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一百一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
第一百一卷目錄
宗族部總論三
曹端夜行燭〈家訓〉
胡翰集〈與許門諸友論宗法〉
羅虞臣集〈小宗辯 譜法〉
呂柟語錄〈春官外署語 禮部北所語〉
周怡語錄〈論族〉
羅洪先宗論〈上篇 中篇 下篇〉
高兆麟集〈生日會約〉
於鎰中說〈合族〉
陳龍正家矩〈宗族〉
顧炎武日知錄〈九族 愛百姓故刑罰中 庶民安故財用足 分居〉
家範典第一百一卷
宗族部總論三
編輯明曹端夜行燭
編輯《家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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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張公藝九世同居,北齊、隋、唐皆旌表其門。麟德 中,高宗封泰山,幸其宅,召公藝問其所以睦族之道。 公藝取紙筆以對,乃書「忍」字百餘以進。其意以為「宗 族所以不協,由尊長衣食或有不均,卑幼禮節或有 不備,更相責望,遂為乖爭。苟能相與忍之,則家道雍 睦矣。」上善之,賜之縑帛。「吾家倘欲以雍睦傳世,上為」 祖宗出色,下為子孫垂訓,當以張氏為法,毋曰「我惡 人也,豈敢傚好人哉!」
「人在患難之中,則內而宗族,外而鄉里,皆來憂恤。及 事平之後,則各私其私,各利其利,而忘宗族鄉里之 情。或頭畜相侵,或財物相虧,輒生暴怒,或相毆罵,或 相告訐,或相屠戮。原其所以,皆由不知宗族之情鄉 里之義。苟或知之,則相親相愛,惟恐無日,奚暇爭競 哉?且螻蟻微物也,一穴之宮與眾居之,一拳之臺與」 眾臨之,一粒之食與眾聚之,一蟲之羶與眾共之。可 以人為萬物之靈,而不如蟻子之知義乎?
葬埋之法,當用趙忠敏《公族葬之圖》,左昭右穆,以世 為列,不可淆亂。
胡翰集
編輯《與許門諸友論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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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見有以宗法為問者,景翰答之甚辯,顧僕有不能 釋然者數事。夫大宗小宗之法,其廢也久矣。《記大傳》 嘗載其說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 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 之後也;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宗 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說者謂別子為公子,若」 始來在此國者,後世以為祖。繼別者,謂別子之世嫡 也。兄弟尊之,謂之小宗,繼高祖者亦小宗也。又曰:「有 小宗而無大宗者,有大宗而無小宗者,有無宗亦莫 之宗者,公子是也。」說者謂公子為先君之子,今君兄 弟。又曰: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宗,為其士大夫之庶者, 宗其士大夫之嫡者,公子之宗道也。說者以公子不 得宗君,君命適昆弟為之宗,使之宗之,是公子之宗 道也。至於國之卿大夫有不出於公族者,蓋未嘗及 也,而士庶人之事則又略無所見,故後世之言宗法 者,止於卿大夫之有采地者,以禮斷之也。然《禮》固未 嘗言士庶人無宗也,且使大夫或有廢而為士庶人 者,其宗法亦將隨而廢乎?抑否乎?使士庶人有升而 為卿大夫者,則於法宜得立宗矣,而族之適子有宗 之之道乎?抑自為後世之宗乎?《曾子問》曰:「宗子為士, 庶子為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以上牲祭於宗 子之家。」
若宗子雖不為大夫,而有世祿,則自以上牲祭之矣。雖世子子為大夫,亦無加焉。惟大宗之子無世祿,而小宗繫士庶人之子孫,其有庶子為大夫者,乃以上牲祭宗子之家。
是所謂宗子者,其卿大夫之世適乎?其有非卿大夫 之世適而士之世適者,其兄弟為卿大夫,遂以適士 為宗子,可乎?孔子曰:「宗子為殤而死,庶子弗為後也。」 或大宗之世適,有絕其後也,族人可繼以為後乎?抑 亦弗為後乎?苟不為後,則大宗廢矣。
「勿為後」 者,其兄弟徑自繼祖禰,勿為殤子後也,非廢宗也。
大宗既廢,則族人皆五世則遷之宗也,其於疏屬,終 不能合而為一,則所謂「尊祖」者,得無有未盡乎?百世 不遷之宗,其死也,族人為之服齊衰三月。其母死、妻 之死也亦然。五世則遷之宗,其死也,當服者為之大 功九月。其母、妻之死也,何獨無服乎?後世宗法不行, 宋儒往往欲立小宗之法。今士庶人之家,祭祀有用宗子法者,亦合於禮之意乎?抑以古卿大夫之事,而 今士庶人行之,得無僭乎?朱子之述《家禮》,固欲同志 之士熟講而勉行也。其於祭祀之禮,未嘗不嚴於主 人主婦之位,則固寓宗子之法矣。不然,則亦有可處 置者乎?《太宰》「以九兩係邦國之民,五曰宗,以族得民。」 其所謂得民者,豈止於今記禮者之言乎?將猶有可 推者乎?此皆所未喻也。諸君講學之日久矣,苟不鄙 而卒見教焉,則幸矣。
羅虞臣集
編輯《小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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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重本始,聯族屬,敘親疏,別嫡庶,莫大乎宗法。《傳》曰: 「繼禰之為小宗。」何也?小宗,別子之庶子也。庶子不得 禰父,故以長子繼己為小宗也。是故繼禰之嫡,諸弟 宗之。至二世之嫡,其父之諸弟,曰「叔叔之子,曰同堂 兄弟共宗之。三世之嫡,其再從,伯叔兄弟共宗之。四 世之嫡,其三從之,伯叔兄弟亦共宗之。」舉三從而同 父同堂再從之伯叔兄弟可知也,是謂小宗。至於五 世。四從兄弟,視小宗之高祖為高祖兄弟無服也。故 各祖其祖為宗,其得各自為宗可也,謂其為高祖異 也。宗之言尊也,尊無二,明無二嫡也。宗以五世為限, 服盡也。服者,先王所用,為宗子聯屬族人之具也。服 盡則親盡,親盡則廟毀,故曰:「祖遷於上,宗易於下。」此 之謂也。然自漢儒論釋紛如,卒不可解。孔穎達曰:「族 人一身事四宗,並大宗為五。」考諸《禮經》,原無四宗之 說。假令四宗為之宗法,視子孫互有異同,族人以一 身事之,將誰適從?此決知其不能也。四宗之說,起於 班固。固之言曰:「宗其為高祖後者為高祖宗,宗其為 曾祖後者為曾祖宗,宗其為祖後者為祖宗,宗其為 父後者為父宗。」此固臆說也。夫大宗以始祖為宗,小 宗以高祖為宗。宗至四世,族人雖各有曾祖及祖禰 之親,然視之高祖,彼皆支子,支子不為宗,得為宗者, 高祖所傳之嫡而已,是宗安有四乎?或曰:「《禮經》所稱 曰繼禰,曰繼高祖」,何謂也?曰:「據其初言,則為繼禰;自 其終」言,則為繼高。禰之傳嫡,下及元孫,推而上及於 禰,然後為小宗者備矣。夫小宗以五世為率,五世之 內,雖父子祖孫相承,然世止一嫡耳,序之以昭穆,別 之以禮義,而後族人尊之為宗,故曰「宗子有君道焉。」 如固之說,則宗有四嫡,廟有二主,喪有二孤,土有二 王,甚非古者所以定名分、防僭奪之義。或又曰:「人之 族類蕃庶,有高祖同而曾祖不同者,有曾祖同而祖 不同者,有祖同而禰不同者。吾為嫡可以主吾曾祖 之祠,不可以主曾祖叔之祠;可以主祖之祠,不可以 主祖叔之祠;可以主禰之祠,不可以主諸叔之祠。謂 其各有子孫也,則宗安得不分而為四?」曰:「夫群族之 有宗子,猶裘之有領也。五世之族無二宗,猶裘之無 二領也。」故嫡子可以宗父,而宗子之嫡不得為其父 宗;嫡孫可以宗祖,而支子之孫不得為其祖宗;嫡之 曾孫可以宗曾祖,而支子之曾孫不得為其曾祖宗。 何也?以義屈也。服屬未斬,則尊不可貳也。《五服》之外, 支之嫡始得為宗者,謂高祖已遷也。故尊其曾祖為 高祖。可以自宗,尊有所伸也。五世未竭,則高祖在上, 曾祖以下,皆子孫也。子孫同享高祖之廟,統於尊也。 祭同廟,享同時,群族之兄弟同在也。宗之嫡主,高祖 及其曾祖祖禰之獻,而兄弟各佐獻其祖禰於同堂 之上,是故無奪嫡之嫌。而一廟同享,子孫曷常不各 盡其孝。思哉!曰:《內則》有云:「夫婦皆齊而宗敬,終事而 後敢私祭。若子之說,庶子無私祭乎?」曰:「此小宗事大 宗之禮也。小宗雖有嫡子,然要諸大宗則庶也。小宗 雖奉四代之祭,然要諸大宗則私也。故祭先公而後 私,先大宗,後小宗,尊卑之義也,非庶子私之謂也。《大 傳》曰:『庶子不祭,明其宗也』。斯先王所以重嫡庶之分, 而謹偪僭之防者也。」曰:「然則老泉《宗法》非歟?」曰:「洵以 高曾祖禰之嫡分為四項,是惑於四宗之說也。其言 曰:『繼高祖之嫡祈死而無子,故其宗亡而虛存。繼曾 祖者,曾祖之嫡宗善,宗善之嫡昭圖。繼祖者之嫡序, 序之嫡澹夫洵之曾祖祖皆庶也。高祖之嫡祈死而 無子,則當以祈之弟福,福之子宗敻為宗,以繼高祖, 不應自為其曾』」祖立宗。既為曾祖立宗,則洵祖當宗 宗善,洵父當宗昭圖,不應復舍曾祖之嫡,而又自為 其祖立宗。今人孰不欲尊祖而私禰?然充洵之說,是 率天下亂嫡庶之分也。何者?大宗之嫡通夫百世,故 百世之小宗宗之;小宗之嫡止夫五世,故五世之群 兄弟宗之。五世之內無二嫡,猶大宗也。故曰:「大宗率 小宗,小宗率群族。」族人之所事者,此二宗耳。不然,則 先王之宗法也。猶官多而令煩,欲求其致理也,得乎?
《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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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問譜法進黜。曰:「他姓之子後吾宗,雖成派,吾其猶 黜諸?吾宗之子為他姓後,雖易世,吾其猶進諸? 譜法:自大夫而下及士庶人有善行者,死則書卒,餘 則書沒。其自大夫而上書,則各以其制。未冠而死書 殤,殤有成人之行,書『蚤卒。《記》曰:『能執干戈衛社稷,雖欲勿殤也』。不亦可乎』?」故吾譜敢竊例於仲尼。
譜妾始自吾譜,何也?以義起也。昔魯莊之成風也,文 之嬴也,襄之歸也,成之姒也。妾也舉以子,故書薨、書 葬、書夫人,《春秋》之義也。妾有承宗之子,吾奚其不譜? 且聞之《禮》稱「妾有子,祔於祖姑之廟。」廟可祔?獨譜乎 哉?獨譜乎哉?或問:世有譜其出嫁之女者,曰:「多乎哉? 彼則自有譜。」
呂柟語錄
編輯《春官外署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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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材問:「祭止高祖,《禮》之制也。宗子世數多速,及如宗 子易世,而高祖之上當祧,有叔伯父者,視高祖以上 之祖猶為高祖也,則將祧之於彼以祀之也乎?」曰:「祧 之於彼而祀之,禮也。己親盡,彼親未盡也。可以己而 絕彼乎?」曰:「苟於彼也亦親盡,則祧矣。祧而藏之於墓 所,禮與?」曰:「禮也。」
初,旦問於材言:「祠堂之祭,可及伯叔祖父母、伯叔父 母否?」材應之曰:「繼別為小宗,伯叔祖父母、伯叔父母 自有為之祭者矣。其可祭者,其子姓同居與無後者 乎?」問於先生,先生曰:「是也。然初氏聞其族人亦多支 庶,有不能祭者,為是而不忍啟東之厚也。吾嘗謂父 母之多男子者,眾子貧,一子富。富者豈可以眾子之」 貧而缺父母之養哉?伯叔父母有不能祭者,聚其子 孫同祭之可也。
《禮部北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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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獻藎問:「徽之宗祠,一族之主咸集,其椅棹盃箸遍 設,則地不能容,或有局定而不加減,又甚簡褻。若只 祀始祖及高曾祖考之大宗,然其所費又多取辦於 支子,而其祖考不與,情如之何?」先生曰:「所祀惟始祖 及高曾祖考之大宗為是。若群主畢聚,於情則不親, 於禮則不嚴,當各祭諸私寢。且始祖眾所同出,立春」 祭先祖,先祖亦所同出,皆支子所當祭者,亦可以伸 其敬矣,何必其祖禰在此而後為之?若主祭則不拘, 《宗子》曰「於禮則不嚴」是矣。何以謂於情則不親也?曰: 親言乎其仁也,嚴言乎其義也。既有我之高曾祖考, 又以他人之高曾祖考混之,其對越之情斯不親矣, 其可乎?
周怡語錄
編輯《諭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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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慨夫譜系不具,義分不聯,貧富異居,耕商異業,流 居寓處,久漸睽疏。恐今之可知者八世,後來亦復不 可知已。不可知,則與殊方絕域之人無異也。自吾祖 一脈所分,服且未盡,其勢將至於殊方絕域之人,視 之不甚可懼也乎?頑忍錮私,其誰之愆?靜言思之,何 顏立天壤間,異日何面目見祖先於地下?平居談論, 孰不曰「萬物一體」,實見諸行事,不免裂一體為秦越, 此不肖怡所深懼也。謹據所聞知的然無疑者,倣《蘇 氏族譜》譜之,以授後人。若夫婚喪患難,往來相助,凡 吾昆弟,皆能勉之。敬老恤孤,賙貧振弱,使一族之人 鹹得分願。怡愧未能,空言何補。姑隨力所及,勉為族 人歲辦墓祭之費,俟後漸圖之。更以望族之賢者, 凡吾兄弟自今以往,無逞小忿,無傷懿親。今日合祀 子姓之眾,皆祖宗一人之衍也,非自他來也。族中或 有小忿不平,即思祖宗本源,不可忘也。良心戚戚,天 親自合,非望吾賢兄弟輩而誰望是祀也,有數善焉: 一眾心以明祀事,尊祖敬宗也;六十以上、二十以下, 免出分例,優老慈幼也。歲輪三人經管序賢均勞也。 子姓群聚,肅肅雝雝,敦薄還淳,民德歸厚。嗚呼,吾賢 兄弟、賢子孫,共勉守之無斁。
羅洪先宗論
編輯《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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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讀宋濮王典禮,乃知載籍能惑人也。當是時,言禮 之臣皆賢智,其發明宗法與為後之義,可謂切至矣。 然考其事不合,揆其義未盡,豈因襲者其入久,師承 者其守專,附和者其言辯,卒無以自解哉?學者以其 言本《三禮》,又訂於伊川之疏,遂為百世不易。至論不 復詳考本末同異,余恐將來之誤,不特一濮議也,乃 著論,俟君子斷焉。按宗法載在《小記大傳》,其言曰:「君 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蓋言諸侯 絕宗,不可與族人齒也。是諸侯以上無宗法可知矣。 又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宗其繼別 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 則遷者也。」蓋言宗法為公族卿大夫設也。諸侯之始 封也,有人民社稷之寄,有朝覲、聘享、祭祀省助之政, 勢不能自領其宗,而公族無統,國人不可得而治也。 諸侯絕宗,大夫不可得而祖也,故設宗法繫之。別子 者,始封始徙之諸侯之嫡次子。繼別者,嫡次子之世 嫡也。世嫡相傳,廟祀別子,百世不遷,謂之大宗。大宗 百世,廟祀別子,則聯「屬別子之子孫,亦百世而不改, 宗者大,故曰『此大宗也。繼禰者,世嫡之弟及其次子, 或嫡或庶者也。生則從世嫡以祭,沒則其子禰之,至 於五世則遷,謂之小宗。小宗祀禰,則聯屬者止於禰之子孫。五世親盡,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宗者小,故曰 此小宗也』。」是皆自始封諸侯言之者也。又曰:「有小宗 而無大宗,有大宗而無小宗,有無宗亦莫之宗者,公 子是也。」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子其為士大夫之庶者, 宗其士大夫之適者,公子之宗道也。蓋言諸侯之適 世居君位,而世世又有嫡庶次子,所謂公子也。公子 不比於始封之別子為祖,無二統也。一君必立一宗, 使領群公子及公孫,而其宗亦有大小焉。「宗其嫡者 為大宗,宗其庶者為小宗。大宗小宗,皆五世而遷者 也。有嫡無庶則宗嫡,是謂有大宗而無小宗。有庶無 嫡則宗庶,是謂有小宗而無大宗。嫡庶惟一,是謂有 無宗而亦莫之宗。」嫡庶惟一者,無群公子也。己無宗, 亦莫為人宗。多嫡與庶,即所謂以其庶宗其嫡,乃公 子宗法之正也。是皆自繼世諸侯言之者也。《宗法》盡 於此,則知庶人以下無宗法又可知矣。蓋天子諸侯 者,統夫人者也,非五宗之謂也。庶人者,統於人者也, 比、閭、族、黨之謂也。刑不上大夫,而後豫制之以禮,故 曰:宗法為公族、卿大夫設也。古制廢,貴賤殊勢,宗法 不可復行矣。世儒守陳言而不察時變,乃比附曰:「天 子,大宗也;諸侯,小宗也。入繼大統者,不得顧私親。此 為後之義也。」於乎!易父子之名,失君臣之義。禮樂不 興,刑罰失措,其必由此也夫!蓋其不詳考之過也。《禮, 喪服斬衰》為人後者。子夏傳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 以尊服服之。」蓋言受重大宗,始有此名。非大宗,則無 為人後者也。又曰:「如何而可謂之後?」同宗則可,言惟 慎所擇,不必其親者也。又曰:「如何而可以為人後?支 子則可。」則知不奪人之宗以承重也。又曰:「為所後之 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言若子,明 承重情不可二也。又曰:「為人後者為之子」,申若子之 義。所謂推類至義之盡也。《齊衰》曰:「為人後者為其父 母期。」《傳》曰:「何以期不二斬也。」特「重大宗者,降所尊也。」 又曰:「尊者尊統於上,卑者尊,統於下。大宗者,尊之統 也。大宗者,收族者也。」蓋言尊統於上,君也。宗子收族 統於下,有君之道焉。比君之義,故降服。降其服,不沒 父母之名,恩與義兩得者也。又曰:「為人後者孰後?後 大宗也。」蓋懼昧為後之義,亂父子之服,故申言以別 之。是知為後止於大宗,無二後也。《小記》曰:「庶子不祭, 殤與無後者,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無後者有祔。」則 知小宗雖無後可也。凡一封君,大宗一而小宗四,大 宗之主一,而四宗之主不知凡幾。必大宗而始成此 服,則知非為後者,其服不必皆斬,而降者不必皆不 杖而期也。必為後而後降,則知天子諸侯之與庶人, 不可以類推也明矣。是何也?天子諸侯無降服,則知 無為後者也。天子諸侯之禮也,有子則繼,無子則及, 故公子各有大小宗,而不比於別子之祖。其死也,公 子祔於公子,而不各為廟,蓋以序或相及,必至奪宗 故也。故當其及也,即公子之長子亦當承之,何必拘 於支子乎?其不及也,則雖庶不得以干嫡,何至擇於 同宗乎?不著其服者,臣於君服必斬,不問其序,而皆 以先君之道終焉,則魯之閔僖是也。夫閔僖以弟傳 兄,諸侯也,而其禮已若父子,況為伯叔姪者哉?又況 為天子者哉?蓋其統不止於公族,故其義亦不止於 為後。義有所重,則禮有所加,不敢以卑者之辭名之。 所謂尊者,尊統於上是也;庶人無為後,則又其微也。 先王之為政也,鰥寡孤獨有養而死徙者無出鄉,禮 不下庶人。其喪也,人得而主之,所謂擇之五服之內, 擇之前後家、東西家,或其里尹主之是也。故曰:「喪有 無後無無主,有主則不必後。」此聖人之責實也。故天 子諸侯之後也,皆不可比於大宗,強以大宗推之,持 重比於為君,而父母降服,比於族人之不敢以戚也 止矣。族人不敢戚君,君未始即沒其名,而今之為後 者遽改父母之名,其義也何居?且擇後於同宗,亦不 必皆伯叔姪也。《禮》曰:「族人以支子後大宗。」是亦將以 族人之名稱父母乎?稱以族人而服以齊衰,恐聖人 之裁禮,不如是之舛且背也。此亦不詳考之過也。
《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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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有為後,而小宗無後,何也?」按《禮》,大宗子之喪也, 五服之內,親者月筭如邦人。月筭者,服之月數也。邦 人,五服之外者也。宗子及母與妻之喪,丈夫婦人皆 齊衰三月。其親者月數從五服制,服從邦人。是自三 月至於期,合親疏而皆以齊衰服之,雖大夫之期不 敢降焉,何其尊也?庶人為國君,畿內之民為天子齊 衰三月而已,邦人服宗子,無少殺焉,何哉?以宗子有 君道,故比其義也。何謂義?尊統是也。天子國君統世 人,世人非此統不治,故謂之世統。世統者,尊無上,前 所謂尊者,尊統於上是也。宗子統宗人,宗人非此統 不治,故謂之宗統。宗統者,尊亦無上,前所謂卑者,尊 統於下是也。小宗子之喪也,父為之三年,曰:「繼吾祖 也。」丈夫婦人之為小宗,各如其親之服,非獨避大宗 也。其統小,義故微也。故大宗立後,所以收族也,收族
所以尊祖也。尊祖者,不敢以先祖之遺逮於刑戮,故執宗法治之。尊祖故敬宗,敬宗故為所後尊。服齊衰加而斬三月,進於三年,尊之至也。族人有支子,不敢 得而私焉,曰:「是吾先祖之所託,非吾所獨尊也。有宗 而後族可收,宗廟可嚴,是吾考、吾祖、吾曾、吾高,皆從 此而有托,吾何愛焉?」故為人後者,不言所後父。雷氏 之言曰:「其所後或祖、或曾、或高,未可豫定。」故闕之也。 嗚呼!似矣,而未盡也。為後者獨為彼乎哉?蓋其祖也, 為其祖,故所後不得以為子,而己亦不得斬於父。是 乃至公之心,聖人所自裁者也。小宗無為後也,勢也。 祖遷於上,宗易於下,五世《易》,無復續矣。其族統於大 宗,而其親分於四宗,喪主於其親,祭祔於其祖,又何 後之有?其為大夫士者,則為之置後。置後者,暫假以 行大夫士之禮,蓋主其喪者也。其無爵也,男主同姓, 女主異姓,則皆其親也。其廟也,繼高者絕,「繼曾者得 主之矣;繼曾者絕,繼祖者得主之矣;繼祖者絕,繼禰 者得主之矣;繼禰者祔祖,繼祖者祔曾,繼曾者祔高」, 則皆其祖也。舍是而必於為後,則是專其貨財,處其 宮室而以為己私,有識者必所深恥而不為。而庶子 昆弟之旁親無賴者,皆可覬覦,而幸其禍及,是開自 私之端,聖人所必禁也,而可以為訓哉?故曰:「小宗無 後者當絕」,非聖人之忍也,勢也。天子諸侯不言後,則 又其重者也。天子者,奉天命以臨天下;諸侯者,稟天 子命而致之國人。故繼天而為子者,謂之天子。諸侯 尊王而為之臣,則皆王臣,非祖所獨專者也。故曰:公 子之公孫有封為國君者,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 子。夫公孫非自絕於公子也,以其有所稟命,非公子 所獨專也。故封君之子臣昆弟,封君之孫臣諸父昆 弟,言稟命之重,無弗斬焉者矣。周之郊也,以稷配,而 明堂以文王,不專於祖父,何也?以其奉天,故先尊而 後親也。故曰:「我其夙夜畏天之威,於時保之。」保有天 命,而後先祖之祀可以無墜,此天子之所守也。「故崩 薨者有世及而無為後,踐祚者無尊卑而稱先君。大 宗之後,必擇支子,固不奪人之宗,又以肖賢也。先君 之繼,必順統序,固不逆天之倫,亦以防亂也。」此其說 不可得而同者也。宗子殤而死,庶子弗為後,蓋代其 宗不成其廟也。非殤則擇之族人。故宗子之後無兄 弟及兄弟是殤之矣;而天子諸侯有世有及,是豈以 殤事先君乎?此其說不可得而通者也。事以先君,則 先君後夫人無弗斬焉者矣。事先君之祖父母、父母 昆弟,無弗若子焉者矣。事之若子而不稱子,不敢以 私昵辱先君,先君之義重於父也。己之父母享其尊 養而不易其封,受之先君,非己所獨專也。故曰:「幼不 誄長,賤不誄貴。」又曰:「父為士,子為大夫,葬以士,祭以 大夫。」何不以大夫葬也?重先君之命,不忍死其親也。 其或重私恩,致殷禮,則亦不可瀆於廟,不可齒於先 君之親,此會通之宜。禮雖不言,可以義起矣。自夫昧 於宗統者,既陷君於奪親;昧於世統者,復陷君以干 正。使聖人制禮曲折之詳,皆為固僻難繼之說,則世 儒之陋,載籍之繁啟之也。《傳》曰:「辠多而刑五,喪多而 服五。」上附下附,列也。嗚呼!彼固附於上下矣,而卒以 陷君,則又何說哉?故曰:「禮儀三百,威儀三千,待其人 而後行。」
《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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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不可行於今者有三,封建不復舉,學校不復修, 井田不復制,其不可行者勢也。古者風氣醇穆,靈哲 彙生,故聖人之立極也,必分土置牧,以共天位,而封 建之典行焉。是故諸侯世其國,別子,世大夫。於是立 三廟,設壇墠,得干祫,祭有圭田,食有采邑。有家老以 治其事,有僕圉臺輿以供其役。夫物備而後禮嚴,禮 嚴而後義立,義立而後勢行,勢行而後法可盡。故名 之《宗子》而族人莫不聽焉,期功以下莫敢戚焉,此名 實之應者也。今之大夫,起於白屋,非有尺寸之籍也; 載符而出,受代而旋,非有定位可以長子孫也。致其 事即食其力,非有禮貌之隆於族類也。故紈褲之後, 同於隸廝,至不自給,則轉徙而流亡。其或懷賄敗官, 又皆怙惡汙俗。其身之不自淑,而又遑恤其他?此其 不可行者一也。《畢命》曰:世祿之家,鮮克由禮。敝化奢 麗,萬世同流。蓋自成周之時有。然其不至陵蕩者,維 持之素耳。是故師氏正其行,保氏授其文,成均養其 和,司諫考其過,司馬正其射。不幸而族人罹刑,王曰 「宥者三」,有司曰「辟者三,而卒致於甸人。」此豫道諭而 防禁之,故其教易尊,而後爵可命也。及其風俗既成, 耳目不雜,則蒸漬優游,餘韻不殄。雖以春秋之衰,僭 亂已極,而名卿大夫國不乏人,如魯之孟獻,晉之子 犯,齊之平仲、鄭之子產,秦之蹇叔,吳之季札,楚之叔 敖,何易哉?是皆禮教之效也。漢承秦制,郡縣破滅,世 家二「千石皆以鋤治彊宗豪右為政,又懼其勢未易 解也,遷其宗於近郊以離貳之。」於是景、屈諸田之族, 皆為關內編氓,不得復纘其世業。其後經術盛而禮 教衰,功利熾而爭奪起,「淮南七國連從以畔,而功臣 得侯封者不數傳,皆以罪惡國除。此皆奉朝請,天子所親治猶且爾,況令其分土得專制哉!此」其不可行 者二也。夫人之為惡,非必其性成也,要亦有以驅之 矣。古之選士,不於商賈,為所計者卑,而所存者薄。志 分則業不精,力劬則慮不遠,故為善者貴有賴也。三 代之制,必有夫田分業定,衣食足,然後責其不肖,雖 有非僻之心,不敢肆矣。夫饔飧不至,父子不能保其 親,況眾人乎?是故行劫起「於攘伐,攘伐起於聚積,聚 積起於慮不足,無不足則亂國之民可使由禮。」今士 聞非不尊也,象魏憲典非不異也,搒掠烙黥刀礩熸 剔之器非不慘且毒也,卒不能使游食者外無異謀。 乃欲假服制,聯親屬,抗宗法,以復古道,豈不謬哉!此 其不可行者三也。於勢稍順而分得為者,惟藩封與 勳戚近之,然所存者勢而已,非其要也。將欲維持族 類以附於小宗,其為說亦有三:尊尊老,老賢賢,惟所 遇焉,斯可也。視其族行輩長者得主之,斯尊尊矣;無 已行卑而年高者得主之,斯老老矣;無已而德誼足 稱,年行雖卑,亦得主之,斯賢賢矣。此宗法之變也。宗 法變為後之義亦變。《孟子》曰:「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 世儒兩考之嫌,必是之取矣。雖然,得其常則父母一, 不得其常則父三而母八,獨兩考哉?彼其實固未變 也。《詩》云:「拊我畜我,長我育我,顧我復我,出入腹我。」蓋 言恩也。是故一者指所生而言,實之謂也;變者指其 恩而言,情之謂也。情有變,實不可變,斯固物之一本, 民之宜也。《禮》斬衰曰「慈母」,何也?子夏曰:「妾之無子,妾 子之無母者。」父命妾曰「女以為子」,命子曰「女以為母。」 生養之,死葬之,皆得如母,貴父命也。是故慈母之名, 本於父命,非其生之謂也,情也。無子而後人之子,其 父母命之,所後者幼,而畜之若子然,將不得比附矣 乎?附其列矣,其於所後,雖父母名之可也。此載之律 令,聖人所不違也。既死而人為之後,比於置後,執其 喪,奉其祭,事其親屬,而不得以「父母」名之,則猶行古 之道可也。今之民散久矣,各私所有而莫與相謀,惟 有後則攘伐之奸不作,斯固所謂民之宜也。與民宜 之,聖人亦安得而違之?嗚呼!此古今之辯也。
高兆麟集
編輯《生日會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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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人於誕日,延集賓朋,呼優稱觴,不論家之有無,一 以侈盛為貴。曾記往昔以年高分尊方做生日,今則 二十、三十,雖在卑幼亦做矣。往昔凡遇齊頭,必至七 十、八十以及五六十方做,今則年年而做之矣。人之 肯做生日如此,所以重吾生也。夫必有身而後有生, 重吾生者所以重吾身也。抑思此身何自而來乎?非 「祖宗所遺乎?然而祖宗往矣,而祖宗之心念注在子 孫,凡我昆弟伯叔以至宗族,孰非祖宗之遺,孰非祖 宗心念所注,能以重吾生、重吾身之心。一仰思於祖 宗,併體祖宗心念所注,以推及昆弟叔伯宗族,方為 真重吾身,方為不虛。此生雖年年做生日,不礙矣。」今 以此意定為生日會。是會也,不論尊「卑長幼,凡遇生 日,泒分有三,上者五分,次三分,再次二分。在尊長則 呼卑幼而飲之,在卑幼則奉尊長而祝之。置簿一扇, 輪一直會,一月一轉。如此則常常相聚,意氣聯屬。或 不聞祖德者,則問之尊長;或不諳世故者,一型於大 方仁義」之訓日聞,禮法之防自謹。且有學問商量,有 緩急倚賴,面熟而心自齊,情真而氣自洽,必不至踰 越規矩,敗壞倫常,以自安於浮薄,甘為名教中之罪 人矣。夫人而為名教之罪人,身將不保,非自棄其身, 乃棄吾祖宗所遺之身,於生日何有焉。必如此重身 敬祖,敦宗族,厚風教,數善兼備,則亦何憚而不為耶? 願自吾門始之。《孟子》論鄉井而曰:「出入相友,守望相 助。」鄉且如此,況於族乎?況為身以敦族乎?我知人必 樂之矣。又如每房生子,是添丁之喜,亦吾祖宗心念 所注,血食所關,如例舉焉,未為不可。
昔人有「真率會」 ,當時會僚友且然,而況宗族?夫真率宜莫真率於宗族矣,只宜照分設餚,務期可口飽腹為止,若侈張,便不得名「真率。」 《規例》十二則附後:
一、是會專在敦倫,非取飲酒宴樂,務期人人畢集。《俗 例》常有,「寧可人不到而分,要到,是重分不重人。」今此 專在聚人,縱分可以不到,人不可以不到,分不到罰 五分,人不到罰壹錢。
一、是會務期久遠。此舉雖創自麟意,曾聞先世有行 之者矣。柰何中葉而廢,以前律後,不令人視今猶昔 之感耶?唯是行止全係乎人,所謂「人存而政自舉。」凡 我前輩後進錚錚不乏,豈甘自棄,以致中墜?諄切諄 切!
一、是會專尚儉朴,或遵《五簋》,或取三養。不然,先設麵 數盂,再佐小碟供飲,務期便於舉行,安於人情為止。 再不然,人多分少,總待一月之中,或二人合舉,即一 月之中若無同壽者,亦不妨再俟,以三人為率,總是 權宜經久之計。
一是會謹循禮法。凡遇尊長生日。子姪斷宜竭誠登堂稱祝。如不到者罰五錢。
一、是會分禮有節。凡遇散壽,則照數捐分。若正壽,則 於常分之外加一倍焉。
一、是會規矩一定,凡壽期先五日發單斂分,而值會 之法,一月輪一人司之,庶無紊亂遺忘之弊。其有宜 發單而不發單者,罰二錢。
一、「是會務遵謙讓,宗族讌會,不比尋常聚飲觥籌交 錯之間,更宜寓以禮讓相先之意,不得泛習虛浮,偶 因盃酒而盛氣相加。如蹈此轍者,罰三錢。」
一、「是會登記宜詳。每年置簿一扇,登記聚會併人數、 分數,以驗會中增盛之美。如簿到不登記者罰一錢, 併簿遺失者罰一兩。」
一、是會立法甚嚴,凡一切罰銀,俱於次日值會者徵 出,貯於五房當鋪之中,以俟公舉之費。如徵不出者, 合族坐徵,無致中阻,以期遵守。或曰:「以卑幼而罰尊 長,似為未便。不知尊長以禮自持,必不致罰。」即或偶 有之值會者,須稟過族長,遵族長之命往徵。是情理 之甚當,而事之極可行者。
一、是會成人入會,凡某位生幾子、某人幾歲,俱開載 簿上,以便查。其至十六歲,即斂分入會,定為永例,不 致遺漏躲避。
一是會添丁宜慶遇某房添丁值會者。即登記生年 月日於簿。以兆生生不已之慶。隨發單斂分舉賀如 例。
一、是會交接有序。如前月某人值會,下月交送某人, 其一一事體開載如例。又書「某月某人交與某位掌 管。」如此寫記明白。庶不至差錯起推諉之弊矣。
右十二則,可謂詳之詳矣。原以「聚會為美,非欲以本枝一葉,漠然如行道之人,一切不相關切。甚且等而下之,流為澆薄,蹈習市井,平常不覺,一當聚會,便爾手忙腳亂,無安身之處。如是者非無人,吾見亦屢矣。縱其人不足惜,追念祖宗,忍見斯狀。然所以致是者,總是平日不聞格言正論,不見尊輩長者,雖欲不如」 是,不可得也。麟今創是,要見何心?且派分既分,設席又合,稱家有無,各隨其便,非強人以所難也。凡我賢達,宜深維之。御李山人麟又跋。
於鎰中說
編輯《合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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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有親疏,而在我公之以仁;恩誼有隆殺,而在我 處之以義。此教於家者,以一身率眾身,九族莫非吾 心之所體也。然同宗有賢愚貧富之不齊者,可不輔 之以法乎?」族中有田十頃者,勸出義田五十畝;有三 頃者,助田十畝。中間遞為增減,而二頃以下免之。擇 族人之朴實不欺者,主田稅之出入,會眾以賙給同 族之不足。凡沾田稅之惠,務盡田多之報。有事則代 勞,無事則候問後臨其喪。無服,服緦麻;小功服大功。 義田之子孫陵替者,還其田,先貧後富者補其數。如 同宗之田,彼此皆寡,無田可助,則設義廩數楹,候夏 秋之時,勸出稻麥,收貯廩中,擇族中之質朴者主之, 會眾以賙同族之不能自存者。其廩之左立祠,以祀 入穀多而及人博者。其祠中之左右揭二板,左曰《嘉 善》,書其人之績;右曰《愧頑》,書其吝者。歲終,集眾謁祠 而讀誦之,以為勸戒。此家眾不能無飢寒,而養之有 法。使有一人失養,則心有外而仁義有虧,可乎?養既 有備,教不可緩。勸族中之富者,開設義塾,延有行而 文者為之師,以教子弟及同宗之無師無贄者。先授 以《小學》,莫要於「習禮。」訓之「正容止,齊顏色,以約其形 體。」訓之「敦孝行,和長幼,尊君令」,以約其情志。諭以奢 侈為饑寒之招,宴安為憂患之招,以導之勤儉。諭以 「博奕之荒為自棄其家,酒色之荒為自棄其身。」以導 之抑畏敏者。「之以簡重,木者開之以英慧。柔者作 之,強者抑之,以導之中和。欲其慤,不欲其浮,欲其循 循然,不欲其悻悻然,以導之莊謹。及其幼儀可觀,德 性有定,然後授以四子。」次讀一經,次習文藝。循序漸 進,有志行道者送入儒學,以淑己淑人為心。否則居 家事親教子,課農積穀,以備收運係官錢糧之費,以 為守身守家之地,歲為燕樂同宗之會四,其時用四 仲之月,其物用時祭之餘,豕羊各一,酒醴羞果隨所 有,不必侈。其坐以尊卑長幼為序,尊者雖穉子,必位 乎上;長者雖貧賤,必以齒,酒以七行九行為節,飲食 皆後長者。擇在塾童生數輩,群歌詩之樂章,以和洽 其族人不接之情。其詩以《關雎》《蓼莪》《蓼蕭》《棠棣》《谷風》 《黃鳥》之什,俾族眾咸知勸勉以遷善。塾師讀邦法,講 古訓,為釋其義,俾族眾知所向方而畏法。講讀畢,命 童生誦《嘉言》。有云:「有過相補,有患相顧,豈無他人?不 如我同父。」又曰:「有惡相沮,有難相撫,豈無他人?不如 我同祖。祖父立心,欲貽安妥,無或結勢,黨惡多故,黨 惡多故,不如不輔。」誦畢,少者送老者歸,及門而返。夫 自同祖同父,至於無服,又至於同姓。教以義塾,講法 講古而約之以禮,養以義廩,燕會歌詩而和之以樂使親者恆親,疏者不薄,賢才由此出,家世由此興,此 族眾不能無愚不肖,而教之有政,使有一人失教,則 心有外而仁義有虧,可乎?學而至此,國之本自家立 矣。家齊而後國可以治,其序豈容紊乎?
陳龍正家矩
編輯《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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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范希文設《義莊》,後世慕義者多效之。然希文意存 至公,惜規矩稍闊,後人慕效,遂雜行以利心。即如讀 書,豈非佳事?然養贍同宗,專以周急,若不讀書者,雖 急寡助。讀書營舉業,雖溫飽猶厚與之。不過謂舉業 可博科第大門閭,非如業農僅守廬舍,無光宗族耳。 是為義耶?利耶?恤之耶?覬之耶?又義之為稱,較自私 家室者而言。若通計物我,則周恤同宗,固猶一姓之 私惠,非萬物共沾之理也。乃往往求免徭役,惠一姓 而累眾人,又為利乎?義乎?予故體先人意,設則十六 條,非獨使子孫免於利心,亦使後世真效希文者不 為非義之義。
一、義田五頃。邑例十年之內,應僉糧長二名。今欲同 民戶充應,恐貽累子孫,隳殞先志;欲援官戶優免,則 近惠族人,灑役通邑,義亦非安。謹按《賦役全書》,本縣 每年鄉飲酒禮二次,共徵銀一十五兩,迎春銀四兩, 門神桃符銀一兩五錢。議於義田子粒中,每年糶銀 二十兩五錢納官,充此三項公用。擬俟崇禎辛巳大 造黃冊年分,具呈轉懇申詳,通邑田地,每畝筭該豁 除折銀三絲三忽零。特開「陳義莊」一款,載列起徵繇 帖,十年之中,納銀二百零五兩,足當糧長二名之費。 而通邑業戶,其十年完納之數,亦減纖微。因是灑役, 庶可無憾。
一、義租五百餘石,除每年辦糧約用米二百三十石, 納免役銀約用三十石;祭掃燕饗約用二十石;饒免 租戶限米約十餘石,給管莊人戶飯米五石,淨餘約 二百石。通族舉事有繁簡,歲收有豐歉,凡有餘剩,每 年正月暇日,主人於義祠中請親支賢明者,公同銷 算存留若干,一遇凶荒,盡行加散。
一、親友無後者,不論貧富必與立嗣。有田產及女者, 半給贅婿、半留嗣子。如親房無可繼之人,公議於遠 房擇而嗣之。遠房又無可繼,先變產價置買棺槨葬 地,餘田方入義莊公用。每歲清明前一日,守祠人備 三牲酒飯燭帛往掃其墓,餕餘即給守祠人。每墓約 費米三斗,開義租內銷算。孤魂一生勤積,惠遺後人, 令無祀而有祀,以明報也。「貧無產者亦如之」,又不以 報論。
一、宗族傳習不齊,耕讀之外,工商經紀,悉從便業。惟 禁五條:一、不許倚勢詐人,武斷鄉曲;二、不許刁唆詞 訟,慣作中保;三、不許買充衙門員役,作奸犯科;四、不 許出家為道士僧尼,滅絕倫理;五、不許鬻身為僕,辱 及先祖,犯者不給。《條約》:「以仲秋祭祠日,會本人親房, 同告於先靈而削其名。惟幼時為父母所鬻,非本人」 之罪,給米代贖其身;稍知自愛,仍與入譜。其前項過 惡有能痛自懲創者,本人親房及族長會同保結,補 給《條約》冊尾本名之下,仍註量關一年。查果改行,一 體永助。至有不孝不義,如毆罵尊長,瀆倫鼠行,此三 者,天下大惡奇醜,改悔無門,即於聞知之日,會同族 眾削去譜名,永不復入。其或不率教訓,辠未及追取 條約,又不可置之不問者,姑罰。除應給事項,自一石 至十石,量犯輕重以為等差。又有因婚喪事宜關領 額米,卻為賭博煙花浪費者,以後凡遇應給事宜,並 減半終其身。
一、義田本贍親支,然親支不得承種,恐他日有擅行 侵扣者。縱則非義,懲則傷恩。謹之於初,可以無弊。如 有自恃分尊,或詭借他人出名陰行承種者,斥告於 祠,仍三年不助,使知創悔。
一、《族譜》十年一修,有爵者主之,爵同論長。家居之日, 每歲暇時一宴親支於義祠。如數貴同時,即共為東 主。人眾則分二席或三席,先尊長、後卑幼。啟用單幅 餚限八簋,勿開奢端,禮意須和。有叫呼罵坐者,次會 不啟。其遠支舉否隨宜。
顧炎武日知錄
編輯《九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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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盟之列,先同姓而後異姓;喪服之紀,重本屬而輕 外親。此必有所受之,不自周人始矣。「克明俊德,以親 九族」,《孔傳》以為自高祖至元孫之親,蓋本之《喪服小 記》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之說,而百世不可易者也。《牧 誓》數商之罪,但言昏棄厥遺王父母弟,而不及外親; 《呂刑》申命有邦,歷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孫, 而不言甥舅,古人所為。先後之序,從可知矣。故《爾雅》 謂「於內宗曰族,於母妻則曰黨。」而《昏禮》及仲尼燕居 三族之文,康成並釋為父子孫。
《儀禮昏禮》「三族之不虞。」 註:「三族謂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 《禮記仲尼燕居》篇:「故三族和也。」 註:「三族父子孫也。」
杜元凱注《左氏桓公六年傳》,乃謂:外祖父、外祖母、從母子及妻父、妻母、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非己 之同族,皆外親有服而異族者。然則史官之稱帝堯, 舉其疏而遺其親,無乃顛倒之甚乎?且九族之為同 姓,經傳之中有明證矣。《春秋》魯成公十五年:宋共公 卒。傳曰:「二華,戴族也;司城,莊族也。」六官者,皆桓族也。 共公距戴公九世,凡十三公內除同世者四公。而《唐 六典》:「宗正卿掌皇九族之屬籍,以別昭穆之序,紀親 疏之別,九廟之子孫,其族五十有九:光皇帝一族,景 皇帝之族六,元皇帝之族三,高祖之族二十有一,太 宗之族十有三,高宗之族六,中宗之族四,睿宗之族 五。」此在元宗之時已有七族,中、睿二宗同為一世,若 其歷世滋多,則有不止於九者,而五世親盡,故《經》文 之言「族」者自九而止也。
杜氏於襄十二年《傳》《注》曰「同族,謂高祖以下」 ,則前說之非,不待辨而明矣。
又桓六年。孔氏《正義》謂高祖元孫無相及之理,不知 高祖之兄弟與元孫之兄弟固可以相及,如後魏國 子博士李琰之所謂「壽有長短,世有延促,不可得而 齊同」者,如宋洪邁《容齋隨筆》言「嗣濮王士歆在隆興 為從叔祖,在紹熙為曾叔祖,在慶元為高叔祖」,其明 證矣。
余丁未歲在大同,遇代府中尉俊唽,年近五十。攷其世次,於孝宗為昆弟,而上距弘治之元,已一百八十年。秦、晉二府見在者,多其六七世孫。
亦何必帝堯之世,高祖元孫之族,無一二人同在者 乎?疑其不相及而以外戚當之,其亦昧於齊家治國 之理矣。
《路史》曰:「親親,治之始也。」《禮小記》曰:「親親者,以三為五, 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是所謂九族者 也。夫人生則有父,壯則有子,父子與己,此小宗伯三 族之別也。
《周禮》:小宗伯「掌三族之別,以辯其親疏。其正室皆謂之門子。」
父者,子之祖,因上推之以及於己之祖;子者,父之孫, 因下推之,以及於己之孫。此《禮傳》之以三為五也。己 之祖,自己子視之,則為曾祖王父;自己孫視之,則為 高祖王父;己之孫,自己父視之,則為曾孫;自己祖視 之,則為元孫。故又上推以及己之曾、高,下推以及己 之曾元,是所謂以五為九也。陳氏《禮書》曰:「己之所親 以一為三;祖孫所親,以五為七。」《記》不言者,以父子一 體,而高元與曾同服,故不辨異之也。服父三年,服祖 期,則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而皆齊衰三月者,不 敢以大小功旁親之服加乎至尊。故重其衰麻,尊尊 也;減其日月,恩殺也。此所謂上殺服。適子三年,庶子 期,適孫期,庶孫大功。
「適孫」 ,傳重者也。有適子者,無適孫,則長子在,皆為庶孫也。
則曾孫宜五月,而與元孫皆緦麻三月者,曾孫服曾 祖三月,曾祖報之亦三月。曾祖尊也,故加齊衰;曾孫 卑也,故服緦麻。此所謂「下殺服祖期」,則世叔宜大功, 以其與父一體,故加以期。
《周道》親,親至重者莫如兄弟。兄弟之子進而為期,其服同於子;父之兄弟進而為期,其服同於祖父。故曰:「死喪之威,兄弟孔懷。」
從世叔則疏矣,加所不及,故服小功。族世叔又疏矣, 故服緦麻。此發父而旁殺者也。祖之兄弟小功,曾祖 兄弟緦麻,高祖兄弟無服,此發祖而旁殺者也。同父 至親期,同祖為從大功,同曾祖為再從小功,同高祖 為三從緦麻。此發兄弟而旁殺者也。父為子期,兄弟 之子宜九月,不九月而期者,以其猶子而進之也。從 「兄弟之子小功,再從兄弟之子緦麻,此發子而旁殺 者也。祖為孫大功,兄弟之孫小功,從兄弟之孫緦麻」, 此發孫而旁殺者也。蓋服有加也,有報也,有降也。祖 之齊衰,世叔從子之期,皆加也。曾孫之三月,與兄弟 之孫五月,皆報也。若夫降有四品,則非五服之正也。 觀於九族之訓,如喪考妣之文,而知宗族之名,服紀 之數,蓋前乎二帝而有之矣。後魏孝文太和中,詔延 四廟之子,下逮元孫之胄,申宗宴於皇信堂,不以爵 秩為列,悉序昭穆為次,用家人之禮,此由古聖人睦 族之意而推之者也。
《愛百姓故刑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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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君之於天下,不能以獨治也。獨治之而刑繁矣,眾 治之而刑措矣。古之王者,不忍以刑窮天下之民也。 是故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間,宗子治之。其有 不善之萌,莫不自化於閨門之內,而猶有不帥教者, 然後歸之士師。然則人君之所治者約矣。然後原父 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 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夫然,刑 罰焉得而不中乎?是故宗法立而刑清,天下之宗子 各治其族,以輔人君之治,罔攸兼於庶獄,而民自不犯於有司。風俗之醇,科條之簡,有自來矣。《詩》曰:「君之 宗之。」吾是以知宗子之次於君道也。
《庶民安故財用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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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之所以不安,以其有貧有富。貧者至於不能自存, 而富者常恐人之有求,而多為吝嗇之計,於是乎有 爭心矣。夫子有言:「不患貧而患不均。」夫惟收族之法 行,而歲時有合食之恩,吉凶有通財之義。本俗六,安 萬民;三曰聯兄弟而鄉三,物之所興者,六行之條,曰 睦,曰恤。不待王政之施,而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 養矣。此所謂「均無貧」者,而財用有不足乎?至於《葛藟》 之刺興,《角弓》之賦作,九族乃離,一方相怨,而缾罍交 恥,泉池並竭,然後知先王宗法之立,其所以養人之 欲而給人之求,為周且豫矣。
宋范文正公蘇州義田,至今裔孫猶守其法,范氏無窮人。
《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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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氏《禮書》言:「周之盛時,宗族之法行,故得以此繫民 而民不散。及秦用商君之法,富民有子則分居,貧民 有子則出贅。由是其流及上,雖王公大人亦莫知有 敬宗之道,寖淫後世,習以為俗。而時君所以統馭之 者,特服紀之律而已。間有糾合宗族,一再傳而不散 者,則人異之,以為義門。豈非名生於不足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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