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三十八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三十八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二十四
明五〈成祖永樂十六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八則 英宗正統十一則 代宗
景泰五則 英宗天順六則〉
戎政典第三十八卷
兵制部彙考二十四
編輯明五
編輯成祖永樂元年定優給軍職設保定五衛時又撥近京衛所官軍上操立三大營
編輯按《明會典》,凡優給軍職病故,並年老應襲子孫幼小, 俱入大選,全俸優給。舊官十四歲住支,新官十五歲 住支。若以優給而故者,以次應襲之人,轉名優給。永 樂元年,令奉天征討陣亡官員,幼男,送錦衣衛優給。 總小旗幼男,錦衣衛食糧,出幼原衛補役。其雜犯為 事亡故,並典刑之子,俱照祖職與全俸優給。在外優 給官舍婦女有親可依不願赴京者,俸糧照例於所 在支給
按《大政紀》:「永樂元年三月壬午,改北平行都司為大 寧都司,隸後軍都督府,徙於保定,設保定左、右、中、前、 後五衛,俱隸大寧都司。調營州左屯衛於順義,右屯 衛於薊州,中屯衛於平谷,前屯衛於香河,後屯衛於 三河衛,設左、右、中、前、後五所,仍隸大寧都司。復設東 勝中、前、後三千戶所於懷仁等處守禦。」〈按保定五衛應與京營三
大營同時,而《會典》無年月可考,故附於後
〉按《明會典》:「國初設京營,隸大元帥府,後改五軍都督 府,以訓練在京官軍。永樂閒遷都,又於中都、大寧、山 東、河南附近衛所,摘撥官軍,輪班上操,以內衛京師, 外備征伐,名曰三大營。」
國初,立大小教場,以練五軍將士。永樂初,既有五軍 營,又有三千營,以司寶纛令旗;神機營,以司神鎗火 器,名曰「三大營。」管操官曰提督,各哨分管官曰坐營, 曰坐司。俱兵部奏請,於公、侯、伯、都督、都指揮內推選。 後兼用內臣神機、火器,特令監之,曰「監鎗。」又有掌號 把總、把司、把牌等官,俱於都指揮指揮內推選。 五軍營提督內臣一員。武臣二員。掌號頭官二員
大營,坐營官一員,把總二員。
中軍坐營官一員,馬步「隊把總各二員。左掖、右掖、左哨、右哨官,俱同管操練京衛及中都留守司、山東、河南、大寧三都司各衛輪班馬步官軍。」 十二營,把總二員,管隨駕擺列馬隊官軍。
圍子手,坐營官一員。「一司、二司、三司、四司,各把總二員。管操練上直叉刀手及京衛步隊官軍幼官。」 舍人營,坐營官一員,幼官營把總一員。舍人營一司、二司、三司、四司,各把總一員。管操練京衛幼官及應襲舍人。
殫忠效義營,坐營官一員,把總各一員,管操練京衛報效舍人、餘丁。舍人營曰「殫忠」 ,餘丁營曰「效義。」
三千營、提督內臣二員。武臣二員。掌號頭官二員。坐 司官五員。見操把總三十四員。上直把總十六員。明 甲把總四員
一司管執大駕龍旗、寶纛、「勇」 字旗,負御寶及兵仗局什物等件,上直官軍。一司管左右二十隊「勇」 字旗,大駕旗纛、金鼓等件,上直官軍。一司管傳令營令旗、令牌,御用監盔甲、尚冠、尚衣、尚履什物等件,上直官軍。一司管執大駕「勇」 字旗,五軍紅盔貼直官軍,上直官軍。一司管殺虎手馬轎及前哨馬營上直明甲官軍、「《隨侍》營」 、隨侍《東宮官舍》、遼東備禦《回還官軍》
神機營、提督內臣二員。武臣二員。掌號頭官二員
中軍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四司。各監鎗內臣一員。把司官一員。把牌官二員
左掖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三司。各監鎗內臣一員。把司官一員。把牌官二員
右掖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三司。各監鎗內臣一員。把司官一員。把牌官二員
左哨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三司。各監鎗內臣一員。把司官一員。把牌官二員
右哨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三司,各監鎗內臣一員,把司官一員,把牌官二員,管操演神銃、神砲等項火器。《五千》下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四司,各把司官二員,管操演火器,及隨駕護衛馬隊官軍。
又按《會典》,「凡武官除授,永樂初定,凡奉天征討,守城 征哨,拿人有功,欽陞都督、都指揮者,照洪武舊制,與 流官。見陞指揮除。」已定流世者仍舊,未定者俱與流 官。其千百戶、鎮撫、儀衛正副典仗,俱與世襲。若係致仕官,及因官下舍人除授,並義男女婿等項襲替者, 俱與流官。已行歷功與世襲者,仍前世襲。各衛所官 旗軍,有全城歸順、江上朝見,並招船、招人、擒首奸惡 逃叛等項欽陞官員,若係洪武年閒原授職役,今陞 千百戶、衛所鎮撫者,俱與世襲。陞指揮者,與流官。革 除年閒除授,及德州等處選署今陞職者,亦與流官。 其各都司衛所官,有革除年閒除授,及德州等處選 署曾經管事者,與流官,止終本身。 凡比試,分新舊 官。永樂初,令「洪武三十一年至三十五年,奉天征討 獲功陞職者為新官」,子孫年十六出幼,襲替,免比試。 三十一年以前者為舊官,子孫年十五出幼,襲替,俱 比試。 凡比試,分新舊官。永樂元年以後,獲功者出 幼,比試與舊官同。
永樂二年,定見任文武官等戶勾軍例。又巡按山西 御史張翥乞以「罪軍留原戍。」
按《明會典》、「凡開伍免勾。」永樂二年令「生勾軍,有見任 文武官及生員吏典等戶,止三丁者免勾,四丁以上 者,勾一丁補伍。」
按《大政紀》:永樂二年十一月,巡按山西御史張翥言, 「山西行都司所屬地方,切近沙漠,乞邊衛軍人犯徒 流罪者,止從法科斷,仍留原衛戍守。從之。」
永樂四年,令「一家陣亡二三人者陞二級。」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五年,釋校尉老疾者,又勾補逃回校尉戶丁,及 編浙江諸郡私披剃者為軍。
按《明會典》,凡老疾釋放,「永樂五年奏准,力士校尉係 民閒僉充者,例不勾丁,如有老疾,聽於歲終具告兵 部,行該衛勘明,具奏釋放。」 凡戶丁勾補:永樂五年 奏准,僉充力士校尉,若逃回病故,或老疾不堪者,仍 勾其戶丁補當一輩。若係原祖充當而在逃者,發冊 清勾到部送問,發衛著役。原逃事故,解到戶丁補役 者,發衛查收。凡四丁抽僉者、病故、俱勾補
按《大政紀》:「丁亥,永樂五年正月辛未,直隸及浙江諸 郡軍民子弟,私披剃為僧,赴京冒請度牒者,千八百 餘人,禮部以聞,上怒,命兵部編軍籍,戍遼東甘肅。 永樂七年,給守衛軍糧,置邊城調軍勘合。」
按《明會典》,「凡皇城四門廚房,永樂七年以後,每官軍 守衛三日,於京倉支直米五升。」 又按《會典》勘合,「成 祖永樂七年,令紫荊、居庸、古北、喜峰、董家、山海等六 關,各給勘合一百道,以禮樂、射、御書數字為號。」北京 留守行、後軍都督府、行在兵部,皆用印鈐記,兵部底 簿並勘合送內府。都督府底簿赴關口各邊公差者, 必得內府勘合照驗,方許出關,無者從守關官執奏。 各邊調軍勘合,以「勇敢、鋒銳、神奇、精壯、強毅、克勝、英 雄、威猛」十六字為號,並底簿留內府,給《號簿》一本,與 邊將遇有制敕調軍,比對勘合字號相同,方許奏行。 如有制敕而無勘合、有勘合而比號不同者,皆為詐 偽。
按《大政紀》,永樂七年五月,置邊城調軍勘合,上以邊 戍調遣止憑敕書,慮或有詐,乃以「勇敢鋒銳、神奇、精 壯、強毅、克勝、英雄威猛」十六字編為勘合。
永樂八年,分護衛軍,又以北征分步騎為五軍 按《大政紀》,永樂八年九月甲申,魯王肇煇奏,「護衛給 月糧已三年,當罷,乞以六分屯田,四分守城。」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八年北征,始分步騎為五軍。命 靖遠侯王友督中軍,安遠侯柳升副之,寧遠侯何福 督左哨,武安侯鄭亨督右哨,寧陽侯陳懋督左掖,都 督曹得、都指揮胡原副之,廣恩伯劉才督右掖,都督 馬榮、朱榮副之。尋別選輕騎為前哨,命都督劉江等 充「遊擊將軍」督之。又以都督薛祿、冀中等充驃騎將 軍,都指揮侯鏞、陳賢等充神機將軍,都督金玉等充 鷹揚將軍,都指揮李文等充「輕車將軍」,分督精卒,不 隸「五軍。」
永樂九年,以吳高言,命兵部量留陽和等屯軍,又撥 畸零軍於遼東造軍器。
按《大政紀》:永樂九年三月乙酉,鎮守大同江陰侯吳 高請留屯種軍之半,操練以備不虞。命兵部宜視地 險夷,以定守備多寡,且耕且守,以為定製,陽和留十 之四,天城、朔州留十之三,蔚州留十之二。五月,工部 右侍郎劉仲廉言,「遼東三萬衛成造軍器乏缺,宜依 定遼左衛例設鐵場,撥畸零軍一百一十二名,以其 半炒鐵備用,半屯田以給。」從之。
永樂十年,定武職敘功陞授例,增益宣府守備。 按《明會典》,「凡敘功陞授,永樂十年,令總兵官在外,遇 官軍有功合與官者,先諭告使知,仍具姓名、功蹟,奏 聞除授。」〈今無諭告〉 凡陞授試職。永樂十年令武官陞試 職未經實授者、須立功方許實授。 凡襲替官舍比 試。永樂十年、令再比不中、仍食半俸。三試不中者、發 充軍、別選子弟襲替
按《大政紀》:「永樂十年十月,宣府總兵官武安侯鄭亨 等,請調大同前衛帶管東勝衛中左中前所,陽和衛帶管東勝衛前所,俱於大同左衛增益守備。從之。 永樂十一年設置烽堠守瞭。」
按《明會典》:「凡烽堠,永樂十一年,令築煙墩,高五丈有 奇,四圍城一丈五尺,開濠塹釣橋,門道上置水櫃,煖 月盛水,寒月盛冰,墩置官軍守瞭,以繩梯上下。 永樂十二年,定行軍號令,又以北征分五軍,令柳升 等領之。」
按《明會典》,凡行軍號令,永樂十二年令:「凡交鋒之際, 突入賊陣透出其背殺敗賊眾者;敢勇入陣斬將搴 旗者,本隊已敗賊眾別隊勝負未決而能救援克敵 者,受命能任其事,出奇破賊成功者,皆為奇功;齊力 進前,首先敗賊者,前隊交鋒未決,後隊向前殺敗賊 眾者,皆為頭功。」凡建立奇功頭功者,其親管頭目即 為報知。有妄報者,治以重罪。行營及下營之時,擒獲 奸細者,陞賞准頭功。《哨馬》生擒賊寇一人者,賞銀三 十兩,斬首一級者,二十兩。凡行營之時,遇有鞍馬衣 服器械不同者,衣甲器械相同,而喝問答號不同者, 皆即擒之來降賊寇,所攜人口財畜,分毫不許侵犯, 即時來報。凡與賊對陣,須齊力殺賊,不許聚為一處, 掣拽空缺。如力不能支,不能決勝,無勇無謀,及不盡 力殺賊者,全伍皆斬。凡隊伍已定,不許馬軍入步隊, 步軍入馬隊,違者重罪。如臨陣混戰,失其本隊,插入 別隊者不拘。凡殺敗賊寇,須盡力進勦,不許搶掠人 畜財物,違者重罪。如所乘馬困乏,許以所擒賊馬換 乘。凡對敵之際,一隊遞看,一隊有不齊力前進者,戰 勝之後,許連隊之人首告,治以重罪。容情不首者,罪 同。凡管軍頭目,須愛恤軍士,軍士聽令,不許怠慢。如 伍中有一人不在,小旗報總旗,總旗報百戶,以次報 至總兵官,總兵官奏知,從征官軍有在迯者,斬。該管 頭目不報者重罪。凡軍士須人馬相應,不許以軟弱 不堪者插入隊伍。如人壯馬弱,或馬壯人弱者,許弱 者以馬與壯者。若自己有馬,臨戰之際,能借與驍勇 者。殺賊有功,許借馬人分賞,不願分者聽。其戰馬臨 敵許騎,無事騎者治罪。各營馬驢,須愛恤馱載,該管 官時常點閱。有故違及將軍器拋失或盜賣者,俱重 罪。凡軍士行糧,該管官旗時行點閱,有過用及遺棄 者,並該管頭目皆斬。凡軍行及下營之時,須各認隊 伍,不許擅離,及雜入別營別隊,違者併該管頭目俱 重罪。凡夜行相遇,即喝問,有答號不得者,擒送辨驗。 果是奸細,照例陞賞。故不答號及見而不擒者,事覺 俱治以重罪。凡軍中遇夜,以各樣大小銅角笛聲為 號,不許聲音相同。各聽號聲,識認隊伍,不許叫營,違 者論罪。但夜閒有諠譁者,即問所起之處,及左右應 聲之人與該管頭目,皆治以重罪。凡行營須待大營 旗纛起行,或聽駕前銅角聲,各營方許起行。每日下 營,量撥步軍或五隊、十隊,馬軍五隊或三、四隊,步軍 披甲,馬軍不摘鞍伺候長圍及架砲者,布列已定,方 許入營休息。有盜人衣糧諸物,及盜驢馬宰殺,並檢 括隱藏人遺失物者,俱斬。知情實首者給賞,知而不 首者同罪。若收得馬、驢、騾垛者,即送該軍轉送大營, 召人識認。如有遺失,被後哨官軍收獲者,收後官治 以重罪。凡各營有失火者,即是與賊遞送消息,併該 管頭目俱重罪。其每日行營,不許在途炊飯,違者並 本管頭目皆斬。下營掘井,必令人監守,不許作踐及 占藏自用。凡軍中有病者,管隊官旗即令醫療,掌藥 料官及醫士常加巡視,不許勒取財物,違者重罪。凡 長圍及坐冷者,須晝夜關防。各營架砲者,務依方瞭 望。有灰塵揚起,人馬往來,若聞哨馬營及四面砲響, 即時傳報。其管事官遇有事,隨即飛報,不許頃刻遲 緩。《凡掠陣》官臨敵時,視有畏避退後者,即斬之。《紀功 過》官,遇有功者即紀之,有過者即錄之,以憑賞罰。凡 臨陣令內官持象牙牌,視有勇敢當先殺賊,能立奇 功頭功者,即與牙牌收執,徑赴大營,給與勘合,以憑 陞賞。凡軍中有妄談災異及妖言,或漏洩軍機者,皆 斬。知情不首者罪同,首實者重賞。凡見鹿及野馬黃 羊諸物,驚走突入營伍,及望見塵起,及旋風揚沙,野 獸騰踏,及見死馬牛羊與牛羊駝馬遺穢蹤跡,或拾 得一應物件,若男女衣服首飾並文字等項,不論久 近,隨即報知。凡軍行在道,不許圍獵,或遠望似馬非 馬,似鹿非鹿,似人非人,白日見煙,入夜見火,不論是 非即報。凡功次,務須實報,有虛誑者重罪。所報實者, 給與勘合,無勘合者,不准陞賞。凡號令,總兵官告都 指揮,都指揮告指揮,指揮告千戶,千戶告百戶,百戶 告總旗,總旗告小旗,小旗告軍士,務令遵守。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正月北征,安遠侯柳升領大 營,都督馬旺、陳翼、程寬、金玉副之;武安侯鄭亨領中 軍,興安伯徐亨、都督馬瑛、章安副之;寧陽侯陳懋領 左哨,襄城伯李隆、都督朱崇副之;豐城侯李彬領右 哨,遂安伯陳瑛、都督費瓛、胡原副之;成山侯王通領 左掖,保定侯孟瑛、都督曹得副之;都督譚青領右掖」, 新寧伯譚忠、都督馬聚副之,都督劉江、朱榮等領「前鋒」,
永樂十四年,以思南土軍仍隸千戶所保安衛指揮, 議分兵守境內隘口,又調湖廣、山東官軍戍遼東等 諸衛。
按《大政紀》:永樂十四年四月庚午,貴州左布政蔣廷 瓚奏,「思州思南府舊有土軍二千戶所,聚則為兵,散 則為農,不妨農事,今改隸前軍都督府,專守軍律,不 得務農,乞仍舊為便。」從之。九月,保安衛指揮使司議, 「境內隘口可通車騎者三,曰深井口、李家莊、大箭口, 皆宜設烽堠,分兵守之。樵牧小徑八,曰董家莊、桃花 口、賈兒嶺、靈山寺、紙方溝、天井關、泗水口、小箭口,悉 已塞之。其紙方溝等處,又有可攀援而度者,亦宜分 兵巡守。今議可通車騎者,用百戶一員,領甲士二十 人守備,樵牧小徑宜用甲士十人。」十二月,敕都督冀 中、馬聚往湖廣,調長沙護衛官軍三千戍守遼東,二 千戍宣府,二千戍保安諸衛,餘調山東緣海六衛,改 「儀衛正為正千戶,儀衛副為副千戶,典仗為百戶、校 尉,戶俱充軍。」丙午,設永寧衛,以統屯戍口北、長安嶺 等刑徒。丁亥,置遼東金州、旅順口、望海堝、左眼、右眼、 三手山、西沙洲、山頭、爪牙山、敵臺七所。
永樂十六年,於「望海堝築堡備倭。」
按《大政紀》:「永樂十六年八月,遼東總兵劉江,請於望 海堝用石疊堡築城,置煙墩瞭望,從之。」
江言:「近因巡視各島,至金川衛金線島,西北望海堝上,其地特高廣,可駐劄千餘兵守備。詢諸土人,雲洪武初,都督耿忠亦嘗於此築堡備倭,離金州城七十餘里,凡有寇至,必先過此,實為濱海襟喉之地,故請築之。」
永樂十七年,定「勾軍違限例。」
按:《明會典》、「凡勾軍違限。」永樂十七年令「勾軍人違限 半年以上者充軍。」
永樂二十年,又以柳升等分領五軍北征。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年北征,都督朱榮等領前鋒,安 遠侯柳升領中軍馬步大營,圍子手神機營寧陽侯 陳懋等領御前精騎,永順伯薛斌、恭順伯吳克忠等 領馬隊,武安侯鄭亨等領左哨,陽武侯薛祿等領右 哨,英國公張輔等領左掖,成山侯王通等領右掖。 永樂二十一年北征,仍以柳升等分領五軍。」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一年北征,安遠侯柳升、遂安伯 陳瑛領中軍,武安侯鄭亨、保定侯孟瑛領左哨,陽武 侯薛祿、新寧伯譚忠領右哨,英國公張輔、興安伯李 安領左掖,成山侯王通、興安伯徐亨領右掖,寧陽侯 陳懋等領前鋒。」
永樂二十二年,以譚廣騎兵更番備禦宣府,更造守 衛官軍銅牌。又四川置城堡,守漫水灣。
按《明會典》,永樂閒,令奉天征討有功者免併鎗一次 按《大政紀》:二十二年八月,鎮守宣府等處都督譚廣, 請以所領騎兵五千,分指揮六人,每三人領一千,更 番往宣府備禦。從之。十一月己卯,命工部,凡內府守 衛軍官懸帶木牌,更造以銅,其文一面二十四字。凡 守衛官軍懸帶此牌,無牌者依律問罪,借者及與借 者罪同,一面「守衛」二字,其守衛官並懸本職牙牌。辛 巳,四川行都司奏:「建昌衛漫水灣地逼生蕃,請置城 堡,量摘軍民兼守。」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二年北征,柳升等俱如故,惟左 掖易李安為成國公朱勇,而前鋒以忠勇王金忠佐 陳懋,大軍凡五軍,而前鋒附焉。既歸京師,則為五軍 大營。五軍營、中軍、左掖、右掖、左哨、右哨管操練京衛 及中都、山東、河南、大寧三都司輪班騎、步兵十二營, 管隨駕騎兵。圍子手、上直叉刀手及京衛步兵。幼官」 舍人營,管京衛幼官應襲舍人殫。忠效義營,管京衛 報效舍人,餘丁俱以公、侯、伯、都指揮領之。三千營一 司管執大駕龍旗、寶纛,負御寶及兵仗局什物,上直 軍一司管左右十二隊《勇》字旗,大駕旗纛、金鼓。上直 軍一司管傳令營旗牌,御用監盔甲、尚冠、尚衣、尚履 什物,上直軍一司管執大駕「勇」字旗。五軍、經宿貼直、 上直軍一司,管殺虎手馬轎及前哨馬營、上直明甲 官軍、隨侍東宮官舍。遼東備禦軍、神機營、中軍、左掖、 右掖、左哨、右哨,管操演神銃大火器五十下,管操演 火器及護衛騎兵。洪熙中,用英國公輔寧陽侯武為 總兵官。後英國寧陽謝兵事,始以成國公勇為大將 軍。
仁宗洪熙元年定重役戶絕及守衛官軍之制
編輯按《明會典》:「洪熙元年,令軍戶重役者,不問二處三處, 止併一處,其餘悉與開豁。」 又按《會典》,「凡開伍免勾。 洪熙元年,令軍役丁盡戶絕者,具官吏結報該衛,轉 行府部開豁,先為事充軍,後薦起為官者,不拘見任 致仕病故,俱免補伍。」
按《大政紀》:洪熙元年正月丁酉,詔南京留守五衛官 軍改置京師,分守正陽等門。二月,命太監鄭和領下 番官軍守南京。甲子,廣西總兵官鎮遠侯顧興祖奏「原領湖廣、廣西、貴州兵勦捕蠻寇已平,今農事方興, 請止留貴州二千、湖廣一千守備,餘歸屯田。」從之。三 月戊戌,命諸司在京者悉加「行在」二字,復建北京行 部及行在後軍都督府。四月,命英國公張輔、兵部尚 書李慶選行在散衛軍,助親軍守衛。親軍專守皇城 四門,京衛軍助守端門之外及東上等門。時守衛三 百,輒有賜鈔。慶言:「舊制無散衛軍守衛者。」上曰:「大臣 執舊制固是。朕念人久,勞不得息,且經月在公,不得 一見父母妻子,皆人情所難。今使勞者得更番,而助 守衛者亦預備賞。此姑一時權宜,非為定製。候親軍 補伍有人如舊。」六月,諭兵部尚書李慶等曰:「比聞陝 西官軍調京操備,河南、山西官軍調往陝西備禦,交 互往來,甚是勞費。凡事當順人情。若令陝西官軍就 彼備禦,河南、山西官軍來京操備,豈不兩便?非徒省 費,人亦樂從。爾兵部宜速行之,毋令疲於道路。」 按《續文獻通考》:「洪熙元年二月,始頒各鎮總兵參將 佩印。總兵六人:雲南黔國公沐晟,征南將軍大同武 安侯鄭亨,征西前將軍廣西鎮遠侯顧興祖,征蠻將 軍遼東武進伯朱榮,征鹵將軍宣府都督譚廣,鎮朔 將軍甘肅都督費瓛,平羌將軍參將四人:交趾榮昌 伯陳智、都」督方政征夷副將軍,寧夏保定伯梁銘,都 督陳懷,征西將軍。後設薊州、淮安總兵,皆在畿內,不 得掛印稱「將軍。」
宣宗宣德元年調河南山東等衛軍士至京輪操又申明逃軍之法及軍戶諸制
編輯按「《明會典》:凡輪操:宣德元年,調河南、山東大寧都司、 中都留守司、直隸淮揚等衛及宣府軍士至京操備, 令每歲輪班往來。」原額。春秋兩班官軍,一十六萬員 名,中都四萬一千九百六十員名。河南一萬四千六 百四十九員名。山東三萬二千六百一員名。大寧七 萬七百九十員名。 凡巡捕:「宣德元年,令擒獲強盜, 賞」鈔二千貫,為首官旗軍校陞一級,民匠人等免差 役一年, 凡存恤:宣德元年,令新勾到衛軍士,限半 月收幫月糧,兩月葺理房屋,俟其安定,方許差操。 又按《會典》,凡根捕逃軍,宣德元年奏准,凡逃軍三月 不首者,井裡鄰人等問罪,就點親鄰管解,窩家發附 近充軍,係軍籍者發邊衛,能自首者止罪逃軍遞送。 隱藏者,煙瘴衛分充軍。官司故縱者,論如律。 凡逃 軍未獲,起解戶丁。若清冊未到之先獲解而未至衛 所者,仍選戶丁解查。未到即收補伍。候正身到日,釋 放寧家。 凡逃軍,不許以告狀為由,遷延生事。有應 訴事情,令家人代理。若長解人中途侵損訴告,所在 官司究治,仍速將逃軍接遞。 凡勾補軍士,宣德元 年奏准,凡軍戶有丁而偽作無勾者,許改正免罪。仍 扶捏回申者,軍發邊衛,里鄰發附近充軍。 宣德元 年令,凡勾軍人違限過一年者,許巡按按察司官挐 解赴京問罪。違法情重者,不限年。 宣德元年奏准, 凡起解逃軍戶丁,須量地立限遞解。若長解縱容違 限半年以上者,依律問罪;一年以上者,發附近充軍。 犯人發邊遠充軍。 凡解軍行糧,宣德元年令,凡起 解自首並補役軍丁出一千五百里之外者,經過有 司每人日給行糧一升。過期不與、不首逃軍及腹裡 衛分不及千五百里者,不此在例
按《續文獻通考》:「宣德元年八月,始遣御史分行天下 郡縣,清理軍伍。時天下軍政既久,而弊軍之姦黠者, 往往匿其籍,或誣援良民充伍,所司利姦人之賄,輒 從之,民受枉比比,遠邇一轍。」上知其弊,遂命御史四 出清理,令無枉民縱姦。 凡尺籍,衛所上缺伍圖冊, 府縣上軍戶文冊,並下諸省按勾。衛所即去府縣近, 不得輒相移文。凡清軍司、府州、縣設專官或監以御 史,歲集裡老,覈其招募、垛集、罪謫、改調、營丁、籍戶之 數,以根捕《紀錄》,開伍結、除停勾,嚴稽其冒漏而寬其 恩復
宣德二年,定官軍捕盜陞賞,及遣官清理軍伍。 按明《會典》:「凡巡捕」,「宣德二年令:凡軍官於所轄地方 擒獲強盜,即係應捕人員,不准陞賞。若不係該管地 方,及公差在外擒獲者,指揮四名以上,千戶衛鎮撫 三名以上,百戶所鎮撫二名以上,照例陞賞。旗校軍 民匠役等,不限地方。」 又按《會典》,「宣德二年,遣給事 中、御史」各十四員、往各處清理軍役。
按《大政紀》,宣德二年正月,諭兵部尚書張本等曰:「近 來清理軍伍,凡一戶有充二三處軍而丁力消耗者, 皆許歸併。若不歸併,民閒勾擾不已,官府亦自煩勞。 今各處清理軍伍,皆是廷臣朕所信任者,正當明白 為之開豁,豈可畏避不理,致其紛紛,勞朕聽覽。君臣 之閒,誠心相與,但須務實,勿用自謙,何況已有定例」, 卿宜以朕意移文諭之。
宣德三年奏准「武選條式。」又逃軍勾軍及調衛罪犯 諸軍之制。
按《明會典》:「凡大選,宣德三年奏定武選條式,一腳色, 二狀貌,三才行,四封贈,五襲廕。仍具有無殘疾,從親管及同僚、同隊並首領官保勘,以憑稽考。」〈近例多不同〉 凡傳旨除授。宣德三年令,凡內官傳旨除授,不問職 之大小,有敕無敕,皆須覆奏,然後施行。 又按《會典》, 凡皇城四門巡視。宣德三年,令常差御史一員。 又 按《會典》,凡根捕逃軍。三年奏准,凡軍逃還鄉,有詐死 更名,充吏卒僧道等項,及隱寄丁口,立戶他方者,並 許自首改正。其詐稱名目,寄住影射,致原籍本衛,兩 無挨尋者,追獲自首,俱收寄本處衛所。他人告發者, 與窩家裡鄰官吏人等,俱照例問罪,仍追本犯銀十 兩充賞。 凡軍士全家逃竄,里鄰知而容隱者,限半 年首獲。過期事覺,軍發邊衛,里鄰發附近充軍。 凡 起解軍,多給家人文引,照身逃回者,限三箇月自首。 違者發邊衛充軍,仍勾戶丁補伍,里鄰及官吏皆論 罪。 凡勾補軍士,宣德三年奏准,凡軍戶有充糧,里 老人賄賂官吏及勾軍之人,朦朧保勘,或里老亦係 軍戶,遞相欺隱者,並許改正。違者,正軍發原衛,戶丁 再罰一丁,發附近充軍。 凡改編調衛,宣德三年奏 准,凡紀錄軍年應赴伍,而衛所在千里之外者,許於 附近收役,行原衛開伍。 凡軍人罪犯,宣德三年奏 准,凡山西等處抽丁等軍,有賄賂官吏,將幼弱私自 輪替者,許原籍究補,同伍指陳本軍,並事內作弊之 人,依律論罪。 凡囚充及調衛軍,問招更調,有更易 名貫,隱匿丁口者,其後逃故衛所,行勾有司回無名 籍,似此迷失者,並許自首免罪。若他人發覺,軍調煙 瘴衛分,仍選戶丁補充原伍。
宣德四年,定「勾軍諸條例。」
按《明會典》:「宣德四年,令軍戶重役,止有幼丁二人者。 出幼之日,以一丁補正役,一丁補軍餘,餘衛皆免。」若 調發別衛,而本衛又勾戶丁補役者,勘實發回,聽補 見役衛分軍伍。其召募等項,見丁充軍事故照名勾 補者,先解一名,次具實有人丁申報,擬奏定奪, 令 民戶與軍姓名相同冒勾解者,照例審實開豁。若同 姓同名之人,已經到衛,食糧三年之上者,不准。 凡 老疾軍人:宣德四年,令故軍戶下,止有人丁年七十 以上,或篤疾殘廢,不堪充軍者,保勘是實,明白回報 定奪,不必起送。官吏人等不許因而作弊,將不係老 疾之人朦朧妄報脫免軍役。違者論罪。 凡《存恤》:宣 德四年,令天下衛所每軍一名,免原籍戶下一丁差 役。在營軍餘亦免一丁,令專一供給。 又令新勾軍 士,照例收糧一箇月,經理居住,方許差操。若軍吏總 小旗人等,違例虐害在內監察御史,在外巡按御史、 按察司官及鎮守官員,巡察拏問軍官,具奏定奪。其 原降榜文,都司衛所置立板榜,各於公廳懸掛,永為 遵守。 又按《會典》,凡勾補軍士,四年令:「凡應勾軍,有 賄買官吏、隱蔽壯丁、以家人女婿之類,冒名代解者。」 姦民私通軍士,招贅其戶丁,及過房典賣、影射徭役 者,並許改正歸宗。違者官吏坐罪。本犯全家調別衛 充軍,代者就收補原伍。如果無壯丁,方許以少壯義 子及同籍女婿補役。 凡軍戶疏族,及異姓人,舊為 同籍分析後充軍者,止於有罪人戶下勾丁。若聞親 屬充軍,妄為文憑,作分戶在前,及祖孫父子異居,並 在伍食糧年久者,不許。若同籍人生前各自充軍,有 故儘本房勾補,無則以他房三丁以上者補役。不及 三丁者,以其本房丁盡,事由行本部開豁。 凡招募 諸色人,係全戶充軍,有故照名勾補者,先以一人解 發,具實「有戶丁申部議奏處分。」 凡義男女婿有代 義父、妻父之家為軍者,有故,止許於義父、妻父之家 勾取,如係戶絕,覈實開除。若自幼過房,出贅各家,俱 屬正軍無丁者,以妻父、義父之家為戶絕,還繼本宗。 如本宗係民,仍補義父、妻父軍役。其官員軍民之家, 有家人、義男女婿之類,自願投軍或為事編發者。有 故,止於其人本房勾補。本房已絕,覈實開除。 凡逃 軍,每季或半年一類勾。死亡及殘疾者,歲一類勾。 凡勾軍違限:宣德四年令:「凡勾軍,不許泛遣孤單無 籍之徒。如違限二年以上者,官員追俸。旗軍選戶丁 補伍。再限一年,以所勾軍赴京。違者全家調別衛。」其 勾軍須填勘合,不許以關牒批帖徑行有司。 凡禁 止妄勾。宣德四年令,凡正軍在營有丁,不許於原籍 勾取,如已行文,有司覈實回報本衛,以在營之丁收 役。 凡分豁重勾。宣德四年令,凡逃軍調發及遠年 歇役發別衛者,原籍又行勾補,許覆勘開豁,將重勾 戶丁寧家,止聽補見役軍伍。 又令,凡有告係民籍, 有與故軍名姓相同,誤勾補役,覆實開豁。仍查正軍 應繼戶丁補伍。若正軍戶絕,覆實開除。其誤勾人已 到衛,食糧三年以上者,不准。 凡開伍免勾。宣德四 年令:凡軍有徵差等項,死亡不明,概作逃移者,保勘 開豁。其不知下落,經三次以上保明者,准依故軍停 勾。 凡僧道為事充軍故者,免勾丁。若故軍戶止一 丁,在充軍之先為僧道者,覈實開除,在後者,仍發充 軍。 凡丁盡戶絕軍及山後人,查無名籍者,軍衛有 司會勘造冊繳部開豁。 凡軍裝盤纏,宣德四年,令每軍一名,優免原籍戶丁差役。若在營餘丁,亦免一 丁差使,令其供給軍士盤纏。 又按《會典》:國家承平 以來,軍士多逃亡故絕,及脫漏隱蔽,行伍益耗。乃遣 御史分行天下,清理軍役。各司府州、縣,仍設清軍官, 以修廢行賞罰。宣德四年,令在京各衛軍,兵部委官, 同給事中、御史清理。 凡軍人犯罪。宣德四年,令「凡 應繼壯丁故自傷殘肢體者,許鄰里拏首,全家發煙 瘴衛所充軍。」
按《大政紀》:「宣德四年,徙黑峪巡檢於紅門,時御史王 聰言,黑峪口已置官軍戍守,其西南三十里有紅門 口,正當居庸關北天壽山之後,有路通昌平,軍民逃 逸者皆由此。請移黑峪山巡檢司於紅門口。」從之。八 月癸未,兵部奏勾軍條例,從之。先是,遣官清理軍伍, 定例十九條,至是復增例二十二條,通前奏請頒行。 九月癸丑,兵部奏:「請自今內外衛分所旗軍有犯偷 盜等罪,及強盜家屬二次,逃軍與軍民官吏人等該 充軍者,各照南北地方發遣。」上命在外者止於附近 衛所收操,逃軍則令還原衛。壬戌,巡按山東御史包 懷德言四事,命禮部會議:一請於曹莊驛東湯池設 一衛,七站各設千戶所置軍,半護行「者,半屯田。一請 開武科。一請令兵部取勘合處旗軍不及八十人者 處補之。一請移撫順遞運所,與驛並置。」
宣德五年、許充軍人附近收役。徙開平衛於獨石。又 奏准、各衛所官軍操備者、代換
按《明會典》、凡就近充發。宣德五年、令應充軍之人、有 父母年七十以上及篤廢殘疾者,許於附近衛所收 役
按《大政紀》:宣德五年正月,徙開平衛於獨石。初,洪武 三年,李文忠克元上都,設開平衛守之,置驛八:東曰 涼亭、泥河、賽峰、黃崖四驛,接大寧古北口;西曰桓州、 威鹵、明安、隰寧四驛,接獨石。永樂初,大寧既棄,而開 平難守。至是,遂城獨石,而徙開平衛於此,棄地蓋三 百里矣。三月,成國公朱勇、兵部尚書張本等奏:「京師 操備官軍,其閒有屬陝西緣邊鞏昌等衛及階州文 縣千戶所者,去京師甚遠,每歲更代,必俱遣人促之 方至,請以陝西內地衛所官軍與之代換。又,山東內 地衛所官軍,有調沿海備倭者,沿海衛所卻調京師 操備,通州諸衛官軍發淮安運糧,而直隸安慶諸衛 乃赴京師操備,彼此不便,請行代換。」
宣德七年、令居庸等關口定限點視。及軍戶一丁者 開伍。又置武驤、騰驤四衛
按《明會典》,「凡巡閱」,「宣德」七年,令居庸山海關、荊子黑 峪口,北抵獨石,西抵天城,每三月差武官二員、御史 二員點視。 又按《會典》,「凡開伍免勾。」「宣德七年,令故 軍戶止一丁為見任官者開伍。」
按《續文獻通考》,宣德七年七月,初置武驤、騰驤四衛。 按在京,上二十二衛,曰錦衣至虎賁,為上十二衛;金 吾至通州,本北平都司衛,為上十衛。凡二十二衛,名 親軍指揮使司。曰騰驤、武驤左、右四衛,亦名親軍指 揮使司。曰武功三衛,以匠故,隸工部,曰永清左、右,曰 彭城三衛,長陵、景陵、獻陵、茂陵、泰陵、康陵七衛為陵 衛,並不隸督府,亦不稱「親軍。」其餘分隸王府。留守五 衛者,國初都鎮撫司總領禁衛,改為「留守五衛」,專巡 察守衛。京師隸都督府者,上府移兵部,親軍衛直達 兵部,凡入營者,聽京營文武大臣督理。
宣德九年定「斬獲陞賞,及收迤北走回軍民充御馬 監勇士。」
按《明會典》:「凡南方蠻賊,宣德九年定斬首三顆以上, 及斬獲首賊者,俱陞一級。斬首二顆,俘獲一二人;斬 從賊首一顆以上,及目兵兵款有功者,俱加賞不陞。」
又按《會典》:「凡軍士收補,宣德九年令凡迤北走回。」
軍餘民人、俱收充御馬監勇士。
宣德十年,禁軍役冒解。
按《明會典》凡冒名,宣德十年令,有妄指同姓、同名為 軍者,雖有該部文移坐取、有司即與保明,不許朦朧 冒解。
英宗正統元年奏准內外衛所軍政諸例
編輯按《明會典》:「凡根捕逃軍,正統元年奏准,凡軍犯問招, 改捏名貫候至編發脫逃。其後該衛查勾,無從根捉。 又有假稱未到衛所,蒙恩釋宥,或詐諸衙門文書,潛 回鄉里。榜文至日,限兩月以裡自首,就發本處附近 衛所充軍,原衛除伍。如限外不首,事發,犯人杖一百, 連家小發煙瘴地面充軍。知情里鄰人等,發附近衛 所充軍。官吏依律科斷,果係恩宥人數,曾經勘明,給 引寧家者,造冊繳部。」 凡勾補軍士,正統元年奏准, 凡抽丁垛集軍,先將私自輪替者,選壯丁連妻小解 衛,果有老疾等項,方許替勾。 《凡禁止妄勾》,正統元 年奏准,凡內外都司衛所,不許填給勘合,差人勾軍。 止以遞年逃故等軍姓名貫址造冊繳部,轉發御史 按籍清勾。 凡改編調衛,正統元年奏准,凡浙江並 江南直隸等衛所清出帶操軍士,除原係廣西南丹奉議潯州等衛者,發回原伍,其餘悉收充正軍,行部 轉行原衛開伍。若先在逃者,仍發原衛附近,不許擅 收。 正統元年奏准,凡起解軍先過該管都司者,即 於本司交割。先過本衛者,交本衛官吏,隨與批迴。有 留難者,從御史究問批迴。詐偽者,有司辨驗問罪。 又奏准,凡被勾貧軍,挈家流移,招回復業者,該解軍 丁,俱候次年起發。係原逃者,不准。如止附近潛逃者, 依律究問。 凡僉解軍妻,正統元年奏准,凡解軍丁 逃軍,須連妻小同解。違者問罪。無妻小者,解本身。 凡清理軍伍,正統元年奏准,清軍御史按行所至司 府州縣,各委官一員將應勾軍丁,分投清解御史,往 來巡督。除軍政外,一應詞訟發該管衙門問理。每歲 八月終,照巡撫官事例、具清解過軍數回京。如有窒 礙事理,會議奏請。 凡軍人罪犯,正統元年奏准,凡 逃軍及己解軍在家潛住者,父祖充軍,子孫畏繼於 別州縣過繼作贅冒籍,而以丁盡戶絕回申,或充軍 在役,而原戶人私開作民戶者,並限兩箇月具首免 罪。如違軍杖一百,發煙瘴衛分。里鄰窩家長解人等, 發附近充軍。 凡勾軍人潛回原籍,糧里容留者,照 窩藏逃軍例問發。 又奏准:凡清軍御史,按屬地方 有軍衛官虐害軍士,指實具奏。其有司官吏里鄰長 解人等,將逃軍並應繼已解各軍丁容私埋沒,及戶 有壯丁,卻將老幼殘疾家人義男等項頂解,並挾仇 故,將同姓同名冒頂陷害,並依《軍政》條例發落。 凡 軍官違犯:正統元年奏准,凡內外衛所官,有將殷實 軍占作軍伴,賣放買閒新勾軍不行存恤,抑逼在逃 者。軍士事故,管軍官不將在營人丁收「補,及以見役 軍妄作事故者,清軍官具奏提問。」
正統二年,定「軍役軍政諸例。」
按《明會典》:凡冒名,正統二年,令軍丁訴告冒解者,暫 收著役,行移照勘,果係冒解,改正為民。妄告者,行本 衛究治。 凡存恤,正統二年,令科道、兵部主事各一 員,督同五城兵馬巡點存恤。有限內差撥及私役科 擾者,參奏問罪。其各衛仍委官一員專管。 又令各 省解到新軍,送存之日,給票,月支米一石,三箇月滿 日,該衛送驗軍主事處驗發營操、守衛各項差使。如 有存恤後在逃者,復解,不准存恤,徑驗差使。 又按 《會典》:凡根捕逃軍,正統二年奏准,逃軍殘疾並年六 十以上者,收贖依親,別選戶丁解補。如止有幼丁,照 例紀錄。 凡逃軍軍丁解後復逃者,連妻小押赴原 衛。如解人脫放,就發補本軍原伍。本軍得獲,發邊遠 充軍。其軍丁已解清冊後到者,取鄰里保明,行衛查 勘,不必重解戶丁。 《凡禁止妄勾》。二年,議准凡洪武 年閒,為事法司人犯病故,其事內人犯,後斷發充軍 夤差勾取軍丁,將前項病故人名添入勘合,詐伊子 孫財物,或因逃回怪恨糧里拏獲,捏作一同問發在 逃,報衛坐勾。清軍官勘實,呈部開豁。其挾仇官軍,行 衛依律問罪, 凡分豁重勾。正統二年議准,「凡軍丁 於洪武年閒,或抽丁,或收集充附近衛所軍役,因事 問調別衛,其原衛勾取,勘實除豁,已收戶丁發回,聽 繼後調衛所軍役。」 又令:「凡軍戶告有正軍,及戶丁 在營不缺,該衛止因軍丁發冊後解到,重復勾擾者, 清軍官行移該衛,勘實」免勾。若軍缺伍及有殘弱勾 替者,里鄰不行從實呈解,俱論如律。就令里鄰人等 勾解。如正軍年壯,及隱匿在營餘丁一概勾擾者,照 依榜例參奏。 又議准,凡軍籍丁盡戶絕,已經三次 回申者,即與除豁,不許發冊重勾。 《凡開伍免勾》正 統二年議准,凡逃軍未獲,暫勾戶丁發旁近寄操者, 正犯到日,即與開除。 凡勾補軍丁在逃,解人發附 近充軍者,事故免勾《丁, 凡附近寄操》。《正統》二年議 准,凡逃軍自首,及紀錄出幼者,或未曾紀錄,戶無人 丁者,俱令發附近衛所收操,開豁原伍。又議准,凡宣 德五年以後逃軍,及勾取戶丁,妄比事例,輒投附近 寄操者,俱收發原伍。 《凡起解軍丁》二年議准,凡軍 人中途病故,解人即告所在官司相埋,官給文引付 解人,送妻小復還原籍,別選壯丁解補。 又按《會典》, 「正統二年令,每季差監察御史一員,同給事中、五城 兵馬、五府、錦衣衛兵部原委官存恤清到軍士後,以 巡視北城御史帶管,亦不用兵馬府衛官。」 凡清軍 專管,正統二年議准,凡兩司府州縣清軍官,專一清 理軍伍,毋干預他事。 凡軍民奏訴:正統二年議准: 「凡軍丁有訴告民籍,及分戶在前冒解者,俱暫發該 衛收役。行移州縣勘實,軍改為民。原清里老,依律問 罪。若是妄告,就行本衛如法究治。」 凡妄指遠年民 籍作軍戶者,諸司不許准理。 凡清出軍丁起解,除 父母妻子人命重情,許自訴外,其餘悉「聽戶丁告理, 違者釘解。」
正統三年,定「京省調衛及新軍逃亡例。」
按:《明會典》,「凡調衛,正統三年,定南京及江南直隸調 北京附近衛所,北京直隸並江北直隸,山東調山海、 宣府等衛所,山西、河南調大同、延安、綏德等衛所,陝西調甘肅;寧夏衛所,浙江、江西調福建;廣東衛所,湖 廣調貴州、四川衛所,福建調廣東,廣東調廣西,四川 調雲南,雲南調廣西,廣西調貴州。」 又按《會典》,「凡存 恤,『正統三年,令新軍逃亡過二百人者,該衛存恤官 罰俸五箇月,過百人者三箇月,不及百人者兩箇月。 在外衛所,依在京例,仍從巡按按察司官點視』。」 「正統四年,令清出軍丁,就近改調。」
按《明會典》,「凡改編調衛」,「正統四年,令北人充南軍,南 人充北軍。除遼東、萬全、山西、陝西等處邊衛逃軍,及 近年土豪鹽徒編發充軍不動外,其餘清出軍丁,各 就地方改解附近衛分。若南人充南軍,北人充北軍 者,不在改調之例。」
計改調衛所:
原充兩廣、雲貴、四川、湖廣、福建邊海衛者
順天府調《三萬衛》。
北直隸: 「大名府調《定遼中衛》,順德府調《定遼左衛》, 廣平府調《定遼右衛》,河間府調《鐵嶺衛》,真定府調《義 州衛》,保定府調《瀋陽中衛》,永平府調《遼海衛》。」
南直隸 「鳳陽府調宣府左衛,揚州府調《宣府前衛》, 淮安府調宣府右衛,廬州府調《萬全左衛》,徐州調《萬 全右衛》,和州調《永寧衛》,滁州調《保安衛》,安慶府調《隆 慶左衛》。」
山東布政司: 「濟南府調定遼前後二衛,兗州府調 海州衛,萊州府調蓋州衛,東昌府調廣寧衛,青州府 調金州衛。」
原充遼東、山西、陝西、寧夏等衛者
應天府調大興右衛
南直隸: 太平府調「《義勇右衛》,鎮江府調《義勇前衛》, 蘇州府調《武城中衛》,常州府調《燕山左衛》,松江府調 《燕山右衛》,徽州府調《武城前衛》,寧國府調《武城後衛》, 池州府調《神武左衛》,廣德州調《燕山右衛》。」
廣西布政司: 「桂林府調潯州衛,柳州府調南丹衛, 梧州府調馴象衛,潯州府調河池守禦千戶所,南寧 府調慶遠衛,平樂府調向武守禦千戶所,慶遠府調 南丹衛,太平府調柳州衛,田州府調柳州衛,思明府 調武宣守禦千戶所,江州調慶遠衛,泗城州調懷集 守禦千戶所,龍州調南丹衛,南丹州調向武守禦千 戶」所。
廣東布政司: 「廣州府調南寧衛,惠州府調容縣守 禦千戶所,肇慶府調武宣守禦千戶所,韶州府調鬱 林守禦千戶所,南雄府調梧州守禦千戶所,瓊州府 調灌陽守禦千戶所,潮州府調桂林中衛,雷州府調 賀縣守禦千戶所,廉州府調柳州衛,高州府調林右 衛。」
貴州布政司: 「思州、思南、鎮遠三府,俱調赤水衛;石 阡、銅仁、黎平三府,俱調安莊衛;普安、鎮寧、永寧、安順 四州,俱調興隆衛。」
雲南布政司, 「雲南府,大理府,俱調金齒衛;臨安府, 曲靖軍民府,俱調景東衛;楚雄、澂江二府,俱調蒙化 衛;姚安、鶴慶、武定三軍民府,俱調廣南衛。廣西、廣南 二府,尋甸、元江二軍民府,俱調洱海衛」;金齒軍民指 揮司,麗江軍民府,永寧、孟定、孟良、「景東、順寧五府,俱 調騰衝守禦千戶所。」
「湖廣布政司, 寶慶府調《五開衛》,辰州府調《銅鼓衛》, 衡州府調《九溪衛》,永州府調《鎮遠衛》,靖州調《五開衛》, 郴州調《偏橋衛》,常德府調《豹韜衛》,長沙府調《龍虎衛》, 荊州府調《鎮南衛》,岳州府調《龍江右衛》,武昌府調行 在府軍衛,黃州府調行在《虎賁左衛》,漢陽府調行在 《旗手衛》,德安府調行在《金吾前衛》,襄陽府調《燕山前 衛》」,《沔陽州》調《濟州衛》,《承天府》調《濟陽衛》。
江西布政司: 「贛州府調廉州衛,南安府調碣石衛, 建昌府調和陽衛,撫州府調武德衛,袁州府調水軍 左衛,吉安府調水軍右衛,廣信府調應天衛,九江府 調行在羽林左衛,南昌府調行在羽林右衛,饒州府 調行在府軍左衛,瑞州府調行在金吾後衛,南康府 調行在府軍右衛,臨江府調通州衛。」
福建布政司: 「福州府調南海衛,邵武府調雷州衛, 建寧府調潮州衛,延平府調海康守禦千戶所,興化 府調靖海守禦千戶所,泉州府調龍川守禦千戶所, 漳州府調廣海衛,汀州府調海門守禦千戶所」; 浙江布政司: 「溫州府調鎮海衛,台州府調鎮東衛, 處州府調平海衛,嚴州府調鷹揚衛,金華府調江陰 衛,衢州府調《橫海衛》,寧波府調《龍江左衛》,杭州府調 《蔚州左衛》,湖州府調《神武後衛》,嘉興府調《神武中衛》, 紹興府調《義勇中衛》。」
四川布政司: 「成都府調會川衛,重慶府調寧番衛, 順慶府調越雋衛,保寧府調建昌衛,敘州、馬湖二府 調鹽井衛,夔州府調建昌前衛,瀘州調鹽井衛,潼川 州調迷易守禦千戶所,嘉定州調會川衛,雅州調寧 番衛,龍州調建昌衛,眉州調建昌前衛。」
原充「南方極邊衛」分者河南布政司, 「開封府調保定衛,河南府調《萬全左 衛》,彰德府調開平衛,衛輝府調龍門衛,懷慶府調龍 門守禦千戶所,汝寧府調懷來衛,南陽府調美峪守 禦千戶所。」
山西布政司: 「太原府並沁州俱調大同右衛,平陽 府調大同左衛,大同府調天城、陽和二衛,澤州調大 同前衛,沁州調高山衛,潞安府調大同後衛,遼州調 安東中屯衛。」
陝西布政司: 「西安府調永昌、山丹二衛,延安府調 《寧夏前衛》,鳳翔府調涼州衛,鞏昌府調鎮番衛,平涼 府調西寧前衛,慶陽府調《寧夏中衛》,漢中府調莊浪 衛。」
正統六年,敕定「諸鎮戰守官兵,又調南京恩軍於皇 城四門。」
按「《明會典》:凡戰守。正統六年,令出境勦賊,鎮守總兵 官參將內止遣一二員,仍留一二員居守,以備不虞。」
凡邊臣職守。《正統》六年題准、總兵官、及各參將、不
許管理官民詞訟。 又按《會典》、「凡皇城四門廚房。正 統六年,復設各門廚房。分調南京原額恩軍一百名。 及在京撥補千五百名。簡選百戶五員,分領造飯。」 正統七年、定武職子弟優給、及嫡長子孫年幼借職 之例。
按《明會典》,凡優給軍職病故,正統七年令武職子弟 優給,但在父兄沒後十年內曾告衛者行勘,雖出十 年亦准。十年外告者不准。 又按《會典》,凡襲替借職, 正統七年令,武職故而嫡長子孫年十歲以下者,許 庶男弟姪借職,候嫡長出幼還職,違者充軍。十歲以 上,不許續定。惟老疾無子,方許弟姪借職。如後疾愈 生子、借職之人不行退還者、問發邊衛充軍。其有子 年幼、照例優給。雖稱有疾、亦不准借
正統八年,令總旗功准併鎗委官南海子巡捕。 按明《會典》,凡功准併鎗。正統八年令總旗代役未併 鎗獲功一級,該陞試百戶者,以功准併鎗補。實授總 旗奇功一次,頭功二次,該陞實授百戶者,各除一級, 准併鎗陞試百戶。 又按《會典》,凡京城巡捕,八年題 准:南城兵馬委官督同火甲,於南海子外巡捕。 正統九年,撥兵守四川新設城堡。
按《明會典》:「四川城堡,正統九年題准設松潘、南先、結 溝等處平裔、靖裔三堡,各撥官軍二百五十人守之。 鎮守都指揮二員,輪月提督巡視。」
正統十二年令武職就近比試。及傷殘旗役違限立 功者、俱免併鎗
按《明會典》,凡免比試者,正統十二年令:武職隸雲南 都司者,依守備官例,就本處會官比試。 正統十二 年令,凡陣亡、征傷、殘疾旗役,例免併鎗者,以十年為 率。若替役十年之外,不經告明者,不准。 凡功准併 鎗,正統十二年令:併鎗違限立功者,在立功限內,獲 功一級,准免併,即與實授。 凡併鎗違限,正統十二 年令:應「併鎗之人,違限十年,或年過三十,例該收軍 者,發沿邊立功,五年滿日併補。」
按《大政紀》:「正統十二年閏四月,兵部尚書鄺埜奏,天 下軍衛總小旗當代者,於例必就試,京師有道遠無 資不能來者,終身不得代,乃請於各都司就便試,從 之。」
正統十三年、「開豁無籍貫軍。」
按《明會典》、「凡開伍免勾。」正統十三年令挨無籍貫軍, 經十次回申者開豁。
正統十四年,敕《各邊軍官防禦法》。定外衛輪班京操 之期,又令各處召募民壯。
按《明會典》凡防禦:正統十四年令:每歲七月兵部請 敕各邊遣官軍往敵人出沒之地三五百里外,乘風 縱火,焚燒野草,以絕牧馬,名曰「燒荒」,事畢將撥過官 軍燒過地方,造冊奏繳。又令:每年十月兵部請敕各 邊鎮守總兵、巡撫官,遇冬年節,不許宴樂,仍轉行分 守守備官一體遵行 凡輪操:正統十四年令外衛 輪班京操者,前班三月還,八月到,後班八月還,次年 三月到。河南、山東、北直隸強壯官軍,皆隸前班。 凡 行軍號令:正統十四年令「每隊伍中立公正掌令官 二人,務令頭目軍士死生相顧,臨陣有進無退。若頭 目不顧,軍士先自退怯者,掌令官即斬其首,別選頭 目代之。若軍士不顧,頭目先自退怯者,許後隊斬。前 隊,准常功陞賞。軍士不勇不進,致頭目失陷者,斬。其 全隊頭目不勇不進,致軍士失陷十人者,斬首。至二 十人者斬首,不與承襲。至三十人及全隊者,斬首,籍 沒其家。凡軍士頭目應斬而有奇功者,量與贖免。其 總兵官申令不明不嚴,致一隊退怯者,罰俸一年。至 三十隊者,降二級。至五十」隊以上者,罷職,全軍退怯 者斬。但降敵者,全家斬首,籍沒財產。行軍之際,有敢 搶擄民財至十貫以上者,斬首示眾。頭目縱容軍士 搶擄至十人者,罷職充軍。二十人以上至全隊者,梟 首營門軍士並皆處死。軍中及召募新來之人,不知軍法,敢有造言惑亂人心,阻撓號令,致壞事機者,凌 遲處死,籍沒其家。臨陣在逃及《不聽總兵號令》者,斬
正統十四年、令各處召募民壯、就令本地官司率
領操練,遇警調用,事定仍復為民。 又按《會典》,凡優 給養優,正統十四年令優給優養官願回原籍或南 京者,俸糧隨所在官司關支,願在京者俱折銀布。 凡比試違限,正統閒令係無力者違,一年以上,住俸 半年;二年以上,住俸一年;三年以上住俸止於二年 半,不必遞加。
代宗景泰元年令各邊墩堡時加巡察許軍戶餘丁附近寄籍又山西召募義勇並築鴈門一帶墩臺
編輯按《明會典》,凡牆堡,景泰元年,令各邊每歲四月八日, 遣官軍修葺邊牆墩堡,增築草場封堆,時加巡察,如 有越塞耕種、移徙界至者治罪。 又按《會典》,「清查寄 籍」,景泰元年,令官軍戶下多餘人丁,有例除存留幫 貼正軍外,其餘俱許於附近有司寄籍納糧當差。若 一家有三五人,十餘人止用一二人寄籍有司,而將 餘人隱蔽在家者,不分年歲久近、除該納糧草、仍於 有司上納,其人丁盡數發回軍衛
按《大政紀》:景泰元年三月,敕工部尚書石璞往山西, 同右副都御史朱鑑等再募義勇,調鴈門關操,候石 亨調用。五月乙丑,總兵石亨等奏,「召募勇敢,分俵馬 匹,挑掘濠塹,分給屯牛並火器軍器俱全給與大同 等衛,並鴈門應用。」俱從之。六月戊子,總兵石亨言,「鴈 門關一帶山口雖已築塞,敵猶漫山徑過,須斷其半」 山可行之處。京城四面宜築墩臺,以便瞭望。署都督 僉事劉鑑言:「京師與懷來止隔一山,請自懷來築煙 墩,直至京師土城,遇事令舉火以報。」從之。
景泰二年,定「給養例」,又命撥兵守淮、徐、天津、鳳陽、河 南、北平諸要處。
按《明會典》:「凡優給優養。景泰二年,令口外官願留在 京,優給優養者,俱於後軍都督府帶管」
按《大政紀》:「景泰二年五月,命直內閣侍郎江淵巡視 淮徐諸郡。淵條陳三事:一、淮之常盈、徐之廣運諸倉, 俱在城外,宜築月城以守之。一、天津為河北之會,鳳 陽為中都之會,宜放操軍以守之。一、河南為中原之 要地,北平為京師之巨甸,宜選民兵以守之。」疏上,命 所司議行之。
景泰三年,分十營團操。又定操軍過限之例。
按《明會典》:「京營,景泰三年分為十營。」 又按《會典》,「景 泰初年,選大營精銳官軍,分立十營團操,以備警急 調用,名曰團營。」每營官軍一萬員名。其提督及坐營 掌號、把總等內外官員,倣三大營之制,而命本部尚 書或都御史一員提督, 凡考閱。景泰三年,令營操 軍士,有納賄買閒者,御史訪察,兵部委官分行點視 赴操。過限三箇月者。軍發邊衛。官降三級。終身守邊 按《續文獻通考》。景泰二年〈會典作三年此疑誤〉夏始立京營團 操法。先是,京軍分立三大營。及土木變後,卒伍耗弱, 屬邊報時警,京師戒嚴。兵部尚書于謙建議云:「此三 營不相統一,每遇調遣選摘,號令不同,兵將不相識, 或因而誤事。請揀選諸營馬步官軍一十五萬,分為 十營團操,以備警急。」是為團營。每營官軍一萬五千 員名,各以都督領之,每五千用都指「揮一員,十營共 指揮三十員。每營中每千用都指揮或指揮一員,共 一十五員,把總共五百名分管。每隊用管隊官二員。 又命兵部尚書或都御史一員提督之。常令在營操 練。統體相維,兵將相識。出征就令原都督等統領前 去。庶號令歸一而行伍不亂。」制曰:「可。」
景泰四年,定:「子孫陣亡,陞其父二級。」
按《明會典》:「凡陣亡,景泰四年令父在而子孫隨軍陣 亡,別無應繼者,陞其父二級。」 凡比試,有冠帶總旗 以軍功陞署百戶者,景泰四年令承襲照例比試,仍 支總旗名糧,差操管事。
景泰五年,許陣亡軍併功陞賞。
按:《明會典》:「凡陣亡,景泰五年令自己獲功該陞而同 籍親人有陣亡無嗣者,許併其功於見存之人通論 陞賞。」
英宗天順元年定獲功陞賞民壯免丁及守衛官軍諸制
編輯按《明會典》,「凡軍旗民人等獲功,天順元年,令總小旗 係總兵等官,及各衛編置,不經兵部奏補者,有功止 依軍人等陞賞。」 又按《會典》,「僉充民壯,天順元年,令 召募民壯,鞍馬器械,悉從官給。本戶有糧,與免五石, 仍免戶下二丁,以資供給。如有事故,不許勾丁。」 又 按《會典》,凡皇城四門巡視,天順元年,添差給事中一 員。 凡守衛官軍原額共八千三百三十三員名。天 順元年、令不許私相替換,及賣放偷閒、役使營私、辦 納月錢、隱匿跟隨、需索供應。聽各官互相舉奏指揮。 以下犯者、照例降調。其內官內使、止許役用三名或 二名,亦不許離直遠出。違者該管並點閘官、奏請發 落。 凡《老疾釋放》。天順元年詔「錦衣旗手武驤」等四衛力士校尉,有年六十以上,及殘疾不堪差操,已告 在部,不問有無保結,悉放寧家。 又按《會典》,凡起解 軍丁,天順元年奏准,凡被災去處,除逃軍照例起解, 其軍丁著令里老保領,聽其生理,待秋成後起解。若 係流離新復逃軍,亦待秋成之後,軍丁待一年之後 起補。每年該造清冊,各另開報。
天順二年奏准「收充校尉之例。」
按明《會典》,凡烽堠,天順二年令墩上設懸樓、礧木、塌 窖、賺坑。 又按《會典》,凡力士校尉收充,天順二年奏 准民人投充力士校尉者,行原籍官司,查無違礙,方 准收役。
天順四年定多餘武職量調,又分別起解軍丁。 按《明會典》,凡多餘官員量調,「天順四年,令額外多餘 武職,聽於有糧衛所添註。」 又按「《會典》,凡起解軍丁, 天順四年,令京軍及邊衛逃軍,仍解兵部,撥防軍轉 遞,其餘及邊衛勾解戶丁,徑送該衛交割。」
天順五年,嚴「守衛官擅離汛地」之令。
按《明會典》:「凡守衛官,天順五年令,有懸帶金牌,棄置 兵仗,擅離汛地者,錦衣衛官校並巡視給事中、御史, 拏送法司問罪,決杖一百,發遼東邊衛差操。」
天順六年,定「校尉收充例。」
按:《明會典》,「凡力士校尉收充。」天順六年令:「凡人材不 識字者,改充力士校尉。」女戶欽陞官員,子孫例無承 襲者,將軍子試量身力不及者,俱收充校尉。
天順八年,遣官巡察操軍及免幼軍僉補。
按:「《明會典》,凡考閱,天順八年,差給事中、御史各一員, 巡察各營上操軍士。」 又按「《會典》,凡開伍免勾。」「天順 八年,詔府軍前衛幼軍,今後如有事故,不必僉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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