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四十一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四十一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二十七
明八〈武宗正德十五則〉
戎政典第四十一卷
兵制部彙考二十七
編輯明八
編輯武宗正德元年令軍人解造冊以備清理
編輯按《明會典》,凡清理軍伍。正德元年題准:今後有司各 將清解過軍人並妻小、及解人姓名、起程日期,類衛 造小冊一本入遞。徑送清軍御史處交割出巡。將冊 內軍數、逐一開審曾否解衛?其衛所曾否存恤?有無 賣放剝削。若在逃數多,參究衛所。不曾解到,參究有 司。
正德二年,定軍職諸例。以皇城四門軍分隸食糧。又 嚴衛所「妄勾」之制。
按《明會典》:「凡立功未滿身故子孫襲替者,與支半俸, 扣至限滿全支。其立功遇宥官,正德二年題准行該 衛所扣算。」自到彼立功,及遇宥回衛,已過五年之上, 又能改過自新者,照例與支全俸。其未及五年,全未 及立功者,亦須扣算五年之數,方許收支。若長惡不 悛,雖及年限,亦不准與。該衛所有朦朧收支者,參問 枉法贓罪。 又按《會典》:正德二年,令軍職為民,無原 籍者,本衛所隨住, 凡優養。正德二年奏准,軍職故 絕,遺所生女,殘疾不能適人,願守父墳靈者,月給米 一石,終身。又例,凡軍職故絕,雖使女,所生女,及故官 生母,雖非父正妻,亦各月給米一石終身。 又按《會 典》:「皇城四門廚房,正德二年奏准,不許分送」做工及 別項差用。今除節年逃故外,見在止一百七十六名, 仍隸內官監,分屬金吾前後、羽林左右四衛,帶管食 糧。 又按《會典》,凡禁止妄勾,正德二年題准,各該衛 所多有將見在正餘軍,一概作缺發勾起解到衛,官 吏索罰紙錢,即發回原籍,聽清軍御史嚴加禁約。各 衛所敢有仍前違例妄勾軍士者,年終類奏提問。每 百戶五名以上,千戶十名以上,指揮首領三十名以 上者,各問罪,住俸一年。不及數者,照常問罪發落。其 有頻年勾擾者,奏請降級調衛。有司妄解者,併治。 《正德》三年,許管操領班官奏舉簡用,添設巡捕官,分 地更替。
按《明會典》,凡各處管操領班等項納粟官。「正德三年, 令果有奇才異能,累立軍功者,各該鎮巡等官奏舉 簡用,不許夤緣濫舉。」 又按《會典》,「凡京城巡捕,正德 三年,添設巡捕把總指揮一員,與原設把總分管京 城外地方,一員管東北,一員管西南,一年更替。」 正德四年,定衛所收充補伍及守衛官軍諸例。 按明《會典》,凡收補軍士,正德四年令各該衛所空閒 餘丁,情願投軍者,准收充補伍,不許抑勒,並將有司 民籍、別衛軍丁、外方流寓之人收補,致生奸弊。 又 按《會典》,凡皇城四門巡視。正德四年,議准留守五衛, 每日輪指揮五員,領齎銅符巡點內外門鋪官軍。遇 夜,每更一員逐一點視,仍令各門守衛官置簿一扇 送簿印鈐門吏輪守。每巡點官到、即將本人衛分職 名註於該日該更之下。不到不許填註以便科道等 官不時稽考。其守衛員缺、就令督同選補 凡守衛 官正德四年議准、營操官選補守衛者,即將營操除 豁。 又題准、守衛軍士有躲閒代替官,有賣放私占 辦納網巾菜蔬等項,俱聽巡視糾儀。科道等官參奏 重治。 凡守衛官軍,「正德四年奏准,凡守衛官軍聽 點城科道等官,督同該衛掌印官揀選不堪者退還 營衛,逃故者照數補足,毋致缺少防衛。」 凡守衛軍 器。正德四年題准,凡各衛官軍盔甲器械有損折破 壞者,三年一換,工部仍委官點視。 凡牌面:「正德四 年題准,尚寶司督同各守衛官、備」查各衛銅牌,某衛 該某號牌面若干,某牌係某軍懸帶,遇交班之時,必 須兌換明白,方許回還。旗手等二十衛,年終各造文 冊送司備照,令附造年貌文冊內。該司仍委官查點, 如有損失,將本軍並該管官員參究治罪,責限挨尋, 限外不獲,方許給補。
按《續文獻通考》:「正德四年題准,朝參官員跟隨人役, 照例大臣三人,餘者一人。其供應人等,務候朝畢驗 進。若故違並數外多帶,及先期闖入者,守衛官軍即 時阻退。如軍有躲閒代替,官有賣放私占,辦納網巾 菜蔬等項,俱聽巡視糾儀,科道等官參奏重治。」 正德六年,定衛所軍官功陞,更十二團營為東西兩 官廳,又定輪操之制及各營軍戶諸例。
按《明會典》,「凡在外衛所官功陞」,正德六年奏准,凡納級都指揮,雖經推選,及分守守備、把總都指揮,雖有 功陞者,俱於原衛所帶俸,毋得夤緣濫舉列銜都司, 惟奏保軍功,及原推見任軍政者,仍舊。 凡武職自 來不曾比試者,正德六年議准,祖父一輩未比試者, 子孫襲職住俸三年,二輩、三輩住俸四年,四輩以上 止於五年,不必遞加,雖遇革不免。 又按《會典》,「正德 六年,京營更十二團營,為東西兩官廳, 凡輪操。正 德六年,奏准各處地方災傷六分以上者,京操官軍 先行放回;五分以下者,仍舊存操。」 凡考閱,正德六 年,以春秋初操二次,閱視大密,奏准每三年一次,兵 部奏請舉行。 又按《會典》,凡各府州縣巡捕,正德六 年奏准添設江西贛州、南安、瑞州、廣信四府,福建汀、 漳二府,湖廣鄖陽、武昌、岳州、衡州、永州五府,陝西漢 中府,四川保寧、重慶、夔州三府及兩廣各府捕盜通 判各一員。 凡存恤:正德六年題准,軍丁各照例優 免一丁在營,有餘丁,亦免一丁差使。其在三千里外 衛所當軍者,原籍本營亦准各免二丁,專一供給軍 裝。軍衛有司敢有仍前科擾者,被害軍丁徑赴清軍 御史並巡按御史處告理查究,問以贓罪。 又按《會 典》,凡勾補軍士。正德六年題准,凡矜疑饒死充軍人 犯,買囑脫免在家,及到衛在逃者,雖遇赦不准免,仍 拘戶丁解補。 凡僉解軍妻。正德六年題准,凡批內 開有妻而無解到者,即於收管內開「妻無解到。」銷繳 批文之日,原籍官司驗有中途事故明文,長解免究。 若無,即將長解問罪,仍追妻給批,責令親屬伴送,給 軍完聚。敢有託以無妻,將長解掯勒者,將掌印僉書 等官參奏提問。 凡編造冊單。正德六年題准:凡造 《格眼圖冊》,每一軍戶限以兩行。每行十格。每格十年 備填各軍貫「址,充調來歷,子孫支派。上自洪武十四 年起,至正德七年止,用堅白紙造完一本,送部司府 州、縣各存一本備照。待後十年攢造之時,兩行填滿, 益以三行,不許挨退遠年格眼。」
正德七年,定「官軍斬賊陞賞及南北各衛所軍丁諸 例。」
按《明會典》、「凡流賊。正德七年題准一人為首,一人為 從,就陣擒斬有名劇賊一名顆,為首者陞實授一級 世襲;不願陞者賞銀三十兩,為從者給賞;就陣擒斬 以次劇賊一名顆,為首者陞署一級世襲;不願陞者 賞銀十兩,為從者量賞;就陣擒斬從賊三名顆,為首 者陞實授一級世襲;不願陞者賞銀十五兩,為從者」 給賞,緝獲者不在此例。就陣擒斬從賊一名顆,為首 者賞銀五兩;二名顆,為首者賞銀十兩,為從者量賞, 緝獲者不在此例。前項功次,係一人自擒斬,不分首 從,照前陞賞。六名顆以上至九名顆者,止陞實授二 級世襲。不願陞者,賞銀三十兩。不及六名顆者,除實 授一級外,扣算賞銀,為首二人,或三人、四人、五人俱 為從,共斬賊級一顆者,不必分別首從,共賞銀五兩 均分。陣亡者,陞實授一級世襲,不願陞者,賞銀十兩; 重傷回營身故,陞署一級,不願陞者,賞銀七兩。一人 擒斬隨從賊人,十五六歲幼小,首級一名顆者,量賞, 二名顆者,給賞,三名顆者加賞。當先破敵被傷者,給 賞。其不係臨陣緝捕從賊一名顆者,賞銀四兩;二名 顆者,賞銀八兩;三名顆者,賞銀十二兩;四名顆者,陞 實授一級世襲。不賞一人為首,或二人、三人、四五人 為從,緝捕從賊一名顆者,賞銀四兩,不分首從均分。 又題准:「斬割耳記一副者量賞,二副者給賞,三副者 陞署一級世襲。」若《耳記》二副又有首級一顆或二顆 者,俱陞署一級,世襲不賞;斬《割耳記》四副者及二副, 又有首級二顆或三副,又有一顆者,俱陞實授一級, 世襲不賞;斬《割耳記》五副者及三副,又有首級二顆 或四副,又有一顆者,陞實授一級,世襲量賞。《斬割耳 記》六副者及四副,又有首級二顆或三副,又有三顆 者或二副,又有四顆者,俱陞實授一級,仍署一級,世 襲不賞。《斬割耳記》七副者及五副,又有首級二顆或 四副,又有三顆或三副,又有四顆者,俱陞實授一級, 仍署一級世襲,再與給賞。《斬割耳記》八副及七副,又 有首級一顆者或六副,又有二顆者,俱陞實授二級, 世襲不賞。所擬應陞功次,亦止於陞實授二級世襲。 其餘再有九副、十副者,俱止扣算。與「量賞」、給賞、加賞
凡斬獲流賊領軍官。正德七年題准、把總等官、部
下,擒斬有名劇賊五名顆以上,陞實授一級;擒斬從 賊七十名顆以上,陞署一級;不賞五百名顆以上,陞 實授一級。不及數者,俱止給賞量賞。若斬割耳記首 級共輳七十顆副以上及五百顆副以上者,例同。 又按《會典》,凡將軍在逃。正德七年奏准在逃三箇月 以裡,不曾拐馬,許其首復。拐馬者調衛,若過限外,不 許首復原役。 凡京城巡捕,正德七年,令京城巡捕 把總指揮二員,一月更替。 又按《會典》,凡勾補軍士, 正德七年題准,凡改調衛所軍丁缺伍,原籍清勾。查 無名籍者,務要轉行原衛有司,逐一查報,回勘定奪, 不許輒便回稱「戶絕。」 凡清查軍伍,但有祖父為事充軍,或典刑全家發衛者,其子孫雖先已出贅過繼, 俱收並聽繼,遇缺挨次解補。 凡充軍人犯,除宣德 十年正月以前問發,並近問永遠充軍者,俱照例勾 補。其止終本身者,若在衛食糧差操,遇革方准釋放。 如彼時在逃,曾經勾取者,免調,仍解原衛。逃回病故 者,照例清勾子孫一輩補伍。《無子孫者除豁。 凡起 解軍丁》。正德七年題准,凡有新發充軍長解人等,受 財脫放,及違限者,比照違限一年事例,亦發附近衛 所充軍。 凡清軍專營。正德七年題准,凡事非緊急 軍情,擅將清軍官員差委,及所屬阿順營幹者,悉聽 清軍御史參奏。 《凡編造冊單》七年題准、攢造軍冊, 專委軍政僉書一員管造。掌印首領官查對無差,送 部轉發清勾。若每衛造差「五十名以上,所造差十名 以上者,將經該官照例送問。衛差百名,所差二十名 以上者,軍職送問畢日,仍革去僉書,不許管軍管事。 首領官咨吏部通考罷黜。該吏軍吏人等有贓罪,問 發為民調衛。若衛差五十名以下,所差十名以下者, 各罰俸兩箇月。衛二十名、所五名以下者,各罰俸一 箇月。俱免」送問差錯、許改正。 凡事產戶籍,正德七 年題准,凡各衛所有官軍旗校人等陞調並充軍調 衛等項,不分久近,但有留遺戶丁,寄住原衛所守祖 墳房者,俱明白造入原衛所戶口冊內聽繼軍役,不 許欺害脫漏。若有置買民田,亦止許將一人屬有司 寄莊。其軍衛有司官吏人等,敢有指以寄莊為名、因 而脫軍作民,致亂版籍,事發一體重罪。 又按《會典》, 凡南京軍政考選,正德七年,令南京兵部會同總督 糧儲都御史、巡屯御史嚴察南京錦衣等四十二衛 管屯官,如有侵費屯糧、作弊害軍者,即行黜退。巡屯 御史差滿,備註賢否揭帖送南京兵部收候會選之 期,考察去留。
按《明通紀》:「正德七年冬,調邊軍入衛京師。時近幸有 密獻計者,託言京軍不習戰陣,欲調大同、宣府邊軍 各三千入衛京師,而以京衛軍兌數戍邊,每歲春秋 番換,如班操例。上即欲行之,遣司禮監與谷大用同 至內閣議。李東陽等力辯以為不可,六部科道皆交 章以為不可,不聽,復遣司禮監文書房官至閣,促令」 擬票旨,上坐乾清宮門,必欲是夜批出。東陽等復陳 其十不便狀,翼日,乃以內閣傳旨行之。
正德八年,令考選衛所軍官、增築墩臺,摘軍瞭守。又 定各營軍戶軍伍、及南京江操之制。
按《明會典》,「凡在外都司衛所缺軍政官,正德八年,令 行巡按御史及按察司等官,公同考選,每都司及衛, 俱掌印官一員,佐貳官二員,每千戶所俱掌印官一 員。非遇緊急軍情,不許輒調。」 又按《會典》,「凡烽堠,正 德八年題准,各衛新增墩臺,務要摘撥相應衛所正 軍前去瞭守。如無軍,就僉餘丁充守,一例與正軍關 支」糧賞,仍將別處老疾軍人揀退,省下糧賞,以補前 費 凡操練。正德八年奏准,提督各營坐營並號頭 等官,於常操之後,俱令在營操練, 凡存恤。「八年題 准,凡各清軍御史,將解到新軍,不拘遠近,務照例幫 支月糧,不許差撥科擾,必待三箇月食糧滿日,方許 揀選,不許官旗人等科擾,逼迫在逃。違者參」奏拏問, 照例降級。 又按《會典》,凡戶丁勾補。正德八年題准, 兩京旗校力士,有在逃一年之內,聽其首告,查無違 礙,初犯准令復役,再犯調衛充軍。若一年之外,曾經 造冊清勾者,不許首告,止許原籍官司拘解。如正身 病故,具揭將應解戶丁解補。 又按《會典》,凡根捕逃 軍。正德八年題准,凡里甲一人捉「獲逃軍首官者,通 免問罪,軍丁解發原衛應役。若軍丁出首者,里甲亦 免問罪。若里甲鄰佑書手人等,敢有通同容情埋沒, 照例問罪發遣。」 又題准:「凡遼東等衛所經由山海 者,行守關主事嚴加盤詰,按月將經過解衛原逃戶 丁一一開揭,具由呈部。其居庸等關守備等官,一體 遵照施行。」 又題准:「凡清軍御史務嚴督各清軍官, 將逃軍自正德八年六月以前,如有在逃年遠軍人, 許明白出首,免罪,解發原衛補伍。若果遠年埋沒,不 曾解伍,及行原衛所,原無名伍者,首挨得出審的,方 許申呈清軍御史定奪。 按:《會典》凡分豁重勾。正德 八年題准,各清軍御史,查為事改調遠衛軍人,若只 一軍調遣,不係別項充軍,將近衛名籍開除,仍行原 衛,不許重復勾擾。其本房子孫並別房人丁,盡造入 冊,聽繼所調衛分。若原衛已奉住勾明文,而故違復 勾者,《清軍御史》查究。若係同祖軍役,各房已調遠衛, 別房子孫畏懼遠軍,私自願投當原衛者,不准分豁。 候遠衛丁盡,仍令近衛軍人聽繼。 凡改編調衛,正 德八年題准,凡有清出遞年埋沒軍戶,久不到衛。近 因清審得出、方纔得發原衛者,聽各清軍御史斟酌 處置照依南北附近事例改編。其餘若自洪武年閒 到今充發各衛所著伍已定,及有戶丁節年解補聽 繼別無埋沒情弊俱各照舊解補 凡附近寄操。正 德八年題准,凡紀錄軍丁有年方出幼戶無人丁者暫准收發附近衛所,食糧差操,分豁原伍,待戶內丁 壯,照舊改正。若有壯丁者不准。 凡軍丁口糧正德 八年題准:凡有司起解遠軍千里外者,查例另給關 文一道,關行所在官司,給與軍丁口糧。若至七八千 里遠者,從寬添給妻小口糧。關內亦就開寫明白,以 備查照。倘軍丁病故,告驗明白者,妻小仍給口糧回 籍。 凡事產戶籍,八年題准:『凡有逃絕軍人田土,賣 絕年久者,不許告爭。若見今拋荒,及分撥十排里甲 佃種,賠納糧差累人。民閒人戶,有情願繼本軍名役 告佃者,備行該府州縣清軍官,督令各該里甲人等 查勘,委是本處淨民,不係逃移遠軍,方許承佃,本人 仍發原充』」衛分當軍,不許改易近衛,以啟弊端。若本 軍逃回,挨拏得獲,仍補原伍,田歸本軍管業。其佃田 頂軍之人,取回仍作民戶當差。 又按《會典》:「凡南京 各營及江操官軍,正德八年題准,操江官軍,營改別 差,圖輕避重者,點軍科道官參奏,問發極邊煙瘴衛 分,帶俸守哨。」各衛掌印僉書等官受財者,以枉法從 重論。
正德九年禁私役守衛軍士。定《附近改編例》,及南京 清查江操軍伍。
按明《會典》凡私役守衛軍,「正德九年奏准,皇城內外 守衛軍士,各該侯伯並守衛內外等官,不許擅發做 工,違者許科道官劾奏治罪,把總等官挐問,照私役 操軍例降級。」 又按「《會典》凡改編調衛,九年題准,凡 軍人在正德九年正月二十八日以前逃故,該衛所 見今造冊清勾,及在詔書到後三箇月以裡,赴本處 合干衙門首告者,方許改編。」附近若原造軍戶迷失 衛所,及例前清出解衛查無名籍,發回聽候者,亦准 改編。附近若聞有恩赦,方纔逃回,及衛所有人應當 不曾開除,並在三箇月限外首告者,俱不准改編。若 原衛相離原籍不及千里之上者,亦不准改編。其生 長北方,祖充極南衛所軍役。或生長南方,祖充極北 衛所軍役,合於前例相應改編者,俱編本處沿邊衛 所,行文於原衛所開除,不許編在腹裡,以致邊衛缺 軍。若有朦朧投告各王府護衛儀衛司,希圖改編,及 軍衛有司官吏徇私作弊者,照正德元年事例,軍人 枷號三箇月,改調煙瘴地面充軍。經該官吏,俱坐以 枉法重罪。 又按《會典》,「凡南京各營及江操官軍,九 年題准,內外守備衙門選委指揮一員,公同給事中、 御史清查軍伍,不許操江官軍營求別差,就輕避重。 每月兵部委官一員,督理戰船,輪流軍役看守,毋致 損壞。」
正德十年,許領班操備官及錦衣衛官考選,定軍人 斬賊舉監生員、吏人獲功例。又令京城內外官軍各 分地巡捕,及各衛所收補、勾補、根捕、起解諸例。 按明《會典》,凡領班漕運都指揮,銓註中都留守司、河 南等都司帶銜,仍於本衛支俸,照例請敕赴任。所領 敕書,直待交代換給,不必每次題請。其餘副、參、遊、守、 都指揮等官,俱不得詮註都司,帶銜支俸。正德十年 議准,各處領班官赴京操備者,許本都司列銜支俸, 得鈐制各屬衛所官軍。如遇考選,聽巡撫等官通行 查照。 錦衣衛官考選,自正德十年始。 又按《會典》, 凡功次,正德十年奏定,一人獨斬一顆,陞實授一級。 不賞三人共斬一顆,為首者陞署一級,為從給賞四 人;五人六人共斬一顆,為首者給賞,為從量賞;二人 共斬幼小賊一顆,為首者陞署一級,為從量賞;不願 陞者,每實授一級,賞銀五十兩,署職二十兩。陣亡及 被賊殺死,夜不收墩軍人役,亦陞實授一級;不願陞 者,賞銀三十兩。重傷回營身故,陞署一級;不願陞者, 賞銀一十五兩。 凡舉、監生員吏承人等獲功。正德 十年議定,舉人監生,依親獲功實授一級者,免其坐 監歷事,就與上選二級者,就與選用。歷滿上選,獲功 實授一級者,起送赴部選用二級者,於考定資格上、 仍加一級。若選期已到者,於考定資格上遞加二級。 中閒坐監歷事等項,日期未滿,扣算滿日,方與准論。 《廩膳》生員,獲功實「授一級,准令入監,二級者,免其入 監歷事,就與上選,給引照回增廣附學獲功二級,准 令入監一級,准令補廩,不願候補者,准與冠帶,榮身 省祭。獲功實授一級者,起送赴部,就與選用;二級者, 於考定資格上仍陞一級。若選期已到,獲功二級者, 於考定資格上加二級,承差聽缺。獲功實授一級者, 就撥見役一級者,免役,起送辦事見役。獲功實授一 級者,起送辦事;二級者,免其辦事,就與選用。」吏典獲 功實授一級者,農民免初考。初考役滿,免轉參,二考 役滿,免辦事辦事。聽撥,免當該二級。各遞加其辦事 一級,免當該二級,免考試,皆給冠帶,辦事滿日,給引 照回省祭本等資格,選用二級者,就與選用。若轉參 辦事等項,日月未足,扣算滿日,方與准論。以上各項 獲功事宜,級數多者,止與二級為止。若餘功加署一 級,係是半級,難以論陞,止加賞。或有二署級者,准作 實授一級。 又按《會典》,凡京城巡捕,正德十年議准京城內外巡捕官軍,城內東西二路,把總官二員,委 官八員,各分管地方,每委官一員,馬軍四十九名,步 軍五十名,共軍七百九十二名,馬四百匹。城外東北 西南二路,把總官二員,每員領有馬官軍五十員名, 照舊海巡。分管官七員,每員馬軍一百六十名,共軍 一千一百二十名,馬一千一百二十匹。 凡收補軍 士,十年議准凡祖父原充遠軍,子孫投附近衛所,冒 頂異姓名伍作弊者,許自首。官旗免罪,軍發原衛著 役。若不首事,發調極邊衛。其官旗參問贓罪,奏請調 衛差操。 凡《存恤》十年,令遇有解到民閒僉補,例不 勾丁。力士、校尉務要嚴督該管官旗,用心存恤。中閒 若有病故而無人告給明文者,從實開報,本衛發冊 原籍另僉,點相應之人解替。若有求索財物,逼迫逃 回者,事發定行究治。其本身在衛老疾,與解到逃回、 病故老疾不堪解補、及起解不到者,悉照舊例施行
又按:《會典》、凡戶丁勾補,正德十年題准今後校尉
力士逃回,務要挨拏正身到官,追妻起解。其例該調 衛之人,月久不獲,就將戶丁照例調衛。若原逃病故, 方將應繼戶丁解補原伍。 又按,《會典》:凡根捕逃軍, 十年題准:凡軍戶全家躲避,遞年勾取里鄰受財,明 知不行拏解者,正軍發邊遠,里鄰發附近充軍。若近 年逃移,丁產見存者,責併本管里長,從實開報逃匿 去「處,取結在官,嚴限捉獲,起解賣放者,照例問發。」 凡起解軍丁,十年題准,「凡有司差人解軍,務審里甲 有丁力者,編作上中下三等,置立印信文簿在官。遇 解,酌量遠近,分等僉點。若容私那移,從清軍御史參 問。」 凡清理軍伍,十年題准,凡軍戶年久無勾作見 當,全家在營作丁盡戶存戶絕者,類衛行勘,取具印 信回文,填註於冊,在官查考。若捏作見當,其實脫伍 者解補。如原籍遺有產業,無人承種,聽本營餘丁一 二回籍承種幫繼,以後十年一次復查。若有欺隱遲 回,聽清軍御史參究。 又題准:凡充軍人戶,或一家 八九名,或十四五名,數多子孫畏懼,多有巧於脫避 者。清軍御史務督清軍官將遠年抄劄充軍人、備查 某年曾有宥免事理、應否開豁、徑自施行。其不曾宥 免、應該勾解者、如軍役數多、解補不敷、勘實奏請定 奪 凡清軍專營、十年題准、軍籍吏典、不得撥武庫 司冊科當該軍籍監生、不得撥送清軍。南京後湖查 冊監生人等、並司府州縣兵房吏典、造冊書手、俱不 許用軍戶之人 凡編造冊單。十年題准:「凡攢造逃 故軍冊,務備開來歷,限三月以裡,送清軍御史處分, 發布按清軍官查對。若有差錯漏造者,照常改造。衛 所指揮千百戶並都司各掌印清軍官員,各量所轄 逃故軍士名數,以十分為率。差錯漏造三分者,指揮 等官革去,管事都司官員比照違限事例,罰俸一箇 月,該」吏提問。若分數不及,照常施行。 凡軍人犯罪, 正德十年題准,凡有軍戶,通同里書及官旗人等,隱 瞞壯丁,故將幼丁紀錄,躲避軍役者,許自首免罪。如 不自首,事發屬有司者,比照逃軍榜例問斷。屬軍衛, 調邊衛官旗,從重參問。 《凡管軍官違犯》:正德十年 題准,凡在京在外衛所官員,有將殷實軍人占「作軍 伴,冒支月糧,賣放回家,作取討衣鞋名色,里鄰人等 挨拏送官,清軍御史具奏挐問,有贓者降調。」 又題 准:凡管軍官員,不許將正軍指稱取討盤纏,及拘拏 逃軍,給文賣放回家。各州縣清軍官務著令軍籍之 家,以時量送衣裝。若有正軍指稱前項名色回家,許 里鄰人等捉送所在官司問罪,本「管官旗,聽《清軍御 史》參問降調。」
正德十一年,令團營大臣挑選人馬,訓練聽征。又令 各省清軍御史,清查軍伍。
按《明會典》凡聽征人馬,正德十一年令舉曾經戰陣、 謀勇兼著將官一員,假以副都督名目,公同提督團 營大臣挑選人馬,如法訓練,以備緩急。又令於團營 內揀選官軍一萬員名,在東官廳操練。 凡清理軍 伍,十一年題准清出遇例或為事改調軍伍,曾經起 解,獲有批收可據者,免其查理。若係遠年失據者,在 本「省衛分,每衛類造小冊一本,備開改調來歷,送本 處清軍御史,發衛查填。隔別遠衛者,比照十五年不 奉冊勾事例,每衛類造一本,送隔省清軍御史,發衛 填註。如後調衛分有人應當者,免其解補。若係曾經 到衛逃回者,俱要解丁補伍。若自調衛之後,一向埋 沒者,務究作弊之人,照例從重問擬。調」近衛者,仍解 原充遠衛,調遠衛者,不得復原衛。 又按「《會典》,凡各 營及江操官軍,十一年奏准大小教場、神機、新江口 等處四營,每月輪內外守備、參贊等官協同閱視。」 正德十二年,添設青州捕盜通判,定王府校尉補役 例。又令江西、福建、廣東、湖廣各選兵為守城防隘。 按明《會典》,凡各府州縣巡捕,正德十二年,添設山東 青州府捕盜通判。 又按《會典》:凡郡王府校尉,正德 十二年題准:親王位下民校逃故,照舊僉解補役。郡 王以下民校,有不願應役及新僉補役者,許追銀十二兩,交與教授領回,僱人代役,願當者,仍從其便。 按《大政紀》:正德十二年二月,撫鎮南贛等處都御史 王守仁,以四省山險林深,盜賊盤據三之一,窺伺剽 掠,大為民患。當事者不勝忿,多調狼達土軍,動經歲 年,糜費逾萬,有損無益。乃使四省兵備官於各屬弩 手、打手、機快等項,挑選驍勇絕群、膽力出眾者,每縣 多或十餘人,少或八九人,務求魁傑,或行召募。大約 江西、福建二兵備各以五六百為率,廣東、湖廣二兵 備以「四五百為率,其閒有出眾者,優其廩餼,署為將 領。除南贛兵備自行編選,餘四兵備官仍其原額,量 留三之二」,委該縣賢能官統練,專以守城防隘為事。 其餘一分揀退疲弱不堪者,免其著役,止出工食,追 解該道,以益募賞。所募精兵,專隨各兵備官屯劄,別 選官分隊統押教習之。如此則各縣屯戍之兵既足 以護守防截,而兵備募召之士又可應變出奇,盜賊 漸知所畏服矣。
正德十三年,令天下府衛州縣、每月二次訓練民壯、 點城科道官揀選軍器及清理開報軍數。
按《明會典》,「正德十三年奏准通行天下,各府與衛同 在一城,各州縣與守禦所同在一城者聽。」各掌印官 每月二次赴軍衛教場,將原選民壯機兵,會合官軍 操練,分巡分守等官,按臨之日,亦要不時點閘。 又 按《會典》,凡守衛軍器,正德十三年題准點城科道等 官,陸續揀選換補,不拘限期。 又按《會典》,「凡清軍專 營,十」三年題准、布按清軍委官、每季將清過軍數、開 報清軍御史查考。如有捱姦避事、輕則朝覲之年、會 同考察、重則參奏提問署印進表、經由撫按會委其 餘常事、不許改委
正德十四年奏准《侍衛陞授、又清逃軍姦弊》《清軍文 冊》及《管軍違犯之令》。
按明《會典》,凡大漢將軍,正德十四年奏准侍衛,三年 給冠帶,又歷五年授試百戶,又歷五年,奏請實授。 又按《會典》,凡各府州縣巡捕。正德十四年,添設福建 福州府捕盜通判。 又按《會典》,凡根捕逃軍。十四年 題准,凡逃軍先已解衛,改調別衛,後還原衛,兩閃作 弊,俱是中途買捏,假印批迴。今後各省並直隸府州 縣,類出造冊、送清軍御史、差人齎送各該清軍御史 查報、以杜姦弊 凡編造冊單十四年題准、各司府 州《清軍文冊》、一樣二本到部。定限七月以裡對完。一 本存照。一本轉發司府州。其冊仍類填給勘合交付 公差、並新選職官順齎前去交割。合用船隻車輛馬 匹腳力、並廩給口糧、俱照例應付、不許陸續給發, 凡管軍官違犯,十四年題准,凡各邊將領把總及各 衛所大小官員,除報探緊急聲息軍情外,其餘止許 在閒舍人餘丁內委差。不許指以公差為由,私給批 文,縱容正軍回籍延住。違者即係賣放,依律問罪,照 例降級。
正德十五年以湖廣撫民通判管理捕盜,除「老疾補 軍校」,定逃軍、「解軍」、「犯軍」諸例。
按明《會典》,凡各府州縣巡捕。正德十五年,議革湖廣 衡州府捕盜通判,以撫民通判管理。 凡老疾:正德 十五年奏准:幼軍在伍,十年不逃,並繼補戶丁,雖逃 一次,重解復役,應當十年者,老疾照例除豁。 又按 《會典》,凡郡王府校尉,正德十五年,令各府原額軍校 逃故者,照例勾取不足之數,就於本府軍校餘丁內 僉補,不必僉補民役,累害小民。 又按《會典》,凡根捕 逃軍,十五年令,凡清出原逃正軍,俱令原籍有司問 罪,軍解到部,徑行發解,通免送問。 凡遇赦逃軍,正 德十五年題准,凡遇恩赦至日,各衛所官將見在應 放軍人查出,開具招由,連人解送就近法司參詳,給 與釋放明文,遞回原籍官司,驗收當差。若無法司明 文遞回者,里鄰人等,即便拏送原籍。官司查明,准免 逃回之罪,仍解原衛。其不該放免者,仍照充軍逃回 事例處決。干礙軍職,參究。 凡起解軍丁,十五年題 准凡軍衛有司,如遇上司發下,同起充發同衛軍人 二名以上,僉點長解管解各軍,俱要摘出招由抄寫, 各另給批,分投押解,不許同批,違者官吏問罪 凡 軍裝盤纏。正德十五年題准、凡在京在邊輪操軍士、 有一家二名以上、班次相同者、許令一名改撥別班。 無礙操軍、改撥本班。庶使軍裝易辦、往回互得休息
凡軍人犯罪。十五年題准、凡曾經為事、充軍用。《計》
營討各邊外省劄付、冒納偽填軍職散官義民等官, 在家者許原籍官司拏問追奪。犯在例前者,照充發 逃回例問擬。若犯在例後,除真犯死罪外,其餘枷號 滿日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若劄付有偽問擬《詐假 官律》。
正德十六年,定「軍官陞降各項功賞」敕巡捕守衛等 制,及勾軍清軍造冊之例。
按:《明會典》,「凡五府都督等官,正德十六年令必由都 指揮積累軍功,勳庸顯著,及才望超卓者,並錦衣衛 亦必由軍功及異能者,方許陞授。」 凡領運降級,正德十六年題准,「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 例,及科索銀至十兩以上者,問罪降一級;二十兩以 上二級;三十兩以上三級,至四十兩以上止三級,仍 發」回原衛所差操,不許推用。至五十兩以上問罪,發 邊衛充軍。 凡犯罪問調。正德十六年,令,軍官曠職 半年以上,奏調邊遠衛所,抗拒不行,阻壞法令者,緝 捕逮治,仍解原調衛所,帶俸差操。如再逃避,調廣西 邊衛,遇赦不宥。 又按《會典》,凡南方蠻賊,正德十六 年題准,兩廣等處一人擒斬三名顆至五名顆,俱陞 實授一級不賞。六名顆以上,亦止陞一級。仍計餘功 加賞。不及數者不陞。 凡斬獲苗蠻山賊領軍官,正 德十六年題准,領軍領哨把總等官部下擒斬一百 名顆,陞署一級。三百名顆,陞實授一級,俱不賞。四百 名顆以上,亦陞一級,仍計餘功加賞,不及數者不陞。
凡功陞職級。正德十六年奏准、署職獲功一級、照
例,止與實授,不許通算遞加。 凡軍旗民人等獲功。 正德十六年詔武職並舍人、舍餘、旗校納銀等項授 職並冠帶者獲功,止許於實授職役上加陞。 凡擅 殺平人報功,其本管將官頭目失於鈐束者,量所殺 多寡,輕則降級調衛,重則罷職充軍,俱奏請定奪。正 德十六年詔在京、在外官旗軍舍但係例外奏帶及 稱報效,或各邊各處,或一人數處,或一時兩三處報 功及併功陞授官旗者,除原祖職役照舊,其餘盡行 除革。妄奏者,俱問發邊衛充軍。又詔:「近年軍職人等, 在各邊不曾斬有首級,巧立當先衝鋒等名色,及斬 首不及數,兵部擬賞,奉旨陞級世襲者,通查革。」 又 按《會典》,凡軍士清查。正德十六年詔四衛勇「士、除弘 治十八年經兵部科道清查見役正數並事故外,其 餘詭名冒籍、未經裁革、仍又夤緣回衛、虛掛名額者、 各照原擬軍發原衛、民丁發在京。缺軍衛分,各充軍 役、食糧差操。以後勇士替補、照例開送兵部、委官處 驗過、方許收糧」 凡京城巡捕。正德十六年奏准、添 撥團營有馬軍二千員名、責付原委四路把總指揮 相兼。原領官軍於該管地方巡邏緝捕。仍推都指揮 一員充參將,請敕提督巡城御史,同兵部委官,不時 點閘。 凡各府州縣巡捕,正德十六年,添設雲南大 理府捕盜通判。 又按《會典》,凡守衛官,正德十六年, 禁約守門官科害軍人,並各衛指揮千百戶人等,指 稱科斂賣放者,從重治罪。 又按《會典》,凡勾補軍士, 十六年題准,凡宣德四年以前逃故無勾軍名,照例 住勾。以後除奉例開伍不勾外,其餘俱作清勾,三年 一次,造冊送部,轉發有司清理。其成化元年以後逃 故軍士,作照例實勾,一年一次,造冊送部,仍照本部 原擬三分之數扣算, 凡清理軍伍。十六年題准:凡 軍調衛五年之上而原衛又發冊清勾類等數起給 文差人前去改調衛分清軍御史處查理。如果缺伍 仍拏本犯發原調衛分另拘戶丁補充原衛名伍。 凡有司造到回答冊內開稱「丁盡戶絕無勾」等項。須 行令衛所備填原伍有無遺下餘丁及發冊次數繳 部通類奏准。應開豁者開豁應住勾者住勻 凡清 《軍賞罰》正德十六年題准,「凡守巡官員帶管清軍,每 年春二月、秋九月中出巡,七月十二日終回司。都司 並直隸各府委官,俱照此例。若果各官勤能,聽各該 清軍御史奏保。如出入自由,即係不職,指實參處。」 《凡編造冊單》十六年題准,「凡各府清軍官,照依原定 冊籍,攢造黃冊,嚴督州縣掌印官分析」明白毋得脫 軍擾民捏稱丁盡戶絕次年該造《格眼》軍冊除有見 在編軍魚鱗類姓等冊查算外果有冊籍不存開具 戶籍都圖里分申呈上司、取冊查算。若司府州縣冊 籍蕩絕者方許申呈兵部揭查冊籍劄行回照 凡 各司府將清解過軍丁獲有批收者、類造開註小冊 每布政司每直隸府、各一樣二本。其兩京各衛各都 司,將所屬衛所解到軍丁及出給批收年月,類造小 冊。分別司府,亦一樣二本。俱付各該進表官齎送兵 部。一本存照,一本同取。到京衛給過批收冊,封固移 咨都察院,給付各進表官領送。各清軍御史,將獲到 軍解批收與冊比對同者,准作「到衛。」不同者,即係詐 偽,行提軍解將軍丁問罪,差人遞解原衛著伍。 凡 《勾軍冊式》,以成化元年以前原額及陸續收充為舊 管,以後至該年終收充為新收,改調住勾、為《開除》。食 糧差操為實在。見今該勾《逃故》為《清勾》。分別屯所《攢 造花名總冊》。仍以該年分該勾軍士名貫、充調接補 來歷、逃故年月日期,分別有司衙門攢造《底發冊》二 本,並花名總冊,送部查收,轉發清解。 凡管軍官違 犯,十六年題准,凡各營衛遇有逃操等項官員旗軍, 各該管官隨時具呈本營提督及該衛掌印官處治, 量情責打發落。限外不獲者,各另具奏。拐有馬匹者, 務追究還官,不許指以倒馬開豁。各衛每季將各所 在逃軍人名數開送兵部,年終查考。「每月但逃軍至 十二名以上,兵部查奏,該管軍官送問。不及數者戒 飭。其有一年之內並無逃軍者,量加犒勞,遇缺陞用其各坐營官,本營但有在逃官軍,並倒拐馬匹數目 多寡,亦聽本部查奏罰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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