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四十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四十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二十六
皇清〈顺治一则 律例一〉
祥刑典第四十卷
律令部汇考二十六
编辑皇清
编辑顺治三年五月始颁
编辑《大清律》:
内翰林国史院、掌院事、大学士〈臣。〉刚林等谨题:“为《清律》奉。”
旨“审校。”〈臣〉等考订已完,恭请
圣裁颁布、以昭法守事:前刑部尚书吴达海等、屡遵 明旨、纂修《清律》、该刑部侍郎党崇雅、启心郎额儿革
兔,率同壹其夏库、耿爱、额记、库课、罗科、乌黑能、员外柯士芳、许弘祚、宋调元,将前书纂完,随送到院。该〈臣。〉《范文程》:〈臣〉《刚林》。〈臣〉《祁克格》:〈臣〉冯铨:〈臣〉洪承畴:〈臣〉《甯完我》暨刑部启心郎额儿《革兔》裁议已定,又该刑部侍郎提桥房可壮再四详核,率同启心郎白色纯、周天成,郎中范芝、张毓中、宋炳、夏之中、萧应聘、宋从心、周璜、段腾藻、毛永龄、韩养醇,员外郎王凤林,司务周再勋、傅作衡,逐篇磨勘。尚书吴达海督令员外郎金灿缮写进呈。
皇上惟恐一有未当。不便遵行。仍命〈臣〉《范文程》:〈臣〉刚。
《林》。〈臣。〉《祁克格》:〈臣〉冯铨:〈臣〉甯完我,〈臣〉“宋权再加审定”,斟酌满汉,务合时宜。〈臣〉等谨同学士蒋元恒,督额记库课罗科、亢得时,《能兔》他其哈封沙尔杜及刑部郎中范芝、宋炳、张毓中,逐款翻阅校正。“他其哈封嗔打”红笔帖式哈封莽计兔笔帖式戴阳、阿年哈等,缮写完毕,仍发刑部随该侍郎房可壮,员外郎王凤林、司务傅作衡等对阅,随付郎中韩养醇,员外郎金灿订刻,今已告竣。〈臣〉等谨将刊完《大清律集解附例》拾卷具疏奏,伏乞
《圣鉴》裁定、颁行中外。庶法守昭明、臣民永知遵守矣
为此具本谨题请
旨:“奉”
圣旨:“是。《大清律》著颁行。”
世祖章皇帝御制《大清律序》。
朕惟
《太祖》、
“太宗创业东方,民淳法简,大辟之外,惟有鞭笞。”朕仰荷 天休,抚临中夏,人民既众,情伪多端。每遇奏谳,轻重出
入,颇烦拟议。律例未定,有司无所禀承。爰敕法司官广集廷议,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书成奏进,朕再三覆阅,仍命内院诸臣校订妥确,乃允刊布,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尔内外有司官吏,敬此成宪,勿得任意低昂,务使百官万民,畏名义而重犯法,冀几刑措之风,以昭我
祖宗好生之德。子孙臣民、其世世守之
《大清律总目》
编辑
名例律
《吏律 》,《职制 公式》
《户律 》户役 田宅 婚姻 ,仓库 课程,钱债 市廛。
《礼律 》《祭祀 仪制》。
《兵律 》:“宫卫 ” ,《军政 》:“关津 ” ,“厩牧 ” ,“邮驿。” 《刑律 》:“贼盗 ” ,“人命 ” ,“斗殴 ” ,“骂詈 ” ,“诉讼” ,“受赃 ” ,“诈伪 ” ,“犯奸 ” ,“杂犯 ” :“捕亡 《断狱》。” 《工律 》:“营造 ” ,《河防》。
例分八字之义,以准《皆各》“其” “及” “即” “若。”
以者,与真犯同,谓如监守贸易官物无异。真盗以枉法论,以盗论,除名、刺字,罪至斩绞,并全科准者,与真犯有间,谓如准枉法准盗论,但准其罪,不在除名、刺字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皆者不分首从,一等科罪,谓如监临主守,职役同情,盗所监守官物,并赃满数皆斩之类。“各者彼此同科此罪” ,谓如诸色人匠拨赴内府工作,若不亲自应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之类。
“其者,变于先意” ,谓如《论八议》罪犯,先奏请议,其犯十恶,不用此律之类。
及者,事情连后,谓如彼此俱罪之赃及应禁之物,则没官之类。
即者,意尽而复明,谓如犯罪事发,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类。
若者,文虽殊而会上意,谓如犯罪时未老疾,事发时老疾,以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者亦如之之类。
附六赃
监守盗赃,一两以下,杖八十。一两至二两五钱,杖九十五两,杖一百七两五钱,徒一年杖六十;一十两,徒一年半,杖七十;一十二两五钱,徒二年,杖八十;一十五两,徒二年半,杖九十;一十七两五钱,徒三年杖一百二十两流二千里,杖一百二十五两,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十两,流三千里,杖一百四十两,斩。
〈常人盗枉 法〉赃一两以下,杖七十:一两至五两,杖八十;一十两,杖九十;一十五两,杖一百二十两,徒一年,杖六十;二十五两,徒一年半,杖七十;三十两,徒二年,杖八十;三十五两,徒二年半,杖九十;四十两,徒三年,杖一百四十五两,流二千里,杖一百五十两,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五十五两,流三千里,杖一百八十两,绞。
〈窃 盗不枉法〉赃一两以下,杖六十;十两,杖七十;二十两,杖八十;三十两,杖九十;四十两,杖一百;五十两,徒一年,杖六十;六十两,徒一年半,杖七十;七十两,徒二年,杖八十;八十两,徒二年半,杖九十;九十两,徒三年,杖一百一百两,流二千里,杖一百一百一十两,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一百二十两,流三千里,杖一百一百二十两以上,真绞坐赃一两以下,笞二十。一两至一十两,笞三十;二十两,笞四十;三十两,笞五十;四十两,杖六十;五十两,杖七十;六十两,杖八十;七十两,杖九十;八十两,杖一百;一百两,徒一年,杖六十;二百两,徒一年半,杖七十;三百两,徒二年,杖八十;四百两,徒二年半,杖九十;五百两,徒三年,杖一百。附纳赎例。〈在 老疾收赎等罪京 俱照外赎例〉依律决配:笞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以上俱的决〉徒一年。〈以下民摆站军了哨〉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年五年。
做工笞一十,做工一个月,折银三钱;笞二十做工一个半,月折银四钱五分;笞三十,做工二个月,折银六钱;笞四十做工二个半,月折银七钱五分;笞五十做工三个月,折银九钱;杖六十做工四个月,折银一两二钱;杖七十做工四个半,月折银一两三钱五分;杖八十做工五个月折银一两五钱;杖九十做工五个半,月折银一两六钱五分;杖一百做工六个月,折银一两八钱;徒一年,折银三两六钱;徒一年半,折银五两四钱;徒二年,折银七两二钱;徒二年半,折银九两;徒三年,折银十两八钱;徒四年,折银十四两四钱;徒五年,折银十八两。
运囚粮笞一十,运米五斗,折银二钱五分;笞二十,运米一石,折银五钱;笞三十,运米一石五斗,折银七钱五分;笞四十,运米二石,折银一两;笞五十,运米二石五斗,折银一两二钱五分。杖六十,运米六石,折银三两整。杖七十,运米七石,折银三两五钱;杖八十,运米八石,折银四两;杖九十,运米九石,折银四两五钱;杖一百,运米十石,折银五两徒一年,运米十五石,折银七两五钱;徒一年半,运米二十石,折银十两,徒二年,运米二十五石,折银十二两五钱;徒二年半,运米三十石,折银十五两,徒三年,运米三十五石,折银十七两五钱;徒四年,运米四十石,折银二十两,徒五年,运米五十石,折银二十五两。
运灰笞一十,运灰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二钱六分;笞二十,运灰一千八百斤,折银一两八钱九分;笞三十,运灰二千四百斤,折银二两五钱二分;笞四十,运灰三千斤,折银三两一钱五分;笞五十,运灰三千六百斤,折银三两七钱八分。杖六十,运灰四千二百斤,折银四两四钱一分。杖七十,运灰四千八百斤,折银五两零四分,杖八十。运灰五千四百斤,折银五两六钱七分,杖九十。运灰六千斤,折银六两三钱,杖一百;运灰六千六百斤,折银六两九钱三分,徒一年。运灰一万二千斤,折银十二两六钱,徒一年半。运灰一万八千斤,折银十八两九钱,徒二年。运灰二万四千斤,折银二十五两二钱,徒二年半。运灰“三万斤,折银三十一两五钱;徒三年,运灰三万六千斤,折银三十七两八钱;徒四年,运灰四万八千斤,折银五十两四钱;徒五年,运灰六万斤,折银六十三两。”
运砖笞一十运砖七十个,折银九钱一分笞二十运砖一百五个,折银一两三钱六分五釐;笞
三十,运砖一百四十个,折银一两八钱二分;笞四十,运砖一百七十五个,折银二两二钱七分五釐;笞五十,运砖二百一十个,折银二两七钱三分;杖六十,运砖二百四十五个,折银三两一钱八分五釐;杖七十,运砖二百八十个,折银三两六钱四分;杖八十,运砖三百一十五个,折银四两九分五釐;杖九十,运砖三百五十个,折银四两五钱五分,杖一百,运砖三百八十五个,折银五两零五釐,徒一年;运砖六百个,折银七两八钱,徒一年半;运砖九百个,折银十一两七钱,徒二年;运砖一千二百个,折银十五两六钱,徒二年半;运砖一千五百个,折银十九两五钱,徒三年;运砖一千八百个,折银二十三两四钱,徒四年,运砖二千四百个,折银三十一两二钱;徒五年,运砖三千个,折银三十九两
运水和炭,笞一十运水和炭二百斤,折银四钱,笞二十;和炭三百斤,折银六钱笞三十,和炭四百斤,折银八钱,笞四十;和炭五百斤,折银一两,笞五十;和炭六百斤,折银一两二钱,杖六十,和炭七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四钱四分,杖七十,和炭八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六钱四分。杖八十,和炭九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八钱四分,杖九十。和炭一千二十斤,折银二两零四分,杖一百;和炭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银二两二钱四分,徒一年;和炭一千七百斤,折银三两四钱,徒一年半。和炭二千五百五十斤,折银五两一钱,徒二年;和炭三千四百斤,折银六两八钱,徒二年半。和炭四千二百五十斤,折银八两五钱,徒三年;和炭“五千一百斤,折银十两二钱;徒四年,和炭六千八百斤,折银十三两六钱;徒五年,和炭八千五百斤,折银十七两”
运碎砖笞一十,运碎砖二千八百斤,笞二十,运碎砖四千二百斤,笞三十,运碎砖五千六百斤,笞四十,运碎砖七千斤,笞五十,运碎砖八千四百斤,杖六十,运碎砖九千八百斤,杖七十,运碎砖一万一千二百斤,杖八十,运碎砖一万二千六百斤,杖九十,运碎砖一万四千斤,杖一百;运碎砖一万五千四百斤,徒一年;“运碎砖二万四千斤,徒一年半;运碎砖三万六千斤,徒二年;运碎砖四万八千斤,徒二年半;运碎砖六万斤,徒三年;运碎砖七万二千斤,徒四年;运碎砖八万四千斤,徒五年;运碎砖一十二万八千斤,运石笞一十;运石一千二百斤,笞二十;运石一千八百斤,笞三十;运石二千四百斤,笞四十;运石三” 千斤,笞五十,运石三千六百斤,杖六十,运石四千二百斤,杖七十,运石四千八百斤,杖八十,运石五千四百斤,杖九十,运石六千斤,杖一百,运石六千六百斤,徒一年;运石一万二千斤,徒一年半。运石一万八千斤,徒二年;运石二万四千斤,徒二年半。运石三万斤,徒三年;运石三万六千斤,徒四年;运“石四万二千斤;徒五年,运石六万四千一百斤。”
惟军职立功、每年纳米十石。定例俱纳本色。不许折银
附在外纳赎诸例
例:笞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总徒四年。杂犯,五年,绞斩。过失杀。
《无力依律决配》,笞一十。〈杖之小者。〉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杖《六十》。〈杖之大者〉七十八十,九十一百。〈以上俱的决〉徒一年。〈以下民摆站军了哨〉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总徒四年,杂犯五年。军职立功,年满有力纳米,俱复职带俸差操。有力照例赎罪,折银上库,折谷上仓。每谷一石,折米五斗。每米一石,折银五钱,笞一十,赎银二钱五分;如纳米五斗,如谷一石,笞二十,赎银五钱;如纳米一石,如谷二石,笞三十,赎银七钱五分;如纳米一石五斗,如谷三石,笞四十赎银一两;如纳米二石,如谷四石,笞五十赎银一两二钱五分;如纳米二石五斗,如谷五石,杖六十赎银三两;如纳米六石,如谷一十二石,杖七十赎银三两五钱;如纳米七石,如谷十四石,杖八十赎银四两;如纳米八石,如谷十六石,杖九十赎银四两五钱;如纳米九石,如谷十八石,杖一百赎银五两;如纳米十石,如谷二十石,徒一年;赎银七两五钱;如纳米十五石,如谷三十石,徒一年半;赎银十两;如纳米二十石,如谷四十石,徒二年;赎银十二两五钱;如纳米二十五石,如谷五十石,徒二年半;赎银十五两;如纳米三十石,如谷六十石,徒三年;赎银十七两五钱。如纳米
三十五石,如谷七十石。《总徒》四年赎银二十两,如纳米四十石,如谷八十石;《杂犯》五年赎银二十五两,如纳米五十石,如谷一百石。
稍有力纳工价,每做工一月,折银三钱。笞一十赎银三钱;笞二十赎银四钱五分;笞三十赎银六钱;笞四十赎银七钱五分;笞五十赎银九钱;杖六十赎银一两二钱;杖七十赎银一两三钱五分;杖八十赎银一两五钱;杖九十赎银一两六钱五分;杖一百赎银一两八钱;徒一年赎银三两六钱;徒一年半赎银五两四钱,徒二年赎银七两二钱,徒二年半赎银九两,徒三年赎银一十两零八钱,总徒四年赎银十四两四钱,杂犯五年赎银一十八两
收赎老幼废疾、工役、《乐户、妇人折杖收赎律》:笞一十,赎银七釐五毫;笞二十,赎银一分五釐;笞三十,赎银二分二釐五毫;笞四十,赎银三分;笞五十,赎银三分七釐五毫。杖六十,赎银四分五釐;杖七十赎银五分二釐五毫。杖八十,赎银六分;杖九十赎银六分七釐五毫;杖一百赎银七分五釐。徒一年赎银一钱五分;徒一年半,赎银一钱八分七釐五毫。徒二年,赎银二钱二分五釐。徒二年半,赎银二钱六分二釐五毫。徒三年赎银三钱流二千里,赎银三钱七分五釐。流二千五百里,赎银四钱一分二釐五毫。流三千里,赎银四钱五分。总徒四年,迁徙准徒二年,折赎罪银四钱五分。绞斩赎银五钱二分五釐赎罪军职正妻,例难的决,及妇人有力者,笞一十赎银一钱;笞二十赎银二钱;笞三十赎银三钱;笞四十赎银四钱;笞五十赎银五钱;杖六十赎银六钱;杖七十赎银七钱;杖八十赎银八钱;杖九十赎银九钱;杖一百赎银一两妇人馀罪收赎例并诬轻为重者,徒一年杖六十,连徒共折杖一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二十馀罪折银七分五釐。徒一年半杖七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四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四十馀罪折银一钱一分二釐五毫,徒二年杖八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六十馀罪折银一钱五分。徒二年半杖九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八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八十馀罪折银一钱八分七釐五毫。徒三年杖一百,连徒共折杖二百。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一百馀罪折银二钱二分五釐流二千里,该折杖二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一百二十馀罪折银三钱,流二千五百里,该折杖二百四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一百四十馀罪折银三钱三分七釐五毫。流三千里,该折杖二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一百六十馀罪,折银三钱七分五釐。绞、斩,除赎正罪银一两外,馀罪折银四钱零五釐。
赎铜非奉
旨“于各布政使等衙门铸钱者”、不许擅赎取罪。每笞
一十,赎铜半斤,每铜一斤折银五分。每杖一十,赎铜一斤,每铜一斤折银五分;徒一年赎铜一百二十斤;杂犯再犯,又赎银七分五釐;徒一年半赎铜一百四十斤;杂犯再犯,又赎银一钱一分二釐五毫;徒二年赎铜一百六十斤;杂犯再犯,又赎银一钱五分;徒二年半赎铜一百八十斤;杂犯再犯,又赎银一钱八分七釐五毫徒三年赎铜二百斤杂犯再犯,又赎银二钱二分五釐流二千里赎铜二百二十斤流二千五百里赎铜二百四十斤流三千里赎铜二百六十斤,总徒四年。已徒犯徒遇例减一等。杂犯五年再犯,赎银四钱五分
过失杀,依律收赎,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给被杀之家营葬,《取领状》。
附限内老疾收赎
徒一年杖六十凡犯杖六十,徒一年老疾,合计全赎银一钱五分。除已受杖六十,准去四分五釐,剩徒一年,该赎银一钱零五釐计算,每徒一月,赎银八釐七毫五忽。如已役一月,准赎八釐七毫五忽外,未役十一个月,该收赎银九分六釐二毫五忽。
徒一年半杖七十凡犯杖七十,徒一年半老疾,合计全赎银一钱八分七釐五毫。除受杖七十,准去五分二釐五毫,剩徒一年半,该赎银一钱三分五釐计算,每徒一月,赎银七釐五毫。如已役一月,准赎徒银七釐五毫外,未役一十七个月,该收赎银一钱二分七釐五毫。
徒二年杖八十凡犯杖八十,徒二年老疾,合计全赎银二钱二分五釐。除已受杖八十,准去六分,剩徒二年,该赎银一钱六分五釐计算。每徒
一、月赎银六釐七毫五忽。如已役一月,准赎徒钱六釐七毫五忽外未役二十三个月,该收赎银一钱四分五釐六忽。
徒二年半杖九十凡犯杖九十,徒二年半老疾,合计全赎银二钱六分二釐五毫。除已受杖九十,准去六分七釐五毫,剩徒二年半,该赎银一钱九分五釐计算,每徒一月,赎银六釐四毫六忽。如已役一月,准赎徒银六釐四毫六忽外,未役二十九个月,该收赎银一钱九分七釐一毫四忽。
徒三年杖一百凡犯杖一百、徒三年老疾,合计全赎银三钱。除已受杖一百,准去七分五釐,剩徒三年,该赎银二钱二分五釐计算,每徒一月,赎银六釐三毫。如已役一月,准赎徒银六釐三毫外,未役三十五个月,该收赎银二钱二分。考此,凡各受杖赎银,计算无异,惟已役徒一月有八釐七毫五忽者,七釐五毫者,六釐七毫五忽者、六釐四毫六忽者、六釐三毫者,其不同何也?盖徒之全赎原有差等也。
附诬轻为重收赎
凡诬轻为重,如告人一百杖内止四十杖,得实,所诬六十杖,被诬之人已经受决,告诬者必全抵,杖决六十,不准赎银,如未决,方准照后收赎。笞一十,杖之小者,每一十赎银七釐五毫,杖亦同之。徒折杖亦同之。
笞二十
笞三十如告人笞三十,内止一十得实,所剩诬二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笞决二十。如未决,准赎银一分五釐。
笞四十如告人笞四十,内止一十得实,所剩诬三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笞决三十。如未决,准赎银二分二釐五毫。
笞五十如告人笞五十,内止二十得实,所剩诬三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笞决三十。如未决,准赎银二分二釐五毫。
杖六十如告人杖六十,内止二十得实,所剩诬四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杖决四十。如未决,准赎银三分。
杖七十如告人杖七十,内止三十得实,所剩诬四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杖决四十。如未决,准赎银三分。
杖八十如告人杖八十,内止三十得实,所剩诬五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杖决五十。如未决,准赎银三分七釐五毫。
杖九十如告人杖九十,内止四十得实,所剩诬五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杖决五十。如未决,准赎银三分七釐五毫。
杖一百。如告人杖一百,内止四十得实,所剩诬六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杖决六十。如未决,准赎银四分五釐。
徒一年,杖六十。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杖五十得实,被诬之人,若经已决,将告诬者必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如未决,徒一年折杖六十,并杖共七十,准赎银五分二釐五毫,徒一年半,杖七十。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内止杖七十得实,被诬之人,若经已决,将告诬者必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如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准赎银五分二釐五毫
徒二年杖八十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内止杖八十得实,被诬之人若经已决,将告诬者必全抵剩徒二年之罪。如未决徒二年折杖八十,准赎银六分。
徒二年半,杖九十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内止杖六十徒一年得实。被诬之人,若经已决,将告诬者必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如未决,徒二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准赎银七分五釐。
徒三年杖一百。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内止杖八十得实被诬之人,若经已决,告诬者必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如未决徒三年折杖一百,并剩杖共一百二十,仍实杖一百,馀二十杖,方准赎银一分五釐。
流二千里杖一百,徒三年,《连徒》折杖二百。又《从徒》上加流一等,折杖二十,共二百二十。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里准徒四年,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是实。被诬人若经已决,告诬者除告实外,剩杖四十,徒三年,务必全抵。如未决,除告实杖六十,又徒一年,折杖六十,共一百二十外,剩杖一百,准收赎银七分五釐。
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徒三年连徒折杖二百,又从徒上加流二等,折杖四十,共二百四十。如
告人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准徒四年,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是实。被诬人若经已决,告诬者,除告实外,剩杖四十,徒三年,务必全抵。如未决,除告实杖六十,又徒一年,折杖六十,共一百二十外,剩杖一百二十,止杖一百,馀二十准收赎银一分五釐。
“流三千里杖一百,徒三年,《连徒》折杖二百。” 又从徒上加流三等,折杖六十,共二百六十。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准徒四年,内止杖一百,流二千里是实。被诬人若经已决,除告实外,务必全抵,徒一年。如未决,除告实杖一百,流二千里,共折杖二百二十外,剩杖四十,该赎银三分。三流虽同,准徒四年,必以一年为剩罪。
此赎与“老幼妇人收赎” 不同,彼徒流皆直照徒年限收赎,此徒流皆折杖照杖收赎。
诬告收赎,旧依《唐律疏议》,前后参差,阅者多有不明,今特改正。
五刑
笞刑五: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笞者,谓人有轻罪,用小荆杖决打。自一十至五十为五等,每一十下为一等加减。
《杖刑》五、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杖者,谓人犯罪,用大荆杖决打,自六十至一百为五等,亦每一十下为一等加减。
《徒刑五》: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徒者,谓人犯罪稍重,拘收在官煎盐炒铁一应用力辛苦之事。自一年至三年为五等,每杖一十及半年为一等加减。
流刑三: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流者,谓人犯重罪,不忍刑杀,流去远方,终身不得还乡。自二千里至三千里为三等,每五百里为一等加减。
《死刑》二:绞全其肢体;斩,身首异处,刑之极者。迁徙,谓迁离乡土一千里之外。
狱具
笞杖之小者,大头径二分七釐,小头径一分七釐,长三尺五寸,以小荆条为之,须削去节目,用官降较板,如法较勘,毋令觔胶诸物装钉。应决者用小头臀受。
杖大头径三分二釐,小头径二分二釐,长三尺五寸,以大荆条为之,亦须削去节目,用官降较板,如法较勘,毋令觔胶诸物装钉,应决者用小头臀受。
讯杖大头径四分五釐,小头径三分五釐,长三尺五寸,亦以荆杖为之。其犯重罪,赃证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讯,臀腿受
枷长五尺五寸,头阔一尺五寸,以干木为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一十五斤。长短轻重,刻志其上。
杻长一尺六寸,厚一寸,以干木为之,男子犯死罪者用杻,犯流罪以下及妇人犯死罪者不用。铁索长一丈,以铁为之,犯轻罪人用。
镣连环,重三斤,以铁为之,犯徒罪者,带镣工作。《丧服总制》。
斩衰:三年,用至麤麻布为之,不缝下边。
齐衰三年杖期。〈即一年。〉不杖期:〈亦一年〉五月、三月,用稍麤麻布为之,缝下边。
大功九月用麤熟布为之。
小功。五月用稍麤熟布为之。
缌麻:“三月,用稍细熟布为之。”
《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制》:
高祖父母,即太太公、太太婆,齐衰三月。
曾祖父母即太公、太婆,齐衰五月。
“族曾祖父母” ,谓曾祖之兄弟及妻,即太伯公、太伯婆、太叔公、太叔婆,缌麻。
“族曾祖姑” ,谓曾祖之姊妹,即太姑婆。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祖父母即公婆,齐衰不杖期。
“伯叔祖父母” :谓祖之亲兄弟及妻,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小功。
“从祖祖姑” ,谓祖之亲。姊妹即姑婆在室小功出嫁,缌麻。
族伯叔祖父母,谓祖之同堂兄弟及妻,即公之伯叔兄弟,缌麻。
“族祖姑” ,谓祖之同堂姊妹,即公之伯叔姊妹。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父母斩衰三年
伯叔父母谓父之亲兄弟及妻,即伯伯姆姆、叔叔、婶婶。期年。
姑谓父之亲姊妹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堂伯叔》父母,谓父之伯、叔兄、弟及妻,小功;堂姑,谓父之伯、叔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缌麻。族伯叔父母,谓父之再从兄、弟及妻,即父同曾祖兄弟,缌麻。
族姑,谓父之再从姊妹,即父同曾祖姊妹,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己身
兄弟谓己之亲兄弟,期年兄弟妻,小功。
姊妹谓己之亲妹;姊在室,期年出嫁;“大功堂兄弟” ,谓己同祖伯叔兄弟;大功堂兄弟;妻,缌麻。
堂姊妹,谓同祖伯、叔姊妹在室大功出嫁小功。“再从兄弟” ,谓父伯叔兄弟之子即同曾祖兄弟,小功;再从兄弟;妻,无服。
“再从姊妹” ,谓父之伯叔兄弟之女,即同曾祖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缌麻。
“族兄弟” ,谓三从兄弟,即同高祖兄弟缌麻族兄弟妻无服。
族姊妹,谓三从姊妹,即同高祖姊妹,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长子期年。长子妇期年。
众子期年,众子妇大功。
侄谓兄弟之子。期年,侄妇大功。
“侄女” 谓兄弟之女,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堂侄,谓同祖伯、叔兄弟之子,小功;堂侄妇,缌麻。堂侄女” ,谓同祖伯、叔兄弟之女,在室,小功,出嫁缌麻。
“再从侄” ,谓再从兄弟之子,即同曾祖兄弟之子缌麻。再从侄妇无服。
“再从侄女” ,谓再从兄弟之女,即同曾祖兄弟之女,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嫡孙期年,嫡孙妇小功。
众孙大功,众孙妇缌麻。
侄孙谓兄弟之孙,小功;侄孙妇,缌麻。
“侄孙女” 谓兄弟之孙女,在室小功,出嫁缌麻。“堂侄孙” ,谓同祖伯叔兄弟之孙,缌麻。堂侄孙妇无服。
“堂侄孙女” 谓同祖伯叔兄弟之孙女,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曾孙” ,谓孙之子缌麻,曾孙妇无服。
“曾侄孙” 谓兄弟之曾孙,缌麻;曾侄孙妇,无服。“曾侄孙女” ,谓兄弟之曾孙女,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元孙” ,谓曾孙之子,缌麻,元孙妇无服。
凡嫡孙父卒,为祖父母承重,服斩衰三年。若为曾高祖父母承重,服亦同。《祖在》为祖母,止服杖期。
凡姑姊妹女、及孙女在室、或已嫁被出而归、服并与男子同。出嫁而无夫与子者、为兄弟姊妹及侄、皆不杖期
凡男为人后者、为本生亲属孝服皆降一等。惟本生父母、降服不杖期。父母报服同
凡同五世祖族属、在缌麻绝服之外、皆为袒免。亲遇丧葬、则服素服、尺布缠头
妻为夫族服制
夫高祖父母缌麻
夫曾祖父母缌麻
夫族曾祖父母无服
夫曾祖姑无服
夫祖父母:即夫之公婆大功;
夫伯叔祖父母,即夫之伯公、伯婆、叔公、叔婆,缌麻。
夫祖姑即夫之姑婆在室缌麻,出嫁无服;夫族伯叔祖父母,无服。
夫堂祖姑无服
舅姑“即公即婆,斩衰三年。”
夫伯叔父母,即夫伯伯姆姆、叔叔婶婶,大功;夫亲姑,即夫之姑,小功。
夫堂伯叔父母缌麻
夫堂姑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夫族伯叔父母无服
夫族姑无服
妻为夫斩衰三年;夫为妻齐衰杖期;父母在,不杖。
夫兄弟及妻,即夫兄曰“伯” ,夫弟曰“叔” ,小功;夫姊妹,即姑,小功。
夫堂兄弟及妻缌麻
夫堂姊妹缌麻
夫再从兄弟无服
夫再从姊妹无服
夫族兄弟无服
夫族姊妹无服
长子期年,长子妇期年;众子期年,众子妇大功。夫侄期年,夫侄妇大功。
夫侄女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夫堂侄小功夫堂侄妇缌麻
夫堂侄女在室小功出嫁缌麻
夫再从侄缌麻
夫再从侄女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孙大功孙妇缌麻
夫侄孙小功,侄孙妇缌麻。
夫侄孙女在室小功出嫁缌麻
夫堂侄孙缌麻
夫堂侄孙女缌麻
曾孙缌麻
夫曾侄孙缌麻
夫曾侄孙女缌麻
元孙缌麻
夫为祖父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并从夫服。夫为人后,其妻为本生舅姑服“大功。”
妾为家长族服制
家长父母期年
家长“斩衰三年正妻期年。”
《家长》:“长子期年。” 众子期年。
为其子期年
出嫁女为本宗降服制
高祖父母,即太太公、太太婆,齐衰三月。
曾祖父母即太公、太婆,齐衰五月。
祖父母即公婆期年
祖兄弟,即伯公,叔公缌麻。
祖姊妹即姑婆,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父母期年
伯叔父母:即伯、伯、姆、姆、叔叔、婶、婶。大功。
父姊妹即姑大功
父堂兄弟,即父之伯叔兄弟,缌麻。
父堂姊妹即父之伯叔姊妹,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己身
兄弟大功
姊妹大功
堂兄弟即同祖伯、叔兄弟,小功。
堂姊妹,即同祖伯、叔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缌麻兄弟子,即侄,“大功”
兄弟女即侄女大功
堂侄即同祖伯叔兄弟之子,缌麻
堂侄女即同祖伯、叔兄弟之女,缌麻
外亲服制
母祖父母即母之公婆,无服。
外祖父母:即外公、外婆。小功。
母之兄弟即舅小功
母之姊妹即姨小功
己身
“舅之子,谓之内兄弟” ,即姑舅兄弟,缌麻。
《两姨之子》,即两姨兄弟《缌麻》。
堂舅之子无服
堂姨之子无服
“姑之子,谓之表兄弟” ,即姑舅兄弟,缌麻。
舅之孙无服
姨之孙无服
姑之孙无服
妻亲服制
妻祖父母,即妻之公婆,无服。
妻父母,即丈人,丈母缌麻。
妻伯叔无服
妻之姑无服
己身为婿缌麻
妻兄弟及妇即舅、舅母无服。
妻之姊妹即姨无服
妻外祖父母即妻外公、外婆无服。
女之子外孙缌麻
妻姊妹子无服
女之孙无服
三父八母服制
“同居继父两无大功亲” ,谓继父无子,己身亦无伯叔兄弟之类。“期年两有大功亲” ,谓继父有子孙,自己亦有伯叔兄弟之类;齐衰三月。
“不同居” 继父先曾与继父同居,今不同居,齐衰三月。自来不曾随母与继父同居,《无服》。
“从继母嫁” 谓父死继母再嫁,他人随去者,齐衰杖期。
“嫡母” 谓妾生子,称父之正妻,斩衰三年。
“继母” ,谓父娶后妻,斩衰三年。
“养母” ,谓自幼过房,与人斩衰三年。
“慈母” ,谓所生母死,父令别妾抚育者,斩衰三年;“嫁母” 谓亲母因父死再嫁他人,齐衰杖期。“出母” ,谓亲母被父出,齐衰杖期。
“庶母” ,谓父有子、妾、嫡子、众子,齐衰杖期;所生子,斩衰三年。
“乳母” 谓父妾乳哺者,即奶母缌麻。
服制
斩衰三年
子为父母,女在室并已许嫁者,及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为继母,为慈母,为养母,子之妻同;继母,父之后妻。慈母,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己者。“养母” ,谓自幼过房与人者,即为人后者之所后母也。庶子为所生母,为嫡母,庶子之妻同。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为人后者之妻同。嫡孙” 为祖父母承重,高曾祖承重同。
“妻为夫,妾为家” ,长同。
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同庶母,父妾之有子者,父妾无子,不得以“母” 称矣。
子为嫁母、“亲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为出母、“亲生母” ,为父所出者。
夫为妻,父母在,不杖。
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
齐衰不杖期
祖为嫡孙
父母为嫡长子、“及嫡长子之妻、及众子” ,及女在室,及子“为人后者。”
继母为长子众子
前夫之子从继母改嫁于人、为《改嫁继母》;侄为伯叔父母、父之亲兄弟、及父亲兄弟之妻也。
为己之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孙为祖父母,孙女在室,出嫁同。
“《为人后》者” 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为本宗父母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侄与侄女在室者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妇为夫亲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为家长之正妻
妾为家长父母
妾为家长之长子,众子与其所生子。
为同居继父、而两无大功以上亲者
齐衰五月
曾孙为曾祖父母、曾孙女同。
齐衰三月
元孙为高祖父母。“元孙” 、女同。
《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自来不曾同居者无服。”
为同居继父、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大功九月
“祖为众孙” ,孙女在室同。
祖母为众孙嫡孙
父母为众子妇。及女已出嫁者。
“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已出嫁者。” 侄妇,兄弟子之妻也;侄女,兄弟之女也。
妻为夫之祖父母
妻为夫之伯叔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兄及姑及姊妹在室者;既为人后,则于本生亲属服皆降一等。
“夫为《人后》” ,其妻为夫本生父母。
为己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
“为姑及姊妹之已出嫁者” ,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己之亲姊妹也。
“为己兄弟之子” 、“为人后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小功五月。
为伯叔祖父母、祖之亲兄弟。
为堂伯叔父母,父之堂兄弟。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
为同堂姊妹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在室者” ,即祖之亲姊妹。
“为堂姑” 之在室者,即父之同堂姊妹。
为兄弟之妻
祖为嫡孙之妇
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外祖父母” ,即母之父母。
“为母之兄弟姊妹” ,兄弟即舅,姊妹即姨。
为姊妹之子即外甥
妇为夫兄弟之孙,即侄孙及夫兄弟之孙女在室者,即“侄孙女。”
妇为夫之姑及夫姊妹在室出嫁同。
妇为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为人后者” 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缌麻三月
祖为众孙妇
曾祖父母为曾孙,元孙同。
祖母为嫡孙众孙妇
为乳母
“为《族曾祖父母》。” 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
“为族伯叔父母。” 即父再从兄弟。及再从兄弟之妻。
“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 ,即己三从兄弟、姊妹所与同高祖者。
“为族曾祖姑在室者” ,即曾祖之姊妹。
“为族祖姑在室者” ,即祖之同堂姊妹。
“为族姑在室者” ,即父之再从姊妹。
为族伯叔祖父母。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为兄弟之曾孙及兄弟之曾孙女在室者” ,“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孙,及同堂兄、弟之孙女在室者。为再从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从姊妹出嫁者。” “从祖姑即祖之亲姊妹,《堂姑即父之堂姊妹;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为姑之子” ,即父姊妹之子。
“为舅之子” ,即母兄弟之子。
“为两姨兄弟” ,即母姊妹之子。
为妻之父母
为婿
“为外孙” 男女同。即女之子女。
“为兄弟孙之妻” ,即侄孙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子妻” ,即堂侄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高曾祖父母
妇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从祖姑在室者;妇为夫之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室者,夫之堂姑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
“妇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妇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即堂侄妇。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妇为夫兄弟孙之妻,即侄孙之妻。
妇为夫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妇为夫兄弟之曾孙” ,即曾侄孙,女同。
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从祖姑在室者;女出嫁为本宗再从伯、叔父母及堂姑出嫁者;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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