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一百一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家范典
第一百一卷目录
宗族部总论三
曹端夜行烛〈家训〉
胡翰集〈与许门诸友论宗法〉
罗虞臣集〈小宗辩 谱法〉
吕柟语录〈春官外署语 礼部北所语〉
周怡语录〈论族〉
罗洪先宗论〈上篇 中篇 下篇〉
高兆麟集〈生日会约〉
于镒中说〈合族〉
陈龙正家矩〈宗族〉
顾炎武日知录〈九族 爱百姓故刑罚中 庶民安故财用足 分居〉
家范典第一百一卷
宗族部总论三
编辑明曹端夜行烛
编辑《家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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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张公艺九世同居,北齐、隋、唐皆旌表其门。麟德 中,高宗封泰山,幸其宅,召公艺问其所以睦族之道。 公艺取纸笔以对,乃书“忍”字百馀以进。其意以为“宗 族所以不协,由尊长衣食或有不均,卑幼礼节或有 不备,更相责望,遂为乖争。苟能相与忍之,则家道雍 睦矣。”上善之,赐之缣帛。“吾家倘欲以雍睦传世,上为” 祖宗出色,下为子孙垂训,当以张氏为法,毋曰“我恶 人也,岂敢效好人哉!”
“人在患难之中,则内而宗族,外而乡里,皆来忧恤。及 事平之后,则各私其私,各利其利,而忘宗族乡里之 情。或头畜相侵,或财物相亏,辄生暴怒,或相殴骂,或 相告讦,或相屠戮。原其所以,皆由不知宗族之情乡 里之义。苟或知之,则相亲相爱,惟恐无日,奚暇争竞 哉?且蝼蚁微物也,一穴之宫与众居之,一拳之台与” 众临之,一粒之食与众聚之,一虫之膻与众共之。可 以人为万物之灵,而不如蚁子之知义乎?
葬埋之法,当用赵忠敏《公族葬之图》,左昭右穆,以世 为列,不可淆乱。
胡翰集
编辑《与许门诸友论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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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见有以宗法为问者,景翰答之甚辩,顾仆有不能 释然者数事。夫大宗小宗之法,其废也久矣。《记大传》 尝载其说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 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 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 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说者谓别子为公子,若” 始来在此国者,后世以为祖。继别者,谓别子之世嫡 也。兄弟尊之,谓之小宗,继高祖者亦小宗也。又曰:“有 小宗而无大宗者,有大宗而无小宗者,有无宗亦莫 之宗者,公子是也。”说者谓公子为先君之子,今君兄 弟。又曰: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宗,为其士大夫之庶者, 宗其士大夫之嫡者,公子之宗道也。说者以公子不 得宗君,君命适昆弟为之宗,使之宗之,是公子之宗 道也。至于国之卿大夫有不出于公族者,盖未尝及 也,而士庶人之事则又略无所见,故后世之言宗法 者,止于卿大夫之有采地者,以礼断之也。然《礼》固未 尝言士庶人无宗也,且使大夫或有废而为士庶人 者,其宗法亦将随而废乎?抑否乎?使士庶人有升而 为卿大夫者,则于法宜得立宗矣,而族之适子有宗 之之道乎?抑自为后世之宗乎?《曾子问》曰:“宗子为士, 庶子为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以上牲祭于宗 子之家。”
若宗子虽不为大夫,而有世禄,则自以上牲祭之矣。虽世子子为大夫,亦无加焉。惟大宗之子无世禄,而小宗系士庶人之子孙,其有庶子为大夫者,乃以上牲祭宗子之家。
是所谓宗子者,其卿大夫之世适乎?其有非卿大夫 之世适而士之世适者,其兄弟为卿大夫,遂以适士 为宗子,可乎?孔子曰:“宗子为殇而死,庶子弗为后也。” 或大宗之世适,有绝其后也,族人可继以为后乎?抑 亦弗为后乎?苟不为后,则大宗废矣。
“勿为后” 者,其兄弟径自继祖祢,勿为殇子后也,非废宗也。
大宗既废,则族人皆五世则迁之宗也,其于疏属,终 不能合而为一,则所谓“尊祖”者,得无有未尽乎?百世 不迁之宗,其死也,族人为之服齐衰三月。其母死、妻 之死也亦然。五世则迁之宗,其死也,当服者为之大 功九月。其母、妻之死也,何独无服乎?后世宗法不行, 宋儒往往欲立小宗之法。今士庶人之家,祭祀有用宗子法者,亦合于礼之意乎?抑以古卿大夫之事,而 今士庶人行之,得无僭乎?朱子之述《家礼》,固欲同志 之士熟讲而勉行也。其于祭祀之礼,未尝不严于主 人主妇之位,则固寓宗子之法矣。不然,则亦有可处 置者乎?《太宰》“以九两系邦国之民,五曰宗,以族得民。” 其所谓得民者,岂止于今记礼者之言乎?将犹有可 推者乎?此皆所未喻也。诸君讲学之日久矣,苟不鄙 而卒见教焉,则幸矣。
罗虞臣集
编辑《小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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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重本始,联族属,叙亲疏,别嫡庶,莫大乎宗法。《传》曰: “继祢之为小宗。”何也?小宗,别子之庶子也。庶子不得 祢父,故以长子继己为小宗也。是故继祢之嫡,诸弟 宗之。至二世之嫡,其父之诸弟,曰“叔叔之子,曰同堂 兄弟共宗之。三世之嫡,其再从,伯叔兄弟共宗之。四 世之嫡,其三从之,伯叔兄弟亦共宗之。”举三从而同 父同堂再从之伯叔兄弟可知也,是谓小宗。至于五 世。四从兄弟,视小宗之高祖为高祖兄弟无服也。故 各祖其祖为宗,其得各自为宗可也,谓其为高祖异 也。宗之言尊也,尊无二,明无二嫡也。宗以五世为限, 服尽也。服者,先王所用,为宗子联属族人之具也。服 尽则亲尽,亲尽则庙毁,故曰:“祖迁于上,宗易于下。”此 之谓也。然自汉儒论释纷如,卒不可解。孔颖达曰:“族 人一身事四宗,并大宗为五。”考诸《礼经》,原无四宗之 说。假令四宗为之宗法,视子孙互有异同,族人以一 身事之,将谁适从?此决知其不能也。四宗之说,起于 班固。固之言曰:“宗其为高祖后者为高祖宗,宗其为 曾祖后者为曾祖宗,宗其为祖后者为祖宗,宗其为 父后者为父宗。”此固臆说也。夫大宗以始祖为宗,小 宗以高祖为宗。宗至四世,族人虽各有曾祖及祖祢 之亲,然视之高祖,彼皆支子,支子不为宗,得为宗者, 高祖所传之嫡而已,是宗安有四乎?或曰:“《礼经》所称 曰继祢,曰继高祖”,何谓也?曰:“据其初言,则为继祢;自 其终”言,则为继高。祢之传嫡,下及元孙,推而上及于 祢,然后为小宗者备矣。夫小宗以五世为率,五世之 内,虽父子祖孙相承,然世止一嫡耳,序之以昭穆,别 之以礼义,而后族人尊之为宗,故曰“宗子有君道焉。” 如固之说,则宗有四嫡,庙有二主,丧有二孤,土有二 王,甚非古者所以定名分、防僭夺之义。或又曰:“人之 族类蕃庶,有高祖同而曾祖不同者,有曾祖同而祖 不同者,有祖同而祢不同者。吾为嫡可以主吾曾祖 之祠,不可以主曾祖叔之祠;可以主祖之祠,不可以 主祖叔之祠;可以主祢之祠,不可以主诸叔之祠。谓 其各有子孙也,则宗安得不分而为四?”曰:“夫群族之 有宗子,犹裘之有领也。五世之族无二宗,犹裘之无 二领也。”故嫡子可以宗父,而宗子之嫡不得为其父 宗;嫡孙可以宗祖,而支子之孙不得为其祖宗;嫡之 曾孙可以宗曾祖,而支子之曾孙不得为其曾祖宗。 何也?以义屈也。服属未斩,则尊不可贰也。《五服》之外, 支之嫡始得为宗者,谓高祖已迁也。故尊其曾祖为 高祖。可以自宗,尊有所伸也。五世未竭,则高祖在上, 曾祖以下,皆子孙也。子孙同享高祖之庙,统于尊也。 祭同庙,享同时,群族之兄弟同在也。宗之嫡主,高祖 及其曾祖祖祢之献,而兄弟各佐献其祖祢于同堂 之上,是故无夺嫡之嫌。而一庙同享,子孙曷常不各 尽其孝。思哉!曰:《内则》有云:“夫妇皆齐而宗敬,终事而 后敢私祭。若子之说,庶子无私祭乎?”曰:“此小宗事大 宗之礼也。小宗虽有嫡子,然要诸大宗则庶也。小宗 虽奉四代之祭,然要诸大宗则私也。故祭先公而后 私,先大宗,后小宗,尊卑之义也,非庶子私之谓也。《大 传》曰:‘庶子不祭,明其宗也’。斯先王所以重嫡庶之分, 而谨偪僭之防者也。”曰:“然则老泉《宗法》非欤?”曰:“洵以 高曾祖祢之嫡分为四项,是惑于四宗之说也。其言 曰:‘继高祖之嫡祈死而无子,故其宗亡而虚存。继曾 祖者,曾祖之嫡宗善,宗善之嫡昭图。继祖者之嫡序, 序之嫡澹夫洵之曾祖祖皆庶也。高祖之嫡祈死而 无子,则当以祈之弟福,福之子宗敻为宗,以继高祖, 不应自为其曾’”祖立宗。既为曾祖立宗,则洵祖当宗 宗善,洵父当宗昭图,不应复舍曾祖之嫡,而又自为 其祖立宗。今人孰不欲尊祖而私祢?然充洵之说,是 率天下乱嫡庶之分也。何者?大宗之嫡通夫百世,故 百世之小宗宗之;小宗之嫡止夫五世,故五世之群 兄弟宗之。五世之内无二嫡,犹大宗也。故曰:“大宗率 小宗,小宗率群族。”族人之所事者,此二宗耳。不然,则 先王之宗法也。犹官多而令烦,欲求其致理也,得乎?
《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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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问谱法进黜。曰:“他姓之子后吾宗,虽成派,吾其犹 黜诸?吾宗之子为他姓后,虽易世,吾其犹进诸? 谱法:自大夫而下及士庶人有善行者,死则书卒,馀 则书没。其自大夫而上书,则各以其制。未冠而死书 殇,殇有成人之行,书‘蚤卒。《记》曰:‘能执干戈卫社稷,虽欲勿殇也’。不亦可乎’?”故吾谱敢窃例于仲尼。
谱妾始自吾谱,何也?以义起也。昔鲁庄之成风也,文 之嬴也,襄之归也,成之姒也。妾也举以子,故书薨、书 葬、书夫人,《春秋》之义也。妾有承宗之子,吾奚其不谱? 且闻之《礼》称“妾有子,祔于祖姑之庙。”庙可祔?独谱乎 哉?独谱乎哉?或问:世有谱其出嫁之女者,曰:“多乎哉? 彼则自有谱。”
吕柟语录
编辑《春官外署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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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材问:“祭止高祖,《礼》之制也。宗子世数多速,及如宗 子易世,而高祖之上当祧,有叔伯父者,视高祖以上 之祖犹为高祖也,则将祧之于彼以祀之也乎?”曰:“祧 之于彼而祀之,礼也。己亲尽,彼亲未尽也。可以己而 绝彼乎?”曰:“苟于彼也亦亲尽,则祧矣。祧而藏之于墓 所,礼与?”曰:“礼也。”
初,旦问于材言:“祠堂之祭,可及伯叔祖父母、伯叔父 母否?”材应之曰:“继别为小宗,伯叔祖父母、伯叔父母 自有为之祭者矣。其可祭者,其子姓同居与无后者 乎?”问于先生,先生曰:“是也。然初氏闻其族人亦多支 庶,有不能祭者,为是而不忍启东之厚也。吾尝谓父 母之多男子者,众子贫,一子富。富者岂可以众子之” 贫而缺父母之养哉?伯叔父母有不能祭者,聚其子 孙同祭之可也。
《礼部北所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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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荩问:“徽之宗祠,一族之主咸集,其椅棹杯箸遍 设,则地不能容,或有局定而不加减,又甚简亵。若只 祀始祖及高曾祖考之大宗,然其所费又多取办于 支子,而其祖考不与,情如之何?”先生曰:“所祀惟始祖 及高曾祖考之大宗为是。若群主毕聚,于情则不亲, 于礼则不严,当各祭诸私寝。且始祖众所同出,立春” 祭先祖,先祖亦所同出,皆支子所当祭者,亦可以伸 其敬矣,何必其祖祢在此而后为之?若主祭则不拘, 《宗子》曰“于礼则不严”是矣。何以谓于情则不亲也?曰: 亲言乎其仁也,严言乎其义也。既有我之高曾祖考, 又以他人之高曾祖考混之,其对越之情斯不亲矣, 其可乎?
周怡语录
编辑《谕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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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慨夫谱系不具,义分不联,贫富异居,耕商异业,流 居寓处,久渐睽疏。恐今之可知者八世,后来亦复不 可知已。不可知,则与殊方绝域之人无异也。自吾祖 一脉所分,服且未尽,其势将至于殊方绝域之人,视 之不甚可惧也乎?顽忍锢私,其谁之愆?静言思之,何 颜立天壤间,异日何面目见祖先于地下?平居谈论, 孰不曰“万物一体”,实见诸行事,不免裂一体为秦越, 此不肖怡所深惧也。谨据所闻知的然无疑者,仿《苏 氏族谱》谱之,以授后人。若夫婚丧患难,往来相助,凡 吾昆弟,皆能勉之。敬老恤孤,赒贫振弱,使一族之人 咸得分愿。怡愧未能,空言何补。姑随力所及,勉为族 人岁办墓祭之费,俟后渐图之。更以望族之贤者, 凡吾兄弟自今以往,无逞小忿,无伤懿亲。今日合祀 子姓之众,皆祖宗一人之衍也,非自他来也。族中或 有小忿不平,即思祖宗本源,不可忘也。良心戚戚,天 亲自合,非望吾贤兄弟辈而谁望是祀也,有数善焉: 一众心以明祀事,尊祖敬宗也;六十以上、二十以下, 免出分例,优老慈幼也。岁轮三人经管序贤均劳也。 子姓群聚,肃肃雝雝,敦薄还淳,民德归厚。呜呼,吾贤 兄弟、贤子孙,共勉守之无斁。
罗洪先宗论
编辑《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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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读宋濮王典礼,乃知载籍能惑人也。当是时,言礼 之臣皆贤智,其发明宗法与为后之义,可谓切至矣。 然考其事不合,揆其义未尽,岂因袭者其入久,师承 者其守专,附和者其言辩,卒无以自解哉?学者以其 言本《三礼》,又订于伊川之疏,遂为百世不易。至论不 复详考本末同异,余恐将来之误,不特一濮议也,乃 著论,俟君子断焉。按宗法载在《小记大传》,其言曰:“君 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盖言诸侯 绝宗,不可与族人齿也。是诸侯以上无宗法可知矣。 又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宗其继别 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 则迁者也。”盖言宗法为公族卿大夫设也。诸侯之始 封也,有人民社稷之寄,有朝觐、聘享、祭祀省助之政, 势不能自领其宗,而公族无统,国人不可得而治也。 诸侯绝宗,大夫不可得而祖也,故设宗法系之。别子 者,始封始徙之诸侯之嫡次子。继别者,嫡次子之世 嫡也。世嫡相传,庙祀别子,百世不迁,谓之大宗。大宗 百世,庙祀别子,则联“属别子之子孙,亦百世而不改, 宗者大,故曰‘此大宗也。继祢者,世嫡之弟及其次子, 或嫡或庶者也。生则从世嫡以祭,没则其子祢之,至 于五世则迁,谓之小宗。小宗祀祢,则联属者止于祢之子孙。五世亲尽,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宗者小,故曰 此小宗也’。”是皆自始封诸侯言之者也。又曰:“有小宗 而无大宗,有大宗而无小宗,有无宗亦莫之宗者,公 子是也。”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子其为士大夫之庶者, 宗其士大夫之适者,公子之宗道也。盖言诸侯之适 世居君位,而世世又有嫡庶次子,所谓公子也。公子 不比于始封之别子为祖,无二统也。一君必立一宗, 使领群公子及公孙,而其宗亦有大小焉。“宗其嫡者 为大宗,宗其庶者为小宗。大宗小宗,皆五世而迁者 也。有嫡无庶则宗嫡,是谓有大宗而无小宗。有庶无 嫡则宗庶,是谓有小宗而无大宗。嫡庶惟一,是谓有 无宗而亦莫之宗。”嫡庶惟一者,无群公子也。己无宗, 亦莫为人宗。多嫡与庶,即所谓以其庶宗其嫡,乃公 子宗法之正也。是皆自继世诸侯言之者也。《宗法》尽 于此,则知庶人以下无宗法又可知矣。盖天子诸侯 者,统夫人者也,非五宗之谓也。庶人者,统于人者也, 比、闾、族、党之谓也。刑不上大夫,而后豫制之以礼,故 曰:宗法为公族、卿大夫设也。古制废,贵贱殊势,宗法 不可复行矣。世儒守陈言而不察时变,乃比附曰:“天 子,大宗也;诸侯,小宗也。入继大统者,不得顾私亲。此 为后之义也。”於乎!易父子之名,失君臣之义。礼乐不 兴,刑罚失措,其必由此也夫!盖其不详考之过也。《礼, 丧服斩衰》为人后者。子夏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 以尊服服之。”盖言受重大宗,始有此名。非大宗,则无 为人后者也。又曰:“如何而可谓之后?”同宗则可,言惟 慎所择,不必其亲者也。又曰:“如何而可以为人后?支 子则可。”则知不夺人之宗以承重也。又曰:“为所后之 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言若子,明 承重情不可二也。又曰:“为人后者为之子”,申若子之 义。所谓推类至义之尽也。《齐衰》曰:“为人后者为其父 母期。”《传》曰:“何以期不二斩也。”特“重大宗者,降所尊也。” 又曰:“尊者尊统于上,卑者尊,统于下。大宗者,尊之统 也。大宗者,收族者也。”盖言尊统于上,君也。宗子收族 统于下,有君之道焉。比君之义,故降服。降其服,不没 父母之名,恩与义两得者也。又曰:“为人后者孰后?后 大宗也。”盖惧昧为后之义,乱父子之服,故申言以别 之。是知为后止于大宗,无二后也。《小记》曰:“庶子不祭, 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无后者有祔。”则 知小宗虽无后可也。凡一封君,大宗一而小宗四,大 宗之主一,而四宗之主不知凡几。必大宗而始成此 服,则知非为后者,其服不必皆斩,而降者不必皆不 杖而期也。必为后而后降,则知天子诸侯之与庶人, 不可以类推也明矣。是何也?天子诸侯无降服,则知 无为后者也。天子诸侯之礼也,有子则继,无子则及, 故公子各有大小宗,而不比于别子之祖。其死也,公 子祔于公子,而不各为庙,盖以序或相及,必至夺宗 故也。故当其及也,即公子之长子亦当承之,何必拘 于支子乎?其不及也,则虽庶不得以干嫡,何至择于 同宗乎?不著其服者,臣于君服必斩,不问其序,而皆 以先君之道终焉,则鲁之闵僖是也。夫闵僖以弟传 兄,诸侯也,而其礼已若父子,况为伯叔侄者哉?又况 为天子者哉?盖其统不止于公族,故其义亦不止于 为后。义有所重,则礼有所加,不敢以卑者之辞名之。 所谓尊者,尊统于上是也;庶人无为后,则又其微也。 先王之为政也,鳏寡孤独有养而死徙者无出乡,礼 不下庶人。其丧也,人得而主之,所谓择之五服之内, 择之前后家、东西家,或其里尹主之是也。故曰:“丧有 无后无无主,有主则不必后。”此圣人之责实也。故天 子诸侯之后也,皆不可比于大宗,强以大宗推之,持 重比于为君,而父母降服,比于族人之不敢以戚也 止矣。族人不敢戚君,君未始即没其名,而今之为后 者遽改父母之名,其义也何居?且择后于同宗,亦不 必皆伯叔侄也。《礼》曰:“族人以支子后大宗。”是亦将以 族人之名称父母乎?称以族人而服以齐衰,恐圣人 之裁礼,不如是之舛且背也。此亦不详考之过也。
《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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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有为后,而小宗无后,何也?”按《礼》,大宗子之丧也, 五服之内,亲者月筭如邦人。月筭者,服之月数也。邦 人,五服之外者也。宗子及母与妻之丧,丈夫妇人皆 齐衰三月。其亲者月数从五服制,服从邦人。是自三 月至于期,合亲疏而皆以齐衰服之,虽大夫之期不 敢降焉,何其尊也?庶人为国君,畿内之民为天子齐 衰三月而已,邦人服宗子,无少杀焉,何哉?以宗子有 君道,故比其义也。何谓义?尊统是也。天子国君统世 人,世人非此统不治,故谓之世统。世统者,尊无上,前 所谓尊者,尊统于上是也。宗子统宗人,宗人非此统 不治,故谓之宗统。宗统者,尊亦无上,前所谓卑者,尊 统于下是也。小宗子之丧也,父为之三年,曰:“继吾祖 也。”丈夫妇人之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非独避大宗 也。其统小,义故微也。故大宗立后,所以收族也,收族
所以尊祖也。尊祖者,不敢以先祖之遗逮于刑戮,故执宗法治之。尊祖故敬宗,敬宗故为所后尊。服齐衰加而斩三月,进于三年,尊之至也。族人有支子,不敢 得而私焉,曰:“是吾先祖之所托,非吾所独尊也。有宗 而后族可收,宗庙可严,是吾考、吾祖、吾曾、吾高,皆从 此而有托,吾何爱焉?”故为人后者,不言所后父。雷氏 之言曰:“其所后或祖、或曾、或高,未可豫定。”故阙之也。 呜呼!似矣,而未尽也。为后者独为彼乎哉?盖其祖也, 为其祖,故所后不得以为子,而己亦不得斩于父。是 乃至公之心,圣人所自裁者也。小宗无为后也,势也。 祖迁于上,宗易于下,五世《易》,无复续矣。其族统于大 宗,而其亲分于四宗,丧主于其亲,祭祔于其祖,又何 后之有?其为大夫士者,则为之置后。置后者,暂假以 行大夫士之礼,盖主其丧者也。其无爵也,男主同姓, 女主异姓,则皆其亲也。其庙也,继高者绝,“继曾者得 主之矣;继曾者绝,继祖者得主之矣;继祖者绝,继祢 者得主之矣;继祢者祔祖,继祖者祔曾,继曾者祔高”, 则皆其祖也。舍是而必于为后,则是专其货财,处其 宫室而以为己私,有识者必所深耻而不为。而庶子 昆弟之旁亲无赖者,皆可觊觎,而幸其祸及,是开自 私之端,圣人所必禁也,而可以为训哉?故曰:“小宗无 后者当绝”,非圣人之忍也,势也。天子诸侯不言后,则 又其重者也。天子者,奉天命以临天下;诸侯者,禀天 子命而致之国人。故继天而为子者,谓之天子。诸侯 尊王而为之臣,则皆王臣,非祖所独专者也。故曰:公 子之公孙有封为国君者,则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 子。夫公孙非自绝于公子也,以其有所禀命,非公子 所独专也。故封君之子臣昆弟,封君之孙臣诸父昆 弟,言禀命之重,无弗斩焉者矣。周之郊也,以稷配,而 明堂以文王,不专于祖父,何也?以其奉天,故先尊而 后亲也。故曰:“我其夙夜畏天之威,于时保之。”保有天 命,而后先祖之祀可以无坠,此天子之所守也。“故崩 薨者有世及而无为后,践祚者无尊卑而称先君。大 宗之后,必择支子,固不夺人之宗,又以肖贤也。先君 之继,必顺统序,固不逆天之伦,亦以防乱也。”此其说 不可得而同者也。宗子殇而死,庶子弗为后,盖代其 宗不成其庙也。非殇则择之族人。故宗子之后无兄 弟及兄弟是殇之矣;而天子诸侯有世有及,是岂以 殇事先君乎?此其说不可得而通者也。事以先君,则 先君后夫人无弗斩焉者矣。事先君之祖父母、父母 昆弟,无弗若子焉者矣。事之若子而不称子,不敢以 私昵辱先君,先君之义重于父也。己之父母享其尊 养而不易其封,受之先君,非己所独专也。故曰:“幼不 诔长,贱不诔贵。”又曰:“父为士,子为大夫,葬以士,祭以 大夫。”何不以大夫葬也?重先君之命,不忍死其亲也。 其或重私恩,致殷礼,则亦不可渎于庙,不可齿于先 君之亲,此会通之宜。礼虽不言,可以义起矣。自夫昧 于宗统者,既陷君于夺亲;昧于世统者,复陷君以干 正。使圣人制礼曲折之详,皆为固僻难继之说,则世 儒之陋,载籍之繁启之也。《传》曰:“罪多而刑五,丧多而 服五。”上附下附,列也。呜呼!彼固附于上下矣,而卒以 陷君,则又何说哉?故曰:“礼仪三百,威仪三千,待其人 而后行。”
《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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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不可行于今者有三,封建不复举,学校不复修, 井田不复制,其不可行者势也。古者风气醇穆,灵哲 汇生,故圣人之立极也,必分土置牧,以共天位,而封 建之典行焉。是故诸侯世其国,别子,世大夫。于是立 三庙,设坛𫮃,得干祫,祭有圭田,食有采邑。有家老以 治其事,有仆圉台舆以供其役。夫物备而后礼严,礼 严而后义立,义立而后势行,势行而后法可尽。故名 之《宗子》而族人莫不听焉,期功以下莫敢戚焉,此名 实之应者也。今之大夫,起于白屋,非有尺寸之籍也; 载符而出,受代而旋,非有定位可以长子孙也。致其 事即食其力,非有礼貌之隆于族类也。故纨裤之后, 同于隶厮,至不自给,则转徙而流亡。其或怀贿败官, 又皆怙恶污俗。其身之不自淑,而又遑恤其他?此其 不可行者一也。《毕命》曰:世禄之家,鲜克由礼。敝化奢 丽,万世同流。盖自成周之时有。然其不至陵荡者,维 持之素耳。是故师氏正其行,保氏授其文,成均养其 和,司谏考其过,司马正其射。不幸而族人罹刑,王曰 “宥者三”,有司曰“辟者三,而卒致于甸人。”此豫道谕而 防禁之,故其教易尊,而后爵可命也。及其风俗既成, 耳目不杂,则蒸渍优游,馀韵不殄。虽以春秋之衰,僭 乱已极,而名卿大夫国不乏人,如鲁之孟献,晋之子 犯,齐之平仲、郑之子产,秦之蹇叔,吴之季札,楚之叔 敖,何易哉?是皆礼教之效也。汉承秦制,郡县破灭,世 家二“千石皆以锄治彊宗豪右为政,又惧其势未易 解也,迁其宗于近郊以离贰之。”于是景、屈诸田之族, 皆为关内编氓,不得复缵其世业。其后经术盛而礼 教衰,功利炽而争夺起,“淮南七国连从以畔,而功臣 得侯封者不数传,皆以罪恶国除。此皆奉朝请,天子所亲治犹且尔,况令其分土得专制哉!此”其不可行 者二也。夫人之为恶,非必其性成也,要亦有以驱之 矣。古之选士,不于商贾,为所计者卑,而所存者薄。志 分则业不精,力劬则虑不远,故为善者贵有赖也。三 代之制,必有夫田分业定,衣食足,然后责其不肖,虽 有非僻之心,不敢肆矣。夫饔飧不至,父子不能保其 亲,况众人乎?是故行劫起“于攘伐,攘伐起于聚积,聚 积起于虑不足,无不足则乱国之民可使由礼。”今士 闻非不尊也,象魏宪典非不异也,搒掠烙黥刀礩熸 剔之器非不惨且毒也,卒不能使游食者外无异谋。 乃欲假服制,联亲属,抗宗法,以复古道,岂不谬哉!此 其不可行者三也。于势稍顺而分得为者,惟藩封与 勋戚近之,然所存者势而已,非其要也。将欲维持族 类以附于小宗,其为说亦有三:尊尊老,老贤贤,惟所 遇焉,斯可也。视其族行辈长者得主之,斯尊尊矣;无 已行卑而年高者得主之,斯老老矣;无已而德谊足 称,年行虽卑,亦得主之,斯贤贤矣。此宗法之变也。宗 法变为后之义亦变。《孟子》曰:“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 世儒两考之嫌,必是之取矣。虽然,得其常则父母一, 不得其常则父三而母八,独两考哉?彼其实固未变 也。《诗》云:“拊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盖 言恩也。是故一者指所生而言,实之谓也;变者指其 恩而言,情之谓也。情有变,实不可变,斯固物之一本, 民之宜也。《礼》斩衰曰“慈母”,何也?子夏曰:“妾之无子,妾 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 生养之,死葬之,皆得如母,贵父命也。是故慈母之名, 本于父命,非其生之谓也,情也。无子而后人之子,其 父母命之,所后者幼,而畜之若子然,将不得比附矣 乎?附其列矣,其于所后,虽父母名之可也。此载之律 令,圣人所不违也。既死而人为之后,比于置后,执其 丧,奉其祭,事其亲属,而不得以“父母”名之,则犹行古 之道可也。今之民散久矣,各私所有而莫与相谋,惟 有后则攘伐之奸不作,斯固所谓民之宜也。与民宜 之,圣人亦安得而违之?呜呼!此古今之辩也。
高兆麟集
编辑《生日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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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人于诞日,延集宾朋,呼优称觞,不论家之有无,一 以侈盛为贵。曾记往昔以年高分尊方做生日,今则 二十、三十,虽在卑幼亦做矣。往昔凡遇齐头,必至七 十、八十以及五六十方做,今则年年而做之矣。人之 肯做生日如此,所以重吾生也。夫必有身而后有生, 重吾生者所以重吾身也。抑思此身何自而来乎?非 “祖宗所遗乎?然而祖宗往矣,而祖宗之心念注在子 孙,凡我昆弟伯叔以至宗族,孰非祖宗之遗,孰非祖 宗心念所注,能以重吾生、重吾身之心。一仰思于祖 宗,并体祖宗心念所注,以推及昆弟叔伯宗族,方为 真重吾身,方为不虚。此生虽年年做生日,不碍矣。”今 以此意定为生日会。是会也,不论尊“卑长幼,凡遇生 日,泒分有三,上者五分,次三分,再次二分。在尊长则 呼卑幼而饮之,在卑幼则奉尊长而祝之。置簿一扇, 轮一直会,一月一转。如此则常常相聚,意气联属。或 不闻祖德者,则问之尊长;或不谙世故者,一型于大 方仁义”之训日闻,礼法之防自谨。且有学问商量,有 缓急倚赖,面熟而心自齐,情真而气自洽,必不至逾 越规矩,败坏伦常,以自安于浮薄,甘为名教中之罪 人矣。夫人而为名教之罪人,身将不保,非自弃其身, 乃弃吾祖宗所遗之身,于生日何有焉。必如此重身 敬祖,敦宗族,厚风教,数善兼备,则亦何惮而不为耶? 愿自吾门始之。《孟子》论乡井而曰:“出入相友,守望相 助。”乡且如此,况于族乎?况为身以敦族乎?我知人必 乐之矣。又如每房生子,是添丁之喜,亦吾祖宗心念 所注,血食所关,如例举焉,未为不可。
昔人有“真率会” ,当时会僚友且然,而况宗族?夫真率宜莫真率于宗族矣,只宜照分设肴,务期可口饱腹为止,若侈张,便不得名“真率。” 《规例》十二则附后:
一、是会专在敦伦,非取饮酒宴乐,务期人人毕集。《俗 例》常有,“宁可人不到而分,要到,是重分不重人。”今此 专在聚人,纵分可以不到,人不可以不到,分不到罚 五分,人不到罚壹钱。
一、是会务期久远。此举虽创自麟意,曾闻先世有行 之者矣。柰何中叶而废,以前律后,不令人视今犹昔 之感耶?唯是行止全系乎人,所谓“人存而政自举。”凡 我前辈后进铮铮不乏,岂甘自弃,以致中坠?谆切谆 切!
一、是会专尚俭朴,或遵《五簋》,或取三养。不然,先设面 数盂,再佐小碟供饮,务期便于举行,安于人情为止。 再不然,人多分少,总待一月之中,或二人合举,即一 月之中若无同寿者,亦不妨再俟,以三人为率,总是 权宜经久之计。
一是会谨循礼法。凡遇尊长生日。子侄断宜竭诚登堂称祝。如不到者罚五钱。
一、是会分礼有节。凡遇散寿,则照数捐分。若正寿,则 于常分之外加一倍焉。
一、是会规矩一定,凡寿期先五日发单敛分,而值会 之法,一月轮一人司之,庶无紊乱遗忘之弊。其有宜 发单而不发单者,罚二钱。
一、“是会务遵谦让,宗族䜩会,不比寻常聚饮觥筹交 错之间,更宜寓以礼让相先之意,不得泛习虚浮,偶 因杯酒而盛气相加。如蹈此辙者,罚三钱。”
一、“是会登记宜详。每年置簿一扇,登记聚会并人数、 分数,以验会中增盛之美。如簿到不登记者罚一钱, 并簿遗失者罚一两。”
一、是会立法甚严,凡一切罚银,俱于次日值会者征 出,贮于五房当铺之中,以俟公举之费。如征不出者, 合族坐征,无致中阻,以期遵守。或曰:“以卑幼而罚尊 长,似为未便。不知尊长以礼自持,必不致罚。”即或偶 有之值会者,须禀过族长,遵族长之命往征。是情理 之甚当,而事之极可行者。
一、是会成人入会,凡某位生几子、某人几岁,俱开载 簿上,以便查。其至十六岁,即敛分入会,定为永例,不 致遗漏躲避。
一是会添丁宜庆遇某房添丁值会者。即登记生年 月日于簿。以兆生生不已之庆。随发单敛分举贺如 例。
一、是会交接有序。如前月某人值会,下月交送某人, 其一一事体开载如例。又书“某月某人交与某位掌 管。”如此写记明白。庶不至差错起推诿之弊矣。
右十二则,可谓详之详矣。原以“聚会为美,非欲以本枝一叶,漠然如行道之人,一切不相关切。甚且等而下之,流为浇薄,蹈习市井,平常不觉,一当聚会,便尔手忙脚乱,无安身之处。如是者非无人,吾见亦屡矣。纵其人不足惜,追念祖宗,忍见斯状。然所以致是者,总是平日不闻格言正论,不见尊辈长者,虽欲不如” 是,不可得也。麟今创是,要见何心?且派分既分,设席又合,称家有无,各随其便,非强人以所难也。凡我贤达,宜深维之。御李山人麟又跋。
于镒中说
编辑《合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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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有亲疏,而在我公之以仁;恩谊有隆杀,而在我 处之以义。此教于家者,以一身率众身,九族莫非吾 心之所体也。然同宗有贤愚贫富之不齐者,可不辅 之以法乎?”族中有田十顷者,劝出义田五十亩;有三 顷者,助田十亩。中间递为增减,而二顷以下免之。择 族人之朴实不欺者,主田税之出入,会众以赒给同 族之不足。凡沾田税之惠,务尽田多之报。有事则代 劳,无事则候问后临其丧。无服,服缌麻;小功服大功。 义田之子孙陵替者,还其田,先贫后富者补其数。如 同宗之田,彼此皆寡,无田可助,则设义廪数楹,候夏 秋之时,劝出稻麦,收贮廪中,择族中之质朴者主之, 会众以赒同族之不能自存者。其廪之左立祠,以祀 入谷多而及人博者。其祠中之左右揭二板,左曰《嘉 善》,书其人之绩;右曰《愧顽》,书其吝者。岁终,集众谒祠 而读诵之,以为劝戒。此家众不能无饥寒,而养之有 法。使有一人失养,则心有外而仁义有亏,可乎?养既 有备,教不可缓。劝族中之富者,开设义塾,延有行而 文者为之师,以教子弟及同宗之无师无贽者。先授 以《小学》,莫要于“习礼。”训之“正容止,齐颜色,以约其形 体。”训之“敦孝行,和长幼,尊君令”,以约其情志。谕以奢 侈为饥寒之招,宴安为忧患之招,以导之勤俭。谕以 “博奕之荒为自弃其家,酒色之荒为自弃其身。”以导 之抑畏敏者。“之以简重,木者开之以英慧。柔者作 之,强者抑之,以导之中和。欲其悫,不欲其浮,欲其循 循然,不欲其悻悻然,以导之庄谨。及其幼仪可观,德 性有定,然后授以四子。”次读一经,次习文艺。循序渐 进,有志行道者送入儒学,以淑己淑人为心。否则居 家事亲教子,课农积谷,以备收运系官钱粮之费,以 为守身守家之地,岁为燕乐同宗之会四,其时用四 仲之月,其物用时祭之馀,豕羊各一,酒醴羞果随所 有,不必侈。其坐以尊卑长幼为序,尊者虽穉子,必位 乎上;长者虽贫贱,必以齿,酒以七行九行为节,饮食 皆后长者。择在塾童生数辈,群歌诗之乐章,以和洽 其族人不接之情。其诗以《关雎》《蓼莪》《蓼萧》《棠棣》《谷风》 《黄鸟》之什,俾族众咸知劝勉以迁善。塾师读邦法,讲 古训,为释其义,俾族众知所向方而畏法。讲读毕,命 童生诵《嘉言》。有云:“有过相补,有患相顾,岂无他人?不 如我同父。”又曰:“有恶相沮,有难相抚,岂无他人?不如 我同祖。祖父立心,欲贻安妥,无或结势,党恶多故,党 恶多故,不如不辅。”诵毕,少者送老者归,及门而返。夫 自同祖同父,至于无服,又至于同姓。教以义塾,讲法 讲古而约之以礼,养以义廪,燕会歌诗而和之以乐使亲者恒亲,疏者不薄,贤才由此出,家世由此兴,此 族众不能无愚不肖,而教之有政,使有一人失教,则 心有外而仁义有亏,可乎?学而至此,国之本自家立 矣。家齐而后国可以治,其序岂容紊乎?
陈龙正家矩
编辑《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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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范希文设《义庄》,后世慕义者多效之。然希文意存 至公,惜规矩稍阔,后人慕效,遂杂行以利心。即如读 书,岂非佳事?然养赡同宗,专以周急,若不读书者,虽 急寡助。读书营举业,虽温饱犹厚与之。不过谓举业 可博科第大门闾,非如业农仅守庐舍,无光宗族耳。 是为义耶?利耶?恤之耶?觊之耶?又义之为称,较自私 家室者而言。若通计物我,则周恤同宗,固犹一姓之 私惠,非万物共沾之理也。乃往往求免徭役,惠一姓 而累众人,又为利乎?义乎?予故体先人意,设则十六 条,非独使子孙免于利心,亦使后世真效希文者不 为非义之义。
一、义田五顷。邑例十年之内,应佥粮长二名。今欲同 民户充应,恐贻累子孙,隳殒先志;欲援官户优免,则 近惠族人,洒役通邑,义亦非安。谨按《赋役全书》,本县 每年乡饮酒礼二次,共征银一十五两,迎春银四两, 门神桃符银一两五钱。议于义田子粒中,每年粜银 二十两五钱纳官,充此三项公用。拟俟崇祯辛巳大 造黄册年分,具呈转恳申详,通邑田地,每亩筭该豁 除折银三丝三忽零。特开“陈义庄”一款,载列起征繇 帖,十年之中,纳银二百零五两,足当粮长二名之费。 而通邑业户,其十年完纳之数,亦减纤微。因是洒役, 庶可无憾。
一、义租五百馀石,除每年办粮约用米二百三十石, 纳免役银约用三十石;祭扫燕飨约用二十石;饶免 租户限米约十馀石,给管庄人户饭米五石,净馀约 二百石。通族举事有繁简,岁收有丰歉,凡有馀剩,每 年正月暇日,主人于义祠中请亲支贤明者,公同销 算存留若干,一遇凶荒,尽行加散。
一、亲友无后者,不论贫富必与立嗣。有田产及女者, 半给赘婿、半留嗣子。如亲房无可继之人,公议于远 房择而嗣之。远房又无可继,先变产价置买棺椁葬 地,馀田方入义庄公用。每岁清明前一日,守祠人备 三牲酒饭烛帛往扫其墓,馂馀即给守祠人。每墓约 费米三斗,开义租内销算。孤魂一生勤积,惠遗后人, 令无祀而有祀,以明报也。“贫无产者亦如之”,又不以 报论。
一、宗族传习不齐,耕读之外,工商经纪,悉从便业。惟 禁五条:一、不许倚势诈人,武断乡曲;二、不许刁唆词 讼,惯作中保;三、不许买充衙门员役,作奸犯科;四、不 许出家为道士僧尼,灭绝伦理;五、不许鬻身为仆,辱 及先祖,犯者不给。《条约》:“以仲秋祭祠日,会本人亲房, 同告于先灵而削其名。惟幼时为父母所鬻,非本人” 之罪,给米代赎其身;稍知自爱,仍与入谱。其前项过 恶有能痛自惩创者,本人亲房及族长会同保结,补 给《条约》册尾本名之下,仍注量关一年。查果改行,一 体永助。至有不孝不义,如殴骂尊长,渎伦鼠行,此三 者,天下大恶奇丑,改悔无门,即于闻知之日,会同族 众削去谱名,永不复入。其或不率教训,罪未及追取 条约,又不可置之不问者,姑罚。除应给事项,自一石 至十石,量犯轻重以为等差。又有因婚丧事宜关领 额米,却为赌博烟花浪费者,以后凡遇应给事宜,并 减半终其身。
一、义田本赡亲支,然亲支不得承种,恐他日有擅行 侵扣者。纵则非义,惩则伤恩。谨之于初,可以无弊。如 有自恃分尊,或诡借他人出名阴行承种者,斥告于 祠,仍三年不助,使知创悔。
一、《族谱》十年一修,有爵者主之,爵同论长。家居之日, 每岁暇时一宴亲支于义祠。如数贵同时,即共为东 主。人众则分二席或三席,先尊长、后卑幼。启用单幅 肴限八簋,勿开奢端,礼意须和。有叫呼骂坐者,次会 不启。其远支举否随宜。
顾炎武日知录
编辑《九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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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盟之列,先同姓而后异姓;丧服之纪,重本属而轻 外亲。此必有所受之,不自周人始矣。“克明俊德,以亲 九族”,《孔传》以为自高祖至元孙之亲,盖本之《丧服小 记》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之说,而百世不可易者也。《牧 誓》数商之罪,但言昏弃厥遗王父母弟,而不及外亲; 《吕刑》申命有邦,历举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 而不言甥舅,古人所为。先后之序,从可知矣。故《尔雅》 谓“于内宗曰族,于母妻则曰党。”而《昏礼》及仲尼燕居 三族之文,康成并释为父子孙。
《仪礼昏礼》“三族之不虞。” 注:“三族谓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 《礼记仲尼燕居》篇:“故三族和也。” 注:“三族父子孙也。”
杜元凯注《左氏桓公六年传》,乃谓:外祖父、外祖母、从母子及妻父、妻母、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非己 之同族,皆外亲有服而异族者。然则史官之称帝尧, 举其疏而遗其亲,无乃颠倒之甚乎?且九族之为同 姓,经传之中有明证矣。《春秋》鲁成公十五年:宋共公 卒。传曰:“二华,戴族也;司城,庄族也。”六官者,皆桓族也。 共公距戴公九世,凡十三公内除同世者四公。而《唐 六典》:“宗正卿掌皇九族之属籍,以别昭穆之序,纪亲 疏之别,九庙之子孙,其族五十有九:光皇帝一族,景 皇帝之族六,元皇帝之族三,高祖之族二十有一,太 宗之族十有三,高宗之族六,中宗之族四,睿宗之族 五。”此在元宗之时已有七族,中、睿二宗同为一世,若 其历世滋多,则有不止于九者,而五世亲尽,故《经》文 之言“族”者自九而止也。
杜氏于襄十二年《传》《注》曰“同族,谓高祖以下” ,则前说之非,不待辨而明矣。
又桓六年。孔氏《正义》谓高祖元孙无相及之理,不知 高祖之兄弟与元孙之兄弟固可以相及,如后魏国 子博士李琰之所谓“寿有长短,世有延促,不可得而 齐同”者,如宋洪迈《容斋随笔》言“嗣濮王士歆在隆兴 为从叔祖,在绍熙为曾叔祖,在庆元为高叔祖”,其明 证矣。
余丁未岁在大同,遇代府中尉俊唽,年近五十。考其世次,于孝宗为昆弟,而上距弘治之元,已一百八十年。秦、晋二府见在者,多其六七世孙。
亦何必帝尧之世,高祖元孙之族,无一二人同在者 乎?疑其不相及而以外戚当之,其亦昧于齐家治国 之理矣。
《路史》曰:“亲亲,治之始也。”《礼小记》曰:“亲亲者,以三为五, 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是所谓九族者 也。夫人生则有父,壮则有子,父子与己,此小宗伯三 族之别也。
《周礼》:小宗伯“掌三族之别,以辩其亲疏。其正室皆谓之门子。”
父者,子之祖,因上推之以及于己之祖;子者,父之孙, 因下推之,以及于己之孙。此《礼传》之以三为五也。己 之祖,自己子视之,则为曾祖王父;自己孙视之,则为 高祖王父;己之孙,自己父视之,则为曾孙;自己祖视 之,则为元孙。故又上推以及己之曾、高,下推以及己 之曾元,是所谓以五为九也。陈氏《礼书》曰:“己之所亲 以一为三;祖孙所亲,以五为七。”《记》不言者,以父子一 体,而高元与曾同服,故不辨异之也。服父三年,服祖 期,则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而皆齐衰三月者,不 敢以大小功旁亲之服加乎至尊。故重其衰麻,尊尊 也;减其日月,恩杀也。此所谓上杀服。适子三年,庶子 期,适孙期,庶孙大功。
“适孙” ,传重者也。有适子者,无适孙,则长子在,皆为庶孙也。
则曾孙宜五月,而与元孙皆缌麻三月者,曾孙服曾 祖三月,曾祖报之亦三月。曾祖尊也,故加齐衰;曾孙 卑也,故服缌麻。此所谓“下杀服祖期”,则世叔宜大功, 以其与父一体,故加以期。
《周道》亲,亲至重者莫如兄弟。兄弟之子进而为期,其服同于子;父之兄弟进而为期,其服同于祖父。故曰:“死丧之威,兄弟孔怀。”
从世叔则疏矣,加所不及,故服小功。族世叔又疏矣, 故服缌麻。此发父而旁杀者也。祖之兄弟小功,曾祖 兄弟缌麻,高祖兄弟无服,此发祖而旁杀者也。同父 至亲期,同祖为从大功,同曾祖为再从小功,同高祖 为三从缌麻。此发兄弟而旁杀者也。父为子期,兄弟 之子宜九月,不九月而期者,以其犹子而进之也。从 “兄弟之子小功,再从兄弟之子缌麻,此发子而旁杀 者也。祖为孙大功,兄弟之孙小功,从兄弟之孙缌麻”, 此发孙而旁杀者也。盖服有加也,有报也,有降也。祖 之齐衰,世叔从子之期,皆加也。曾孙之三月,与兄弟 之孙五月,皆报也。若夫降有四品,则非五服之正也。 观于九族之训,如丧考妣之文,而知宗族之名,服纪 之数,盖前乎二帝而有之矣。后魏孝文太和中,诏延 四庙之子,下逮元孙之胄,申宗宴于皇信堂,不以爵 秩为列,悉序昭穆为次,用家人之礼,此由古圣人睦 族之意而推之者也。
《爱百姓故刑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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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君之于天下,不能以独治也。独治之而刑繁矣,众 治之而刑措矣。古之王者,不忍以刑穷天下之民也。 是故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间,宗子治之。其有 不善之萌,莫不自化于闺门之内,而犹有不帅教者, 然后归之士师。然则人君之所治者约矣。然后原父 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 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夫然,刑 罚焉得而不中乎?是故宗法立而刑清,天下之宗子 各治其族,以辅人君之治,罔攸兼于庶狱,而民自不犯于有司。风俗之醇,科条之简,有自来矣。《诗》曰:“君之 宗之。”吾是以知宗子之次于君道也。
《庶民安故财用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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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之所以不安,以其有贫有富。贫者至于不能自存, 而富者常恐人之有求,而多为吝啬之计,于是乎有 争心矣。夫子有言:“不患贫而患不均。”夫惟收族之法 行,而岁时有合食之恩,吉凶有通财之义。本俗六,安 万民;三曰联兄弟而乡三,物之所兴者,六行之条,曰 睦,曰恤。不待王政之施,而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 养矣。此所谓“均无贫”者,而财用有不足乎?至于《葛藟》 之刺兴,《角弓》之赋作,九族乃离,一方相怨,而缾罍交 耻,泉池并竭,然后知先王宗法之立,其所以养人之 欲而给人之求,为周且豫矣。
宋范文正公苏州义田,至今裔孙犹守其法,范氏无穷人。
《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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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氏《礼书》言:“周之盛时,宗族之法行,故得以此系民 而民不散。及秦用商君之法,富民有子则分居,贫民 有子则出赘。由是其流及上,虽王公大人亦莫知有 敬宗之道,寖淫后世,习以为俗。而时君所以统驭之 者,特服纪之律而已。间有纠合宗族,一再传而不散 者,则人异之,以为义门。岂非名生于不足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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