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第041卷

经济汇编 戎政典 第四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四十一卷
经济汇编 戎政典 第四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四十一卷目录

 兵制部汇考二十七

  明八武宗正德十五则

戎政典第四十一卷

兵制部汇考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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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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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宗正德元年令军人解造册以备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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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凡清理军伍。正德元年题准:今后有司各 将清解过军人并妻小、及解人姓名、起程日期,类卫 造小册一本入递。径送清军御史处交割出巡。将册 内军数、逐一开审曾否解卫?其卫所曾否存恤?有无 卖放剥削。若在逃数多,参究卫所。不曾解到,参究有 司。

正德二年,定军职诸例。以皇城四门军分隶食粮。又 严卫所“妄勾”之制。

按《明会典》:“凡立功未满身故子孙袭替者,与支半俸, 扣至限满全支。其立功遇宥官,正德二年题准行该 卫所扣算。”自到彼立功,及遇宥回卫,已过五年之上, 又能改过自新者,照例与支全俸。其未及五年,全未 及立功者,亦须扣算五年之数,方许收支。若长恶不 悛,虽及年限,亦不准与。该卫所有朦胧收支者,参问 枉法赃罪。 又按《会典》:正德二年,令军职为民,无原 籍者,本卫所随住, 凡优养。正德二年奏准,军职故 绝,遗所生女,残疾不能适人,愿守父坟灵者,月给米 一石,终身。又例,凡军职故绝,虽使女,所生女,及故官 生母,虽非父正妻,亦各月给米一石终身。 又按《会 典》:“皇城四门厨房,正德二年奏准,不许分送”做工及 别项差用。今除节年逃故外,见在止一百七十六名, 仍隶内官监,分属金吾前后、羽林左右四卫,带管食 粮。 又按《会典》,凡禁止妄勾,正德二年题准,各该卫 所多有将见在正馀军,一概作缺发勾起解到卫,官 吏索罚纸钱,即发回原籍,听清军御史严加禁约。各 卫所敢有仍前违例妄勾军士者,年终类奏提问。每 百户五名以上,千户十名以上,指挥首领三十名以 上者,各问罪,住俸一年。不及数者,照常问罪发落。其 有频年勾扰者,奏请降级调卫。有司妄解者,并治。 《正德》三年,许管操领班官奏举简用,添设巡捕官,分 地更替。

按《明会典》,凡各处管操领班等项纳粟官。“正德三年, 令果有奇才异能,累立军功者,各该镇巡等官奏举 简用,不许夤缘滥举。” 又按《会典》,“凡京城巡捕,正德 三年,添设巡捕把总指挥一员,与原设把总分管京 城外地方,一员管东北,一员管西南,一年更替。” 正德四年,定卫所收充补伍及守卫官军诸例。 按明《会典》,凡收补军士,正德四年令各该卫所空闲 馀丁,情愿投军者,准收充补伍,不许抑勒,并将有司 民籍、别卫军丁、外方流寓之人收补,致生奸弊。 又 按《会典》,凡皇城四门巡视。正德四年,议准留守五卫, 每日轮指挥五员,领赍铜符巡点内外门铺官军。遇 夜,每更一员逐一点视,仍令各门守卫官置簿一扇 送簿印钤门吏轮守。每巡点官到、即将本人卫分职 名注于该日该更之下。不到不许填注以便科道等 官不时稽考。其守卫员缺、就令督同选补 凡守卫 官正德四年议准、营操官选补守卫者,即将营操除 豁。 又题准、守卫军士有躲闲代替官,有卖放私占 办纳网巾菜蔬等项,俱听巡视纠仪。科道等官参奏 重治。 凡守卫官军,“正德四年奏准,凡守卫官军听 点城科道等官,督同该卫掌印官拣选不堪者退还 营卫,逃故者照数补足,毋致缺少防卫。” 凡守卫军 器。正德四年题准,凡各卫官军盔甲器械有损折破 坏者,三年一换,工部仍委官点视。 凡牌面:“正德四 年题准,尚宝司督同各守卫官、备”查各卫铜牌,某卫 该某号牌面若干,某牌系某军悬带,遇交班之时,必 须兑换明白,方许回还。旗手等二十卫,年终各造文 册送司备照,令附造年貌文册内。该司仍委官查点, 如有损失,将本军并该管官员参究治罪,责限挨寻, 限外不获,方许给补。

按《续文献通考》:“正德四年题准,朝参官员跟随人役, 照例大臣三人,馀者一人。其供应人等,务候朝毕验 进。若故违并数外多带,及先期闯入者,守卫官军即 时阻退。如军有躲闲代替,官有卖放私占,办纳网巾 菜蔬等项,俱听巡视纠仪,科道等官参奏重治。” 正德六年,定卫所军官功陞,更十二团营为东西两 官厅,又定轮操之制及各营军户诸例。

按《明会典》,“凡在外卫所官功陞”,正德六年奏准,凡纳级都指挥,虽经推选,及分守守备、把总都指挥,虽有 功陞者,俱于原卫所带俸,毋得夤缘滥举列衔都司, 惟奏保军功,及原推见任军政者,仍旧。 凡武职自 来不曾比试者,正德六年议准,祖父一辈未比试者, 子孙袭职住俸三年,二辈、三辈住俸四年,四辈以上 止于五年,不必递加,虽遇革不免。 又按《会典》,“正德 六年,京营更十二团营,为东西两官厅, 凡轮操。正 德六年,奏准各处地方灾伤六分以上者,京操官军 先行放回;五分以下者,仍旧存操。” 凡考阅,正德六 年,以春秋初操二次,阅视大密,奏准每三年一次,兵 部奏请举行。 又按《会典》,凡各府州县巡捕,正德六 年奏准添设江西赣州、南安、瑞州、广信四府,福建汀、 漳二府,湖广郧阳、武昌、岳州、衡州、永州五府,陕西汉 中府,四川保宁、重庆、夔州三府及两广各府捕盗通 判各一员。 凡存恤:正德六年题准,军丁各照例优 免一丁在营,有馀丁,亦免一丁差使。其在三千里外 卫所当军者,原籍本营亦准各免二丁,专一供给军 装。军卫有司敢有仍前科扰者,被害军丁径赴清军 御史并巡按御史处告理查究,问以赃罪。 又按《会 典》,凡勾补军士。正德六年题准,凡矜疑饶死充军人 犯,买嘱脱免在家,及到卫在逃者,虽遇赦不准免,仍 拘户丁解补。 凡佥解军妻。正德六年题准,凡批内 开有妻而无解到者,即于收管内开“妻无解到。”销缴 批文之日,原籍官司验有中途事故明文,长解免究。 若无,即将长解问罪,仍追妻给批,责令亲属伴送,给 军完聚。敢有托以无妻,将长解掯勒者,将掌印佥书 等官参奏提问。 凡编造册单。正德六年题准:凡造 《格眼图册》,每一军户限以两行。每行十格。每格十年 备填各军贯“址,充调来历,子孙支派。上自洪武十四 年起,至正德七年止,用坚白纸造完一本,送部司府 州、县各存一本备照。待后十年攒造之时,两行填满, 益以三行,不许挨退远年格眼。”

正德七年,定“官军斩贼陞赏及南北各卫所军丁诸 例。”

按《明会典》、“凡流贼。正德七年题准一人为首,一人为 从,就阵擒斩有名剧贼一名颗,为首者陞实授一级 世袭;不愿陞者赏银三十两,为从者给赏;就阵擒斩 以次剧贼一名颗,为首者陞署一级世袭;不愿陞者 赏银十两,为从者量赏;就阵擒斩从贼三名颗,为首 者陞实授一级世袭;不愿陞者赏银十五两,为从者” 给赏,缉获者不在此例。就阵擒斩从贼一名颗,为首 者赏银五两;二名颗,为首者赏银十两,为从者量赏, 缉获者不在此例。前项功次,系一人自擒斩,不分首 从,照前陞赏。六名颗以上至九名颗者,止陞实授二 级世袭。不愿陞者,赏银三十两。不及六名颗者,除实 授一级外,扣算赏银,为首二人,或三人、四人、五人俱 为从,共斩贼级一颗者,不必分别首从,共赏银五两 均分。阵亡者,升实授一级世袭,不愿陞者,赏银十两; 重伤回营身故,升署一级,不愿陞者,赏银七两。一人 擒斩随从贼人,十五六岁幼小,首级一名颗者,量赏, 二名颗者,给赏,三名颗者加赏。当先破敌被伤者,给 赏。其不系临阵缉捕从贼一名颗者,赏银四两;二名 颗者,赏银八两;三名颗者,赏银十二两;四名颗者,升 实授一级世袭。不赏一人为首,或二人、三人、四五人 为从,缉捕从贼一名颗者,赏银四两,不分首从均分。 又题准:“斩割耳记一副者量赏,二副者给赏,三副者 陞署一级世袭。”若《耳记》二副又有首级一颗或二颗 者,俱陞署一级,世袭不赏;斩《割耳记》四副者及二副, 又有首级二颗或三副,又有一颗者,俱陞实授一级, 世袭不赏;斩《割耳记》五副者及三副,又有首级二颗 或四副,又有一颗者,升实授一级,世袭量赏。《斩割耳 记》六副者及四副,又有首级二颗或三副,又有三颗 者或二副,又有四颗者,俱陞实授一级,仍署一级,世 袭不赏。《斩割耳记》七副者及五副,又有首级二颗或 四副,又有三颗或三副,又有四颗者,俱陞实授一级, 仍署一级世袭,再与给赏。《斩割耳记》八副及七副,又 有首级一颗者或六副,又有二颗者,俱陞实授二级, 世袭不赏。所拟应陞功次,亦止于陞实授二级世袭。 其馀再有九副、十副者,俱止扣算。与“量赏”、给赏、加赏

凡斩获流贼领军官。正德七年题准、把总等官、部

下,擒斩有名剧贼五名颗以上,升实授一级;擒斩从 贼七十名颗以上,升署一级;不赏五百名颗以上,升 实授一级。不及数者,俱止给赏量赏。若斩割耳记首 级共辏七十颗副以上及五百颗副以上者,例同。 又按《会典》,凡将军在逃。正德七年奏准在逃三个月 以里,不曾拐马,许其首复。拐马者调卫,若过限外,不 许首复原役。 凡京城巡捕,正德七年,令京城巡捕 把总指挥二员,一月更替。 又按《会典》,凡勾补军士, 正德七年题准,凡改调卫所军丁缺伍,原籍清勾。查 无名籍者,务要转行原卫有司,逐一查报,回勘定夺, 不许辄便回称“户绝。” 凡清查军伍,但有祖父为事充军,或典刑全家发卫者,其子孙虽先已出赘过继, 俱收并听继,遇缺挨次解补。 凡充军人犯,除宣德 十年正月以前问发,并近问永远充军者,俱照例勾 补。其止终本身者,若在卫食粮差操,遇革方准释放。 如彼时在逃,曾经勾取者,免调,仍解原卫。逃回病故 者,照例清勾子孙一辈补伍。《无子孙者除豁。 凡起 解军丁》。正德七年题准,凡有新发充军长解人等,受 财脱放,及违限者,比照违限一年事例,亦发附近卫 所充军。 凡清军专营。正德七年题准,凡事非紧急 军情,擅将清军官员差委,及所属阿顺营干者,悉听 清军御史参奏。 《凡编造册单》七年题准、攒造军册, 专委军政佥书一员管造。掌印首领官查对无差,送 部转发清勾。若每卫造差“五十名以上,所造差十名 以上者,将经该官照例送问。卫差百名,所差二十名 以上者,军职送问毕日,仍革去佥书,不许管军管事。 首领官咨吏部通考罢黜。该吏军吏人等有赃罪,问 发为民调卫。若卫差五十名以下,所差十名以下者, 各罚俸两个月。卫二十名、所五名以下者,各罚俸一 个月。俱免”送问差错、许改正。 凡事产户籍,正德七 年题准,凡各卫所有官军旗校人等陞调并充军调 卫等项,不分久近,但有留遗户丁,寄住原卫所守祖 坟房者,俱明白造入原卫所户口册内听继军役,不 许欺害脱漏。若有置买民田,亦止许将一人属有司 寄庄。其军卫有司官吏人等,敢有指以寄庄为名、因 而脱军作民,致乱版籍,事发一体重罪。 又按《会典》, 凡南京军政考选,正德七年,令南京兵部会同总督 粮储都御史、巡屯御史严察南京锦衣等四十二卫 管屯官,如有侵费屯粮、作弊害军者,即行黜退。巡屯 御史差满,备注贤否揭帖送南京兵部收候会选之 期,考察去留。

按《明通纪》:“正德七年冬,调边军入卫京师。时近幸有 密献计者,托言京军不习战阵,欲调大同、宣府边军 各三千入卫京师,而以京卫军兑数戍边,每岁春秋 番换,如班操例。上即欲行之,遣司礼监与谷大用同 至内阁议。李东阳等力辩以为不可,六部科道皆交 章以为不可,不听,复遣司礼监文书房官至阁,促令” 拟票旨,上坐乾清宫门,必欲是夜批出。东阳等复陈 其十不便状,翼日,乃以内阁传旨行之。

正德八年,令考选卫所军官、增筑墩台,摘军了守。又 定各营军户军伍、及南京江操之制。

按《明会典》,“凡在外都司卫所缺军政官,正德八年,令 行巡按御史及按察司等官,公同考选,每都司及卫, 俱掌印官一员,佐贰官二员,每千户所俱掌印官一 员。非遇紧急军情,不许辄调。” 又按《会典》,“凡烽堠,正 德八年题准,各卫新增墩台,务要摘拨相应卫所正 军前去了守。如无军,就佥馀丁充守,一例与正军关 支”粮赏,仍将别处老疾军人拣退,省下粮赏,以补前 费 凡操练。正德八年奏准,提督各营坐营并号头 等官,于常操之后,俱令在营操练, 凡存恤。“八年题 准,凡各清军御史,将解到新军,不拘远近,务照例帮 支月粮,不许差拨科扰,必待三个月食粮满日,方许 拣选,不许官旗人等科扰,逼迫在逃。违者参”奏拏问, 照例降级。 又按《会典》,凡户丁勾补。正德八年题准, 两京旗校力士,有在逃一年之内,听其首告,查无违 碍,初犯准令复役,再犯调卫充军。若一年之外,曾经 造册清勾者,不许首告,止许原籍官司拘解。如正身 病故,具揭将应解户丁解补。 又按《会典》,凡根捕逃 军。正德八年题准,凡里甲一人捉“获逃军首官者,通 免问罪,军丁解发原卫应役。若军丁出首者,里甲亦 免问罪。若里甲邻佑书手人等,敢有通同容情埋没, 照例问罪发遣。” 又题准:“凡辽东等卫所经由山海 者,行守关主事严加盘诘,按月将经过解卫原逃户 丁一一开揭,具由呈部。其居庸等关守备等官,一体 遵照施行。” 又题准:“凡清军御史务严督各清军官, 将逃军自正德八年六月以前,如有在逃年远军人, 许明白出首,免罪,解发原卫补伍。若果远年埋没,不 曾解伍,及行原卫所,原无名伍者,首挨得出审的,方 许申呈清军御史定夺。 按:《会典》凡分豁重勾。正德 八年题准,各清军御史,查为事改调远卫军人,若只 一军调遣,不系别项充军,将近卫名籍开除,仍行原 卫,不许重复勾扰。其本房子孙并别房人丁,尽造入 册,听继所调卫分。若原卫已奉住勾明文,而故违复 勾者,《清军御史》查究。若系同祖军役,各房已调远卫, 别房子孙畏惧远军,私自愿投当原卫者,不准分豁。 候远卫丁尽,仍令近卫军人听继。 凡改编调卫,正 德八年题准,凡有清出递年埋没军户,久不到卫。近 因清审得出、方才得发原卫者,听各清军御史斟酌 处置照依南北附近事例改编。其馀若自洪武年闲 到今充发各卫所著伍已定,及有户丁节年解补听 继别无埋没情弊俱各照旧解补 凡附近寄操。正 德八年题准,凡纪录军丁有年方出幼户无人丁者暂准收发附近卫所,食粮差操,分豁原伍,待户内丁 壮,照旧改正。若有壮丁者不准。 凡军丁口粮正德 八年题准:凡有司起解远军千里外者,查例另给关 文一道,关行所在官司,给与军丁口粮。若至七八千 里远者,从宽添给妻小口粮。关内亦就开写明白,以 备查照。倘军丁病故,告验明白者,妻小仍给口粮回 籍。 凡事产户籍,八年题准:‘凡有逃绝军人田土,卖 绝年久者,不许告争。若见今抛荒,及分拨十排里甲 佃种,赔纳粮差累人。民闲人户,有情愿继本军名役 告佃者,备行该府州县清军官,督令各该里甲人等 查勘,委是本处净民,不系逃移远军,方许承佃,本人 仍发原充’”卫分当军,不许改易近卫,以启弊端。若本 军逃回,挨拏得获,仍补原伍,田归本军管业。其佃田 顶军之人,取回仍作民户当差。 又按《会典》:“凡南京 各营及江操官军,正德八年题准,操江官军,营改别 差,图轻避重者,点军科道官参奏,问发极边烟瘴卫 分,带俸守哨。”各卫掌印佥书等官受财者,以枉法从 重论。

正德九年禁私役守卫军士。定《附近改编例》,及南京 清查江操军伍。

按明《会典》凡私役守卫军,“正德九年奏准,皇城内外 守卫军士,各该侯伯并守卫内外等官,不许擅发做 工,违者许科道官劾奏治罪,把总等官挐问,照私役 操军例降级。” 又按“《会典》凡改编调卫,九年题准,凡 军人在正德九年正月二十八日以前逃故,该卫所 见今造册清勾,及在诏书到后三个月以里,赴本处 合干衙门首告者,方许改编。”附近若原造军户迷失 卫所,及例前清出解卫查无名籍,发回听候者,亦准 改编。附近若闻有恩赦,方才逃回,及卫所有人应当 不曾开除,并在三个月限外首告者,俱不准改编。若 原卫相离原籍不及千里之上者,亦不准改编。其生 长北方,祖充极南卫所军役。或生长南方,祖充极北 卫所军役,合于前例相应改编者,俱编本处沿边卫 所,行文于原卫所开除,不许编在腹里,以致边卫缺 军。若有朦胧投告各王府护卫仪卫司,希图改编,及 军卫有司官吏徇私作弊者,照正德元年事例,军人 枷号三个月,改调烟瘴地面充军。经该官吏,俱坐以 枉法重罪。 又按《会典》,“凡南京各营及江操官军,九 年题准,内外守备衙门选委指挥一员,公同给事中、 御史清查军伍,不许操江官军营求别差,就轻避重。 每月兵部委官一员,督理战船,轮流军役看守,毋致 损坏。”

正德十年,许领班操备官及锦衣卫官考选,定军人 斩贼举监生员、吏人获功例。又令京城内外官军各 分地巡捕,及各卫所收补、勾补、根捕、起解诸例。 按明《会典》,凡领班漕运都指挥,铨注中都留守司、河 南等都司带衔,仍于本卫支俸,照例请敕赴任。所领 敕书,直待交代换给,不必每次题请。其馀副、参、游、守、 都指挥等官,俱不得诠注都司,带衔支俸。正德十年 议准,各处领班官赴京操备者,许本都司列衔支俸, 得钤制各属卫所官军。如遇考选,听巡抚等官通行 查照。 锦衣卫官考选,自正德十年始。 又按《会典》, 凡功次,正德十年奏定,一人独斩一颗,升实授一级。 不赏三人共斩一颗,为首者陞署一级,为从给赏四 人;五人六人共斩一颗,为首者给赏,为从量赏;二人 共斩幼小贼一颗,为首者陞署一级,为从量赏;不愿 陞者,每实授一级,赏银五十两,署职二十两。阵亡及 被贼杀死,夜不收墩军人役,亦陞实授一级;不愿陞 者,赏银三十两。重伤回营身故,升署一级;不愿陞者, 赏银一十五两。 凡举、监生员吏承人等获功。正德 十年议定,举人监生,依亲获功实授一级者,免其坐 监历事,就与上选二级者,就与选用。历满上选,获功 实授一级者,起送赴部选用二级者,于考定资格上、 仍加一级。若选期已到者,于考定资格上递加二级。 中闲坐监历事等项,日期未满,扣算满日,方与准论。 《廪膳》生员,获功实“授一级,准令入监,二级者,免其入 监历事,就与上选,给引照回增广附学获功二级,准 令入监一级,准令补廪,不愿候补者,准与冠带,荣身 省祭。获功实授一级者,起送赴部,就与选用;二级者, 于考定资格上仍陞一级。若选期已到,获功二级者, 于考定资格上加二级,承差听缺。获功实授一级者, 就拨见役一级者,免役,起送办事见役。获功实授一 级者,起送办事;二级者,免其办事,就与选用。”吏典获 功实授一级者,农民免初考。初考役满,免转参,二考 役满,免办事办事。听拨,免当该二级。各递加其办事 一级,免当该二级,免考试,皆给冠带,办事满日,给引 照回省祭本等资格,选用二级者,就与选用。若转参 办事等项,日月未足,扣算满日,方与准论。以上各项 获功事宜,级数多者,止与二级为止。若馀功加署一 级,系是半级,难以论陞,止加赏。或有二署级者,准作 实授一级。 又按《会典》,凡京城巡捕,正德十年议准京城内外巡捕官军,城内东西二路,把总官二员,委 官八员,各分管地方,每委官一员,马军四十九名,步 军五十名,共军七百九十二名,马四百匹。城外东北 西南二路,把总官二员,每员领有马官军五十员名, 照旧海巡。分管官七员,每员马军一百六十名,共军 一千一百二十名,马一千一百二十匹。 凡收补军 士,十年议准凡祖父原充远军,子孙投附近卫所,冒 顶异姓名伍作弊者,许自首。官旗免罪,军发原卫著 役。若不首事,发调极边卫。其官旗参问赃罪,奏请调 卫差操。 凡《存恤》十年,令遇有解到民闲佥补,例不 勾丁。力士、校尉务要严督该管官旗,用心存恤。中闲 若有病故而无人告给明文者,从实开报,本卫发册 原籍另佥,点相应之人解替。若有求索财物,逼迫逃 回者,事发定行究治。其本身在卫老疾,与解到逃回、 病故老疾不堪解补、及起解不到者,悉照旧例施行

又按:《会典》、凡户丁勾补,正德十年题准今后校尉

力士逃回,务要挨拏正身到官,追妻起解。其例该调 卫之人,月久不获,就将户丁照例调卫。若原逃病故, 方将应继户丁解补原伍。 又按,《会典》:凡根捕逃军, 十年题准:凡军户全家躲避,递年勾取里邻受财,明 知不行拏解者,正军发边远,里邻发附近充军。若近 年逃移,丁产见存者,责并本管里长,从实开报逃匿 去“处,取结在官,严限捉获,起解卖放者,照例问发。” 凡起解军丁,十年题准,“凡有司差人解军,务审里甲 有丁力者,编作上中下三等,置立印信文簿在官。遇 解,酌量远近,分等佥点。若容私那移,从清军御史参 问。” 凡清理军伍,十年题准,凡军户年久无勾作见 当,全家在营作丁尽户存户绝者,类卫行勘,取具印 信回文,填注于册,在官查考。若捏作见当,其实脱伍 者解补。如原籍遗有产业,无人承种,听本营馀丁一 二回籍承种帮继,以后十年一次复查。若有欺隐迟 回,听清军御史参究。 又题准:凡充军人户,或一家 八九名,或十四五名,数多子孙畏惧,多有巧于脱避 者。清军御史务督清军官将远年抄札充军人、备查 某年曾有宥免事理、应否开豁、径自施行。其不曾宥 免、应该勾解者、如军役数多、解补不敷、勘实奏请定 夺 凡清军专营、十年题准、军籍吏典、不得拨武库 司册科当该军籍监生、不得拨送清军。南京后湖查 册监生人等、并司府州县兵房吏典、造册书手、俱不 许用军户之人 凡编造册单。十年题准:“凡攒造逃 故军册,务备开来历,限三月以里,送清军御史处分, 发布按清军官查对。若有差错漏造者,照常改造。卫 所指挥千百户并都司各掌印清军官员,各量所辖 逃故军士名数,以十分为率。差错漏造三分者,指挥 等官革去,管事都司官员比照违限事例,罚俸一个 月,该”吏提问。若分数不及,照常施行。 凡军人犯罪, 正德十年题准,凡有军户,通同里书及官旗人等,隐 瞒壮丁,故将幼丁纪录,躲避军役者,许自首免罪。如 不自首,事发属有司者,比照逃军榜例问断。属军卫, 调边卫官旗,从重参问。 《凡管军官违犯》:正德十年 题准,凡在京在外卫所官员,有将殷实军人占“作军 伴,冒支月粮,卖放回家,作取讨衣鞋名色,里邻人等 挨拏送官,清军御史具奏挐问,有赃者降调。” 又题 准:凡管军官员,不许将正军指称取讨盘缠,及拘拏 逃军,给文卖放回家。各州县清军官务著令军籍之 家,以时量送衣装。若有正军指称前项名色回家,许 里邻人等捉送所在官司问罪,本“管官旗,听《清军御 史》参问降调。”

正德十一年,令团营大臣挑选人马,训练听征。又令 各省清军御史,清查军伍。

按《明会典》凡听征人马,正德十一年令举曾经战阵、 谋勇兼著将官一员,假以副都督名目,公同提督团 营大臣挑选人马,如法训练,以备缓急。又令于团营 内拣选官军一万员名,在东官厅操练。 凡清理军 伍,十一年题准清出遇例或为事改调军伍,曾经起 解,获有批收可据者,免其查理。若系远年失据者,在 本“省卫分,每卫类造小册一本,备开改调来历,送本 处清军御史,发卫查填。隔别远卫者,比照十五年不 奉册勾事例,每卫类造一本,送隔省清军御史,发卫 填注。如后调卫分有人应当者,免其解补。若系曾经 到卫逃回者,俱要解丁补伍。若自调卫之后,一向埋 没者,务究作弊之人,照例从重问拟。调”近卫者,仍解 原充远卫,调远卫者,不得复原卫。 又按“《会典》,凡各 营及江操官军,十一年奏准大小教场、神机、新江口 等处四营,每月轮内外守备、参赞等官协同阅视。” 正德十二年,添设青州捕盗通判,定王府校尉补役 例。又令江西、福建、广东、湖广各选兵为守城防隘。 按明《会典》,凡各府州县巡捕,正德十二年,添设山东 青州府捕盗通判。 又按《会典》:凡郡王府校尉,正德 十二年题准:亲王位下民校逃故,照旧佥解补役。郡 王以下民校,有不愿应役及新佥补役者,许追银十二两,交与教授领回,雇人代役,愿当者,仍从其便。 按《大政纪》:正德十二年二月,抚镇南赣等处都御史 王守仁,以四省山险林深,盗贼盘据三之一,窥伺剽 掠,大为民患。当事者不胜忿,多调狼达土军,动经岁 年,糜费逾万,有损无益。乃使四省兵备官于各属弩 手、打手、机快等项,挑选骁勇绝群、胆力出众者,每县 多或十馀人,少或八九人,务求魁杰,或行召募。大约 江西、福建二兵备各以五六百为率,广东、湖广二兵 备以“四五百为率,其闲有出众者,优其廪饩,署为将 领。除南赣兵备自行编选,馀四兵备官仍其原额,量 留三之二”,委该县贤能官统练,专以守城防隘为事。 其馀一分拣退疲弱不堪者,免其著役,止出工食,追 解该道,以益募赏。所募精兵,专随各兵备官屯札,别 选官分队统押教习之。如此则各县屯戍之兵既足 以护守防截,而兵备募召之士又可应变出奇,盗贼 渐知所畏服矣。

正德十三年,令天下府卫州县、每月二次训练民壮、 点城科道官拣选军器及清理开报军数。

按《明会典》,“正德十三年奏准通行天下,各府与卫同 在一城,各州县与守御所同在一城者听。”各掌印官 每月二次赴军卫教场,将原选民壮机兵,会合官军 操练,分巡分守等官,按临之日,亦要不时点闸。 又 按《会典》,凡守卫军器,正德十三年题准点城科道等 官,陆续拣选换补,不拘限期。 又按《会典》,“凡清军专 营,十”三年题准、布按清军委官、每季将清过军数、开 报清军御史查考。如有捱奸避事、轻则朝觐之年、会 同考察、重则参奏提问署印进表、经由抚按会委其 馀常事、不许改委

正德十四年奏准《侍卫陞授、又清逃军奸弊》《清军文 册》及《管军违犯之令》。

按明《会典》,凡大汉将军,正德十四年奏准侍卫,三年 给冠带,又历五年授试百户,又历五年,奏请实授。 又按《会典》,凡各府州县巡捕。正德十四年,添设福建 福州府捕盗通判。 又按《会典》,凡根捕逃军。十四年 题准,凡逃军先已解卫,改调别卫,后还原卫,两闪作 弊,俱是中途买捏,假印批回。今后各省并直隶府州 县,类出造册、送清军御史、差人赍送各该清军御史 查报、以杜奸弊 凡编造册单十四年题准、各司府 州《清军文册》、一样二本到部。定限七月以里对完。一 本存照。一本转发司府州。其册仍类填给勘合交付 公差、并新选职官顺赍前去交割。合用船只车辆马 匹脚力、并廪给口粮、俱照例应付、不许陆续给发, 凡管军官违犯,十四年题准,凡各边将领把总及各 卫所大小官员,除报探紧急声息军情外,其馀止许 在闲舍人馀丁内委差。不许指以公差为由,私给批 文,纵容正军回籍延住。违者即系卖放,依律问罪,照 例降级。

正德十五年以湖广抚民通判管理捕盗,除“老疾补 军校”,定逃军、“解军”、“犯军”诸例。

按明《会典》,凡各府州县巡捕。正德十五年,议革湖广 衡州府捕盗通判,以抚民通判管理。 凡老疾:正德 十五年奏准:幼军在伍,十年不逃,并继补户丁,虽逃 一次,重解复役,应当十年者,老疾照例除豁。 又按 《会典》,凡郡王府校尉,正德十五年,令各府原额军校 逃故者,照例勾取不足之数,就于本府军校馀丁内 佥补,不必佥补民役,累害小民。 又按《会典》,凡根捕 逃军,十五年令,凡清出原逃正军,俱令原籍有司问 罪,军解到部,径行发解,通免送问。 凡遇赦逃军,正 德十五年题准,凡遇恩赦至日,各卫所官将见在应 放军人查出,开具招由,连人解送就近法司参详,给 与释放明文,递回原籍官司,验收当差。若无法司明 文递回者,里邻人等,即便拏送原籍。官司查明,准免 逃回之罪,仍解原卫。其不该放免者,仍照充军逃回 事例处决。干碍军职,参究。 凡起解军丁,十五年题 准凡军卫有司,如遇上司发下,同起充发同卫军人 二名以上,佥点长解管解各军,俱要摘出招由抄写, 各另给批,分投押解,不许同批,违者官吏问罪 凡 军装盘缠。正德十五年题准、凡在京在边轮操军士、 有一家二名以上、班次相同者、许令一名改拨别班。 无碍操军、改拨本班。庶使军装易办、往回互得休息

凡军人犯罪。十五年题准、凡曾经为事、充军用。《计》

营讨各边外省札付、冒纳伪填军职散官义民等官, 在家者许原籍官司拏问追夺。犯在例前者,照充发 逃回例问拟。若犯在例后,除真犯死罪外,其馀枷号 满日发烟瘴地面永远充军。若札付有伪问拟《诈假 官律》。

正德十六年,定“军官升降各项功赏”敕巡捕守卫等 制,及勾军清军造册之例。

按:《明会典》,“凡五府都督等官,正德十六年令必由都 指挥积累军功,勋庸显著,及才望超卓者,并锦衣卫 亦必由军功及异能者,方许陞授。” 凡领运降级,正德十六年题准,“把总指挥、千、百户等官,索要运军常 例,及科索银至十两以上者,问罪降一级;二十两以 上二级;三十两以上三级,至四十两以上止三级,仍 发”回原卫所差操,不许推用。至五十两以上问罪,发 边卫充军。 凡犯罪问调。正德十六年,令,军官旷职 半年以上,奏调边远卫所,抗拒不行,阻坏法令者,缉 捕逮治,仍解原调卫所,带俸差操。如再逃避,调广西 边卫,遇赦不宥。 又按《会典》,凡南方蛮贼,正德十六 年题准,两广等处一人擒斩三名颗至五名颗,俱陞 实授一级不赏。六名颗以上,亦止陞一级。仍计馀功 加赏。不及数者不陞。 凡斩获苗蛮山贼领军官,正 德十六年题准,领军领哨把总等官部下擒斩一百 名颗,升署一级。三百名颗,升实授一级,俱不赏。四百 名颗以上,亦陞一级,仍计馀功加赏,不及数者不陞。

凡功陞职级。正德十六年奏准、署职获功一级、照

例,止与实授,不许通算递加。 凡军旗民人等获功。 正德十六年诏武职并舍人、舍馀、旗校纳银等项授 职并冠带者获功,止许于实授职役上加陞。 凡擅 杀平人报功,其本管将官头目失于钤束者,量所杀 多寡,轻则降级调卫,重则罢职充军,俱奏请定夺。正 德十六年诏在京、在外官旗军舍但系例外奏带及 称报效,或各边各处,或一人数处,或一时两三处报 功及并功陞授官旗者,除原祖职役照旧,其馀尽行 除革。妄奏者,俱问发边卫充军。又诏:“近年军职人等, 在各边不曾斩有首级,巧立当先冲锋等名色,及斩 首不及数,兵部拟赏,奉旨陞级世袭者,通查革。” 又 按《会典》,凡军士清查。正德十六年诏四卫勇“士、除弘 治十八年经兵部科道清查见役正数并事故外,其 馀诡名冒籍、未经裁革、仍又夤缘回卫、虚挂名额者、 各照原拟军发原卫、民丁发在京。缺军卫分,各充军 役、食粮差操。以后勇士替补、照例开送兵部、委官处 验过、方许收粮” 凡京城巡捕。正德十六年奏准、添 拨团营有马军二千员名、责付原委四路把总指挥 相兼。原领官军于该管地方巡逻缉捕。仍推都指挥 一员充参将,请敕提督巡城御史,同兵部委官,不时 点闸。 凡各府州县巡捕,正德十六年,添设云南大 理府捕盗通判。 又按《会典》,凡守卫官,正德十六年, 禁约守门官科害军人,并各卫指挥千百户人等,指 称科敛卖放者,从重治罪。 又按《会典》,凡勾补军士, 十六年题准,凡宣德四年以前逃故无勾军名,照例 住勾。以后除奉例开伍不勾外,其馀俱作清勾,三年 一次,造册送部,转发有司清理。其成化元年以后逃 故军士,作照例实勾,一年一次,造册送部,仍照本部 原拟三分之数扣算, 凡清理军伍。十六年题准:凡 军调卫五年之上而原卫又发册清勾类等数起给 文差人前去改调卫分清军御史处查理。如果缺伍 仍拏本犯发原调卫分另拘户丁补充原卫名伍。 凡有司造到回答册内开称“丁尽户绝无勾”等项。须 行令卫所备填原伍有无遗下馀丁及发册次数缴 部通类奏准。应开豁者开豁应住勾者住匀 凡清 《军赏罚》正德十六年题准,“凡守巡官员带管清军,每 年春二月、秋九月中出巡,七月十二日终回司。都司 并直隶各府委官,俱照此例。若果各官勤能,听各该 清军御史奏保。如出入自由,即系不职,指实参处。” 《凡编造册单》十六年题准,“凡各府清军官,照依原定 册籍,攒造黄册,严督州县掌印官分析”明白毋得脱 军扰民捏称丁尽户绝次年该造《格眼》军册除有见 在编军鱼鳞类姓等册查算外果有册籍不存开具 户籍都图里分申呈上司、取册查算。若司府州县册 籍荡绝者方许申呈兵部揭查册籍札行回照 凡 各司府将清解过军丁获有批收者、类造开注小册 每布政司每直隶府、各一样二本。其两京各卫各都 司,将所属卫所解到军丁及出给批收年月,类造小 册。分别司府,亦一样二本。俱付各该进表官赍送兵 部。一本存照,一本同取。到京卫给过批收册,封固移 咨都察院,给付各进表官领送。各清军御史,将获到 军解批收与册比对同者,准作“到卫。”不同者,即系诈 伪,行提军解将军丁问罪,差人递解原卫著伍。 凡 《勾军册式》,以成化元年以前原额及陆续收充为旧 管,以后至该年终收充为新收,改调住勾、为《开除》。食 粮差操为实在。见今该勾《逃故》为《清勾》。分别屯所《攒 造花名总册》。仍以该年分该勾军士名贯、充调接补 来历、逃故年月日期,分别有司衙门攒造《底发册》二 本,并花名总册,送部查收,转发清解。 凡管军官违 犯,十六年题准,凡各营卫遇有逃操等项官员旗军, 各该管官随时具呈本营提督及该卫掌印官处治, 量情责打发落。限外不获者,各另具奏。拐有马匹者, 务追究还官,不许指以倒马开豁。各卫每季将各所 在逃军人名数开送兵部,年终查考。“每月但逃军至 十二名以上,兵部查奏,该管军官送问。不及数者戒 饬。其有一年之内并无逃军者,量加犒劳,遇缺升用其各坐营官,本营但有在逃官军,并倒拐马匹数目 多寡,亦听本部查奏罚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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