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第038卷

经济汇编 戎政典 第三十七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三十八卷
经济汇编 戎政典 第三十九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三十八卷目录

 兵制部汇考二十四

  明五成祖永乐十六则 仁宗洪熙一则 宣宗宣德八则 英宗正统十一则 代宗

  景泰五则 英宗天顺六则

戎政典第三十八卷

兵制部汇考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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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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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祖永乐元年定优给军职设保定五卫时又拨近京卫所官军上操立三大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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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凡优给军职病故,并年老应袭子孙幼小, 俱入大选,全俸优给。旧官十四岁住支,新官十五岁 住支。若以优给而故者,以次应袭之人,转名优给。永 乐元年,令奉天征讨阵亡官员,幼男,送锦衣卫优给。 总小旗幼男,锦衣卫食粮,出幼原卫补役。其杂犯为 事亡故,并典刑之子,俱照祖职与全俸优给。在外优 给官舍妇女有亲可依不愿赴京者,俸粮照例于所 在支给

按《大政纪》:“永乐元年三月壬午,改北平行都司为大 宁都司,隶后军都督府,徙于保定,设保定左、右、中、前、 后五卫,俱隶大宁都司。调营州左屯卫于顺义,右屯 卫于蓟州,中屯卫于平谷,前屯卫于香河,后屯卫于 三河卫,设左、右、中、前、后五所,仍隶大宁都司。复设东 胜中、前、后三千户所于怀仁等处守御。”按保定五卫应与京营三

大营同时,而《会典》无年月可考,故附于后

按《明会典》:“国初设京营,隶大元帅府,后改五军都督 府,以训练在京官军。永乐闲迁都,又于中都、大宁、山 东、河南附近卫所,摘拨官军,轮班上操,以内卫京师, 外备征伐,名曰三大营。”

国初,立大小教场,以练五军将士。永乐初,既有五军 营,又有三千营,以司宝纛令旗;神机营,以司神枪火 器,名曰“三大营。”管操官曰提督,各哨分管官曰坐营, 曰坐司。俱兵部奏请,于公、侯、伯、都督、都指挥内推选。 后兼用内臣神机、火器,特令监之,曰“监枪。”又有掌号 把总、把司、把牌等官,俱于都指挥指挥内推选。 五军营提督内臣一员。武臣二员。掌号头官二员

大营,坐营官一员,把总二员。

中军坐营官一员,马步“队把总各二员。左掖、右掖、左哨、右哨官,俱同管操练京卫及中都留守司、山东、河南、大宁三都司各卫轮班马步官军。” 十二营,把总二员,管随驾摆列马队官军。

围子手,坐营官一员。“一司、二司、三司、四司,各把总二员。管操练上直叉刀手及京卫步队官军幼官。” 舍人营,坐营官一员,幼官营把总一员。舍人营一司、二司、三司、四司,各把总一员。管操练京卫幼官及应袭舍人。

殚忠效义营,坐营官一员,把总各一员,管操练京卫报效舍人、馀丁。舍人营曰“殚忠” ,馀丁营曰“效义。”

三千营、提督内臣二员。武臣二员。掌号头官二员。坐 司官五员。见操把总三十四员。上直把总十六员。明 甲把总四员

一司管执大驾龙旗、宝纛、“勇” 字旗,负御宝及兵仗局什物等件,上直官军。一司管左右二十队“勇” 字旗,大驾旗纛、金鼓等件,上直官军。一司管传令营令旗、令牌,御用监盔甲、尚冠、尚衣、尚履什物等件,上直官军。一司管执大驾“勇” 字旗,五军红盔贴直官军,上直官军。一司管杀虎手马轿及前哨马营上直明甲官军、“《随侍》营” 、随侍《东宫官舍》、辽东备御《回还官军》

神机营、提督内臣二员。武臣二员。掌号头官二员

中军坐营。内臣一员。武臣一员。其下分为四司。各监枪内臣一员。把司官一员。把牌官二员

左掖坐营。内臣一员。武臣一员。其下分为三司。各监枪内臣一员。把司官一员。把牌官二员

右掖坐营。内臣一员。武臣一员。其下分为三司。各监枪内臣一员。把司官一员。把牌官二员

左哨坐营内臣一员。武臣一员。其下分为三司。各监枪内臣一员。把司官一员。把牌官二员

右哨坐营内臣一员,武臣一员,其下分为三司,各监枪内臣一员,把司官一员,把牌官二员,管操演神铳、神炮等项火器。《五千》下坐营内臣一员,武臣一员,其下分为四司,各把司官二员,管操演火器,及随驾护卫马队官军。

又按《会典》,“凡武官除授,永乐初定,凡奉天征讨,守城 征哨,拿人有功,钦陞都督、都指挥者,照洪武旧制,与 流官。见陞指挥除。”已定流世者仍旧,未定者俱与流 官。其千百户、镇抚、仪卫正副典仗,俱与世袭。若系致仕官,及因官下舍人除授,并义男女婿等项袭替者, 俱与流官。已行历功与世袭者,仍前世袭。各卫所官 旗军,有全城归顺、江上朝见,并招船、招人、擒首奸恶 逃叛等项钦升官员,若系洪武年闲原授职役,今陞 千百户、卫所镇抚者,俱与世袭。升指挥者,与流官。革 除年闲除授,及德州等处选署今陞职者,亦与流官。 其各都司卫所官,有革除年闲除授,及德州等处选 署曾经管事者,与流官,止终本身。 凡比试,分新旧 官。永乐初,令“洪武三十一年至三十五年,奉天征讨 获功陞职者为新官”,子孙年十六出幼,袭替,免比试。 三十一年以前者为旧官,子孙年十五出幼,袭替,俱 比试。 凡比试,分新旧官。永乐元年以后,获功者出 幼,比试与旧官同。

永乐二年,定见任文武官等户勾军例。又巡按山西 御史张翥乞以“罪军留原戍。”

按《明会典》、“凡开伍免勾。”永乐二年令“生勾军,有见任 文武官及生员吏典等户,止三丁者免勾,四丁以上 者,勾一丁补伍。”

按《大政纪》:永乐二年十一月,巡按山西御史张翥言, “山西行都司所属地方,切近沙漠,乞边卫军人犯徒 流罪者,止从法科断,仍留原卫戍守。从之。”

永乐四年,令“一家阵亡二三人者陞二级。”

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五年,释校尉老疾者,又勾补逃回校尉户丁,及 编浙江诸郡私披剃者为军。

按《明会典》,凡老疾释放,“永乐五年奏准,力士校尉系 民闲佥充者,例不勾丁,如有老疾,听于岁终具告兵 部,行该卫勘明,具奏释放。” 凡户丁勾补:永乐五年 奏准,佥充力士校尉,若逃回病故,或老疾不堪者,仍 勾其户丁补当一辈。若系原祖充当而在逃者,发册 清勾到部送问,发卫著役。原逃事故,解到户丁补役 者,发卫查收。凡四丁抽佥者、病故、俱勾补

按《大政纪》:“丁亥,永乐五年正月辛未,直隶及浙江诸 郡军民子弟,私披剃为僧,赴京冒请度牒者,千八百 馀人,礼部以闻,上怒,命兵部编军籍,戍辽东甘肃。 永乐七年,给守卫军粮,置边城调军勘合。”

按《明会典》,“凡皇城四门厨房,永乐七年以后,每官军 守卫三日,于京仓支直米五升。” 又按《会典》勘合,“成 祖永乐七年,令紫荆、居庸、古北、喜峰、董家、山海等六 关,各给勘合一百道,以礼乐、射、御书数字为号。”北京 留守行、后军都督府、行在兵部,皆用印钤记,兵部底 簿并勘合送内府。都督府底簿赴关口各边公差者, 必得内府勘合照验,方许出关,无者从守关官执奏。 各边调军勘合,以“勇敢、锋锐、神奇、精壮、强毅、克胜、英 雄、威猛”十六字为号,并底簿留内府,给《号簿》一本,与 边将遇有制敕调军,比对勘合字号相同,方许奏行。 如有制敕而无勘合、有勘合而比号不同者,皆为诈 伪。

按《大政纪》,永乐七年五月,置边城调军勘合,上以边 戍调遣止凭敕书,虑或有诈,乃以“勇敢锋锐、神奇、精 壮、强毅、克胜、英雄威猛”十六字编为勘合。

永乐八年,分护卫军,又以北征分步骑为五军 按《大政纪》,永乐八年九月甲申,鲁王肇煇奏,“护卫给 月粮已三年,当罢,乞以六分屯田,四分守城。”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永乐八年北征,始分步骑为五军。命 靖远侯王友督中军,安远侯柳升副之,宁远侯何福 督左哨,武安侯郑亨督右哨,宁阳侯陈懋督左掖,都 督曹得、都指挥胡原副之,广恩伯刘才督右掖,都督 马荣、朱荣副之。寻别选轻骑为前哨,命都督刘江等 充“游击将军”督之。又以都督薛禄、冀中等充骠骑将 军,都指挥侯镛、陈贤等充神机将军,都督金玉等充 鹰扬将军,都指挥李文等充“轻车将军”,分督精卒,不 隶“五军。”

永乐九年,以吴高言,命兵部量留阳和等屯军,又拨 畸零军于辽东造军器。

按《大政纪》:永乐九年三月乙酉,镇守大同江阴侯吴 高请留屯种军之半,操练以备不虞。命兵部宜视地 险夷,以定守备多寡,且耕且守,以为定制,阳和留十 之四,天城、朔州留十之三,蔚州留十之二。五月,工部 右侍郎刘仲廉言,“辽东三万卫成造军器乏缺,宜依 定辽左卫例设铁场,拨畸零军一百一十二名,以其 半炒铁备用,半屯田以给。”从之。

永乐十年,定武职叙功陞授例,增益宣府守备。 按《明会典》,“凡叙功陞授,永乐十年,令总兵官在外,遇 官军有功合与官者,先谕告使知,仍具姓名、功迹,奏 闻除授。”今无谕告 凡陞授试职。永乐十年令武官升试 职未经实授者、须立功方许实授。 凡袭替官舍比 试。永乐十年、令再比不中、仍食半俸。三试不中者、发 充军、别选子弟袭替

按《大政纪》:“永乐十年十月,宣府总兵官武安侯郑亨 等,请调大同前卫带管东胜卫中左中前所,阳和卫带管东胜卫前所,俱于大同左卫增益守备。从之。 永乐十一年设置烽堠守了。”

按《明会典》:“凡烽堠,永乐十一年,令筑烟墩,高五丈有 奇,四围城一丈五尺,开濠堑钓桥,门道上置水柜,煖 月盛水,寒月盛冰,墩置官军守了,以绳梯上下。 永乐十二年,定行军号令,又以北征分五军,令柳升 等领之。”

按《明会典》,凡行军号令,永乐十二年令:“凡交锋之际, 突入贼阵透出其背杀败贼众者;敢勇入阵斩将搴 旗者,本队已败贼众别队胜负未决而能救援克敌 者,受命能任其事,出奇破贼成功者,皆为奇功;齐力 进前,首先败贼者,前队交锋未决,后队向前杀败贼 众者,皆为头功。”凡建立奇功头功者,其亲管头目即 为报知。有妄报者,治以重罪。行营及下营之时,擒获 奸细者,升赏准头功。《哨马》生擒贼寇一人者,赏银三 十两,斩首一级者,二十两。凡行营之时,遇有鞍马衣 服器械不同者,衣甲器械相同,而喝问答号不同者, 皆即擒之来降贼寇,所携人口财畜,分毫不许侵犯, 即时来报。凡与贼对阵,须齐力杀贼,不许聚为一处, 掣拽空缺。如力不能支,不能决胜,无勇无谋,及不尽 力杀贼者,全伍皆斩。凡队伍已定,不许马军入步队, 步军入马队,违者重罪。如临阵混战,失其本队,插入 别队者不拘。凡杀败贼寇,须尽力进剿,不许抢掠人 畜财物,违者重罪。如所乘马困乏,许以所擒贼马换 乘。凡对敌之际,一队递看,一队有不齐力前进者,战 胜之后,许连队之人首告,治以重罪。容情不首者,罪 同。凡管军头目,须爱恤军士,军士听令,不许怠慢。如 伍中有一人不在,小旗报总旗,总旗报百户,以次报 至总兵官,总兵官奏知,从征官军有在迯者,斩。该管 头目不报者重罪。凡军士须人马相应,不许以软弱 不堪者插入队伍。如人壮马弱,或马壮人弱者,许弱 者以马与壮者。若自己有马,临战之际,能借与骁勇 者。杀贼有功,许借马人分赏,不愿分者听。其战马临 敌许骑,无事骑者治罪。各营马驴,须爱恤驮载,该管 官时常点阅。有故违及将军器抛失或盗卖者,俱重 罪。凡军士行粮,该管官旗时行点阅,有过用及遗弃 者,并该管头目皆斩。凡军行及下营之时,须各认队 伍,不许擅离,及杂入别营别队,违者并该管头目俱 重罪。凡夜行相遇,即喝问,有答号不得者,擒送辨验。 果是奸细,照例陞赏。故不答号及见而不擒者,事觉 俱治以重罪。凡军中遇夜,以各样大小铜角笛声为 号,不许声音相同。各听号声,识认队伍,不许叫营,违 者论罪。但夜闲有喧哗者,即问所起之处,及左右应 声之人与该管头目,皆治以重罪。凡行营须待大营 旗纛起行,或听驾前铜角声,各营方许起行。每日下 营,量拨步军或五队、十队,马军五队或三、四队,步军 披甲,马军不摘鞍伺候长围及架炮者,布列已定,方 许入营休息。有盗人衣粮诸物,及盗驴马宰杀,并检 括隐藏人遗失物者,俱斩。知情实首者给赏,知而不 首者同罪。若收得马、驴、骡垛者,即送该军转送大营, 召人识认。如有遗失,被后哨官军收获者,收后官治 以重罪。凡各营有失火者,即是与贼递送消息,并该 管头目俱重罪。其每日行营,不许在途炊饭,违者并 本管头目皆斩。下营掘井,必令人监守,不许作践及 占藏自用。凡军中有病者,管队官旗即令医疗,掌药 料官及医士常加巡视,不许勒取财物,违者重罪。凡 长围及坐冷者,须昼夜关防。各营架炮者,务依方了 望。有灰尘扬起,人马往来,若闻哨马营及四面炮响, 即时传报。其管事官遇有事,随即飞报,不许顷刻迟 缓。《凡掠阵》官临敌时,视有畏避退后者,即斩之。《纪功 过》官,遇有功者即纪之,有过者即录之,以凭赏罚。凡 临阵令内官持象牙牌,视有勇敢当先杀贼,能立奇 功头功者,即与牙牌收执,径赴大营,给与勘合,以凭 陞赏。凡军中有妄谈灾异及妖言,或漏泄军机者,皆 斩。知情不首者罪同,首实者重赏。凡见鹿及野马黄 羊诸物,惊走突入营伍,及望见尘起,及旋风扬沙,野 兽腾踏,及见死马牛羊与牛羊驼马遗秽踪迹,或拾 得一应物件,若男女衣服首饰并文字等项,不论久 近,随即报知。凡军行在道,不许围猎,或远望似马非 马,似鹿非鹿,似人非人,白日见烟,入夜见火,不论是 非即报。凡功次,务须实报,有虚诳者重罪。所报实者, 给与勘合,无勘合者,不准陞赏。凡号令,总兵官告都 指挥,都指挥告指挥,指挥告千户,千户告百户,百户 告总旗,总旗告小旗,小旗告军士,务令遵守。

按《续文献通考》:“十二年正月北征,安远侯柳升领大 营,都督马旺、陈翼、程宽、金玉副之;武安侯郑亨领中 军,兴安伯徐亨、都督马瑛、章安副之;宁阳侯陈懋领 左哨,襄城伯李隆、都督朱崇副之;丰城侯李彬领右 哨,遂安伯陈瑛、都督费𤩽、胡原副之;成山侯王通领 左掖,保定侯孟瑛、都督曹得副之;都督谭青领右掖”, 新宁伯谭忠、都督马聚副之,都督刘江、朱荣等领“前锋”,

永乐十四年,以思南土军仍隶千户所保安卫指挥, 议分兵守境内隘口,又调湖广、山东官军戍辽东等 诸卫。

按《大政纪》:永乐十四年四月庚午,贵州左布政蒋廷 瓒奏,“思州思南府旧有土军二千户所,聚则为兵,散 则为农,不妨农事,今改隶前军都督府,专守军律,不 得务农,乞仍旧为便。”从之。九月,保安卫指挥使司议, “境内隘口可通车骑者三,曰深井口、李家庄、大箭口, 皆宜设烽堠,分兵守之。樵牧小径八,曰董家庄、桃花 口、贾儿岭、灵山寺、纸方沟、天井关、泗水口、小箭口,悉 已塞之。其纸方沟等处,又有可攀援而度者,亦宜分 兵巡守。今议可通车骑者,用百户一员,领甲士二十 人守备,樵牧小径宜用甲士十人。”十二月,敕都督冀 中、马聚往湖广,调长沙护卫官军三千戍守辽东,二 千戍宣府,二千戍保安诸卫,馀调山东缘海六卫,改 “仪卫正为正千户,仪卫副为副千户,典仗为百户、校 尉,户俱充军。”丙午,设永宁卫,以统屯戍口北、长安岭 等刑徒。丁亥,置辽东金州、旅顺口、望海埚、左眼、右眼、 三手山、西沙洲、山头、爪牙山、敌台七所。

永乐十六年,于“望海埚筑堡备倭。”

按《大政纪》:“永乐十六年八月,辽东总兵刘江,请于望 海埚用石叠堡筑城,置烟墩瞭望,从之。”

江言:“近因巡视各岛,至金川卫金线岛,西北望海埚上,其地特高广,可驻札千馀兵守备。询诸土人,云洪武初,都督耿忠亦尝于此筑堡备倭,离金州城七十馀里,凡有寇至,必先过此,实为滨海襟喉之地,故请筑之。”

永乐十七年,定“勾军违限例。”

按:《明会典》、“凡勾军违限。”永乐十七年令“勾军人违限 半年以上者充军。”

永乐二十年,又以柳升等分领五军北征。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年北征,都督朱荣等领前锋,安 远侯柳升领中军马步大营,围子手神机营宁阳侯 陈懋等领御前精骑,永顺伯薛斌、恭顺伯吴克忠等 领马队,武安侯郑亨等领左哨,阳武侯薛禄等领右 哨,英国公张辅等领左掖,成山侯王通等领右掖。 永乐二十一年北征,仍以柳升等分领五军。”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一年北征,安远侯柳升、遂安伯 陈瑛领中军,武安侯郑亨、保定侯孟瑛领左哨,阳武 侯薛禄、新宁伯谭忠领右哨,英国公张辅、兴安伯李 安领左掖,成山侯王通、兴安伯徐亨领右掖,宁阳侯 陈懋等领前锋。”

永乐二十二年,以谭广骑兵更番备御宣府,更造守 卫官军铜牌。又四川置城堡,守漫水湾。

按《明会典》,永乐闲,令奉天征讨有功者免并枪一次 按《大政纪》:二十二年八月,镇守宣府等处都督谭广, 请以所领骑兵五千,分指挥六人,每三人领一千,更 番往宣府备御。从之。十一月己卯,命工部,凡内府守 卫军官悬带木牌,更造以铜,其文一面二十四字。凡 守卫官军悬带此牌,无牌者依律问罪,借者及与借 者罪同,一面“守卫”二字,其守卫官并悬本职牙牌。辛 巳,四川行都司奏:“建昌卫漫水湾地逼生蕃,请置城 堡,量摘军民兼守。”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二年北征,柳升等俱如故,惟左 掖易李安为成国公朱勇,而前锋以忠勇王金忠佐 陈懋,大军凡五军,而前锋附焉。既归京师,则为五军 大营。五军营、中军、左掖、右掖、左哨、右哨管操练京卫 及中都、山东、河南、大宁三都司轮班骑、步兵十二营, 管随驾骑兵。围子手、上直叉刀手及京卫步兵。幼官” 舍人营,管京卫幼官应袭舍人殚。忠效义营,管京卫 报效舍人,馀丁俱以公、侯、伯、都指挥领之。三千营一 司管执大驾龙旗、宝纛,负御宝及兵仗局什物,上直 军一司管左右十二队《勇》字旗,大驾旗纛、金鼓。上直 军一司管传令营旗牌,御用监盔甲、尚冠、尚衣、尚履 什物,上直军一司管执大驾“勇”字旗。五军、经宿贴直、 上直军一司,管杀虎手马轿及前哨马营、上直明甲 官军、随侍东宫官舍。辽东备御军、神机营、中军、左掖、 右掖、左哨、右哨,管操演神铳大火器五十下,管操演 火器及护卫骑兵。洪熙中,用英国公辅宁阳侯武为 总兵官。后英国宁阳谢兵事,始以成国公勇为大将 军。

仁宗洪熙元年定重役户绝及守卫官军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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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洪熙元年,令军户重役者,不问二处三处, 止并一处,其馀悉与开豁。” 又按《会典》,“凡开伍免勾。 洪熙元年,令军役丁尽户绝者,具官吏结报该卫,转 行府部开豁,先为事充军,后荐起为官者,不拘见任 致仕病故,俱免补伍。”

按《大政纪》:洪熙元年正月丁酉,诏南京留守五卫官 军改置京师,分守正阳等门。二月,命太监郑和领下 番官军守南京。甲子,广西总兵官镇远侯顾兴祖奏“原领湖广、广西、贵州兵剿捕蛮寇已平,今农事方兴, 请止留贵州二千、湖广一千守备,馀归屯田。”从之。三 月戊戌,命诸司在京者悉加“行在”二字,复建北京行 部及行在后军都督府。四月,命英国公张辅、兵部尚 书李庆选行在散卫军,助亲军守卫。亲军专守皇城 四门,京卫军助守端门之外及东上等门。时守卫三 百,辄有赐钞。庆言:“旧制无散卫军守卫者。”上曰:“大臣 执旧制固是。朕念人久,劳不得息,且经月在公,不得 一见父母妻子,皆人情所难。今使劳者得更番,而助 守卫者亦预备赏。此姑一时权宜,非为定制。候亲军 补伍有人如旧。”六月,谕兵部尚书李庆等曰:“比闻陕 西官军调京操备,河南、山西官军调往陕西备御,交 互往来,甚是劳费。凡事当顺人情。若令陕西官军就 彼备御,河南、山西官军来京操备,岂不两便?非徒省 费,人亦乐从。尔兵部宜速行之,毋令疲于道路。” 按《续文献通考》:“洪熙元年二月,始颁各镇总兵参将 佩印。总兵六人:云南黔国公沐晟,征南将军大同武 安侯郑亨,征西前将军广西镇远侯顾兴祖,征蛮将 军辽东武进伯朱荣,征卤将军宣府都督谭广,镇朔 将军甘肃都督费𤩽,平羌将军参将四人:交趾荣昌 伯陈智、都”督方政征夷副将军,宁夏保定伯梁铭,都 督陈怀,征西将军。后设蓟州、淮安总兵,皆在畿内,不 得挂印称“将军。”

宣宗宣德元年调河南山东等卫军士至京轮操又申明逃军之法及军户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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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凡轮操:宣德元年,调河南、山东大宁都司、 中都留守司、直隶淮扬等卫及宣府军士至京操备, 令每岁轮班往来。”原额。春秋两班官军,一十六万员 名,中都四万一千九百六十员名。河南一万四千六 百四十九员名。山东三万二千六百一员名。大宁七 万七百九十员名。 凡巡捕:“宣德元年,令擒获强盗, 赏”钞二千贯,为首官旗军校陞一级,民匠人等免差 役一年, 凡存恤:宣德元年,令新勾到卫军士,限半 月收帮月粮,两月葺理房屋,俟其安定,方许差操。 又按《会典》,凡根捕逃军,宣德元年奏准,凡逃军三月 不首者,井里邻人等问罪,就点亲邻管解,窝家发附 近充军,系军籍者发边卫,能自首者止罪逃军递送。 隐藏者,烟瘴卫分充军。官司故纵者,论如律。 凡逃 军未获,起解户丁。若清册未到之先获解而未至卫 所者,仍选户丁解查。未到即收补伍。候正身到日,释 放宁家。 凡逃军,不许以告状为由,迁延生事。有应 诉事情,令家人代理。若长解人中途侵损诉告,所在 官司究治,仍速将逃军接递。 凡勾补军士,宣德元 年奏准,凡军户有丁而伪作无勾者,许改正免罪。仍 扶捏回申者,军发边卫,里邻发附近充军。 宣德元 年令,凡勾军人违限过一年者,许巡按按察司官挐 解赴京问罪。违法情重者,不限年。 宣德元年奏准, 凡起解逃军户丁,须量地立限递解。若长解纵容违 限半年以上者,依律问罪;一年以上者,发附近充军。 犯人发边远充军。 凡解军行粮,宣德元年令,凡起 解自首并补役军丁出一千五百里之外者,经过有 司每人日给行粮一升。过期不与、不首逃军及腹里 卫分不及千五百里者,不此在例

按《续文献通考》:“宣德元年八月,始遣御史分行天下 郡县,清理军伍。时天下军政既久,而弊军之奸黠者, 往往匿其籍,或诬援良民充伍,所司利奸人之贿,辄 从之,民受枉比比,远迩一辙。”上知其弊,遂命御史四 出清理,令无枉民纵奸。 凡尺籍,卫所上缺伍图册, 府县上军户文册,并下诸省按勾。卫所即去府县近, 不得辄相移文。凡清军司、府州、县设专官或监以御 史,岁集里老,核其招募、垛集、罪谪、改调、营丁、籍户之 数,以根捕《纪录》,开伍结、除停勾,严稽其冒漏而宽其 恩复

宣德二年,定官军捕盗陞赏,及遣官清理军伍。 按明《会典》:“凡巡捕”,“宣德二年令:凡军官于所辖地方 擒获强盗,即系应捕人员,不准陞赏。若不系该管地 方,及公差在外擒获者,指挥四名以上,千户卫镇抚 三名以上,百户所镇抚二名以上,照例陞赏。旗校军 民匠役等,不限地方。” 又按《会典》,“宣德二年,遣给事 中、御史”各十四员、往各处清理军役。

按《大政纪》,宣德二年正月,谕兵部尚书张本等曰:“近 来清理军伍,凡一户有充二三处军而丁力消耗者, 皆许归并。若不归并,民闲勾扰不已,官府亦自烦劳。 今各处清理军伍,皆是廷臣朕所信任者,正当明白 为之开豁,岂可畏避不理,致其纷纷,劳朕听览。君臣 之闲,诚心相与,但须务实,勿用自谦,何况已有定例”, 卿宜以朕意移文谕之。

宣德三年奏准“武选条式。”又逃军勾军及调卫罪犯 诸军之制。

按《明会典》:“凡大选,宣德三年奏定武选条式,一脚色, 二状貌,三才行,四封赠,五袭荫。仍具有无残疾,从亲管及同僚、同队并首领官保勘,以凭稽考。”近例多不同 凡传旨除授。宣德三年令,凡内官传旨除授,不问职 之大小,有敕无敕,皆须覆奏,然后施行。 又按《会典》, 凡皇城四门巡视。宣德三年,令常差御史一员。 又 按《会典》,凡根捕逃军。三年奏准,凡军逃还乡,有诈死 更名,充吏卒僧道等项,及隐寄丁口,立户他方者,并 许自首改正。其诈称名目,寄住影射,致原籍本卫,两 无挨寻者,追获自首,俱收寄本处卫所。他人告发者, 与窝家里邻官吏人等,俱照例问罪,仍追本犯银十 两充赏。 凡军士全家逃窜,里邻知而容隐者,限半 年首获。过期事觉,军发边卫,里邻发附近充军。 凡 起解军,多给家人文引,照身逃回者,限三个月自首。 违者发边卫充军,仍勾户丁补伍,里邻及官吏皆论 罪。 凡勾补军士,宣德三年奏准,凡军户有充粮,里 老人贿赂官吏及勾军之人,朦胧保勘,或里老亦系 军户,递相欺隐者,并许改正。违者,正军发原卫,户丁 再罚一丁,发附近充军。 凡改编调卫,宣德三年奏 准,凡纪录军年应赴伍,而卫所在千里之外者,许于 附近收役,行原卫开伍。 凡军人罪犯,宣德三年奏 准,凡山西等处抽丁等军,有贿赂官吏,将幼弱私自 轮替者,许原籍究补,同伍指陈本军,并事内作弊之 人,依律论罪。 凡囚充及调卫军,问招更调,有更易 名贯,隐匿丁口者,其后逃故卫所,行勾有司回无名 籍,似此迷失者,并许自首免罪。若他人发觉,军调烟 瘴卫分,仍选户丁补充原伍。

宣德四年,定“勾军诸条例。”

按《明会典》:“宣德四年,令军户重役,止有幼丁二人者。 出幼之日,以一丁补正役,一丁补军馀,馀卫皆免。”若 调发别卫,而本卫又勾户丁补役者,勘实发回,听补 见役卫分军伍。其召募等项,见丁充军事故照名勾 补者,先解一名,次具实有人丁申报,拟奏定夺, 令 民户与军姓名相同冒勾解者,照例审实开豁。若同 姓同名之人,已经到卫,食粮三年之上者,不准。 凡 老疾军人:宣德四年,令故军户下,止有人丁年七十 以上,或笃疾残废,不堪充军者,保勘是实,明白回报 定夺,不必起送。官吏人等不许因而作弊,将不系老 疾之人朦胧妄报脱免军役。违者论罪。 凡《存恤》:宣 德四年,令天下卫所每军一名,免原籍户下一丁差 役。在营军馀亦免一丁,令专一供给。 又令新勾军 士,照例收粮一个月,经理居住,方许差操。若军吏总 小旗人等,违例虐害在内监察御史,在外巡按御史、 按察司官及镇守官员,巡察拏问军官,具奏定夺。其 原降榜文,都司卫所置立板榜,各于公厅悬挂,永为 遵守。 又按《会典》,凡勾补军士,四年令:“凡应勾军,有 贿买官吏、隐蔽壮丁、以家人女婿之类,冒名代解者。” 奸民私通军士,招赘其户丁,及过房典卖、影射徭役 者,并许改正归宗。违者官吏坐罪。本犯全家调别卫 充军,代者就收补原伍。如果无壮丁,方许以少壮义 子及同籍女婿补役。 凡军户疏族,及异姓人,旧为 同籍分析后充军者,止于有罪人户下勾丁。若闻亲 属充军,妄为文凭,作分户在前,及祖孙父子异居,并 在伍食粮年久者,不许。若同籍人生前各自充军,有 故尽本房勾补,无则以他房三丁以上者补役。不及 三丁者,以其本房丁尽,事由行本部开豁。 凡招募 诸色人,系全户充军,有故照名勾补者,先以一人解 发,具实“有户丁申部议奏处分。” 凡义男女婿有代 义父、妻父之家为军者,有故,止许于义父、妻父之家 勾取,如系户绝,核实开除。若自幼过房,出赘各家,俱 属正军无丁者,以妻父、义父之家为户绝,还继本宗。 如本宗系民,仍补义父、妻父军役。其官员军民之家, 有家人、义男女婿之类,自愿投军或为事编发者。有 故,止于其人本房勾补。本房已绝,核实开除。 凡逃 军,每季或半年一类勾。死亡及残疾者,岁一类勾。 凡勾军违限:宣德四年令:“凡勾军,不许泛遣孤单无 籍之徒。如违限二年以上者,官员追俸。旗军选户丁 补伍。再限一年,以所勾军赴京。违者全家调别卫。”其 勾军须填勘合,不许以关牒批帖径行有司。 凡禁 止妄勾。宣德四年令,凡正军在营有丁,不许于原籍 勾取,如已行文,有司核实回报本卫,以在营之丁收 役。 凡分豁重勾。宣德四年令,凡逃军调发及远年 歇役发别卫者,原籍又行勾补,许覆勘开豁,将重勾 户丁宁家,止听补见役军伍。 又令,凡有告系民籍, 有与故军名姓相同,误勾补役,覆实开豁。仍查正军 应继户丁补伍。若正军户绝,覆实开除。其误勾人已 到卫,食粮三年以上者,不准。 凡开伍免勾。宣德四 年令:凡军有征差等项,死亡不明,概作逃移者,保勘 开豁。其不知下落,经三次以上保明者,准依故军停 勾。 凡僧道为事充军故者,免勾丁。若故军户止一 丁,在充军之先为僧道者,核实开除,在后者,仍发充 军。 凡丁尽户绝军及山后人,查无名籍者,军卫有 司会勘造册缴部开豁。 凡军装盘缠,宣德四年,令每军一名,优免原籍户丁差役。若在营馀丁,亦免一 丁差使,令其供给军士盘缠。 又按《会典》:国家承平 以来,军士多逃亡故绝,及脱漏隐蔽,行伍益耗。乃遣 御史分行天下,清理军役。各司府州、县,仍设清军官, 以修废行赏罚。宣德四年,令在京各卫军,兵部委官, 同给事中、御史清理。 凡军人犯罪。宣德四年,令“凡 应继壮丁故自伤残肢体者,许邻里拏首,全家发烟 瘴卫所充军。”

按《大政纪》:“宣德四年,徙黑峪巡检于红门,时御史王 聪言,黑峪口已置官军戍守,其西南三十里有红门 口,正当居庸关北天寿山之后,有路通昌平,军民逃 逸者皆由此。请移黑峪山巡检司于红门口。”从之。八 月癸未,兵部奏勾军条例,从之。先是,遣官清理军伍, 定例十九条,至是复增例二十二条,通前奏请颁行。 九月癸丑,兵部奏:“请自今内外卫分所旗军有犯偷 盗等罪,及强盗家属二次,逃军与军民官吏人等该 充军者,各照南北地方发遣。”上命在外者止于附近 卫所收操,逃军则令还原卫。壬戌,巡按山东御史包 怀德言四事,命礼部会议:一请于曹庄驿东汤池设 一卫,七站各设千户所置军,半护行“者,半屯田。一请 开武科。一请令兵部取勘合处旗军不及八十人者 处补之。一请移抚顺递运所,与驿并置。”

宣德五年、许充军人附近收役。徙开平卫于独石。又 奏准、各卫所官军操备者、代换

按《明会典》、凡就近充发。宣德五年、令应充军之人、有 父母年七十以上及笃废残疾者,许于附近卫所收 役

按《大政纪》:宣德五年正月,徙开平卫于独石。初,洪武 三年,李文忠克元上都,设开平卫守之,置驿八:东曰 凉亭、泥河、赛峰、黄崖四驿,接大宁古北口;西曰桓州、 威卤、明安、隰宁四驿,接独石。永乐初,大宁既弃,而开 平难守。至是,遂城独石,而徙开平卫于此,弃地盖三 百里矣。三月,成国公朱勇、兵部尚书张本等奏:“京师 操备官军,其闲有属陕西缘边巩昌等卫及阶州文 县千户所者,去京师甚远,每岁更代,必俱遣人促之 方至,请以陕西内地卫所官军与之代换。又,山东内 地卫所官军,有调沿海备倭者,沿海卫所却调京师 操备,通州诸卫官军发淮安运粮,而直隶安庆诸卫 乃赴京师操备,彼此不便,请行代换。”

宣德七年、令居庸等关口定限点视。及军户一丁者 开伍。又置武骧、腾骧四卫

按《明会典》,“凡巡阅”,“宣德”七年,令居庸山海关、荆子黑 峪口,北抵独石,西抵天城,每三月差武官二员、御史 二员点视。 又按《会典》,“凡开伍免勾。”“宣德七年,令故 军户止一丁为见任官者开伍。”

按《续文献通考》,宣德七年七月,初置武骧、腾骧四卫。 按在京,上二十二卫,曰锦衣至虎贲,为上十二卫;金 吾至通州,本北平都司卫,为上十卫。凡二十二卫,名 亲军指挥使司。曰腾骧、武骧左、右四卫,亦名亲军指 挥使司。曰武功三卫,以匠故,隶工部,曰永清左、右,曰 彭城三卫,长陵、景陵、献陵、茂陵、泰陵、康陵七卫为陵 卫,并不隶督府,亦不称“亲军。”其馀分隶王府。留守五 卫者,国初都镇抚司总领禁卫,改为“留守五卫”,专巡 察守卫。京师隶都督府者,上府移兵部,亲军卫直达 兵部,凡入营者,听京营文武大臣督理。

宣德九年定“斩获陞赏,及收迤北走回军民充御马 监勇士。”

按《明会典》:“凡南方蛮贼,宣德九年定斩首三颗以上, 及斩获首贼者,俱陞一级。斩首二颗,俘获一二人;斩 从贼首一颗以上,及目兵兵款有功者,俱加赏不陞。”

又按《会典》:“凡军士收补,宣德九年令凡迤北走回。”

军馀民人、俱收充御马监勇士。

宣德十年,禁军役冒解。

按《明会典》凡冒名,宣德十年令,有妄指同姓、同名为 军者,虽有该部文移坐取、有司即与保明,不许朦胧 冒解。

英宗正统元年奏准内外卫所军政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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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凡根捕逃军,正统元年奏准,凡军犯问招, 改捏名贯候至编发脱逃。其后该卫查勾,无从根捉。 又有假称未到卫所,蒙恩释宥,或诈诸衙门文书,潜 回乡里。榜文至日,限两月以里自首,就发本处附近 卫所充军,原卫除伍。如限外不首,事发,犯人杖一百, 连家小发烟瘴地面充军。知情里邻人等,发附近卫 所充军。官吏依律科断,果系恩宥人数,曾经勘明,给 引宁家者,造册缴部。” 凡勾补军士,正统元年奏准, 凡抽丁垛集军,先将私自轮替者,选壮丁连妻小解 卫,果有老疾等项,方许替勾。 《凡禁止妄勾》,正统元 年奏准,凡内外都司卫所,不许填给勘合,差人勾军。 止以递年逃故等军姓名贯址造册缴部,转发御史 按籍清勾。 凡改编调卫,正统元年奏准,凡浙江并 江南直隶等卫所清出带操军士,除原系广西南丹奉议浔州等卫者,发回原伍,其馀悉收充正军,行部 转行原卫开伍。若先在逃者,仍发原卫附近,不许擅 收。 正统元年奏准,凡起解军先过该管都司者,即 于本司交割。先过本卫者,交本卫官吏,随与批回。有 留难者,从御史究问批回。诈伪者,有司辨验问罪。 又奏准,凡被勾贫军,挈家流移,招回复业者,该解军 丁,俱候次年起发。系原逃者,不准。如止附近潜逃者, 依律究问。 凡佥解军妻,正统元年奏准,凡解军丁 逃军,须连妻小同解。违者问罪。无妻小者,解本身。 凡清理军伍,正统元年奏准,清军御史按行所至司 府州县,各委官一员将应勾军丁,分投清解御史,往 来巡督。除军政外,一应词讼发该管衙门问理。每岁 八月终,照巡抚官事例、具清解过军数回京。如有窒 碍事理,会议奏请。 凡军人罪犯,正统元年奏准,凡 逃军及己解军在家潜住者,父祖充军,子孙畏继于 别州县过继作赘冒籍,而以丁尽户绝回申,或充军 在役,而原户人私开作民户者,并限两个月具首免 罪。如违军杖一百,发烟瘴卫分。里邻窝家长解人等, 发附近充军。 凡勾军人潜回原籍,粮里容留者,照 窝藏逃军例问发。 又奏准:凡清军御史,按属地方 有军卫官虐害军士,指实具奏。其有司官吏里邻长 解人等,将逃军并应继已解各军丁容私埋没,及户 有壮丁,却将老幼残疾家人义男等项顶解,并挟仇 故,将同姓同名冒顶陷害,并依《军政》条例发落。 凡 军官违犯:正统元年奏准,凡内外卫所官,有将殷实 军占作军伴,卖放买闲新勾军不行存恤,抑逼在逃 者。军士事故,管军官不将在营人丁收“补,及以见役 军妄作事故者,清军官具奏提问。”

正统二年,定“军役军政诸例。”

按《明会典》:凡冒名,正统二年,令军丁诉告冒解者,暂 收著役,行移照勘,果系冒解,改正为民。妄告者,行本 卫究治。 凡存恤,正统二年,令科道、兵部主事各一 员,督同五城兵马巡点存恤。有限内差拨及私役科 扰者,参奏问罪。其各卫仍委官一员专管。 又令各 省解到新军,送存之日,给票,月支米一石,三个月满 日,该卫送验军主事处验发营操、守卫各项差使。如 有存恤后在逃者,复解,不准存恤,径验差使。 又按 《会典》:凡根捕逃军,正统二年奏准,逃军残疾并年六 十以上者,收赎依亲,别选户丁解补。如止有幼丁,照 例纪录。 凡逃军军丁解后复逃者,连妻小押赴原 卫。如解人脱放,就发补本军原伍。本军得获,发边远 充军。其军丁已解清册后到者,取邻里保明,行卫查 勘,不必重解户丁。 《凡禁止妄勾》。二年,议准凡洪武 年闲,为事法司人犯病故,其事内人犯,后断发充军 夤差勾取军丁,将前项病故人名添入勘合,诈伊子 孙财物,或因逃回怪恨粮里拏获,捏作一同问发在 逃,报卫坐勾。清军官勘实,呈部开豁。其挟仇官军,行 卫依律问罪, 凡分豁重勾。正统二年议准,“凡军丁 于洪武年闲,或抽丁,或收集充附近卫所军役,因事 问调别卫,其原卫勾取,勘实除豁,已收户丁发回,听 继后调卫所军役。” 又令:“凡军户告有正军,及户丁 在营不缺,该卫止因军丁发册后解到,重复勾扰者, 清军官行移该卫,勘实”免勾。若军缺伍及有残弱勾 替者,里邻不行从实呈解,俱论如律。就令里邻人等 勾解。如正军年壮,及隐匿在营馀丁一概勾扰者,照 依榜例参奏。 又议准,凡军籍丁尽户绝,已经三次 回申者,即与除豁,不许发册重勾。 《凡开伍免勾》正 统二年议准,凡逃军未获,暂勾户丁发旁近寄操者, 正犯到日,即与开除。 凡勾补军丁在逃,解人发附 近充军者,事故免勾《丁, 凡附近寄操》。《正统》二年议 准,凡逃军自首,及纪录出幼者,或未曾纪录,户无人 丁者,俱令发附近卫所收操,开豁原伍。又议准,凡宣 德五年以后逃军,及勾取户丁,妄比事例,辄投附近 寄操者,俱收发原伍。 《凡起解军丁》二年议准,凡军 人中途病故,解人即告所在官司相埋,官给文引付 解人,送妻小复还原籍,别选壮丁解补。 又按《会典》, “正统二年令,每季差监察御史一员,同给事中、五城 兵马、五府、锦衣卫兵部原委官存恤清到军士后,以 巡视北城御史带管,亦不用兵马府卫官。” 凡清军 专管,正统二年议准,凡两司府州县清军官,专一清 理军伍,毋干预他事。 凡军民奏诉:正统二年议准: “凡军丁有诉告民籍,及分户在前冒解者,俱暂发该 卫收役。行移州县勘实,军改为民。原清里老,依律问 罪。若是妄告,就行本卫如法究治。” 凡妄指远年民 籍作军户者,诸司不许准理。 凡清出军丁起解,除 父母妻子人命重情,许自诉外,其馀悉“听户丁告理, 违者钉解。”

正统三年,定“京省调卫及新军逃亡例。”

按:《明会典》,“凡调卫,正统三年,定南京及江南直隶调 北京附近卫所,北京直隶并江北直隶,山东调山海、 宣府等卫所,山西、河南调大同、延安、绥德等卫所,陕西调甘肃;宁夏卫所,浙江、江西调福建;广东卫所,湖 广调贵州、四川卫所,福建调广东,广东调广西,四川 调云南,云南调广西,广西调贵州。” 又按《会典》,“凡存 恤,‘正统三年,令新军逃亡过二百人者,该卫存恤官 罚俸五个月,过百人者三个月,不及百人者两个月。 在外卫所,依在京例,仍从巡按按察司官点视’。” “正统四年,令清出军丁,就近改调。”

按《明会典》,“凡改编调卫”,“正统四年,令北人充南军,南 人充北军。除辽东、万全、山西、陕西等处边卫逃军,及 近年土豪盐徒编发充军不动外,其馀清出军丁,各 就地方改解附近卫分。若南人充南军,北人充北军 者,不在改调之例。”

计改调卫所:

原充两广、云贵、四川、湖广、福建边海卫者

顺天府调《三万卫》。

北直隶: “大名府调《定辽中卫》,顺德府调《定辽左卫》, 广平府调《定辽右卫》,河间府调《铁岭卫》,真定府调《义 州卫》,保定府调《沈阳中卫》,永平府调《辽海卫》。”

南直隶 “凤阳府调宣府左卫,扬州府调《宣府前卫》, 淮安府调宣府右卫,庐州府调《万全左卫》,徐州调《万 全右卫》,和州调《永宁卫》,滁州调《保安卫》,安庆府调《隆 庆左卫》。”

山东布政司: “济南府调定辽前后二卫,兖州府调 海州卫,莱州府调盖州卫,东昌府调广宁卫,青州府 调金州卫。”

原充辽东、山西、陕西、宁夏等卫者

应天府调大兴右卫

南直隶: 太平府调“《义勇右卫》,镇江府调《义勇前卫》, 苏州府调《武城中卫》,常州府调《燕山左卫》,松江府调 《燕山右卫》,徽州府调《武城前卫》,宁国府调《武城后卫》, 池州府调《神武左卫》,广德州调《燕山右卫》。”

广西布政司: “桂林府调浔州卫,柳州府调南丹卫, 梧州府调驯象卫,浔州府调河池守御千户所,南宁 府调庆远卫,平乐府调向武守御千户所,庆远府调 南丹卫,太平府调柳州卫,田州府调柳州卫,思明府 调武宣守御千户所,江州调庆远卫,泗城州调怀集 守御千户所,龙州调南丹卫,南丹州调向武守御千 户”所。

广东布政司: “广州府调南宁卫,惠州府调容县守 御千户所,肇庆府调武宣守御千户所,韶州府调郁 林守御千户所,南雄府调梧州守御千户所,琼州府 调灌阳守御千户所,潮州府调桂林中卫,雷州府调 贺县守御千户所,廉州府调柳州卫,高州府调林右 卫。”

贵州布政司: “思州、思南、镇远三府,俱调赤水卫;石 阡、铜仁、黎平三府,俱调安庄卫;普安、镇宁、永宁、安顺 四州,俱调兴隆卫。”

云南布政司, “云南府,大理府,俱调金齿卫;临安府, 曲靖军民府,俱调景东卫;楚雄、澂江二府,俱调蒙化 卫;姚安、鹤庆、武定三军民府,俱调广南卫。广西、广南 二府,寻甸、元江二军民府,俱调洱海卫”;金齿军民指 挥司,丽江军民府,永宁、孟定、孟良、“景东、顺宁五府,俱 调腾冲守御千户所。”

“湖广布政司, 宝庆府调《五开卫》,辰州府调《铜鼓卫》, 衡州府调《九溪卫》,永州府调《镇远卫》,靖州调《五开卫》, 郴州调《偏桥卫》,常德府调《豹韬卫》,长沙府调《龙虎卫》, 荆州府调《镇南卫》,岳州府调《龙江右卫》,武昌府调行 在府军卫,黄州府调行在《虎贲左卫》,汉阳府调行在 《旗手卫》,德安府调行在《金吾前卫》,襄阳府调《燕山前 卫》”,《沔阳州》调《济州卫》,《承天府》调《济阳卫》。

江西布政司: “赣州府调廉州卫,南安府调碣石卫, 建昌府调和阳卫,抚州府调武德卫,袁州府调水军 左卫,吉安府调水军右卫,广信府调应天卫,九江府 调行在羽林左卫,南昌府调行在羽林右卫,饶州府 调行在府军左卫,瑞州府调行在金吾后卫,南康府 调行在府军右卫,临江府调通州卫。”

福建布政司: “福州府调南海卫,邵武府调雷州卫, 建宁府调潮州卫,延平府调海康守御千户所,兴化 府调靖海守御千户所,泉州府调龙川守御千户所, 漳州府调广海卫,汀州府调海门守御千户所”; 浙江布政司: “温州府调镇海卫,台州府调镇东卫, 处州府调平海卫,严州府调鹰扬卫,金华府调江阴 卫,衢州府调《横海卫》,宁波府调《龙江左卫》,杭州府调 《蔚州左卫》,湖州府调《神武后卫》,嘉兴府调《神武中卫》, 绍兴府调《义勇中卫》。”

四川布政司: “成都府调会川卫,重庆府调宁番卫, 顺庆府调越隽卫,保宁府调建昌卫,叙州、马湖二府 调盐井卫,夔州府调建昌前卫,泸州调盐井卫,潼川 州调迷易守御千户所,嘉定州调会川卫,雅州调宁 番卫,龙州调建昌卫,眉州调建昌前卫。”

原充“南方极边卫”分者河南布政司, “开封府调保定卫,河南府调《万全左 卫》,彰德府调开平卫,卫辉府调龙门卫,怀庆府调龙 门守御千户所,汝宁府调怀来卫,南阳府调美峪守 御千户所。”

山西布政司: “太原府并沁州俱调大同右卫,平阳 府调大同左卫,大同府调天城、阳和二卫,泽州调大 同前卫,沁州调高山卫,潞安府调大同后卫,辽州调 安东中屯卫。”

陕西布政司: “西安府调永昌、山丹二卫,延安府调 《宁夏前卫》,凤翔府调凉州卫,巩昌府调镇番卫,平凉 府调西宁前卫,庆阳府调《宁夏中卫》,汉中府调庄浪 卫。”

正统六年,敕定“诸镇战守官兵,又调南京恩军于皇 城四门。”

按“《明会典》:凡战守。正统六年,令出境剿贼,镇守总兵 官参将内止遣一二员,仍留一二员居守,以备不虞。”

凡边臣职守。《正统》六年题准、总兵官、及各参将、不

许管理官民词讼。 又按《会典》、“凡皇城四门厨房。正 统六年,复设各门厨房。分调南京原额恩军一百名。 及在京拨补千五百名。简选百户五员,分领造饭。” 正统七年、定武职子弟优给、及嫡长子孙年幼借职 之例。

按《明会典》,凡优给军职病故,正统七年令武职子弟 优给,但在父兄没后十年内曾告卫者行勘,虽出十 年亦准。十年外告者不准。 又按《会典》,凡袭替借职, 正统七年令,武职故而嫡长子孙年十岁以下者,许 庶男弟侄借职,候嫡长出幼还职,违者充军。十岁以 上,不许续定。惟老疾无子,方许弟侄借职。如后疾愈 生子、借职之人不行退还者、问发边卫充军。其有子 年幼、照例优给。虽称有疾、亦不准借

正统八年,令总旗功准并枪委官南海子巡捕。 按明《会典》,凡功准并枪。正统八年令总旗代役未并 枪获功一级,该陞试百户者,以功准并枪补。实授总 旗奇功一次,头功二次,该陞实授百户者,各除一级, 准并枪陞试百户。 又按《会典》,凡京城巡捕,八年题 准:南城兵马委官督同火甲,于南海子外巡捕。 正统九年,拨兵守四川新设城堡。

按《明会典》:“四川城堡,正统九年题准设松潘、南先、结 沟等处平裔、靖裔三堡,各拨官军二百五十人守之。 镇守都指挥二员,轮月提督巡视。”

正统十二年令武职就近比试。及伤残旗役违限立 功者、俱免并枪

按《明会典》,凡免比试者,正统十二年令:武职隶云南 都司者,依守备官例,就本处会官比试。 正统十二 年令,凡阵亡、征伤、残疾旗役,例免并枪者,以十年为 率。若替役十年之外,不经告明者,不准。 凡功准并 枪,正统十二年令:并枪违限立功者,在立功限内,获 功一级,准免并,即与实授。 凡并枪违限,正统十二 年令:应“并枪之人,违限十年,或年过三十,例该收军 者,发沿边立功,五年满日并补。”

按《大政纪》:“正统十二年闰四月,兵部尚书邝埜奏,天 下军卫总小旗当代者,于例必就试,京师有道远无 资不能来者,终身不得代,乃请于各都司就便试,从 之。”

正统十三年、“开豁无籍贯军。”

按《明会典》、“凡开伍免勾。”正统十三年令挨无籍贯军, 经十次回申者开豁。

正统十四年,敕《各边军官防御法》。定外卫轮班京操 之期,又令各处召募民壮。

按《明会典》凡防御:正统十四年令:每岁七月兵部请 敕各边遣官军往敌人出没之地三五百里外,乘风 纵火,焚烧野草,以绝牧马,名曰“烧荒”,事毕将拨过官 军烧过地方,造册奏缴。又令:每年十月兵部请敕各 边镇守总兵、巡抚官,遇冬年节,不许宴乐,仍转行分 守守备官一体遵行 凡轮操:正统十四年令外卫 轮班京操者,前班三月还,八月到,后班八月还,次年 三月到。河南、山东、北直隶强壮官军,皆隶前班。 凡 行军号令:正统十四年令“每队伍中立公正掌令官 二人,务令头目军士死生相顾,临阵有进无退。若头 目不顾,军士先自退怯者,掌令官即斩其首,别选头 目代之。若军士不顾,头目先自退怯者,许后队斩。前 队,准常功陞赏。军士不勇不进,致头目失陷者,斩。其 全队头目不勇不进,致军士失陷十人者,斩首。至二 十人者斩首,不与承袭。至三十人及全队者,斩首,籍 没其家。凡军士头目应斩而有奇功者,量与赎免。其 总兵官申令不明不严,致一队退怯者,罚俸一年。至 三十队者,降二级。至五十”队以上者,罢职,全军退怯 者斩。但降敌者,全家斩首,籍没财产。行军之际,有敢 抢掳民财至十贯以上者,斩首示众。头目纵容军士 抢掳至十人者,罢职充军。二十人以上至全队者,枭 首营门军士并皆处死。军中及召募新来之人,不知军法,敢有造言惑乱人心,阻挠号令,致坏事机者,凌 迟处死,籍没其家。临阵在逃及《不听总兵号令》者,斩

正统十四年、令各处召募民壮、就令本地官司率

领操练,遇警调用,事定仍复为民。 又按《会典》,凡优 给养优,正统十四年令优给优养官愿回原籍或南 京者,俸粮随所在官司关支,愿在京者俱折银布。 凡比试违限,正统闲令系无力者违,一年以上,住俸 半年;二年以上,住俸一年;三年以上住俸止于二年 半,不必递加。

代宗景泰元年令各边墩堡时加巡察许军户馀丁附近寄籍又山西召募义勇并筑雁门一带墩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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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凡墙堡,景泰元年,令各边每岁四月八日, 遣官军修葺边墙墩堡,增筑草场封堆,时加巡察,如 有越塞耕种、移徙界至者治罪。 又按《会典》,“清查寄 籍”,景泰元年,令官军户下多馀人丁,有例除存留帮 贴正军外,其馀俱许于附近有司寄籍纳粮当差。若 一家有三五人,十馀人止用一二人寄籍有司,而将 馀人隐蔽在家者,不分年岁久近、除该纳粮草、仍于 有司上纳,其人丁尽数发回军卫

按《大政纪》:景泰元年三月,敕工部尚书石璞往山西, 同右副都御史朱鉴等再募义勇,调雁门关操,候石 亨调用。五月乙丑,总兵石亨等奏,“召募勇敢,分俵马 匹,挑掘濠堑,分给屯牛并火器军器俱全给与大同 等卫,并雁门应用。”俱从之。六月戊子,总兵石亨言,“雁 门关一带山口虽已筑塞,敌犹漫山径过,须断其半” 山可行之处。京城四面宜筑墩台,以便瞭望。署都督 佥事刘鉴言:“京师与怀来止隔一山,请自怀来筑烟 墩,直至京师土城,遇事令举火以报。”从之。

景泰二年,定“给养例”,又命拨兵守淮、徐、天津、凤阳、河 南、北平诸要处。

按《明会典》:“凡优给优养。景泰二年,令口外官愿留在 京,优给优养者,俱于后军都督府带管”

按《大政纪》:“景泰二年五月,命直内阁侍郎江渊巡视 淮徐诸郡。渊条陈三事:一、淮之常盈、徐之广运诸仓, 俱在城外,宜筑月城以守之。一、天津为河北之会,凤 阳为中都之会,宜放操军以守之。一、河南为中原之 要地,北平为京师之巨甸,宜选民兵以守之。”疏上,命 所司议行之。

景泰三年,分十营团操。又定操军过限之例。

按《明会典》:“京营,景泰三年分为十营。” 又按《会典》,“景 泰初年,选大营精锐官军,分立十营团操,以备警急 调用,名曰团营。”每营官军一万员名。其提督及坐营 掌号、把总等内外官员,仿三大营之制,而命本部尚 书或都御史一员提督, 凡考阅。景泰三年,令营操 军士,有纳贿买闲者,御史访察,兵部委官分行点视 赴操。过限三个月者。军发边卫。官降三级。终身守边 按《续文献通考》。景泰二年会典作三年此疑误夏始立京营团 操法。先是,京军分立三大营。及土木变后,卒伍耗弱, 属边报时警,京师戒严。兵部尚书于谦建议云:“此三 营不相统一,每遇调遣选摘,号令不同,兵将不相识, 或因而误事。请拣选诸营马步官军一十五万,分为 十营团操,以备警急。”是为团营。每营官军一万五千 员名,各以都督领之,每五千用都指“挥一员,十营共 指挥三十员。每营中每千用都指挥或指挥一员,共 一十五员,把总共五百名分管。每队用管队官二员。 又命兵部尚书或都御史一员提督之。常令在营操 练。统体相维,兵将相识。出征就令原都督等统领前 去。庶号令归一而行伍不乱。”制曰:“可。”

景泰四年,定:“子孙阵亡,升其父二级。”

按《明会典》:“凡阵亡,景泰四年令父在而子孙随军阵 亡,别无应继者,升其父二级。” 凡比试,有冠带总旗 以军功陞署百户者,景泰四年令承袭照例比试,仍 支总旗名粮,差操管事。

景泰五年,许阵亡军并功陞赏。

按:《明会典》:“凡阵亡,景泰五年令自己获功该陞而同 籍亲人有阵亡无嗣者,许并其功于见存之人通论 陞赏。”

英宗天顺元年定获功陞赏民壮免丁及守卫官军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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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凡军旗民人等获功,天顺元年,令总小旗 系总兵等官,及各卫编置,不经兵部奏补者,有功止 依军人等陞赏。” 又按《会典》,“佥充民壮,天顺元年,令 召募民壮,鞍马器械,悉从官给。本户有粮,与免五石, 仍免户下二丁,以资供给。如有事故,不许勾丁。” 又 按《会典》,凡皇城四门巡视,天顺元年,添差给事中一 员。 凡守卫官军原额共八千三百三十三员名。天 顺元年、令不许私相替换,及卖放偷闲、役使营私、办 纳月钱、隐匿跟随、需索供应。听各官互相举奏指挥。 以下犯者、照例降调。其内官内使、止许役用三名或 二名,亦不许离直远出。违者该管并点闸官、奏请发 落。 凡《老疾释放》。天顺元年诏“锦衣旗手武骧”等四卫力士校尉,有年六十以上,及残疾不堪差操,已告 在部,不问有无保结,悉放宁家。 又按《会典》,凡起解 军丁,天顺元年奏准,凡被灾去处,除逃军照例起解, 其军丁著令里老保领,听其生理,待秋成后起解。若 系流离新复逃军,亦待秋成之后,军丁待一年之后 起补。每年该造清册,各另开报。

天顺二年奏准“收充校尉之例。”

按明《会典》,凡烽堠,天顺二年令墩上设悬楼、礧木、塌 窖、赚坑。 又按《会典》,凡力士校尉收充,天顺二年奏 准民人投充力士校尉者,行原籍官司,查无违碍,方 准收役。

天顺四年定多馀武职量调,又分别起解军丁。 按《明会典》,凡多馀官员量调,“天顺四年,令额外多馀 武职,听于有粮卫所添注。” 又按“《会典》,凡起解军丁, 天顺四年,令京军及边卫逃军,仍解兵部,拨防军转 递,其馀及边卫勾解户丁,径送该卫交割。”

天顺五年,严“守卫官擅离汛地”之令。

按《明会典》:“凡守卫官,天顺五年令,有悬带金牌,弃置 兵仗,擅离汛地者,锦衣卫官校并巡视给事中、御史, 拏送法司问罪,决杖一百,发辽东边卫差操。”

天顺六年,定“校尉收充例。”

按:《明会典》,“凡力士校尉收充。”天顺六年令:“凡人材不 识字者,改充力士校尉。”女户钦升官员,子孙例无承 袭者,将军子试量身力不及者,俱收充校尉。

天顺八年,遣官巡察操军及免幼军佥补。

按:“《明会典》,凡考阅,天顺八年,差给事中、御史各一员, 巡察各营上操军士。” 又按“《会典》,凡开伍免勾。”“天顺 八年,诏府军前卫幼军,今后如有事故,不必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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