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第328卷

明伦汇编 官常典 第三百二十七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三百二十八卷
明伦汇编 官常典 第三百二十九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三百二十八卷目录

 刑部部艺文一

  为兄宗正让都官尚书表  梁萧子范

  授李乂刑部尚书制     唐苏颋

  授裴敦复刑部尚书制     孙逖

  辞免除权刑部尚书状    宋吴永

  辞免除权刑部尚书第三状   前人

  刑部箴          明宣宗

 刑部部艺文二

  故许昌薛尚书能尝为都官郎中后数岁故建

  州李员外频自宪府内弹拜都官员外八座外

  郎皆一时骚雅宗师则都官之曹振盛于此予

  早年请益实受深知今忝此官复是正秩岂唯

  俯慰孤宦何以仰继前贤荣惕在衷遂赋自贺

                郑谷

 刑部部纪事

 刑部部杂录

官常典第三百二十八卷

刑部部艺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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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兄宗正让都官尚书表》
梁·萧子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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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言之授,皇命所由。五星悬曜,差池紫宫之曲;百官 根本,联曹建礼之内。孔、蔡诣博,垂芳于两京;陈、锺令 才,比肩于魏世。逖望前英,俯循庸薄,义无尸素,理绝 祇奉。

《授李乂刑部尚书制》
唐·苏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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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命司寇,汝作士师。允迪政刑,旁求望实。具官李乂, 恒碣之宝,衣冠之华。业总四科,才抱九德。为邦理要, 洞入精微。当代词雄,居成准的。忠义得在公之体,清 修禀行己之用。紫泥掌诰,虽密王言。黄沙定罪,是悬 人命。眷兹钦恤,尤赖简孚。俾回迹于西垣,宜正名于 北斗。

《授裴敦复刑部尚书制》
孙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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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卿分职,朝选犹难。三典佐王,邦寄尤重。具官裴敦 复,深沉伟量,磊落宏才。顷者巡抚江徼,肃清奸宄。功 实简心,赏宜超等。委之刑柄,俾践《白云》之司。锡以身 章,更增金印之秩。

《辞免除权刑部尚书状》
宋·吴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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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钦闻出綍,愧若践冰。载念士官之所掌,实于国脉 而相关。舜不赖皋陶之明,何以布好生之德;周不得 苏公之敬,安能审用罚之中。若冒司于臬事,恐纷致 于人言。

《辞免除权刑部尚书第三状》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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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谓文昌高于法从,宪章重于诸曹。讼牒滋繁,非肤 敏之才,不足以剖晰情伪;刑章纷委,非谙通之识,不 足以分别科条。如某漫学缀文,未请帮助识别此字。读《律》使之讨论 润色,尚能奏薄技于词林。若曰“纠禁议询”,何以宅嘉 师于王国。倘非逊避,恐速颠𬯀。

《刑部箴》
明·宣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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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人制刑,辅治弼教,掌邦之禁,惟仁之蹈。咨尔刑部, 卿佐暨属,惟公乃明,惟明能烛,匪廉弗公,勉笃于行, 惟敬惟慎,毋忘哀矜。死狱求生,何昔之德?移情就律, 何今之刻?深文巧诋,实民之贼。如鉴如衡,刑乃弗忒。 毒威以逞,下情郁堙,私意以行,枉直失真。司命之寄, 毫丝罔僻。罪疑惟轻,庶鲜冤抑。天不可违,民不可罔, 断不可续。应则如响。往体予仁,钦哉勿渝。庶几祥刑, 有永令誉。

刑部部艺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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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许昌薛尚书能尝为都官郎中。后数岁,故建州李员外频自宪府内弹拜都官员外。八座外郎,皆一时骚雅宗师,则都官之曹,振盛于此。予早年请益,实受深知。今忝此官,复是正秩。岂唯俯慰孤宦,何以仰继前贤。荣惕在衷,遂赋《自贺》。

郑谷

都官虽未是名郎,践历曾闻薛许昌。复有李公陪雅 躅,岂宜郑子忝馀光。荣为后进趋兰署,喜拂前题在

粉墙。他日节麾如可继,不嫌曹冷在中行
考证

刑部部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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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异记》:“獬豸者,一角之羊也,性知人,有罪,皋陶治狱, 其罪疑者,令羊触之。”

《说苑》:孔子为鲁司寇,七日而诛少正卯于东观之下。 门人闻之,趋而进,至者不言其意,皆一也。子贡后至, 趋而进曰:“夫少正卯者,鲁国之闻人矣。夫子始为政, 何以先诛之?”孔子曰:“赐也,非尔所及也。夫王者之诛 有五,而盗窃不与焉。一曰心辨而险,二曰言伪而辨, 三曰行辟而坚,四曰志愚而博,五曰顺非而泽。此五” 者皆有辨知聪达之名,而非其真也。苟行以伪,则其 知足以移众,强足以独立,此乃奸人之雄也,不可不 诛。夫有五者之一,则不免于诛,今少正卯兼之,是以 先诛之也。昔者汤诛蠋沭,太公诛潘阯,管仲诛史附 里,子产诛邓析,此五子未有不诛也。所谓诛之者,非 为其画则攻盗,暮则穿窬也,皆倾覆之徒也。此固君 子之所疑,愚者之所惑也。《诗》云:“忧心悄悄,愠于群小。” 此之谓矣。

《隋书刑法志》:齐从事清河房超为黎阳郡守,有赵道 德者,使以书属超。超不发书,棒杀其使。文宣于是令 守宰各设棒,以诛属请之使。后都官郎中宗轨奏曰: “昔曹操悬棒威于乱时,今施之太平,未见其可。若受 使请赇,犹致大戮。身为枉法,何以加罪?”于是罢之。 齐武成即位,思存轻典。赦日则武库令设金鸡及鼓 于《阊阖门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阙前,挝鼓千声,释枷 锁焉。

《裴政传》:政入周,授刑部下大夫,转少司宪。政明习故 事,又参定周律,能饮酒至数斗不乱,簿案盈几,剖决 如流,用法宽平,无有冤滥。囚徒犯极刑者,乃许其妻 子入狱就之。至冬将行决,皆曰:“裴大夫致我于死,死 无所恨。”其处法详平如此。

《唐书张亮传》:亮以刑部尚书参预朝政。时茂州俚童 张仲文自称天子,有司论斥乘舆有害,当死。摄刑部 尚书韦挺奏:“童乃妖言,无死坐。”帝怒曰:“尔作威福于 下,而归虐朕耶?”挺失据趋出。亮为挺直之,帝曰:“公欲 取刚正名乎?”亮不谢,帝寤曰:“宁屈我以申公之请。”童 免死。

《桓彦范传》:“彦范字士则,润州丹阳人。以门荫调右翊 卫,迁司卫主簿。狄仁杰曰:‘君之才自当光大,毋恤于 初。厚为礼。寻擢监察御史,迁累中丞。长安中,为司刑 少卿。张昌宗引妖人迎占,言计不轨,宋璟请穷治其 奸,武后以昌宗尝自归,不许。彦范谏曰:‘昌宗谬横恩 苞祸心,亿测天命,皇神降怒,自擿其咎。推原厥情,盖 防事暴之日,得引首以免;未败则候时为逆。此凶诡 之臣,荧惑圣心,既自归露,而尚与妖人祈福;禳解,则 果于必成,初无悔意。今而宥之,诚恐昌宗自谓应运, 天下浩然从之。父在子称尊为逆子;君在臣图位为 逆臣。逆而不诛,社稷惧亡。请付三司考治’’。”不纳。时内 史李峤等屡奏往为酷吏破家者,请“皆宥雪。”依违未 从。彦范复上言:“自文明后得罪,惟扬、豫、博三州不免, 它可悉赦。”疏十上,卒见听。尝曰:“大理人命所县,不可 便辞诡合以自免。”

《杜景佺传》:“景佺为司刑丞,与徐有功、来俊臣、侯思止 专治诏狱,时称:‘遇徐、杜者生,来、侯者死。改秋官员外 郎,与侍郎陆元方按员外郎侯味虚罪,已推,辄释之。 武后怒其不待报,元方大惧,景佺独曰:‘陛下明诏六 品七品官,文辨已定,待命于外。今虽欲罪臣,奈明诏 何’?宰相曰:‘诏为司刑设,何预秋官邪’?景佺曰:‘诏令一 布,无台寺之异’’。”后以为守法,擢凤阁舍人。

《李日知传》:日知,天授中历司刑丞。时法令严,吏争为 酷,日知独平宽无文致。尝免一囚死,少卿胡元礼执 不可曰:“吾不去曹,囚无生理。”日知曰:“仆不去曹,囚无 死法。”皆以状谳,而武后用日知议。

《柳公绰传》:公绰为刑部尚书,京兆狱有姑鞭妇至死 者,府欲杀之。公绰议曰:“尊殴卑,非斗也。且其子在,以 妻而戮其母,不顺。”遂减论。

《刘瑑传》:“瑑迁刑部侍郎,乃裒汇敕令可用者,由武德 讫大中,凡二千八百六十五事,类而析之,参订重轻, 号《大中刑律统类》以闻,法家推其详。”

《旧唐书王播传》:“播转刑部侍郎,长于吏术,虽案牍鞅 掌,剖析如流,黠吏诋欺,无不彰败。时天下多故,法寺 议谳,科条繁杂。播备举前后格条,置之座右,凡有详 决,疾速如神。当时属僚叹服不服。”

《大唐新语》:明崇俨为正谏大夫,以奇术承恩。夜遇刺 客,敕三司推鞫其妄,承引连坐者众。高宗怒,促法司 行刑。刑部郎中赵仁恭奏曰:“此辈必死之囚,愿假数 日之命。”高宗曰:“卿以为枉也?”仁恭曰:“臣识虑浅短,非 的以为枉,恐万一非实,则怨气生焉。”缓之旬馀,果获 贼,高宗善之,迁刑部侍郎。

《尚书故实》:“杜紫微顷于宰执求小仪不遂,请小秋又 不遂,尝梦人谓曰:‘辞春不及秋,昆脚与皆头’。”后果得 比部员外郎《宋史李涛传》:“涛字信臣,京兆万年人,晋刑部郎中。泾 帅张彦泽杀记室张式,夺其妻,式家人诣阙上诉,晋 祖以彦泽有军功,释其罪。涛伏阁,抗疏请寘于法。晋 祖召见谕之,涛植笏叩阶,声色俱厉,晋”祖怒叱之,涛 执笏如初。晋祖曰:“吾与彦泽有誓约,恕其死。”涛厉声 曰:“彦泽私誓,陛下不忍食其言。范延光尝赐铁券,今 复安在?”晋祖不能答,即拂衣起,涛随之,谏不已。晋祖 不得已,召式父铎、弟守贞、子希范等,皆拜以官,罢彦 泽节制。涛归洛下,赋诗自悼,有“三谏不从归去来”之 句。先是,范延光据邺叛,晋祖赐铁券,许以“不死”,终亦 不免,故涛引之。

《陈绎传》:绎同判刑部,狱讼有情法相忤者,谳之。或言, 刑曹唯知正是否,不当有所轻重。绎曰:“持法者贵审 允,心知失刑,恶得坐视。”由是多所平反。

《苏颂传》:“颂知审刑院时,知金川张仲宣坐枉法赃罪 至死,法官援李希辅例,杖脊黥配海岛。颂奏曰:‘希辅、 仲宣均为枉法,情有轻重。希辅知台,受赇数百千,额 外度僧。仲宣所部金坑,发檄巡检体究,其利甚微。土 人惮兴作,以金八两属仲宣,不差官比校,止系违令。 可比恐喝条,视希辅有间矣。神宗曰:‘免杖而黥之,可 乎’’?”颂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今贷死而黥 之,使与徒隶为伍,虽其人无可矜,所重者污辱衣冠 耳。”遂免杖,黥流海外,遂为定法。

《张运传》:“运拜刑部侍郎,言诸斥逐累赦未还者,宜从 湔洗。诸申请条制,多重复抵牾,失于太烦。诸编置不 以赦原,不以荫论之类,失于太重。外路刑狱,三经翻 异,移送大理,刀锯数施,非所以示远。及诸不便。皆从 之。”

《汪大猷传》:“大猷权刑部侍郎,升侍讲,言有司卒用新 制,弃旧法,轻重舛牾,无所遵承,使舞文之吏时出以 售其奸。请明诏编纂,书成上进,上大悦。”尚书周执羔、 韩元吉、枢密刘珙以强盗率不处死,无所惩艾。右司 林栗谓:“太祖朝,强盗赃满三贯,死无首,从不问杀伤, 景祐增五贯,固从宽。今设六项法,非手刃人例,奏裁 黥配,何所惩艾!请从旧法,赃满三贯者斩。”大猷曰:“此 吾职也。”遂具奏曰:“强盗乌可恕,用旧法而痛惩之,固 可也。天圣以来,益用中典,寖失禁奸之意。今所议六 项法,犯者以法行之,非此而但取财,惟再犯者死,可 谓宽严适中。若皆寘之死地,未必能禁其为盗。盗知 必死,将甘心于事主矣。望稍开其生”路。乃奏:“用六项 法则死者十七人,用见行法则十四人,旧法则百七 十人俱死。”遂从大猷议,借吏部尚书为贺金国正旦 使,至盱眙,得叩榜云:“强盗止用旧法。罢六项法。”还朝, 自劾求去。上闻之,复行六项法。

《丁晋公谈录》:晋公尝云:“居帝王左右,奏覆公事,慎不 可触机系于宸断,所贵行事归功恩于主上耳。”尝有 一臣僚判审刑院,因进呈一官员犯赃罪案,真宗方 读案,迟回间欲宽贷之,未有圣语,其判院辄便奏云: “此是魏振男。”因兹真宗便赫怒云:“是魏振男,便得受 赃,便得为不法。”拂下其案云:“依法正行。”遂处死。后来 有一知院,因观前车覆辙,每奏事,兢惧取进止。忽复 有词科臣僚犯赃罪案进呈,真宗问云:“如何?”遂奏云: “此人悉以当辜。”闻说涕泣云:“玷陛下之与科名,孤陛 下之所任使,更无面得见陛下,更无面得见朝廷,唯 俟一死而已。”真宗闻之云:“特与贷罪安置。”

《东都事略》:宋燕肃字穆之,知审刑院。先是,天下疑狱, 虽听奏,而州郡惧得罪不敢谳,故冤狱常多。肃建请 诸路疑狱皆听谳,有不当者释其罪,自是全活者众。 《言行录》:“宋韩忠献公琦知审刑院。先是,盗杀同党,既 自已就捕,例不抵死。公曰:‘此但并有其赀,或就灭其 口,非有自新改过之心,无足矜者,请更议其法’。乃诏 ‘盗杀其徒党而自首者,毋得原’。”

《渑水燕谈录》:元祐中,上元,驾幸凝祥池,宴从臣,教坊 伶人以先圣为戏,刑部侍郎孔宗翰奏云:“唐文宗时 尝有为此戏者,诏斥去之。今圣君宴犒群臣,岂宜容 此?”诏付检官置于理。或曰:“此细事,何足言?”孔曰:“非尔 所知,天子春秋鼎盛,方且尊德乐道,而贱伎乃尔,亵 慢不治,岂不累圣德乎?”闻者叹服。

《东都事略》:范百禄字功父,除刑部侍郎。有以强盗及 故杀、斗杀情可矜者谳于朝,法官援例贷免。司马光 曰:“‘杀人不死,则法废矣’。百禄曰:‘谓之杀人则可。制刑 而以为不疑,原情而以为无可悯,则不可’。”百禄在刑 部,用法多平反,迁吏部侍郎。

《言行录》:张文忠公九成兼刑部侍郎。一日,法寺以成 案上大辟,公阅首末得其情,因请核实囚,果诬服者 也,奏黜之。时法官抵罚,而朝论欲以平反为赏,公辞 曰:“职在详刑,而卖众以邀赏,可乎?”

《金史高德基传》:“德基字元履,皇统九年,转刑部尚书。 有犯罪当死者,宰相欲从末减。德基曰:‘法无二门,失 出犹失入也’。不从。及奏,上曰:‘刑部议是也’。因召诸尚 书谕之曰:‘自朕即位以来,以政事与宰相争是非者德基一人而已。自今部上省三议不合,即具以闻’。” 《韩企先传》:“铎字振汝,企先次子也,迁刑部员外郎。海 陵”遣中使谕之曰:“郎官,高选也。汝勋贤之子,苟能夙 夜在公,当不次擢用,虽公相可到。”铎感奋。狱或有疑, 据经议谳

《贾少冲传》:“少冲字若虚,大定二年,调御史台典事,累 迁刑部郎中,往北京决狱,奏诛首恶,误牵连其中者, 皆释不问,全活凡千人。以本职摄右司员外郎,尝执 奏刑名甚坚,既退,上谓侍臣曰:‘少冲居下位,有守如 此’。”

《张汝霖传》:“汝霖字仲泽,大定八年,除刑部郎中,召见 于香阁,谕之曰:‘卿以待制除郎中,勿以为降。朕以刑 部阙汉官,故以授卿。且卿入仕未久,姑试其能耳。如 职事修举,当有陞擢。尔父太师以户部尚书升诸相 位,由崇德大夫躐迁金紫,卿所目见也。当既厥心,无 忝乃父’。”

《越王永功传》:永功,大定十五年除刑部尚书。上曰:“侍 郎张汝霖,汝外舅也,可学为政。”

《贾铉传》:铉改刑部尚书,泰和三年,拜参知政事。亳州 医者孙士明,辄用黄纸,大书“‘敕赐神针先生’等十二 字,及于纸尾年月间,摹作宝样,朱篆‘青龙’二字,以诳 惑市人。有司捕治,款伏。值赦,大理寺议,宜准伪造御 宝,虽遇赦,不应原。已奏可矣。”铉奏:天子有八宝,其文 各异。若伪造,不限用泥及黄蜡。今用笔描成“青龙二” 字,既非《八宝,文论》以伪造御宝非本法意。上悟,遂以 赦原。明日,上谓大臣曰:“已行之事,贾铉犹执奏,甚可 嘉也。群臣亦当如此矣。”

《元史阿鲁图傅》:阿鲁图一日与僚佐议除刑部尚书, 宰执有所举,或难之曰:“此人柔软,非刑部所可用。”阿 鲁图曰:“庙堂即今选侩子耶?若选侩子,须选强壮人。 尚书欲其详谳刑牍耳。若不枉人,不坏法,即是好刑 官,何必求强壮人耶?”左右无以答。其为治知大体类 如此。

《谢让传》:仁宗即位二年,朝廷以吏多滞事,责曹按不 如程者。令下,让曰:“刑狱非钱谷铨选之比,宽以岁月, 尚虑失实,岂可律以常法乎?”乃入白于宰相曰:“尚书 言是也。”由是刑曹独得不责稽违。

《王约传》:“约除太常少卿。寻诏约同宗正、御史谳狱京 师,约辞职在清庙,帝不允。乃阅诸狱,决二百六十六 人,当死者七十二人,释无罪者八十六人。平反吴得 诚冤,嫁良家入倡女十人,杖流,元旦带刀阑入殿庭 者八十人。因议斗殴杀人者,宜减死一等,著为令。”又 以浙民于行省、南台互讼不决,命约讯之。约至杭,二 十日而理,省台无异辞。特拜刑部尚书,以录前功。大 德十一年,仁宗至自怀州,肃清宫禁。以平章赛典赤、 安西王阿难答与左丞相阿忽台潜谋为变,命刑曹 按责其状。约曰:“在法,谋逆不必搒掠。”竟当伏诛。由是 结知仁宗。富宁库失金,约疑番直宿卫者盗之。未几, 果得实库,官吏获免。监察御史言:“通州仓米三万石 因雨而湿,约谓必积气所蒸,验且堪用,释守者罪。宗 王兄弟二人守边,兄阴有异志,弟谏不听,即上马驰 去。兄遣奴挟弓矢追之,弟发矢毙其奴。兄诉囚其弟, 狱当死。约虑囚,曰:‘兄之奴即弟之奴,况杀之有故’。”立 释之。

《卜天璋传》:“天璋迁刑部郎中,适盗贼充斥,时议犯者 并家属咸服青衣巾以别民伍。天璋曰:‘赭衣塞路,秦 弊也,尚足法耶’。相悟而止。有告诸侯王谋不轨者,敕 天璋讯正之,赏赉优渥。尚书省臣得罪,仁宗召天璋 入见,时兴圣太后在座,帝指曰:‘此不贪贿卜天璋也’。 因问今何官,天璋对曰:‘臣待罪刑部郎中。复问谁所 荐者’?”对曰:“臣不才,误蒙擢用。”帝曰:“先朝以谢仲和为 尚书,卿为郎中,皆朕亲荐也。汝宜奉职勿怠。”即以中 书刑部印章付之。既视事,入觐,赐酒隆福宫及锦衣 三袭。后被命治反狱,帝顾左右曰:“天璋,廉慎人也,必 得其情。”天璋承命,狱赖不冤。

《掾曹名臣录》:“刘敏,河间府肃宁县人。洪武十三年,由 工部侍郎转刑部侍郎。其诰曰:‘於戏!昔圣人以德化 天下,故民乐于从善而天下治。然圣人之心,必欲天 下之人皆善无恶,有不率者,然后用刑以齐之。故赏 当其功,罚当其罪,而民之不从善者无有也。故上曰 君圣,中曰臣贤,下曰民良,而天地致和,品物咸亨矣’。” 后世之君臣,乏诚意正心之学,蔑成己及物之善。是 以刑罪不当,仁义倒施,法愈繁而犯愈众,此为世之 大病也久矣。求君之圣、臣之贤、民之良者几希。故善 治国者,必择人治刑,否则法由此而烦,期于无刑之 地,焉可得哉!今以尔敏为刑部侍郎,特授通议大夫, 尔尚敬慎之哉!

《献征录》:“李质字文彬,洪武时陞刑部尚书。值山东饥, 遣质往赈,赐以御制诗云:‘遣卿持檄按山东,念尔贤 劳久著功。经国老臣勤抚恤,行天使者起疲癃。官储 有粟宜从赈,囊橐无私任至公。七十二城皆历遍,马蹄无处不春风’。”

端木复,洪武中超授刑部尚书。用刑本诸法律,而持 以平恕。常著《座右铭》曰:“为官实难,贫然后安;事有不 可,急中存宽。”又曰:“心契上天,脚践实地。”

黄绂字用章,正统间为刑部郎中,时人以硬黄目之。 陈道字德修,历员外郎、郎中。清谨守法,门无私谒,都 人因有“板陈”之号。

杜铭字敬修。景泰中历阶刑部郎中。他司郎中缺,尝 兼领其事。至晚,他司吏往往抱三四印归公家,公愈 谦退不伐,众益贤之。

杜铭改刑部尚书,宪宗在位久,明习政事,尤慎重刑 狱。公时教饬其属吏以“人命至重,勿以喜怒用法度, 足以正邦典而彰圣德,一时用刑号称平允。”

杨志学,字逊夫,迁刑部尚书。刑部狱词既经侍郎详 定,尚书多不履视,惟死罪始自裁决,公笞以上皆亲 览。中涓有击死官属,又不赴逮者,公奏置之法。有钜 商犯法当死,挟重赀祈少缓其事不能得,谓人曰:“杨 翁无路可通也。”

廖庄字安止,迁刑部侍郎,客尝满座,所亲或劝稍谢 往来以远嫌,庄笑曰:“臣门如市,臣心如水,吾无愧吾 心而已。”

何乔新字廷秀。改刑部主事,尽心庶狱,无大小必求 其情。迁广东司员外郎,锦衣卫隶广东司,其官校恃 侍卫亲军,恣横冒禁。法司每优容之,公曰:“法者,天下 之公也,有犯辄捕,不少贷。”由是官校悚惧,相戒不敢 犯。

陈璋字宗献,授刑部主事。时司寇张公子麟精法律, 属多难之。璋曰:“士而不读书,谓之废学;官而不读书, 谓之旷官。况生死人乎?”乃研求法意,至忘寝食,有疑 亲为注解,遂以法家名。历员外郎中,有《恤刑录》行于 世。

贤奕阳明王先生筮仕刑曹,适轮提牢,睹诸吏豢豕, 恻然恚曰:“夫囚以罪系者,犹然饭之,此朝廷好生浩 荡恩也。若曹乃取以豢豕,是率兽食人食矣。”群吏请 曰:“相沿例也,亦堂卿所知。”先生曰:“岂有是哉?”遂令屠 豕分给诸囚,到今不复豢豕云。后同里有官刑部语 及其事者,先生颦蹙曰:“此余少年不学,兹闻之,尚有” 馀惭,子乃以为美谈耶?其人未达,曰:“上宣朝廷之德 惠,下轸囹圄之罪人,本至德事也。”先生顾深悔之,以 为罪过,何也?先生复蹙然曰:“当日凭一时意见,揭揭 然为此置堂卿于何地耶?只此便不仁矣。”

刑部部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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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燕杂记》:嘉靖间,李攀龙、王世贞、徐中行辈俱宫西 曹,相聚论诗,建白云楼于四川司中,榜诸君诗,李警 句云:“诸山城上出,落日署中寒。”时人目刑部为外翰 林。

《寓圃杂记》:“陆㫤、孟昭,心多恻隐,为刑官十三年,初入 狱,见重囚皆二木,仰卧于床,不能转动,被鼠夜啮,流 血涔涔,心甚悯之。遂买数猫散置狱中,鼠患顿息,囚 多感泣,自此狱中畜猫矣。”

《大唐新语》:“徐有功为秋官郎中、司刑少卿,历居法官, 数折大狱,持平守正,不以生死易节,全活者数千百 家。有鹿城主簿潘好礼者,慕其为人,乃著论称有功 断狱贤于张释之。其略曰:‘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人; 有功之断狱,亦天下无冤人。然释之所行甚易,徐公 所行甚难,难易之间,优劣可知矣。君子以为知言, 觚’”《不觚录》。余初仕刑部时,尚书闻庄简公甫去任,而 屠简肃公代之,其絜法为天下最,喻刘应何犹能守 而勿失。如淮安理刑,必用半年之外曾经提守过者, 南北决囚三人,必于主事中差资最深者,毫发不敢 乱。二十年后,有甫入部而遽委理刑者,有越资而差 审决者,甚至有以私情借别部差者,有借本部。请帮助识别此字。除 名目不当差官而差者,此可叹也。

《日知录》:《周礼小司徒》:“及三年则大比,大比则受邦国 之比。”按注: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 郑司农云:“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八月案比是 也。《庄子》云:“礼法度数,刑名比。”详。唐时刑部有刑比。音毗 都官司门四曹。《通典》:“比部郎中,龙朔二年改为司计 大夫,咸亨元年复旧。天宝十一载,又改比部为司计, 至德初复旧。”《旧唐书职官志》:“比部郎中、员外郎之职, 掌勾诸司百寮俸料、公廨、赃赎、调敛、徒役课程、逋悬 数物,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勾之。”《杨炎传》:“初,国家旧 制,天下财赋皆纳于左藏库,而太府四时以数闻,尚 书比部,覆其出入。”《宋史职官志》:“比部郎中、员外郎,掌 勾覆中外帐籍,凡场务仓库出纳在官之物,皆月计 季考,岁会从所隶监司检察,以上比部。至则审覆其 多寡登耗之数,考其陷失而理其侵负。山堂考索,会计逋欠,每三月一比,谓之比部。”故昔人有刑罚与赋 敛相为表里之说。今四曹改为十三司,而财计之不 关刑部久矣,乃犹称郎官为“比部”,何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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