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四十一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四十一卷目录
田制部汇考一
上古〈黄帝有熊氏一则〉
陶唐氏〈帝尧一则〉
周〈总一则 威烈王一则 显王一则〉
秦〈秦王一则 始皇一则〉
食货典第四十一卷
田制部汇考一
编辑《上古》
编辑
黄帝有熊氏始为井田之制
编辑按《史记五帝本纪》不载。 按《外纪》,“帝画野分州,得百 里之国万区。命匠营国邑,遂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 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 井一为邻,邻三为朋,朋三为里,里五为邑,邑十为都, 都十为师,师十为州。分之于井而计于州,则地著而 数详。”
按:《李靖问对》:“黄帝立丘井之法,因以制兵,故井分四 道,八家处之,其形井字,开方九焉。”
按:杜佑《通典》:“黄帝经土设井,立步制亩,使八家为井, 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
陶唐氏
编辑帝尧命禹治洪水奠九州始定田为九等
编辑按:《书经禹贡》:“冀州,厥土惟白壤。”
〈传〉《无块》曰“壤。”水去土,复其性,色白而壤。〈疏〉正义曰:《九章算术》“穿地四,为壤五,壤为息土”,则壤是土和缓之名,故云“无块曰壤。”此土本色为然,水去土复其性,色白而壤。雍州色黄而壤。豫州直言壤,不言其色,盖州内之土不纯一色,故不得言色也。
“厥赋惟上”,上错。
〈传〉赋谓土地所生,以供天子。上上第一错杂,杂出第二之赋。〈疏〉九州,差为九等,上上是第一也,交错是间杂之义,故“错”为杂也。顾氏云:“上上之下,即次上中”,故云“杂出第二之赋”也。《孟子》称税什一为正。轻之于尧、舜,为大貃小貃;重之于尧舜,为大桀小桀。则此时亦什一税,俱什一而得为九等。差者,人功有强弱,收获有多少。传以荆州田第八赋第三为人功修也;雍州田第一赋第六,为人功少也,是据人功多少,总计以定差。此州以上上为正,而杂为次等,言出上上时多,而上中时少也。多者为正,少者为杂,故云第一。此州言上上错者,少在正下,故先言上上而后言错。豫州言“错上中”者,少在正上,故先言错而后言上中。扬州云“下上上错”,不言错下上者,以本设九等,分三品为之上、中、下。下上本是异品,故变文言“下上上错”也。《梁州》云“下中三错”者,梁州之赋,凡有三等,其出下中时多,故以下中为正。上有下上,下有下下,三等杂出,故言三错,足明杂有下上,下下可知也。此九等所较无多,诸州相准,为等级耳。此计大率所得,非上科定也。但治水据田,责其什一,随土丰瘠,是上之任土,而下所献自有差降,即以差等为上之定赋也。然一升一降,不可常同。冀州自出第二,与豫州同时,则无第一之赋;豫州与冀州第一同时,则无第二之赋。或容如此,事不可恒。郑元云:“赋之差一井,上上出九夫税,下下出一夫税,通率九州,一井税五夫。”如郑此言,上上出税九倍,多于下下。《郑诗笺》云:“井税一夫,其田百亩。”若上上一井税一夫,则下下九井,乃出一夫,税太少矣。若下下井税一夫,则上上全入官矣。岂容轻重顿至是乎?
厥田惟中中。
〈传〉田之高下肥瘠,《九州》之中为第五。〈疏〉正义曰:郑元云“田著高下之等”者,当为水害备也,则郑谓地形高下为九等也。王肃云“言其土地各有肥瘠”,则肃定其肥瘠以为九等也。如郑之义,高处地瘠,出物既少,不得为上。如肃之义,肥处地下,水害所伤,出物既少,不得为上。故孔云“高下肥瘠,共相参对,以为九等。”上言“敷土”,此言“厥田”,田土异者,郑元云“地当阴阳之中,能吐生万物者曰土。”据人功作力竞得而田之,则为之田。田土异名,义当然也。
济河惟兖州,厥土黑坟。
〈传〉色黑而坟起。
厥草惟繇,厥木惟条,厥田惟中下。
田第六
厥赋贞。
贞,正也。《州》第九赋,正与“九” 相当。
作“十有三载”,乃同。
治水十三年乃有,赋法与他州同。
海岱惟青州,“厥土白坟,海滨广斥。”
滨,涯也。言复其斥卤。〈注:〉《说文》云:“东方谓之斥西方
“谓之卤。” 郑云。“斥谓地咸。”
厥田惟上下,厥赋中上。
〈传〉田第三,赋第四,
海岱及淮,惟徐州。“厥土赤埴坟,草木渐包。”
《土黏》曰“埴渐进” ,长包丛生。
厥田惟上中,厥赋中中。
田第二赋第五
淮海惟扬州,厥土惟涂泥。
地泉湿
“厥田惟下下,厥赋下上”《上错》。
田第九,赋第七,杂出第六,
荆及衡阳,惟荆州,厥土惟涂泥,厥田惟下中,厥赋上 下。
《田》第八,赋第三人功修。
荆《河惟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坟垆。
高者壤下者坟垆
厥田惟中上,厥赋错上中。
田第四,赋第二,又杂出第一。
华阳“黑水”,惟梁州,“厥土青黎。”
色青黑而沃壤
“厥田惟下上,厥赋下中”,三错。
田第七,赋第八,杂出第七,第九,三等。
《黑水》、“西河惟雍州,厥土惟黄壤,厥田惟上上,厥赋中 下。”
田第一,赋第六人“功少。”〈疏:〉正义曰:此与荆州赋田升降皆较六等。荆州升之极,故云“人功修。”此州降之极,故云“人功少。”其馀相较少者,从此可知也。《王制》云:“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则民当相准而得。有人功修,人功少者,《记》言初置邑者,可以量之,而州境阔远,民居先定,新遭洪水,存亡不同,故地势有美恶,人“功有多少,治水之后,即此为差。在后随人少多,必得更立其等,此非永定也。”
按:杜佑《通典》,陶唐以前,法制简略不可得而详也。及 尧遭洪水,天下分绝,使禹平水土,别九州:冀州,“厥土 惟白壤,厥田惟中中;兖州厥土黑坟,厥田惟中下;青 州厥土白坟,厥田惟上下;徐州厥土赤埴坟,厥田惟 上中;扬州厥土惟涂泥,厥田惟下下;荆州厥土惟涂 泥,厥田惟下中;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坟垆,厥田惟中 上。梁州厥土青黎,厥田惟下上。雍州厥土惟黄壤,厥 田惟上上。”九州之地,定垦者九百一十万八千二十 顷。虞、夏、殷三代凡千馀载,其间定垦,书册不存,无以 详焉。
按郑樵《通志》:“禹别九州,制田九等,雍州第一等,徐州 第二等,青州第三等,豫州第四等,冀州第五等,兖州 第六等,梁州第七等,荆州第八等,扬州第九等。九州 之地,垦田九百一十万八千二十顷。”
周
编辑周制,《地官》“大司徒掌地域封沟之制,小司徒均土地 以稽其人民。载师掌任土之法,县师掌邦国都鄙稍 甸郊里之地域。遂人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遂 师经其田野。”《夏官》司勋“掌六卿赏地之法,冬官匠人 为沟洫。”
按:《周礼地官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 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 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订义〉郑康成曰:都鄙,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其界曰都鄙,所居也。” 贾氏曰:“此谓三等采地也。《载师》家邑之田任稍地,则大夫之采也。小都之田任县地,则六卿之采也;大都之田任疆地,则三公之采也。亲王子弟与公同处而百里,次疏者与卿同处而五十里,次疏者与大夫同处而二十五里。” 史氏曰:“不易者土力厚,一岁”一种;再易者,土力薄;再岁一种;三易者,土力益瘠,率三岁而一种。易者,更迭而种也。再易一倍不易之地,三易二倍不易之地,而其所出,不过同为百亩之获也。 薛氏曰:“古之南北一步、东西百步,六尺为步,岁不易者为上田,农夫受上田百亩,岁一易者为中田,农夫受中田二百亩,岁再易者为下田”,农夫受下田三百亩。一易再易,非若世俗之说,荒之而不耕也。不易者只是一亩三甽,一易者二亩三甽,再易者三亩三甽,所以爱惜地力。如甽广一尺,甽高一尺,《诗》所谓“十千惟耦”者,耜广五寸,二耜为耦,合耕正得一甽也。晋作《爰田》,乃不问一易再易之地,破其疆甽,任民自耜,不闲水旱凶荒。至商“鞅破井田,开阡陌,则又以二百四十步为亩。昔之南北一步者,开为百步,故谓之陌;东西百步者开为千步,故谓之阡。开拓土疆,除去烦细,令民自尽力于其间。其意盖以田愈实则兵愈增,而先王之意亡矣。” 陈君举曰:“《王制正义》:农夫受田,实有九等。案:《大司徒》不易一易再易之地,惟有三等者,《大司徒》言其纲,其实不易
一易再易,各为三等,则九等地,见《异议说》。
乃分地职,奠地守,制地贡,而颁职事焉,以为《地法》,而 待政令。
王昭禹曰:“凡有职于地者皆地职,若三农、园圃、虞衡、薮牧之类。凡有守于地者皆地守,若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凡有贡于地者皆地贡也,若农以耕事贡九谷,圃以植事贡草木。既分地职,奠地守,制地贡,则分命,使各为其所职之事。颁者,以等级分之也。地法则地职、地守、地贡各有度数存焉” ,故谓之“地法。” 颁职事以为地法,亦所以待上政令之事。
《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 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 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郑康成曰:“均,平也。周犹遍也 。” 贾氏曰:“均上地、下地等,使得均平,故曰均土地。既给土地,则据土地计考其人民可任、不可任之事,而周遍知其人数。”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
郑锷曰:“经野则分其田野而井牧之,可耕之地则为井田之制,可畜之地则为牧养之区,《左传》所谓‘井衍沃,牧隰皋’,各相其地所宜而已 。” 愚案: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公田处其中而私田包乎外,是之谓井其田野也。上地授莱视田半,下地授莱视田倍,比中地田莱之相等,是之谓牧其田野也。
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 四县为都。
郑锷曰:“井地之法,始于一夫之受田百亩,积而至于九夫,则地方一里凡三百步,为田九百亩,是为一井;积四井三十六夫之田,纵横皆二井,则地方二里为田三千六百亩,是为一邑;积四邑一百四十四夫之田,则地方四里为田一万四千四百亩,是为一丘,积四丘五百七十六夫之田,则地方八里为田五万七” 千六十亩,是为一甸田。至于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乃得方十里,斯为一成。甸又谓之乘,言车乘之法至是始成田。至于一成,则四成积为四百井,四百井三千六百夫,则方二十里矣。于是为县,至于四县,则方四十里矣。于是为都田。至于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斯为一同。
愚案:郑氏以“甸方八里” ,旁加一里,则方十里为
“一成积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税三十六井,三百三十四夫,治洫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百里为一。同积万井,九万夫,其中四千九十六井,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税二千三百四井,二万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夫,治浍。” 虽《横渠》亦从其说。殊不知《小司徒》“四井为邑” 至“四县为都” ,皆以四数言之。言田之实数,《司马法》自“井十为通” 至“终十为同” ,皆以十数之。兼山川城池而言,《小司徒》“四丘为甸” ,即《司马法》“通十为成甸” ,“六十四井而成百井” 者,其三十六井为山川城郭也。《小司徒》“四都之地” ,即《司马法》“一同” 之地,四都方八十里,止六千四百井,而同乃万井者,其三千六百井为山川城郭,大约《小司徒》之法,比《司马法》皆是三分之二实地。郑氏旁加之说,其算法则是,但不必谓旁加之人专治沟洫。陈君举亦曰:沟洫之事,岁岁有之,而军赋不常有。若专以某人治沟洫,某人出军赋,则不均矣。至以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邦国用商之助法,公田不税。王氏《详说》,复为之说曰:“畿内用贡法者,以乡遂及公邑之吏旦夕从事于民耳。邦国用助法者,诸侯专一国之政,恐其税民无艺耳。都鄙虽在畿内,然实诸侯,此所以用助法。” 郑伯谦疑此岂有天子之国自税民田,而令诸侯但为公田而不税哉?又谓:周之畿内以及天下诸侯,一用贡法税夫,无公田也;公田,商礼也。文王为商诸侯,其田犹依商礼。至武王得天下,周公摄政,遂变之。此皆泥于康成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及公邑之说。至黄文叔以此为遂法,谓“六乡之民职业不同,而其授地或多或寡,或不授地,参差不齐,故不为井田之法;必使备六军,而人徒车辇不相须,故不为丘乘” 之法。大约乡教士,野教农。郑言“井法备于甸而止于都者,食采地者,皆四之一” ,盖以此为都鄙井田之制,其说转乖。《司马法》成三百家,一车七十五人而调一人也。《小司徒》四甸为县,为四车,四车亦三百人而调一车,一车七十五人,亦四而调一也。故丘、甸、县、都皆自四而登,至都止者,十六车而调四车自足为行列,故丘乘之法备于此。野法皆四而调,一乡三百家,出一车十马,见《司马法》。野七十五家,出一车四马十二牛,见《汉志》。轻重不同,乡役多,野役少,乡授田多,野授田少。大抵先王之制常优内,殊不知井田之法,通行于天下,安有内外之异?孟子曰:“乡田同井” ,则乡未尝不以。
井授也。特乡之地近内,多沃壤可耕而放牧者少,则有井而无牧。至于野外之地,不无媺恶肥硗之差,岂必如指掌之平,碁局之画?惟有井有牧,比折而行,方是井田活法。故《小司徒》之经田野,必兼井牧而言,而井牧之法,于遂言之为加详。井以九起数,邑以四成之,则制地之数可于是通行矣。若夫县都之名,偶同于公卿“采地” 之名,亦非以此为“采地。” 薛氏之说分明。
《载师》,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六人,徒 六十人。
郑锷曰:“周制,王畿之地不过千里,可为井田者则授之乡、遂之民,内自国中,外至畺地,不可为井田之所,量土所宜,又为十有一等之田,田或多寡而地有广狭,因其土之所能任而制为之法,使地足以容田,田足以出赋,是故名官曰《载师》,载如舟焉,轻重毕载,苟不量所载,舟必溺;如车焉,轻重皆任,苟不胜其任,车必折。”
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职而待其政令。
贾氏曰:“任土,即下文‘廛里任国中’” 已下是也 。郑锷曰:“《载师》之所任者十有一等之田法,必因其土之广狭,使地足以容其田,田制定而赋亦定矣,故先言任田之地,乃言任土之赋。”
以《廛里》任国中之地。
薛氏曰:在市之屋曰廛,在里之屋曰里。其里受地视廛,则所谓“廛里” 者,必聚庐托处于其肆者,故曰“任国中之地。”
以场圃任园地。
薛平仲曰:“田不可种植,妨五谷之生。惟室庐之旁有园圃以毓草木,于此则树果蓏也。常时则辟场为圃而种植,九月则筑圃以为场而纳禾稼,此则场圃同出于园地。”
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
黄氏曰:“‘宅田,居于城郭之外者之宅地也。《书》曰:‘表厥宅里’。《孟子》曰‘五亩之宅’。是不独民也,有士、大夫,有服公事者。民曰廛,士大夫曰宅,通则皆曰宅。廛有征而宅无征,城郭中不能容,则居于外’。郑曰:‘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非也。仕者世禄,虽死,禄犹及其子孙,况老而致仕者,固当给禄矣。谓之宅田” ,则非也。郑引“宅者在邦在野,止谓其家之所在耳,岂凡称宅者皆致仕者哉 ?郑康成曰:‘士读为仕。仕者亦受田,所谓圭田也。《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 ’’。” 郑司农曰:“贾田者,吏为县官,卖财与之田 。” 王昭禹曰:“致仕者以备国之访问。士受职于朝,贾列肆于市,其田皆宜近,故任以近郊之地。”
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
郑司农曰:“官田,公家所耕田;赏田,赏赐之田 。” 王氐《详说》曰:“籍田千亩,甸师耕之;正,公家所耕之田。后郑以此为庶人在官之田,则公邑之田何所用乎?甸、稍、县、正,欲以禄府史胥徒也 。” 薛氏曰:“官田、公家之田,惟近则易以供不时之需;赏田、旌功之田,惟近则易以给非常之赐;牛田、牧田,则养公牛、六畜,惟近则易以供” 祭之用。故曰:“任远郊之地。” 陈君举曰:“廛里不特国中有也,而国中为多。宅田、士田、贾田分散在甸、稍、县、都,随其所在给之,不独近郊有也,而近郊为多。官田、牛田、牧田、赏田不独远郊有也,而远郊为多。凡以上田,不以井为限,所颁多寡而《载师》征其材赋,故独任之而民田不与焉。” 郑氏之说不足采,且以一端言之,谓“士田在近郊,官田在远郊。” 夫官府遍王畿之内,若在五百里之间,岂可受田于近郊远郊乎?
以公邑之田任甸地。
黄氏曰:“郊外四甸之在远郊之外,其中置六遂七万五千家,馀地尽以为公邑,自此至畿畺四处,皆有公邑,故据此而言之 。” 《图说》曰:“特于甸地言者,言公邑始于此 。” 陈及之曰:“公邑之田,谓在官之田,未颁与人者。”
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 田任畺地。
黄氏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谓天子大夫各受采地二十五里,在三百里之内也。‘以小都之田任县地,谓天子之卿各受五十里采地,在四百里县地之内也。以大都之田任畺地,谓三公及亲王子母弟各受百里采地,在五百里畺地之中也。家邑,大夫之食邑也。其在畿外,则为附庸之国。不能五十里者,谓之食邑’” ,非谓尽食其地,盖亦使取公田之税而食之。有大夫、士有府史胥徒,皆当有禄,尽取给于此,而归其馀于王,故谓之“稍” ,专以廪禄为义也。《司马法》:“三百里曰野。” 言其居民授田,悉与甸同也。甸为公邑,稍为家邑。公邑合而听于遂人,家邑离而听于家大夫费郈、武城、莒父,小都大夫之都。
郑以为卿之采地,非也。卿受地视伯,谓之县者,著野法也。必著野法者,见都鄙之犹有王田也。大都,公卿之都也。公百里,州公祭公伯七十里。不言七十里者,合之于百里。“凡伯曰‘我居,圉卒荒’。” 芮伯曰“孔棘,我圉。” 圉,畺也。其曰“畺” 者,言为天子守封畺也。又谓之都、甸、稍、县、都犹县之为县也。《甸法》:“四甸为县,四县为都。” 《载师》“小都曰县大都” ,名皆互通。都鄙之外,一以丘甸之法治之,故其名通稍不为邑,县畺不为都。天子使吏治之,而属乎遂人,《遂人》曰“以达于畿” ,是也。郑于《遂人》曰“中虽有都鄙,遂人尽主其地。” 非也 。陆氏曰:“《王制》所谓县内,举中言之也。” 然则以公邑之田任甸地,元士于此受可知。凡,此其大凡也。其地有馀有不足,盖有通法存焉。虽卿或在畺地,虽大夫或在县地,取足于封而已 。《易氏》曰:“惟内诸侯以禄为主,故所任之地与郊甸同,谓之田 。” 《图说》曰:“四郊地居四同,甸居十二同,稍居二十同,县居二十八同,都居三十六同。共计百同之地,此王畿所以为千里 。” 陈君举曰:“先儒以为畿内方千里,积百同九百万夫之地” ,其言是也。以为中有山林、陵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其一,其馀六百万夫。又以田不易,一易再易,上中下相通,定受田者三百万家,则非矣。考封建之法,王畿方千里者,田方千里;公侯凡百里者,田方百里;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为田百万井。九百万夫之地,受田者八百“万夫,百倍公侯之国” ,夫然后足以为天子都圻,镇抚天下矣。若受田止于三万家,则是方百里者三十七,五十里者一耳,安在其为方千里?本根不强,何以应千八百国之求乎?先王以田制禄,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上农夫食九人;诸侯之下士倍上农夫,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计口受田,积而上之,度人情交际之广狭,裁其用度之多寡而受之。为公侯者,田不百里,不足以待天子睦四邻,亲九族,守宗庙,定社稷。伯必七十里,子男必五十里,不可多也,不可寡也。” 若郑氏、刘歆之言,乃连山川,未审田之定数,茫然依约以为国者也。夫国之肥硗,四方不同,故大禹有九等之例,后世亦有土色之辨,因其地之肥硗,以定田之广狭。百里之国,提封万井,是为定制。岂有先定四封,然后去山陵林麓川泽,又始以一易再易定其夫家之数乎?井田封国,帝王之世系百世之根本。若根本无法制,则万世将如之何?又诸公封方五百里,其食者半,则是方百里者六,五十里者一矣。以郑氏所言王畿计之,合六国诸侯已是与王敌矣,尾大不掉,岂先王良法?
县师,“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 八十人。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辨其夫家 人民田莱之数。”
吕氏曰:“先王自封建诸侯外,有闲田,散在诸侯之国。或谓诸侯有罪,则削其地以为闲田,若有功则以闲田增封之,天子平时各命王官以掌之,县师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兼天下之闲田以总其目。此皆古人封建相维之意。”
遂人,中大夫二人。
郑康成曰:“六遂之地,自远郊达于畿中,有公邑、家邑、小都、大都。”
掌邦之野。
郑康成曰:“郊外曰野,谓甸、稍、县、都。”
以土地之图经田野,造县鄙形体之法。“五家为邻,五 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王昭禹曰:“土地之图,大司徒所建之国,以土地之图经田野,则以所建之国为井、牧、沟、涂、田莱之类而经之也 。” 郑康成曰:“经形体皆为制分界也。”
皆有地域沟树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岁时稽其 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稼穑。
贾氏曰:“授之田野,若下夫一廛百亩,简其兵器,若族师旗鼓兵革。”
凡治野以下剂致甿。
王昭禹曰:“《剂约》剂,所谓要书与甿约,以征役,用下地为率,所以致之也。”
以“田里安甿。”
贾氏曰:“田则百亩之田,里则五亩之宅。”
以乐昏扰甿。
郑康成曰:“《乐昏》,劝其昏姻,如媒氏会男女扰顺也。”
以土宜教甿稼穑。
王昭禹曰:“十二土名物不同,稼穑之所宜亦异,甿不能皆知,故以土宜教之,《大司徒》教稼穑植艺是也。”
以兴锄利甿。
杜氏曰:助,谓起人民,令相佐助 。王氏曰:“《孟子》曰:‘惟助为有公田’。” 许慎《释锄》,“以商人七十而锄则助。”
锄,一也,兴之以助公田,则甿得所私焉,所以“利之。”
以时器劝甿。
郑康成曰:“时器” ,铸作耒耜、钱镈之属。
以疆予任。《甿》,
郑康成曰:“《疆予》,谓民有馀力,复予之田,若馀夫然。”
以《土均平政》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 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馀夫亦如之。中地,夫 一廛,田百亩,莱百亩,馀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 亩,莱二百亩,馀夫亦如之。
项氏曰:里以廛计,田以亩计,田有污莱,里无上下,故里皆一廛,而田有多寡 。郑康成曰:“六遂之民,奇受一廛,虽上地犹有莱,皆所以饶远也 。” 曹氏曰:“乡不言夫一廛,惟言受田,而遂之上地、中地、下地皆言夫一廛;乡不言馀夫,而遂之上地、中地、下地皆言馀夫亦如之者,盖乡去王城密迩,遂在乡之外,地有远近,势有” 重轻,赴愬有易难,恤察有详略,特示优厚于六遂,非以薄六乡也。亦不泄迩忘远之深,指其为均一也 。薛氏曰:“先儒谓父祖子孙不可分者为馀夫,未知授田之制,则何以也?” 曰:“《司徒》言‘均土地而稽其人民,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今此田莱固有定制,为子孙蕃盛,家有十人,必以五人’” 为正夫。受下地之田,五人为馀夫,受田亦如下地夫之数。家十一人,以六人为中地正夫,而五人为下地馀夫。家十有二人,则六人为中地正夫,而六人为中地馀夫。家十有三人,则七人为上地正夫,六人为中地馀夫。家十有四人,则七人为上地正夫,七人为中地馀夫。至于家十有五人,则五人为下地正夫,其十人则分为两下地馀夫。从此推之,虽百口之家亦可分,若家止九人,则将何为?孟子曰:“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 彼以此七人而受上地之田,则田莱之广且美,岂不能赡九人耶 ?《图说》曰:“先王之于民,受地虽均百亩,然其子弟之众,或食不足而力有馀,则又以馀夫任之。《诗》所谓‘侯疆侯以’” ,《经》所谓“以疆予任甿” 也。然馀夫之田,不过二十五亩,以其家既受田百亩,又以百亩与之,则彼方所不逮矣,故其田四分农夫之一而已。《礼》言上地田百亩,莱五十亩;中地二十五亩,莱亦二十五亩;下地二十五亩,莱五十亩。则所谓“如之” 者,如田莱之多寡而已,非谓馀夫亦受百亩之田如正“农也。” 郑氏之说,不与《孟子》合,贾氏又从而释之,此附会之论也 。刘氏曰:“亦如之者,亦如其莱也。馀夫未具,夫妇未当受田,如其莱而已。” 《孟子》曰:“馀夫二十五亩 。” 黄氏曰:“里即其廛之所在,上中下地亦以其人之多寡授之。” 《孟子》曰:“‘馀夫二十五亩’。乡田同井,则乡法也。《遂人》上中下地田莱,馀夫如正夫之” 数,野法也,所谓彊予也。一夫百亩,以今亩计之,为四十亩。臣妾闲民移用野法。一甸六十四井,七十五家耕之,上地当授田三百九十九夫,田莱、公田皆计馀百九十七夫。中地当授田四百二十二夫,馀百五十四夫;下地当授田四百五十夫,馀七十六夫。上地馀最多。《王制》:“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 《小司徒》减上二等。自七人为,则上地当容此二等也,故增一百十五夫而登矣。二家增三人,中地二家五人,盖与上下相进退也。二家五人,则一家三人,一家二人,故增六十五夫而登矣。下地馀少,增二十五夫而止耳。然其下有食四人者,有食三人者,可任者未必皆二人也,要之当使有馀以待增,不使当增而不足。先王制事,无不如此。郑谓“六遂之民,奇受一廛” ,本谓“民居郭,已受宅,又奇受一廛于野” ,其说误。而《疏》家又谓“馀夫奇别更受廛,备离居之法” ,益疏矣。
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 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 上有路,以达于畿。
郑康成曰:“十夫二邻之田,百夫一酂之田,千夫二鄙之田,万夫四县之田 。” 郑锷曰:“田必资水,水欲通于川;行必由路,路欲达于畿。自一夫之田至千夫之田为遂、沟、洫、浍所以通水于川,自夫间之遂至万夫之川为径、畛、涂、道、路所以通道于畿。广深各二尺曰遂,言水自是而之他也。广深倍遂曰沟,言十百相交而水” 相往来也。“广深倍沟曰洫” ,言水相流通,如人血脉也。“广二寻,深二仞曰浍” ,言众水皆会乎此也。至于川则集众流而无所不通,宜至于海矣。通水以此,则旱有所资,而水亦无浸淫之患。遂上有径,可容牛马;沟上有畛,可容大车;洫上有涂,可容乘车一轨;浍上有道,可容乘车二轨。则川上有路,可容乘车,三轨通道,以此则车与徒无所往而不达。凡此五沟五涂之制,自禹以来至是始备 。陆佃曰:“《小司徒》九夫为井,《匠人》亦九夫为井。井间有沟,自井地言之;《遂人》‘十夫有沟’,自涂言”
“之。然《遂人》百夫有洫,而《匠人》十里为成,成间有洫,则九百夫之地。《遂人》千夫有浍,而《匠人》百里为同,同间有浍,非一同之间包以一浍而已,谓其间有浍也。成同,地之广者也。洫又浍,沟之大者也。于成举洫,于同举浍,亦其大略云耳 。” 陈及之曰:“周制井田之法通行于天下,安有内外之异哉?《遂人》言十夫有沟,以一直” 度之也。凡十夫之田,田首必有一沟以泻水。以方度之,则方一里之地所容者九夫,其间广四尺、深四尺者谓之沟,则方一里之内凡四沟矣。两旁各一沟,中间二沟。《遂人》云“百夫有洫” ,是百夫之地相连属,而同以一洫泻水。以方度之,则方十里之成所容者九百夫,其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则方十里之内凡四洫矣。两旁各一洫,中间二洫,至于浍亦然。若川,则非人力所能为,故《匠人》不为川,而云“两山之间必有川焉。” 《遂人》“万夫有川” ,亦大约言之耳。大概则水泻于沟,沟水泻于洫,洫水泻于浍,浍水泻于川,其纵横因地势之便利。《遂人》《匠人》以大意言之,《遂人》以长言之,故曰“以达于畿” ;《匠人》以方言之,故止一同耳 。黄氏曰:“此与《匠人》一法。乡不为沟洫,夫屋九比;遂,野法也。沟洫之制详八家皆私百亩,其中为公田,沟洫不独治田,且设固焉。自甸达于畿,皆野法也,故曰‘凡治野’。” 《遂人》“十夫有沟” ,《匠人》“九夫为井。” 盖一井十夫,其中为遂,而沟环之地居,一夫而井实得九夫之地也。案:《司马法》,“一同万井,九万夫” ,则虽乡一井,亦谓十夫之地为遂,沟与野同,不为洫浍。《孟子》言“方里而井,井九百亩” ,盖一里十夫,容九百亩于其中,非谓方一里只得九百亩也。治地郊与野异者,郊居百里四同之地,无多山陵林麓,其地之高者为城郭廛园,平者为田,负郭之田多膏腴,下者为薮牧,其间水泽足以灌溉,亦必为沟畎以行之,但不为洫浍涂路经纬之形,如治野耳。观《载师》郊田,则当时因土之宜可见。遂沟兼径畛,不能为一夫宽饶之使有馀地也。《诗》“中田有庐,疆埸有瓜” ,皆宽饶之地。疆埸,其界域也。积方百夫,沟经纬其中而洫环之,成方十里。千夫之地,十除其一,为百井;九百夫,洫经纬其中而浍环之,同方百里,十万夫之地,十除其一为万井,九万夫浍经纬其中而川环之。《遂人》言“百夫有洫” 者,谓积方百夫而洫居其外也。《匠人》言“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谓之洫” 者,开方十里而洫居其中也。方十里则为百夫者十。《遂人》言“千夫有浍” 者,亦积方千夫有浍在其外也。《匠人》言“方百里为同,同间” 广二寻谓之浍者,亦开方百里而浍居其中也。方百里则为千夫者十,故曰“其法一也。” 《遂人》言万夫有川,通地势而著经界之法也。《匠人》言“专达于川” ,因地势以见,非人力之所为也。然则川形未必正方,其旁多华离之地,皆不井。《书》曰:“濬畎浍距川。” 川盖山泽自然之位,故《匠人》曰:“凡天下之地势,两山” 之间必有川焉。疏家言此川亦人造,疏甚。郑康成《小司徒》注:“成方十里,其中八里为甸,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税旁加一里为一成十里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沟洫,积而至四都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为一同积万井九万夫,其四千九十六井,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税二千三百四井,二万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夫治浍,乖误甚矣。自十夫积而至十万夫,皆十除其一者,九夫共得一夫之地,以治遂沟径畛,且有宽馀之地矣。其馀洫浍涂路,为地可计。百夫之洫,为地十七亩有奇。涂如之,积而为一,成十里,为方百夫者十,洫涂之地,三夫半而已” ,安用三百二十四夫哉?千夫之浍三十五亩有奇,路加浍十一亩有奇,通为四十六亩,积而为同百里为方十夫者十,涂路之地四十六夫而已,又安用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夫哉?一同百里为方十里者百,洫涂三百四十夫,《郑》言一同二万七百三十六夫。治洫,大抵《遂人》展地,《匠人》制形,一同之地,定为万井,沟洫棋布,于是以《小司徒》丘乘之法比之,自井为邑,为丘而为甸,七十五家耕之,出车一乘,又为县为都,其法备矣。一同万井,九万夫,六千四百井,出税赋车百乘,其馀二千六百井,为山林川泽、邑里县鄙,为洫浍涂路沟畛不计犹有馀,则为闲田。遂人下剂致甿,固当常有地以待之。六遂赋车千乘而为六军,十二同。一同未必尽平地能为九万夫,不足则兼取。班孟坚《汉书》曰:“同方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淳卤,城池邑居、园囿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 虽大约言之,且其说未必尽合《周礼》,然其论井地则精于《郑》矣。郑康成注《小司徒》曰:“九夫为井,方一里,小司徒经之,‘匠人为之沟洫,相包乃成’。” 其说是矣。惟不悟《遂人》《匠人》本一法,因见《遂人》以十夫起数,则曰“此沟洫法也” ;《匠人》以九夫起数,则曰
此井田法也。两说既离,乃欲合《遂人》于《司马法》,以为乡遂皆无,公田皆税夫;又欲合《小司徒》于《匠人》,则以为畿内不为井田,而小司徒丘甸实井田也,乃曰:“此为造都鄙法。” 及见《孟子》“八家皆私百亩,其中为公田。” 《诗》“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春秋》初税亩,《传》言“谷出不过籍” ,有若对鲁哀公盍彻皆井田也,则又欲合之于《周礼》,乃以为:“周制,王畿用夏贡法,邦国用殷助法,乡遂公邑之吏,役民以公,使不得恤其私。诸侯专一国,贪暴无艺,故通其率,以什一为正。夫岂独纷错无统,而矫诬先王,失建邦设土,树后王君公之大体矣。《司马法》,乡法也,不独不为公田,沟洫之制亦略,故以夫屋比地而一,同万井三万家,与小司徒” 夫屋为合,是为“乡法” ;《遂人》野法也。沟浍距川,与《小司徒》“井牧” 为合,是为“野法。” 《经》乡野异条,郑谓之同,制何据哉?司徒施教法于都鄙、比、闾、族、党、乡、州,与王国同,故以室数制其域,不使山川沟洫妨其实地,正不为井田,而康成反以丘甸为造都鄙,法何据哉?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孟子教滕文公使复先王旧法,则诸侯有野,与王国同矣。康成知邦国用遂法合于《孟子》,而不知“什一自赋” 亦孟子之言,乃谓通其率,以什一为正,则又何哉 ?愚案:《遂人》自十夫起数,《匠人》自九夫起数,井田之法惟九夫共井,未有十夫共者,此郑氏所以谓遂人法与《匠人》不同也。必欲合其说,宜以大约计之,不可拘也。《遂人》所谓“夫间有遂” ,即《匠人》“广二尺、深二尺” 之遂也。《遂人》“十夫为沟” ,即《匠人》“九夫为井” ,井间广四尺、深四尺之沟也。《匠人》谓九夫,而《遂人》乃云十夫者,遂沟以十夫之地约之耳。而《匠人》“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 ,计一成之地乃是百井,九百夫之地方有洫,而《遂人》言“百夫有洫” ,盖止言百夫之田,始共一洫,而“成间有洫” ,则总一成之内九百夫之田凡九洫矣。《匠人》言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计一同之地,乃是万井九万夫之地。而《遂人》言“千夫为浍” ,盖止言千夫之田始共一浍,而“同间有浍” ,则总一同九万夫之田凡九十浍矣。人力所为止于浍,此外则自然之川,故《遂人》“万夫有川” ,而匠人一同九万夫之外,亦曰“专达于川” ,要知一同之内,自浍而达者已有川矣。此皆以大约言之。
《遂师》,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 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 有二十人。
《经》“牧其田野,辨其可食者,周知其数而任之。”
郑康成曰:“经牧,制田界与井也。可食,谓今年所当耕者 。” 刘执中曰:“经牧,谓随地而增莱田也 。” 王氏曰:“犹《小司徒》所谓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不言井,则以下言辨其可食者,周知其数而任之故也。”
《郑锷》曰:“辨其田之可耕则耕之,野之可畜则牧。”
“之 ” ,《刘中义》曰:“一易之田,闲一岁而可食;再易之田,闲,二岁而可食。”
《夏官司勋》:“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 人,徒二十人,掌六乡赏地之法,以等其功。”
郑康成曰:“赏地,赏田也。在远郊之内,属六乡焉。” 等犹差也 。易氏曰:“封国百里以至五百里,非六乡之所能给。” 是六乡赏地,不过与官田、牛田、牧田并列而已。以《左传》考之,昔郑伯赏入陈之功,赐子展三命之服,先八邑,注谓八邑三十二井。又讨卫疆戚田,取卫西鄙。懿氏与孙氏,注谓取田六十井。此赏田之明证,即《下经》所谓参之一食者。
凡颁赏《地参》之一食。
郑康成曰:“赏地之税,参分计税,王食其一也,二全入于臣 。” 王氏详说曰:“《周礼》所谓三之一者,见于《大司徒》,又见于《大司马》。其说有二,初不可概论。夫《司马》所谓下地者参之一,谓下地授田百亩,莱二百亩,一年耕之,二年休之,此一说也。《大司徒》言诸侯之地四百里,诸伯之地三百里,其食者三之一,谓诸伯受其二而以一归之天子” ,此又一说也。此所谓“颁赏地,参之一食” ,当以《大司徒》所载之说。先郑谓“不以美田为采邑” ,失之矣。“有功之臣,赐之以下地” ,岂成周重功臣之本意哉?大抵先王之制,外而五等所封之土,亦以其馀入于天子。公之五百里,其所入者半;侯伯所入者三之一,子男所入者四之一;内而二等所食之采地,亦以其馀入于天子。百里之地,凡四都,所入者一都;五十里之地,凡四县,所入者一县;二十五里之地,凡四甸,所入者一甸。此无他尺地,莫非王土耳 。《郑锷》曰:“赏地非田也,田无不可耕之理也。有可有不可者,二分而一可食,则一分可耕之田也。”
“惟加田”,无国正。〈音征〉
郑锷曰:“若有大功,既赏以地,又有加赐之田,则无国征,凡赋役皆免,所以优有功而厚报之也。盖赏”
“地在远郊” ,远郊二十而三,固有征也。加田则出于常制之外,不敢取其征,非有大功者,不足以预此。
王昭禹曰:“国正谓以国法之正而征之,与《书》所”
谓有正有事可书,言“九正” 、九事同意。夫一夫之家,受田百亩,征之则有常法矣,加田所以优其功之多,又何征之有?
《冬官·考工记》:“匠人为沟洫。”
赵氏曰:匠人攻木之工,而兼为沟洫。盖匠人主造宫室,凡城门、堂室、道涂皆属之,而五沟、五涂,亦是分画地势,其事相类,故兼为焉 。陈用之曰:“沟也、遂也、洫也、浍也、川也,皆匠人所为者也。总而言之,谓之五沟,以其十百相冓故也。故说谓之沟洫,则举中以见上下。”
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𤰝。〈音畎〉 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
郑锷曰:“为沟洫广深之法,其原必起于耜,广五寸。耜者耒之金,耕者所用,惟耜为急,故用为造沟洫之则 。” 郑康成曰:“其垄中曰𤰝,𤰝上曰伐,伐之言发也。𤰝,畎也 。” 贾氏曰:“一尺深者谓之畎,畎上高土谓之伐。伐,发也;发土于上,故名伐 。” 郑锷曰:“古者耕种在𤰝上,而水流乎𤰝中,一耦之所发者,其土广深各一尺,名之曰” 𤰝,则𤰝为田间流水之道矣。又于田首倍其数,而广深各二尺,名之曰遂。遂之为言,水之所直达也。广深不倍,欲水直达,不可得矣。此言一夫所受之田如是也 。薛氏曰:“《遂人》言五沟之制而始于遂,《匠人》言五沟之制而始于𤰝,则𤰝非沟也,乃播种之地而已。古者上地一亩三𤰝,中地一亩二𤰝,下地” 一亩一𤰝。故上地田百亩,中地田二百亩,下地田三百亩,乃是一夫受三百𤰝之田。𤰝纵则遂横,𤰝横则遂纵,由遂以达浍,其横纵如之。《诗》曰:“南东其亩” ,盖天下地势西北高而东南下,故古者或东其亩,或南其亩,亩之所向,沟涂随之,然亦其大致如此,不必尽然也。
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 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 寻,深二仞,谓之浍。”
郑锷曰:“及命九夫而为一井,一井之间又倍乎遂,广深各四尺,以容乎遂中之水者,其名曰沟。沟之为言,十百相交也,惟其众遂之所通,则有十百相交之形矣。九夫为井,一里也;四井为邑,二里也;四邑为丘,六里也;四丘为甸,八里也。于八里之地旁加一里,是为一成之田,积至于成,则出长毂一乘,井田之法始成” ,故名曰“成。” 成间之广深四尺者,名曰洫。洫之为言,谓水之血脉至是通利而无壅也。四甸为县,四十里也。四县为都,八十里也。旁加二十里,是为一同。一同之中,积百井九百夫之地,言至是而法大同也,故名曰“同。” 同间之广二寻、深二仞者,名曰浍。浍之为言,水之会也。八尺曰寻,七尺曰仞,广而且深,水所趋焉,因以会名之,故曰“《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
“专达于川”,各载其名。
郑康成曰:“达犹至也,谓浍直至于川复,无所注入。”
赵氏曰:“匠人通水之法” ,遂极小涂极大。水始于
“遂注入沟,自沟注入洫,自洫注入浍,自浍注入川。干旱则自川而取之,以流至于遂;水溢则自遂而导之以归于川 。” 愚案:“专达” 者,谓众水合于浍而遂直达于川,无他岐焉,故谓之专达于川。然其源之所从出,自遂以至于浍,盖不一焉,必各载其名,有所考稽,而后壅塞者,知其所在疏导为易也。故既合其流,必别其源。
按:杜佑《通典》:“周文王在岐,用平土之法,以为治人之 道,地著为本。”〈地著谓安土〉故《建司马法》:“六尺为步,步百为 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 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 畿”,畿方千里,故丘有戎马一疋,牛三头;甸有戎马四 疋,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一 同百里,提封万井,戎马四百疋,车百乘。此卿大夫采 地之大者,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六十六里,提封 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疋,车千乘,此 诸侯之大者,谓之千乘之国。天子之畿内方千里,提 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疋,兵车万 乘,戎卒七十二万人,故曰万乘之主。小司徒之职,乃 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 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 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郑元曰:“均,平也。周犹遍也。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止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后为家。自二人以至于十为九等,七六五者为其中。可任谓丁强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一人,其馀男女强弱相半,其人数也。”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 贡赋”凡税敛之事。
此谓造都鄙也。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重立国。小司徒为经之,立其五沟五涂之界,其制似“井” 字,因取名焉。谓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当一井。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通率二而当一,是之谓井牧。昔夏少康在虞,思有田一成,有众一旅,一旅之众而田一成,则井牧之法先古然矣。九夫为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四井为邑,方二里;四邑为丘,方四里;四丘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则方十里为一成。积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税。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洫》四甸为县,方二十里。四县为都,方四十里。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为一同也。“积万井,九万夫,其四千九十六井,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税;二千三百四井,二万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夫治浍。” 井田之法,备于一同。今止于都者、采地、食者皆四之一。其制三等:“百里之国凡四都,一都之田税入于王;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一县之田税入于王;二十五里之国” 凡四甸,一甸之田税入于王地。事谓农牧衡虞。贡谓九谷山泽之材也,赋谓出车徒,给徭役也。
《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职而待其政令。”
《任土》者,任其力势所能生育,且以制贡赋也。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而授农牧衡虞使职之。
以廛里任国中之地,以场圃任园地,以宅田、士田、贾 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 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 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
谓廛。里者,若今云邑居里矣。廛,民居之区域也。里,居也。圃,树果蓏之属。季秋于中为场,樊圃为之园。宅田者,致仕之家所受之田也。《士相见礼》曰:“宅者,在邦则曰市井之臣,在野则曰草茅之臣。” 士读为仕,仕者亦受田,所谓圭田也。《孟子》曰:“自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贾田在市” ,贾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 ,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赏田” 者,赏赐之田。“公邑” ,谓六遂馀地,天子使大夫治之,自此以外皆然。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采地。大都,公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也。疆五百里,王畿界也。皆言任者,地之形实不方平如图,受田邑者远近不得尽如制,其所生育,职贡取正于是耳。
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 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 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
爰,于也。更谓三岁即与别家佃,以均厚薄。
农民、户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馀夫,亦以口受田,如 比。
比例也
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
口田二十亩
“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 地。
“淳” ,尽也。“泽卤” 之田不生谷。
各以肥硗多少为差。
《硗硗确》,谓瘠薄之田。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 以下,上所长也。十二以上,上所强也。
勉强劝之令习事
《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 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 制禄,可坐而定也。”
威烈王十九年晋李悝作尽地力之教
编辑按《汉书食货志》:“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 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为田 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不勤则损亦如之。 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石矣。”
按《通鉴》,周威烈王十有九年,晋上地守李悝作“尽地 力之教。”
显王十九年〈即秦孝公十三年〉秦始废井田开阡陌按史记秦本纪孝公十二年为田开阡陌 按商君传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编辑〈注〉《正义》曰:“南北曰阡,东西曰陌。”按:谓驿塍也。疆,界也,谓界土封记也。
按:《唐书突厥传》,杜佑谓:“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 商鞅佐秦,以为地利不尽,更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百 亩给一夫。”
按:杜佑《通典》:“秦孝公任商鞅,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
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于是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复三代无知兵事,而务本于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 数年之间,国富兵强,天下无敌。”
按:《通鉴纲目》:“显王十九年,秦徙都咸阳,始废井田。”
卫鞅筑冀阙宫庭于咸阳,徙都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并诸小乡聚集为一县,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废井田,开阡陌。〈正误。〉开阡陌。今按《朱子》曰:“阡陌便是井田,一横一直。如遂上有涂便是陌;洫上有路便是阡。自阡陌之外有地,则又闲在那里。先王所以如此者,乃是要正经界,恐人相侵占。今商鞅却破开了,遇可作田处便作田,更不要整齐。这‘开’字,非开创之开,乃开辟之开也。”
秦
编辑秦王政元年凿泾水为渠溉田四万馀顷
编辑按:《史记秦本纪》不载。 按《汉书沟洫志》:魏文侯时,西 门豹为邺令,有令名。至文侯曾孙襄王时,与群臣饮 酒,王为群臣祝曰:“‘令吾臣皆如西门豹之为人臣也’。 史起进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 恶也。漳水在其旁,西门豹不知用,是不智也;知而不 兴,是不仁也。仁智豹未之尽,何足法也’?”于是以史起 为邺令,遂引漳水溉邺,以富魏之河内。民歌之曰:“邺 有贤令兮为史公,决漳水兮灌邺旁,终古舄卤兮生 稻粱。”其后韩闻秦之好兴事,欲罢之,无令东伐,迺使 水工郑国间说秦,令凿泾水,自中山西邸瓠口为渠, 并北山东注洛三百馀里,欲以溉田。中作而觉,秦欲 杀郑国。郑国曰:“始臣为间,然渠成,亦秦之利也。臣为 韩延数岁之命,而为秦建万世之功。”秦以为然,卒使 就渠。渠成而用溉注填阏之水,溉舄卤之地四万馀 顷,收皆亩一锺。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彊, 卒并诸侯,因名曰郑国渠。
按:《通鉴纲目》:“秦王政元年,凿泾水为渠。”
始皇帝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
编辑按《史记秦始皇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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