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第025卷

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二十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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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二十五卷目录

 官制部汇考三

  周三

铨衡典第二十五卷

官制部汇考三 编辑

周三 编辑

按:《周礼》夏官司马。

订义薛平仲曰:“《春官》掌礼,所以为厚天下之仁。礼不足而后政及之,所以为正天下之义。仁以起天下,不忍不由礼之心;义以制天下,不敢不由礼之心。政典所以有法于夏。” 王昭禹曰:“马者,甲兵之具,王政所重,故自《夏官》卿一人至中士十有六人,皆以司马名官。”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 乃立《夏官》司马,使帅其属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国。 政官之属:“大司马,卿一人;小司马,中大夫二人;军司 马,下大夫四人;舆司马,上士八人;行司马,中士十有 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六人,胥三 十有二人,徒三百有二十人。”

黄氏曰:“司马置属,与五官稍异。小司马而下有军司马、舆司马、行司马、舆司马掌车,行司马掌卒,军司马兼掌之。军司马,如《天官》宰夫,《地官》乡师,以军名官,其职可知。”

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 国二军,小国一军。军将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为师, 师帅皆中大夫。五百人为旅,旅帅皆下大夫。百人为 卒,卒长皆上士。二十有五人为两,两司马皆中士。五 人为伍,伍皆有长。一军则二府、六史、胥十人、徒百人。

薛平仲曰:“《周官》序官之例,未尝有序事之法,惟司马所载制军之事为详,而后官属之缓急始次第而举。岂非兵者国之大事,政典所用以平邦国者,其规画固当蚤正欤?自调民之法立,民之从事于军者,劳逸出入之相权,而力常有馀矣,于是万二千五百人为一军,有不容损益者。自制军之数立,国之有军者,内” 外轻重之相制,而势可得合矣,于是王六军以至小国,一军有隆杀之逾倍焉。军有定制,帅其军者,非威令素孚不行也,于是大为之将,而将皆命卿,小为之长,而长皆上士,有以定尊卑上下之志焉。军有帅,则文移之往来,政令之征召,有不可略,于是一军则二府、六史、十胥百徒,有以为文书调度之备焉。举军政之要,莫先斯四者,先王规画,实为之井井绳绳而不紊,观叙事之法可考。

《司勋》,“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 二十人。”

郑司农曰:“勋,功也。此官主功赏 。” 郑锷曰:“大功之目,皆可纪之绩,独以勋名官者曰以德立宗庙社稷曰勋。人臣立功,无大于此,取以名官宜矣 。” 王东岩曰:“愚案赏功莫急于战,命官则名以勋见,得,功以辅王为主,而战特出于不得已。”

《马质》,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八人。

郑康成曰:“质,平也。主买马,平其大小之贾直。”

《量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四人、徒八人。

郑康成曰:“量犹度也,谓以丈尺度地。”

《小子》,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八人。

薛平仲曰:“《量人》既量地以集师旅之众,当其将战所以必其用命者,要必有托以申警之。故《大司马》则曰:‘群吏听誓于陈前,斩牲以左右徇陈’。曰‘不用命者斩之’。而《小子》亦曰:‘凡师田,斩牲以左右徇陈’。盖誓群吏者,司马斩其牲者则小子也。斩牲者,小子共其牲者,则羊人也。是以小子羊人次于此焉。”

《羊人》,下士二人;史一人,贾二人,徒八人。

王昭禹曰:“《小宗伯》毛六牲颁之于五官,使共奉之,而《夏官》掌共马与羊,羊之用于礼为多,此掌羊牲所以立羊人之官也。”

《司爟》,下士二人、徒六人。

薛平仲曰:“司爟之职,特掌行火之政令,以救时疾。” 序官必次于此,何哉?观《韩诗外传》有曰:“阴阳不和,四时不节,星辰失度,灾变非常,则责之司马。” 知司马之政,盖通于天道矣。

《掌固》,上士二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 四十人。

郑锷曰:“《记》言城郭沟池以为固,《易》言王公设险以守其国,险固一耳,既设掌固,又有司险,盖在野谓之险,在国谓之固,野之险则山川自然之形,国之”

固则人所捍筑以为防者也。郑康成云:“国曰固,野曰险。” 观掌固所掌,乃城郭、沟池、树渠。是知王国之中,人以为固矣。

《司险》,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四十人。

薛平仲曰:“《掌固》所以先其在国,《司险》所以详其在野,自国而野,自野而疆,远近势异。今也先其国中之固而及诸野外之险,则险固可恃而内外之势立矣。”

《掌疆》,中士八人,史四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易氏曰:“千里,王畿畿之境谓之疆。” 《载师》所言“大都之田任疆地” 是已,而邦国都鄙亦有畿疆之制,《大司徒》所言“制其畿疆而沟封之” 是已。此官虽逸,而以司险推之,则掌王国之疆以及邦国都鄙之疆也审矣。

候人,“上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史六人,徒百有二十 人。”

郑康成曰:“候,候迎宾客之来者 。” 郑锷曰:“读《候人》之诗,言彼候人兮,何戈与祋,其官可谓卑矣,诗人以为歌咏,何也?盖曹之共公不能用贤,所谓贤人君子俱充何戈祋之役以送迎宾客,而三百赤芾者,乃皆服芾之小人也。周人乃以上士六人为之,盖待宾客之来往,治其礼事,亦所以怀远人之道。”

《环人》,“下士六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黄氏曰:“以环名官,取巡逻周匝之义 。” 王昭禹曰:“环之为物,肉好一其肉好,皆旋之而不可穷也。《环人》之官,巡察内外,若环之终始,相循而不穷。”

《挈壶氏》,下士六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郑康成曰:“挈,读如絜发之絜。壶,盛水器也。世主挈壶水以为漏 。” 易氏曰:“挈壶之制不可考。” 以唐制推之,水海浮箭四匮,注水始自夜天池入于日天池,自日天池入于平壶,以次相注,入于水海。浮箭而上,以浮箭为刻,分昼夜计十二时,每时八刻二十分,每刻六十分,箭四十八,二箭当一气。岁统二百一十九万一千五百分,悉刻于箭上,铜乌引水而下注,浮箭而止登。至于昼夜之刻,分至之候,冬夏长短,昏晓隐见,与《周官》晷影无差 。郑锷曰:“或谓挈壶氏司漏刻,以分阴阳昼夜,宜与保章、冯相同列。” 乃列于夏官,何耶?以《齐国风》考之,襄公之时,朝廷兴居无节,东方未明,而召群臣至,使之颠倒衣裳,不顾时之早晚,为挈壶氏者不能辰夜,不夙,则莫若是类,正司昼夜之事。若夫掌挈壶以令军,井挈辔以令舍,挈畚以令粮,比行师用兵之时,举以示师徒,安得不列《司马》之属哉?

射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 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薛平仲曰:“险固之守必有其本,射人之属,是固王政之本务欤?夫射者男子之事,弧矢之利,其为威天下也久矣。先王于大祭祀则有射,于宾客则有射,于燕饮则有射,当君臣相事于礼文之交,而不忘武事于弓矢之用,此射人必以下大夫二人为之长者,所以重其本也。”

《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

郑锷曰:“物之不易服者莫如猛兽,设官以服之,名《服不氏》。言能服其不服,所以示王朝之威无所不能服也 。” 李嘉会曰:“夏,南方也,南方属鸟,故自《服不氏》以下数官,继于射人之后。”

《射鸟氏》,下士一人、徒四人。

黄氏曰:“服不氏待获,射鸟氏取矢,各因其类 。” 李嘉会曰:“二职兼焉,明射算之不可苟也。”

《罗氏》,下士一人,徒八人。

郑康成曰:“能以罗网搏鸟者。” 《郊特牲》曰:“大罗氏,天子之掌鸟兽者。”

《掌畜》,下士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郑康成曰:“畜谓敛而养之 。” 郑锷曰:“《射鸟氏》射其高举之凫雁,《罗氏》罗其卑飞之鸟鹊。此则畜其可以畜养者,如鹅如鹜之类皆是也。”

《司士》,下大夫二人,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二人, 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刘执中曰:“凡以道艺仕于国,不以贵贱,总谓之士。始附于版者,士也,故曰司士 。” 王昭禹曰:“自公至士皆事人皆事事合而言之,谓之司士 。” 郑锷曰:“以《序官》考之,朝之上士二百五人。六乡之族师,每族上士一人,则七百二十人。鄙师每鄙上士一人,则一百二十人,何止于八十一元士哉?中士以千计之,几五千;下士以” 万计之几五万。其数之众如是。故虽公卿大夫咸载于版,而特以《司士》名官也。

王氏《详说》曰:“今之六部,古之六卿也。考其职,则”

《天官》:冢宰为尚书令,非吏部也。司士掌群臣之版,其吏部欤 ?黄氏曰:“自大夫以上属射人,犹今吏部尚书选也;士属司士,犹今吏部侍郎选也。今之两选,绝不相知,尚选常病其滥,侍选常患其壅周。”

之,群臣版籍尽在《司士》,而诏爵诏禄必由之。盖有贠则置,无贠则不,事出于一而本末举,

《诸子》,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 徒二十人。

郑司农曰:“《燕义》曰:‘古者天子之官有庶子官,与《周官》诸子职同文 。王昭禹曰:‘掌国子之倅’,而名官,谓之诸子者,盖公卿、大夫、士之子,自其众而言之’。”

《司右》,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八人、徒 八十人。

郑康成曰:“右,谓有勇力之士充王车右 。” 王氏曰:“人之左手不如右强,故车置勇力之士谓之右。” 王昭禹曰:“群右之长,所以谓之司右 。” 刘氏曰:“司右,群属车之右,若王之五路,右其玉路金路者,下大夫也。右其象路者,上士也。右其戎路木路者,中大夫也。故司右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徒八十人者,皆群属车之右也。”

虎贲氏,下大夫二人、中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八人、 胥八十人,虎士八百人。

薛平仲曰:“虎言其有力如虎也,旅言其旅力方刚也。《虎贲》有虎士八百人,用之以先后王而趋,非部分之严,节制之素,难乎为卫矣。故虎贲氏则以下大夫二人为之。”

《旅贲》氏,中士二人,下士十有六人、史二人,徒八人。

郑锷曰:“旅如旅力,方刚之旅,旅有力之意,故人之背旅谓之膂,以其有力故也。或谓有虎贲氏八百人矣,又有旅贲氏十六人,何耶?盖八百人分为卒伍而趋于王之前后,则既卫其前又卫其后也。旅贲氏之十六人则夹车而趋,或防其左、或防其右,此其所以异 。” 李嘉会曰:“大夫不可徒行,故旅贲氏止用中士,不使” 大夫。

《节服》氏,下士八人、徒四人。

黄氏曰:“其服衮冕,名之曰节,以著别也 。” 郑锷曰:“或谓《春官》有司服,掌王之衣服,宜可得而节。此官所言,初无撙节之意,何以为上节王之衣服耶?夫王之衮冕、裘冕,固非臣下所可服,然有时而服之,亦以行礼之故尔。行礼则服之,事己则止,其服也固有节矣。” 此《序官》节服之意。

《方相氏》,狂夫四人。

王昭禹曰:“方相氏者,以其相视而攻疫者非一方也。《月令》于季冬命有司大傩,则曰旁磔,亦以方之所在非一方。”

大仆,下大夫二人。

郑康成曰:“仆,侍御于尊者之名。大仆,其长也。”

《小臣》,上士四人。

黄氏曰:“地愈近则事愈亵而职愈卑,故名大仆曰大,小臣曰小。”

《祭仆》,中士六人。

黄氏曰:“仆本燕闲之官,祭尊燕亵,不敢以亵于尊,故专设官。”

御仆,下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 人。

贾氏曰:“大仆” 至“御仆” 四官,列职同官,故同“府史。”

隶仆,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郑锷曰:“《左传》曰:‘舆臣皂,皂臣隶,隶,臣之尤贱者,名官以此。盖五寝者,神之所依,当埽除粪洒,以致洁清,乃皂隶所当为,以是名官,使知仆隶之役不敢废事也 ’。” 黄氏曰:“隶仆职任愈亵,故虽属大仆而别置府史、胥徒、群仆,皆御于王所。”

《弁师》,下士二人,工四人,史二人,徒四人。

王昭禹曰:“冕上服以临下,弁下服以事上。人君服以冕亦服弁者,以上得兼下也。此掌五冕之官,所以名之曰《弁师》。”

《司甲》,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 徒八十人。

《司兵》,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郑锷》曰:“天生五材,民并用之,阙一不可。谁能去兵?此兵甲、弓矢、戈盾之类,为之有工而司之有官。”

《司戈》盾,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黄氏曰:“司兵掌五兵、五盾。” 戈盾用稍多,故别设官,其实司兵之支属。

《司弓矢》,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 人,徒八十人。

李嘉会曰:“司弓矢,用大夫而为。弁师下士之属,先王重其所职,不以爵之尊卑为间 。” 郑康成曰:“司弓矢,弓弩矢箙官之长。”

缮人,“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 二十人。”

郑康成曰:“缮之言劲也,善也 。” 郑锷曰:“‘观《诗》人有缮甲治兵’之言,谓甲必修治之,极其善美为贵耳。弓,弩也,矢,箙也;矰,矢也;抉,拾也,皆供王射之物,苟非修治其善美,不可以奉至尊,故名官曰缮人。”

《槁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郑锷曰:“此官掌以财给弓矢之工,而以槁名官。先儒云:‘箭干谓之槁’,其字当作笴而音舸,此槁字音杲,乃禾秆也。王安石云:‘木高则气泽不至而槁,弓矢之材以木之槁者为之’。其说求之太过,今欲从先儒箭干之义,以舸音读之。”

戎右,中大夫二人、上士二人。

郑康成曰:“右者,参乘此充戎路之右,田猎亦为之右。”

齐右,下大夫二人。

郑康成曰:“充玉路、金路之右。”

《道右》上士二人。

郑康成曰:“充《象路》之右 。” 郑锷曰:“象路名曰道车,其右谓之道右。”

大驭,中大夫二人。

《郑康成》曰:“驭之至尊。”

戎仆,中大夫二人。

郑康成曰:“驭言仆者,此亦侍御于车 。” 王昭禹曰:“自戎仆以下不曰驭者,尊玉路也。”

齐仆,下大夫二人。

王昭禹曰:“仆以驭车,不可兼职,故齐右兼祭祀宾客之事,而驭则异官。”

道仆,上士十有二人。

贾氏曰:“朝夕在朝,往来驾税,难而且烦,故人最多。”

田仆,上士十有二人。

贾氏曰:“人亦多者,王有四时之田,兼有园囿游猎及取鲜兽之等,亦事烦故也。”

驭夫,中士二十人、下士四十人。

王昭禹曰:“自大驭以至田仆,皆王五路之驭者也。驭夫则驭贰车,从车使车而已。其车既众,非多其贠则有所不给,故驭夫以中士二十人、下士四十人为之。”

校人,“中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 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郑锷曰:“用木相交为圈槛,以制禽兽之出入者,谓之校。校人,掌马官之长。制马必以校,字从木不从才,从才则音教。或谓校比其数,非也。”

趣马下士,皂一人,徒四人。

郑锷曰:“趣马以下士为之,马十二匹为皂,每皂一趣马而爵之卑则下士,其职之微则养马而已。周公作《立政》以戒成王,与任人、准人、牧夫偕言之,大夫之刺幽王,与司徒、卿士、师氏、内史连言之,其微如此,而所系反重,以其近王故也 。” 李嘉会曰:“自趣马而下至圉人,不曰下士,止曰人数,皆官长所除,然必特置官名” 何也?盖不可以胥徒为之,惧其太卑;亦不以命士为之,惧其太亵。特立官名,使其上自辟除之职,有所统矣。

巫马,下士二人,医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贾二人,徒二 十人。

《李嘉会》曰:“马有医可也,而曰巫何故?巫则知马祟也。”

《牧师》,下士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郑康成曰:“主牧放马而养之 。” 郑锷曰:“《地官》有牧人,掌牧六牲,则马亦在牧。又有牧师者,盖牧人所牧,以共祭祀之牲牷,非以备驾车之用。” 此牧师正掌牧马之地,不与牧人之官相通。

《廋人》,“下士;闲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郑锷》曰:“天子十二闲,皆马之所在,掌事于闲中,其名曰廋,取其隐藏也。先儒以廋为数,不可考。”

《圉师乘》一人,徒二人。

《王昭禹》曰:“以教圉人养马,故圉师名官。”

圉人,良马匹一人,驽《马丽》一人。

郑康成曰:“良,善也。丽,耦也。”

《职方氏》:“中大夫四人,下大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 四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郑康成曰:“职,主也,主四方之职贡者,职方氏主四方官之职。”

《土方氏》:“上士五人,下士十人,府二人,史五人,胥五人, 徒五十人。”

项氏曰:“《土方》者 ,主度四方之地 。” 贾氏曰:“主四方邦国之事,与《职方》连类在此。”

《怀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郑康成曰:“怀,来也。主来四方之民及其物 。” 刘氏曰:“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是怀方以成《蓼萧》之化者,圣王之事也。远人既来,则怀方氏掌其送迎道路之给,而开之以中国道德仁义之化,悦之以圣人中和礼乐之方,陈之以位天地、和阴阳之本,感之以致神祇,遂生殖之义,使之心悦诚服,踊跃于两间而不知” 自已者也。

《合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郑锷》曰:“王者之心未尝不欲四海无异俗,九州皆”

“共贯然” ,道路或陷绝,财利或不相通,器用或不齐,人各私其所好,而异所其恶,故命官曰“合,《方氏》” 以合其不合者也。

《训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郑康成曰:“训,道也,主教导四方之民 。” 郑锷曰:“设教者,圣人神道,教化密运,使民俗自移,无待于训方之官。设官曰《训方氏》者,取其事之可以言传者则训四方。”

《形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郑康成曰:“形方氏主制四方邦国之形体。”

《山师》,“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 四十人。”

贾氏曰:“此《山师》及《下川原》等皆是,遥掌畿外邦国之内山川原隰之等,使出税珍异,以供王家。”

《川师》,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 四十人。

郑康成曰:“川泽之名物,若泗滨浮磬,淮裔蠙珠,暨鱼泽之萑蒲。”

《邍》。音原《师》,“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 徒八十人。”

郑康成曰:“邍,地之广平者 。” 李嘉会曰:“《地官》山泽有虞,林川有衡,今乃有邍师者,以其知地宜之美恶,种稙之善否,以教导民,故曰师。”

《匡人》,中士四人、史四人、徒八人。

郑康成曰:“匡,正也。主正诸侯以法则 。” 薛平仲曰:“职方之属,自合方氏至邍师,所以防闲邦国者可谓密矣。然邦国之土地,诸侯之所世守,邦国之人民,诸侯之所世治,王官之所制者能几,而彼则帖然退听者何哉?亦惟其服天下者有以并行而不悖也。匡人达法则以匡诸侯反侧之私,撢人诵王志以动邦民面王” 之意。诸侯知有王而不私于一国,斯民知有王而不私于诸侯,天下孰不环向而固结哉?《九伐》之法,《司马》盖具之而不设矣。

《撢人》,“中士四人,史四人、徒八人。”

刘执中曰:“撢” 与“探” 同。言探王之志及道国之政事,以语于诸侯及四方之人。

都司马,“每都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 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郑康成曰:“都,王子弟所封,及三公采地,司马主其军赋 。” 贾氏曰:“此王自以臣为司马,遥掌都内。”

《家司马》,“各使其臣,以正于《公司马》。”

郑康成曰:“家,卿大夫采地。正犹听也。公司马,国司马也。”

卿大夫、士之数,六百九十有一人。

卿一人      ,中大夫十有二人。

下大夫,十有四人  ,上士六十有九人。都之上士不计。中士百五十有四人。都之中士不计

下士四百四十有一人。“都之下士,不计 趣马” ,言下士皂一人。以校人之职考之,三乘为皂,皂一趣马。积三皂以为系,积六系以为厩,积六厩以成校,分校以为左右,则为下士者当有二百一十六人,总诸官而计之,则四百四十有一人也。右《夏官》卿大夫士之数,若以制军之法计之,其数为甚众,不止于是。然司马特以叙制军之法而已,非《夏官》帅属之常职也。惟士之见于《夏官》,间有异于五官之例。盖周之命士,或一人,或二人,或倍之而为四人,又倍之而为八,积而至于十有二人,十有六人、三十有二人而止,未闻有以五人居之者;而土方氏则以五人焉。未闻有以十人而辅之者,土方氏则以十人焉。岂非土方氏之为职,以土圭土其地,而建邦国都鄙者也?以土圭而求土地之中,而土之数则五,故土方氏特以五人而居之,彼将究心于推测之际矣。不然,《周官》之掌司土地者,曰土均,曰土训,固尝以土而命名矣。为士之数,不见于彼而见于此,信乎其有取于求地之中也。

府、史、胥、徒、工、贾、医之数,四千一百五十二人。

府七十有四人。“都之府” 不计。

史百八十有五人。“都之史” ,不计。

胥二百四十有五人。都之胥不计,

徒三千六百三十有四人。《都之徒》,不计 。趣马之徒,以左右校计之,当得八百六十有四人,总诸官,得上数。

工四人      ,贾八人。

医二人

右,《夏官》之府史与胥,其数特少,其间有史而无府,有徒而无胥,有无府史与胥徒者凡二十馀官。若“大仆、祭仆、戎右、齐右、道右、大驭、戎仆、齐仆、道仆、田仆、驭夫” 之官,又府史胥徒之俱无者也。尝疑先王之正典,其大纲小纪之具,举凡书契之所藏,文移之所赞,而叙次之所治者,将有多于他官可也。顾若是之简寡何哉?及观先王制军之法,一军之间则二府六史,胥十徒百而已,夫莫密于军政,而文书调度,其不为繁重者若此。此固人情之所便安,而军政之所易行也。特其官令之征召,不容于不

备者,故其徒视府史与胥则加焉。然先王之于政典之意,大略可考。彼虎贲氏之虎士八百人,若非所以为徒也,先儒谓“徒之选有勇力者充之” ,愚故并而计之于徒之数焉,亦不可以《掌官令》者例论矣。

不命之官凡四

方相氏,狂夫四人,《圉师乘》一人。

圉人,良马匹一人,驽《马丽》一人。

《家司马》,“各使其臣,以正于《公司马》。”

秋官司寇。

郑锷曰:“秋者天地严凝之气、肃杀万物之时,刑者人君所以肃天下之不肃,故掌刑之官属乎秋,言刑之用如秋气之肃杀 ,《易氏》曰:‘刑以弼教,寇则败其教之成者’,故掌刑者谓之司寇,后世亦谓之司败,是刑所以惩败类。”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 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 刑官之属:大司寇,卿一人。

陈宏甫曰:“先王设官分职,最当详考,其错综互见,不可伦类。又有截然不可易者,如《大司寇》之属:凡朝廷之狱,大司寇士师掌之;六乡之狱,乡士掌之;六遂之狱,遂士掌之;甸、稍、县、都之狱,县士掌之;都鄙之狱,方士掌之;四方之狱,讶士掌之。凡此类皆狱讼之事,故虽自乡遂之外,如甸、稍、县、都外,而邦国一皆联络而” 尽属诸司寇。

小司寇,中大夫二人。

《士师》,下大夫四人。

郑锷曰:“虞舜命皋陶作士,自是名刑官为士。士,察也,欲其能察也。士师又为群士之所师法,故名官曰师。柳下惠为士师 。” 李嘉会曰:“士师以下不曰寇而曰士者,各专掌刑之职,治狱断罪皆欲其当,故曰士,自古刑人之官曰士。”

《乡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 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郑司农曰:“《乡士》主六乡之狱 。” 郑锷曰:“乡之刑官最多,盖六乡之人民至众,而小人无知,触法者多也。非特刑官之众,史胥共二十四人,而徒则百有二十人,亦岂非六乡之广,追逮之多故欤?”

《遂士》,“中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 人、徒百有二十人。”

郑锷曰:“考《遂士》,以中士十有二人为之。先儒谓乡士主六乡之狱,遂士主六遂之狱,所以乡士使上士官尊而人少,遂士使中士官卑而人多者。六遂去王国远,故官卑;以六遂在远郊外,兼主公邑,地广人众,故官多。今考乡士之官,虽用上士止于八人,然又有中士十有六人,又有旅下士三十有二人,然则乡之官” 多于遂矣,先儒殆弗深考。

县士,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 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黄氏曰:“县士所掌野狱,自三百里至五百里,稍、县、都之馀邑,王自使人治之者也。家都之狱,方士治之,稍不为家,县、都则为馀邑。其狱县士治之,谓之县士。乡法成于州,野法成于县,稍、县、都馀邑皆行县法如遂,总称之曰野。各掌其县之民数,合稍、县、都之馀邑,分为三十二,而各主其民数也。”

《方士》,“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 人、徒百有六十人。”

《易》氏曰:“掌都家之狱讼者,谓之都士。家士狱讼成,则告于方士。” 方士掌都家,亦以都家在王畿之四方故也。

《讶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黄氏曰:案其职邦有宾客,则与行人送逆之,故郑遂以为逆迓之迓与《掌迓》同。掌迓固为迓宾客也。讶士,狱官。而送逆宾客者,盖有前驱辟跸,与司寇以下分其事。宾客自外至,则使迓士主之,至其称讶士者,本为迎受四方之狱云尔。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贾氏曰:“其职掌外朝之法,左右九棘之事,主询众庶,谳疑狱,故属《秋官》。”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

林椅曰:“外朝有司民,犹司士之在治朝 。” 郑锷曰:“天子为天牧民,则民者天子之所司官,曰司民,盖天子司其牧养之事,司民司其多寡之数而登之耳。”

《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郑锷曰:“刑者民命所系,大小司寇司之,而士师以下行之,非中士二人所独得而私也。名曰《司刑》者,使掌五刑之书。”

司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刘迎曰:“《名官》司刺而掌三刺、三宥、三赦,刺盖刺举之刺也。刺史谓之刺,以其掌刺举故耳。” 讯群臣,谓。

之刺。讯群吏、讯万民,亦谓之刺。既曰讯矣而又曰刺,犹三覆五覆而问之,讯其果无罪,则刺举于上而行赦宥也 。李嘉会曰:“小司寇既有三刺、三宥,司刺加以三赦而以刺名官,专主刺取人情之当否,而后施上下所服之刑。虽曰下士二人,圣人审刑之意详矣。”

《司约》,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郑康成曰:“约,言语之约束 。” 薛平仲曰:“或以司约司盟非盛世之事” ,遂因以疑《周官》之书,风气之开久矣。使天下或私相为约,私相为盟以纷纷于下,孰若设官于上以司之,使不可逾乎?盟约不逾则狱讼可息,狱讼可息则刑罚可措,甚矣,先王之不得已也!

《司盟》,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郑锷曰:“说者见《春秋》书盟谓之衰世之事,其说出于《礼记》,所谓盟诅不及三王也。考之《书》载,‘苗民罔中于信,以覆诅盟’,则五帝之世已有是事,第苗民覆之,故数之以为罪也。《诗》云:‘君子屡盟,乱是用长’。非谓不可盟,谓其盟之屡而无信。学者不察,以《周官》太平之书,何为玉府有珠盘、玉敦之事,戎右有赞牛耳桃茢之” 文,于此又设司盟之官,遂信何休战国阴谋之说,不考之于《诗》《书》尔。古者结绳,足以示信,盟诅虽有,而未必用。去古稍远,淳厚一散,世未尝皆君子而无小人,皆善良而无嵬琐。此司盟之官所由设。

《职金》,“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 八十人。”

郑康成曰:“职,主也 。” 郑锷曰:“金玉石、锡,皆国家之用物,而名官特以金者,玩好之至贵者,莫如玉,故玉府虽有金玉,特以玉名府,国之所用而用金为尤多。五行皆金也,故职金虽掌金玉锡石,而以金名职。”

《司厉》,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郑锷曰:“厉,凶暴之名。司厉所以察凶恶暴戾之人。”

王昭禹曰:《春秋传》曰:“鬼有所归,乃不为厉盗贼。”

之厉于人,犹鬼之厉也。故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谓之司厉 。薛平仲曰:“鬼物之病民者谓之厉” ,则厉盖人之所共恶,今以官之治盗贼者命曰司厉,则恶而绝之,殆亦甚矣。

《犬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有六人。

郑锷曰:“犬,金畜也,其性能守,属乎义也,故《犬人》属于秋官。”

《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 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郑司农曰:“圜谓圜土也。圜土谓狱城也。今《狱城圜职》中言凡圜土之刑人也,以此知圜谓圜土也。”

《掌囚》,下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徒百有二 十人。

郑康成曰:“囚,拘也。主拘系当刑杀之者。”

《掌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郑康成曰:“戮犹辱也,既斩杀,又辱之。”

《司隶》,“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 十人、徒二百人。”

罪隶,百有二十人。

郑锷曰:“有罪者之家人,从坐则没为奴隶,百官与凡有职守者皆得而使令之,乃以百二十人为率,盖官拘而用者,以此数为率耳。”

蛮隶,百有二十人。

闽隶,百有二十人。

夷隶,百有二十人。

貉隶,百有二十人。

《布宪》,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 四十人。

王昭禹曰:“布以敷施之,宪以表示之。”

《禁杀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郑锷》曰:“天下有不逞之人,强陵弱,众暴寡,善良阴被其祸,先王设官以禁擅杀戮为职,谓夫为天吏则可以杀人。”

《禁暴氏》:下士六人;史三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黄氏曰:“禁杀戮,禁暴氏” ,皆闾里禁令。

野庐氏:下士六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王昭禹曰:“野,道之小室谓之庐,所以待行旅也。《公刘》之诗,始曰‘于时庐旅’,终曰‘于豳斯馆’,则馆大而庐小。先王设官以比国郊及野之道路宿息之类,故名官以野庐氏 。” 黄氏曰:“野庐氏掌通达道路,其下蜡氏至庶氏,皆道途事类,次第相从。”

《蜡氏》,下士四人、徒四十人。

郑康成曰:“蜡,骨肉腐臭,蝇虫所蜡也。” 《月令》曰:“掩骼埋骴,此官之职。”

《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郑锷》曰:“堤防止水之官,乃名曰《雍氏》,盖所虑者尤。”

莫大于壅塞以止之故也 。陈及之曰:“其职掌事颇重,而命官止下士二人、徒八人而已。” 盖颁格令于民间。使民户知之劝农重谷之意。

《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郑康成曰:“萍氏主水禁,萍之草无根而浮,取名于其不沈溺 。” 刘氏曰:“《神农书》曰萍能胜酒,欲其制之也 。” 陈及之曰:“其职掌水禁及几酒。谨酒特下士二人,徒八人而已,夫岂足以几禁之耶?” 曰:是特国中人耳,近而乡遂,远而都鄙,委之其官掌焉。

《司寤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王昭禹曰:“寤而觉谓之寤,使掌夜时,非觉而不寐者,安能定其漏刻之蚤晚哉?所以名官谓之司寤氏。”

《司烜氏》,下士六人、徒十有二人。

郑康成曰:“烜,火也,读如‘卫侯毁’之‘毁 ’。《易氏》曰:‘掌明水火,而其官谓之司烜者,取《大易》‘日以烜之之义。盖万物形成于地,精成于天,月愬日之光,其本皆出于日故也 ’’。” 王氏《详说》曰:“司爟、司烜皆掌火,一事而二官,何也?” 曰:“有国火,有民火,司爟所掌,谓民咸从之。其民火欤,司烜所掌,以共祭祀明烛。其国火欤然行于民,未” 尝不本于国,故《司爟》曰:“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 行之于国,未尝不用之于民,故《司烜》曰:“中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

《条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郑锷曰:“狼之为物贪且狠,故世有不率教化、不遵检押之人,谓之狼戾。条狼氏掌执鞭以御不率之人,故名曰条狼,言涤去其狼戾,如逐豺狼也。条当为涤器之涤,荡涤而去之,使洁清也。”

修闾氏,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王昭禹曰:“里门谓之闾,里有闾,所以通往来,捍制内外 。” 郑锷曰:“六乡之法,二十五家为闾,一门而入,自有闾胥主之。又设修闾氏之官者,盖总其修治之事,使无废坏也。”

《冥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郑锷曰:“杨子曰‘擿埴索涂,冥行而已’,又曰‘冥行翳路’,皆谓暗而无所见也。故日入之后谓之晦冥。冥氏设弧张为阱擭,以攻猛兽,欲其不知而陷入其中,故有取于晦冥无所见之义 。” 薛平仲曰:“自修闾氏而上达于布宪之官,凡十有一,皆先王所以尽乎人也。自冥氏以下至于庭氏之官,凡十有二人,又先王所以尽乎物” ,夫大而人之为民害者既革,微而物之为民害者已消,则先王之用刑,通乎天地之心矣。

《庶氏》:下士一人,徒四人。

郑锷曰:“或谓庶与蛀同,字乃作庶,何耶?尝闻南方之人养蛊毒之家,合众蛊之有毒者共为一处,使自相啖食,已尽其一存者乃为蛊毒。然则蛊者,合众庶之蛊以为之也。然则毒能杀人,杀人有渐,阴食其肉,久然后死,如蛀物之蛊然,能蛀坏物也,故其音则与蛀同。或谓人所以不繁庶者,蛊为之害也,故名官曰庶氏” ,岂其然乎?

《穴氏》,下士一人,徒四人。

王昭禹曰:“冥氏攻猛兽之趋走而害人者,至于藏伏而害人者未去,非仁政之周,故掌攻蛰兽者谓之《穴氏》。”

《翨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王昭禹曰:“鸟所以飞者在翨,攻猛鸟者必攻其翨,然后可获,故名官谓之翨氏。”

《柞氏》,下士八人、徒二十人。

陈及之曰:“柞氏攻木,薙氏攻草,皆主苑囿之官。”

《薙氏》,下士二人,徒二十人。

郑锷曰:“考《月令》于季夏之月,烧薙行水利以杀草,则除草谓之薙也。然非所当生之地而生,非其有用之物而有,大则害百稼、小则秽涂径,安得不杀之乎?故名官曰薙,专以薙而杀之为职。”

《硩蔟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王昭禹曰:“人情莫不欲吉而恶凶,先王与民同吉凶之患,凡凶者皆在所去,故设官掌覆夭鸟之巢而谓之《硩蔟氏》。硩言摘也,蔟言巢也。摘其巢而去之,则夭鸟不复至矣。”

《翦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郑康成曰:“翦,断灭之言,主除虫蠹者。《诗》云:‘实始翦商 ’。” 郑锷曰:“除蠹之法与庶氏除蛊,事同而义异。蛊则合庶毒以为之官,曰庶氏,本其致毒之由以诏后世也。蠹比蛊,为害甚轻,名官曰翦,教人以翦而去之之法也。”

《赤叐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郑锷》曰:“虫豸藏埋于墙屋之隈,除去为难,当用物以捇拔而去之,故名曰赤叐。”

《蝈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郑司农曰:“蝈,读为蜮,虾蟆也。《月令》云:‘蝼蝈鸣’。”

《壶涿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郑康成曰:“壶谓瓦鼓涿,击之也 。” 王昭禹曰:“击瓦鼓以驱水虫,故名官,谓之壶涿氏。”

《庭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郑锷曰:“郑以庭氏主射夭鸟,令国中洁清如庭,疑其不然。古有大庭氏,其所行之事久远无传,窃疑用致日月之弓矢,以射夭鸟,自大庭氏始也。考赐老者以杖之官,名曰伊耆氏,则取古天子之号以为名,不为无证。”

《衔枚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郑康成曰:“衔枚,止言语嚣讙也。枚状如箸,横衔之,为之繣结于项。”

《伊耆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郑锷曰:“先王笃养老之礼,为其气体已衰,年德弥尊,设为赐杖之制以优之,自七十者杖于国,至八十者杖于朝,取伊耆息老之义以名官,且取耆艾之义。”

大行人,中大夫二人。

唐氏曰:“伯夷降典,折民惟刑。” 司仪、行人之官,必属司寇,此古者礼刑相表里之意。

小行人,下大夫四人。

《司仪》,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

《行夫》,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 十人。

《郑康成》曰:“行夫主国使之礼。”

《环人》,“中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郑康成曰:“环犹围也,主围宾客任器,为之守卫。” 王昭禹曰:“《夏官》有《环人》,《秋官》复有《环人》者,盖《夏官》环人掌环四方之故,取周巡往来若环之无端也。《秋官环人》掌环宾客之任器,取周围保卫,若环之无隙也。”

《象胥》,《每翟》,上士一人、中士二人,下士八人、徒二十人。

郑锷曰:“周自西土创业,所先归者南方之人。观《江汉》《汝坟》之诗,皆南方之域,其后越裳重译而至,亦南方之蛮,因其先通知其言语,故因以名官。”

《掌客》,“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 二十人。”

郑锷曰:“宾客之名,分而言之,则尊者谓之宾,卑者谓之客,总而言之皆可谓之《客。掌客》于宾客之礼无所不掌,而《名官》独曰客,盖总而言之也。”

《掌讶》: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郑康成曰:“讶,迎也。宾客来,主迎之。”

《掌交》,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人。

郑康成曰:“主交通、结诸侯之好 。” 郑锷曰:“邦国地远势隔,故设官以掌交通之事,导达其间隔之情,使无疑沮,则天子、诸侯情相得矣。”

“掌察”“四方”中士八人,史四人,徒十有六人。

《郑锷》曰:“掌察诸侯之不率者。”

“掌货贿”,下士十有六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人。

《郑锷》曰:“掌所以供交通诸国之币帛。”

朝大夫,“每国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庶 子八人,徒二十人。”

郑康成曰:“此王之士也,使主都家之国治而命之朝大夫云。”

《都则》,“中士一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四人, 徒八十人。”

郑康成曰:“《都则》主都家之八则也,当言每都,如朝大夫及都司马云。”

都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 四十人。家士亦如之。

郑康成曰:“都家之士主治都家吏民之狱讼,以告方士者也,亦当言‘每都 ’。” 贾氏曰:“都家,王皆不置都士,已有方士主其狱,故使都家之士以狱告也。”

《总论》《司寇》官属。

易氏曰:“《秋官》,刑官也。司寇掌刑,而士师则掌禁目。乡士以至司隶,言其用刑者也。自布宪至衔枚氏,言其用禁者也。《序》言用刑,而掌戮必在其后。《序》言用禁,而禁杀戮必居其先。是为政尤恶于用杀也,此特刑禁之戮而已。若夫《大行人》、掌客之类,则疑于《春官》之掌礼者也。朝士、掌交之类,则疑于《夏官》之掌政者也。圣” 人不列于春夏二官,必列于司寇刑官之属者。盖刑非所以为刑也,止其刑于礼文之始,制其刑于政治之后,设官之意如此,其圣人“折民惟刑” 之义欤!

右刑官之属,凡六十有六,以氏为称,盖居三之一焉。夫固世守其官者也,然考其为职,类多细事之掌,而居官者亦下士之卑,先王何必为使之“世守哉?盖事有人情之所易忽者,莫甚于事物之微,惟刑之为用,尤当致谨于其微。使非其世守之人,深悉于事物之故,而新进迭用,或作聪明以振之,非惟有以激人情” 之变物之类,其伤甚矣。故于其甚。

微而若可忽者,必使世官以职之,用刑之仁至矣。

卿、大夫、士之数百三十有五人。

卿一人      ,中大夫四人。

下大夫八人    ,上士二十人。“朝大夫” 不计。中士百八十有三人。

下士二百十有九人。“朝大夫” 不计。

右刑官为卿大夫及上士者至寡,而中士、下士则四百人。先王之于刑亦重矣,而𢌿之于人何其轻哉?人情所在,势位之卑者,其权有所制于上,则不敢作意以自为职。分之既尊,则得于专达者,有非其长之所易制,况刑之为用哉?吾观乡遂县鄙之士,其曰“司寇断狱,弊讼于朝,而后及于群士。” 司刑之官,则上下相临之严盖若尔。如使其势均力敌,具曰“予圣” ,则是非曲直之淆乱,狱讼将何从而可定哉?合命士之众,总而裁之,于司寇,先王设官之意,果深且远哉?

府史、胥徒、贾庶子之数,二千七百三十有六人。

府七百有五人。“朝大夫” 不计。

史百有八十人。“朝大夫” 不计。

胥二百二十有七人

徒二千二百五十八人。“朝大夫” 不计。

贾四人      ,庶子四人。“朝大夫” 不计。右《刑官》之府、史胥徒,惟府特少,徒特多。盖府掌书契以治藏者也。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亦何事于书契之藏哉?徒之为职,掌官令以召令者也。单辞之难听,而上服下服之刑,亦惟参诸斯民之刺宥而后施之,则召令殆有不容略者矣。

官非命士凡五

《罪隶       》。《蛮隶》

“闽隶       ” 、《夷隶》

貉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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