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298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二百九十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二百九十八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二百九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二百九十八卷目錄

 吏部部彙考二

  宋總一則 太祖乾德一則 太宗淳化一則

  金總一則

  元總一則 順帝至元二則 至正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一則

皇清總一則 康熙一則

 吏部部總論

  文中子天地篇

官常典第二百九十八卷

吏部部彙考二

編輯

宋以吏部,掌文武官吏選試、擬注、資任、遷敘、蔭補、考 課之政令,封爵、策勳、賞罰、殿最之法。尚書、侍郎各一, 其屬有司封、司勳、考功,皆有郎中、員外郎等員。 按《宋史職官志》,「吏部,掌文武官吏選試、擬注、資任、遷 敘、蔭補、考課之政令,封爵、策勳、賞罰、殿最之法。凡文 階官之等二十,武選官之等五十有六,幕職州縣官 之等」七,散官之等九,皆以左右高下分屬於四選。曰 「尚書左選」,文臣京朝官以上及職任非中書省除授 者悉掌之;曰「尚書右選」,武臣升朝官以上及職任非 樞密院除授者,悉掌之。自初任至幕職州縣官,侍郎 左選掌之;自副尉以上至從義郎,侍郎右選掌之。若 文武官雖不隸左、右選,而職任係中書省、樞密院除 授者。其制命、誥敕,皆本部奉行。凡應注擬、升移、敘復、 蔭補及酬賞、封贈者,所隸《審驗格法》,上尚書省,法例 可否不決,應取裁者亦如之。若中散大夫、左、右武大 夫以上合命詞者,列其遷敘、資級、歲月、功過,上中書 省、樞密院,畫旨給告,通書本部長貳及所隸郎官。其 屬三:曰司封,曰司勳,曰考功。凡官十有三:尚書一人, 侍郎一人,郎中、員外郎,尚書選二人,侍郎選各一人, 司封、司勳、考功各一人。舊制,有三司,尚書主其一,侍 郎二員各主其一,分銓注擬事。其後,但存尚書銓,餘 東西銓印存而事廢。淳化中,又置考課院,磨勘幕府、 州縣功過,引對黜陟。至道二年,以其事歸流內銓,判 流內銓事「二人,以御史知雜以上充。掌節度判官以 下州府判司、諸縣令佐擬注、對揚、磨勘功過之事。判 部事二人,以帶職京朝官或無職事朝官充。」凡文吏 班秩、品命令一出於中書,而小選院既不復置本曹, 但掌京朝官敘服章申、請攝官、訃弔、祠祭及幕府州 縣官格式、闕部辭謝,拔萃舉人兼南曹甲庫之事。流 外銓掌考試附奏諸司人吏而已。南曹掌考驗選人 殿最成狀,而送流內銓關試勾黃、給曆之事。甲庫掌 受制敕、黃關給籤符,優牒選人改名、廢置之事。初,淳 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四年改。太平興國中置差 遣院,至是併入審官院,置知院二人,以御史、知雜以 上充。舊以朝官充掌考校京朝官殿最,敘其爵秩而詔於 朝,分擬內外任使而奏之。元豐《官制》行,六曹尚書、侍 郎為長貳,郎官理郡守以上資任者為郎中,通判以 下資序者為員外郎,除授皆視寄祿官高一品以上 者為行,下一品者為守,下二品以下者為試,品同者 不用行、守、試,餘職準此。元祐初,置權尚書,奉賜依守、 侍郎班序在試尚書之下,雜壓在左右常侍之下。又 置權侍郎,如未歷給事中、中書舍人及待制以上者, 並帶「權」字,祿賜比諫議大夫。郎官雖理知州資序,未 曾實歷知州及監司、開封府推官者,止除員外郎。又 詔職事官除去「行」字一等。又以六曹職事閑劇不等 減定員數,事簡者他司兼領,司封、司勳各減郎官一 員。紹聖初,詔元豐法,以行、守、試、制祿三等。元符元年, 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劄,但務從簡,於理未 安。請自借職而上,依元豐法給告。」從之。崇寧元年,詔 大宗正丞、大理正、諸寺監丞、太學、武學、律學博士、太 學正、錄、諸宮院、諸州教授,堂除外,其吏部闕,不許占 差已授未赴及初到任人。二年,詔十年不到部者,依 《長定格》與降一官,二十年以上則除其籍。靖康元年 七月,詔以吏部《四選》逐曹條例編集板行。八月,臣僚 言:「祖宗時,未有宗室參部之法。神宗時,始選擇差注 一二。崇寧初,立法太優,宗室參選之日,在本部名次 之上,既壓年月深遠、勞效顯著之人,復著名州大郡, 優便豐厚之處。議」者頗欲懲革,不注郡守、縣令與在 部人通理名次。從之。

《尚書》,掌文武二選之法,而奉行其制命。凡序位有品寓祿有階,列爵有等,賜勳有給,分任有職,選官有格, 考其功過,計其歲月,辨其位秩,而以序進之。凡文臣 自京朝官,武臣自大使臣以上。舊內殿崇班以上「選授、封爵、 功賞、課最之事。所隸官分掌其事,兼總於《尚書》,驗實 而後判成。以天下職事員闕具注於籍,月取其應選 者揭而書之,集官注擬,考閥閱以定其可否。若有疑 不能決,小事則申請,大事則稟議於尚書省,應論奏 者與郎官同請對。」大祭祀則奉玉帛以授左僕射,執 爵以授左丞。舊尚書為所遷官名,班左丞上。自釐正 百司,吏部以金紫光祿大夫,戶、禮、兵、刑、工部以銀青 光祿大夫換授任六曹尚書者,始實領職事。左選分 案八,置吏三十;右選分案六,置吏十有六,曰主事令 史,曰書令史,曰守當官。二十四司亦如之。南渡初,諸 曹長貳互置,惟吏部備官。紹興八年,依元祐制,六曹 皆置權尚書,以處未應資「格之人。」其屬有侍郎二人, 分左右選。尚書左右選各置郎中一人,侍郎左右選 各置郎中一人,司封、司勳、考功各一人,郎官分掌其 事,而兼總於尚書。「左選」掌考校京朝官以上殿最,敘 其爵秩,擬內外任使而奏授之。分案十二:曰六品,曰 七品,曰八品,曰九品,曰注擬,曰名籍,曰掌闕,曰催驅, 曰甲庫,曰檢法,曰知雜,曰奏薦賞功。司。吏額:主事一 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一人,正貼司 一十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書二人,法司一人,官告 院、六部監門隸焉。右選掌大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 有格二十一,及破格出闕,較量功過,奏薦。諸軍賞功 分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修武,曰注擬掌闕,曰奏薦 賞功,曰開拆,曰名籍,曰甲庫,曰法司,曰知雜。吏額:主 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十二人,正貼 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紹熙三年,左司諫謝 源明言:「乾道九年詔旨,兵部應承三省、密院批送勘 當文字,並令本部郎官、長貳按法裁決可否,申上朝 廷施行,即不得持兩端。如或事有疑難及生刱無條 例者,令長貳據所見申明,將上取旨。乞明詔六曹遵 守。」從之。

侍郎分左、右選。「左選掌文臣之未改官者。凡始命而 未應參部者,皆試而後選。若應格,則具歲月、歷任、功 罪及所舉官員數,同郎官引見於便殿,稟奏改官。右 選掌武臣之未升朝者。」舊自供奉官以上其職任。自親民官 至部隊將、監當官,皆掌其選授。注擬之法。凡初仕而 試不中等,及已入官而未應選者,皆勿注正闕。官制 行,尚書、侍郎通治曹事,奏事則同班,惟吏部分領四 選,大祭祀則舉玉幣置諸案,薦饌則進摶黍,進熟則 執匏爵以授右丞,飲福則奉爵,視朝則執文武班簿 對立,以待顧問。左選分案十五,置「吏四十有三。右《選 分》案八,置吏四十有七。」

紹興四年,吏部侍郎葉祖洽言:「侍郎左選,準元豐朝旨,類姓置簿,左右選理宜一體,右選亦乞置簿,拘轄功過。」從之。

建炎四年五月,詔「六曹復置權侍郎,如元祐故事,滿 二年為真。」

補外者除待制,未滿除修撰。

左選,掌承直郎以下擬注州府判司、諸縣令佐、監當 及磨勘功過之事,分案十三。乾道裁減吏額,共置三 十五人。右選:掌校副尉以上較試、擬官、行賞、換官,考 其殿最,分案十五。乾道裁減吏額,共置四十八人。舊 制,吏部除侍郎二員,分典左右選,總稱「吏部侍郎。」間 命官兼攝,惟稱「三選侍郎」或「右選」而已。紹興三年,謝 深甫、張叔椿兼攝,始有「侍左侍郎」、「侍右侍郎」之稱。既 而林大中、沈揆擢貳尚書,則「侍左」、「侍右」徑入除目,相 承不改。

郎中、 員外郎尚左 尚右 侍左 侍右 舊主判二人,以朝官 充。元豐《官制》行,置吏部郎中,主管尚書左右選及侍 郎左右選各一員,參掌選事而分治之。凡郎官,並用 知府資序以上人充,未及者為員外郎。建炎四年,詔 權攝、添差郎官並罷。初進擬,第雲「吏部郎官」及擬告 身細銜,始直書尚書吏部郎中或員外郎,主管尚書 某選,主管侍郎某選。紹興八年,呂希常以監六部門 兼權侍右郎官,紹興三十一年,李端明正除尚右郎 官,既而何俌、楊倓、費行之除吏部郎官,皆有「侍左、侍 右」、「尚左、尚右」之稱,自此相承不改。淳熙十六年,光宗 即位,詔四選通差,用尚書顏師魯之請也。先是,乾道 元年,詔今後非曾任監司守臣不除郎官,著為令。自 是館、學、寺、監臣拘礙資格,遷除不行。郎曹闕員,但得 兼攝,旋即外補。間有不次擢用者,則自二著躐升二 史以至從列。其自外召至為郎,則資級已高,曾不數 月必序進,卿少而郎有正員者益少矣。

司封郎中、 員外郎 掌官封敘贈、承襲之事。凡三 師、三公以下至升朝官褒贈祖考母妻,親王、郡王、內 外命婦以下,保任宗屬、封爵諸親,皆因其位敘而為 之等。凡宗室當賜名訓,具《抄擬官》。凡庶姓孔氏、柴氏、 折氏之後應承襲者,辨其嫡庶。列爵九等:曰王,曰郡王,曰國公,曰郡公,曰縣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分國 三等:大國二十七,次國二十,小國二百二十。內命婦 之品五,曰貴妃、淑妃、德妃、賢妃,曰大儀、貴儀、淑儀、淑 容、順儀、順容、婉儀、婉容、昭儀、昭容、昭媛、修儀、修容、修 媛、充儀、充容、充媛,曰婕妤,曰美人,曰才人、貴人。外內 命婦之號十有四:曰大長公主,曰長公主,曰公主,曰 郡主,曰縣主,曰國夫人,曰郡夫人,曰淑人,曰碩人、曰 令人,曰恭人,曰宜人、曰安人、曰孺人。敘贈之制:三公、 宰臣、執政、節度使三代,金紫銀青光祿大夫二代,餘 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進之。加食邑實封,則視其品 之高下以為戶數多寡之節。凡事之可否,與司勳通 決於長貳。分案三,設吏六。元祐元年,中書後省言:「臣 僚封贈父母,依舊制命詞」,大中大夫、觀察使以上用 專詞,餘用海詞。二年,詔:「父及嫡母存,不得請所生母 封贈,所生母未封,亦不許先及其妻。」紹聖元年,詔宗 室換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贈三官。

元符元年,以元祐間封贈紊前制,詔並依元豐法。

二年,詔寺監官雜壓在通直郎之上者,雖係宣教郎, 遇大禮封贈。政和二年,詔封母則隨所封五等。

謂如封南陽縣開國男,則隨其爵,稱「南陽縣男」;「令人」封魏國公,則稱「魏國公夫人」之類。

《應婦人不因夫子得封號》;

謂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士庶人、婦人年百歲,並特旨若回授者。

或因子孫得封贈,其夫至升朝,或非升朝應封贈者 並孺人。宣和二年,臣僚言:「近年有京官任校書郎、正 字者得封贈,今則監丞未升朝者,亦乞依例。蓋緣監 丞雜壓在校書郎之上,故因以為請,甚無謂也。不獨 此爾,又有小使臣偶因薄勞,或磨勘轉官,遂乞回授, 封贈父母,實為太濫。望降旨,今後封贈並依舊法,敢 有擅更陳乞,紊亂典章者,寘之典刑,庶幾僥倖者息 而名分正矣。」從之。建炎以後並同。

司勳郎中、 員外郎 參掌勳賞之事。凡勳級十有 二:曰「上柱國,正二品曰柱國,從二品曰上護軍,正三 品曰護軍,從三品曰上輕車都尉,正四品曰輕車都 尉,從四品曰上騎都尉,正五品曰騎都尉,從五品曰 驍騎尉,正六品曰飛騎尉,從六品曰雲騎尉,正七品 曰武騎尉」,從七品。率三歲一遷,必因其除授以加之。 凡賞有格,若事應賞,從其所隸之司考實以報。審核 其狀,以格覆之,謂之「有法酬賞」;非格所載,參酌輕重, 擬定,以上尚書省,謂之「無法酬賞。」若功賞未酬而賞 格改易者,輕從舊格,重從新格。錄用前代帝系及勳 臣之後,則考其族系而奉行其制。命分案四,置吏十 有九。元祐元年,吏部言:「諸色人援引徼求,入流太冗。 應工置伎藝之屬,無法入官者,雖有勞績,並止比類 支賜,未經酬獎者亦如之。」紹聖二年,戶部言:「元豐官 制,司勳覆有法式,酬賞,無法式者定之。元祐中,有法 式者,止令所屬勘驗。自後應干錢穀,本部指定關司 勳,則是戶部兼司勳之職。請依舊制。」從之。四年,應川 陝人任本路差遣者,酬獎「減半。」政和四年,詔「司勳行 下所屬,將一可一路條制,參照《酬獎格法》,類集參用。」 又詔以詳定國朝勳德臣僚職位、姓名送吏部,用工 部尚書鄭允中所《編傳》也。隆興元年省並,以司封郎 官兼領。淳熙元年,復以司農寺丞范仲𦬊兼司勳。未 幾,改除,復省。裁減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 四人,守當官三人,正貼司四人,私名三人。

考功郎中、 員外郎 掌文武官選敘、磨勘、資任、考 課之政令。凡命官,隨所隸遷,以其職事,其法於曆給 之,於其屬州若司,歲書其功過,應升遷授者,驗曆按 法而敘進之,有負殿,則正其罪罰。以七事考監司:一 曰舉官當否,二曰勸課農桑、增墾田疇,三曰戶口增 損,四曰興利除害,五曰事失案察,六曰較正刑獄,七 曰盜《賊多寡》。以四善、三最考守令德義有聞,清謹明 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為四善;獄訟無冤,催科不擾, 為治事之最;農桑墾殖,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屏除 奸盜,人獲安處,振恤困窮,不致流移,為撫養之最。《通 善最》分三等:五事為上,二事為中,餘為下。若能否尤 著,則別為優劣,以詔黜陟。凡內外官,計在官之日,滿 一歲為一考,三考為一任。磨勘之法:文選官之等四: 「銀青光祿大夫至朝議大夫、進士,理八年,非進士,理 十年;通直郎至大中大夫充諫議大夫、待制以上職 任者,理三年;朝散大夫至承務郎,理四年。」武選官之 等六:「遙郡團練使、刺史、閤門舍人轉左武、右武郎,理 十年;武功大夫以下,理七年。《橫行武德大夫》以下至 校尉,理五年。閤門祇候初補從義郎以下至承節郎、 承信郎充隨行指使,理四年;承信郎以功補授及宗 室觀察使以下祗應校尉,理三年。」宗室承宣使以下 祇應校尉,理二年。《幕職州縣官之等三》,進士第一、第 二、第三名及第者,一任回改京官。自留守府判官至 縣令,理六考。自軍巡判官至縣尉,理七考。率以法計其歷任歲月、功過而序遷之。凡改服色者,以勞年計 之。執政官、節度使、銀青光祿大夫以上應諡者,覆太 常所定行狀,報尚書省官集議以聞。

紹聖四年,河東提刑司徐君平奏:「乞凡將集議,前期三日,持考功狀遍示當議之官,使先紬繹,而後集於都堂以詢之。庶幾有所見者得以自申,以稱朝廷博謀盡下之意。」從之。

凡立碑碣名額之事掌之。舊制,考課院其定殿最,皆 有考辭。元豐官制行,悉罷分案十有七,置吏六十有 八。元祐三年,詔知州考課法,吏部上其事於尚書省, 送中書省取旨賞罰,劣等應罰而已。衝降者,仍從衝 降法。縣令以下,本部專行。六年,樞密院言:「元豐末,堂 除知州軍,三年為任,武任依此。元祐初,以成資為任, 武臣未曾立法。詔武臣任六等差遣,川、廣成資,餘並 三十箇月為任。」建炎以後並同。應文武臣磨勘、關升、 資任較考,定其殿最,別其優劣,以詔黜陟予奪,沒則 諡審覆而參定之。凡特恩賜諡,命詞、給告除、給敕。分 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從 義,曰成忠,曰資任,曰檢法,曰知雜,曰「開拆。」裁減吏額: 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八人,守當官十三人,正 貼司三人,私名一十人。淳熙十三年,再共減三人。 官告院主管官一員,以京朝官充。

舊制,「提舉一人,以知制誥充;判院一人,以帶職京朝官充。」

掌吏、兵、勳、封官告,以給妃嬪、王公、文武品官、內外命 婦及封贈者,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文臣用吏部,武 臣用兵部,王公及命婦用司封,加勳用司勳。官制行, 四選皆用吏部印,惟蕃官則用兵部印記。凡綾紙幅 數、褾軸名色,皆視其品之高下,應奏鈔畫聞者給之。 令史十五人。元豐五年,官制所重定製授敕、授、奏授 告身式。從之。紹聖元年,吏部言:「元豐法,凡入品者給 告身,無品者給黃牒。元祐中,以內外差遣並職事官 本等內改易或再任者,並給黃牒,乃與無品人等。」詔 今後帥臣、監司、待制以上知州,並給告,餘依舊。三年, 詔職事官監察御史以上因事罷,並給告。元符元年, 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劄,乞自承信郎而上, 依舊給告。」宣和元年,詔官告院立條:凡製造告身法 物應用綾錦,私輒放效織造及貿販服用者,立賞許 告。大抵官告之制,自乾德四年詔定告身綾紙褾軸, 其制闕略。咸平、景德中兩加潤澤,至皇祐始備。神宗 即位,循用皇祐舊格,逮元豐改制,名號雖異,品秩則 同,故亦未遑別定。徽宗大觀初,乃著為新格,凡褾帶 網軸等飾,始加詳矣。大觀併歸尚書省,政和仍歸吏 部。

差主管官。

裁減吏額,共置二十九人。

淳熙十三年,又減五人。

太祖乾德四年秋八月壬寅詔吏刑部官三周歲滿日即轉授加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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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淳化四年春二月丙戌置審官院考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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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金制,「尚書省設吏部尚書一員,侍郎佐之,統郎中、員 外郎,掌文武選授、勳封考課、出給制誥之政。」

按《金史百官志》六部,「國初與左右司通署。天眷三年, 始分治吏部。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一員,正四品;郎 中二員,從五品。」

天德二年,郎中增四員。後省。

員外郎,從六品。

天德二年,增作四員。後省。

「掌文武選授、勳封考課、出給制誥之政,以才行勞效 比仕者之賢否,以《行止文冊》《貼黃簿制》各闕之機要。 正七品以上,以名上省,聽制授。從七品以下,每至季 月,則循資格而擬注。自八品以上則奏,以下則否,侍 郎以下皆為尚書之貳。」郎中掌文武選、流外遷用、《官 吏差使、行止名簿》《封爵制誥》一員掌勳級酬賞、《承襲 〈用廕〉》《循遷》《致仕》、考課、《議諡》之事。員外郎分判曹務及 參議事。所掌與郎中同。

凡內外官之政績,所歷之資考,更代之期,去就之故, 秩滿皆備陳於解由,吏部據以定能否。又撮解由之 要,於銓擬時讀之,謂之「銓頭。」又會歷任銓頭而書於 行止簿。行止簿者,以姓為類,而書各人平日所歷之 資,考功過者也。又為簿列百司官名,有所更代,則以 小黃綾書更代之期及所以去就之故,而制其銓擬 「之要領焉。」凡縣令則省除,《部除》者通書而各疏之。 主事四員,從七品。掌知管差除、校勘行止,分掌封勳、 資考之事。惟選事則通署,及掌受事付事、檢勾稽失, 省署文牘,兼知本部宿直、檢校架閣。

皇統四年,六部主事始用漢士人。《大定》三年,用進士,非特旨不得擬吏人,如宰執保奏人材,不入

常例。承安五年,增女直主事一員,令史六十九人。內女直二十九人,譯史五人,通事二人,與令史同。泰和八年,令史增十人。

架閣庫:

大定二十一年六月設,仍以主事提控之。

管勾,正八品。掌吏、兵兩部架閣,兼檢校吏部行止。

以識女直、契丹、漢字人充。如無擬識女直、漢字人充。

同管勾一員,官告院提舉二員,掌署院事。

以吏部郎中、翰林修撰各一人充。

審官院:

承安四年設,大安二年罷之。若注擬失當,上令御史臺官論列。

知院一員,從三品。掌奏駁除授失當事。

隨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除授,並送本院審之。補闕、拾遺、監察雖七品,亦送本院,或《御批》亦送稟,惟部除不送。

同知審官院事一員,從四品,掌書四人。

女直、漢人各二人,以御史臺終場舉人擇充。

元設吏部,掌天下官吏授之政令,以尚書侍郎統郎 中、員外之屬。

按《元史百官志》:「吏部尚書三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 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掌天下 官選、吏選授之政令。凡職官銓綜之典,吏員調補之 格,封勳爵邑之制,考課殿最之法,悉以任之。世祖中 統元年,以吏、戶、禮為左三部,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 中四員,員外郎六員。至元元年,以吏、禮自為一部,尚」 書三員,侍郎仍二員,郎中仍四員,員外郎三員。三年, 復為左三部。五年,又合為吏禮部,尚書仍二員,侍郎、 郎中、員外郎各一員。七年,始列尚書六部,吏部尚書 一員,侍郎一員,郎中二員,員外郎二員。八年,仍為吏 禮部,尚書,侍郎、郎中各一員,員外郎仍二員。十三年, 分置吏部,尚書增置七員,侍郎三員,「郎中二員,員外 郎四員。」十九年,尚書裁為二員,侍郎一員,郎中一員, 員外郎二員。二十一年,尚書三員,侍郎一員,郎中、員 外郎如故。二十三年,定六部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 員額各二員。二十八年,增「尚書為三員,主事三員,蒙 古必闍赤三人,令史二十五人,回回令史二人,怯里 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六人,蒙古書寫二人,銓寫 五人,典吏十九人。

順帝至元元年十一月吏部兵刑分為二庫各設管勾一員

編輯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至元三年十二月,伯顏太師等奏准「吏部考功郎中、 員外郎、主事各設一員。」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至正元年四月吏部置司績一員正七品掌百官行止以憑敘用廕襲

編輯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明吏部設「尚書左右侍郎,統文選、驗封、稽勳、考功四 司,掌官吏選授、勳封、考課之政。」

按《明會典》:「吏部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官吏選授、勳 封、考課之政令。其屬初有四子部,曰總部,曰司封,曰 司勳,曰考功。」後改總部為「選部。」又改選部為文選,司 封為驗封,司勳為稽勳,考功仍舊。俱稱清吏司。 正官,尚書一員,左、右侍郎各一員。

首領官司務二員。

國初設主事、司務各四員,為首領官,有主事印。洪武二十九年,改主事為「司官」,革主事印,而司務亦止設一員。各部皆同。

屬官:「文選司,考功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員,主事各二 員;驗封司,稽勳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各一員。」

國初,設子部四,曰總部、司封、司勳、考功,設郎中、員外郎各一員。洪武二十九年,改四部為文選、驗封、稽勳、考功四清吏司,以主事為司官。三十一年,添設文選司主事一員。正統十一年,添設考功司主事一員。

文選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天下官吏班秩品命,凡 銓綜選授之典,注擬黜陟之法,各參伍而分理之。 驗封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百官之封爵誥敕,與夫 置吏、訓官、給符考成之事,咸綜理之。

稽勳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邦國官人之勳級及名 籍、喪制、歸寧之事,皆覈實,然後定擬。」

考功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文職官吏之考課,及內 外官之考察。凡旌別訪舉及諸事故、皆得稽之。 南京吏部、尚書一員。右侍郎一員

萬曆三年革。十一年復設。

司務一員。

文選司,郎中、主事各一員驗封司,郎中一員。

舊有主事一員。隆慶四年革

稽勳司。郎中一員。

舊有主事一員,後革

考功司。郎中、主事各一員

太祖洪武十三年始改吏部尚書為正二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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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春明夢餘錄》:「洪武元年,設六部,以滕毅為吏部尚 書,正三品,屬中書令。十三年罷省,以山西參政偰斯 為吏部尚書,改正二品。中書省既罷,以五府九卿分 理庶務,翰林春坊官看詳諸司啟奏。」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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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吏部

國初設六部,各以貝勒總理部務,後俱撤。順治八

年,各部復令親王、郡王兼攝。九年亦撤 漢銜。初稱「承政」 者,後改為尚書,參政改為侍郎,理事官改為郎中,副理事官改為員外郎,《額者庫》改為主事。又初設滿洲、漢軍啟心郎,後俱裁。又初設他赤哈哈番筆帖式,哈番,後改設六品、七品、八品無頂帶筆帖式。各部院衙門同。

吏部尚書左右侍郎,掌滿洲、蒙古、漢軍、漢人文職選補、考課、封授、襲勳之政。其屬有四清吏司,「曰文選,曰考功,曰驗封,曰稽勳。」 其首領則有司務。

正官

滿、漢尚書各一員。初制增減不一。順治五年,定滿、漢各一員。七年,增滿洲一員。十年裁。

滿、漢左、右侍郎各一員。初制增減不一。順治十五年,定滿、漢左右各一員。

首領官

滿、漢司務各一員。初設漢司務二員。順治四年裁一員。十五年,定滿、漢各一員。

屬官

滿洲、蒙古、漢軍司官筆帖式,不論司分,悉聽堂官調撥。漢司官仍論司分。

滿洲郎中八員,初設四員。順治十二年增四員。漢軍郎中二員。

滿員外郎八員,初定不分滿洲、蒙古陞補。順治十二年,止設滿洲八員。十八年,復設蒙古八員。康熙元年,蒙古缺裁。

漢軍員外郎六員

滿主事八員,堂主事,滿、文二員,滿、漢文二員。司主事四員。

漢軍主事一員,係「堂主事。」

文選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二員。

考功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驗封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稽勳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滿筆帖式六十五員。內滿、文三十二員,滿、漢文三十三員。蒙古筆帖式二員。漢軍筆帖式十六員。

文選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官吏班秩品級及選授推升之典。

國初創建八旗,各設貝勒大臣專司政事,繼置吏

戶、禮、兵、刑、工六部及理藩院、都察院復置。內三院:曰《國史》,曰《祕書》,曰《弘文》。

順治元年定鼎

「京師各部院、府司寺監等衙門、設官分職」 、莫不體

統《相維》,品式具備。

考功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內外文職官吏考察之典。凡論劾、釋免及引年稱疾諸事,皆得稽之。」

驗封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百官之封爵

誥敕、贈廕、敘功、置吏之事、真人土司、咸綜理之

稽勳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百官之喪制終養及復姓更名之事。而八旗世職繼絕爭襲,亦兼理焉。

康熙三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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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諭吏部:「凡奉差遣官員,理宜恪慎潔己,辦理公務。」

「事竣即遄旋復命,庶不負委任之意。嗣後如巡鹽、榷稅、審事察荒及一應差遣併部委各項官員,倘有沿途騷擾需索,繞道妄行,或公務已畢,仍逗留地方,借端生事,恣意亂行,或將所帶筆帖式、《撥什庫》人等,私自遣往他處,督撫係簡任封疆大臣,著即指名參奏,以憑究治。如督撫瞻徇容隱,不行糾參,事情發覺,將督撫一併議處,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康熙三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

吏部部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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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子》:

《天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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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恬曰:「山濤為吏部,拔賢進善,時無知者。身歿之後, 天子出其奏於朝,然後知群才皆濤所進如何?」子曰: 「密矣。」曰:「仁乎?」子曰:「吾不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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