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第037卷

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三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三十七卷
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三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三十七卷目录

 丧葬部汇考一

  上古有熊氏一则 高阳氏一则 高辛氏一则

  陶唐氏帝尧一则

  有虞氏帝舜一则

  夏禹一则

  商成汤一则 仲壬一则 小乙一则

  周一武王一则 成王二则 周礼上

礼仪典第三十七卷

丧葬部汇考一 编辑

有熊氏 编辑

黄帝一百年,崩,葬桥山。

按:《史记五帝本纪》:“黄帝崩,葬桥山。”

皇甫谧曰:“在位百年而崩,年百一十一岁。”《皇览》曰:“黄帝冢在上郡桥山。”

按:《竹书纪年》:“百年地裂,帝陟。”

帝王之崩皆曰陟。《书》称“新陟王”,谓新崩也。帝以土德王,应地裂而陟。葬群臣有左彻者,感思帝德,取衣冠几杖而庙飨之,诸侯大夫岁时朝焉。

高阳氏 编辑

帝颛顼,七十八年崩,葬濮阳。

按:《史记五帝本纪》:“颛顼崩。”

皇甫谧曰:“在位七十八年,年九十八。”《皇览》曰:“颛顼冢在东郡濮阳顿丘城门外广阳里中。顿丘者,城门名顿丘道。”

按:《竹书纪年》七十八年,“帝陟。”

高辛氏 编辑

帝喾七十年,崩,葬顿丘。

按:《史记五帝本纪》:“帝喾崩。”

皇甫谧曰:“在位七十年,年百五岁。”《皇览》曰:“帝喾冢在东郡濮阳顿丘城南台阴野中。”

按:《竹书纪年》六十三年,“帝陟。”按通鉴作七十年

陶唐氏 编辑

帝尧一百年崩葬济阴 编辑

按《书经舜典》:“二十有八载,帝乃殂落,百姓如丧考妣。 三载,四海遏密八音。”

蔡注殂,落,死也。死者魂气归于天,故曰殂。体魄归于地,故曰落。丧为之服也。遏,绝。密,静也。八音,金、石、丝、竹、匏、土、革、木也。言尧圣德广大,恩泽隆厚,故四海之民思慕之深,至于如此也。《仪礼》:“圻内之民为天子齐衰三月,圻外之民无服。”今应三月者,如丧考妣,应无服者,遏密八音。尧十六即位,在位七十载,又试舜,三载老不听政,二十八载,乃崩,在位通计百单一年。

按《史记。五帝本纪》:“尧立七十年,得舜。二十年而老,令 舜摄行天子之政,荐之于天。尧辟位凡二十八年而 崩,百姓悲哀,如丧父母。三年,四方莫举乐以思尧。”

徐广曰:“尧在位九十八年。”《皇览》曰:“尧冢在济阴城阳。”刘向曰:“尧葬济阴丘陇山。”《吕氏春秋》曰:“尧葬谷林。”皇甫谧曰:谷林即城阳,尧都平阳,于《诗》为唐国。

按:《竹书纪年》:“一百年,帝陟于陶。”

按《通志》:“放勋既殂落,而舜思慕焉,坐则见尧于墙,食 则见尧于羹。”

有虞氏 编辑

帝舜四十八年崩葬苍梧 编辑

按《书经舜典》:“舜生三十,征庸三十在位。五十载,陟方 乃死。”

蔡注征召也。陟方,犹言升遐也。《韩子》曰:“《竹书纪年》‘帝王之没曰陟’。”陟,升也,谓升天也。《书》曰:“‘殷礼陟配天’。言以道终,其德协天也。故《书》纪舜之没云陟其下。”言“方乃死者,所以释‘陟’”为死也。地之势东南下,如言舜巡狩而死,宜言“下方”,不得言“陟方”也。按此得之,但不当以“陟”为句绝耳。方犹云“徂乎方”之方。“陟方乃死”,犹言殂落而死也。舜生三十年,尧方召用,历试三年,居摄二十八年,通三十年,乃即帝位,又五十年而崩。盖于篇末总叙其始终也。《史记》言舜巡狩,崩于苍梧之野,《孟子》言舜卒于鸣条,未知孰是。今零陵九疑有舜冢云。

按:《礼记·檀弓》:“舜葬于苍梧之野,盖三妃未之从也。”

陈注天子以四海为家,南巡而崩,故遂葬苍梧之野。《疏》云:“舜长妃娥皇,无子;次妃女英,生商均;次妃癸比,生二女霄明、烛光。三妃后皆不从舜之葬。”

按《史记五帝本纪》:“践帝位三十九年,南巡狩,崩于苍 梧之野。葬于江南九疑,是为零陵。”

《皇览》曰:舜冢在零陵营浦县,其山九谿,皆相似,故曰九疑。《传》曰:“舜葬苍梧,象为之耕。”《山海经》曰:“苍梧山,帝舜葬于阳,丹朱葬于阴。”皇甫谧曰:“或曰二妃葬衡山。”

按《竹书纪年》四十九年,“帝居于鸣条。五十年,帝陟

鸣条有“苍梧之山,帝崩,遂葬焉。”按通鉴作四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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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八年崩葬会稽 编辑

按《史记夏本纪》:“帝禹东巡狩,至于会稽而崩,以天下 授益。三年之丧毕,益让帝禹之子启,而辟居箕山之 阳。” 又按《本纪赞》,“或言禹会诸侯江南,计功而崩,因 葬焉,命曰会稽。”会稽者,会计也。

《皇览》曰:“禹冢在山阴县会稽山上。会稽山,本名苗山,在县南,去县七里。”《越传》曰:“禹到大越,上苗山,大会计,爵有德,封有功,因而更名苗山,曰会稽。因病死葬,苇棺穿圹,深七尺,上无泻泄,下无邸山,坛高三尺,土阶三等,周方一亩。”《吕氏春秋》曰:“禹葬会稽,不烦人徒。”《墨子》曰:“禹葬会稽,衣裘三领,桐棺三寸。”《地理志》云:“山上有禹井、禹祠,相传以为下有群鸟耘田也。”

按:《竹书纪年》:“八年春,会诸侯于会稽,杀防风氏。秋,帝 陟于会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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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汤三十年崩葬于桐 编辑

按《书经》太甲伊尹曰:“营于桐宫。”

蔡注桐成汤墓陵之地。

按《史记殷本纪》:“汤崩。”

《皇览》曰:“汤冢在济阴亳县北东郭去县三里。冢四方,方各十步,高七尺,上平,处平地。”皇甫谧曰:“即位十七年而践天子位,为天子十三年,年百岁而崩。”

按:《竹书纪年》:“二十九年陟。”按通鉴作三十年

仲壬四年崩太甲宅忧 编辑

按《书经伊训》:“惟元祀,十有二月乙丑,伊尹祠于先王, 奉嗣王祗见厥祖,侯甸群后咸在,百官总己以听冢 宰。伊尹乃明言烈祖之成德,以训于王。”

蔡注古者王宅忧祠祭,则冢宰摄而告庙,又摄而临群臣。太甲服仲壬之丧,伊尹祠于先王,奉太甲以即位改元之事,祗见厥祖,则摄而告庙也。侯服、甸服之群后咸在,百官总己之职以听冢宰,则摄而临群臣也。吴氏曰:“太甲之为嗣王,嗣仲壬而王也。太甲,太丁之子;仲壬,其叔父也。嗣叔父而王,而为服三年之丧。为之”后者,为之子也。太甲既即位于仲壬之柩前,方居忧于仲壬之殡侧,伊尹乃至商之祖庙,遍祀商之先王,而以立太甲告之。不言太甲祠,而言伊尹丧三年不祭也。奉太甲遍见商之先王,而独言“祗见厥祖”者,虽遍见先王而尤致意于汤也。

按:《史记殷本纪》:“帝仲壬即位,四年崩,伊尹乃立太丁 之子太甲。”

按:《竹书纪年》:“四年,陟。”

小乙十年崩武丁行亮阴之礼 编辑

按《书经说命》:“王宅忧,亮阴,三祀,既免丧,其惟弗言。”群 臣咸谏于王曰:“呜呼,知之曰明哲,明哲实作则,天子 惟君万邦,百官承式。王言惟作命,不言,臣下罔攸禀 令。王庸作书以诰曰:‘以台正于四方’。”台恐德弗类,兹 故弗言。恭默思道,梦帝赉予良弼,其代予言。乃审厥 象,俾以形旁求于天下。说筑傅岩之野,惟肖,爰立作 相,王置诸其左右。

蔡注君薨,百官总己听于冢宰,居忧,亮阴不言,礼之常也。高宗丧父,小乙惟既免丧而犹弗言,群以臣其过于礼也,故咸谏之。

按:《竹书纪年》:“十年,陟。”

周一 编辑

武王十九年冬十有二月王崩 编辑

按《史记周本纪》:“武王病,周公乃祓斋自为质,欲代武 王。武王有瘳后而崩。”

徐广曰:《封禅书》曰:“武王克殷二年,天下未宁而崩。”皇甫谧曰:“武王定位元年,岁在乙酉,六年庚寅崩。”

按《汲冢周书》乃“岁十有二月,王崩于镐,肂于岐周。”

乃谓“乃后之岁也,肂攒涂。”

按《竹书纪年》十七年:“命王世子诵于东宫。冬十有二 月,王陟,年五十四。”按通鉴作十九年

成王元年夏六月葬武王于毕 编辑

按《竹书纪年》:“成王元年丁酉,春正月,王即位。夏六月, 葬武王于毕。”

成王 年,周公摄政,制丧葬之礼。

按周礼天官太宰之职以九式均节财用三曰丧荒之式 编辑

订义郑康成曰:“式谓财用之节度。” 王昭禹曰:“丧之礼有敛葬赙赗以送死者,荒之礼有散利、施惠以救贫者,其用虽甚众而皆有制焉。”

大丧,赞“赠玉、含玉。”

郑康成曰:“助王为之也。赠玉既窆,所以送先王。含玉,死者口实,天子以玉。” 《杂记》曰:“含者执璧,将命曰。”

“寡君使某含” ,则诸侯含以𤩹。

《小宰》之职,以官府之六联合邦治,三曰“丧荒之联事。”

王昭禹曰:“大丧,大宰赞赠玉、含玉,而大司徒大丧,则率六乡之众庶属其六引而治其政令。”

丧荒,受其含襚币玉之事。

贾氏曰:“丧谓王丧,诸侯诸臣有致含襚、币玉之事。”

郑康成曰:“《春秋传》曰:‘口实曰含,衣服曰襚’。”

《宰夫》之职,“大丧、小丧,掌小官之戒令,帅执事而治之。 三公、六卿之丧与职丧,帅官有司而治之。凡诸大夫 之丧,使其旅帅有司而治之。”

郑康成曰:“大丧,王后、世子也;小丧,夫人以下,小官士;其大官则冢宰掌其戒令 。” 贾氏曰:“三公、六卿丧尊,故宰夫与《春官》职丧帅其丧家有事之官有司治之;大夫丧卑,故宰夫不自为使在己之旅下士帅有事于丧家之有司而治之。”

《宫正》大丧,“则授庐舍,辨其亲疏、贵贱之居。”

郑康成曰:“庐,倚庐也。舍,垩室也。亲者贵者居倚庐,疏者贱者居垩室。《杂记》曰:‘大夫居庐,士居垩室’。”

《膳夫》:“王日一举,鼎十有二,物,皆有俎。大丧则不举。”

郑康成曰:“杀牲盛馔曰举,王日一举以朝食也。鼎十有二,牢鼎九、陪鼎三也。”

庖人共丧纪之庶羞。

郑康成曰:“《丧纪》、丧事之祭,谓虞祔 。” 贾氏曰:“凡丧未葬以前,朝夕奠、大奠,皆无荐羞之法。今言丧纪、庶羞,故知谓虞祔也。”

《外饔》:“凡小丧纪,陈其鼎俎而实之。”

史氏曰:“《小丧纪》者,一介之士,以死勤事者之死丧,陈其鼎俎如是。为王之臣,孰不知以死为上乎?” 贾氏曰:“谓夫人已下之丧,则陈其殷奠及虞祔之鼎俎。”

《甸师丧事》,代王受眚灾。

史氏曰:“人过曰眚,天降曰灾。国有眚灾,王当祗畏以修德,引咎以归己,故曰受 。” 郑景望曰:“国有大变,毋乃粢盛不蠲,鬼神弗享欤?夫何使至于斯?于是时也,新王在疚,欲请命于神祇而身受谴罚,有不可得也,故使甸师代行焉。非谓使甸师受眚灾于己。甸师掌耕,王藉共齍盛者也,故司其事 。” 郑康成曰:“太祝作祷辞,授甸人,使以祷藉田之神,受眚灾,弭后殃。”

兽“人丧纪,共其死兽生兽。”

郑康成曰:“共其完者 。” 贾氏曰:“以下文兽入于腊人,是不完者,故知此为完者。” 凡此所共者,于庖人,以供王之膳。

《䲣人》“丧纪,共其鱼之鱻薧。”

郑康成曰:“鲜,生也。薧,干也 。” 贾氏曰:“共王膳羞者,共于膳夫以供王也。丧纪所共者,共于内外饔也。”

腊人“丧纪,共其脯腊”,凡干肉之事。

贾氏曰:“所共,共内外饔也。”

凌人“大丧,共夷槃冰。”

郑康成曰:“夷之言尸也,实冰于夷槃中,置之尸床之下,所以寒尸 。” 王昭禹曰:“死必腐臭,故用冰以寒之。夷之言伤也,冰槃曰夷槃,移尸于堂曰夷堂,床曰夷床,衾曰夷衾,皆以哀伤为主。”

《笾人》丧事,共其荐笾羞笾。

郑康成曰:“丧事谓殷奠时 。” 贾氏曰:“殷,大也。大奠,朔月、月半、荐新、祖奠、遣奠之类。”

《醢人》:“凡祭祀,共荐羞之豆实。丧纪亦如之。”

幕人:“大丧,共帷幕帟绶。”

郑康成曰:“为宾客饰也。帷以帷堂,或与幕张之于庭,帟在柩上 。” 王氏曰:“大丧共帷幕帟绶而不共幄,则王方宅丧,无事于幄,以帷幕帟绶共张丧柩而已。”

三公及卿大夫之丧,共其帟。

郑康成曰:“惟士无帟,王有惠则赐之。” 《檀弓》曰:“君于士有赐帟。”

《掌次》:“凡丧,王则张帟三重,诸侯再重,孤卿大夫不重。”

郑康成曰:“张帟柩上承尘 。” 刘执中曰:“诸侯再,谓朝觐会同而卒者,所以优宾,故不用幕,人之共者。”

大府山泽之赋,以待丧纪。

王氏曰:“丧纪所用。苇,蒲,蜃物;荼,葛,木材之属,出于山泽为多,故山泽之赋以待丧纪 。” 薛氏曰:“若《委人》,丧纪共薪蒸木材,《泽虞》共蒲苇之事。《稻人》共苇事,掌荼共荼” ,皆山泽之所出。

玉府大丧共含玉,复衣裳角枕角柶。

郑司农曰:“复,招魂也。衣裳生时服,招魂复魄于太庙至四郊。角柶,角匕也,以楔齿。《士丧礼》曰:‘楔齿用角柶,楔齿令可饭含 ’。” 王昭禹曰:“‘夏采以冕服复于太祖。冕服则司服之所,掌《玉府》言复衣裳’者,冕服掌于司服,而藏于玉府 。” 郑康成曰:“角枕以枕尸。”

《司裘》:“大丧,𫷷裘饰皮车

贾氏曰:《周礼》称“𫷷” 者多,故书皆为“淫。” 先郑皆为“陈” ,后郑皆从兴者,《车仆》云:“大丧𫷷革车” ,《圉人》云“𫷷马亦如之” ,即是所𫷷车马。又《礼记檀弓》云:“竹不成用,瓦不成味,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 是皆兴象所作明器,非陈设之理,故不从先郑也。𫷷裘则兴,象生时裘为之,谓明器中之裘 。王昭禹曰:“𫷷裘与𫷷乐同意。𫷷” 者,陈之而无实用,陈之非所以致死,不恶于不仁,无实用非所以致生,不恶于不智。凡𫷷仪物者,亦仁智之尽也。明器之车,以皮饰之,事死如事生之意。

《内宰》“凡丧事,佐后使治外内命妇,正其服位。”

郑康成曰:“使,使其属之上士。内命妇谓九嫔、世妇、女御 。” 郑司农曰:“外命妇,卿大夫之妻。王命其夫,后命其妇 。” 王昭禹曰:“凡丧事则外内命妇皆有衰麻之服,哭泣之位。”

内小臣后若有祭祀、宾客、丧纪,则摈。

贾氏曰:“此三事,后皆有事,则与后为摈赞。”

《阍人》,“掌守王宫之中门之禁,丧服凶器不入宫。”大祭 祀、丧纪之事,设门燎,跸宫门、庙门。

郑康成曰:“中门于外,内为中,若今宫阙门、雉门三门也。丧服,衰绖、凶器,明器,燎地,烛跸,止行者。” 庙在中门外 。《易氏》曰:“设门燎,则设燎于门以为明跸。宫门、庙门,则跸止行者,以致其肃。”

《寺人》:“若有丧纪、宾客、祭祀之事,则帅女宫而致于有 司。”

郑锷曰:“帅女宫而致于有司,以供其役使之事。” 郑康成云:“有司谓宫卿世妇,春官之世妇,祭祀、宾客、丧纪,掌女宫之宿戒及祭祀,比其具,故虽刑女以为役,然下文又言‘佐世妇治礼事’,则指以为二十七世妇。”

内竖“若有丧纪,则为内人跸。”

《郑康成》曰:“内人,从世妇有事于庙者。”

王后之丧,迁于宫中,则前跸。及葬,执亵器以从遣车。

郑康成曰:“《丧迁》者将葬,朝于庙。亵器,振饰沬沐之器。”

九嫔若有宾客,则从后。大丧,帅叙哭者亦如之。

贾氏曰:“大丧,王丧 。” 郑康成曰:“亦从后。帅犹道也。后哭,众之次叙者乃哭。”

世妇掌丧纪之事。

女御大丧,掌沐浴。

郑康成曰:“王及后之丧 。” 贾氏曰:“王及后丧,沐用潘,浴用汤,始死为之于南牖下,但男子不死于妇人之手。今王之丧,亦使女御浴者,案《士丧礼》,浴时男子抗衾,则不使妇人。今王之丧,沐或使妇人,而浴未必妇人,或亦供给汤物而已,亦得谓之掌。”

后之丧,持翣。

郑康成曰:“翣,棺饰。持而从柩车 。” 黄氏曰:“案《礼器》云:‘天子八翣’。又汉制度皆戴璧,后丧亦同。将葬向圹之时,使此女御持之,左右各四人,故郑云‘持而从柩车 ’。” 王氏曰:“后之丧持翣者,女御以蔽饰后为事。”

《典丝》:“丧纪,共其丝纩组文之物。”

郑康成曰:“以给线缕,著盱口綦握之属,青与赤谓之文 。” 贾氏曰:云“线缕者,释经丝,谓所裁缝皆用线缕也。” 云“著盱口綦握之属” 者,释经“纩组。” 案《士丧礼》“握手元𫄸里著组系。” 《丧大纪》“属纩以俟绝气” ,《内则》云:“屦著綦。” 郑云:“綦,屦系。” 是用纩组之事也。云“青与赤谓之文” ,《缋人职》云“文绣之属” 亦用丝,故连言也 。王昭禹曰:“丧纪有用丝以为线缕,有用纩以充衣褥,或用组文以为物之饰。”

《内司服》:“凡祭祀、宾客,共后之衣服。及九嫔世妇。凡命 妇,共其衣服。共丧衰亦如之。后之丧,共其衣服,凡内 具之物。”

贾氏曰:“‘丧衰亦如之’者,外命妇丧衰,谓王服齐衰,于后无服。若九嫔以下及女御,于王服斩衰,于后服齐衰 。” 王昭禹曰:“凡内具之物,则后生时所用,纷帨线纩之属亦共之。此事死如事生之意。”

缝人丧,缝棺饰焉。

郑康成曰:“《丧大记》曰:‘饰棺,君龙帷三池,振容黼荒火三列,黻三列,素锦褚,加伪荒,𫄸纽六,齐,五采五贝,黼翣二,黻翣二,画翣二,皆戴圭,鱼跃拂池。君𫄸戴六,𫄸披六。此诸侯礼也。《礼器》曰:‘天子八翣,诸侯六翣,大夫四翣’’。” 《汉礼器制度》:“饰棺,天子龙、火、黼、黻皆五列。又有龙翣二,其戴皆加璧。”

《衣,翣》柳之材。

贾氏曰:《郑丧大记注》引《汉礼》,“翣方扇” ,以木为匡,广三尺,两角高二尺四寸,柄长五尺,以布覆之 。王昭禹曰:“翣如方扇,持之以蔽棺。柳阴木为之,故丧车谓之柳车。” 翣以木为体,用彩缯衣𦆑之以为饰,故曰“衣翣柳之材。”

《追师》,为九嫔及外内命妇之首服,以待祭祀、宾客、丧纪共笄,绖亦如之。

王昭禹曰:“丧纪则笄,而又加之以绖。其共九嫔外内命妇所用,亦如祭祀宾客之礼,故曰亦如之。”

夏采“掌大丧,以冕服复于太祖,以乘车建绥复于四 郊。”

郑司农曰:“复犹始死,招魂、复魄 。” 刘执中曰:“王之衮冕,生常服之,奉享乎太祖之庙者也。王之太常生,常建诸玉路,乘于四郊,以奉祀者也。及其始丧,则用以为复,而莫测其神魂奚往也。故或以其服,或以其乘,或以其建,或之其所往而致敬者,或之其所居而素安者,或用其所昵而常侍者,皋而复之,庶几其神之复而可生者也。孝子尽爱之道无不至。” 是以夏采复于大庙也,复于四郊也,祭仆复于小庙也,隶仆复于小寝大寝也。

《地官》:大司徒“以本俗六安万民,二曰族坟墓。”

刘执中曰:“考妣祖先族而葬之,则子孙之心有所依慕,不忍舍之以适他邦,故一其志,安于里闾也。”

大丧,“帅六乡之众庶,属其六引,而治其政令。”

贾氏曰:“六乡七万五千家,唯取一千人致之,使为挽柩之役。” 故郑康成云“众庶所致役也 。” 郑司农曰:“六引谓引丧车索也。六乡主六引,六遂主六绋。”

项氏曰:“引在车,所以挽车;绋在柩,所以弼柩大。”

司徒则检校六引之事,故曰治其政令 。郑锷曰:“六乡,内也,故属在前之引;六遂外也,故属在旁之绋。因其远近内外,理当然也。”

若国有大故,则致万民于王门,令无节者不行于天 下。

郑康成曰:“《大故》谓王崩及寇兵。”

小司徒“与其祭祀、饮食、丧纪之禁令。”

贾氏曰:“《丧纪》谓若四闾为族相葬之等,皆有禁令,不使失礼法。”

大丧,“帅邦役,治其政教。”

郑康成曰:“丧役正棺引窆复土 。” 史氏曰:“兴土工以为因山之役。”

《乡师》之职,“大丧用役,则帅其民而至遂治之。”

郑康成曰:“治谓监督其事。”

及葬,执纛以与匠师御柩而治役。

郑司农曰:“翿,羽葆幢也。” 《尔雅》:“纛,翳也。以指麾挽柩之役,正其行列进退 。” 贾氏曰:“柩在路,恐有倾覆,故与匠师御正其柩治役。” 亦谓监督役人。

及窆执斧,以莅匠师。

郑司农曰:“窆谓葬下棺也。《春秋传》曰‘日中而堋’,《礼记》所谓封者。莅谓临视也 。” 郑康成曰:“匠师主丰碑之事,执斧莅之,使戒其事 。” 王氏曰:“葬而治役,正其挽柩之行列,故执纛以为仪;已窆而莅,匠师则以防柩之倾戏,使戒饬焉,故执斧以为威。”

正岁,“稽其乡器,族,共丧器。”

《郑锷》曰:“族之百家,财适足以制夷槃輁轴之器,故族集财为之而一族共用焉。”

《州长》,“凡州之大丧,莅其事。”

郑康成曰:“大丧,乡老、乡大夫于是卒者也。莅,临也。”

《党正》:“凡其党之丧纪,教其礼事,掌其戒禁。”

郑锷曰:“《礼》所得为者,不可以不戒;礼所不得为者,不可以不禁。”

《族师》:“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以相葬埋。”

王昭禹曰:“以相葬埋,则四闾为族正,以相葬为事故也。”

闾胥,丧纪之数。聚众庶,既比则读法。

郑康成曰:“《丧纪》,大丧之事也 。” 黄氏曰:“以《丧纪》聚,则读《丧纪》之法。”

《封人》“丧纪,则饰其牛牲。”

易氏曰:“《丧纪》有奠牛。”

《鼓人》:“大丧,则诏大仆鼓。”

郑康成曰:“始崩及窆时。”

《牛人》丧事,共其奠牛。

郑康成曰:“谓殷奠、遣奠也。丧所荐馈曰奠 。” 贾氏曰:“丧中自未葬已前无尸,饮食直奠停置于神前,故谓之奠。朝夕之奠无尊卑,皆脯醢酒而已,无牲体。殷,大也。唯小敛、大敛、朔月、月半、荐新、祖奠及遣奠时有牲体,大遣奠亦有马牲。”

《闾师》:“凡庶民不树者无椁,不绩者不衰。”

郑锷曰:“不种植则使其死也有棺而不得用椁,不绩其麻则使其丧不得衣衰,凡皆所以耻之。”

《师氏》:“凡丧纪,王举则从。”

郑康成曰:“举犹行也 。” 贾氏曰:“王行之时,师氏则从,以王所在,皆须诏以美道也。”

《保氏》教之六仪,四曰丧纪之容。

《郑锷》曰:“丧纪则有临丧之容 。” 郑康成曰:“丧纪之容,累累颠颠。”

《媒氏》“禁迁葬者与嫁殇者。”

郑康成曰:“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

从也。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亦是乱人伦也。

《泉府》:“凡赊者,丧纪无过三月。”

郑司农曰:“赊,贳也 。” 刘执中曰:“丧事无过三月,凶事废业,容其运为以偿也 。” 郑锷曰:“三月,天时一周,种者亦熟,蚕者亦成,可以偿矣。”

《遂人》:“大丧,帅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及葬,帅而 属六綍及窆陈役。”

郑康成曰:“役,给墓上事及竁也 。” 贾氏曰:“竁谓穿圹之等。据在棺则曰綍,据在道则曰引。六遂之役不在道,故据在棺而言。綍六乡近使主殡及启朝为始,在祖庙之中,将行,载棺于蜃车,属六綍,则六遂为终。至于在道,言引则还,使六乡为始;至圹窆下棺,则还,使六遂为终 。” 黄氏曰:“帅六遂之役致之。” 郑云:“‘致于司徒’,恐” 未然。致之于稍人,《遂人》,不直致之于司徒也。《稍人》曰:“大丧,帅蜃车与其役以至,以听于司徒。” 綍举棺,索用綍旁六。执之者,天子其千人与?及葬,大司徒亲帅乡役属六引,遂亦帅野役属六綍,及窆陈列之,使背碑引綍,司徒皆节制之。司徒节制野役,见于经者,独此事。

《遂师》“大丧,使帅其属以幄帟,先道野役,及窆抱磿,共 丘笼及蜃车之役。”磿音历笼力董反

郑康成曰:“幄帟先,所以为葬窆之间先张神坐,使以幄帟。先者,太宰也。其馀司徒也 。” 王氏曰:“幕人,大丧,共帷幕、帟、绶。今此幄帟,非幕人所共矣。道野役帅以至墓。磿者适历,执綍者名也。丘笼之役,竁,复土也;其器曰笼。蜃车,柩路也。柩路载柳四输,迫地而行,有似于蜃,因取名焉。行至圹,乃说,更复载龙輴 。” 贾氏曰:“天子” 千人,分布于六綍之上,谓之“适历” 者,分布稀疏得所,名为适历。执綍之人,背碑负引而退行,遂师抱持版之名字,巡行而校录之,以知在否,故云“抱磿。” 四轮迫地而行,即辁车以二轴贯四轮,四轮即《说文》云“无辐曰辁” 是也。

《酂长》以治其丧纪、祭祀之事。

贾氏曰:“丧纪,民之丧纪,若《乡师》所云‘族共丧器’之类。”

《稍人》:“大丧,帅蜃车与其役以至,掌其政令,以听于司 徒。”

郑康成曰:“蜃车及役,遂人共之。稍人者野监,是以帅而致之。《既夕礼》曰:‘既正柩,宾出,遂匠纳车于阶间’。则天子以至于士,柩路皆从遂来 。” 贾氏曰:“以其监三等采地,是野监,故得并监六遂蜃车之事。司徒,《地官》,掌徒庶之政令,故稍人帅众以听于司徒。”

《委人》丧纪,共其薪蒸木材。

郑康成曰:“薪蒸,给炊及燎,麤者曰薪,细者曰蒸,木材给张事 。” 贾氏曰:“《掌次》云大次、小次及幕,并须木材,故以给张事。”

《土均》、礼俗、丧纪、祭祀,皆以地媺恶为轻重之法而行 之,掌其禁令。

项氏曰:“丧祭之丰约,宜者令之,不宜者禁之,使之适于和而已。”

《稻人》“丧纪,共其苇事。”

郑康成曰:“苇以𬮱圹御湿之物 。” 王氏曰:“丧纪共其苇事,苇生下地故也 。” 曹氏曰:“泽宜于芒,则有芒种之种;旱急于雨,则有雩祭之敛;泽宜于苇,则有丧纪之供。古人于下地无一而有弃物矣。”

《泽虞》,“丧纪,共其苇蒲之事。”

郑康成曰:“苇以𬮱圹,蒲以为席。”

《掌荼》“掌以时聚荼,以共丧事。”

郑康成曰:“共丧事者,以著物也。《既夕礼》曰:‘茵著用荼 ’。” 贾氏曰:“按《既夕礼》为茵之法,用缁剪布,谓浅黑色之布各一幅,合缝著以荼。柩未入圹之时,先陈于棺下,缩二于下,横三于上,乃下棺于茵上是也 。” 郑锷曰:“荼以御湿,非常用之物,设官以聚之,岂豫凶事哉?孝子所尽心,虽过求何害?”

《掌蜃》“掌敛互物蜃物,以共𬮱圹之蜃。”

刘氏曰:“互物,龟鳖属;蜃物。”蛤属。 郑康成曰:“𬮱犹塞也。将井椁先塞下,以蜃御湿也。”

囿“人丧纪,共其生兽死兽之物。”

王氏曰:“共其物,若麋肤、熊蹯之类。”

舍人丧纪,共饭米熬谷。

郑康成曰:“饭所以实口,不忍虚也。君用粱,大夫用稷,士用粢,皆四升,实者惟盈。熬谷者错于棺旁,所以惑蚍蜉。《丧大记》曰:‘熬,君四种八筐,大夫三种六筐,士二种四筐,加鱼腊焉’。”

《春官》大宗伯之职,以丧礼哀死亡。

郑康成曰:“哀为亲者服焉,疏者含襚。”

“朝觐会同,则为上相。大丧,亦如之。”“王哭诸侯,亦如之。”

郑康成曰:“大丧,王后及世子也。哭诸侯者,为薨于国,为位而哭之。《檀弓》曰:‘天子哭诸侯也,爵弁绖缁’。”

衣 胡康侯曰:“周制,王哭诸侯,则大宗伯为上相,司服为王制缌麻,宰夫为掌邦之吊事戒令与其币器财用,是王者所以怀诸侯。”

小宗伯之职:“王崩,大肆,以秬鬯渳。”

郑司农曰:“大肆,大浴也 。” 贾氏曰:“死者人所恶,故以秬鬯浴尸,使之香也。”

及执事,莅大敛、小敛,帅异族而佐。

郑康成曰:“执事,大祝之属。莅,临也。亲敛者,盖事官之属为之。《丧大记》曰:‘小敛衣十九称,君、大夫、士一也。人敛,君百称,大夫五十称,士三十称。异族佐敛,疏者可以相助’。”

县衰冠之式于路门之外。

郑康成曰:“制色宜齐同 。” 黄氏曰:“丧服轻重,宗法著焉,故小宗伯掌之。”

及执事视葬,献器,遂哭之。

郑康成曰:“执事,盖梓匠之属。至将葬,献明器之材,又献素、献成,皆于殡门外,王不亲哭,有官代之。” 贾氏曰:“此谓既殡之后事。故《檀弓》云:‘既殡旬而布材与明器’。《士丧礼》云:‘献材于殡门外,西面北上,请主人遍观之,如哭椁。献素、献成亦如之’。注云:‘形法定为素,饰治毕为成。献明器之时,小宗伯哭之哀,其生死异也 ’。” 王昭禹曰:“反而亡焉始于此。其生也以礼诏相之故;其葬也则感而哭焉。”

卜葬兆,“甫竁亦如之。”

郑康成曰:“兆墓茔域。甫,始也。” 杜子春读竁为毳,皆谓葬穿圹也。

既葬,诏相丧祭之礼。

王昭禹曰:“既葬而祭谓之虞,虞死者精神无所归而祭之也。虞祭既毕,明日祔于祖父,故有祔祭。祔者,以祔祖属于庙也。”

成葬而祭墓为位。

郑康成曰:“成葬,丘已封也。天子之冢,盖不一日而毕。位,坛位也,先祖形体托于地也,祀其神以安之。《冢人职》曰:‘大丧既有日,请度甫竁,遂为之尸 ’。” 《易氏》曰:“小宗伯大丧之礼详于大宗伯,大宗伯春官之长,大丧则为上相而已,其礼文次序属于小宗伯,以建国神位之官,而掌此数者之事,则其礼严矣。”

《肆师》之职,“大丧,大渳,以鬯则筑鬻。”

郑康成曰:“筑香草,煮以为鬯,以浴尸。香草,郁也。”

令外内命妇序哭。

贾氏曰:“外内命妇,即下文注‘外内命女’是也。哭法以服之轻重为先后。” 然则内命妇于王斩衰居前,诸臣之妻从服齐衰者居后也 。郑康成曰:“序使相次秩。”

《禁外内命》男女之衰不中法者,且授之杖。

郑康成曰:外命男,六乡以出也;内命男,朝廷卿、大夫士也。其妻为外命女丧服,为夫之君齐衰,不杖。内命女,王之三夫人以下 。” 黄氏曰:“内命男,王之宗族服兼亲,其衰亘有与诸臣异者 。” 贾氏曰:“外内男女衰,皆有升数多少及裁制,故禁之使依法。” 诸臣妻为夫之君,义服衰六升;诸臣为王义服斩衰,衰三升半;三夫人已下为王正服,斩衰衰三升。外内男及内命女为王斩衰者有杖,外命女为王齐衰者无杖,故云:“且见不定之义 。” 王昭禹曰:“《小宗伯》县衰冠之式于路门之外,则衰法固已示之矣。若不中法者,《肆师》又从而禁之 。” 郑司农曰:“‘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此旧说也。《丧大记》曰:‘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杖’” ,无“《七日授杖文》。

《郁人》:“大丧之渳,共其肆器。”

郑康成曰:“肆器,陈尸之器。《丧大记》曰:‘君设大盘,造冰焉;大夫设夷盘,造冰焉。士并瓦盘,无冰。设床襢笫,有枕’。此之谓肆器。天子亦用夷盘 。” 黄氏曰:“案肆因祼而为名,疑如今沃酹者,本以沃神,王崩则以渳尸。肆器盖所以盛沃鬯,非陈器盘之属也。”

及葬,共其祼器,遂狸之。

郑康成曰:“遣奠之彝与瓒也,狸之于祖庙阶间,明奠终于此。”

《鬯人》,“大丧之大渳,设。”共其衅鬯。

郑康成曰:所以“沃尸”,衅尸以鬯酒,使之香美者。

贾氏曰:“鬯酒非如三酒可饮之物,大丧以鬯浴。”

尸明此亦给王洗浴,使之香美 。王氏曰:“共其衅,鬯既以鬯,渳又以衅。”

《鸡人》:“大祭祀,夜呼旦以嘂百官。凡国之大丧纪,亦如 之。”

《郑锷》曰:“不可后期而晏起,故呼旦以嘂之。”

《司尊彝》,大丧存奠彝。

王昭禹曰:“朝奠夕彻,不即去焉,故谓之存 。” 郑景望曰:“不知神之所享,弗忍彻也 。” 贾氏曰:“大丧之奠有彝,尊盛郁鬯,唯祖庙厥明将向圹,为大遣奠。”

时有之奠,彻之早晚无文。案《檀弓》:“朝奠,日出夕奠。逮日,则朝奠至夕彻之,夕奠至朝乃彻。” 大遣亦然。

《司几筵》:“凡丧事,设苇席,右素几。其柏席,用萑黼纯,诸 侯则纷纯。每敦一几。”

郑康成曰:“丧事谓凡奠也。萑如苇而细者。敦读为焘,覆也。棺在殡则椁焘,既窆则加见,皆谓覆之。” 郑司农曰:“柏席,柏地之席,苇居其上 。” 项氏曰:“柏敦,皆未得其说,恐是器,若玉敦之类。敦以承黍稷,或曰柏席,载黍稷之席。” 此说似通 。贾氏曰:“棺在殡则椁焘者,《檀弓》云‘天子菆涂龙輴以椁’” 是也。云“既窆则加见,若《既夕礼》” 下棺讫,则加见。见谓道上帐帷荒,将入藏以覆棺。言“见” 者,以其棺不复见,唯见帷荒也。

凡凶事仍几。

郑康成曰:“凶事谓凡奠几,朝夕相因。” 《丧礼略 》:刘执中曰:“凶事仍几,谓不知其神之或在此在彼,凡其位处皆设几,如《顾命》之四仍焉 。” 李嘉会曰:“丧有常事,有常处,仍几宜矣 。” 王昭禹曰:“凶事尚质,仍几以质为尚 。” 贾氏曰:“‘阮谌云几长五尺,高二尺,广二尺’。马融以为长三尺。旧图以为几,两端赤,中央黑。”

《天府》:“掌祖庙之守藏与其禁令,凡国之玉镇、大宝器 藏焉。若有大祭、大丧,则出而陈之,既事,藏之。”

郑锷曰:“玉之美者可以为国之镇,如洪璧、琬琰、天球夷玉、夏后氏之璜之类。器之大者为历代所宝,如崇鼎、贯鼎、大贝、鼖鼓、和之弓垂之竹矢、封父之繁弱之类。康成以为玉瑞,玉器之美者藏于此,典瑞岂专掌其不美者欤?祖庙之守藏则先祖所传者,国之玉镇,大宝器则国之至宝可与祖物俱传者亦藏于此,大” 祭之时,出而陈之,以昭其祖先,传此以及后。陈之者,所以昭其功。大丧陈之,所以昭其能,守此以克终。康成谓:“陈之以华国,恐不止于华国,既事则又从而藏之,传其所宝,守其所传,将以为万世之荣。”

凡吉凶之事,“祖庙之中,沃盥执烛。”

郑康成曰:“凶事后王丧,朝于祖庙之奠。”

《典瑞》:“驵圭璋、璧琮、琥璜之渠眉。疏璧琮以敛尸。”

贾氏曰:“此六玉两头皆有孔,又于两孔之间为沟渠,于沟之两畔稍高为眉瑑,故云‘以组穿联之’。” “圭在左” 已下皆约《大宗伯》“青圭礼东方” 等文,以尸南首而置此六玉。《宗伯》璧礼天,琮礼地,今此璧在背在下,琮在腹在上者,以背为阳,腹为阴也 。刘氏曰:“王者之孝,莫大于严父配天,故其敛也,以礼天地,四方之玉器为” 之 。郑康成曰:“敛尸于大敛,加之圭在左,璋在首,琥在右,璜在足,𤩹在背,琮在腹,盖取象方,明神之也。” 《疏》:“璧琮者,通于天地。”

大丧,共饭玉、含玉、赠玉。

《郑康成》曰:“饭玉,碎玉,以杂米含玉柱左右。”及在口中者,赠玉盖璧也。赠有束帛六币,璧以帛。 贾氏曰:“饭玉者,天子饭以黍,诸侯饭用粱,大夫饭用稷,天子之士饭用粱,诸侯之士饭用稻。其饭用玉,亦与米同时。此即《檀弓》云‘饭用米贝,不以食道’。”郑云:“食道,亵米贝美”是也。“含玉有数有形。”《杂记》云“天子饭九贝,诸侯七,大夫五,士三贝”者,郑云“夏时礼”,以其同用贝故也。周,天子诸侯皆用玉,亦与饭同时行之。赠玉者,《既夕礼》,葬时棺入坎,赠用元𫄸束帛,即天子加以玉,是赠先王物。按《玉府》:“大丧共含玉”,此又言之者,玉府主作之,此官主其成事而共之。

《司服》“掌王之吉凶衣服,辨其名物,与其用事。凡凶事, 服弁服。”

郑锷曰:“自服弁服至弁绖,是之谓凶服 。” 郑康成曰:“服弁,丧冠也。其服斩衰齐衰。”

凡丧,为天王斩衰,为王后齐衰。

易氏曰:“《经》书天王惟于此丧事一见之,与《春秋》书‘天王崩’同意,谨终之义也。天王有父道,王后有母道,诸侯群臣为服,亦犹人子之为父母服也。”

卿大夫之服,其凶服加以大功、小功。士之服,其凶服 亦如之。

郑康成曰:“《丧服》,天子诸侯齐斩,卿大夫加以大功、小功,士亦如之,而又加缌 。” 郑锷曰:“天子诸侯自旁期以上皆绝而不服者,盖位尊势重,彼固不敢以戚戚于君,此亦以义而断恩。惟卿大夫加以此,则自孤而上不服大功、小功。”

大丧,“共其复衣服、敛衣服、奠衣服、𫷷衣服,皆掌其陈 序。”

贾氏曰:“复衣服” ,谓始死、招魂、复魄之服。《杂记》云:“复者升屋西上。” 则皆依命数。天子十二人,诸侯九人、七人、五人,大夫、士亦依命数。《守祧职》云:“遗衣服藏焉。” 郑云:“大敛之馀也。” 至祭祀之时,则出而陈于座上,此奠衣服也。𫷷衣服,则明器之衣服亦沽而少。

者也 。郑康成曰:“奠衣服,今坐上魂衣𫷷衣服,所藏于椁中 。” 王昭禹曰:“所陈衣服,皆有先后之序,司服则掌其所陈序。”

《世妇》大丧,比外内命妇之朝莫哭不敬者而苛罚之。

王昭禹曰:“《肆师》:大丧,令外内命妇序哭,世妇则比其已哭者 。” 郑康成曰:“苛,谴也。”

凡王后、有:事于妇人,则诏相。

黄氏曰:“王于诸臣有拜,王后,于妇人亦有当拜者。世妇诏相,恐失其节 。”王昭禹曰:“王后有”事于妇人,唯大丧而已。《丧大记》曰:“夫人亦拜寄公夫人于堂上,世妇则以言诏之,以事相之。”

内宗大丧、序哭者

郑康成曰:“次序外内宗及命妇哭王 。” 《王昭禹》曰:“与宫中之哭者。”

哭诸侯亦如之。

贾氏曰:“此诸侯来朝,薨于王国,王为之缌衰者。”

凡卿大夫之丧,掌其吊临。

王氏曰:“《世妇》言掌吊临,于卿大夫之丧,则王或使焉。凡丧皆往,亦同族故也。”

《外宗》大丧,则叙外内朝莫哭者,哭诸侯亦如之。

郑康成曰:“内内、外宗及外命妇 。” 贾氏曰:“若内命妇,则九嫔叙之 。” 王氏曰:“内宗,大丧序哭者,则与宫中之哭者叙焉。外宗叙内外朝莫哭者,则叙内女外妇之序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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