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四十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四十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二十六
皇清〈順治一則 律例一〉
祥刑典第四十卷
律令部彙考二十六
編輯皇清
編輯順治三年五月始頒
編輯《大清律》:
內翰林國史院、掌院事、大學士〈臣。〉剛林等謹題:「為《清律》奉。」
旨「審校。」〈臣〉等考訂已完,恭請
聖裁頒布、以昭法守事:前刑部尚書吳達海等、屢遵 明旨、纂修《清律》、該刑部侍郎黨崇雅、啟心郎額兒革
兔,率同壹其夏庫、耿愛、額記、庫課、羅科、烏黑能、員外柯士芳、許弘祚、宋調元,將前書纂完,隨送到院。該〈臣。〉《范文程》:〈臣〉《剛林》。〈臣〉《祁克格》:〈臣〉馮銓:〈臣〉洪承疇:〈臣〉《甯完我》暨刑部啟心郎額兒《革兔》裁議已定,又該刑部侍郎提橋房可壯再四詳核,率同啟心郎白色純、周天成,郎中范芝、張毓中、宋炳、夏之中、蕭應聘、宋從心、周璜、段騰藻、毛永齡、韓養醇,員外郎王鳳林,司務周再勳、傅作衡,逐篇磨勘。尚書吳達海督令員外郎金燦繕寫進呈。
皇上惟恐一有未當。不便遵行。仍命〈臣〉《范文程》:〈臣〉剛。
《林》。〈臣。〉《祁克格》:〈臣〉馮銓:〈臣〉甯完我,〈臣〉「宋權再加審定」,斟酌滿漢,務合時宜。〈臣〉等謹同學士蔣元恆,督額記庫課羅科、亢得時,《能兔》他其哈封沙爾杜及刑部郎中范芝、宋炳、張毓中,逐款繙閱校正。「他其哈封嗔打」紅筆帖式哈封莽計兔筆帖式戴陽、阿年哈等,繕寫完畢,仍發刑部隨該侍郎房可壯,員外郎王鳳林、司務傅作衡等對閱,隨付郎中韓養醇,員外郎金燦訂刻,今已告竣。〈臣〉等謹將刊完《大清律集解附例》拾卷具疏奏,伏乞
《聖鑒》裁定、頒行中外。庶法守昭明、臣民永知遵守矣
為此具本謹題請
旨:「奉」
聖旨:「是。《大清律》著頒行。」
世祖章皇帝御製《大清律序》。
朕惟
《太祖》、
「太宗創業東方,民淳法簡,大辟之外,惟有鞭笞。」朕仰荷 天休,撫臨中夏,人民既眾,情偽多端。每遇奏讞,輕重出
入,頗煩擬議。律例未定,有司無所稟承。爰敕法司官廣集廷議,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增損劑量,期於平允。書成奏進,朕再三覆閱,仍命內院諸臣校訂妥確,乃允刊布,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爾內外有司官吏,敬此成憲,勿得任意低昂,務使百官萬民,畏名義而重犯法,冀幾刑措之風,以昭我
祖宗好生之德。子孫臣民、其世世守之
《大清律總目》
編輯
名例律
《吏律 》,《職制 公式》
《戶律 》戶役 田宅 婚姻 ,倉庫 課程,錢債 市廛。
《禮律 》《祭祀 儀制》。
《兵律 》:「宮衛 」 ,《軍政 》:「關津 」 ,「廄牧 」 ,「郵驛。」 《刑律 》:「賊盜 」 ,「人命 」 ,「鬥毆 」 ,「罵詈 」 ,「訴訟」 ,「受贓 」 ,「詐偽 」 ,「犯姦 」 ,「雜犯 」 :「捕亡 《斷獄》。」 《工律 》:「營造 」 ,《河防》。
例分八字之義,以准《皆各》「其」 「及」 「即」 「若。」
以者,與真犯同,謂如監守貿易官物無異。真盜以枉法論,以盜論,除名、刺字,罪至斬絞,並全科准者,與真犯有間,謂如准枉法准盜論,但准其罪,不在除名、刺字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皆者不分首從,一等科罪,謂如監臨主守,職役同情,盜所監守官物,併贓滿數皆斬之類。「各者彼此同科此罪」 ,謂如諸色人匠撥赴內府工作,若不親自應役、僱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之類。
「其者,變於先意」 ,謂如《論八議》罪犯,先奏請議,其犯十惡,不用此律之類。
及者,事情連後,謂如彼此俱罪之贓及應禁之物,則沒官之類。
即者,意盡而復明,謂如犯罪事發,在逃者眾證明白,即同《獄成》之類。
若者,文雖殊而會上意,謂如犯罪時未老疾,事發時老疾,以老、疾論;若在徒年限內老、疾者亦如之之類。
附六贓
監守盜贓,一兩以下,杖八十。一兩至二兩五錢,杖九十五兩,杖一百七兩五錢,徒一年杖六十;一十兩,徒一年半,杖七十;一十二兩五錢,徒二年,杖八十;一十五兩,徒二年半,杖九十;一十七兩五錢,徒三年杖一百二十兩流二千里,杖一百二十五兩,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十兩,流三千里,杖一百四十兩,斬。
〈常人盜枉 法〉贓一兩以下,杖七十:一兩至五兩,杖八十;一十兩,杖九十;一十五兩,杖一百二十兩,徒一年,杖六十;二十五兩,徒一年半,杖七十;三十兩,徒二年,杖八十;三十五兩,徒二年半,杖九十;四十兩,徒三年,杖一百四十五兩,流二千里,杖一百五十兩,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五十五兩,流三千里,杖一百八十兩,絞。
〈竊 盜不枉法〉贓一兩以下,杖六十;十兩,杖七十;二十兩,杖八十;三十兩,杖九十;四十兩,杖一百;五十兩,徒一年,杖六十;六十兩,徒一年半,杖七十;七十兩,徒二年,杖八十;八十兩,徒二年半,杖九十;九十兩,徒三年,杖一百一百兩,流二千里,杖一百一百一十兩,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一百二十兩,流三千里,杖一百一百二十兩以上,真絞坐贓一兩以下,笞二十。一兩至一十兩,笞三十;二十兩,笞四十;三十兩,笞五十;四十兩,杖六十;五十兩,杖七十;六十兩,杖八十;七十兩,杖九十;八十兩,杖一百;一百兩,徒一年,杖六十;二百兩,徒一年半,杖七十;三百兩,徒二年,杖八十;四百兩,徒二年半,杖九十;五百兩,徒三年,杖一百。附納贖例。〈在 老疾收贖等罪京 俱照外贖例〉依律決配:笞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以上俱的決〉徒一年。〈以下民擺站軍瞭哨〉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年五年。
做工笞一十,做工一個月,折銀三錢;笞二十做工一個半,月折銀四錢五分;笞三十,做工二個月,折銀六錢;笞四十做工二個半,月折銀七錢五分;笞五十做工三個月,折銀九錢;杖六十做工四個月,折銀一兩二錢;杖七十做工四個半,月折銀一兩三錢五分;杖八十做工五個月折銀一兩五錢;杖九十做工五個半,月折銀一兩六錢五分;杖一百做工六個月,折銀一兩八錢;徒一年,折銀三兩六錢;徒一年半,折銀五兩四錢;徒二年,折銀七兩二錢;徒二年半,折銀九兩;徒三年,折銀十兩八錢;徒四年,折銀十四兩四錢;徒五年,折銀十八兩。
運囚糧笞一十,運米五斗,折銀二錢五分;笞二十,運米一石,折銀五錢;笞三十,運米一石五斗,折銀七錢五分;笞四十,運米二石,折銀一兩;笞五十,運米二石五斗,折銀一兩二錢五分。杖六十,運米六石,折銀三兩整。杖七十,運米七石,折銀三兩五錢;杖八十,運米八石,折銀四兩;杖九十,運米九石,折銀四兩五錢;杖一百,運米十石,折銀五兩徒一年,運米十五石,折銀七兩五錢;徒一年半,運米二十石,折銀十兩,徒二年,運米二十五石,折銀十二兩五錢;徒二年半,運米三十石,折銀十五兩,徒三年,運米三十五石,折銀十七兩五錢;徒四年,運米四十石,折銀二十兩,徒五年,運米五十石,折銀二十五兩。
運灰笞一十,運灰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二錢六分;笞二十,運灰一千八百斤,折銀一兩八錢九分;笞三十,運灰二千四百斤,折銀二兩五錢二分;笞四十,運灰三千斤,折銀三兩一錢五分;笞五十,運灰三千六百斤,折銀三兩七錢八分。杖六十,運灰四千二百斤,折銀四兩四錢一分。杖七十,運灰四千八百斤,折銀五兩零四分,杖八十。運灰五千四百斤,折銀五兩六錢七分,杖九十。運灰六千斤,折銀六兩三錢,杖一百;運灰六千六百斤,折銀六兩九錢三分,徒一年。運灰一萬二千斤,折銀十二兩六錢,徒一年半。運灰一萬八千斤,折銀十八兩九錢,徒二年。運灰二萬四千斤,折銀二十五兩二錢,徒二年半。運灰「三萬斤,折銀三十一兩五錢;徒三年,運灰三萬六千斤,折銀三十七兩八錢;徒四年,運灰四萬八千斤,折銀五十兩四錢;徒五年,運灰六萬斤,折銀六十三兩。」
運磚笞一十運磚七十個,折銀九錢一分笞二十運磚一百五個,折銀一兩三錢六分五釐;笞
三十,運磚一百四十個,折銀一兩八錢二分;笞四十,運磚一百七十五個,折銀二兩二錢七分五釐;笞五十,運磚二百一十個,折銀二兩七錢三分;杖六十,運磚二百四十五個,折銀三兩一錢八分五釐;杖七十,運磚二百八十個,折銀三兩六錢四分;杖八十,運磚三百一十五個,折銀四兩九分五釐;杖九十,運磚三百五十個,折銀四兩五錢五分,杖一百,運磚三百八十五個,折銀五兩零五釐,徒一年;運磚六百個,折銀七兩八錢,徒一年半;運磚九百個,折銀十一兩七錢,徒二年;運磚一千二百個,折銀十五兩六錢,徒二年半;運磚一千五百個,折銀十九兩五錢,徒三年;運磚一千八百個,折銀二十三兩四錢,徒四年,運磚二千四百個,折銀三十一兩二錢;徒五年,運磚三千個,折銀三十九兩
運水和炭,笞一十運水和炭二百斤,折銀四錢,笞二十;和炭三百斤,折銀六錢笞三十,和炭四百斤,折銀八錢,笞四十;和炭五百斤,折銀一兩,笞五十;和炭六百斤,折銀一兩二錢,杖六十,和炭七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四錢四分,杖七十,和炭八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六錢四分。杖八十,和炭九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八錢四分,杖九十。和炭一千二十斤,折銀二兩零四分,杖一百;和炭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銀二兩二錢四分,徒一年;和炭一千七百斤,折銀三兩四錢,徒一年半。和炭二千五百五十斤,折銀五兩一錢,徒二年;和炭三千四百斤,折銀六兩八錢,徒二年半。和炭四千二百五十斤,折銀八兩五錢,徒三年;和炭「五千一百斤,折銀十兩二錢;徒四年,和炭六千八百斤,折銀十三兩六錢;徒五年,和炭八千五百斤,折銀十七兩」
運碎磚笞一十,運碎磚二千八百斤,笞二十,運碎磚四千二百斤,笞三十,運碎磚五千六百斤,笞四十,運碎磚七千斤,笞五十,運碎磚八千四百斤,杖六十,運碎磚九千八百斤,杖七十,運碎磚一萬一千二百斤,杖八十,運碎磚一萬二千六百斤,杖九十,運碎磚一萬四千斤,杖一百;運碎磚一萬五千四百斤,徒一年;「運碎磚二萬四千斤,徒一年半;運碎磚三萬六千斤,徒二年;運碎磚四萬八千斤,徒二年半;運碎磚六萬斤,徒三年;運碎磚七萬二千斤,徒四年;運碎磚八萬四千斤,徒五年;運碎磚一十二萬八千斤,運石笞一十;運石一千二百斤,笞二十;運石一千八百斤,笞三十;運石二千四百斤,笞四十;運石三」 千斤,笞五十,運石三千六百斤,杖六十,運石四千二百斤,杖七十,運石四千八百斤,杖八十,運石五千四百斤,杖九十,運石六千斤,杖一百,運石六千六百斤,徒一年;運石一萬二千斤,徒一年半。運石一萬八千斤,徒二年;運石二萬四千斤,徒二年半。運石三萬斤,徒三年;運石三萬六千斤,徒四年;運「石四萬二千斤;徒五年,運石六萬四千一百斤。」
惟軍職立功、每年納米十石。定例俱納本色。不許折銀
附在外納贖諸例
例:笞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總徒四年。雜犯,五年,絞斬。過失殺。
《無力依律決配》,笞一十。〈杖之小者。〉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杖《六十》。〈杖之大者〉七十八十,九十一百。〈以上俱的決〉徒一年。〈以下民擺站軍瞭哨〉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總徒四年,雜犯五年。軍職立功,年滿有力納米,俱復職帶俸差操。有力照例贖罪,折銀上庫,折穀上倉。每穀一石,折米五斗。每米一石,折銀五錢,笞一十,贖銀二錢五分;如納米五斗,如穀一石,笞二十,贖銀五錢;如納米一石,如穀二石,笞三十,贖銀七錢五分;如納米一石五斗,如穀三石,笞四十贖銀一兩;如納米二石,如穀四石,笞五十贖銀一兩二錢五分;如納米二石五斗,如穀五石,杖六十贖銀三兩;如納米六石,如穀一十二石,杖七十贖銀三兩五錢;如納米七石,如穀十四石,杖八十贖銀四兩;如納米八石,如穀十六石,杖九十贖銀四兩五錢;如納米九石,如穀十八石,杖一百贖銀五兩;如納米十石,如穀二十石,徒一年;贖銀七兩五錢;如納米十五石,如穀三十石,徒一年半;贖銀十兩;如納米二十石,如穀四十石,徒二年;贖銀十二兩五錢;如納米二十五石,如穀五十石,徒二年半;贖銀十五兩;如納米三十石,如穀六十石,徒三年;贖銀十七兩五錢。如納米
三十五石,如穀七十石。《總徒》四年贖銀二十兩,如納米四十石,如穀八十石;《雜犯》五年贖銀二十五兩,如納米五十石,如穀一百石。
稍有力納工價,每做工一月,折銀三錢。笞一十贖銀三錢;笞二十贖銀四錢五分;笞三十贖銀六錢;笞四十贖銀七錢五分;笞五十贖銀九錢;杖六十贖銀一兩二錢;杖七十贖銀一兩三錢五分;杖八十贖銀一兩五錢;杖九十贖銀一兩六錢五分;杖一百贖銀一兩八錢;徒一年贖銀三兩六錢;徒一年半贖銀五兩四錢,徒二年贖銀七兩二錢,徒二年半贖銀九兩,徒三年贖銀一十兩零八錢,總徒四年贖銀十四兩四錢,雜犯五年贖銀一十八兩
收贖老幼廢疾、工役、《樂戶、婦人折杖收贖律》:笞一十,贖銀七釐五毫;笞二十,贖銀一分五釐;笞三十,贖銀二分二釐五毫;笞四十,贖銀三分;笞五十,贖銀三分七釐五毫。杖六十,贖銀四分五釐;杖七十贖銀五分二釐五毫。杖八十,贖銀六分;杖九十贖銀六分七釐五毫;杖一百贖銀七分五釐。徒一年贖銀一錢五分;徒一年半,贖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徒二年,贖銀二錢二分五釐。徒二年半,贖銀二錢六分二釐五毫。徒三年贖銀三錢流二千里,贖銀三錢七分五釐。流二千五百里,贖銀四錢一分二釐五毫。流三千里,贖銀四錢五分。總徒四年,遷徙准徒二年,折贖罪銀四錢五分。絞斬贖銀五錢二分五釐贖罪軍職正妻,例難的決,及婦人有力者,笞一十贖銀一錢;笞二十贖銀二錢;笞三十贖銀三錢;笞四十贖銀四錢;笞五十贖銀五錢;杖六十贖銀六錢;杖七十贖銀七錢;杖八十贖銀八錢;杖九十贖銀九錢;杖一百贖銀一兩婦人餘罪收贖例並誣輕為重者,徒一年杖六十,連徒共折杖一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二十餘罪折銀七分五釐。徒一年半杖七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四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四十餘罪折銀一錢一分二釐五毫,徒二年杖八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六十餘罪折銀一錢五分。徒二年半杖九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八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八十餘罪折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徒三年杖一百,連徒共折杖二百。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餘罪折銀二錢二分五釐流二千里,該折杖二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二十餘罪折銀三錢,流二千五百里,該折杖二百四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四十餘罪折銀三錢三分七釐五毫。流三千里,該折杖二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六十餘罪,折銀三錢七分五釐。絞、斬,除贖正罪銀一兩外,餘罪折銀四錢零五釐。
贖銅非奉
旨「於各布政使等衙門鑄錢者」、不許擅贖取罪。每笞
一十,贖銅半斤,每銅一斤折銀五分。每杖一十,贖銅一斤,每銅一斤折銀五分;徒一年贖銅一百二十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七分五釐;徒一年半贖銅一百四十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一錢一分二釐五毫;徒二年贖銅一百六十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一錢五分;徒二年半贖銅一百八十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徒三年贖銅二百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二錢二分五釐流二千里贖銅二百二十斤流二千五百里贖銅二百四十斤流三千里贖銅二百六十斤,總徒四年。已徒犯徒遇例減一等。雜犯五年再犯,贖銀四錢五分
過失殺,依律收贖,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被殺之家營葬,《取領狀》。
附限內老疾收贖
徒一年杖六十凡犯杖六十,徒一年老疾,合計全贖銀一錢五分。除已受杖六十,准去四分五釐,剩徒一年,該贖銀一錢零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八釐七毫五忽。如已役一月,准贖八釐七毫五忽外,未役十一個月,該收贖銀九分六釐二毫五忽。
徒一年半杖七十凡犯杖七十,徒一年半老疾,合計全贖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除受杖七十,准去五分二釐五毫,剩徒一年半,該贖銀一錢三分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七釐五毫。如已役一月,准贖徒銀七釐五毫外,未役一十七個月,該收贖銀一錢二分七釐五毫。
徒二年杖八十凡犯杖八十,徒二年老疾,合計全贖銀二錢二分五釐。除已受杖八十,准去六分,剩徒二年,該贖銀一錢六分五釐計算。每徒
一、月贖銀六釐七毫五忽。如已役一月,准贖徒錢六釐七毫五忽外未役二十三個月,該收贖銀一錢四分五釐六忽。
徒二年半杖九十凡犯杖九十,徒二年半老疾,合計全贖銀二錢六分二釐五毫。除已受杖九十,准去六分七釐五毫,剩徒二年半,該贖銀一錢九分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六釐四毫六忽。如已役一月,准贖徒銀六釐四毫六忽外,未役二十九個月,該收贖銀一錢九分七釐一毫四忽。
徒三年杖一百凡犯杖一百、徒三年老疾,合計全贖銀三錢。除已受杖一百,准去七分五釐,剩徒三年,該贖銀二錢二分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六釐三毫。如已役一月,准贖徒銀六釐三毫外,未役三十五個月,該收贖銀二錢二分。考此,凡各受杖贖銀,計算無異,惟已役徒一月有八釐七毫五忽者,七釐五毫者,六釐七毫五忽者、六釐四毫六忽者、六釐三毫者,其不同何也?蓋徒之全贖原有差等也。
附誣輕為重收贖
凡誣輕為重,如告人一百杖內止四十杖,得實,所誣六十杖,被誣之人已經受決,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六十,不准贖銀,如未決,方准照後收贖。笞一十,杖之小者,每一十贖銀七釐五毫,杖亦同之。徒折杖亦同之。
笞二十
笞三十如告人笞三十,內止一十得實,所剩誣二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二十。如未決,准贖銀一分五釐。
笞四十如告人笞四十,內止一十得實,所剩誣三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三十。如未決,准贖銀二分二釐五毫。
笞五十如告人笞五十,內止二十得實,所剩誣三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笞決三十。如未決,准贖銀二分二釐五毫。
杖六十如告人杖六十,內止二十得實,所剩誣四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四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
杖七十如告人杖七十,內止三十得實,所剩誣四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四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
杖八十如告人杖八十,內止三十得實,所剩誣五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五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七釐五毫。
杖九十如告人杖九十,內止四十得實,所剩誣五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五十。如未決,准贖銀三分七釐五毫。
杖一百。如告人杖一百,內止四十得實,所剩誣六十已經受決,將告誣者必全抵,杖決六十。如未決,准贖銀四分五釐。
徒一年,杖六十。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內止杖五十得實,被誣之人,若經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如未決,徒一年折杖六十,並杖共七十,准贖銀五分二釐五毫,徒一年半,杖七十。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內止杖七十得實,被誣之人,若經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如未決,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准贖銀五分二釐五毫
徒二年杖八十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內止杖八十得實,被誣之人若經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徒二年之罪。如未決徒二年折杖八十,准贖銀六分。
徒二年半,杖九十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內止杖六十徒一年得實。被誣之人,若經已決,將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如未決,徒二年半,折杖七十,並杖三十,共杖一百,准贖銀七分五釐。
徒三年杖一百。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內止杖八十得實被誣之人,若經已決,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如未決徒三年折杖一百,並剩杖共一百二十,仍實杖一百,餘二十杖,方准贖銀一分五釐。
流二千里杖一百,徒三年,《連徒》折杖二百。又《從徒》上加流一等,折杖二十,共二百二十。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里准徒四年,內止杖六十,徒一年是實。被誣人若經已決,告誣者除告實外,剩杖四十,徒三年,務必全抵。如未決,除告實杖六十,又徒一年,折杖六十,共一百二十外,剩杖一百,准收贖銀七分五釐。
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徒三年連徒折杖二百,又從徒上加流二等,折杖四十,共二百四十。如
告人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准徒四年,內止杖六十,徒一年是實。被誣人若經已決,告誣者,除告實外,剩杖四十,徒三年,務必全抵。如未決,除告實杖六十,又徒一年,折杖六十,共一百二十外,剩杖一百二十,止杖一百,餘二十准收贖銀一分五釐。
「流三千里杖一百,徒三年,《連徒》折杖二百。」 又從徒上加流三等,折杖六十,共二百六十。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准徒四年,內止杖一百,流二千里是實。被誣人若經已決,除告實外,務必全抵,徒一年。如未決,除告實杖一百,流二千里,共折杖二百二十外,剩杖四十,該贖銀三分。三流雖同,准徒四年,必以一年為剩罪。
此贖與「老幼婦人收贖」 不同,彼徒流皆直照徒年限收贖,此徒流皆折杖照杖收贖。
誣告收贖,舊依《唐律疏議》,前後參差,閱者多有不明,今特改正。
五刑
笞刑五: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笞者,謂人有輕罪,用小荊杖決打。自一十至五十為五等,每一十下為一等加減。
《杖刑》五、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杖者,謂人犯罪,用大荊杖決打,自六十至一百為五等,亦每一十下為一等加減。
《徒刑五》: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徒者,謂人犯罪稍重,拘收在官煎鹽炒鐵一應用力辛苦之事。自一年至三年為五等,每杖一十及半年為一等加減。
流刑三: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流者,謂人犯重罪,不忍刑殺,流去遠方,終身不得還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為三等,每五百里為一等加減。
《死刑》二:絞全其肢體;斬,身首異處,刑之極者。遷徙,謂遷離鄉土一千里之外。
獄具
笞杖之小者,大頭徑二分七釐,小頭徑一分七釐,長三尺五寸,以小荊條為之,須削去節目,用官降較板,如法較勘,毋令觔膠諸物裝釘。應決者用小頭臀受。
杖大頭徑三分二釐,小頭徑二分二釐,長三尺五寸,以大荊條為之,亦須削去節目,用官降較板,如法較勘,毋令觔膠諸物裝釘,應決者用小頭臀受。
訊杖大頭徑四分五釐,小頭徑三分五釐,長三尺五寸,亦以荊杖為之。其犯重罪,贓證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訊,臀腿受
枷長五尺五寸,頭闊一尺五寸,以乾木為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一十五斤。長短輕重,刻誌其上。
杻長一尺六寸,厚一寸,以乾木為之,男子犯死罪者用杻,犯流罪以下及婦人犯死罪者不用。鐵索長一丈,以鐵為之,犯輕罪人用。
鐐連環,重三斤,以鐵為之,犯徒罪者,帶鐐工作。《喪服總制》。
斬衰:三年,用至麤麻布為之,不縫下邊。
齊衰三年杖期。〈即一年。〉不杖期:〈亦一年〉五月、三月,用稍麤麻布為之,縫下邊。
大功九月用麤熟布為之。
小功。五月用稍麤熟布為之。
緦麻:「三月,用稍細熟布為之。」
《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制》:
高祖父母,即太太公、太太婆,齊衰三月。
曾祖父母即太公、太婆,齊衰五月。
「族曾祖父母」 ,謂曾祖之兄弟及妻,即太伯公、太伯婆、太叔公、太叔婆,緦麻。
「族曾祖姑」 ,謂曾祖之姊妹,即太姑婆。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祖父母即公婆,齊衰不杖期。
「伯叔祖父母」 :謂祖之親兄弟及妻,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小功。
「從祖祖姑」 ,謂祖之親。姊妹即姑婆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族伯叔祖父母,謂祖之同堂兄弟及妻,即公之伯叔兄弟,緦麻。
「族祖姑」 ,謂祖之同堂姊妹,即公之伯叔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父母斬衰三年
伯叔父母謂父之親兄弟及妻,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期年。
姑謂父之親姊妹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堂伯叔》父母,謂父之伯、叔兄、弟及妻,小功;堂姑,謂父之伯、叔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族伯叔父母,謂父之再從兄、弟及妻,即父同曾祖兄弟,緦麻。
族姑,謂父之再從姊妹,即父同曾祖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己身
兄弟謂己之親兄弟,期年兄弟妻,小功。
姊妹謂己之親妹;姊在室,期年出嫁;「大功堂兄弟」 ,謂己同祖伯叔兄弟;大功堂兄弟;妻,緦麻。
堂姊妹,謂同祖伯、叔姊妹在室大功出嫁小功。「再從兄弟」 ,謂父伯叔兄弟之子即同曾祖兄弟,小功;再從兄弟;妻,無服。
「再從姊妹」 ,謂父之伯叔兄弟之女,即同曾祖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族兄弟」 ,謂三從兄弟,即同高祖兄弟緦麻族兄弟妻無服。
族姊妹,謂三從姊妹,即同高祖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長子期年。長子婦期年。
眾子期年,眾子婦大功。
姪謂兄弟之子。期年,姪婦大功。
「姪女」 謂兄弟之女,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堂姪,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子,小功;堂姪婦,緦麻。堂姪女」 ,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再從姪」 ,謂再從兄弟之子,即同曾祖兄弟之子緦麻。再從姪婦無服。
「再從姪女」 ,謂再從兄弟之女,即同曾祖兄弟之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嫡孫期年,嫡孫婦小功。
眾孫大功,眾孫婦緦麻。
姪孫謂兄弟之孫,小功;姪孫婦,緦麻。
「姪孫女」 謂兄弟之孫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堂姪孫」 ,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孫,緦麻。堂姪孫婦無服。
「堂姪孫女」 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孫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曾孫」 ,謂孫之子緦麻,曾孫婦無服。
「曾姪孫」 謂兄弟之曾孫,緦麻;曾姪孫婦,無服。「曾姪孫女」 ,謂兄弟之曾孫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元孫」 ,謂曾孫之子,緦麻,元孫婦無服。
凡嫡孫父卒,為祖父母承重,服斬衰三年。若為曾高祖父母承重,服亦同。《祖在》為祖母,止服杖期。
凡姑姊妹女、及孫女在室、或已嫁被出而歸、服並與男子同。出嫁而無夫與子者、為兄弟姊妹及姪、皆不杖期
凡男為人後者、為本生親屬孝服皆降一等。惟本生父母、降服不杖期。父母報服同
凡同五世祖族屬、在緦麻絕服之外、皆為袒免。親遇喪葬、則服素服、尺布纏頭
妻為夫族服制
夫高祖父母緦麻
夫曾祖父母緦麻
夫族曾祖父母無服
夫曾祖姑無服
夫祖父母:即夫之公婆大功;
夫伯叔祖父母,即夫之伯公、伯婆、叔公、叔婆,緦麻。
夫祖姑即夫之姑婆在室緦麻,出嫁無服;夫族伯叔祖父母,無服。
夫堂祖姑無服
舅姑「即公即婆,斬衰三年。」
夫伯叔父母,即夫伯伯姆姆、叔叔嬸嬸,大功;夫親姑,即夫之姑,小功。
夫堂伯叔父母緦麻
夫堂姑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夫族伯叔父母無服
夫族姑無服
妻為夫斬衰三年;夫為妻齊衰杖期;父母在,不杖。
夫兄弟及妻,即夫兄曰「伯」 ,夫弟曰「叔」 ,小功;夫姊妹,即姑,小功。
夫堂兄弟及妻緦麻
夫堂姊妹緦麻
夫再從兄弟無服
夫再從姊妹無服
夫族兄弟無服
夫族姊妹無服
長子期年,長子婦期年;眾子期年,眾子婦大功。夫姪期年,夫姪婦大功。
夫姪女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夫堂姪小功夫堂姪婦緦麻
夫堂姪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夫再從姪緦麻
夫再從姪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孫大功孫婦緦麻
夫姪孫小功,姪孫婦緦麻。
夫姪孫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夫堂姪孫緦麻
夫堂姪孫女緦麻
曾孫緦麻
夫曾姪孫緦麻
夫曾姪孫女緦麻
元孫緦麻
夫為祖父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並從夫服。夫為人後,其妻為本生舅姑服「大功。」
妾為家長族服制
家長父母期年
家長「斬衰三年正妻期年。」
《家長》:「長子期年。」 眾子期年。
為其子期年
出嫁女為本宗降服制
高祖父母,即太太公、太太婆,齊衰三月。
曾祖父母即太公、太婆,齊衰五月。
祖父母即公婆期年
祖兄弟,即伯公,叔公緦麻。
祖姊妹即姑婆,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父母期年
伯叔父母: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大功。
父姊妹即姑大功
父堂兄弟,即父之伯叔兄弟,緦麻。
父堂姊妹即父之伯叔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己身
兄弟大功
姊妹大功
堂兄弟即同祖伯、叔兄弟,小功。
堂姊妹,即同祖伯、叔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兄弟子,即姪,「大功」
兄弟女即姪女大功
堂姪即同祖伯叔兄弟之子,緦麻
堂姪女即同祖伯、叔兄弟之女,緦麻
外親服制
母祖父母即母之公婆,無服。
外祖父母:即外公、外婆。小功。
母之兄弟即舅小功
母之姊妹即姨小功
己身
「舅之子,謂之內兄弟」 ,即姑舅兄弟,緦麻。
《兩姨之子》,即兩姨兄弟《緦麻》。
堂舅之子無服
堂姨之子無服
「姑之子,謂之表兄弟」 ,即姑舅兄弟,緦麻。
舅之孫無服
姨之孫無服
姑之孫無服
妻親服制
妻祖父母,即妻之公婆,無服。
妻父母,即丈人,丈母緦麻。
妻伯叔無服
妻之姑無服
己身為婿緦麻
妻兄弟及婦即舅、舅母無服。
妻之姊妹即姨無服
妻外祖父母即妻外公、外婆無服。
女之子外孫緦麻
妻姊妹子無服
女之孫無服
三父八母服制
「同居繼父兩無大功親」 ,謂繼父無子,己身亦無伯叔兄弟之類。「期年兩有大功親」 ,謂繼父有子孫,自己亦有伯叔兄弟之類;齊衰三月。
「不同居」 繼父先曾與繼父同居,今不同居,齊衰三月。自來不曾隨母與繼父同居,《無服》。
「從繼母嫁」 謂父死繼母再嫁,他人隨去者,齊衰杖期。
「嫡母」 謂妾生子,稱父之正妻,斬衰三年。
「繼母」 ,謂父娶後妻,斬衰三年。
「養母」 ,謂自幼過房,與人斬衰三年。
「慈母」 ,謂所生母死,父令別妾撫育者,斬衰三年;「嫁母」 謂親母因父死再嫁他人,齊衰杖期。「出母」 ,謂親母被父出,齊衰杖期。
「庶母」 ,謂父有子、妾、嫡子、眾子,齊衰杖期;所生子,斬衰三年。
「乳母」 謂父妾乳哺者,即奶母緦麻。
服制
斬衰三年
子為父母,女在室並已許嫁者,及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為繼母,為慈母,為養母,子之妻同;繼母,父之後妻。慈母,謂母卒,父命他妾養己者。「養母」 ,謂自幼過房與人者,即為人後者之所後母也。庶子為所生母,為嫡母,庶子之妻同。
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為人後者之妻同。嫡孫」 為祖父母承重,高曾祖承重同。
「妻為夫,妾為家」 ,長同。
齊衰杖期
嫡子眾子為庶母,嫡子眾子之妻,同庶母,父妾之有子者,父妾無子,不得以「母」 稱矣。
子為嫁母、「親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為出母、「親生母」 ,為父所出者。
夫為妻,父母在,不杖。
嫡孫祖在,為祖母承重。
齊衰不杖期
祖為嫡孫
父母為嫡長子、「及嫡長子之妻、及眾子」 ,及女在室,及子「為人後者。」
繼母為長子眾子
前夫之子從繼母改嫁於人、為《改嫁繼母》;姪為伯叔父母、父之親兄弟、及父親兄弟之妻也。
為己之親兄弟及親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孫為祖父母,孫女在室,出嫁同。
「《為人後》者」 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為本宗父母
女在室、及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姪與姪女在室者
女適人為兄弟之為父後者。
婦為夫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為家長之正妻
妾為家長父母
妾為家長之長子,眾子與其所生子。
為同居繼父、而兩無大功以上親者
齊衰五月
曾孫為曾祖父母、曾孫女同。
齊衰三月
元孫為高祖父母。「元孫」 、女同。
《為繼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自來不曾同居者無服。」
為同居繼父、而兩有大功以上親者
大功九月
「祖為眾孫」 ,孫女在室同。
祖母為眾孫嫡孫
父母為眾子婦。及女已出嫁者。
「伯叔父母為姪婦及姪女已出嫁者。」 姪婦,兄弟子之妻也;姪女,兄弟之女也。
妻為夫之祖父母
妻為夫之伯叔父母
為人後者為其兄及姑及姊妹在室者;既為人後,則於本生親屬服皆降一等。
「夫為《人後》」 ,其妻為夫本生父母。
為己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
「為姑及姊妹之已出嫁者」 ,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己之親姊妹也。
「為己兄弟之子」 、「為人後者。」
出嫁女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小功五月。
為伯叔祖父母、祖之親兄弟。
為堂伯叔父母,父之堂兄弟。
為再從兄弟,及再從姊妹在室者。
為同堂姊妹出嫁者
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為從祖姑在室者」 ,即祖之親姊妹。
「為堂姑」 之在室者,即父之同堂姊妹。
為兄弟之妻
祖為嫡孫之婦
為兄弟之孫,及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為外祖父母」 ,即母之父母。
「為母之兄弟姊妹」 ,兄弟即舅,姊妹即姨。
為姊妹之子即外甥
婦為夫兄弟之孫,即姪孫及夫兄弟之孫女在室者,即「姪孫女。」
婦為夫之姑及夫姊妹在室出嫁同。
婦為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女出嫁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為人後者」 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緦麻三月
祖為眾孫婦
曾祖父母為曾孫,元孫同。
祖母為嫡孫眾孫婦
為乳母
「為《族曾祖父母》。」 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
「為族伯叔父母。」 即父再從兄弟。及再從兄弟之妻。
「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 ,即己三從兄弟、姊妹所與同高祖者。
「為族曾祖姑在室者」 ,即曾祖之姊妹。
「為族祖姑在室者」 ,即祖之同堂姊妹。
「為族姑在室者」 ,即父之再從姊妹。
為族伯叔祖父母。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為兄弟之曾孫及兄弟之曾孫女在室者」 ,「為兄弟之孫女出嫁者。」
為同堂兄、弟之孫,及同堂兄、弟之孫女在室者。為再從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為從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從姊妹出嫁者。」 「從祖姑即祖之親姊妹,《堂姑即父之堂姊妹;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為姑之子」 ,即父姊妹之子。
「為舅之子」 ,即母兄弟之子。
「為兩姨兄弟」 ,即母姊妹之子。
為妻之父母
為婿
「為外孫」 男女同。即女之子女。
「為兄弟孫之妻」 ,即姪孫之妻。
「為同堂兄弟之子妻」 ,即堂姪之妻。
為同堂兄弟之妻
婦為夫高曾祖父母
婦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從祖姑在室者;婦為夫之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室者,夫之堂姑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
「婦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 ;「婦為夫再從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婦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即堂姪婦。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孫,及孫女之在室者。婦為夫兄弟孫之妻,即姪孫之妻。
婦為夫兄弟之孫女出嫁者。
「婦為夫兄弟之曾孫」 ,即曾姪孫,女同。
女出嫁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從祖姑在室者;女出嫁為本宗再從伯、叔父母及堂姑出嫁者;女出嫁為本宗堂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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