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政府行政概况(1927年)

武汉市政府行政概况
——武汉市政委员会报告

1927年7月11日
发布机关:武汉市政委员会
《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日刊》1927年7月11至14日刊载,缺13日

一、总论

在中国今日而言市政,实一困难问题,既乏专门人才,又无固定经费,以故广州虽为大商巨富会集之区,孙哲生以数载经营始略有成绩。武汉三镇自民国元年汉口市场被焚之后,有汉口马路工程局之设,嗣后又创立汉口商务督办署,同时武昌亦设立商埠局,耗款不资〔赀〕,为时甚久,终无若何成绩。去岁革命军抵鄂,政府以汉口为华洋互市之区,实全国商务中心,首都所在,若不力为革新,不足以壮观瞻而宏耳目。爰于十月二十日成立汉口市政委员会,旋又成立武昌市政厅,然诸事无所取法,多依粤市章程办理。汉口市除第一、第二两特别区管理局、公安局均照原章办理未加整顿外,计新设财政、工务、教育、卫生、统计五局及审计处。市政会议以市长为主席,各局长为委员,于市政委员会设秘书处。各局处用人甚滥,如财政局约有职员百人以上,其余各局亦多冗员。当时可视为的确收入者,每月有牌酒捐二千元,灯吃捐一万三千元,及筵席捐一万二千元,作行政开支尚属不敷,事业费实无力顾及。故办理半年,除教育计划粗有施设,马路略有工程外,其余实鲜有成绩。至于武昌市虽亦有秘书处、工务、财政、公安等局之设,因无直接收入,纯恃政府之补助,故尤无市政可言。今年春,经中央政治委员会议决,由中央党部、国民政府、省市党部、省政府、汉口市商会、汉口市商民协会各推委员共组武汉市政府,计中央党部推陈公博、苏兆征,国民政府推陈友仁,省党部推吴士崇、何羽道,市党部推詹大悲、享国理,省工会推向忠发,省政府推张国恩,汉口市总商会推周星棠,汉口市商民协会推郑慧吾共十一人为委员,并经国民政府任命于四月十八日正式成立武汉市政府。票选陈公博、李国宣〔暄〕、吴士崇为常务委员,将前有之汉口市政委员会、武昌市政厅及武昌市工务、公安各局一律裁撤,就原有之汉口市公安、财政、教育、工务四局改为武汉市政府公安、财政、教育、工务四局。武昌公安局改为第一公安分局,汉阳公安局改为第二公安分局。所有第一、第二、第三特区管理局,均划归武汉市政府范围;于武汉市政府设秘书处;前汉口市卫生局裁撤,前汉口统计局改统计股附于秘书处第一科;前汉口市政周刊社改为编辑股附于秘书处第一科。对于市政则从新计划力求发展,对于用人则力避宄〔冗〕滥,以党部及各团合组之政府,集各方之意见共策进行,预科〔料〕前途当有良好之成绩。目前收入增加而政费未增,事务扩大而人员减少,盖人员注重质量而不注重于数量,经费多用于事业而樽节于行政,此武汉市政府之略历也。至各局处现在之概况与将来之计划详述如后。

二、各论

秘书处

甲、成立之历史

汉口市政委员会于十五年十月成立后,同时组设秘书处,按照前汉口市暂行条例,设秘书长一人、秘书三人,计分三科,以秘书兼任科长,另设技正一人、技士二人、科员二十人、书记六人。嗣因经费困难,各项人员实有冗滥之弊,爰是并为两科,职员陆续裁汰三分之一。本年四月汉口市政完全改组成立武汉市政府。依照组厅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仍设秘书长一人、秘书二人,计分两科,科长由秘书兼任,技正、技士完全裁撤。另设编辑股隶属第一科,设统计股隶属第二科,接续办理市政周刊暨统计各事项,范围扩大事务亦因之增多,两科职员合计不满三十人,工作紧张已可概见。

乙、现在状况

秘书处组织与从前无异,惟市政日见发展。除所属各局往来文件逐件〔渐〕增加不计外,而各机关、各团体如解决工商纠纷,维持民食诸问题几以市政府为中心,案牍纷繁,承办者如前后易人不无衔接不到之虑。现拟分门别类各负实任,劳逸略有不均,行文决无前后两歧之弊。此外工作力求敏捷,各项文件务期以一日办完为原则,但提交会议之件有迟至二三日不等,此其例外耳。职员薪俸则按照文官俸给表规定,每月总共约计二千四百六十余元云。

丙、预定计划秘

书处全为对内工作,其组织之扩大与否,完全视各局事业扩充之范围如何而定。自成立以至于现在已有逐渐扩充倾向,则他日于各科之下详细分股亦意中事耳。

教育局

甲、成立历史

汉口市教育局于十五年十月成立,其时隶属于汉口市政委员会,组织情形系遵照湖北政务委员会颁布之汉口市教育局章程办理,于局长之下分设总务、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补习教育四科暨视察指导室;后因经费支绌,将补习教育科归并于社会教育科内。迄今年四月十八日武汉市政府成立,始由武汉市政府呈请改为武汉市政府教育局。

乙、现在状况

教育局现时组织与从前无别(组织状况如第一表),行政经费自去年一月裁并一科后,开支较前减少二百元,每月实领数约二千九百元左右,业已领自〔至〕五月份止(行政经费如第二表)。设施事业因市财政困难,未能按照计划举办。查教育事业最低限度之预算,每月经费约共五万四千一百○六元,而临时经费在上学期约共六万三千八百二十元,已呈湖北政务委员会批准。现在每月应支经费比最低限度减少至四分之一,略述如下:1.讲习所,计有劳工教师、义务教师、私塾教师三讲习所。其大概情形见第三表。2,市立小学,计已成立者六校,正在筹备者一校(如第四表)。3.市立初级小学,已开办二十校(如第五表)。4.私立学校,照本府取缔私塾条例到本局立案者,计三十余校,已经核准者十二校,见第六表。5.私塾照私塾取缔条例准予注册者三百○六塾,详见第七表。6.平民学校,由本府教育局飭令筹备者约二十余所(市立小学或初小各办一堂或二堂),私立经本政府教育局注册亦有数处,详见第八表。7.□□补习学校,本政府教育局劳工教师讲习所学生尚未毕业,故未直接举办;私立补习学校,经本府教育局注册者如第九表。8.通俗图书馆,已办五所,详见第十表。9.通俗讲演所,现仅成立二所(所〔如〕第十一表),刻拟增加一所。10.戏剧的考查,经局核立案者计十二处,各周派员考察指导,详情如十二表。11.各校所筹备及每月开支经费、收入数目、分目详列见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五表。

丙、预定计划

(一)完成本市教育计划。该局于成立之初,即斟酌本市实际情形拟定行政计划大纲及实施程序,其完成年限以五年为度,其所需经费第一年经费一百万元以上,嗣后按年递进一百万元以上,至五百万元以上为限;临时经费一百五十万元以上,嗣后按年递增三十万元,当务百万元以上为限。其举办事业及经费支配均详言〔见〕行〔政〕教育大纲。(二)本年内最低限度的计划。因现财政困难,暂订本年内最低限度的计划,计经常费月支不过六万零一百五十〔万〕元;临时【费】年内不过六万七千九百元。其支配详第十八、十九二表。

公安局

甲、成立历史

民国改元改前清巡警道为汉口警视厅,三年改为汉口商口警察厅,五年四月复改为汉口警察厅,十五年八月北伐军莅汉改警察厅为公安局,九月复改为汉口市公安局,直隶于汉口市政委员会,今年四月武汉市政府成立,遂将汉口市公安局改为武汉市公安局,设正局长一人、副局长二人,以武昌公安局为第一公安分局,汉阳公安局为第二公安分局(第一、第二公安分局即以副局长兼任之)。

乙、现在状况

自江董琴局长接事后,裁撤消防科,其职权由督察处兼理;缩小卫生科为卫生股,隶属于总务科。现在组织情形:局内有总务、警务、司法、侦缉四科,勤务督察处、交涉专员及秘书等,局外有警查〔察〕第一区署至第十区署,保安第一队至第三队,侦缉队、消防队及警察教练所等。另有政治部,于政治主任下设秘书,并分宣传、总务、组织三科,于各区有政治指导员。现有警士约千人,正着手裁弱留强。武汉市原有保安队一千四百多,武昌四队共七百名,汉阳一队百余名,汉口三队六百名。以保安队多派各机关守卫,近夏添加特务队,遇有特别事故发生以便迅速调遣侦缉。置正、副队长各一人,队员六十人。该局经费现已由每月六万余元之开支减至四万余元,完全公开,由会计处按日公布警饷,按月清发,毫不拖欠。因为便利稽核起见,所有汉口房捐已于五月十九【日】开始交该局指派各署所分任征收,预计征房捐行政费比警捐局征收时每月可省二百余元云。

丙、预定计划

一、前目计划

武汉市政府公安局条例尚未颁布,职权未能统一,致第一、第二公安分局仍各自为政,不相统属。现已由该局拟具组织条例呈请本政【府】颁行,期收统一指挥之效。二局统一后,两分局依照总局已经有效之整理方法同样整理。侦缉队及保安队之组织亦须统一,以便指挥。警饷及警士之待遇三局各不相同,此等事项亦须作经费之预算及决算,均由总局编制。筹办警察教练所,以养成真正之警察人才。由各区署所指定相当地点,为摊担买卖之处,实行禁止摊担沿街摆设,此事已得摊担工会之同意。于六月十日实行就地视察形势规定车辆安放规则,与车夫工会相商执行,以免车辆无一定安放地点。规定地点为乞丐收养所,禁止沿街乞食,已与乞丐教养委员会筹商,六月份即可实行。着手调【查】户口,以备一切市政之设。发给出入证,凡住户迁移必须领取此证,以便稽查,而清反动。各街安设门牌,以便市民识别。此皆目前预定之计划而著手进行者也。

二、根本计划

多建筑□所,以便警察办事敏捷。筹设消防队若干人,分住相当地点,购置救火车,遇有火警迅速营救。检查妓女,凡患传染病者禁营业。取缔贩卖食物之贮藏法,提倡火葬,增设骑巡队以期追捕灵敏。设立警官学校,养成警官人才。将所有侦探施以相当训练,以增加其侦探之能力及道德。关于婚姻、生产、死亡及迁移为严密之调查及精确之登记。

第一公安分局

甲、成立历史

该局成立于十四〔编者注:应为十五年〕年十月十日,时武昌初经克复,遂就原有警务处为局址重新组织,定名为武汉市公安局,管理武汉市全部公安事宜,直隶于省政治委员会。至一二月初,武昌市政厅成立,以武汉市公安局名实不符,乃改名曰武昌市公安局,直隶于武昌市政厅。又以卫生已设有专局,乃将卫生事项附归总务科办理,并加设侦缉科。近因折〔拆〕城关系城守队无驻在之必要,遂令调回局。至于保安队原有一二两队,于此又将警卫队改为保安第三队,城守队改为保安第四队。旋〔武〕为谋事权统一起见,乃设置保安总队部。本年四月武汉市政府成立,将武汉公安事宜通槃筹划,乃改【武】昌市公安局为武汉市政府第一公安分局。

乙、现在状况

该局经费薪饷应依据预算去岁已经政务委员会核准,迨至本年二月起,始由财政部每月捐拨二万元,颇难如数付清,日久无法筹足,故积欠薪饷数月。至于职务分配及防区分划,在组织法未颁布以前,于局长之下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科,及秘书、督警处、保安编队部、消防队、骑巡队、侦缉队、七区署、六分署、一拘留所。

丙、将来计划

分局每月预算向为三万二千有奇,现在生活程度高涨,非增加薪饷不能维持,武昌人烟稠密,不免无反动势力潜伏其间,锄奸除暴端赖警察。现在警力单薄,岗位稀少,非添警加岗不足以维秩序而保安宁。玆将将来计划略述如后:

一、行政方面

调查户口户籍居公安行政之重要部分,必将户籍调查完善然后有整顿市政之可言。消防历年队士过少,器具亦不完善,拟加队士三十名并添置器具。

消防事宜指挥最宜统一,现拟组织消防委员会以谋指挥统一并求技术上之进步。

二、司法方面

1.改良拘留所。原有拘留所异常狭隘,仅能容收人犯五六十名。近来寄押人犯过多,天气炎热,难免不生疫症。且该所年久失修,收押要犯在在堪虞。拟在该局附近觅一相当空地,依照改良监狱办法建一广大拘留所,至建筑经费拟在罚款项下提拨,或呈请省政府另给临时经费。

2.感化人犯。警察惩罚人犯自应教惩兼施,令人向善,拟最短期间设立教养所专事感化。

3.设侦探研究所。侦探事业决非不学无术所能胜,且倒置是非诬陷善良在所难免。我国习惯视【侦】探为末技,绝少讲求。拟于侦缉队附设侦探研究所,由富有侦缉学术之人员担任教授,按日轮集队员及各署探警讲习应用学艺,并将各案随时择要提供研究。

4.举行指使及利用警犬,指使识别过人最易。警察负公安之责,取缔越轨行动,利用之处尤多。再警犬在侦探上尤有莫大之效力,北京方面警察利用察〔警〕犬成绩卓著。拟减少侦探队员若干,将余下薪饷或另设法筹款购置警犬一二头,更聘管理干员一人,暂行试办。

三、卫生方面

1.清道清沟。武昌市人烟稠密,街巷甚多,渣滓充斥道沟,厕所之设备关于卫生上殊有防〔妨〕碍。除指令工务局妥为筹划外,当随时于清洁上认真办理。

2.防疫。拟严行取缔中西医、中西药房,订定取缔章程。查武昌除市医生一部分约四百人已受审查外,余中西医、中西药房均应继续审查。现该局对于诊务已成立诊察所,诊治本局各区署队员、警士、工友及在押人犯之疾病。并拟设立市医院,评价诊治及送诊。再检疫亦属必要之举,宜亟设临时检验所,于交通地点检查往来行旅,有传染病患者即加以相当之处置。并须责令各注册医士如发现传染病时,应随时报告该公安局以便设法防止。

3.检查。分固定、流动两种。指定屠兽场所于保保〔安〕门外,时间则每日上午六时至八时,由局派卫生科员一名及检查员若干,赴该场所检查之。此为固定检查之事。每月分期派卫生科员、事务员会同各区署长在所管辖之域内检查牛奶房、豆汁厂、糖果店、茶馆、酒楼、菜场、澡堂、豆腐铺、熟食店等。此为流动检查之事。

第二公安分局

甲、成立历史

汉阳公安局从民国成立至今迭经六次变更。民六至民十一年八月为汉阳警察所时期,民十一至民十五革命军未到武汉以前为汉阳警察局时期,民十五十一月至十二月间为汉阳公安局时期,民十五十二月至本年四月为汉阳公安局时期,现则改为武汉市政府第二公安分局。

乙、现在概况

汉阳交通不便,商业凋零,经济来源不多。如竹木一项,往年进出口贸易总额在二千万以上,警捐每月收入一千七百余元,现则只有一千一百余元。故一切建设多付阙如。公安局原辖六署一分所一派出所,现在仍旧。局内原设总务、司法、卫生、行政四科,保安、侦缉、消防三队,督察、书记两处,外交际员一员,政治指导员一员。现裁去卫生科、侦缉、消防两队。惟侦缉为探访,只留十人,保安队士只有四十名。而经费支绌,关于警士月饷由十串增加一倍以上,职员薪俸照原定最低限度仅能以半成或七成支给。在可能范围内,剔除警务积弊,维持市面治安,其他则无大发展。

丙、将来计划

关于公安局,职责上和改良市政的计划,原拟定四个步骤。第一步就原有的基础从事整顿,扫出〔除〕从前警察恶习。第二步另招训练,现酌量更换拓充,并注重于卫生、交通、建设。第三步则为汉阳市整个计划何者应兴何者应革,因经费问题有待全市民众通力合作者,则由公安局拟成方案,提出公众取决协同市民兴办。第四步则为连络武汉交通,根本改造汉阳市场的计划,如拆城、筑堤、开河、填湖、开辟马路、建跨河铁桥和扬子江铁桥、市场设备、卫生工程等等,则属工务力〔方〕面,非汉阳市民所能负担,须待政府为之经营擘划者。

财政局

甲、成立历史

该局于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成立,其范围仅汉口一市。本年四月武汉市政府成立,统一武阳夏财政,遂改定今名。局址仍在汉口河街,武昌、汉阳两市则各设办公处一所。

乙、现在状况现在两月收入总计洋十三万一千六百六十三元,而支出在六月以前总数为九万八千元,市政府及所属各局审计处行政费,六月以后如各局处政费加至十五万元,且因市面萧条收入之数往往不能足额,以致入不数〔敷〕出,月有亏欠,自开办日起截至现在共计约欠负债十一万元,欲财政之舒裕必在解决东南问题以后。

丙、将来计划

除旧税已经整理外,将来之计划应开辟新税,并增税率。现正在进行者有营业执照捐、货物起卸捐及市公债二百万元。在计划中者有土地税、管〔营〕业税及筹设市银行等事业。

工务局

甲、成立历史

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成立汉口市工务局,设总务、设计、建筑、取缔四科,嗣复增设养路处附局办理。本年四月一日缩小范围,将养路处一并归纳改组为汉口市工务处,并四科为两科。除于武昌分设驻武【昌】办事10处办理折〔拆〕城及工务行政事宜外,对于汉阳现尚未设办公机关。

乙、现在概况

(子)关于汉口市之行政及工作

1.根据三月五日前汉口市政委员会公布之加宽街道条例,继续取缔市民建筑,以整理就〔旧〕有市区。

2.继续二月二十一日开工之后城马路由怡园至六渡桥一段工程,改柏油路为黄泥灌浆路,限于六月二十六日竣工。

3.测量张美之巷由后城马路直达河岸之马路线。

4.测量满春由后城马路直达河岸之马路线。

5.测量由江汉关直达桥口之沿河马路线。

6.两队养路工人修补马路之破坏处所。

7.招商认包天一阁、清和宫、满春横马路、熊家场四处菜场及折〔拆〕除大智门红围墙。

8.拟汉口旧市区开辟马路办法草案。

9.拟修江汉关侧武汉轮渡石级码头。

10.拟修一码头下水工程。

11.测量市场及计划建筑。

12、测量德国球场及计划。

13.于后城马路、张美之巷马路、满春马路中计划公共厕所及下水沟道。

14.测量火葬场及计划建筑。

15.拟取缔载重货车章程。

(丑)关于武昌市之行政及工作。

1.筹备分期分段折〔拆〕除城垣,?用包工方法,尽量容纳失业工友(折〔拆〕城计划书已另呈)。

2.拟填筑筷子街一带沿岸以防水患。

3.拟填高筷子街一带路基,以为沿江马路之初步。

4.按前武昌市政厅工务局所公布之出售城砖价格,继续执行变卖从前折〔拆〕下之城砖,作为折〔拆〕城之一部分经费。

5.推行汉口市现行之拓宽街道条例。

6.禁止筷子街一带居民重行建筑,以免将来马路兴工时再行折〔拆〕毁。

7.依照湖北政务委员会十五年十二月公布之收用民基条例,呈请市政府收用筷子街一带地基。

8.计划武昌市沟渠及公共厕所。

9.绘制武昌市整个之图样。

10.测量各处亟待动工之地段。

(寅)关于汉阳市之行政及工作。

1.推行汉口市现行拓宽街道条例。

2.计划夏阳铁桥。……〔编者注:原文缺〕

乙、现在状况

该局设董事会,董事七人,除以局长为董事长外,其余六人于常年大会时按票选出中国人三名、英国人三名充之。局内组织设主任一员、副主任一员、秘书局员、事务员若干人,秉承局长及受主任之指挥办理一切事务。设警察长一员,督率长警管理本区警察事务。该区内各项特税暂照现行章程征收之。该区之不动产除中国政府之地税外,不受本章程许可以外任何税项之征收。本局管理区内一切财政所有收入必须悉数交存董事会所指定之银行,所有开支以用于本区事宜为限。此皆现在状况之大概也。至预定计划,则依据章程随时改善,视收入状况力求各项设施完备。

以上三特别区管理局暂时为应付外交策略起见,仍由外交部直接指挥,但市政委员开会时,各特区局长须出席报告市政情形,并参与讨论问题,以收行政统一之效。

三、三委员会

市政府成立之后,因环境之要求,谋事实之便利,依第四次市政会议决议案,组织清理武汉各慈善团体委员会,推周星棠、郑慧吾、江董琴、吴士崇、江楚清诸同志为委员,负责清理本部各慈善团体之财产并整理其事业。依第四次会议议决案,组织武汉市政府财政委员会统筹本市财政收支办法,及制定各局处预算,由市政府三常务委员及财政局长及其关系之各局长组织之。依第七次会议议决案,推周星棠、郑慧吾、向忠发、江楚清诸同志组织本市工厂委员会,负责接收整理及扩充本市各工厂事项,并担任解决一切工商纠纷事项。计现已设立者有市立第一工厂营纺纱业,有市立第二工厂营缫丝业。

四、结论

当此革命潮流高涨时局严重之际,筹备粮饷尚恐力有不赡,刷新市政自有待于民族独立运动成功之后。惟在此过渡时期,于可能范围以内自应积极整顿。本政府自成立至今不过两月,对于行政组织力求统一,对于市政整理力求实现,只以财政困难达于极点,各种事业均不能按照计划进行。现在办理市政除各论中所分述者外,尚有关于政治上有重大之意义者,如竭力活动市面金融、保护长江轮运、救济武汉食米、解决工商纠纷、镇压一切反动【派】、严禁白丸流毒、筹划平粜事宜皆其荦荦大者。总之,此时市政因为环境关系不能充分发展,尤其是此经济被锁时期更感困难,然则欲求市政之活泼进行,必在打通长江流域以后也。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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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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