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三十七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三十七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一
上古〈有熊氏一則 高陽氏一則 高辛氏一則〉
陶唐氏〈帝堯一則〉
有虞氏〈帝舜一則〉
夏〈禹一則〉
商〈成湯一則 仲壬一則 小乙一則〉
周一〈武王一則 成王二則 周禮上〉
禮儀典第三十七卷
喪葬部彙考一
編輯有熊氏
編輯黃帝一百年,崩,葬橋山。
按:《史記五帝本紀》:「黃帝崩,葬橋山。」
〈注〉皇甫謐曰:「在位百年而崩,年百一十一歲。」《皇覽》曰:「黃帝冢在上郡橋山。」
按:《竹書紀年》:「百年地裂,帝陟。」
〈注〉帝王之崩皆曰陟。《書》稱「新陟王」,謂新崩也。帝以土德王,應地裂而陟。葬群臣有左徹者,感思帝德,取衣冠几杖而廟饗之,諸侯大夫歲時朝焉。
高陽氏
編輯帝顓頊,七十八年崩,葬濮陽。
按:《史記五帝本紀》:「顓頊崩。」
〈注〉皇甫謐曰:「在位七十八年,年九十八。」《皇覽》曰:「顓頊冢在東郡濮陽頓丘城門外廣陽里中。頓丘者,城門名頓丘道。」
按:《竹書紀年》七十八年,「帝陟。」
高辛氏
編輯帝嚳七十年,崩,葬頓丘。
按:《史記五帝本紀》:「帝嚳崩。」
〈注〉皇甫謐曰:「在位七十年,年百五歲。」《皇覽》曰:「帝嚳冢在東郡濮陽頓丘城南臺陰野中。」
按:《竹書紀年》六十三年,「帝陟。」〈按通鑑作七十年〉
陶唐氏
編輯帝堯一百年崩葬濟陰
編輯按《書經舜典》:「二十有八載,帝乃殂落,百姓如喪考妣。 三載,四海遏密八音。」
〈蔡注〉殂,落,死也。死者魂氣歸於天,故曰殂。體魄歸於地,故曰落。喪為之服也。遏,絕。密,靜也。八音,金、石、絲、竹、匏、土、革、木也。言堯聖德廣大,恩澤隆厚,故四海之民思慕之深,至於如此也。《儀禮》:「圻內之民為天子齊衰三月,圻外之民無服。」今應三月者,如喪考妣,應無服者,遏密八音。堯十六即位,在位七十載,又試舜,三載老不聽政,二十八載,乃崩,在位通計百單一年。
按《史記。五帝本紀》:「堯立七十年,得舜。二十年而老,令 舜攝行天子之政,薦之於天。堯辟位凡二十八年而 崩,百姓悲哀,如喪父母。三年,四方莫舉樂以思堯。」
〈注〉徐廣曰:「堯在位九十八年。」《皇覽》曰:「堯冢在濟陰城陽。」劉向曰:「堯葬濟陰丘隴山。」《呂氏春秋》曰:「堯葬穀林。」皇甫謐曰:穀林即城陽,堯都平陽,於《詩》為唐國。
按:《竹書紀年》:「一百年,帝陟於陶。」
按《通志》:「放勳既殂落,而舜思慕焉,坐則見堯於牆,食 則見堯於羹。」
有虞氏
編輯帝舜四十八年崩葬蒼梧
編輯按《書經舜典》:「舜生三十,徵庸三十在位。五十載,陟方 乃死。」
〈蔡注〉徵召也。陟方,猶言升遐也。《韓子》曰:「《竹書紀年》『帝王之沒曰陟』。」陟,升也,謂昇天也。《書》曰:「『殷禮陟配天』。言以道終,其德協天也。故《書》紀舜之沒雲陟其下。」言「方乃死者,所以釋『陟』」為死也。地之勢東南下,如言舜巡狩而死,宜言「下方」,不得言「陟方」也。按此得之,但不當以「陟」為句絕耳。方猶雲「徂乎方」之方。「陟方乃死」,猶言殂落而死也。舜生三十年,堯方召用,歷試三年,居攝二十八年,通三十年,乃即帝位,又五十年而崩。蓋於篇末總敘其始終也。《史記》言舜巡狩,崩於蒼梧之野,《孟子》言舜卒於鳴條,未知孰是。今零陵九疑有舜冢雲。
按:《禮記·檀弓》:「舜葬於蒼梧之野,蓋三妃未之從也。」
〈陳注〉天子以四海為家,南巡而崩,故遂葬蒼梧之野。《疏》云:「舜長妃娥皇,無子;次妃女英,生商均;次妃癸比,生二女霄明、燭光。三妃後皆不從舜之葬。」
按《史記五帝本紀》:「踐帝位三十九年,南巡狩,崩於蒼 梧之野。葬於江南九疑,是為零陵。」
〈注〉《皇覽》曰:舜冢在零陵營浦縣,其山九谿,皆相似,故曰九疑。《傳》曰:「舜葬蒼梧,象為之耕。」《山海經》曰:「蒼梧山,帝舜葬於陽,丹朱葬於陰。」皇甫謐曰:「或曰二妃葬衡山。」
按《竹書紀年》四十九年,「帝居於鳴條。五十年,帝陟
〈注〉鳴條有「蒼梧之山,帝崩,遂葬焉。」〈按通鑑作四十八年〉
夏
編輯禹八年崩葬會稽
編輯按《史記夏本紀》:「帝禹東巡狩,至於會稽而崩,以天下 授益。三年之喪畢,益讓帝禹之子啟,而辟居箕山之 陽。」 又按《本紀贊》,「或言禹會諸侯江南,計功而崩,因 葬焉,命曰會稽。」會稽者,會計也。
〈注〉《皇覽》曰:「禹冢在山陰縣會稽山上。會稽山,本名苗山,在縣南,去縣七里。」《越傳》曰:「禹到大越,上苗山,大會計,爵有德,封有功,因而更名苗山,曰會稽。因病死葬,葦棺穿壙,深七尺,上無瀉泄,下無邸山,壇高三尺,土階三等,周方一畝。」《呂氏春秋》曰:「禹葬會稽,不煩人徒。」《墨子》曰:「禹葬會稽,衣裘三領,桐棺三寸。」《地理志》云:「山上有禹井、禹祠,相傳以為下有群鳥耘田也。」
按:《竹書紀年》:「八年春,會諸侯於會稽,殺防風氏。秋,帝 陟於會稽。」
商
編輯成湯三十年崩葬於桐
編輯按《書經》太甲伊尹曰:「營於桐宮。」
〈蔡注〉桐成湯墓陵之地。
按《史記殷本紀》:「湯崩。」
〈注〉《皇覽》曰:「湯冢在濟陰亳縣北東郭去縣三里。冢四方,方各十步,高七尺,上平,處平地。」皇甫謐曰:「即位十七年而踐天子位,為天子十三年,年百歲而崩。」
按:《竹書紀年》:「二十九年陟。」〈按通鑑作三十年〉
仲壬四年崩太甲宅憂
編輯按《書經伊訓》:「惟元祀,十有二月乙丑,伊尹祠於先王, 奉嗣王祗見厥祖,侯甸群後咸在,百官總己以聽冢 宰。伊尹乃明言烈祖之成德,以訓於王。」
〈蔡注〉古者王宅憂祠祭,則冢宰攝而告廟,又攝而臨群臣。太甲服仲壬之喪,伊尹祠於先王,奉太甲以即位改元之事,祗見厥祖,則攝而告廟也。侯服、甸服之群後咸在,百官總己之職以聽冢宰,則攝而臨群臣也。吳氏曰:「太甲之為嗣王,嗣仲壬而王也。太甲,太丁之子;仲壬,其叔父也。嗣叔父而王,而為服三年之喪。為之」後者,為之子也。太甲既即位於仲壬之柩前,方居憂於仲壬之殯側,伊尹乃至商之祖廟,遍祀商之先王,而以立太甲告之。不言太甲祠,而言伊尹喪三年不祭也。奉太甲遍見商之先王,而獨言「祗見厥祖」者,雖遍見先王而尤致意於湯也。
按:《史記殷本紀》:「帝仲壬即位,四年崩,伊尹乃立太丁 之子太甲。」
按:《竹書紀年》:「四年,陟。」
小乙十年崩武丁行亮陰之禮
編輯按《書經說命》:「王宅憂,亮陰,三祀,既免喪,其惟弗言。」群 臣咸諫於王曰:「嗚呼,知之曰明哲,明哲實作則,天子 惟君萬邦,百官承式。王言惟作命,不言,臣下罔攸稟 令。王庸作書以誥曰:『以台正於四方』。」台恐德弗類,茲 故弗言。恭默思道,夢帝賚予良弼,其代予言。乃審厥 象,俾以形旁求於天下。說築傅巖之野,惟肖,爰立作 相,王置諸其左右。
〈蔡注〉君薨,百官總己聽於冢宰,居憂,亮陰不言,禮之常也。高宗喪父,小乙惟既免喪而猶弗言,群以臣其過於禮也,故咸諫之。
按:《竹書紀年》:「十年,陟。」
周一
編輯武王十九年冬十有二月王崩
編輯按《史記周本紀》:「武王病,周公乃祓齋自為質,欲代武 王。武王有瘳後而崩。」
〈注〉徐廣曰:《封禪書》曰:「武王克殷二年,天下未寧而崩。」皇甫謐曰:「武王定位元年,歲在乙酉,六年庚寅崩。」
按《汲冢周書》乃「歲十有二月,王崩於鎬,肂於岐周。」
〈注〉乃謂「乃後之歲也,肂攢塗。」
按《竹書紀年》十七年:「命王世子誦於東宮。冬十有二 月,王陟,年五十四。」〈按通鑑作十九年〉
成王元年夏六月葬武王於畢
編輯按《竹書紀年》:「成王元年丁酉,春正月,王即位。夏六月, 葬武王於畢。」
成王 年,周公攝政,制喪葬之禮。
按周禮天官太宰之職以九式均節財用三曰喪荒之式
編輯〈訂義〉鄭康成曰:「式謂財用之節度。」 王昭禹曰:「喪之禮有斂葬賻賵以送死者,荒之禮有散利、施惠以救貧者,其用雖甚眾而皆有制焉。」
大喪,贊「贈玉、含玉。」
鄭康成曰:「助王為之也。贈玉既窆,所以送先王。含玉,死者口實,天子以玉。」 《雜記》曰:「含者執璧,將命曰。」
「寡君使某含」 ,則諸侯含以𤩹。
《小宰》之職,以官府之六聯合邦治,三曰「喪荒之聯事。」
王昭禹曰:「大喪,大宰贊贈玉、含玉,而大司徒大喪,則率六鄉之眾庶屬其六引而治其政令。」
喪荒,受其含襚幣玉之事。
賈氏曰:「喪謂王喪,諸侯諸臣有致含襚、幣玉之事。」
鄭康成曰:「《春秋傳》曰:『口實曰含,衣服曰襚』。」
《宰夫》之職,「大喪、小喪,掌小官之戒令,帥執事而治之。 三公、六卿之喪與職喪,帥官有司而治之。凡諸大夫 之喪,使其旅帥有司而治之。」
鄭康成曰:「大喪,王后、世子也;小喪,夫人以下,小官士;其大官則冢宰掌其戒令 。」 賈氏曰:「三公、六卿喪尊,故宰夫與《春官》職喪帥其喪家有事之官有司治之;大夫喪卑,故宰夫不自為使在己之旅下士帥有事於喪家之有司而治之。」
《宮正》大喪,「則授廬舍,辨其親疏、貴賤之居。」
鄭康成曰:「廬,倚廬也。舍,堊室也。親者貴者居倚廬,疏者賤者居堊室。《雜記》曰:『大夫居廬,士居堊室』。」
《膳夫》:「王日一舉,鼎十有二,物,皆有俎。大喪則不舉。」
鄭康成曰:「殺牲盛饌曰舉,王日一舉以朝食也。鼎十有二,牢鼎九、陪鼎三也。」
庖人共喪紀之庶羞。
鄭康成曰:「《喪紀》、喪事之祭,謂虞祔 。」 賈氏曰:「凡喪未葬以前,朝夕奠、大奠,皆無薦羞之法。今言喪紀、庶羞,故知謂虞祔也。」
《外饔》:「凡小喪紀,陳其鼎俎而實之。」
史氏曰:「《小喪紀》者,一介之士,以死勤事者之死喪,陳其鼎俎如是。為王之臣,孰不知以死為上乎?」 賈氏曰:「謂夫人已下之喪,則陳其殷奠及虞祔之鼎俎。」
《甸師喪事》,代王受眚烖。
史氏曰:「人過曰眚,天降曰烖。國有眚烖,王當祗畏以修德,引咎以歸己,故曰受 。」 鄭景望曰:「國有大變,毋乃粢盛不蠲,鬼神弗享歟?夫何使至於斯?於是時也,新王在疚,欲請命於神祇而身受譴罰,有不可得也,故使甸師代行焉。非謂使甸師受眚烖於己。甸師掌耕,王藉共齍盛者也,故司其事 。」 鄭康成曰:「太祝作禱辭,授甸人,使以禱藉田之神,受眚烖,弭後殃。」
獸「人喪紀,共其死獸生獸。」
鄭康成曰:「共其完者 。」 賈氏曰:「以下文獸入於臘人,是不完者,故知此為完者。」 凡此所共者,於庖人,以供王之膳。
《䱷人》「喪紀,共其魚之鱻薧。」
鄭康成曰:「鮮,生也。薧,乾也 。」 賈氏曰:「共王膳羞者,共於膳夫以供王也。喪紀所共者,共於內外饔也。」
臘人「喪紀,共其脯臘」,凡乾肉之事。
賈氏曰:「所共,共內外饔也。」
凌人「大喪,共夷槃冰。」
鄭康成曰:「夷之言屍也,實冰於夷槃中,置之屍床之下,所以寒屍 。」 王昭禹曰:「死必腐臭,故用冰以寒之。夷之言傷也,冰槃曰夷槃,移屍於堂曰夷堂,床曰夷床,衾曰夷衾,皆以哀傷為主。」
《籩人》喪事,共其薦籩羞籩。
鄭康成曰:「喪事謂殷奠時 。」 賈氏曰:「殷,大也。大奠,朔月、月半、薦新、祖奠、遣奠之類。」
《醢人》:「凡祭祀,共薦羞之豆實。喪紀亦如之。」
幕人:「大喪,共帷幕帟綬。」
鄭康成曰:「為賓客飾也。帷以帷堂,或與幕張之於庭,帟在柩上 。」 王氏曰:「大喪共帷幕帟綬而不共幄,則王方宅喪,無事於幄,以帷幕帟綬共張喪柩而已。」
三公及卿大夫之喪,共其帟。
鄭康成曰:「惟士無帟,王有惠則賜之。」 《檀弓》曰:「君於士有賜帟。」
《掌次》:「凡喪,王則張帟三重,諸侯再重,孤卿大夫不重。」
鄭康成曰:「張帟柩上承塵 。」 劉執中曰:「諸侯再,謂朝覲會同而卒者,所以優賓,故不用幕,人之共者。」
大府山澤之賦,以待喪紀。
王氏曰:「喪紀所用。葦,蒲,蜃物;荼,葛,木材之屬,出於山澤為多,故山澤之賦以待喪紀 。」 薛氏曰:「若《委人》,喪紀共薪蒸木材,《澤虞》共蒲葦之事。《稻人》共葦事,掌荼共荼」 ,皆山澤之所出。
玉府大喪共含玉,復衣裳角枕角柶。
鄭司農曰:「復,招魂也。衣裳生時服,招魂復魄於太廟至四郊。角柶,角匕也,以楔齒。《士喪禮》曰:『楔齒用角柶,楔齒令可飯含 』。」 王昭禹曰:「『夏采以冕服復於太祖。冕服則司服之所,掌《玉府》言復衣裳』者,冕服掌於司服,而藏於玉府 。」 鄭康成曰:「角枕以枕屍。」
《司裘》:「大喪,廞裘飾皮車
賈氏曰:《周禮》稱「廞」 者多,故書皆為「淫。」 先鄭皆為「陳」 ,後鄭皆從興者,《車僕》云:「大喪廞革車」 ,《圉人》雲「廞馬亦如之」 ,即是所廞車馬。又《禮記檀弓》云:「竹不成用,瓦不成味,琴瑟張而不平,竽笙備而不和。」 是皆興象所作明器,非陳設之理,故不從先鄭也。廞裘則興,象生時裘為之,謂明器中之裘 。王昭禹曰:「廞裘與廞樂同意。廞」 者,陳之而無實用,陳之非所以致死,不惡於不仁,無實用非所以致生,不惡於不智。凡廞儀物者,亦仁智之盡也。明器之車,以皮飾之,事死如事生之意。
《內宰》「凡喪事,佐後使治外內命婦,正其服位。」
鄭康成曰:「使,使其屬之上士。內命婦謂九嬪、世婦、女御 。」 鄭司農曰:「外命婦,卿大夫之妻。王命其夫,後命其婦 。」 王昭禹曰:「凡喪事則外內命婦皆有衰麻之服,哭泣之位。」
內小臣後若有祭祀、賓客、喪紀,則擯。
賈氏曰:「此三事,後皆有事,則與後為擯贊。」
《閽人》,「掌守王宮之中門之禁,喪服兇器不入宮。」大祭 祀、喪紀之事,設門燎,蹕宮門、廟門。
鄭康成曰:「中門於外,內為中,若今宮闕門、雉門三門也。喪服,衰絰、兇器,明器,燎地,燭蹕,止行者。」 廟在中門外 。《易氏》曰:「設門燎,則設燎於門以為明蹕。宮門、廟門,則蹕止行者,以致其肅。」
《寺人》:「若有喪紀、賓客、祭祀之事,則帥女宮而致於有 司。」
鄭鍔曰:「帥女宮而致於有司,以供其役使之事。」 鄭康成云:「有司謂宮卿世婦,春官之世婦,祭祀、賓客、喪紀,掌女宮之宿戒及祭祀,比其具,故雖刑女以為役,然下文又言『佐世婦治禮事』,則指以為二十七世婦。」
內豎「若有喪紀,則為內人蹕。」
《鄭康成》曰:「內人,從世婦有事於廟者。」
王后之喪,遷於宮中,則前蹕。及葬,執褻器以從遣車。
鄭康成曰:「《喪遷》者將葬,朝於廟。褻器,振飾沬沐之器。」
九嬪若有賓客,則從後。大喪,帥敘哭者亦如之。
賈氏曰:「大喪,王喪 。」 鄭康成曰:「亦從後。帥猶道也。後哭,眾之次敘者乃哭。」
世婦掌喪紀之事。
女御大喪,掌沐浴。
鄭康成曰:「王及後之喪 。」 賈氏曰:「王及後喪,沐用潘,浴用湯,始死為之於南牖下,但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今王之喪,亦使女御浴者,案《士喪禮》,浴時男子抗衾,則不使婦人。今王之喪,沐或使婦人,而浴未必婦人,或亦供給湯物而已,亦得謂之掌。」
後之喪,持翣。
鄭康成曰:「翣,棺飾。持而從柩車 。」 黃氏曰:「案《禮器》云:『天子八翣』。又漢制度皆戴璧,後喪亦同。將葬向壙之時,使此女御持之,左右各四人,故鄭雲『持而從柩車 』。」 王氏曰:「後之喪持翣者,女御以蔽飾後為事。」
《典絲》:「喪紀,共其絲纊組文之物。」
鄭康成曰:「以給線縷,著盱口綦握之屬,青與赤謂之文 。」 賈氏曰:雲「線縷者,釋經絲,謂所裁縫皆用線縷也。」 雲「著盱口綦握之屬」 者,釋經「纊組。」 案《士喪禮》「握手元纁裏著組繫。」 《喪大紀》「屬纊以俟絕氣」 ,《內則》云:「屨著綦。」 鄭云:「綦,屨繫。」 是用纊組之事也。雲「青與赤謂之文」 ,《繢人職》雲「文繡之屬」 亦用絲,故連言也 。王昭禹曰:「喪紀有用絲以為線縷,有用纊以充衣褥,或用組文以為物之飾。」
《內司服》:「凡祭祀、賓客,共後之衣服。及九嬪世婦。凡命 婦,共其衣服。共喪衰亦如之。後之喪,共其衣服,凡內 具之物。」
賈氏曰:「『喪衰亦如之』者,外命婦喪衰,謂王服齊衰,於後無服。若九嬪以下及女御,於王服斬衰,於後服齊衰 。」 王昭禹曰:「凡內具之物,則後生時所用,紛帨線纊之屬亦共之。此事死如事生之意。」
縫人喪,縫棺飾焉。
鄭康成曰:「《喪大記》曰:『飾棺,君龍帷三池,振容黼荒火三列,黻三列,素錦褚,加偽荒,纁紐六,齊,五采五貝,黼翣二,黻翣二,畫翣二,皆戴圭,魚躍拂池。君纁戴六,纁披六。此諸侯禮也。《禮器》曰:『天子八翣,諸侯六翣,大夫四翣』』。」 《漢禮器制度》:「飾棺,天子龍、火、黼、黻皆五列。又有龍翣二,其戴皆加璧。」
《衣,翣》柳之材。
賈氏曰:《鄭喪大記注》引《漢禮》,「翣方扇」 ,以木為匡,廣三尺,兩角高二尺四寸,柄長五尺,以布覆之 。王昭禹曰:「翣如方扇,持之以蔽棺。柳陰木為之,故喪車謂之柳車。」 翣以木為體,用綵繒衣𦆑之以為飾,故曰「衣翣柳之材。」
《追師》,為九嬪及外內命婦之首服,以待祭祀、賓客、喪紀共笄,絰亦如之。
王昭禹曰:「喪紀則笄,而又加之以絰。其共九嬪外內命婦所用,亦如祭祀賓客之禮,故曰亦如之。」
夏采「掌大喪,以冕服復於太祖,以乘車建綏復於四 郊。」
鄭司農曰:「復猶始死,招魂、復魄 。」 劉執中曰:「王之袞冕,生常服之,奉享乎太祖之廟者也。王之太常生,常建諸玉路,乘於四郊,以奉祀者也。及其始喪,則用以為復,而莫測其神魂奚往也。故或以其服,或以其乘,或以其建,或之其所往而致敬者,或之其所居而素安者,或用其所暱而常侍者,皋而復之,庶幾其神之復而可生者也。孝子盡愛之道無不至。」 是以夏采復於大廟也,復於四郊也,祭僕復於小廟也,隸僕復於小寢大寢也。
《地官》:大司徒「以本俗六安萬民,二曰族墳墓。」
劉執中曰:「考妣祖先族而葬之,則子孫之心有所依慕,不忍舍之以適他邦,故一其志,安於里閭也。」
大喪,「帥六鄉之眾庶,屬其六引,而治其政令。」
賈氏曰:「六鄉七萬五千家,唯取一千人致之,使為挽柩之役。」 故鄭康成雲「眾庶所致役也 。」 鄭司農曰:「六引謂引喪車索也。六鄉主六引,六遂主六紼。」
項氏曰:「引在車,所以挽車;紼在柩,所以弼柩大。」
司徒則檢校六引之事,故曰治其政令 。鄭鍔曰:「六鄉,內也,故屬在前之引;六遂外也,故屬在旁之紼。因其遠近內外,理當然也。」
若國有大故,則致萬民於王門,令無節者不行於天 下。
鄭康成曰:「《大故》謂王崩及寇兵。」
小司徒「與其祭祀、飲食、喪紀之禁令。」
賈氏曰:「《喪紀》謂若四閭為族相葬之等,皆有禁令,不使失禮法。」
大喪,「帥邦役,治其政教。」
鄭康成曰:「喪役正棺引窆復土 。」 史氏曰:「興土工以為因山之役。」
《鄉師》之職,「大喪用役,則帥其民而至遂治之。」
鄭康成曰:「治謂監督其事。」
及葬,執纛以與匠師御柩而治役。
鄭司農曰:「翿,羽葆幢也。」 《爾雅》:「纛,翳也。以指麾輓柩之役,正其行列進退 。」 賈氏曰:「柩在路,恐有傾覆,故與匠師御正其柩治役。」 亦謂監督役人。
及窆執斧,以涖匠師。
鄭司農曰:「窆謂葬下棺也。《春秋傳》曰『日中而堋』,《禮記》所謂封者。涖謂臨視也 。」 鄭康成曰:「匠師主豐碑之事,執斧涖之,使戒其事 。」 王氏曰:「葬而治役,正其挽柩之行列,故執纛以為儀;已窆而涖,匠師則以防柩之傾戲,使戒飭焉,故執斧以為威。」
正歲,「稽其鄉器,族,共喪器。」
《鄭鍔》曰:「族之百家,財適足以制夷槃輁軸之器,故族集財為之而一族共用焉。」
《州長》,「凡州之大喪,涖其事。」
鄭康成曰:「大喪,鄉老、鄉大夫於是卒者也。涖,臨也。」
《黨正》:「凡其黨之喪紀,教其禮事,掌其戒禁。」
鄭鍔曰:「《禮》所得為者,不可以不戒;禮所不得為者,不可以不禁。」
《族師》:「四閭為族,八閭為聯,以相葬埋。」
王昭禹曰:「以相葬埋,則四閭為族正,以相葬為事故也。」
閭胥,喪紀之數。聚眾庶,既比則讀灋。
鄭康成曰:「《喪紀》,大喪之事也 。」 黃氏曰:「以《喪紀》聚,則讀《喪紀》之法。」
《封人》「喪紀,則飾其牛牲。」
易氏曰:「《喪紀》有奠牛。」
《鼓人》:「大喪,則詔大僕鼓。」
鄭康成曰:「始崩及窆時。」
《牛人》喪事,共其奠牛。
鄭康成曰:「謂殷奠、遣奠也。喪所薦饋曰奠 。」 賈氏曰:「喪中自未葬已前無屍,飲食直奠停置於神前,故謂之奠。朝夕之奠無尊卑,皆脯醢酒而已,無牲體。殷,大也。唯小斂、大斂、朔月、月半、薦新、祖奠及遣奠時有牲體,大遣奠亦有馬牲。」
《閭師》:「凡庶民不樹者無槨,不績者不衰。」
鄭鍔曰:「不種植則使其死也有棺而不得用槨,不績其麻則使其喪不得衣衰,凡皆所以恥之。」
《師氏》:「凡喪紀,王舉則從。」
鄭康成曰:「舉猶行也 。」 賈氏曰:「王行之時,師氏則從,以王所在,皆須詔以美道也。」
《保氏》教之六儀,四曰喪紀之容。
《鄭鍔》曰:「喪紀則有臨喪之容 。」 鄭康成曰:「喪紀之容,纍纍顛顛。」
《媒氏》「禁遷葬者與嫁殤者。」
鄭康成曰:「遷葬,謂生時非夫婦,死既葬,遷之使相。」
從也。殤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禮相接,死而合之,亦是亂人倫也。
《泉府》:「凡賒者,喪紀無過三月。」
鄭司農曰:「賒,貰也 。」 劉執中曰:「喪事無過三月,凶事廢業,容其運為以償也 。」 鄭鍔曰:「三月,天時一周,種者亦熟,蠶者亦成,可以償矣。」
《遂人》:「大喪,帥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及葬,帥而 屬六綍及窆陳役。」
鄭康成曰:「役,給墓上事及竁也 。」 賈氏曰:「竁謂穿壙之等。據在棺則曰綍,據在道則曰引。六遂之役不在道,故據在棺而言。綍六鄉近使主殯及啟朝為始,在祖廟之中,將行,載棺於蜃車,屬六綍,則六遂為終。至於在道,言引則還,使六鄉為始;至壙窆下棺,則還,使六遂為終 。」 黃氏曰:「帥六遂之役致之。」 鄭云:「『致於司徒』,恐」 未然。致之於稍人,《遂人》,不直致之於司徒也。《稍人》曰:「大喪,帥蜃車與其役以至,以聽於司徒。」 綍舉棺,索用綍旁六。執之者,天子其千人與?及葬,大司徒親帥鄉役屬六引,遂亦帥野役屬六綍,及窆陳列之,使背碑引綍,司徒皆節制之。司徒節制野役,見於經者,獨此事。
《遂師》「大喪,使帥其屬以幄帟,先道野役,及窆抱磿,共 丘籠及蜃車之役。」〈磿音歷籠力董反〉
鄭康成曰:「幄帟先,所以為葬窆之間先張神坐,使以幄帟。先者,太宰也。其餘司徒也 。」 王氏曰:「幕人,大喪,共帷幕、帟、綬。今此幄帟,非幕人所共矣。道野役帥以至墓。磿者適歷,執綍者名也。丘籠之役,竁,復土也;其器曰籠。蜃車,柩路也。柩路載柳四輸,迫地而行,有似於蜃,因取名焉。行至壙,乃說,更復載龍輴 。」 賈氏曰:「天子」 千人,分布於六綍之上,謂之「適歷」 者,分布稀疏得所,名為適歷。執綍之人,背碑負引而退行,遂師抱持版之名字,巡行而校錄之,以知在否,故云「抱磿。」 四輪迫地而行,即輇車以二軸貫四輪,四輪即《說文》雲「無輻曰輇」 是也。
《酇長》以治其喪紀、祭祀之事。
賈氏曰:「喪紀,民之喪紀,若《鄉師》所云『族共喪器』之類。」
《稍人》:「大喪,帥蜃車與其役以至,掌其政令,以聽於司 徒。」
鄭康成曰:「蜃車及役,遂人共之。稍人者野監,是以帥而致之。《既夕禮》曰:『既正柩,賓出,遂匠納車於階間』。則天子以至於士,柩路皆從遂來 。」 賈氏曰:「以其監三等采地,是野監,故得並監六遂蜃車之事。司徒,《地官》,掌徒庶之政令,故稍人帥眾以聽於司徒。」
《委人》喪紀,共其薪蒸木材。
鄭康成曰:「薪蒸,給炊及燎,麤者曰薪,細者曰蒸,木材給張事 。」 賈氏曰:「《掌次》雲大次、小次及幕,並須木材,故以給張事。」
《土均》、禮俗、喪紀、祭祀,皆以地媺惡為輕重之法而行 之,掌其禁令。
項氏曰:「喪祭之豐約,宜者令之,不宜者禁之,使之適於和而已。」
《稻人》「喪紀,共其葦事。」
鄭康成曰:「葦以闉壙禦濕之物 。」 王氏曰:「喪紀共其葦事,葦生下地故也 。」 曹氏曰:「澤宜於芒,則有芒種之種;旱急於雨,則有雩祭之斂;澤宜於葦,則有喪紀之供。古人於下地無一而有棄物矣。」
《澤虞》,「喪紀,共其葦蒲之事。」
鄭康成曰:「葦以闉壙,蒲以為席。」
《掌荼》「掌以時聚荼,以共喪事。」
鄭康成曰:「共喪事者,以著物也。《既夕禮》曰:『茵著用荼 』。」 賈氏曰:「按《既夕禮》為茵之法,用緇剪布,謂淺黑色之布各一幅,合縫著以荼。柩未入壙之時,先陳於棺下,縮二於下,橫三於上,乃下棺於茵上是也 。」 鄭鍔曰:「荼以禦濕,非常用之物,設官以聚之,豈豫凶事哉?孝子所盡心,雖過求何害?」
《掌蜃》「掌斂互物蜃物,以共闉壙之蜃。」
劉氏曰:「互物,龜鱉屬;蜃物。」蛤屬。 鄭康成曰:「闉猶塞也。將井槨先塞下,以蜃禦濕也。」
囿「人喪紀,共其生獸死獸之物。」
王氏曰:「共其物,若麋膚、熊蹯之類。」
舍人喪紀,共飯米熬穀。
鄭康成曰:「飯所以實口,不忍虛也。君用粱,大夫用稷,士用粢,皆四升,實者惟盈。熬穀者錯於棺旁,所以惑蚍蜉。《喪大記》曰:『熬,君四種八筐,大夫三種六筐,士二種四筐,加魚臘焉』。」
《春官》大宗伯之職,以喪禮哀死亡。
鄭康成曰:「哀為親者服焉,疏者含襚。」
「朝覲會同,則為上相。大喪,亦如之。」「王哭諸侯,亦如之。」
鄭康成曰:「大喪,王后及世子也。哭諸侯者,為薨於國,為位而哭之。《檀弓》曰:『天子哭諸侯也,爵弁絰緇』。」
衣 胡康侯曰:「周制,王哭諸侯,則大宗伯為上相,司服為王制緦麻,宰夫為掌邦之弔事戒令與其幣器財用,是王者所以懷諸侯。」
小宗伯之職:「王崩,大肆,以秬鬯渳。」
鄭司農曰:「大肆,大浴也 。」 賈氏曰:「死者人所惡,故以秬鬯浴屍,使之香也。」
及執事,涖大斂、小斂,帥異族而佐。
鄭康成曰:「執事,大祝之屬。涖,臨也。親斂者,蓋事官之屬為之。《喪大記》曰:『小斂衣十九稱,君、大夫、士一也。人斂,君百稱,大夫五十稱,士三十稱。異族佐斂,疏者可以相助』。」
縣衰冠之式於路門之外。
鄭康成曰:「制色宜齊同 。」 黃氏曰:「喪服輕重,宗法著焉,故小宗伯掌之。」
及執事眡葬,獻器,遂哭之。
鄭康成曰:「執事,蓋梓匠之屬。至將葬,獻明器之材,又獻素、獻成,皆於殯門外,王不親哭,有官代之。」 賈氏曰:「此謂既殯之後事。故《檀弓》云:『既殯旬而布材與明器』。《士喪禮》云:『獻材於殯門外,西面北上,請主人遍觀之,如哭槨。獻素、獻成亦如之』。注云:『形法定為素,飾治畢為成。獻明器之時,小宗伯哭之哀,其生死異也 』。」 王昭禹曰:「反而亡焉始於此。其生也以禮詔相之故;其葬也則感而哭焉。」
卜葬兆,「甫竁亦如之。」
鄭康成曰:「兆墓塋域。甫,始也。」 杜子春讀竁為毳,皆謂葬穿壙也。
既葬,詔相喪祭之禮。
王昭禹曰:「既葬而祭謂之虞,虞死者精神無所歸而祭之也。虞祭既畢,明日祔於祖父,故有祔祭。祔者,以祔祖屬於廟也。」
成葬而祭墓為位。
鄭康成曰:「成葬,丘已封也。天子之冢,蓋不一日而畢。位,壇位也,先祖形體托於地也,祀其神以安之。《冢人職》曰:『大喪既有日,請度甫竁,遂為之屍 』。」 《易氏》曰:「小宗伯大喪之禮詳於大宗伯,大宗伯春官之長,大喪則為上相而已,其禮文次序屬於小宗伯,以建國神位之官,而掌此數者之事,則其禮嚴矣。」
《肆師》之職,「大喪,大渳,以鬯則築鬻。」
鄭康成曰:「築香草,煮以為鬯,以浴屍。香草,鬱也。」
令外內命婦序哭。
賈氏曰:「外內命婦,即下文注『外內命女』是也。哭法以服之輕重為先後。」 然則內命婦於王斬衰居前,諸臣之妻從服齊衰者居後也 。鄭康成曰:「序使相次秩。」
《禁外內命》男女之衰不中法者,且授之杖。
鄭康成曰:外命男,六鄉以出也;內命男,朝廷卿、大夫士也。其妻為外命女喪服,為夫之君齊衰,不杖。內命女,王之三夫人以下 。」 黃氏曰:「內命男,王之宗族服兼親,其衰亙有與諸臣異者 。」 賈氏曰:「外內男女衰,皆有升數多少及裁製,故禁之使依法。」 諸臣妻為夫之君,義服衰六升;諸臣為王義服斬衰,衰三升半;三夫人已下為王正服,斬衰衰三升。外內男及內命女為王斬衰者有杖,外命女為王齊衰者無杖,故云:「且見不定之義 。」 王昭禹曰:「《小宗伯》縣衰冠之式於路門之外,則衰法固已示之矣。若不中法者,《肆師》又從而禁之 。」 鄭司農曰:「『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此舊說也。《喪大記》曰:『君之喪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殯,授大夫世婦杖』」 ,無「《七日授杖文》。
《鬱人》:「大喪之渳,共其肆器。」
鄭康成曰:「肆器,陳屍之器。《喪大記》曰:『君設大盤,造冰焉;大夫設夷盤,造冰焉。士併瓦盤,無冰。設床襢笫,有枕』。此之謂肆器。天子亦用夷盤 。」 黃氏曰:「案肆因祼而為名,疑如今沃酹者,本以沃神,王崩則以渳屍。肆器蓋所以盛沃鬯,非陳器盤之屬也。」
及葬,共其祼器,遂貍之。
鄭康成曰:「遣奠之彝與瓚也,貍之於祖廟階間,明奠終於此。」
《鬯人》,「大喪之大渳,設。」共其釁鬯。
鄭康成曰:所以「沃屍」,釁屍以鬯酒,使之香美者。
賈氏曰:「鬯酒非如三酒可飲之物,大喪以鬯浴。」
屍明此亦給王洗浴,使之香美 。王氏曰:「共其釁,鬯既以鬯,渳又以釁。」
《雞人》:「大祭祀,夜呼旦以嘂百官。凡國之大喪紀,亦如 之。」
《鄭鍔》曰:「不可後期而晏起,故呼旦以嘂之。」
《司尊彝》,大喪存奠彝。
王昭禹曰:「朝奠夕徹,不即去焉,故謂之存 。」 鄭景望曰:「不知神之所享,弗忍徹也 。」 賈氏曰:「大喪之奠有彝,尊盛鬱鬯,唯祖廟厥明將向壙,為大遣奠。」
時有之奠,徹之早晚無文。案《檀弓》:「朝奠,日出夕奠。逮日,則朝奠至夕徹之,夕奠至朝乃徹。」 大遣亦然。
《司几筵》:「凡喪事,設葦席,右素幾。其柏席,用萑黼純,諸 侯則紛純。每敦一幾。」
鄭康成曰:「喪事謂凡奠也。萑如葦而細者。敦讀為燾,覆也。棺在殯則槨燾,既窆則加見,皆謂覆之。」 鄭司農曰:「柏席,柏地之席,葦居其上 。」 項氏曰:「柏敦,皆未得其說,恐是器,若玉敦之類。敦以承黍稷,或曰柏席,載黍稷之席。」 此說似通 。賈氏曰:「棺在殯則槨燾者,《檀弓》雲『天子菆塗龍輴以槨』」 是也。雲「既窆則加見,若《既夕禮》」 下棺訖,則加見。見謂道上帳帷荒,將入藏以覆棺。言「見」 者,以其棺不復見,唯見帷荒也。
凡凶事仍幾。
鄭康成曰:「凶事謂凡奠幾,朝夕相因。」 《喪禮略 》:劉執中曰:「凶事仍幾,謂不知其神之或在此在彼,凡其位處皆設幾,如《顧命》之四仍焉 。」 李嘉會曰:「喪有常事,有常處,仍幾宜矣 。」 王昭禹曰:「凶事尚質,仍幾以質為尚 。」 賈氏曰:「『阮諶雲幾長五尺,高二尺,廣二尺』。馬融以為長三尺。舊圖以為幾,兩端赤,中央黑。」
《天府》:「掌祖廟之守藏與其禁令,凡國之玉鎮、大寶器 藏焉。若有大祭、大喪,則出而陳之,既事,藏之。」
鄭鍔曰:「玉之美者可以為國之鎮,如洪璧、琬琰、天球夷玉、夏后氏之璜之類。器之大者為歷代所寶,如崇鼎、貫鼎、大貝、鼖鼓、和之弓垂之竹矢、封父之繁弱之類。康成以為玉瑞,玉器之美者藏於此,典瑞豈專掌其不美者歟?祖廟之守藏則先祖所傳者,國之玉鎮,大寶器則國之至寶可與祖物俱傳者亦藏於此,大」 祭之時,出而陳之,以昭其祖先,傳此以及後。陳之者,所以昭其功。大喪陳之,所以昭其能,守此以克終。康成謂:「陳之以華國,恐不止於華國,既事則又從而藏之,傳其所寶,守其所傳,將以為萬世之榮。」
凡吉凶之事,「祖廟之中,沃盥執燭。」
鄭康成曰:「凶事後王喪,朝於祖廟之奠。」
《典瑞》:「駔圭璋、璧琮、琥璜之渠眉。疏璧琮以斂屍。」
賈氏曰:「此六玉兩頭皆有孔,又於兩孔之間為溝渠,於溝之兩畔稍高為眉瑑,故云『以組穿聯之』。」 「圭在左」 已下皆約《大宗伯》「青圭禮東方」 等文,以屍南首而置此六玉。《宗伯》璧禮天,琮禮地,今此璧在背在下,琮在腹在上者,以背為陽,腹為陰也 。劉氏曰:「王者之孝,莫大於嚴父配天,故其斂也,以禮天地,四方之玉器為」 之 。鄭康成曰:「斂屍於大斂,加之圭在左,璋在首,琥在右,璜在足,𤩹在背,琮在腹,蓋取象方,明神之也。」 《疏》:「璧琮者,通於天地。」
大喪,共飯玉、含玉、贈玉。
《鄭康成》曰:「飯玉,碎玉,以雜米含玉柱左右。」及在口中者,贈玉蓋璧也。贈有束帛六幣,璧以帛。 賈氏曰:「飯玉者,天子飯以黍,諸侯飯用粱,大夫飯用稷,天子之士飯用粱,諸侯之士飯用稻。其飯用玉,亦與米同時。此即《檀弓》雲『飯用米貝,不以食道』。」鄭云:「食道,褻米貝美」是也。「含玉有數有形。」《雜記》雲「天子飯九貝,諸侯七,大夫五,士三貝」者,鄭雲「夏時禮」,以其同用貝故也。周,天子諸侯皆用玉,亦與飯同時行之。贈玉者,《既夕禮》,葬時棺入坎,贈用元纁束帛,即天子加以玉,是贈先王物。按《玉府》:「大喪共含玉」,此又言之者,玉府主作之,此官主其成事而共之。
《司服》「掌王之吉凶衣服,辨其名物,與其用事。凡凶事, 服弁服。」
鄭鍔曰:「自服弁服至弁絰,是之謂凶服 。」 鄭康成曰:「服弁,喪冠也。其服斬衰齊衰。」
凡喪,為天王斬衰,為王后齊衰。
易氏曰:「《經》書天王惟於此喪事一見之,與《春秋》書『天王崩』同意,謹終之義也。天王有父道,王后有母道,諸侯群臣為服,亦猶人子之為父母服也。」
卿大夫之服,其凶服加以大功、小功。士之服,其凶服 亦如之。
鄭康成曰:「《喪服》,天子諸侯齊斬,卿大夫加以大功、小功,士亦如之,而又加緦 。」 鄭鍔曰:「天子諸侯自旁期以上皆絕而不服者,蓋位尊勢重,彼固不敢以戚戚於君,此亦以義而斷恩。惟卿大夫加以此,則自孤而上不服大功、小功。」
大喪,「共其復衣服、斂衣服、奠衣服、廞衣服,皆掌其陳 序。」
賈氏曰:「復衣服」 ,謂始死、招魂、復魄之服。《雜記》云:「復者升屋西上。」 則皆依命數。天子十二人,諸侯九人、七人、五人,大夫、士亦依命數。《守祧職》云:「遺衣服藏焉。」 鄭云:「大斂之餘也。」 至祭祀之時,則出而陳於座上,此奠衣服也。廞衣服,則明器之衣服亦沽而少。
者也 。鄭康成曰:「奠衣服,今坐上魂衣廞衣服,所藏於槨中 。」 王昭禹曰:「所陳衣服,皆有先後之序,司服則掌其所陳序。」
《世婦》大喪,比外內命婦之朝莫哭不敬者而苛罰之。
王昭禹曰:「《肆師》:大喪,令外內命婦序哭,世婦則比其已哭者 。」 鄭康成曰:「苛,譴也。」
凡王后、有:事於婦人,則詔相。
黃氏曰:「王於諸臣有拜,王后,於婦人亦有當拜者。世婦詔相,恐失其節 。」王昭禹曰:「王后有」事於婦人,唯大喪而已。《喪大記》曰:「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世婦則以言詔之,以事相之。」
內宗大喪、序哭者
鄭康成曰:「次序外內宗及命婦哭王 。」 《王昭禹》曰:「與宮中之哭者。」
哭諸侯亦如之。
賈氏曰:「此諸侯來朝,薨於王國,王為之緦衰者。」
凡卿大夫之喪,掌其弔臨。
王氏曰:「《世婦》言掌弔臨,於卿大夫之喪,則王或使焉。凡喪皆往,亦同族故也。」
《外宗》大喪,則敘外內朝莫哭者,哭諸侯亦如之。
鄭康成曰:「內內、外宗及外命婦 。」 賈氏曰:「若內命婦,則九嬪敘之 。」 王氏曰:「內宗,大喪序哭者,則與宮中之哭者敘焉。外宗敘內外朝莫哭者,則敘內女外婦之序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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