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041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四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四十一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四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四十一卷目錄

 田制部彙考一

  上古黃帝有熊氏一則

  陶唐氏帝堯一則

  周總一則 威烈王一則 顯王一則

  秦秦王一則 始皇一則

食貨典第四十一卷

田制部彙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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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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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有熊氏始為井田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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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史記五帝本紀》不載。 按《外紀》,「帝畫野分州,得百 里之國萬區。命匠營國邑,遂經土設井,以塞爭端,立 步制畝,以防不足。使八家為井,井開四道而分八宅, 井一為鄰,鄰三為朋,朋三為里,里五為邑,邑十為都, 都十為師,師十為州。分之於井而計於州,則地著而 數詳。」

按:《李靖問對》:「黃帝立丘井之法,因以制兵,故井分四 道,八家處之,其形井字,開方九焉。」

按:杜佑《通典》:「黃帝經土設井,立步制畝,使八家為井, 井開四道,而分八宅,鑿井於中。」

陶唐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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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堯命禹治洪水奠九州始定田為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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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書經禹貢》:「冀州,厥土惟白壤。」

《無塊》曰「壤。」水去土,復其性,色白而壤。正義曰:《九章算術》「穿地四,為壤五,壤為息土」,則壤是土和緩之名,故云「無塊曰壤。」此土本色為然,水去土復其性,色白而壤。雍州色黃而壤。豫州直言壤,不言其色,蓋州內之土不純一色,故不得言色也。

「厥賦惟上」,上錯。

賦謂土地所生,以供天子。上上第一錯雜,雜出第二之賦。九州,差為九等,上上是第一也,交錯是間雜之義,故「錯」為雜也。顧氏云:「上上之下,即次上中」,故云「雜出第二之賦」也。《孟子》稱稅什一為正。輕之於堯、舜,為大貃小貃;重之於堯舜,為大桀小桀。則此時亦什一稅,俱什一而得為九等。差者,人功有強弱,收穫有多少。傳以荊州田第八賦第三為人功修也;雍州田第一賦第六,為人功少也,是據人功多少,總計以定差。此州以上上為正,而雜為次等,言出上上時多,而上中時少也。多者為正,少者為雜,故云第一。此州言上上錯者,少在正下,故先言上上而後言錯。豫州言「錯上中」者,少在正上,故先言錯而後言上中。揚州雲「下上上錯」,不言錯下上者,以本設九等,分三品為之上、中、下。下上本是異品,故變文言「下上上錯」也。《梁州》雲「下中三錯」者,梁州之賦,凡有三等,其出下中時多,故以下中為正。上有下上,下有下下,三等雜出,故言三錯,足明雜有下上,下下可知也。此九等所較無多,諸州相準,為等級耳。此計大率所得,非上科定也。但治水據田,責其什一,隨土豐瘠,是上之任土,而下所獻自有差降,即以差等為上之定賦也。然一升一降,不可常同。冀州自出第二,與豫州同時,則無第一之賦;豫州與冀州第一同時,則無第二之賦。或容如此,事不可恆。鄭元云:「賦之差一井,上上出九夫稅,下下出一夫稅,通率九州,一井稅五夫。」如鄭此言,上上出稅九倍,多於下下。《鄭詩箋》云:「井稅一夫,其田百畝。」若上上一井稅一夫,則下下九井,乃出一夫,稅太少矣。若下下井稅一夫,則上上全入官矣。豈容輕重頓至是乎?

厥田惟中中。

田之高下肥瘠,《九州》之中為第五。正義曰:鄭元雲「田著高下之等」者,當為水害備也,則鄭謂地形高下為九等也。王肅雲「言其土地各有肥瘠」,則肅定其肥瘠以為九等也。如鄭之義,高處地瘠,出物既少,不得為上。如肅之義,肥處地下,水害所傷,出物既少,不得為上。故孔雲「高下肥瘠,共相參對,以為九等。」上言「敷土」,此言「厥田」,田土異者,鄭元雲「地當陰陽之中,能吐生萬物者曰土。」據人功作力競得而田之,則為之田。田土異名,義當然也。

濟河惟兗州,厥土黑墳。

色黑而墳起。

厥草惟繇,厥木惟條,厥田惟中下。

田第六

厥賦貞。

貞,正也。《州》第九賦,正與「九」 相當。

作「十有三載」,乃同。

治水十三年乃有,賦法與他州同。

海岱惟青州,「厥土白墳,海濱廣斥。」

濱,涯也。言復其斥鹵。註:《說文》云:「東方謂之斥西方

「謂之鹵。」 鄭雲。「斥謂地鹹。」

厥田惟上下,厥賦中上。

田第三,賦第四,

海岱及淮,惟徐州。「厥土赤埴墳,草木漸包。」

《土黏》曰「埴漸進」 ,長包叢生。

厥田惟上中,厥賦中中。

田第二賦第五

淮海惟揚州,厥土惟塗泥。

地泉濕

「厥田惟下下,厥賦下上」《上錯》。

田第九,賦第七,雜出第六,

荊及衡陽,惟荊州,厥土惟塗泥,厥田惟下中,厥賦上 下。

《田》第八,賦第三人功修。

荊《河惟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墳壚。

高者壤下者墳壚

厥田惟中上,厥賦錯上中。

田第四,賦第二,又雜出第一。

華陽「黑水」,惟梁州,「厥土青黎。」

色青黑而沃壤

「厥田惟下上,厥賦下中」,三錯。

田第七,賦第八,雜出第七,第九,三等。

《黑水》、「西河惟雍州,厥土惟黃壤,厥田惟上上,厥賦中 下。」

田第一,賦第六人「功少。」疏:正義曰:此與荊州賦田升降皆較六等。荊州升之極,故云「人功修。」此州降之極,故云「人功少。」其餘相較少者,從此可知也。《王制》云:「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也,則民當相準而得。有人功修,人功少者,《記》言初置邑者,可以量之,而州境闊遠,民居先定,新遭洪水,存亡不同,故地勢有美惡,人「功有多少,治水之後,即此為差。在後隨人少多,必得更立其等,此非永定也。」

按:杜佑《通典》,陶唐以前,法制簡略不可得而詳也。及 堯遭洪水,天下分絕,使禹平水土,別九州:冀州,「厥土 惟白壤,厥田惟中中;兗州厥土黑墳,厥田惟中下;青 州厥土白墳,厥田惟上下;徐州厥土赤埴墳,厥田惟 上中;揚州厥土惟塗泥,厥田惟下下;荊州厥土惟塗 泥,厥田惟下中;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墳壚,厥田惟中 上。梁州厥土青黎,厥田惟下上。雍州厥土惟黃壤,厥 田惟上上。」九州之地,定墾者九百一十萬八千二十 頃。虞、夏、殷三代凡千餘載,其間定墾,書冊不存,無以 詳焉。

按鄭樵《通志》:「禹別九州,制田九等,雍州第一等,徐州 第二等,青州第三等,豫州第四等,冀州第五等,兗州 第六等,梁州第七等,荊州第八等,揚州第九等。九州 之地,墾田九百一十萬八千二十頃。」

周制,《地官》「大司徒掌地域封溝之制,小司徒均土地 以稽其人民。載師掌任土之法,縣師掌邦國都鄙稍 甸郊里之地域。遂人以歲時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遂 師經其田野。」《夏官》司勳「掌六卿賞地之法,冬官匠人 為溝洫。」

按:《周禮地官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溝之, 以其室數制之,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 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

訂義鄭康成曰:都鄙,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其界曰都鄙,所居也。」 賈氏曰:「此謂三等采地也。《載師》家邑之田任稍地,則大夫之采也。小都之田任縣地,則六卿之采也;大都之田任疆地,則三公之采也。親王子弟與公同處而百里,次疏者與卿同處而五十里,次疏者與大夫同處而二十五里。」 史氏曰:「不易者土力厚,一歲」一種;再易者,土力薄;再歲一種;三易者,土力益瘠,率三歲而一種。易者,更迭而種也。再易一倍不易之地,三易二倍不易之地,而其所出,不過同為百畝之獲也。 薛氏曰:「古之南北一步、東西百步,六尺為步,歲不易者為上田,農夫受上田百畝,歲一易者為中田,農夫受中田二百畝,歲再易者為下田」,農夫受下田三百畝。一易再易,非若世俗之說,荒之而不耕也。不易者只是一畝三甽,一易者二畝三甽,再易者三畝三甽,所以愛惜地力。如甽廣一尺,甽高一尺,《詩》所謂「十千惟耦」者,耜廣五寸,二耜為耦,合耕正得一甽也。晉作《爰田》,乃不問一易再易之地,破其疆甽,任民自耜,不閒水旱凶荒。至商「鞅破井田,開阡陌,則又以二百四十步為畝。昔之南北一步者,開為百步,故謂之陌;東西百步者開為千步,故謂之阡。開拓土疆,除去煩細,令民自盡力於其間。其意蓋以田愈實則兵愈增,而先王之意亡矣。」 陳君舉曰:「《王制正義》:農夫受田,實有九等。案:《大司徒》不易一易再易之地,惟有三等者,《大司徒》言其綱,其實不易

一易再易,各為三等,則九等地,見《異議說》。

乃分地職,奠地守,制地貢,而頒職事焉,以為《地灋》,而 待政令。

王昭禹曰:「凡有職於地者皆地職,若三農、園圃、虞衡、藪牧之類。凡有守於地者皆地守,若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凡有貢於地者皆地貢也,若農以耕事貢九穀,圃以植事貢草木。既分地職,奠地守,制地貢,則分命,使各為其所職之事。頒者,以等級分之也。地法則地職、地守、地貢各有度數存焉」 ,故謂之「地法。」 頒職事以為地法,亦所以待上政令之事。

《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 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 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鄭康成曰:「均,平也。周猶遍也 。」 賈氏曰:「均上地、下地等,使得均平,故曰均土地。既給土地,則據土地計考其人民可任、不可任之事,而周遍知其人數。」

「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

鄭鍔曰:「經野則分其田野而井牧之,可耕之地則為井田之制,可畜之地則為牧養之區,《左傳》所謂『井衍沃,牧隰皋』,各相其地所宜而已 。」 愚案: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公田處其中而私田包乎外,是之謂井其田野也。上地授萊視田半,下地授萊視田倍,比中地田萊之相等,是之謂牧其田野也。

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 四縣為都。

鄭鍔曰:「井地之法,始於一夫之受田百畝,積而至於九夫,則地方一里凡三百步,為田九百畝,是為一井;積四井三十六夫之田,縱橫皆二井,則地方二里為田三千六百畝,是為一邑;積四邑一百四十四夫之田,則地方四里為田一萬四千四百畝,是為一丘,積四丘五百七十六夫之田,則地方八里為田五萬七」 千六十畝,是為一甸田。至於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乃得方十里,斯為一成。甸又謂之乘,言車乘之法至是始成田。至於一成,則四成積為四百井,四百井三千六百夫,則方二十里矣。於是為縣,至於四縣,則方四十里矣。於是為都田。至於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斯為一同。

愚案:鄭氏以「甸方八里」 ,旁加一里,則方十里為

「一成積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稅三十六井,三百三十四夫,治洫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百里為一。同積萬井,九萬夫,其中四千九十六井,三萬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稅二千三百四井,二萬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萬二千四百夫,治澮。」 雖《橫渠》亦從其說。殊不知《小司徒》「四井為邑」 至「四縣為都」 ,皆以四數言之。言田之實數,《司馬法》自「井十為通」 至「終十為同」 ,皆以十數之。兼山川城池而言,《小司徒》「四丘為甸」 ,即《司馬法》「通十為成甸」 ,「六十四井而成百井」 者,其三十六井為山川城郭也。《小司徒》「四都之地」 ,即《司馬法》「一同」 之地,四都方八十里,止六千四百井,而同乃萬井者,其三千六百井為山川城郭,大約《小司徒》之法,比《司馬法》皆是三分之二實地。鄭氏旁加之說,其算法則是,但不必謂旁加之人專治溝洫。陳君舉亦曰:溝洫之事,歲歲有之,而軍賦不常有。若專以某人治溝洫,某人出軍賦,則不均矣。至以周制畿內用夏之貢法稅夫無公田,邦國用商之助法,公田不稅。王氏《詳說》,復為之說曰:「畿內用貢法者,以鄉遂及公邑之吏旦夕從事於民耳。邦國用助法者,諸侯專一國之政,恐其稅民無藝耳。都鄙雖在畿內,然實諸侯,此所以用助法。」 鄭伯謙疑此豈有天子之國自稅民田,而令諸侯但為公田而不稅哉?又謂:周之畿內以及天下諸侯,一用貢法稅夫,無公田也;公田,商禮也。文王為商諸侯,其田猶依商禮。至武王得天下,周公攝政,遂變之。此皆泥於康成采地制井田,異於鄉遂及公邑之說。至黃文叔以此為遂法,謂「六鄉之民職業不同,而其授地或多或寡,或不授地,參差不齊,故不為井田之法;必使備六軍,而人徒車輦不相須,故不為丘乘」 之法。大約鄉教士,野教農。鄭言「井法備於甸而止於都者,食采地者,皆四之一」 ,蓋以此為都鄙井田之制,其說轉乖。《司馬法》成三百家,一車七十五人而調一人也。《小司徒》四甸為縣,為四車,四車亦三百人而調一車,一車七十五人,亦四而調一也。故丘、甸、縣、都皆自四而登,至都止者,十六車而調四車自足為行列,故丘乘之法備於此。野法皆四而調,一鄉三百家,出一車十馬,見《司馬法》。野七十五家,出一車四馬十二牛,見《漢志》。輕重不同,鄉役多,野役少,鄉授田多,野授田少。大抵先王之制常優內,殊不知井田之法,通行於天下,安有內外之異?孟子曰:「鄉田同井」 ,則鄉未嘗不以。

井授也。特鄉之地近內,多沃壤可耕而放牧者少,則有井而無牧。至於野外之地,不無媺惡肥磽之差,豈必如指掌之平,碁局之畫?惟有井有牧,比折而行,方是井田活法。故《小司徒》之經田野,必兼井牧而言,而井牧之法,於遂言之為加詳。井以九起數,邑以四成之,則制地之數可於是通行矣。若夫縣都之名,偶同於公卿「采地」 之名,亦非以此為「采地。」 薛氏之說分明。

《載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六人,徒 六十人。

鄭鍔曰:「周制,王畿之地不過千里,可為井田者則授之鄉、遂之民,內自國中,外至畺地,不可為井田之所,量土所宜,又為十有一等之田,田或多寡而地有廣狹,因其土之所能任而制為之法,使地足以容田,田足以出賦,是故名官曰《載師》,載如舟焉,輕重畢載,苟不量所載,舟必溺;如車焉,輕重皆任,苟不勝其任,車必折。」

掌任土之灋,以物地事,授地職而待其政令。

賈氏曰:「任土,即下文『廛里任國中』」 已下是也 。鄭鍔曰:「《載師》之所任者十有一等之田法,必因其土之廣狹,使地足以容其田,田制定而賦亦定矣,故先言任田之地,乃言任土之賦。」

以《廛里》任國中之地。

薛氏曰:在市之屋曰廛,在里之屋曰里。其里受地視廛,則所謂「廛里」 者,必聚廬托處於其肆者,故曰「任國中之地。」

以場圃任園地。

薛平仲曰:「田不可種植,妨五穀之生。惟室廬之旁有園圃以毓草木,於此則樹果蓏也。常時則闢場為圃而種植,九月則築圃以為場而納禾稼,此則場圃同出於園地。」

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

黃氏曰:「『宅田,居於城郭之外者之宅地也。《書》曰:『表厥宅里』。《孟子》曰『五畝之宅』。是不獨民也,有士、大夫,有服公事者。民曰廛,士大夫曰宅,通則皆曰宅。廛有徵而宅無征,城郭中不能容,則居於外』。鄭曰:『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非也。仕者世祿,雖死,祿猶及其子孫,況老而致仕者,固當給祿矣。謂之宅田」 ,則非也。鄭引「宅者在邦在野,止謂其家之所在耳,豈凡稱宅者皆致仕者哉 ?鄭康成曰:『士讀為仕。仕者亦受田,所謂圭田也。《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 』』。」 鄭司農曰:「賈田者,吏為縣官,賣財與之田 。」 王昭禹曰:「致仕者以備國之訪問。士受職於朝,賈列肆於市,其田皆宜近,故任以近郊之地。」

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

鄭司農曰:「官田,公家所耕田;賞田,賞賜之田 。」 王氐《詳說》曰:「籍田千畝,甸師耕之;正,公家所耕之田。後鄭以此為庶人在官之田,則公邑之田何所用乎?甸、稍、縣、正,欲以祿府史胥徒也 。」 薛氏曰:「官田、公家之田,惟近則易以供不時之需;賞田、旌功之田,惟近則易以給非常之賜;牛田、牧田,則養公牛、六畜,惟近則易以供」 祭之用。故曰:「任遠郊之地。」 陳君舉曰:「廛里不特國中有也,而國中為多。宅田、士田、賈田分散在甸、稍、縣、都,隨其所在給之,不獨近郊有也,而近郊為多。官田、牛田、牧田、賞田不獨遠郊有也,而遠郊為多。凡以上田,不以井為限,所頒多寡而《載師》徵其材賦,故獨任之而民田不與焉。」 鄭氏之說不足采,且以一端言之,謂「士田在近郊,官田在遠郊。」 夫官府遍王畿之內,若在五百里之間,豈可受田於近郊遠郊乎?

以公邑之田任甸地。

黃氏曰:「郊外四甸之在遠郊之外,其中置六遂七萬五千家,餘地盡以為公邑,自此至畿畺四處,皆有公邑,故據此而言之 。」 《圖說》曰:「特於甸地言者,言公邑始於此 。」 陳及之曰:「公邑之田,謂在官之田,未頒與人者。」

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縣地,以大都之 田任畺地。

黃氏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謂天子大夫各受采地二十五里,在三百里之內也。『以小都之田任縣地,謂天子之卿各受五十里采地,在四百里縣地之內也。以大都之田任畺地,謂三公及親王子母弟各受百里采地,在五百里畺地之中也。家邑,大夫之食邑也。其在畿外,則為附庸之國。不能五十里者,謂之食邑』」 ,非謂盡食其地,蓋亦使取公田之稅而食之。有大夫、士有府史胥徒,皆當有祿,盡取給於此,而歸其餘於王,故謂之「稍」 ,專以廩祿為義也。《司馬法》:「三百里曰野。」 言其居民授田,悉與甸同也。甸為公邑,稍為家邑。公邑合而聽於遂人,家邑離而聽於家大夫費郈、武城、莒父,小都大夫之都。

鄭以為卿之采地,非也。卿受地視伯,謂之縣者,著野法也。必著野法者,見都鄙之猶有王田也。大都,公卿之都也。公百里,州公祭公伯七十里。不言七十里者,合之於百里。「凡伯曰『我居,圉卒荒』。」 芮伯曰「孔棘,我圉。」 圉,畺也。其曰「畺」 者,言為天子守封畺也。又謂之都、甸、稍、縣、都猶縣之為縣也。《甸法》:「四甸為縣,四縣為都。」 《載師》「小都曰縣大都」 ,名皆互通。都鄙之外,一以丘甸之法治之,故其名通稍不為邑,縣畺不為都。天子使吏治之,而屬乎遂人,《遂人》曰「以達於畿」 ,是也。鄭於《遂人》曰「中雖有都鄙,遂人盡主其地。」 非也 。陸氏曰:「《王制》所謂縣內,舉中言之也。」 然則以公邑之田任甸地,元士於此受可知。凡,此其大凡也。其地有餘有不足,蓋有通法存焉。雖卿或在畺地,雖大夫或在縣地,取足於封而已 。《易氏》曰:「惟內諸侯以祿為主,故所任之地與郊甸同,謂之田 。」 《圖說》曰:「四郊地居四同,甸居十二同,稍居二十同,縣居二十八同,都居三十六同。共計百同之地,此王畿所以為千里 。」 陳君舉曰:「先儒以為畿內方千里,積百同九百萬夫之地」 ,其言是也。以為中有山林、陵麓、川澤、溝瀆、城郭、宮室、塗巷,三分去其一,其餘六百萬夫。又以田不易,一易再易,上中下相通,定受田者三百萬家,則非矣。攷封建之法,王畿方千里者,田方千里;公侯凡百里者,田方百里;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為田百萬井。九百萬夫之地,受田者八百「萬夫,百倍公侯之國」 ,夫然後足以為天子都圻,鎮撫天下矣。若受田止於三萬家,則是方百里者三十七,五十里者一耳,安在其為方千里?本根不強,何以應千八百國之求乎?先王以田制祿,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上農夫食九人;諸侯之下士倍上農夫,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祿,君十卿祿。計口受田,積而上之,度人情交際之廣狹,裁其用度之多寡而受之。為公侯者,田不百里,不足以待天子睦四鄰,親九族,守宗廟,定社稷。伯必七十里,子男必五十里,不可多也,不可寡也。」 若鄭氏、劉歆之言,乃連山川,未審田之定數,茫然依約以為國者也。夫國之肥磽,四方不同,故大禹有九等之例,後世亦有土色之辨,因其地之肥磽,以定田之廣狹。百里之國,提封萬井,是為定製。豈有先定四封,然後去山陵林麓川澤,又始以一易再易定其夫家之數乎?井田封國,帝王之世系百世之根本。若根本無法制,則萬世將如之何?又諸公封方五百里,其食者半,則是方百里者六,五十里者一矣。以鄭氏所言王畿計之,合六國諸侯已是與王敵矣,尾大不掉,豈先王良法?

縣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 八十人。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辨其夫家 人民田萊之數。」

呂氏曰:「先王自封建諸侯外,有閒田,散在諸侯之國。或謂諸侯有罪,則削其地以為閒田,若有功則以閒田增封之,天子平時各命王官以掌之,縣師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兼天下之閒田以總其目。此皆古人封建相維之意。」

遂人,中大夫二人。

鄭康成曰:「六遂之地,自遠郊達於畿中,有公邑、家邑、小都、大都。」

掌邦之野。

鄭康成曰:「郊外曰野,謂甸、稍、縣、都。」

以土地之圖經田野,造縣鄙形體之灋。「五家為鄰,五 鄰為里,四里為酇,五酇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

王昭禹曰:「土地之圖,大司徒所建之國,以土地之圖經田野,則以所建之國為井、牧、溝、塗、田萊之類而經之也 。」 鄭康成曰:「經形體皆為制分界也。」

皆有地域溝樹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歲時稽其 人民而授之田野,簡其兵器,教之稼穡。

賈氏曰:「授之田野,若下夫一廛百畝,簡其兵器,若族師旗鼓兵革。」

凡治野以下劑致甿。

王昭禹曰:「《劑約》劑,所謂要書與甿約,以征役,用下地為率,所以致之也。」

以「田裡安甿。」

賈氏曰:「田則百畝之田,里則五畝之宅。」

以樂昏擾甿。

鄭康成曰:「《樂昏》,勸其昏姻,如媒氏會男女擾順也。」

以土宜教甿稼穡。

王昭禹曰:「十二土名物不同,稼穡之所宜亦異,甿不能皆知,故以土宜教之,《大司徒》教稼穡植藝是也。」

以興耡利甿。

杜氏曰:助,謂起人民,令相佐助 。王氏曰:「《孟子》曰:『惟助為有公田』。」 許慎《釋耡》,「以商人七十而耡則助。」

耡,一也,興之以助公田,則甿得所私焉,所以「利之。」

以時器勸甿。

鄭康成曰:「時器」 ,鑄作耒耜、錢鎛之屬。

以疆予任。《甿》,

鄭康成曰:「《疆予》,謂民有餘力,復予之田,若餘夫然。」

以《土均平政》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裡。 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餘夫亦如之。中地,夫 一廛,田百畝,萊百畝,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 畝,萊二百畝,餘夫亦如之。

項氏曰:里以廛計,田以畝計,田有污萊,里無上下,故里皆一廛,而田有多寡 。鄭康成曰:「六遂之民,奇受一廛,雖上地猶有萊,皆所以饒遠也 。」 曹氏曰:「鄉不言夫一廛,惟言受田,而遂之上地、中地、下地皆言夫一廛;鄉不言餘夫,而遂之上地、中地、下地皆言餘夫亦如之者,蓋鄉去王城密邇,遂在鄉之外,地有遠近,勢有」 重輕,赴愬有易難,恤察有詳略,特示優厚於六遂,非以薄六鄉也。亦不泄邇忘遠之深,指其為均一也 。薛氏曰:「先儒謂父祖子孫不可分者為餘夫,未知授田之制,則何以也?」 曰:「《司徒》言『均土地而稽其人民,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今此田萊固有定製,為子孫蕃盛,家有十人,必以五人』」 為正夫。受下地之田,五人為餘夫,受田亦如下地夫之數。家十一人,以六人為中地正夫,而五人為下地餘夫。家十有二人,則六人為中地正夫,而六人為中地餘夫。家十有三人,則七人為上地正夫,六人為中地餘夫。家十有四人,則七人為上地正夫,七人為中地餘夫。至於家十有五人,則五人為下地正夫,其十人則分為兩下地餘夫。從此推之,雖百口之家亦可分,若家止九人,則將何為?孟子曰:「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 彼以此七人而受上地之田,則田萊之廣且美,豈不能贍九人耶 ?《圖說》曰:「先王之於民,受地雖均百畝,然其子弟之眾,或食不足而力有餘,則又以餘夫任之。《詩》所謂『侯疆侯以』」 ,《經》所謂「以疆予任甿」 也。然餘夫之田,不過二十五畝,以其家既受田百畝,又以百畝與之,則彼方所不逮矣,故其田四分農夫之一而已。《禮》言上地田百畝,萊五十畝;中地二十五畝,萊亦二十五畝;下地二十五畝,萊五十畝。則所謂「如之」 者,如田萊之多寡而已,非謂餘夫亦受百畝之田如正「農也。」 鄭氏之說,不與《孟子》合,賈氏又從而釋之,此附會之論也 。劉氏曰:「亦如之者,亦如其萊也。餘夫未具,夫婦未當受田,如其萊而已。」 《孟子》曰:「餘夫二十五畝 。」 黃氏曰:「里即其廛之所在,上中下地亦以其人之多寡授之。」 《孟子》曰:「『餘夫二十五畝』。鄉田同井,則鄉法也。《遂人》上中下地田萊,餘夫如正夫之」 數,野法也,所謂彊予也。一夫百畝,以今畝計之,為四十畝。臣妾閒民移用野法。一甸六十四井,七十五家耕之,上地當授田三百九十九夫,田萊、公田皆計餘百九十七夫。中地當授田四百二十二夫,餘百五十四夫;下地當授田四百五十夫,餘七十六夫。上地餘最多。《王制》:「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 《小司徒》減上二等。自七人為,則上地當容此二等也,故增一百十五夫而登矣。二家增三人,中地二家五人,蓋與上下相進退也。二家五人,則一家三人,一家二人,故增六十五夫而登矣。下地餘少,增二十五夫而止耳。然其下有食四人者,有食三人者,可任者未必皆二人也,要之當使有餘以待增,不使當增而不足。先王制事,無不如此。鄭謂「六遂之民,奇受一廛」 ,本謂「民居郭,已受宅,又奇受一廛於野」 ,其說誤。而《疏》家又謂「餘夫奇別更受廛,備離居之法」 ,益疏矣。

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 夫有洫,洫上有塗,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 上有路,以達於畿。

鄭康成曰:「十夫二鄰之田,百夫一酇之田,千夫二鄙之田,萬夫四縣之田 。」 鄭鍔曰:「田必資水,水欲通於川;行必由路,路欲達於畿。自一夫之田至千夫之田為遂、溝、洫、澮所以通水於川,自夫間之遂至萬夫之川為徑、畛、塗、道、路所以通道於畿。廣深各二尺曰遂,言水自是而之他也。廣深倍遂曰溝,言十百相交而水」 相往來也。「廣深倍溝曰洫」 ,言水相流通,如人血脈也。「廣二尋,深二仞曰澮」 ,言眾水皆會乎此也。至於川則集眾流而無所不通,宜至於海矣。通水以此,則旱有所資,而水亦無浸淫之患。遂上有徑,可容牛馬;溝上有畛,可容大車;洫上有塗,可容乘車一軌;澮上有道,可容乘車二軌。則川上有路,可容乘車,三軌通道,以此則車與徒無所往而不達。凡此五溝五塗之制,自禹以來至是始備 。陸佃曰:「《小司徒》九夫為井,《匠人》亦九夫為井。井間有溝,自井地言之;《遂人》『十夫有溝』,自塗言」

「之。然《遂人》百夫有洫,而《匠人》十里為成,成間有洫,則九百夫之地。《遂人》千夫有澮,而《匠人》百里為同,同間有澮,非一同之間包以一澮而已,謂其間有澮也。成同,地之廣者也。洫又澮,溝之大者也。於成舉洫,於同舉澮,亦其大略雲耳 。」 陳及之曰:「周制井田之法通行於天下,安有內外之異哉?《遂人》言十夫有溝,以一直」 度之也。凡十夫之田,田首必有一溝以瀉水。以方度之,則方一里之地所容者九夫,其間廣四尺、深四尺者謂之溝,則方一里之內凡四溝矣。兩旁各一溝,中間二溝。《遂人》雲「百夫有洫」 ,是百夫之地相連屬,而同以一洫瀉水。以方度之,則方十里之成所容者九百夫,其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則方十里之內凡四洫矣。兩旁各一洫,中間二洫,至於澮亦然。若川,則非人力所能為,故《匠人》不為川,而雲「兩山之間必有川焉。」 《遂人》「萬夫有川」 ,亦大約言之耳。大概則水瀉於溝,溝水瀉於洫,洫水瀉於澮,澮水瀉於川,其縱橫因地勢之便利。《遂人》《匠人》以大意言之,《遂人》以長言之,故曰「以達於畿」 ;《匠人》以方言之,故止一同耳 。黃氏曰:「此與《匠人》一法。鄉不為溝洫,夫屋九比;遂,野法也。溝洫之制詳八家皆私百畝,其中為公田,溝洫不獨治田,且設固焉。自甸達於畿,皆野法也,故曰『凡治野』。」 《遂人》「十夫有溝」 ,《匠人》「九夫為井。」 蓋一井十夫,其中為遂,而溝環之地居,一夫而井實得九夫之地也。案:《司馬法》,「一同萬井,九萬夫」 ,則雖鄉一井,亦謂十夫之地為遂,溝與野同,不為洫澮。《孟子》言「方里而井,井九百畝」 ,蓋一里十夫,容九百畝於其中,非謂方一里只得九百畝也。治地郊與野異者,郊居百里四同之地,無多山陵林麓,其地之高者為城郭廛園,平者為田,負郭之田多膏腴,下者為藪牧,其間水澤足以灌溉,亦必為溝畎以行之,但不為洫澮塗路經緯之形,如治野耳。觀《載師》郊田,則當時因土之宜可見。遂溝兼徑畛,不能為一夫寬饒之使有餘地也。《詩》「中田有廬,疆埸有瓜」 ,皆寬饒之地。疆埸,其界域也。積方百夫,溝經緯其中而洫環之,成方十里。千夫之地,十除其一,為百井;九百夫,洫經緯其中而澮環之,同方百里,十萬夫之地,十除其一為萬井,九萬夫澮經緯其中而川環之。《遂人》言「百夫有洫」 者,謂積方百夫而洫居其外也。《匠人》言「方十里為成,成間廣八尺謂之洫」 者,開方十里而洫居其中也。方十里則為百夫者十。《遂人》言「千夫有澮」 者,亦積方千夫有澮在其外也。《匠人》言「方百里為同,同間」 廣二尋謂之澮者,亦開方百里而澮居其中也。方百里則為千夫者十,故曰「其法一也。」 《遂人》言萬夫有川,通地勢而著經界之法也。《匠人》言「專達於川」 ,因地勢以見,非人力之所為也。然則川形未必正方,其旁多華離之地,皆不井。《書》曰:「濬畎澮距川。」 川蓋山澤自然之位,故《匠人》曰:「凡天下之地勢,兩山」 之間必有川焉。疏家言此川亦人造,疏甚。鄭康成《小司徒》註:「成方十里,其中八里為甸,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稅旁加一里為一成十里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溝洫,積而至四都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為一同積萬井九萬夫,其四千九十六井,三萬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稅二千三百四井,二萬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萬二千四百夫治澮,乖誤甚矣。自十夫積而至十萬夫,皆十除其一者,九夫共得一夫之地,以治遂溝徑畛,且有寬餘之地矣。其餘洫澮塗路,為地可計。百夫之洫,為地十七畝有奇。塗如之,積而為一,成十里,為方百夫者十,洫塗之地,三夫半而已」 ,安用三百二十四夫哉?千夫之澮三十五畝有奇,路加澮十一畝有奇,通為四十六畝,積而為同百里為方十夫者十,塗路之地四十六夫而已,又安用三千六百井,三萬二千四百夫哉?一同百里為方十里者百,洫塗三百四十夫,《鄭》言一同二萬七百三十六夫。治洫,大抵《遂人》展地,《匠人》制形,一同之地,定為萬井,溝洫棋布,於是以《小司徒》丘乘之法比之,自井為邑,為丘而為甸,七十五家耕之,出車一乘,又為縣為都,其法備矣。一同萬井,九萬夫,六千四百井,出稅賦車百乘,其餘二千六百井,為山林川澤、邑里縣鄙,為洫澮塗路溝畛不計猶有餘,則為閒田。遂人下劑致甿,固當常有地以待之。六遂賦車千乘而為六軍,十二同。一同未必盡平地能為九萬夫,不足則兼取。班孟堅《漢書》曰:「同方百里,提封萬井,除山川淳鹵,城池邑居、園囿術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賦六千四百井。」 雖大約言之,且其說未必盡合《周禮》,然其論井地則精於《鄭》矣。鄭康成注《小司徒》曰:「九夫為井,方一里,小司徒經之,『匠人為之溝洫,相包乃成』。」 其說是矣。惟不悟《遂人》《匠人》本一法,因見《遂人》以十夫起數,則曰「此溝洫法也」 ;《匠人》以九夫起數,則曰

此井田法也。兩說既離,乃欲合《遂人》於《司馬法》,以為鄉遂皆無,公田皆稅夫;又欲合《小司徒》於《匠人》,則以為畿內不為井田,而小司徒丘甸實井田也,乃曰:「此為造都鄙法。」 及見《孟子》「八家皆私百畝,其中為公田。」 《詩》「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春秋》初稅畝,《傳》言「穀出不過籍」 ,有若對魯哀公盍徹皆井田也,則又欲合之於《周禮》,乃以為:「周制,王畿用夏貢法,邦國用殷助法,鄉遂公邑之吏,役民以公,使不得恤其私。諸侯專一國,貪暴無藝,故通其率,以什一為正。夫豈獨紛錯無統,而矯誣先王,失建邦設土,樹後王君公之大體矣。《司馬法》,鄉法也,不獨不為公田,溝洫之制亦略,故以夫屋比地而一,同萬井三萬家,與小司徒」 夫屋為合,是為「鄉法」 ;《遂人》野法也。溝澮距川,與《小司徒》「井牧」 為合,是為「野法。」 《經》鄉野異條,鄭謂之同,制何據哉?司徒施教法於都鄙、比、閭、族、黨、鄉、州,與王國同,故以室數制其域,不使山川溝洫妨其實地,正不為井田,而康成反以丘甸為造都鄙,法何據哉?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孟子教滕文公使復先王舊法,則諸侯有野,與王國同矣。康成知邦國用遂法合於《孟子》,而不知「什一自賦」 亦孟子之言,乃謂通其率,以什一為正,則又何哉 ?愚案:《遂人》自十夫起數,《匠人》自九夫起數,井田之法惟九夫共井,未有十夫共者,此鄭氏所以謂遂人法與《匠人》不同也。必欲合其說,宜以大約計之,不可拘也。《遂人》所謂「夫間有遂」 ,即《匠人》「廣二尺、深二尺」 之遂也。《遂人》「十夫為溝」 ,即《匠人》「九夫為井」 ,井間廣四尺、深四尺之溝也。《匠人》謂九夫,而《遂人》乃雲十夫者,遂溝以十夫之地約之耳。而《匠人》「方十里為成,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 ,計一成之地乃是百井,九百夫之地方有洫,而《遂人》言「百夫有洫」 ,蓋止言百夫之田,始共一洫,而「成間有洫」 ,則總一成之內九百夫之田凡九洫矣。《匠人》言百里為同,同間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計一同之地,乃是萬井九萬夫之地。而《遂人》言「千夫為澮」 ,蓋止言千夫之田始共一澮,而「同間有澮」 ,則總一同九萬夫之田凡九十澮矣。人力所為止於澮,此外則自然之川,故《遂人》「萬夫有川」 ,而匠人一同九萬夫之外,亦曰「專達於川」 ,要知一同之內,自澮而達者已有川矣。此皆以大約言之。

《遂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 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 有二十人。

《經》「牧其田野,辨其可食者,周知其數而任之。」

鄭康成曰:「經牧,制田界與井也。可食,謂今年所當耕者 。」 劉執中曰:「經牧,謂隨地而增萊田也 。」 王氏曰:「猶《小司徒》所謂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不言井,則以下言辨其可食者,周知其數而任之故也。」

《鄭鍔》曰:「辨其田之可耕則耕之,野之可畜則牧。」

「之 」 ,《劉中義》曰:「一易之田,閒一歲而可食;再易之田,閒,二歲而可食。」

《夏官司勳》:「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 人,徒二十人,掌六鄉賞地之灋,以等其功。」

鄭康成曰:「賞地,賞田也。在遠郊之內,屬六鄉焉。」 等猶差也 。易氏曰:「封國百里以至五百里,非六鄉之所能給。」 是六鄉賞地,不過與官田、牛田、牧田並列而已。以《左傳》考之,昔鄭伯賞入陳之功,賜子展三命之服,先八邑,註謂八邑三十二井。又討衛疆戚田,取衛西鄙。懿氏與孫氏,註謂取田六十井。此賞田之明證,即《下經》所謂參之一食者。

凡頒賞《地參》之一食。

鄭康成曰:「賞地之稅,參分計稅,王食其一也,二全入於臣 。」 王氏詳說曰:「《周禮》所謂三之一者,見於《大司徒》,又見於《大司馬》。其說有二,初不可概論。夫《司馬》所謂下地者參之一,謂下地授田百畝,萊二百畝,一年耕之,二年休之,此一說也。《大司徒》言諸侯之地四百里,諸伯之地三百里,其食者三之一,謂諸伯受其二而以一歸之天子」 ,此又一說也。此所謂「頒賞地,參之一食」 ,當以《大司徒》所載之說。先鄭謂「不以美田為采邑」 ,失之矣。「有功之臣,賜之以下地」 ,豈成周重功臣之本意哉?大抵先王之制,外而五等所封之土,亦以其餘入於天子。公之五百里,其所入者半;侯伯所入者三之一,子男所入者四之一;內而二等所食之采地,亦以其餘入於天子。百里之地,凡四都,所入者一都;五十里之地,凡四縣,所入者一縣;二十五里之地,凡四甸,所入者一甸。此無他尺地,莫非王土耳 。《鄭鍔》曰:「賞地非田也,田無不可耕之理也。有可有不可者,二分而一可食,則一分可耕之田也。」

「惟加田」,無國正。音征

鄭鍔曰:「若有大功,既賞以地,又有加賜之田,則無國征,凡賦役皆免,所以優有功而厚報之也。蓋賞」

「地在遠郊」 ,遠郊二十而三,固有徵也。加田則出於常制之外,不敢取其征,非有大功者,不足以預此。

王昭禹曰:「國正謂以國法之正而征之,與《書》所」

謂有正有事可書,言「九正」 、九事同意。夫一夫之家,受田百畝,征之則有常法矣,加田所以優其功之多,又何征之有?

《冬官·考工記》:「匠人為溝洫。」

趙氏曰:匠人攻木之工,而兼為溝洫。蓋匠人主造宮室,凡城門、堂室、道塗皆屬之,而五溝、五塗,亦是分畫地勢,其事相類,故兼為焉 。陳用之曰:「溝也、遂也、洫也、澮也、川也,皆匠人所為者也。總而言之,謂之五溝,以其十百相冓故也。故說謂之溝洫,則舉中以見上下。」

耜廣五寸,二耜為耦。一耦之伐,廣尺深尺,謂之𤰝。音畎 田首倍之,廣二尺,深二尺,謂之「遂。」

鄭鍔曰:「為溝洫廣深之法,其原必起於耜,廣五寸。耜者耒之金,耕者所用,惟耜為急,故用為造溝洫之則 。」 鄭康成曰:「其壟中曰𤰝,𤰝上曰伐,伐之言發也。𤰝,畎也 。」 賈氏曰:「一尺深者謂之畎,畎上高土謂之伐。伐,發也;發土於上,故名伐 。」 鄭鍔曰:「古者耕種在𤰝上,而水流乎𤰝中,一耦之所發者,其土廣深各一尺,名之曰」 𤰝,則𤰝為田間流水之道矣。又於田首倍其數,而廣深各二尺,名之曰遂。遂之為言,水之所直達也。廣深不倍,欲水直達,不可得矣。此言一夫所受之田如是也 。薛氏曰:「《遂人》言五溝之制而始於遂,《匠人》言五溝之制而始於𤰝,則𤰝非溝也,乃播種之地而已。古者上地一畝三𤰝,中地一畝二𤰝,下地」 一畝一𤰝。故上地田百畝,中地田二百畝,下地田三百畝,乃是一夫受三百𤰝之田。𤰝縱則遂橫,𤰝橫則遂縱,由遂以達澮,其橫縱如之。《詩》曰:「南東其畝」 ,蓋天下地勢西北高而東南下,故古者或東其畝,或南其畝,畝之所向,溝塗隨之,然亦其大致如此,不必盡然也。

九夫為井,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方十里為成, 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方百里為同,同間廣二 尋,深二仞,謂之澮。」

鄭鍔曰:「及命九夫而為一井,一井之間又倍乎遂,廣深各四尺,以容乎遂中之水者,其名曰溝。溝之為言,十百相交也,惟其眾遂之所通,則有十百相交之形矣。九夫為井,一里也;四井為邑,二里也;四邑為丘,六里也;四丘為甸,八里也。於八里之地旁加一里,是為一成之田,積至於成,則出長轂一乘,井田之法始成」 ,故名曰「成。」 成間之廣深四尺者,名曰洫。洫之為言,謂水之血脈至是通利而無壅也。四甸為縣,四十里也。四縣為都,八十里也。旁加二十里,是為一同。一同之中,積百井九百夫之地,言至是而法大同也,故名曰「同。」 同間之廣二尋、深二仞者,名曰澮。澮之為言,水之會也。八尺曰尋,七尺曰仞,廣而且深,水所趨焉,因以會名之,故曰「《同間》。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

「專達於川」,各載其名。

鄭康成曰:「達猶至也,謂澮直至於川復,無所注入。」

趙氏曰:「匠人通水之法」 ,遂極小塗極大。水始於

「遂注入溝,自溝注入洫,自洫注入澮,自澮注入川。乾旱則自川而取之,以流至於遂;水溢則自遂而導之以歸於川 。」 愚案:「專達」 者,謂眾水合於澮而遂直達於川,無他岐焉,故謂之專達於川。然其源之所從出,自遂以至於澮,蓋不一焉,必各載其名,有所考稽,而後壅塞者,知其所在疏導為易也。故既合其流,必別其源。

按:杜佑《通典》:「周文王在岐,用平土之法,以為治人之 道,地著為本。」地著謂安土故《建司馬法》:「六尺為步,步百為 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十為 成,成十為終,終十為同,同方百里;同十為封,封十為 畿」,畿方千里,故丘有戎馬一疋,牛三頭;甸有戎馬四 疋,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一 同百里,提封萬井,戎馬四百疋,車百乘。此卿大夫采 地之大者,是謂百乘之家。一封三百六十六里,提封 十萬井,定出賦六萬四千井,戎馬四千疋,車千乘,此 諸侯之大者,謂之千乘之國。天子之畿內方千里,提 封百萬井,定出賦六十四萬井,戎馬四萬疋,兵車萬 乘,戎卒七十二萬人,故曰萬乘之主。小司徒之職,乃 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任 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 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鄭元曰:「均,平也。周猶遍也。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則授之以上地,所養者眾也;男女五人以下則授之以下地,所養者寡也。止以七人、六人、五人為率者,有夫有婦然後為家。自二人以至於十為九等,七六五者為其中。可任謂丁強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一人,其餘男女強弱相半,其人數也。」

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

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 貢賦」凡稅斂之事。

此謂造都鄙也。采地制井田,異於鄉,遂重立國。小司徒為經之,立其五溝五塗之界,其制似「井」 字,因取名焉。謂隰皋之地,九夫為牧,二牧當一井。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通率二而當一,是之謂井牧。昔夏少康在虞,思有田一成,有眾一旅,一旅之眾而田一成,則井牧之法先古然矣。九夫為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四井為邑,方二里;四邑為丘,方四里;四丘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則方十里為一成。積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稅。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洫》四甸為縣,方二十里。四縣為都,方四十里。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為一同也。「積萬井,九萬夫,其四千九十六井,三萬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稅;二千三百四井,二萬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萬二千四百夫治澮。」 井田之法,備於一同。今止於都者、采地、食者皆四之一。其制三等:「百里之國凡四都,一都之田稅入於王;五十里之國凡四縣,一縣之田稅入於王;二十五里之國」 凡四甸,一甸之田稅入於王地。事謂農牧衡虞。貢謂九穀山澤之材也,賦謂出車徒,給徭役也。

《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職而待其政令。」

《任土》者,任其力勢所能生育,且以制貢賦也。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而授農牧衡虞使職之。

以廛里任國中之地,以場圃任園地,以宅田、士田、賈 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 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 田任縣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

謂廛。里者,若今雲邑居里矣。廛,民居之區域也。里,居也。圃,樹果蓏之屬。季秋於中為場,樊圃為之園。宅田者,致仕之家所受之田也。《士相見禮》曰:「宅者,在邦則曰市井之臣,在野則曰草茅之臣。」 士讀為仕,仕者亦受田,所謂圭田也。《孟子》曰:「自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賈田在市」 ,賈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 ,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賞田」 者,賞賜之田。「公邑」 ,謂六遂餘地,天子使大夫治之,自此以外皆然。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采地。大都,公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也。疆五百里,王畿界也。皆言任者,地之形實不方平如圖,受田邑者遠近不得盡如制,其所生育,職貢取正於是耳。

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 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 歲者為再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

爰,於也。更謂三歲即與別家佃,以均厚薄。

農民、戶人已受田,其家眾男為餘夫,亦以口受田,如 比。

比例也

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

口田二十畝

「此謂平土可以為法」者也。若山林藪澤原陵淳鹵之 地。

「淳」 ,盡也。「澤鹵」 之田不生穀。

各以肥磽多少為差。

《磽磽确》,謂瘠薄之田。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七十以上,上所養也。十歲 以下,上所長也。十二以上,上所強也。

勉強勸之令習事

《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穀 祿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 制祿,可坐而定也。」

威烈王十九年晉李悝作盡地力之教

編輯

按《漢書食貨志》:「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以為 地方百里,提封九萬頃,除山澤邑居參分去一,為田 六百萬畝。治田勤謹則畝益三升,不勤則損亦如之。 地方百里之增減,輒為粟百八十萬石矣。」

按《通鑑》,周威烈王十有九年,晉上地守李悝作「盡地 力之教。」

顯王十九年即秦孝公十三年秦始廢井田開阡陌按史記秦本紀孝公十二年為田開阡陌 按商君傳鞅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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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曰:「南北曰阡,東西曰陌。」按:謂驛塍也。疆,界也,謂界土封記也。

按:《唐書突厥傳》,杜佑謂:「周制步百為畝,畝百給一夫。 商鞅佐秦,以為地利不盡,更以二百四十步為畝,百 畝給一夫。」

按:杜佑《通典》:「秦孝公任商鞅,鞅以三晉地狹人貧。秦

地廣人寡,故草不盡墾,地利不盡出,於是誘三晉之
考證
人利其田宅,復三代無知兵事,而務本於內,而使秦

人應敵於外。故廢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 數年之間,國富兵強,天下無敵。」

按:《通鑑綱目》:「顯王十九年,秦徙都咸陽,始廢井田。」

衛鞅築冀闕宮庭於咸陽,徙都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並諸小鄉聚集為一縣,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廢井田,開阡陌。正誤。開阡陌。今按《朱子》曰:「阡陌便是井田,一橫一直。如遂上有塗便是陌;洫上有路便是阡。自阡陌之外有地,則又閑在那裡。先王所以如此者,乃是要正經界,恐人相侵占。今商鞅卻破開了,遇可作田處便作田,更不要整齊。這『開』字,非開創之開,乃開闢之開也。」

秦王政元年鑿涇水為渠溉田四萬餘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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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史記秦本紀》不載。 按《漢書溝洫志》:魏文侯時,西 門豹為鄴令,有令名。至文侯曾孫襄王時,與群臣飲 酒,王為群臣祝曰:「『令吾臣皆如西門豹之為人臣也』。 史起進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畝,鄴獨二百畝,是田 惡也。漳水在其旁,西門豹不知用,是不智也;知而不 興,是不仁也。仁智豹未之盡,何足法也』?」於是以史起 為鄴令,遂引漳水溉鄴,以富魏之河內。民歌之曰:「鄴 有賢令兮為史公,決漳水兮灌鄴旁,終古舄鹵兮生 稻粱。」其後韓聞秦之好興事,欲罷之,無令東伐,迺使 水工鄭國間說秦,令鑿涇水,自中山西邸瓠口為渠, 並北山東注洛三百餘里,欲以溉田。中作而覺,秦欲 殺鄭國。鄭國曰:「始臣為間,然渠成,亦秦之利也。臣為 韓延數歲之命,而為秦建萬世之功。」秦以為然,卒使 就渠。渠成而用溉注填閼之水,溉舄鹵之地四萬餘 頃,收皆畝一鍾。於是關中為沃野,無凶年,秦以富彊, 卒並諸侯,因名曰鄭國渠。

按:《通鑑綱目》:「秦王政元年,鑿涇水為渠。」

始皇帝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實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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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史記秦始皇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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