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328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三百二十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三百二十八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三百二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二十八卷目錄

 刑部部藝文一

  為兄宗正讓都官尚書表  梁蕭子範

  授李乂刑部尚書制     唐蘇頲

  授裴敦復刑部尚書制     孫逖

  辭免除權刑部尚書狀    宋吳永

  辭免除權刑部尚書第三狀   前人

  刑部箴          明宣宗

 刑部部藝文二

  故許昌薛尚書能嘗為都官郎中後數歲故建

  州李員外頻自憲府內彈拜都官員外八座外

  郎皆一時騷雅宗師則都官之曹振盛於此予

  早年請益實受深知今忝此官復是正秩豈唯

  俯慰孤宦何以仰繼前賢榮惕在衷遂賦自賀

                鄭谷

 刑部部紀事

 刑部部雜錄

官常典第三百二十八卷

刑部部藝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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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兄宗正讓都官尚書表》
梁·蕭子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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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言之授,皇命所由。五星懸曜,差池紫宮之曲;百官 根本,聯曹建禮之內。孔、蔡詣博,垂芳於兩京;陳、鍾令 才,比肩於魏世。逖望前英,俯循庸薄,義無尸素,理絕 祇奉。

《授李乂刑部尚書制》
唐·蘇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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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命司寇,汝作士師。允迪政刑,旁求望實。具官李乂, 恆碣之寶,衣冠之華。業總四科,才抱九德。為邦理要, 洞入精微。當代詞雄,居成準的。忠義得在公之體,清 修稟行己之用。紫泥掌誥,雖密王言。黃沙定罪,是懸 人命。眷茲欽恤,尤賴簡孚。俾回跡於西垣,宜正名於 北斗。

《授裴敦復刑部尚書制》
孫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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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卿分職,朝選猶難。三典佐王,邦寄尤重。具官裴敦 復,深沉偉量,磊落宏才。頃者巡撫江徼,肅清姦宄。功 實簡心,賞宜超等。委之刑柄,俾踐《白雲》之司。錫以身 章,更增金印之秩。

《辭免除權刑部尚書狀》
宋·吳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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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欽聞出綍,愧若踐冰。載念士官之所掌,實於國脈 而相關。舜不賴皋陶之明,何以布好生之德;周不得 蘇公之敬,安能審用罰之中。若冒司於臬事,恐紛致 於人言。

《辭免除權刑部尚書第三狀》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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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謂文昌高於法從,憲章重於諸曹。訟牒滋繁,非膚 敏之才,不足以剖晰情偽;刑章紛委,非諳通之識,不 足以分別科條。如某漫學綴文,未請幫助識別此字。讀《律》使之討論 潤色,尚能奏薄技於詞林。若曰「糾禁議詢」,何以宅嘉 師於王國。倘非遜避,恐速顛隮。

《刑部箴》
明·宣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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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人制刑,輔治弼教,掌邦之禁,惟仁之蹈。咨爾刑部, 卿佐暨屬,惟公乃明,惟明能燭,匪廉弗公,勉篤於行, 惟敬惟慎,毋忘哀矜。死獄求生,何昔之德?移情就律, 何今之刻?深文巧詆,實民之賊。如鑑如衡,刑乃弗忒。 毒威以逞,下情鬱堙,私意以行,枉直失真。司命之寄, 毫絲罔僻。罪疑惟輕,庶鮮冤抑。天不可違,民不可罔, 斷不可續。應則如響。往體予仁,欽哉勿渝。庶幾祥刑, 有永令譽。

刑部部藝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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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許昌薛尚書能嘗為都官郎中。後數歲,故建州李員外頻自憲府內彈拜都官員外。八座外郎,皆一時騷雅宗師,則都官之曹,振盛於此。予早年請益,實受深知。今忝此官,復是正秩。豈唯俯慰孤宦,何以仰繼前賢。榮惕在衷,遂賦《自賀》。

鄭谷

都官雖未是名郎,踐歷曾聞薛許昌。復有李公陪雅 躅,豈宜鄭子忝餘光。榮為後進趨蘭署,喜拂前題在

粉牆。他日節麾如可繼,不嫌曹冷在中行
考證

刑部部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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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異記》:「獬豸者,一角之羊也,性知人,有罪,皋陶治獄, 其罪疑者,令羊觸之。」

《說苑》:孔子為魯司寇,七日而誅少正卯於東觀之下。 門人聞之,趨而進,至者不言其意,皆一也。子貢後至, 趨而進曰:「夫少正卯者,魯國之聞人矣。夫子始為政, 何以先誅之?」孔子曰:「賜也,非爾所及也。夫王者之誅 有五,而盜竊不與焉。一曰心辨而險,二曰言偽而辨, 三曰行辟而堅,四曰志愚而博,五曰順非而澤。此五」 者皆有辨知聰達之名,而非其真也。苟行以偽,則其 知足以移眾,強足以獨立,此乃奸人之雄也,不可不 誅。夫有五者之一,則不免於誅,今少正卯兼之,是以 先誅之也。昔者湯誅蠋沭,太公誅潘阯,管仲誅史附 里,子產誅鄧析,此五子未有不誅也。所謂誅之者,非 為其畫則攻盜,暮則穿窬也,皆傾覆之徒也。此固君 子之所疑,愚者之所惑也。《詩》云:「憂心悄悄,慍于群小。」 此之謂矣。

《隋書刑法志》:齊從事清河房超為黎陽郡守,有趙道 德者,使以書屬超。超不發書,棒殺其使。文宣於是令 守宰各設棒,以誅屬請之使。後都官郎中宗軌奏曰: 「昔曹操懸棒威於亂時,今施之太平,未見其可。若受 使請賕,猶致大戮。身為枉法,何以加罪?」於是罷之。 齊武成即位,思存輕典。赦日則武庫令設金雞及鼓 於《閶闔門外》之右,勒集囚徒於闕前,撾鼓千聲,釋枷 鎖焉。

《裴政傳》:政入周,授刑部下大夫,轉少司憲。政明習故 事,又參定周律,能飲酒至數斗不亂,簿案盈几,剖決 如流,用法寬平,無有冤濫。囚徒犯極刑者,乃許其妻 子入獄就之。至冬將行決,皆曰:「裴大夫致我於死,死 無所恨。」其處法詳平如此。

《唐書張亮傳》:亮以刑部尚書參預朝政。時茂州俚童 張仲文自稱天子,有司論斥乘輿有害,當死。攝刑部 尚書韋挺奏:「童乃妖言,無死坐。」帝怒曰:「爾作威福於 下,而歸虐朕耶?」挺失據趨出。亮為挺直之,帝曰:「公欲 取剛正名乎?」亮不謝,帝寤曰:「寧屈我以申公之請。」童 免死。

《桓彥範傳》:「彥範字士則,潤州丹陽人。以門蔭調右翊 衛,遷司衛主簿。狄仁傑曰:『君之才自當光大,毋卹於 初。厚為禮。尋擢監察御史,遷累中丞。長安中,為司刑 少卿。張昌宗引妖人迎占,言計不軌,宋璟請窮治其 姦,武后以昌宗嘗自歸,不許。彥範諫曰:『昌宗謬橫恩 苞禍心,億測天命,皇神降怒,自擿其咎。推原厥情,蓋 防事暴之日,得引首以免;未敗則候時為逆。此凶詭 之臣,熒惑聖心,既自歸露,而尚與妖人祈福;禳解,則 果於必成,初無悔意。今而宥之,誠恐昌宗自謂應運, 天下浩然從之。父在子稱尊為逆子;君在臣圖位為 逆臣。逆而不誅,社稷懼亡。請付三司考治』』。」不納。時內 史李嶠等屢奏往為酷吏破家者,請「皆宥雪。」依違未 從。彥範復上言:「自文明後得罪,惟揚、豫、博三州不免, 它可悉赦。」疏十上,卒見聽。嘗曰:「大理人命所縣,不可 便辭詭合以自免。」

《杜景佺傳》:「景佺為司刑丞,與徐有功、來俊臣、侯思止 專治詔獄,時稱:『遇徐、杜者生,來、侯者死。改秋官員外 郎,與侍郎陸元方按員外郎侯味虛罪,已推,輒釋之。 武后怒其不待報,元方大懼,景佺獨曰:『陛下明詔六 品七品官,文辨已定,待命於外。今雖欲罪臣,奈明詔 何』?宰相曰:『詔為司刑設,何預秋官邪』?景佺曰:『詔令一 布,無臺寺之異』』。」后以為守法,擢鳳閣舍人。

《李日知傳》:日知,天授中歷司刑丞。時法令嚴,吏爭為 酷,日知獨平寬無文致。嘗免一囚死,少卿胡元禮執 不可曰:「吾不去曹,囚無生理。」日知曰:「僕不去曹,囚無 死法。」皆以狀讞,而武后用日知議。

《柳公綽傳》:公綽為刑部尚書,京兆獄有姑鞭婦至死 者,府欲殺之。公綽議曰:「尊毆卑,非鬥也。且其子在,以 妻而戮其母,不順。」遂減論。

《劉瑑傳》:「瑑遷刑部侍郎,乃裒彙敕令可用者,由武德 訖大中,凡二千八百六十五事,類而析之,參訂重輕, 號《大中刑律統類》以聞,法家推其詳。」

《舊唐書王播傳》:「播轉刑部侍郎,長於吏術,雖案牘鞅 掌,剖析如流,黠吏詆欺,無不彰敗。時天下多故,法寺 議讞,科條繁雜。播備舉前後格條,置之座右,凡有詳 決,疾速如神。當時屬僚歎服不服。」

《大唐新語》:明崇儼為正諫大夫,以奇術承恩。夜遇刺 客,敕三司推鞫其妄,承引連坐者眾。高宗怒,促法司 行刑。刑部郎中趙仁恭奏曰:「此輩必死之囚,願假數 日之命。」高宗曰:「卿以為枉也?」仁恭曰:「臣識慮淺短,非 的以為枉,恐萬一非實,則怨氣生焉。」緩之旬餘,果獲 賊,高宗善之,遷刑部侍郎。

《尚書故實》:「杜紫微頃於宰執求小儀不遂,請小秋又 不遂,嘗夢人謂曰:『辭春不及秋,昆腳與皆頭』。」後果得 比部員外郎《宋史李濤傳》:「濤字信臣,京兆萬年人,晉刑部郎中。涇 帥張彥澤殺記室張式,奪其妻,式家人詣闕上訴,晉 祖以彥澤有軍功,釋其罪。濤伏閤,抗疏請寘於法。晉 祖召見諭之,濤植笏叩階,聲色俱厲,晉」祖怒叱之,濤 執笏如初。晉祖曰:「吾與彥澤有誓約,恕其死。」濤厲聲 曰:「彥澤私誓,陛下不忍食其言。范延光嘗賜鐵券,今 復安在?」晉祖不能答,即拂衣起,濤隨之,諫不已。晉祖 不得已,召式父鐸、弟守貞、子希範等,皆拜以官,罷彥 澤節制。濤歸洛下,賦詩自悼,有「三諫不從歸去來」之 句。先是,范延光據鄴叛,晉祖賜鐵券,許以「不死」,終亦 不免,故濤引之。

《陳繹傳》:繹同判刑部,獄訟有情法相忤者,讞之。或言, 刑曹唯知正是否,不當有所輕重。繹曰:「持法者貴審 允,心知失刑,惡得坐視。」由是多所平反。

《蘇頌傳》:「頌知審刑院時,知金川張仲宣坐枉法贓罪 至死,法官援李希輔例,杖脊黥配海島。頌奏曰:『希輔、 仲宣均為枉法,情有輕重。希輔知台,受賕數百千,額 外度僧。仲宣所部金坑,發檄巡檢體究,其利甚微。土 人憚興作,以金八兩屬仲宣,不差官比校,止係違令。 可比恐喝條,視希輔有間矣。神宗曰:『免杖而黥之,可 乎』』?」頌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今貸死而黥 之,使與徒隸為伍,雖其人無可矜,所重者汙辱衣冠 耳。」遂免杖,黥流海外,遂為定法。

《張運傳》:「運拜刑部侍郎,言諸斥逐累赦未還者,宜從 湔洗。諸申請條制,多重復牴牾,失於太煩。諸編置不 以赦原,不以蔭論之類,失於太重。外路刑獄,三經翻 異,移送大理,刀鋸數施,非所以示遠。及諸不便。皆從 之。」

《汪大猷傳》:「大猷權刑部侍郎,升侍講,言有司卒用新 制,棄舊法,輕重舛牾,無所遵承,使舞文之吏時出以 售其姦。請明詔編纂,書成上進,上大悅。」尚書周執羔、 韓元吉、樞密劉珙以強盜率不處死,無所懲艾。右司 林栗謂:「太祖朝,強盜贓滿三貫,死無首,從不問殺傷, 景祐增五貫,固從寬。今設六項法,非手刃人例,奏裁 黥配,何所懲艾!請從舊法,贓滿三貫者斬。」大猷曰:「此 吾職也。」遂具奏曰:「強盜烏可恕,用舊法而痛懲之,固 可也。天聖以來,益用中典,寖失禁姦之意。今所議六 項法,犯者以法行之,非此而但取財,惟再犯者死,可 謂寬嚴適中。若皆寘之死地,未必能禁其為盜。盜知 必死,將甘心於事主矣。望稍開其生」路。乃奏:「用六項 法則死者十七人,用見行法則十四人,舊法則百七 十人俱死。」遂從大猷議,借吏部尚書為賀金國正旦 使,至盱眙,得叩榜云:「強盜止用舊法。罷六項法。」還朝, 自劾求去。上聞之,復行六項法。

《丁晉公談錄》:晉公嘗云:「居帝王左右,奏覆公事,慎不 可觸機繫於宸斷,所貴行事歸功恩於主上耳。」嘗有 一臣僚判審刑院,因進呈一官員犯贓罪案,真宗方 讀案,遲回間欲寬貸之,未有聖語,其判院輒便奏云: 「此是魏振男。」因茲真宗便赫怒云:「是魏振男,便得受 贓,便得為不法。」拂下其案云:「依法正行。」遂處死。後來 有一知院,因觀前車覆轍,每奏事,兢懼取進止。忽復 有詞科臣僚犯贓罪案進呈,真宗問云:「如何?」遂奏云: 「此人悉以當辜。」聞說涕泣云:「玷陛下之與科名,孤陛 下之所任使,更無面得見陛下,更無面得見朝廷,唯 俟一死而已。」真宗聞之云:「特與貸罪安置。」

《東都事略》:宋燕肅字穆之,知審刑院。先是,天下疑獄, 雖聽奏,而州郡懼得罪不敢讞,故冤獄常多。肅建請 諸路疑獄皆聽讞,有不當者釋其罪,自是全活者眾。 《言行錄》:「宋韓忠獻公琦知審刑院。先是,盜殺同黨,既 自已就捕,例不抵死。公曰:『此但并有其貲,或就滅其 口,非有自新改過之心,無足矜者,請更議其法』。乃詔 『盜殺其徒黨而自首者,毋得原』。」

《澠水燕談錄》:元祐中,上元,駕幸凝祥池,宴從臣,教坊 伶人以先聖為戲,刑部侍郎孔宗翰奏云:「唐文宗時 嘗有為此戲者,詔斥去之。今聖君宴犒群臣,豈宜容 此?」詔付檢官置於理。或曰:「此細事,何足言?」孔曰:「非爾 所知,天子春秋鼎盛,方且尊德樂道,而賤伎乃爾,褻 慢不治,豈不累聖德乎?」聞者歎服。

《東都事略》:范百祿字功父,除刑部侍郎。有以強盜及 故殺、鬥殺情可矜者讞於朝,法官援例貸免。司馬光 曰:「『殺人不死,則法廢矣』。百祿曰:『謂之殺人則可。制刑 而以為不疑,原情而以為無可憫,則不可』。」百祿在刑 部,用法多平反,遷吏部侍郎。

《言行錄》:張文忠公九成兼刑部侍郎。一日,法寺以成 案上大辟,公閱首末得其情,因請覈實囚,果誣服者 也,奏黜之。時法官抵罰,而朝論欲以平反為賞,公辭 曰:「職在詳刑,而賣眾以邀賞,可乎?」

《金史高德基傳》:「德基字元履,皇統九年,轉刑部尚書。 有犯罪當死者,宰相欲從末減。德基曰:『法無二門,失 出猶失入也』。不從。及奏,上曰:『刑部議是也』。因召諸尚 書諭之曰:『自朕即位以來,以政事與宰相爭是非者德基一人而已。自今部上省三議不合,即具以聞』。」 《韓企先傳》:「鐸字振汝,企先次子也,遷刑部員外郎。海 陵」遣中使諭之曰:「郎官,高選也。汝勳賢之子,苟能夙 夜在公,當不次擢用,雖公相可到。」鐸感奮。獄或有疑, 據經議讞

《賈少沖傳》:「少沖字若虛,大定二年,調御史臺典事,累 遷刑部郎中,往北京決獄,奏誅首惡,誤牽連其中者, 皆釋不問,全活凡千人。以本職攝右司員外郎,嘗執 奏刑名甚堅,既退,上謂侍臣曰:『少沖居下位,有守如 此』。」

《張汝霖傳》:「汝霖字仲澤,大定八年,除刑部郎中,召見 於香閣,諭之曰:『卿以待制除郎中,勿以為降。朕以刑 部闕漢官,故以授卿。且卿入仕未久,姑試其能耳。如 職事修舉,當有陞擢。爾父太師以戶部尚書升諸相 位,由崇德大夫躐遷金紫,卿所目見也。當既厥心,無 忝乃父』。」

《越王永功傳》:永功,大定十五年除刑部尚書。上曰:「侍 郎張汝霖,汝外舅也,可學為政。」

《賈鉉傳》:鉉改刑部尚書,泰和三年,拜參知政事。亳州 醫者孫士明,輒用黃紙,大書「『敕賜神針先生』等十二 字,及於紙尾年月間,摹作寶樣,朱篆『青龍』二字,以誑 惑市人。有司捕治,款伏。值赦,大理寺議,宜准偽造御 寶,雖遇赦,不應原。已奏可矣。」鉉奏:天子有八寶,其文 各異。若偽造,不限用泥及黃蠟。今用筆描成「青龍二」 字,既非《八寶,文論》以偽造御寶非本法意。上悟,遂以 赦原。明日,上謂大臣曰:「已行之事,賈鉉猶執奏,甚可 嘉也。群臣亦當如此矣。」

《元史阿魯圖傅》:阿魯圖一日與僚佐議除刑部尚書, 宰執有所舉,或難之曰:「此人柔軟,非刑部所可用。」阿 魯圖曰:「廟堂即今選儈子耶?若選儈子,須選強壯人。 尚書欲其詳讞刑牘耳。若不枉人,不壞法,即是好刑 官,何必求強壯人耶?」左右無以答。其為治知大體類 如此。

《謝讓傳》:仁宗即位二年,朝廷以吏多滯事,責曹按不 如程者。令下,讓曰:「刑獄非錢穀銓選之比,寬以歲月, 尚慮失實,豈可律以常法乎?」乃入白於宰相曰:「尚書 言是也。」由是刑曹獨得不責稽違。

《王約傳》:「約除太常少卿。尋詔約同宗正、御史讞獄京 師,約辭職在清廟,帝不允。乃閱諸獄,決二百六十六 人,當死者七十二人,釋無罪者八十六人。平反吳得 誠冤,嫁良家入倡女十人,杖流,元旦帶刀闌入殿庭 者八十人。因議鬥毆殺人者,宜減死一等,著為令。」又 以浙民於行省、南臺互訟不決,命約訊之。約至杭,二 十日而理,省臺無異辭。特拜刑部尚書,以錄前功。大 德十一年,仁宗至自懷州,肅清宮禁。以平章賽典赤、 安西王阿難答與左丞相阿忽台潛謀為變,命刑曹 按責其狀。約曰:「在法,謀逆不必搒掠。」竟當伏誅。由是 結知仁宗。富寧庫失金,約疑番直宿衛者盜之。未幾, 果得實庫,官吏獲免。監察御史言:「通州倉米三萬石 因雨而濕,約謂必積氣所蒸,驗且堪用,釋守者罪。宗 王兄弟二人守邊,兄陰有異志,弟諫不聽,即上馬馳 去。兄遣奴挾弓矢追之,弟發矢斃其奴。兄訴囚其弟, 獄當死。約慮囚,曰:『兄之奴即弟之奴,況殺之有故』。」立 釋之。

《卜天璋傳》:「天璋遷刑部郎中,適盜賊充斥,時議犯者 并家屬咸服青衣巾以別民伍。天璋曰:『赭衣塞路,秦 弊也,尚足法耶』。相悟而止。有告諸侯王謀不軌者,敕 天璋訊正之,賞賚優渥。尚書省臣得罪,仁宗召天璋 入見,時興聖太后在座,帝指曰:『此不貪賄卜天璋也』。 因問今何官,天璋對曰:『臣待罪刑部郎中。復問誰所 薦者』?」對曰:「臣不才,誤蒙擢用。」帝曰:「先朝以謝仲和為 尚書,卿為郎中,皆朕親薦也。汝宜奉職勿怠。」即以中 書刑部印章付之。既視事,入覲,賜酒隆福宮及錦衣 三襲。後被命治反獄,帝顧左右曰:「天璋,廉慎人也,必 得其情。」天璋承命,獄賴不冤。

《掾曹名臣錄》:「劉敏,河間府肅寧縣人。洪武十三年,由 工部侍郎轉刑部侍郎。其誥曰:『於戲!昔聖人以德化 天下,故民樂於從善而天下治。然聖人之心,必欲天 下之人皆善無惡,有不率者,然後用刑以齊之。故賞 當其功,罰當其罪,而民之不從善者無有也。故上曰 君聖,中曰臣賢,下曰民良,而天地致和,品物咸亨矣』。」 後世之君臣,乏誠意正心之學,蔑成己及物之善。是 以刑罪不當,仁義倒施,法愈繁而犯愈眾,此為世之 大病也久矣。求君之聖、臣之賢、民之良者幾希。故善 治國者,必擇人治刑,否則法由此而煩,期於無刑之 地,焉可得哉!今以爾敏為刑部侍郎,特授通議大夫, 爾尚敬慎之哉!

《獻徵錄》:「李質字文彬,洪武時陞刑部尚書。值山東饑, 遣質往賑,賜以御製詩云:『遣卿持檄按山東,念爾賢 勞久著功。經國老臣勤撫恤,行天使者起疲癃。官儲 有粟宜從賑,囊橐無私任至公。七十二城皆歷遍,馬蹄無處不春風』。」

端木復,洪武中超授刑部尚書。用刑本諸法律,而持 以平恕。常著《座右銘》曰:「為官實難,貧然後安;事有不 可,急中存寬。」又曰:「心契上天,腳踐實地。」

黃紱字用章,正統間為刑部郎中,時人以硬黃目之。 陳道字德修,歷員外郎、郎中。清謹守法,門無私謁,都 人因有「板陳」之號。

杜銘字敬修。景泰中歷階刑部郎中。他司郎中缺,嘗 兼領其事。至晚,他司吏往往抱三四印歸公家,公愈 謙退不伐,眾益賢之。

杜銘改刑部尚書,憲宗在位久,明習政事,尤慎重刑 獄。公時教飭其屬吏以「人命至重,勿以喜怒用法度, 足以正邦典而彰聖德,一時用刑號稱平允。」

楊志學,字遜夫,遷刑部尚書。刑部獄詞既經侍郎詳 定,尚書多不履視,惟死罪始自裁決,公笞以上皆親 覽。中涓有擊死官屬,又不赴逮者,公奏置之法。有鉅 商犯法當死,挾重貲祈少緩其事不能得,謂人曰:「楊 翁無路可通也。」

廖莊字安止,遷刑部侍郎,客嘗滿座,所親或勸稍謝 往來以遠嫌,莊笑曰:「臣門如市,臣心如水,吾無愧吾 心而已。」

何喬新字廷秀。改刑部主事,盡心庶獄,無大小必求 其情。遷廣東司員外郎,錦衣衛隸廣東司,其官校恃 侍衛親軍,恣橫冒禁。法司每優容之,公曰:「法者,天下 之公也,有犯輒捕,不少貸。」由是官校悚懼,相戒不敢 犯。

陳璋字宗獻,授刑部主事。時司寇張公子麟精法律, 屬多難之。璋曰:「士而不讀書,謂之廢學;官而不讀書, 謂之曠官。況生死人乎?」乃研求法意,至忘寢食,有疑 親為註解,遂以法家名。歷員外郎中,有《恤刑錄》行於 世。

賢奕陽明王先生筮仕刑曹,適輪提牢,睹諸吏豢豕, 惻然恚曰:「夫囚以罪繫者,猶然飯之,此朝廷好生浩 蕩恩也。若曹乃取以豢豕,是率獸食人食矣。」群吏請 曰:「相沿例也,亦堂卿所知。」先生曰:「豈有是哉?」遂令屠 豕分給諸囚,到今不復豢豕云。後同里有官刑部語 及其事者,先生顰蹙曰:「此余少年不學,茲聞之,尚有」 餘慚,子乃以為美談耶?其人未達,曰:「上宣朝廷之德 惠,下軫囹圄之罪人,本至德事也。」先生顧深悔之,以 為罪過,何也?先生復蹙然曰:「當日憑一時意見,揭揭 然為此置堂卿於何地耶?只此便不仁矣。」

刑部部雜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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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燕雜記》:嘉靖間,李攀龍、王世貞、徐中行輩俱宮西 曹,相聚論詩,建白雲樓於四川司中,榜諸君詩,李警 句云:「諸山城上出,落日署中寒。」時人目刑部為外翰 林。

《寓圃雜記》:「陸㫤、孟昭,心多惻隱,為刑官十三年,初入 獄,見重囚皆二木,仰臥於床,不能轉動,被鼠夜嚙,流 血涔涔,心甚憫之。遂買數貓散置獄中,鼠患頓息,囚 多感泣,自此獄中畜貓矣。」

《大唐新語》:「徐有功為秋官郎中、司刑少卿,歷居法官, 數折大獄,持平守正,不以生死易節,全活者數千百 家。有鹿城主簿潘好禮者,慕其為人,乃著論稱有功 斷獄賢於張釋之。其略曰:『釋之為廷尉,天下無冤人; 有功之斷獄,亦天下無冤人。然釋之所行甚易,徐公 所行甚難,難易之間,優劣可知矣。君子以為知言, 觚』」《不觚錄》。余初仕刑部時,尚書聞莊簡公甫去任,而 屠簡肅公代之,其絜法為天下最,喻劉應何猶能守 而勿失。如淮安理刑,必用半年之外曾經提守過者, 南北決囚三人,必於主事中差資最深者,毫髮不敢 亂。二十年後,有甫入部而遽委理刑者,有越資而差 審決者,甚至有以私情借別部差者,有借本部。請幫助識別此字。除 名目不當差官而差者,此可嘆也。

《日知錄》:《周禮小司徒》:「及三年則大比,大比則受邦國 之比。」按註:大比,謂使天下更簡閱民數及其財物也。 鄭司農云:「五家為比,故以比為名。」今時八月案比是 也。《莊子》云:「禮法度數,刑名比。」詳。唐時刑部有刑比。音毗 都官司門四曹。《通典》:「比部郎中,龍朔二年改為司計 大夫,咸亨元年復舊。天寶十一載,又改比部為司計, 至德初復舊。」《舊唐書職官志》:「比部郎中、員外郎之職, 掌勾諸司百寮俸料、公廨、贓贖、調斂、徒役課程、逋懸 數物,周知內外之經費而總勾之。」《楊炎傳》:「初,國家舊 制,天下財賦皆納於左藏庫,而太府四時以數聞,尚 書比部,覆其出入。」《宋史職官志》:「比部郎中、員外郎,掌 勾覆中外帳籍,凡場務倉庫出納在官之物,皆月計 季考,歲會從所隸監司檢察,以上比部。至則審覆其 多寡登耗之數,考其陷失而理其侵負。山堂考索,會計逋欠,每三月一比,謂之比部。」故昔人有刑罰與賦 斂相為表裡之說。今四曹改為十三司,而財計之不 關刑部久矣,乃猶稱郎官為「比部」,何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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