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四十一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四十一卷目錄
田制部彙考一
上古〈黃帝有熊氏一則〉
陶唐氏〈帝堯一則〉
周〈總一則 威烈王一則 顯王一則〉
秦〈秦王一則 始皇一則〉
食貨典第四十一卷
田制部彙考一
編輯《上古》
編輯
黃帝有熊氏始為井田之制
編輯按《史記五帝本紀》不載。 按《外紀》,「帝畫野分州,得百 里之國萬區。命匠營國邑,遂經土設井,以塞爭端,立 步制畝,以防不足。使八家為井,井開四道而分八宅, 井一為鄰,鄰三為朋,朋三為里,里五為邑,邑十為都, 都十為師,師十為州。分之於井而計於州,則地著而 數詳。」
按:《李靖問對》:「黃帝立丘井之法,因以制兵,故井分四 道,八家處之,其形井字,開方九焉。」
按:杜佑《通典》:「黃帝經土設井,立步制畝,使八家為井, 井開四道,而分八宅,鑿井於中。」
陶唐氏
編輯帝堯命禹治洪水奠九州始定田為九等
編輯按:《書經禹貢》:「冀州,厥土惟白壤。」
〈傳〉《無塊》曰「壤。」水去土,復其性,色白而壤。〈疏〉正義曰:《九章算術》「穿地四,為壤五,壤為息土」,則壤是土和緩之名,故云「無塊曰壤。」此土本色為然,水去土復其性,色白而壤。雍州色黃而壤。豫州直言壤,不言其色,蓋州內之土不純一色,故不得言色也。
「厥賦惟上」,上錯。
〈傳〉賦謂土地所生,以供天子。上上第一錯雜,雜出第二之賦。〈疏〉九州,差為九等,上上是第一也,交錯是間雜之義,故「錯」為雜也。顧氏云:「上上之下,即次上中」,故云「雜出第二之賦」也。《孟子》稱稅什一為正。輕之於堯、舜,為大貃小貃;重之於堯舜,為大桀小桀。則此時亦什一稅,俱什一而得為九等。差者,人功有強弱,收穫有多少。傳以荊州田第八賦第三為人功修也;雍州田第一賦第六,為人功少也,是據人功多少,總計以定差。此州以上上為正,而雜為次等,言出上上時多,而上中時少也。多者為正,少者為雜,故云第一。此州言上上錯者,少在正下,故先言上上而後言錯。豫州言「錯上中」者,少在正上,故先言錯而後言上中。揚州雲「下上上錯」,不言錯下上者,以本設九等,分三品為之上、中、下。下上本是異品,故變文言「下上上錯」也。《梁州》雲「下中三錯」者,梁州之賦,凡有三等,其出下中時多,故以下中為正。上有下上,下有下下,三等雜出,故言三錯,足明雜有下上,下下可知也。此九等所較無多,諸州相準,為等級耳。此計大率所得,非上科定也。但治水據田,責其什一,隨土豐瘠,是上之任土,而下所獻自有差降,即以差等為上之定賦也。然一升一降,不可常同。冀州自出第二,與豫州同時,則無第一之賦;豫州與冀州第一同時,則無第二之賦。或容如此,事不可恆。鄭元云:「賦之差一井,上上出九夫稅,下下出一夫稅,通率九州,一井稅五夫。」如鄭此言,上上出稅九倍,多於下下。《鄭詩箋》云:「井稅一夫,其田百畝。」若上上一井稅一夫,則下下九井,乃出一夫,稅太少矣。若下下井稅一夫,則上上全入官矣。豈容輕重頓至是乎?
厥田惟中中。
〈傳〉田之高下肥瘠,《九州》之中為第五。〈疏〉正義曰:鄭元雲「田著高下之等」者,當為水害備也,則鄭謂地形高下為九等也。王肅雲「言其土地各有肥瘠」,則肅定其肥瘠以為九等也。如鄭之義,高處地瘠,出物既少,不得為上。如肅之義,肥處地下,水害所傷,出物既少,不得為上。故孔雲「高下肥瘠,共相參對,以為九等。」上言「敷土」,此言「厥田」,田土異者,鄭元雲「地當陰陽之中,能吐生萬物者曰土。」據人功作力競得而田之,則為之田。田土異名,義當然也。
濟河惟兗州,厥土黑墳。
〈傳〉色黑而墳起。
厥草惟繇,厥木惟條,厥田惟中下。
田第六
厥賦貞。
貞,正也。《州》第九賦,正與「九」 相當。
作「十有三載」,乃同。
治水十三年乃有,賦法與他州同。
海岱惟青州,「厥土白墳,海濱廣斥。」
濱,涯也。言復其斥鹵。〈註:〉《說文》云:「東方謂之斥西方
「謂之鹵。」 鄭雲。「斥謂地鹹。」
厥田惟上下,厥賦中上。
〈傳〉田第三,賦第四,
海岱及淮,惟徐州。「厥土赤埴墳,草木漸包。」
《土黏》曰「埴漸進」 ,長包叢生。
厥田惟上中,厥賦中中。
田第二賦第五
淮海惟揚州,厥土惟塗泥。
地泉濕
「厥田惟下下,厥賦下上」《上錯》。
田第九,賦第七,雜出第六,
荊及衡陽,惟荊州,厥土惟塗泥,厥田惟下中,厥賦上 下。
《田》第八,賦第三人功修。
荊《河惟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墳壚。
高者壤下者墳壚
厥田惟中上,厥賦錯上中。
田第四,賦第二,又雜出第一。
華陽「黑水」,惟梁州,「厥土青黎。」
色青黑而沃壤
「厥田惟下上,厥賦下中」,三錯。
田第七,賦第八,雜出第七,第九,三等。
《黑水》、「西河惟雍州,厥土惟黃壤,厥田惟上上,厥賦中 下。」
田第一,賦第六人「功少。」〈疏:〉正義曰:此與荊州賦田升降皆較六等。荊州升之極,故云「人功修。」此州降之極,故云「人功少。」其餘相較少者,從此可知也。《王制》云:「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也,則民當相準而得。有人功修,人功少者,《記》言初置邑者,可以量之,而州境闊遠,民居先定,新遭洪水,存亡不同,故地勢有美惡,人「功有多少,治水之後,即此為差。在後隨人少多,必得更立其等,此非永定也。」
按:杜佑《通典》,陶唐以前,法制簡略不可得而詳也。及 堯遭洪水,天下分絕,使禹平水土,別九州:冀州,「厥土 惟白壤,厥田惟中中;兗州厥土黑墳,厥田惟中下;青 州厥土白墳,厥田惟上下;徐州厥土赤埴墳,厥田惟 上中;揚州厥土惟塗泥,厥田惟下下;荊州厥土惟塗 泥,厥田惟下中;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墳壚,厥田惟中 上。梁州厥土青黎,厥田惟下上。雍州厥土惟黃壤,厥 田惟上上。」九州之地,定墾者九百一十萬八千二十 頃。虞、夏、殷三代凡千餘載,其間定墾,書冊不存,無以 詳焉。
按鄭樵《通志》:「禹別九州,制田九等,雍州第一等,徐州 第二等,青州第三等,豫州第四等,冀州第五等,兗州 第六等,梁州第七等,荊州第八等,揚州第九等。九州 之地,墾田九百一十萬八千二十頃。」
周
編輯周制,《地官》「大司徒掌地域封溝之制,小司徒均土地 以稽其人民。載師掌任土之法,縣師掌邦國都鄙稍 甸郊里之地域。遂人以歲時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遂 師經其田野。」《夏官》司勳「掌六卿賞地之法,冬官匠人 為溝洫。」
按:《周禮地官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溝之, 以其室數制之,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 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
〈訂義〉鄭康成曰:都鄙,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其界曰都鄙,所居也。」 賈氏曰:「此謂三等采地也。《載師》家邑之田任稍地,則大夫之采也。小都之田任縣地,則六卿之采也;大都之田任疆地,則三公之采也。親王子弟與公同處而百里,次疏者與卿同處而五十里,次疏者與大夫同處而二十五里。」 史氏曰:「不易者土力厚,一歲」一種;再易者,土力薄;再歲一種;三易者,土力益瘠,率三歲而一種。易者,更迭而種也。再易一倍不易之地,三易二倍不易之地,而其所出,不過同為百畝之獲也。 薛氏曰:「古之南北一步、東西百步,六尺為步,歲不易者為上田,農夫受上田百畝,歲一易者為中田,農夫受中田二百畝,歲再易者為下田」,農夫受下田三百畝。一易再易,非若世俗之說,荒之而不耕也。不易者只是一畝三甽,一易者二畝三甽,再易者三畝三甽,所以愛惜地力。如甽廣一尺,甽高一尺,《詩》所謂「十千惟耦」者,耜廣五寸,二耜為耦,合耕正得一甽也。晉作《爰田》,乃不問一易再易之地,破其疆甽,任民自耜,不閒水旱凶荒。至商「鞅破井田,開阡陌,則又以二百四十步為畝。昔之南北一步者,開為百步,故謂之陌;東西百步者開為千步,故謂之阡。開拓土疆,除去煩細,令民自盡力於其間。其意蓋以田愈實則兵愈增,而先王之意亡矣。」 陳君舉曰:「《王制正義》:農夫受田,實有九等。案:《大司徒》不易一易再易之地,惟有三等者,《大司徒》言其綱,其實不易
一易再易,各為三等,則九等地,見《異議說》。
乃分地職,奠地守,制地貢,而頒職事焉,以為《地灋》,而 待政令。
王昭禹曰:「凡有職於地者皆地職,若三農、園圃、虞衡、藪牧之類。凡有守於地者皆地守,若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凡有貢於地者皆地貢也,若農以耕事貢九穀,圃以植事貢草木。既分地職,奠地守,制地貢,則分命,使各為其所職之事。頒者,以等級分之也。地法則地職、地守、地貢各有度數存焉」 ,故謂之「地法。」 頒職事以為地法,亦所以待上政令之事。
《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 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 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鄭康成曰:「均,平也。周猶遍也 。」 賈氏曰:「均上地、下地等,使得均平,故曰均土地。既給土地,則據土地計考其人民可任、不可任之事,而周遍知其人數。」
「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
鄭鍔曰:「經野則分其田野而井牧之,可耕之地則為井田之制,可畜之地則為牧養之區,《左傳》所謂『井衍沃,牧隰皋』,各相其地所宜而已 。」 愚案: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公田處其中而私田包乎外,是之謂井其田野也。上地授萊視田半,下地授萊視田倍,比中地田萊之相等,是之謂牧其田野也。
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 四縣為都。
鄭鍔曰:「井地之法,始於一夫之受田百畝,積而至於九夫,則地方一里凡三百步,為田九百畝,是為一井;積四井三十六夫之田,縱橫皆二井,則地方二里為田三千六百畝,是為一邑;積四邑一百四十四夫之田,則地方四里為田一萬四千四百畝,是為一丘,積四丘五百七十六夫之田,則地方八里為田五萬七」 千六十畝,是為一甸田。至於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乃得方十里,斯為一成。甸又謂之乘,言車乘之法至是始成田。至於一成,則四成積為四百井,四百井三千六百夫,則方二十里矣。於是為縣,至於四縣,則方四十里矣。於是為都田。至於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斯為一同。
愚案:鄭氏以「甸方八里」 ,旁加一里,則方十里為
「一成積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稅三十六井,三百三十四夫,治洫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百里為一。同積萬井,九萬夫,其中四千九十六井,三萬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稅二千三百四井,二萬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萬二千四百夫,治澮。」 雖《橫渠》亦從其說。殊不知《小司徒》「四井為邑」 至「四縣為都」 ,皆以四數言之。言田之實數,《司馬法》自「井十為通」 至「終十為同」 ,皆以十數之。兼山川城池而言,《小司徒》「四丘為甸」 ,即《司馬法》「通十為成甸」 ,「六十四井而成百井」 者,其三十六井為山川城郭也。《小司徒》「四都之地」 ,即《司馬法》「一同」 之地,四都方八十里,止六千四百井,而同乃萬井者,其三千六百井為山川城郭,大約《小司徒》之法,比《司馬法》皆是三分之二實地。鄭氏旁加之說,其算法則是,但不必謂旁加之人專治溝洫。陳君舉亦曰:溝洫之事,歲歲有之,而軍賦不常有。若專以某人治溝洫,某人出軍賦,則不均矣。至以周制畿內用夏之貢法稅夫無公田,邦國用商之助法,公田不稅。王氏《詳說》,復為之說曰:「畿內用貢法者,以鄉遂及公邑之吏旦夕從事於民耳。邦國用助法者,諸侯專一國之政,恐其稅民無藝耳。都鄙雖在畿內,然實諸侯,此所以用助法。」 鄭伯謙疑此豈有天子之國自稅民田,而令諸侯但為公田而不稅哉?又謂:周之畿內以及天下諸侯,一用貢法稅夫,無公田也;公田,商禮也。文王為商諸侯,其田猶依商禮。至武王得天下,周公攝政,遂變之。此皆泥於康成采地制井田,異於鄉遂及公邑之說。至黃文叔以此為遂法,謂「六鄉之民職業不同,而其授地或多或寡,或不授地,參差不齊,故不為井田之法;必使備六軍,而人徒車輦不相須,故不為丘乘」 之法。大約鄉教士,野教農。鄭言「井法備於甸而止於都者,食采地者,皆四之一」 ,蓋以此為都鄙井田之制,其說轉乖。《司馬法》成三百家,一車七十五人而調一人也。《小司徒》四甸為縣,為四車,四車亦三百人而調一車,一車七十五人,亦四而調一也。故丘、甸、縣、都皆自四而登,至都止者,十六車而調四車自足為行列,故丘乘之法備於此。野法皆四而調,一鄉三百家,出一車十馬,見《司馬法》。野七十五家,出一車四馬十二牛,見《漢志》。輕重不同,鄉役多,野役少,鄉授田多,野授田少。大抵先王之制常優內,殊不知井田之法,通行於天下,安有內外之異?孟子曰:「鄉田同井」 ,則鄉未嘗不以。
井授也。特鄉之地近內,多沃壤可耕而放牧者少,則有井而無牧。至於野外之地,不無媺惡肥磽之差,豈必如指掌之平,碁局之畫?惟有井有牧,比折而行,方是井田活法。故《小司徒》之經田野,必兼井牧而言,而井牧之法,於遂言之為加詳。井以九起數,邑以四成之,則制地之數可於是通行矣。若夫縣都之名,偶同於公卿「采地」 之名,亦非以此為「采地。」 薛氏之說分明。
《載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六人,徒 六十人。
鄭鍔曰:「周制,王畿之地不過千里,可為井田者則授之鄉、遂之民,內自國中,外至畺地,不可為井田之所,量土所宜,又為十有一等之田,田或多寡而地有廣狹,因其土之所能任而制為之法,使地足以容田,田足以出賦,是故名官曰《載師》,載如舟焉,輕重畢載,苟不量所載,舟必溺;如車焉,輕重皆任,苟不勝其任,車必折。」
掌任土之灋,以物地事,授地職而待其政令。
賈氏曰:「任土,即下文『廛里任國中』」 已下是也 。鄭鍔曰:「《載師》之所任者十有一等之田法,必因其土之廣狹,使地足以容其田,田制定而賦亦定矣,故先言任田之地,乃言任土之賦。」
以《廛里》任國中之地。
薛氏曰:在市之屋曰廛,在里之屋曰里。其里受地視廛,則所謂「廛里」 者,必聚廬托處於其肆者,故曰「任國中之地。」
以場圃任園地。
薛平仲曰:「田不可種植,妨五穀之生。惟室廬之旁有園圃以毓草木,於此則樹果蓏也。常時則闢場為圃而種植,九月則築圃以為場而納禾稼,此則場圃同出於園地。」
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
黃氏曰:「『宅田,居於城郭之外者之宅地也。《書》曰:『表厥宅里』。《孟子》曰『五畝之宅』。是不獨民也,有士、大夫,有服公事者。民曰廛,士大夫曰宅,通則皆曰宅。廛有徵而宅無征,城郭中不能容,則居於外』。鄭曰:『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非也。仕者世祿,雖死,祿猶及其子孫,況老而致仕者,固當給祿矣。謂之宅田」 ,則非也。鄭引「宅者在邦在野,止謂其家之所在耳,豈凡稱宅者皆致仕者哉 ?鄭康成曰:『士讀為仕。仕者亦受田,所謂圭田也。《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 』』。」 鄭司農曰:「賈田者,吏為縣官,賣財與之田 。」 王昭禹曰:「致仕者以備國之訪問。士受職於朝,賈列肆於市,其田皆宜近,故任以近郊之地。」
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
鄭司農曰:「官田,公家所耕田;賞田,賞賜之田 。」 王氐《詳說》曰:「籍田千畝,甸師耕之;正,公家所耕之田。後鄭以此為庶人在官之田,則公邑之田何所用乎?甸、稍、縣、正,欲以祿府史胥徒也 。」 薛氏曰:「官田、公家之田,惟近則易以供不時之需;賞田、旌功之田,惟近則易以給非常之賜;牛田、牧田,則養公牛、六畜,惟近則易以供」 祭之用。故曰:「任遠郊之地。」 陳君舉曰:「廛里不特國中有也,而國中為多。宅田、士田、賈田分散在甸、稍、縣、都,隨其所在給之,不獨近郊有也,而近郊為多。官田、牛田、牧田、賞田不獨遠郊有也,而遠郊為多。凡以上田,不以井為限,所頒多寡而《載師》徵其材賦,故獨任之而民田不與焉。」 鄭氏之說不足采,且以一端言之,謂「士田在近郊,官田在遠郊。」 夫官府遍王畿之內,若在五百里之間,豈可受田於近郊遠郊乎?
以公邑之田任甸地。
黃氏曰:「郊外四甸之在遠郊之外,其中置六遂七萬五千家,餘地盡以為公邑,自此至畿畺四處,皆有公邑,故據此而言之 。」 《圖說》曰:「特於甸地言者,言公邑始於此 。」 陳及之曰:「公邑之田,謂在官之田,未頒與人者。」
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縣地,以大都之 田任畺地。
黃氏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謂天子大夫各受采地二十五里,在三百里之內也。『以小都之田任縣地,謂天子之卿各受五十里采地,在四百里縣地之內也。以大都之田任畺地,謂三公及親王子母弟各受百里采地,在五百里畺地之中也。家邑,大夫之食邑也。其在畿外,則為附庸之國。不能五十里者,謂之食邑』」 ,非謂盡食其地,蓋亦使取公田之稅而食之。有大夫、士有府史胥徒,皆當有祿,盡取給於此,而歸其餘於王,故謂之「稍」 ,專以廩祿為義也。《司馬法》:「三百里曰野。」 言其居民授田,悉與甸同也。甸為公邑,稍為家邑。公邑合而聽於遂人,家邑離而聽於家大夫費郈、武城、莒父,小都大夫之都。
鄭以為卿之采地,非也。卿受地視伯,謂之縣者,著野法也。必著野法者,見都鄙之猶有王田也。大都,公卿之都也。公百里,州公祭公伯七十里。不言七十里者,合之於百里。「凡伯曰『我居,圉卒荒』。」 芮伯曰「孔棘,我圉。」 圉,畺也。其曰「畺」 者,言為天子守封畺也。又謂之都、甸、稍、縣、都猶縣之為縣也。《甸法》:「四甸為縣,四縣為都。」 《載師》「小都曰縣大都」 ,名皆互通。都鄙之外,一以丘甸之法治之,故其名通稍不為邑,縣畺不為都。天子使吏治之,而屬乎遂人,《遂人》曰「以達於畿」 ,是也。鄭於《遂人》曰「中雖有都鄙,遂人盡主其地。」 非也 。陸氏曰:「《王制》所謂縣內,舉中言之也。」 然則以公邑之田任甸地,元士於此受可知。凡,此其大凡也。其地有餘有不足,蓋有通法存焉。雖卿或在畺地,雖大夫或在縣地,取足於封而已 。《易氏》曰:「惟內諸侯以祿為主,故所任之地與郊甸同,謂之田 。」 《圖說》曰:「四郊地居四同,甸居十二同,稍居二十同,縣居二十八同,都居三十六同。共計百同之地,此王畿所以為千里 。」 陳君舉曰:「先儒以為畿內方千里,積百同九百萬夫之地」 ,其言是也。以為中有山林、陵麓、川澤、溝瀆、城郭、宮室、塗巷,三分去其一,其餘六百萬夫。又以田不易,一易再易,上中下相通,定受田者三百萬家,則非矣。攷封建之法,王畿方千里者,田方千里;公侯凡百里者,田方百里;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為田百萬井。九百萬夫之地,受田者八百「萬夫,百倍公侯之國」 ,夫然後足以為天子都圻,鎮撫天下矣。若受田止於三萬家,則是方百里者三十七,五十里者一耳,安在其為方千里?本根不強,何以應千八百國之求乎?先王以田制祿,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上農夫食九人;諸侯之下士倍上農夫,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祿,君十卿祿。計口受田,積而上之,度人情交際之廣狹,裁其用度之多寡而受之。為公侯者,田不百里,不足以待天子睦四鄰,親九族,守宗廟,定社稷。伯必七十里,子男必五十里,不可多也,不可寡也。」 若鄭氏、劉歆之言,乃連山川,未審田之定數,茫然依約以為國者也。夫國之肥磽,四方不同,故大禹有九等之例,後世亦有土色之辨,因其地之肥磽,以定田之廣狹。百里之國,提封萬井,是為定製。豈有先定四封,然後去山陵林麓川澤,又始以一易再易定其夫家之數乎?井田封國,帝王之世系百世之根本。若根本無法制,則萬世將如之何?又諸公封方五百里,其食者半,則是方百里者六,五十里者一矣。以鄭氏所言王畿計之,合六國諸侯已是與王敵矣,尾大不掉,豈先王良法?
縣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 八十人。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辨其夫家 人民田萊之數。」
呂氏曰:「先王自封建諸侯外,有閒田,散在諸侯之國。或謂諸侯有罪,則削其地以為閒田,若有功則以閒田增封之,天子平時各命王官以掌之,縣師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兼天下之閒田以總其目。此皆古人封建相維之意。」
遂人,中大夫二人。
鄭康成曰:「六遂之地,自遠郊達於畿中,有公邑、家邑、小都、大都。」
掌邦之野。
鄭康成曰:「郊外曰野,謂甸、稍、縣、都。」
以土地之圖經田野,造縣鄙形體之灋。「五家為鄰,五 鄰為里,四里為酇,五酇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
王昭禹曰:「土地之圖,大司徒所建之國,以土地之圖經田野,則以所建之國為井、牧、溝、塗、田萊之類而經之也 。」 鄭康成曰:「經形體皆為制分界也。」
皆有地域溝樹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歲時稽其 人民而授之田野,簡其兵器,教之稼穡。
賈氏曰:「授之田野,若下夫一廛百畝,簡其兵器,若族師旗鼓兵革。」
凡治野以下劑致甿。
王昭禹曰:「《劑約》劑,所謂要書與甿約,以征役,用下地為率,所以致之也。」
以「田裡安甿。」
賈氏曰:「田則百畝之田,里則五畝之宅。」
以樂昏擾甿。
鄭康成曰:「《樂昏》,勸其昏姻,如媒氏會男女擾順也。」
以土宜教甿稼穡。
王昭禹曰:「十二土名物不同,稼穡之所宜亦異,甿不能皆知,故以土宜教之,《大司徒》教稼穡植藝是也。」
以興耡利甿。
杜氏曰:助,謂起人民,令相佐助 。王氏曰:「《孟子》曰:『惟助為有公田』。」 許慎《釋耡》,「以商人七十而耡則助。」
耡,一也,興之以助公田,則甿得所私焉,所以「利之。」
以時器勸甿。
鄭康成曰:「時器」 ,鑄作耒耜、錢鎛之屬。
以疆予任。《甿》,
鄭康成曰:「《疆予》,謂民有餘力,復予之田,若餘夫然。」
以《土均平政》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裡。 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餘夫亦如之。中地,夫 一廛,田百畝,萊百畝,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 畝,萊二百畝,餘夫亦如之。
項氏曰:里以廛計,田以畝計,田有污萊,里無上下,故里皆一廛,而田有多寡 。鄭康成曰:「六遂之民,奇受一廛,雖上地猶有萊,皆所以饒遠也 。」 曹氏曰:「鄉不言夫一廛,惟言受田,而遂之上地、中地、下地皆言夫一廛;鄉不言餘夫,而遂之上地、中地、下地皆言餘夫亦如之者,蓋鄉去王城密邇,遂在鄉之外,地有遠近,勢有」 重輕,赴愬有易難,恤察有詳略,特示優厚於六遂,非以薄六鄉也。亦不泄邇忘遠之深,指其為均一也 。薛氏曰:「先儒謂父祖子孫不可分者為餘夫,未知授田之制,則何以也?」 曰:「《司徒》言『均土地而稽其人民,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今此田萊固有定製,為子孫蕃盛,家有十人,必以五人』」 為正夫。受下地之田,五人為餘夫,受田亦如下地夫之數。家十一人,以六人為中地正夫,而五人為下地餘夫。家十有二人,則六人為中地正夫,而六人為中地餘夫。家十有三人,則七人為上地正夫,六人為中地餘夫。家十有四人,則七人為上地正夫,七人為中地餘夫。至於家十有五人,則五人為下地正夫,其十人則分為兩下地餘夫。從此推之,雖百口之家亦可分,若家止九人,則將何為?孟子曰:「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 彼以此七人而受上地之田,則田萊之廣且美,豈不能贍九人耶 ?《圖說》曰:「先王之於民,受地雖均百畝,然其子弟之眾,或食不足而力有餘,則又以餘夫任之。《詩》所謂『侯疆侯以』」 ,《經》所謂「以疆予任甿」 也。然餘夫之田,不過二十五畝,以其家既受田百畝,又以百畝與之,則彼方所不逮矣,故其田四分農夫之一而已。《禮》言上地田百畝,萊五十畝;中地二十五畝,萊亦二十五畝;下地二十五畝,萊五十畝。則所謂「如之」 者,如田萊之多寡而已,非謂餘夫亦受百畝之田如正「農也。」 鄭氏之說,不與《孟子》合,賈氏又從而釋之,此附會之論也 。劉氏曰:「亦如之者,亦如其萊也。餘夫未具,夫婦未當受田,如其萊而已。」 《孟子》曰:「餘夫二十五畝 。」 黃氏曰:「里即其廛之所在,上中下地亦以其人之多寡授之。」 《孟子》曰:「『餘夫二十五畝』。鄉田同井,則鄉法也。《遂人》上中下地田萊,餘夫如正夫之」 數,野法也,所謂彊予也。一夫百畝,以今畝計之,為四十畝。臣妾閒民移用野法。一甸六十四井,七十五家耕之,上地當授田三百九十九夫,田萊、公田皆計餘百九十七夫。中地當授田四百二十二夫,餘百五十四夫;下地當授田四百五十夫,餘七十六夫。上地餘最多。《王制》:「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 《小司徒》減上二等。自七人為,則上地當容此二等也,故增一百十五夫而登矣。二家增三人,中地二家五人,蓋與上下相進退也。二家五人,則一家三人,一家二人,故增六十五夫而登矣。下地餘少,增二十五夫而止耳。然其下有食四人者,有食三人者,可任者未必皆二人也,要之當使有餘以待增,不使當增而不足。先王制事,無不如此。鄭謂「六遂之民,奇受一廛」 ,本謂「民居郭,已受宅,又奇受一廛於野」 ,其說誤。而《疏》家又謂「餘夫奇別更受廛,備離居之法」 ,益疏矣。
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 夫有洫,洫上有塗,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 上有路,以達於畿。
鄭康成曰:「十夫二鄰之田,百夫一酇之田,千夫二鄙之田,萬夫四縣之田 。」 鄭鍔曰:「田必資水,水欲通於川;行必由路,路欲達於畿。自一夫之田至千夫之田為遂、溝、洫、澮所以通水於川,自夫間之遂至萬夫之川為徑、畛、塗、道、路所以通道於畿。廣深各二尺曰遂,言水自是而之他也。廣深倍遂曰溝,言十百相交而水」 相往來也。「廣深倍溝曰洫」 ,言水相流通,如人血脈也。「廣二尋,深二仞曰澮」 ,言眾水皆會乎此也。至於川則集眾流而無所不通,宜至於海矣。通水以此,則旱有所資,而水亦無浸淫之患。遂上有徑,可容牛馬;溝上有畛,可容大車;洫上有塗,可容乘車一軌;澮上有道,可容乘車二軌。則川上有路,可容乘車,三軌通道,以此則車與徒無所往而不達。凡此五溝五塗之制,自禹以來至是始備 。陸佃曰:「《小司徒》九夫為井,《匠人》亦九夫為井。井間有溝,自井地言之;《遂人》『十夫有溝』,自塗言」
「之。然《遂人》百夫有洫,而《匠人》十里為成,成間有洫,則九百夫之地。《遂人》千夫有澮,而《匠人》百里為同,同間有澮,非一同之間包以一澮而已,謂其間有澮也。成同,地之廣者也。洫又澮,溝之大者也。於成舉洫,於同舉澮,亦其大略雲耳 。」 陳及之曰:「周制井田之法通行於天下,安有內外之異哉?《遂人》言十夫有溝,以一直」 度之也。凡十夫之田,田首必有一溝以瀉水。以方度之,則方一里之地所容者九夫,其間廣四尺、深四尺者謂之溝,則方一里之內凡四溝矣。兩旁各一溝,中間二溝。《遂人》雲「百夫有洫」 ,是百夫之地相連屬,而同以一洫瀉水。以方度之,則方十里之成所容者九百夫,其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則方十里之內凡四洫矣。兩旁各一洫,中間二洫,至於澮亦然。若川,則非人力所能為,故《匠人》不為川,而雲「兩山之間必有川焉。」 《遂人》「萬夫有川」 ,亦大約言之耳。大概則水瀉於溝,溝水瀉於洫,洫水瀉於澮,澮水瀉於川,其縱橫因地勢之便利。《遂人》《匠人》以大意言之,《遂人》以長言之,故曰「以達於畿」 ;《匠人》以方言之,故止一同耳 。黃氏曰:「此與《匠人》一法。鄉不為溝洫,夫屋九比;遂,野法也。溝洫之制詳八家皆私百畝,其中為公田,溝洫不獨治田,且設固焉。自甸達於畿,皆野法也,故曰『凡治野』。」 《遂人》「十夫有溝」 ,《匠人》「九夫為井。」 蓋一井十夫,其中為遂,而溝環之地居,一夫而井實得九夫之地也。案:《司馬法》,「一同萬井,九萬夫」 ,則雖鄉一井,亦謂十夫之地為遂,溝與野同,不為洫澮。《孟子》言「方里而井,井九百畝」 ,蓋一里十夫,容九百畝於其中,非謂方一里只得九百畝也。治地郊與野異者,郊居百里四同之地,無多山陵林麓,其地之高者為城郭廛園,平者為田,負郭之田多膏腴,下者為藪牧,其間水澤足以灌溉,亦必為溝畎以行之,但不為洫澮塗路經緯之形,如治野耳。觀《載師》郊田,則當時因土之宜可見。遂溝兼徑畛,不能為一夫寬饒之使有餘地也。《詩》「中田有廬,疆埸有瓜」 ,皆寬饒之地。疆埸,其界域也。積方百夫,溝經緯其中而洫環之,成方十里。千夫之地,十除其一,為百井;九百夫,洫經緯其中而澮環之,同方百里,十萬夫之地,十除其一為萬井,九萬夫澮經緯其中而川環之。《遂人》言「百夫有洫」 者,謂積方百夫而洫居其外也。《匠人》言「方十里為成,成間廣八尺謂之洫」 者,開方十里而洫居其中也。方十里則為百夫者十。《遂人》言「千夫有澮」 者,亦積方千夫有澮在其外也。《匠人》言「方百里為同,同間」 廣二尋謂之澮者,亦開方百里而澮居其中也。方百里則為千夫者十,故曰「其法一也。」 《遂人》言萬夫有川,通地勢而著經界之法也。《匠人》言「專達於川」 ,因地勢以見,非人力之所為也。然則川形未必正方,其旁多華離之地,皆不井。《書》曰:「濬畎澮距川。」 川蓋山澤自然之位,故《匠人》曰:「凡天下之地勢,兩山」 之間必有川焉。疏家言此川亦人造,疏甚。鄭康成《小司徒》註:「成方十里,其中八里為甸,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稅旁加一里為一成十里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溝洫,積而至四都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為一同積萬井九萬夫,其四千九十六井,三萬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稅二千三百四井,二萬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萬二千四百夫治澮,乖誤甚矣。自十夫積而至十萬夫,皆十除其一者,九夫共得一夫之地,以治遂溝徑畛,且有寬餘之地矣。其餘洫澮塗路,為地可計。百夫之洫,為地十七畝有奇。塗如之,積而為一,成十里,為方百夫者十,洫塗之地,三夫半而已」 ,安用三百二十四夫哉?千夫之澮三十五畝有奇,路加澮十一畝有奇,通為四十六畝,積而為同百里為方十夫者十,塗路之地四十六夫而已,又安用三千六百井,三萬二千四百夫哉?一同百里為方十里者百,洫塗三百四十夫,《鄭》言一同二萬七百三十六夫。治洫,大抵《遂人》展地,《匠人》制形,一同之地,定為萬井,溝洫棋布,於是以《小司徒》丘乘之法比之,自井為邑,為丘而為甸,七十五家耕之,出車一乘,又為縣為都,其法備矣。一同萬井,九萬夫,六千四百井,出稅賦車百乘,其餘二千六百井,為山林川澤、邑里縣鄙,為洫澮塗路溝畛不計猶有餘,則為閒田。遂人下劑致甿,固當常有地以待之。六遂賦車千乘而為六軍,十二同。一同未必盡平地能為九萬夫,不足則兼取。班孟堅《漢書》曰:「同方百里,提封萬井,除山川淳鹵,城池邑居、園囿術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賦六千四百井。」 雖大約言之,且其說未必盡合《周禮》,然其論井地則精於《鄭》矣。鄭康成注《小司徒》曰:「九夫為井,方一里,小司徒經之,『匠人為之溝洫,相包乃成』。」 其說是矣。惟不悟《遂人》《匠人》本一法,因見《遂人》以十夫起數,則曰「此溝洫法也」 ;《匠人》以九夫起數,則曰
此井田法也。兩說既離,乃欲合《遂人》於《司馬法》,以為鄉遂皆無,公田皆稅夫;又欲合《小司徒》於《匠人》,則以為畿內不為井田,而小司徒丘甸實井田也,乃曰:「此為造都鄙法。」 及見《孟子》「八家皆私百畝,其中為公田。」 《詩》「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春秋》初稅畝,《傳》言「穀出不過籍」 ,有若對魯哀公盍徹皆井田也,則又欲合之於《周禮》,乃以為:「周制,王畿用夏貢法,邦國用殷助法,鄉遂公邑之吏,役民以公,使不得恤其私。諸侯專一國,貪暴無藝,故通其率,以什一為正。夫豈獨紛錯無統,而矯誣先王,失建邦設土,樹後王君公之大體矣。《司馬法》,鄉法也,不獨不為公田,溝洫之制亦略,故以夫屋比地而一,同萬井三萬家,與小司徒」 夫屋為合,是為「鄉法」 ;《遂人》野法也。溝澮距川,與《小司徒》「井牧」 為合,是為「野法。」 《經》鄉野異條,鄭謂之同,制何據哉?司徒施教法於都鄙、比、閭、族、黨、鄉、州,與王國同,故以室數制其域,不使山川溝洫妨其實地,正不為井田,而康成反以丘甸為造都鄙,法何據哉?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孟子教滕文公使復先王舊法,則諸侯有野,與王國同矣。康成知邦國用遂法合於《孟子》,而不知「什一自賦」 亦孟子之言,乃謂通其率,以什一為正,則又何哉 ?愚案:《遂人》自十夫起數,《匠人》自九夫起數,井田之法惟九夫共井,未有十夫共者,此鄭氏所以謂遂人法與《匠人》不同也。必欲合其說,宜以大約計之,不可拘也。《遂人》所謂「夫間有遂」 ,即《匠人》「廣二尺、深二尺」 之遂也。《遂人》「十夫為溝」 ,即《匠人》「九夫為井」 ,井間廣四尺、深四尺之溝也。《匠人》謂九夫,而《遂人》乃雲十夫者,遂溝以十夫之地約之耳。而《匠人》「方十里為成,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 ,計一成之地乃是百井,九百夫之地方有洫,而《遂人》言「百夫有洫」 ,蓋止言百夫之田,始共一洫,而「成間有洫」 ,則總一成之內九百夫之田凡九洫矣。《匠人》言百里為同,同間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計一同之地,乃是萬井九萬夫之地。而《遂人》言「千夫為澮」 ,蓋止言千夫之田始共一澮,而「同間有澮」 ,則總一同九萬夫之田凡九十澮矣。人力所為止於澮,此外則自然之川,故《遂人》「萬夫有川」 ,而匠人一同九萬夫之外,亦曰「專達於川」 ,要知一同之內,自澮而達者已有川矣。此皆以大約言之。
《遂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 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 有二十人。
《經》「牧其田野,辨其可食者,周知其數而任之。」
鄭康成曰:「經牧,制田界與井也。可食,謂今年所當耕者 。」 劉執中曰:「經牧,謂隨地而增萊田也 。」 王氏曰:「猶《小司徒》所謂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不言井,則以下言辨其可食者,周知其數而任之故也。」
《鄭鍔》曰:「辨其田之可耕則耕之,野之可畜則牧。」
「之 」 ,《劉中義》曰:「一易之田,閒一歲而可食;再易之田,閒,二歲而可食。」
《夏官司勳》:「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 人,徒二十人,掌六鄉賞地之灋,以等其功。」
鄭康成曰:「賞地,賞田也。在遠郊之內,屬六鄉焉。」 等猶差也 。易氏曰:「封國百里以至五百里,非六鄉之所能給。」 是六鄉賞地,不過與官田、牛田、牧田並列而已。以《左傳》考之,昔鄭伯賞入陳之功,賜子展三命之服,先八邑,註謂八邑三十二井。又討衛疆戚田,取衛西鄙。懿氏與孫氏,註謂取田六十井。此賞田之明證,即《下經》所謂參之一食者。
凡頒賞《地參》之一食。
鄭康成曰:「賞地之稅,參分計稅,王食其一也,二全入於臣 。」 王氏詳說曰:「《周禮》所謂三之一者,見於《大司徒》,又見於《大司馬》。其說有二,初不可概論。夫《司馬》所謂下地者參之一,謂下地授田百畝,萊二百畝,一年耕之,二年休之,此一說也。《大司徒》言諸侯之地四百里,諸伯之地三百里,其食者三之一,謂諸伯受其二而以一歸之天子」 ,此又一說也。此所謂「頒賞地,參之一食」 ,當以《大司徒》所載之說。先鄭謂「不以美田為采邑」 ,失之矣。「有功之臣,賜之以下地」 ,豈成周重功臣之本意哉?大抵先王之制,外而五等所封之土,亦以其餘入於天子。公之五百里,其所入者半;侯伯所入者三之一,子男所入者四之一;內而二等所食之采地,亦以其餘入於天子。百里之地,凡四都,所入者一都;五十里之地,凡四縣,所入者一縣;二十五里之地,凡四甸,所入者一甸。此無他尺地,莫非王土耳 。《鄭鍔》曰:「賞地非田也,田無不可耕之理也。有可有不可者,二分而一可食,則一分可耕之田也。」
「惟加田」,無國正。〈音征〉
鄭鍔曰:「若有大功,既賞以地,又有加賜之田,則無國征,凡賦役皆免,所以優有功而厚報之也。蓋賞」
「地在遠郊」 ,遠郊二十而三,固有徵也。加田則出於常制之外,不敢取其征,非有大功者,不足以預此。
王昭禹曰:「國正謂以國法之正而征之,與《書》所」
謂有正有事可書,言「九正」 、九事同意。夫一夫之家,受田百畝,征之則有常法矣,加田所以優其功之多,又何征之有?
《冬官·考工記》:「匠人為溝洫。」
趙氏曰:匠人攻木之工,而兼為溝洫。蓋匠人主造宮室,凡城門、堂室、道塗皆屬之,而五溝、五塗,亦是分畫地勢,其事相類,故兼為焉 。陳用之曰:「溝也、遂也、洫也、澮也、川也,皆匠人所為者也。總而言之,謂之五溝,以其十百相冓故也。故說謂之溝洫,則舉中以見上下。」
耜廣五寸,二耜為耦。一耦之伐,廣尺深尺,謂之𤰝。〈音畎〉 田首倍之,廣二尺,深二尺,謂之「遂。」
鄭鍔曰:「為溝洫廣深之法,其原必起於耜,廣五寸。耜者耒之金,耕者所用,惟耜為急,故用為造溝洫之則 。」 鄭康成曰:「其壟中曰𤰝,𤰝上曰伐,伐之言發也。𤰝,畎也 。」 賈氏曰:「一尺深者謂之畎,畎上高土謂之伐。伐,發也;發土於上,故名伐 。」 鄭鍔曰:「古者耕種在𤰝上,而水流乎𤰝中,一耦之所發者,其土廣深各一尺,名之曰」 𤰝,則𤰝為田間流水之道矣。又於田首倍其數,而廣深各二尺,名之曰遂。遂之為言,水之所直達也。廣深不倍,欲水直達,不可得矣。此言一夫所受之田如是也 。薛氏曰:「《遂人》言五溝之制而始於遂,《匠人》言五溝之制而始於𤰝,則𤰝非溝也,乃播種之地而已。古者上地一畝三𤰝,中地一畝二𤰝,下地」 一畝一𤰝。故上地田百畝,中地田二百畝,下地田三百畝,乃是一夫受三百𤰝之田。𤰝縱則遂橫,𤰝橫則遂縱,由遂以達澮,其橫縱如之。《詩》曰:「南東其畝」 ,蓋天下地勢西北高而東南下,故古者或東其畝,或南其畝,畝之所向,溝塗隨之,然亦其大致如此,不必盡然也。
九夫為井,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方十里為成, 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方百里為同,同間廣二 尋,深二仞,謂之澮。」
鄭鍔曰:「及命九夫而為一井,一井之間又倍乎遂,廣深各四尺,以容乎遂中之水者,其名曰溝。溝之為言,十百相交也,惟其眾遂之所通,則有十百相交之形矣。九夫為井,一里也;四井為邑,二里也;四邑為丘,六里也;四丘為甸,八里也。於八里之地旁加一里,是為一成之田,積至於成,則出長轂一乘,井田之法始成」 ,故名曰「成。」 成間之廣深四尺者,名曰洫。洫之為言,謂水之血脈至是通利而無壅也。四甸為縣,四十里也。四縣為都,八十里也。旁加二十里,是為一同。一同之中,積百井九百夫之地,言至是而法大同也,故名曰「同。」 同間之廣二尋、深二仞者,名曰澮。澮之為言,水之會也。八尺曰尋,七尺曰仞,廣而且深,水所趨焉,因以會名之,故曰「《同間》。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
「專達於川」,各載其名。
鄭康成曰:「達猶至也,謂澮直至於川復,無所注入。」
趙氏曰:「匠人通水之法」 ,遂極小塗極大。水始於
「遂注入溝,自溝注入洫,自洫注入澮,自澮注入川。乾旱則自川而取之,以流至於遂;水溢則自遂而導之以歸於川 。」 愚案:「專達」 者,謂眾水合於澮而遂直達於川,無他岐焉,故謂之專達於川。然其源之所從出,自遂以至於澮,蓋不一焉,必各載其名,有所考稽,而後壅塞者,知其所在疏導為易也。故既合其流,必別其源。
按:杜佑《通典》:「周文王在岐,用平土之法,以為治人之 道,地著為本。」〈地著謂安土〉故《建司馬法》:「六尺為步,步百為 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十為 成,成十為終,終十為同,同方百里;同十為封,封十為 畿」,畿方千里,故丘有戎馬一疋,牛三頭;甸有戎馬四 疋,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一 同百里,提封萬井,戎馬四百疋,車百乘。此卿大夫采 地之大者,是謂百乘之家。一封三百六十六里,提封 十萬井,定出賦六萬四千井,戎馬四千疋,車千乘,此 諸侯之大者,謂之千乘之國。天子之畿內方千里,提 封百萬井,定出賦六十四萬井,戎馬四萬疋,兵車萬 乘,戎卒七十二萬人,故曰萬乘之主。小司徒之職,乃 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任 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 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鄭元曰:「均,平也。周猶遍也。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則授之以上地,所養者眾也;男女五人以下則授之以下地,所養者寡也。止以七人、六人、五人為率者,有夫有婦然後為家。自二人以至於十為九等,七六五者為其中。可任謂丁強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一人,其餘男女強弱相半,其人數也。」
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 貢賦」凡稅斂之事。
此謂造都鄙也。采地制井田,異於鄉,遂重立國。小司徒為經之,立其五溝五塗之界,其制似「井」 字,因取名焉。謂隰皋之地,九夫為牧,二牧當一井。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通率二而當一,是之謂井牧。昔夏少康在虞,思有田一成,有眾一旅,一旅之眾而田一成,則井牧之法先古然矣。九夫為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四井為邑,方二里;四邑為丘,方四里;四丘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則方十里為一成。積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稅。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洫》四甸為縣,方二十里。四縣為都,方四十里。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為一同也。「積萬井,九萬夫,其四千九十六井,三萬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稅;二千三百四井,二萬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萬二千四百夫治澮。」 井田之法,備於一同。今止於都者、采地、食者皆四之一。其制三等:「百里之國凡四都,一都之田稅入於王;五十里之國凡四縣,一縣之田稅入於王;二十五里之國」 凡四甸,一甸之田稅入於王地。事謂農牧衡虞。貢謂九穀山澤之材也,賦謂出車徒,給徭役也。
《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職而待其政令。」
《任土》者,任其力勢所能生育,且以制貢賦也。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而授農牧衡虞使職之。
以廛里任國中之地,以場圃任園地,以宅田、士田、賈 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 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 田任縣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
謂廛。里者,若今雲邑居里矣。廛,民居之區域也。里,居也。圃,樹果蓏之屬。季秋於中為場,樊圃為之園。宅田者,致仕之家所受之田也。《士相見禮》曰:「宅者,在邦則曰市井之臣,在野則曰草茅之臣。」 士讀為仕,仕者亦受田,所謂圭田也。《孟子》曰:「自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賈田在市」 ,賈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 ,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賞田」 者,賞賜之田。「公邑」 ,謂六遂餘地,天子使大夫治之,自此以外皆然。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采地。大都,公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也。疆五百里,王畿界也。皆言任者,地之形實不方平如圖,受田邑者遠近不得盡如制,其所生育,職貢取正於是耳。
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 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 歲者為再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
爰,於也。更謂三歲即與別家佃,以均厚薄。
農民、戶人已受田,其家眾男為餘夫,亦以口受田,如 比。
比例也
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
口田二十畝
「此謂平土可以為法」者也。若山林藪澤原陵淳鹵之 地。
「淳」 ,盡也。「澤鹵」 之田不生穀。
各以肥磽多少為差。
《磽磽确》,謂瘠薄之田。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七十以上,上所養也。十歲 以下,上所長也。十二以上,上所強也。
勉強勸之令習事
《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穀 祿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 制祿,可坐而定也。」
威烈王十九年晉李悝作盡地力之教
編輯按《漢書食貨志》:「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以為 地方百里,提封九萬頃,除山澤邑居參分去一,為田 六百萬畝。治田勤謹則畝益三升,不勤則損亦如之。 地方百里之增減,輒為粟百八十萬石矣。」
按《通鑑》,周威烈王十有九年,晉上地守李悝作「盡地 力之教。」
顯王十九年〈即秦孝公十三年〉秦始廢井田開阡陌按史記秦本紀孝公十二年為田開阡陌 按商君傳鞅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
編輯〈注〉《正義》曰:「南北曰阡,東西曰陌。」按:謂驛塍也。疆,界也,謂界土封記也。
按:《唐書突厥傳》,杜佑謂:「周制步百為畝,畝百給一夫。 商鞅佐秦,以為地利不盡,更以二百四十步為畝,百 畝給一夫。」
按:杜佑《通典》:「秦孝公任商鞅,鞅以三晉地狹人貧。秦
地廣人寡,故草不盡墾,地利不盡出,於是誘三晉之人利其田宅,復三代無知兵事,而務本於內,而使秦人應敵於外。故廢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 數年之間,國富兵強,天下無敵。」
按:《通鑑綱目》:「顯王十九年,秦徙都咸陽,始廢井田。」
衛鞅築冀闕宮庭於咸陽,徙都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並諸小鄉聚集為一縣,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廢井田,開阡陌。〈正誤。〉開阡陌。今按《朱子》曰:「阡陌便是井田,一橫一直。如遂上有塗便是陌;洫上有路便是阡。自阡陌之外有地,則又閑在那裡。先王所以如此者,乃是要正經界,恐人相侵占。今商鞅卻破開了,遇可作田處便作田,更不要整齊。這『開』字,非開創之開,乃開闢之開也。」
秦
編輯秦王政元年鑿涇水為渠溉田四萬餘頃
編輯按:《史記秦本紀》不載。 按《漢書溝洫志》:魏文侯時,西 門豹為鄴令,有令名。至文侯曾孫襄王時,與群臣飲 酒,王為群臣祝曰:「『令吾臣皆如西門豹之為人臣也』。 史起進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畝,鄴獨二百畝,是田 惡也。漳水在其旁,西門豹不知用,是不智也;知而不 興,是不仁也。仁智豹未之盡,何足法也』?」於是以史起 為鄴令,遂引漳水溉鄴,以富魏之河內。民歌之曰:「鄴 有賢令兮為史公,決漳水兮灌鄴旁,終古舄鹵兮生 稻粱。」其後韓聞秦之好興事,欲罷之,無令東伐,迺使 水工鄭國間說秦,令鑿涇水,自中山西邸瓠口為渠, 並北山東注洛三百餘里,欲以溉田。中作而覺,秦欲 殺鄭國。鄭國曰:「始臣為間,然渠成,亦秦之利也。臣為 韓延數歲之命,而為秦建萬世之功。」秦以為然,卒使 就渠。渠成而用溉注填閼之水,溉舄鹵之地四萬餘 頃,收皆畝一鍾。於是關中為沃野,無凶年,秦以富彊, 卒並諸侯,因名曰鄭國渠。
按:《通鑑綱目》:「秦王政元年,鑿涇水為渠。」
始皇帝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實田
編輯按《史記秦始皇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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