州县官 之等”七,散官之等九,皆以左右高下分属于四选。曰 “尚书左选”,文臣京朝官以上及职任非中书省除授 者悉掌之;曰“尚书右选”,武臣升朝官以上及职任非 枢密院除授者,悉掌之。自初任至幕职州县官,侍郎 左选掌之;自副尉以上至从义郎,侍郎右选掌之。若 文武官虽不隶左、右选,而职任系中书省、枢密院除 授者。其制命、诰敕,皆本部奉行。凡应注拟、升移、叙复、 荫补及酬赏、封赠者,所隶《审验格法》,上尚书省,法例 可否不决,应取裁者亦如之。若中散大夫、左、右武大 夫以上合命词者,列其迁叙、资级、岁月、功过,上中书 省、枢密院,画旨给告,通书本部长贰及所隶郎官。其 属三:曰司封,曰司勋,曰考功。凡官十有三:尚书一人, 侍郎一人,郎中、员外郎,尚书选二人,侍郎选各一人, 司封、司勋、考功各一人。旧制,有三司,尚书主其一,侍 郎二员各主其一,分铨注拟事。其后,但存尚书铨,馀 东西铨印存而事废。淳化中,又置考课院,磨勘幕府、 州县功过,引对黜陟。至道二年,以其事归流内铨,判 流内铨事“二人,以御史知杂以上充。掌节度判官以 下州府判司、诸县令佐拟注、对扬、磨勘功过之事。判 部事二人,以带职京朝官或无职事朝官充。”凡文吏 班秩、品命令一出于中书,而小选院既不复置本曹, 但掌京朝官叙服章申、请摄官、讣吊、祠祭及幕府州 县官格式、阙部辞谢,拔萃举人兼南曹甲库之事。流 外铨掌考试附奏诸司人吏而已。南曹掌考验选人 殿最成状,而送流内铨关试勾黄、给历之事。甲库掌 受制敕、黄关给签符,优牒选人改名、废置之事。初,淳 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四年改。太平兴国中置差 遣院,至是并入审官院,置知院二人,以御史、知杂以 上充。旧以朝官充掌考校京朝官殿最,叙其爵秩而诏于 朝,分拟内外任使而奏之。元丰《官制》行,六曹尚书、侍 郎为长贰,郎官理郡守以上资任者为郎中,通判以 下资序者为员外郎,除授皆视寄禄官高一品以上 者为行,下一品者为守,下二品以下者为试,品同者 不用行、守、试,馀职准此。元祐初,置权尚书,奉赐依守、 侍郎班序在试尚书之下,杂压在左右常侍之下。又 置权侍郎,如未历给事中、中书舍人及待制以上者, 并带“权”字,禄赐比谏议大夫。郎官虽理知州资序,未 曾实历知州及监司、开封府推官者,止除员外郎。又 诏职事官除去“行”字一等。又以六曹职事闲剧不等 减定员数,事简者他司兼领,司封、司勋各减郎官一 员。绍圣初,诏元丰法,以行、守、试、制禄三等。元符元年, 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札,但务从简,于理未 安。请自借职而上,依元丰法给告。”从之。崇宁元年,诏 大宗正丞、大理正、诸寺监丞、太学、武学、律学博士、太 学正、录、诸宫院、诸州教授,堂除外,其吏部阙,不许占 差已授未赴及初到任人。二年,诏十年不到部者,依 《长定格》与降一官,二十年以上则除其籍。靖康元年 七月,诏以吏部《四选》逐曹条例编集板行。八月,臣僚 言:“祖宗时,未有宗室参部之法。神宗时,始选择差注 一二。崇宁初,立法太优,宗室参选之日,在本部名次 之上,既压年月深远、劳效显著之人,复著名州大郡, 优便丰厚之处。议”者颇欲惩革,不注郡守、县令与在 部人通理名次。从之。

《尚书》,掌文武二选之法,而奉行其制命。凡序位有品寓禄有阶,列爵有等,赐勋有给,分任有职,选官有格, 考其功过,计其岁月,辨其位秩,而以序进之。凡文臣 自京朝官,武臣自大使臣以上。旧内殿崇班以上“选授、封爵、 功赏、课最之事。所隶官分掌其事,兼总于《尚书》,验实 而后判成。以天下职事员阙具注于籍,月取其应选 者揭而书之,集官注拟,考阀阅以定其可否。若有疑 不能决,小事则申请,大事则禀议于尚书省,应论奏 者与郎官同请对。”大祭祀则奉玉帛以授左仆射,执 爵以授左丞。旧尚书为所迁官名,班左丞上。自厘正 百司,吏部以金紫光禄大夫,户、礼、兵、刑、工部以银青 光禄大夫换授任六曹尚书者,始实领职事。左选分 案八,置吏三十;右选分案六,置吏十有六,曰主事令 史,曰书令史,曰守当官。二十四司亦如之。南渡初,诸 曹长贰互置,惟吏部备官。绍兴八年,依元祐制,六曹 皆置权尚书,以处未应资“格之人。”其属有侍郎二人, 分左右选。尚书左右选各置郎中一人,侍郎左右选 各置郎中一人,司封、司勋、考功各一人,郎官分掌其 事,而兼总于尚书。“左选”掌考校京朝官以上殿最,叙 其爵秩,拟内外任使而奏授之。分案十二:曰六品,曰 七品,曰八品,曰九品,曰注拟,曰名籍,曰掌阙,曰催驱, 曰甲库,曰检法,曰知杂,曰奏荐赏功。司。吏额:主事一 人,令史二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一十一人,正贴司 一十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书二人,法司一人,官告 院、六部监门隶焉。右选掌大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 有格二十一,及破格出阙,较量功过,奏荐。诸军赏功 分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修武,曰注拟掌阙,曰奏荐 赏功,曰开拆,曰名籍,曰甲库,曰法司,曰知杂。吏额:主 事一人,令史二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十二人,正贴 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绍熙三年,左司谏谢 源明言:“乾道九年诏旨,兵部应承三省、密院批送勘 当文字,并令本部郎官、长贰按法裁决可否,申上朝 廷施行,即不得持两端。如或事有疑难及生刱无条 例者,令长贰据所见申明,将上取旨。乞明诏六曹遵 守。”从之。

侍郎分左、右选。“左选掌文臣之未改官者。凡始命而 未应参部者,皆试而后选。若应格,则具岁月、历任、功 罪及所举官员数,同郎官引见于便殿,禀奏改官。右 选掌武臣之未升朝者。”旧自供奉官以上其职任。自亲民官 至部队将、监当官,皆掌其选授。注拟之法。凡初仕而 试不中等,及已入官而未应选者,皆勿注正阙。官制 行,尚书、侍郎通治曹事,奏事则同班,惟吏部分领四 选,大祭祀则举玉币置诸案,荐馔则进抟黍,进熟则 执匏爵以授右丞,饮福则奉爵,视朝则执文武班簿 对立,以待顾问。左选分案十五,置“吏四十有三。右《选 分》案八,置吏四十有七。”

绍兴四年,吏部侍郎叶祖洽言:“侍郎左选,准元丰朝旨,类姓置簿,左右选理宜一体,右选亦乞置簿,拘辖功过。”从之。

建炎四年五月,诏“六曹复置权侍郎,如元祐故事,满 二年为真。”

补外者除待制,未满除修撰。

左选,掌承直郎以下拟注州府判司、诸县令佐、监当 及磨勘功过之事,分案十三。乾道裁减吏额,共置三 十五人。右选:掌校副尉以上较试、拟官、行赏、换官,考 其殿最,分案十五。乾道裁减吏额,共置四十八人。旧 制,吏部除侍郎二员,分典左右选,总称“吏部侍郎。”间 命官兼摄,惟称“三选侍郎”或“右选”而已。绍兴三年,谢 深甫、张叔椿兼摄,始有“侍左侍郎”、“侍右侍郎”之称。既 而林大中、沈揆擢贰尚书,则“侍左”、“侍右”径入除目,相 承不改。

郎中、 员外郎尚左 尚右 侍左 侍右 旧主判二人,以朝官 充。元丰《官制》行,置吏部郎中,主管尚书左右选及侍 郎左右选各一员,参掌选事而分治之。凡郎官,并用 知府资序以上人充,未及者为员外郎。建炎四年,诏 权摄、添差郎官并罢。初进拟,第云“吏部郎官”及拟告 身细衔,始直书尚书吏部郎中或员外郎,主管尚书 某选,主管侍郎某选。绍兴八年,吕希常以监六部门 兼权侍右郎官,绍兴三十一年,李端明正除尚右郎 官,既而何俌、杨倓、费行之除吏部郎官,皆有“侍左、侍 右”、“尚左、尚右”之称,自此相承不改。淳熙十六年,光宗 即位,诏四选通差,用尚书颜师鲁之请也。先是,乾道 元年,诏今后非曾任监司守臣不除郎官,著为令。自 是馆、学、寺、监臣拘碍资格,迁除不行。郎曹阙员,但得 兼摄,旋即外补。间有不次擢用者,则自二著躐升二 史以至从列。其自外召至为郎,则资级已高,曾不数 月必序进,卿少而郎有正员者益少矣。

司封郎中、 员外郎 掌官封叙赠、承袭之事。凡三 师、三公以下至升朝官褒赠祖考母妻,亲王、郡王、内 外命妇以下,保任宗属、封爵诸亲,皆因其位叙而为 之等。凡宗室当赐名训,具《抄拟官》。凡庶姓孔氏、柴氏、 折氏之后应承袭者,辨其嫡庶。列爵九等:曰王,曰郡王,曰国公,曰郡公,曰县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分国 三等:大国二十七,次国二十,小国二百二十。内命妇 之品五,曰贵妃、淑妃、德妃、贤妃,曰大仪、贵仪、淑仪、淑 容、顺仪、顺容、婉仪、婉容、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 媛、充仪、充容、充媛,曰婕妤,曰美人,曰才人、贵人。外内 命妇之号十有四:曰大长公主,曰长公主,曰公主,曰 郡主,曰县主,曰国夫人,曰郡夫人,曰淑人,曰硕人、曰 令人,曰恭人,曰宜人、曰安人、曰孺人。叙赠之制:三公、 宰臣、执政、节度使三代,金紫银青光禄大夫二代,馀 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进之。加食邑实封,则视其品 之高下以为户数多寡之节。凡事之可否,与司勋通 决于长贰。分案三,设吏六。元祐元年,中书后省言:“臣 僚封赠父母,依旧制命词”,大中大夫、观察使以上用 专词,馀用海词。二年,诏:“父及嫡母存,不得请所生母 封赠,所生母未封,亦不许先及其妻。”绍圣元年,诏宗 室换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赠三官。

元符元年,以元祐间封赠紊前制,诏并依元丰法。

二年,诏寺监官杂压在通直郎之上者,虽系宣教郎, 遇大礼封赠。政和二年,诏封母则随所封五等。

谓如封南阳县开国男,则随其爵,称“南阳县男”;“令人”封魏国公,则称“魏国公夫人”之类。

《应妇人不因夫子得封号》;

谓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士庶人、妇人年百岁,并特旨若回授者。

或因子孙得封赠,其夫至升朝,或非升朝应封赠者 并孺人。宣和二年,臣僚言:“近年有京官任校书郎、正 字者得封赠,今则监丞未升朝者,亦乞依例。盖缘监 丞杂压在校书郎之上,故因以为请,甚无谓也。不独 此尔,又有小使臣偶因薄劳,或磨勘转官,遂乞回授, 封赠父母,实为太滥。望降旨,今后封赠并依旧法,敢 有擅更陈乞,紊乱典章者,寘之典刑,庶几侥幸者息 而名分正矣。”从之。建炎以后并同。

司勋郎中、 员外郎 参掌勋赏之事。凡勋级十有 二:曰“上柱国,正二品曰柱国,从二品曰上护军,正三 品曰护军,从三品曰上轻车都尉,正四品曰轻车都 尉,从四品曰上骑都尉,正五品曰骑都尉,从五品曰 骁骑尉,正六品曰飞骑尉,从六品曰云骑尉,正七品 曰武骑尉”,从七品。率三岁一迁,必因其除授以加之。 凡赏有格,若事应赏,从其所隶之司考实以报。审核 其状,以格覆之,谓之“有法酬赏”;非格所载,参酌轻重, 拟定,以上尚书省,谓之“无法酬赏。”若功赏未酬而赏 格改易者,轻从旧格,重从新格。录用前代帝系及勋 臣之后,则考其族系而奉行其制。命分案四,置吏十 有九。元祐元年,吏部言:“诸色人援引徼求,入流太冗。 应工置伎艺之属,无法入官者,虽有劳绩,并止比类 支赐,未经酬奖者亦如之。”绍圣二年,户部言:“元丰官 制,司勋覆有法式,酬赏,无法式者定之。元祐中,有法 式者,止令所属勘验。自后应干钱谷,本部指定关司 勋,则是户部兼司勋之职。请依旧制。”从之。四年,应川 陕人任本路差遣者,酬奖“减半。”政和四年,诏“司勋行 下所属,将一可一路条制,参照《酬奖格法》,类集参用。” 又诏以详定国朝勋德臣僚职位、姓名送吏部,用工 部尚书郑允中所《编传》也。隆兴元年省并,以司封郎 官兼领。淳熙元年,复以司农寺丞范仲𦬊兼司勋。未 几,改除,复省。裁减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 四人,守当官三人,正贴司四人,私名三人。

考功郎中、 员外郎 掌文武官选叙、磨勘、资任、考 课之政令。凡命官,随所隶迁,以其职事,其法于历给 之,于其属州若司,岁书其功过,应升迁授者,验历按 法而叙进之,有负殿,则正其罪罚。以七事考监司:一 曰举官当否,二曰劝课农桑、增垦田畴,三曰户口增 损,四曰兴利除害,五曰事失案察,六曰较正刑狱,七 曰盗《贼多寡》。以四善、三最考守令德义有闻,清谨明 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为四善;狱讼无冤,催科不扰, 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 奸盗,人获安处,振恤困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通 善最》分三等:五事为上,二事为中,馀为下。若能否尤 著,则别为优劣,以诏黜陟。凡内外官,计在官之日,满 一岁为一考,三考为一任。磨勘之法:文选官之等四: “银青光禄大夫至朝议大夫、进士,理八年,非进士,理 十年;通直郎至大中大夫充谏议大夫、待制以上职 任者,理三年;朝散大夫至承务郎,理四年。”武选官之 等六:“遥郡团练使、刺史、阁门舍人转左武、右武郎,理 十年;武功大夫以下,理七年。《横行武德大夫》以下至 校尉,理五年。阁门祇候初补从义郎以下至承节郎、 承信郎充随行指使,理四年;承信郎以功补授及宗 室观察使以下祗应校尉,理三年。”宗室承宣使以下 祇应校尉,理二年。《幕职州县官之等三》,进士第一、第 二、第三名及第者,一任回改京官。自留守府判官至 县令,理六考。自军巡判官至县尉,理七考。率以法计其历任岁月、功过而序迁之。凡改服色者,以劳年计 之。执政官、节度使、银青光禄大夫以上应谥者,覆太 常所定行状,报尚书省官集议以闻。

绍圣四年,河东提刑司徐君平奏:“乞凡将集议,前期三日,持考功状遍示当议之官,使先䌷绎,而后集于都堂以询之。庶几有所见者得以自申,以称朝廷博谋尽下之意。”从之。

凡立碑碣名额之事掌之。旧制,考课院其定殿最,皆 有考辞。元丰官制行,悉罢分案十有七,置吏六十有 八。元祐三年,诏知州考课法,吏部上其事于尚书省, 送中书省取旨赏罚,劣等应罚而已。冲降者,仍从冲 降法。县令以下,本部专行。六年,枢密院言:“元丰末,堂 除知州军,三年为任,武任依此。元祐初,以成资为任, 武臣未曾立法。诏武臣任六等差遣,川、广成资,馀并 三十个月为任。”建炎以后并同。应文武臣磨勘、关升、 资任较考,定其殿最,别其优劣,以诏黜陟予夺,没则 谥审覆而参定之。凡特恩赐谥,命词、给告除、给敕。分 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从 义,曰成忠,曰资任,曰检法,曰知杂,曰“开拆。”裁减吏额: 主事二人,令史四人,书令史八人,守当官十三人,正 贴司三人,私名一十人。淳熙十三年,再共减三人。 官告院主管官一员,以京朝官充。

旧制,“提举一人,以知制诰充;判院一人,以带职京朝官充。”

掌吏、兵、勋、封官告,以给妃嫔、王公、文武品官、内外命 妇及封赠者,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文臣用吏部,武 臣用兵部,王公及命妇用司封,加勋用司勋。官制行, 四选皆用吏部印,惟蕃官则用兵部印记。凡绫纸幅 数、褾轴名色,皆视其品之高下,应奏钞画闻者给之。 令史十五人。元丰五年,官制所重定制授敕、授、奏授 告身式。从之。绍圣元年,吏部言:“元丰法,凡入品者给 告身,无品者给黄牒。元祐中,以内外差遣并职事官 本等内改易或再任者,并给黄牒,乃与无品人等。”诏 今后帅臣、监司、待制以上知州,并给告,馀依旧。三年, 诏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因事罢,并给告。元符元年, 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札,乞自承信郎而上, 依旧给告。”宣和元年,诏官告院立条:凡制造告身法 物应用绫锦,私辄放效织造及贸贩服用者,立赏许 告。大抵官告之制,自乾德四年诏定告身绫纸褾轴, 其制阙略。咸平、景德中两加润泽,至皇祐始备。神宗 即位,循用皇祐旧格,逮元丰改制,名号虽异,品秩则 同,故亦未遑别定。徽宗大观初,乃著为新格,凡褾带 网轴等饰,始加详矣。大观并归尚书省,政和仍归吏 部。

差主管官。

裁减吏额,共置二十九人。

淳熙十三年,又减五人。

太祖乾德四年秋八月壬寅诏吏刑部官三周岁满日即转授加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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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太宗淳化四年春二月丙戌置审官院考课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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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金制,“尚书省设吏部尚书一员,侍郎佐之,统郎中、员 外郎,掌文武选授、勋封考课、出给制诰之政。”

按《金史百官志》六部,“国初与左右司通署。天眷三年, 始分治吏部。尚书一员,正三品;侍郎一员,正四品;郎 中二员,从五品。”

天德二年,郎中增四员。后省。

员外郎,从六品。

天德二年,增作四员。后省。

“掌文武选授、勋封考课、出给制诰之政,以才行劳效 比仕者之贤否,以《行止文册》《贴黄簿制》各阙之机要。 正七品以上,以名上省,听制授。从七品以下,每至季 月,则循资格而拟注。自八品以上则奏,以下则否,侍 郎以下皆为尚书之贰。”郎中掌文武选、流外迁用、《官 吏差使、行止名簿》《封爵制诰》一员掌勋级酬赏、《承袭 〈用荫〉》《循迁》《致仕》、考课、《议谥》之事。员外郎分判曹务及 参议事。所掌与郎中同。

凡内外官之政绩,所历之资考,更代之期,去就之故, 秩满皆备陈于解由,吏部据以定能否。又撮解由之 要,于铨拟时读之,谓之“铨头。”又会历任铨头而书于 行止簿。行止簿者,以姓为类,而书各人平日所历之 资,考功过者也。又为簿列百司官名,有所更代,则以 小黄绫书更代之期及所以去就之故,而制其铨拟 “之要领焉。”凡县令则省除,《部除》者通书而各疏之。 主事四员,从七品。掌知管差除、校勘行止,分掌封勋、 资考之事。惟选事则通署,及掌受事付事、检勾稽失, 省署文牍,兼知本部宿直、检校架阁。

皇统四年,六部主事始用汉士人。《大定》三年,用进士,非特旨不得拟吏人,如宰执保奏人材,不入

常例。承安五年,增女直主事一员,令史六十九人。内女直二十九人,译史五人,通事二人,与令史同。泰和八年,令史增十人。

架阁库:

大定二十一年六月设,仍以主事提控之。

管勾,正八品。掌吏、兵两部架阁,兼检校吏部行止。

以识女直、契丹、汉字人充。如无拟识女直、汉字人充。

同管勾一员,官告院提举二员,掌署院事。

以吏部郎中、翰林修撰各一人充。

审官院:

承安四年设,大安二年罢之。若注拟失当,上令御史台官论列。

知院一员,从三品。掌奏驳除授失当事。

随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除授,并送本院审之。补阙、拾遗、监察虽七品,亦送本院,或《御批》亦送禀,惟部除不送。

同知审官院事一员,从四品,掌书四人。

女直、汉人各二人,以御史台终场举人择充。

元设吏部,掌天下官吏授之政令,以尚书侍郎统郎 中、员外之属。

按《元史百官志》:“吏部尚书三员,正三品;侍郎二员,正 四品;郎中二员,从五品;员外郎二员,从六品。掌天下 官选、吏选授之政令。凡职官铨综之典,吏员调补之 格,封勋爵邑之制,考课殿最之法,悉以任之。世祖中 统元年,以吏、户、礼为左三部,尚书二员,侍郎二员,郎 中四员,员外郎六员。至元元年,以吏、礼自为一部,尚” 书三员,侍郎仍二员,郎中仍四员,员外郎三员。三年, 复为左三部。五年,又合为吏礼部,尚书仍二员,侍郎、 郎中、员外郎各一员。七年,始列尚书六部,吏部尚书 一员,侍郎一员,郎中二员,员外郎二员。八年,仍为吏 礼部,尚书,侍郎、郎中各一员,员外郎仍二员。十三年, 分置吏部,尚书增置七员,侍郎三员,“郎中二员,员外 郎四员。”十九年,尚书裁为二员,侍郎一员,郎中一员, 员外郎二员。二十一年,尚书三员,侍郎一员,郎中、员 外郎如故。二十三年,定六部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 员额各二员。二十八年,增“尚书为三员,主事三员,蒙 古必阇赤三人,令史二十五人,回回令史二人,怯里 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六人,蒙古书写二人,铨写 五人,典吏十九人。

顺帝至元元年十一月吏部兵刑分为二库各设管勾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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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按《百官志》云云。

至元三年十二月,伯颜太师等奏准“吏部考功郎中、 员外郎、主事各设一员。”

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按《百官志》云云。

至正元年四月吏部置司绩一员正七品掌百官行止以凭叙用荫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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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按《百官志》云云。

明吏部设“尚书左右侍郎,统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 司,掌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

按《明会典》:“吏部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官吏选授、勋 封、考课之政令。其属初有四子部,曰总部,曰司封,曰 司勋,曰考功。”后改总部为“选部。”又改选部为文选,司 封为验封,司勋为稽勋,考功仍旧。俱称清吏司。 正官,尚书一员,左、右侍郎各一员。

首领官司务二员。

国初设主事、司务各四员,为首领官,有主事印。洪武二十九年,改主事为“司官”,革主事印,而司务亦止设一员。各部皆同。

属官:“文选司,考功司,郎中、员外郎各一员,主事各二 员;验封司,稽勋司,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员。”

国初,设子部四,曰总部、司封、司勋、考功,设郎中、员外郎各一员。洪武二十九年,改四部为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清吏司,以主事为司官。三十一年,添设文选司主事一员。正统十一年,添设考功司主事一员。

文选司郎中、员外郎、主事,掌天下官吏班秩品命,凡 铨综选授之典,注拟黜陟之法,各参伍而分理之。 验封司郎中、员外郎、主事,掌百官之封爵诰敕,与夫 置吏、训官、给符考成之事,咸综理之。

稽勋司郎中、员外郎、主事,“掌邦国官人之勋级及名 籍、丧制、归宁之事,皆核实,然后定拟。”

考功司。郎中、员外郎、主事。掌文职官吏之考课,及内 外官之考察。凡旌别访举及诸事故、皆得稽之。 南京吏部、尚书一员。右侍郎一员

万历三年革。十一年复设。

司务一员。

文选司,郎中、主事各一员验封司,郎中一员。

旧有主事一员。隆庆四年革

稽勋司。郎中一员。

旧有主事一员,后革

考功司。郎中、主事各一员

太祖洪武十三年始改吏部尚书为正二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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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春明梦馀录》:“洪武元年,设六部,以滕毅为吏部尚 书,正三品,属中书令。十三年罢省,以山西参政偰斯 为吏部尚书,改正二品。中书省既罢,以五府九卿分 理庶务,翰林春坊官看详诸司启奏。”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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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会典》·吏部

国初设六部,各以贝勒总理部务,后俱撤。顺治八

年,各部复令亲王、郡王兼摄。九年亦撤 汉衔。初称“承政” 者,后改为尚书,参政改为侍郎,理事官改为郎中,副理事官改为员外郎,《额者库》改为主事。又初设满洲、汉军启心郎,后俱裁。又初设他赤哈哈番笔帖式,哈番,后改设六品、七品、八品无顶带笔帖式。各部院衙门同。

吏部尚书左右侍郎,掌满洲、蒙古、汉军、汉人文职选补、考课、封授、袭勋之政。其属有四清吏司,“曰文选,曰考功,曰验封,曰稽勋。” 其首领则有司务。

正官

满、汉尚书各一员。初制增减不一。顺治五年,定满、汉各一员。七年,增满洲一员。十年裁。

满、汉左、右侍郎各一员。初制增减不一。顺治十五年,定满、汉左右各一员。

首领官

满、汉司务各一员。初设汉司务二员。顺治四年裁一员。十五年,定满、汉各一员。

属官

满洲、蒙古、汉军司官笔帖式,不论司分,悉听堂官调拨。汉司官仍论司分。

满洲郎中八员,初设四员。顺治十二年增四员。汉军郎中二员。

满员外郎八员,初定不分满洲、蒙古升补。顺治十二年,止设满洲八员。十八年,复设蒙古八员。康熙元年,蒙古缺裁。

汉军员外郎六员

满主事八员,堂主事,满、文二员,满、汉文二员。司主事四员。

汉军主事一员,系“堂主事。”

文选清吏司,汉郎中一员,汉员外郎一员,汉主事二员。

考功清吏司,汉郎中一员,汉员外郎一员,汉主事一员。

验封清吏司,汉郎中一员,汉员外郎一员,汉主事一员。

稽勋清吏司,汉郎中一员,汉员外郎一员,汉主事一员。

满笔帖式六十五员。内满、文三十二员,满、汉文三十三员。蒙古笔帖式二员。汉军笔帖式十六员。

文选清吏司郎中、员外郎、主事,掌官吏班秩品级及选授推升之典。

国初创建八旗,各设贝勒大臣专司政事,继置吏

户、礼、兵、刑、工六部及理藩院、都察院复置。内三院:曰《国史》,曰《秘书》,曰《弘文》。

顺治元年定鼎

“京师各部院、府司寺监等衙门、设官分职” 、莫不体

统《相维》,品式具备。

考功清吏司郎中、员外郎、主事,掌“内外文职官吏考察之典。凡论劾、释免及引年称疾诸事,皆得稽之。”

验封清吏司郎中、员外郎、主事、掌百官之封爵

诰敕、赠荫、叙功、置吏之事、真人土司、咸综理之

稽勋清吏司郎中、员外郎、主事,掌百官之丧制终养及复姓更名之事。而八旗世职继绝争袭,亦兼理焉。

康熙三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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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吏部:“凡奉差遣官员,理宜恪慎洁己,办理公务。”

“事竣即遄旋复命,庶不负委任之意。嗣后如巡盐、榷税、审事察荒及一应差遣并部委各项官员,倘有沿途骚扰需索,绕道妄行,或公务已毕,仍逗留地方,借端生事,恣意乱行,或将所带笔帖式、《拨什库》人等,私自遣往他处,督抚系简任封疆大臣,著即指名参奏,以凭究治。如督抚瞻徇容隐,不行纠参,事情发觉,将督抚一并议处,尔部即遵谕行。” 《特谕》。康熙三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

吏部部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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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子》:

《天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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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恬曰:“山涛为吏部,拔贤进善,时无知者。身殁之后, 天子出其奏于朝,然后知群才皆涛所进如何?”子曰: “密矣。”曰:“仁乎?”子曰:“吾不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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