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政府行政概況(1927年)

武漢市政府行政概況
——武漢市政委員會報告

1927年7月11日
發布機關:武漢市政委員會
《長江流域商民代表大會日刊》1927年7月11至14日刊載,缺13日

一、總論

在中國今日而言市政,實一困難問題,既乏專門人才,又無固定經費,以故廣州雖為大商巨富會集之區,孫哲生以數載經營始略有成績。武漢三鎮自民國元年漢口市場被焚之後,有漢口馬路工程局之設,嗣後又創立漢口商務督辦署,同時武昌亦設立商埠局,耗款不資〔貲〕,為時甚久,終無若何成績。去歲革命軍抵鄂,政府以漢口為華洋互市之區,實全國商務中心,首都所在,若不力為革新,不足以壯觀瞻而宏耳目。爰於十月二十日成立漢口市政委員會,旋又成立武昌市政廳,然諸事無所取法,多依粵市章程辦理。漢口市除第一、第二兩特別區管理局、公安局均照原章辦理未加整頓外,計新設財政、工務、教育、衛生、統計五局及審計處。市政會議以市長為主席,各局長為委員,於市政委員會設秘書處。各局處用人甚濫,如財政局約有職員百人以上,其餘各局亦多冗員。當時可視為的確收入者,每月有牌酒捐二千元,燈吃捐一萬三千元,及筵席捐一萬二千元,作行政開支尚屬不敷,事業費實無力顧及。故辦理半年,除教育計劃粗有施設,馬路略有工程外,其餘實鮮有成績。至於武昌市雖亦有秘書處、工務、財政、公安等局之設,因無直接收入,純恃政府之補助,故尤無市政可言。今年春,經中央政治委員會議決,由中央黨部、國民政府、省市黨部、省政府、漢口市商會、漢口市商民協會各推委員共組武漢市政府,計中央黨部推陳公博、蘇兆徵,國民政府推陳友仁,省黨部推吳士崇、何羽道,市黨部推詹大悲、享國理,省工會推向忠發,省政府推張國恩,漢口市總商會推周星棠,漢口市商民協會推鄭慧吾共十一人為委員,並經國民政府任命於四月十八日正式成立武漢市政府。票選陳公博、李國宣〔暄〕、吳士崇為常務委員,將前有之漢口市政委員會、武昌市政廳及武昌市工務、公安各局一律裁撤,就原有之漢口市公安、財政、教育、工務四局改為武漢市政府公安、財政、教育、工務四局。武昌公安局改為第一公安分局,漢陽公安局改為第二公安分局。所有第一、第二、第三特區管理局,均劃歸武漢市政府范圍;於武漢市政府設秘書處;前漢口市衛生局裁撤,前漢口統計局改統計股附於秘書處第一科;前漢口市政周刊社改為編輯股附於秘書處第一科。對於市政則從新計劃力求發展,對於用人則力避宄〔冗〕濫,以黨部及各團合組之政府,集各方之意見共策進行,預科〔料〕前途當有良好之成績。目前收入增加而政費未增,事務擴大而人員減少,蓋人員注重質量而不注重於數量,經費多用於事業而樽節於行政,此武漢市政府之略歷也。至各局處現在之概況與將來之計劃詳述如後。

二、各論

秘書處

甲、成立之歷史

漢口市政委員會於十五年十月成立後,同時組設秘書處,按照前漢口市暫行條例,設秘書長一人、秘書三人,計分三科,以秘書兼任科長,另設技正一人、技士二人、科員二十人、書記六人。嗣因經費困難,各項人員實有冗濫之弊,爰是並為兩科,職員陸續裁汰三分之一。本年四月漢口市政完全改組成立武漢市政府。依照組廳條例第九條之規定,仍設秘書長一人、秘書二人,計分兩科,科長由秘書兼任,技正、技士完全裁撤。另設編輯股隸屬第一科,設統計股隸屬第二科,接續辦理市政周刊暨統計各事項,范圍擴大事務亦因之增多,兩科職員合計不滿三十人,工作緊張已可概見。

乙、現在狀況

秘書處組織與從前無異,惟市政日見發展。除所屬各局往來文件逐件〔漸〕增加不計外,而各機關、各團體如解決工商糾紛,維持民食諸問題幾以市政府為中心,案牘紛繁,承辦者如前後易人不無銜接不到之慮。現擬分門別類各負實任,勞逸略有不均,行文決無前後兩歧之弊。此外工作力求敏捷,各項文件務期以一日辦完為原則,但提交會議之件有遲至二三日不等,此其例外耳。職員薪俸則按照文官俸給表規定,每月總共約計二千四百六十餘元雲。

丙、預定計劃秘

書處全為對內工作,其組織之擴大與否,完全視各局事業擴充之范圍如何而定。自成立以至於現在已有逐漸擴充傾向,則他日於各科之下詳細分股亦意中事耳。

教育局

甲、成立歷史

漢口市教育局於十五年十月成立,其時隸屬於漢口市政委員會,組織情形系遵照湖北政務委員會頒布之漢口市教育局章程辦理,於局長之下分設總務、學校教育、社會教育、補習教育四科暨視察指導室;後因經費支絀,將補習教育科歸並於社會教育科內。迄今年四月十八日武漢市政府成立,始由武漢市政府呈請改為武漢市政府教育局。

乙、現在狀況

教育局現時組織與從前無別(組織狀況如第一表),行政經費自去年一月裁併一科後,開支較前減少二百元,每月實領數約二千九百元左右,業已領自〔至〕五月份止(行政經費如第二表)。設施事業因市財政困難,未能按照計劃舉辦。查教育事業最低限度之預算,每月經費約共五萬四千一百○六元,而臨時經費在上學期約共六萬三千八百二十元,已呈湖北政務委員會批准。現在每月應支經費比最低限度減少至四分之一,略述如下:1.講習所,計有勞工教師、義務教師、私塾教師三講習所。其大概情形見第三表。2,市立小學,計已成立者六校,正在籌備者一校(如第四表)。3.市立初級小學,已開辦二十校(如第五表)。4.私立學校,照本府取締私塾條例到本局立案者,計三十餘校,已經核准者十二校,見第六表。5.私塾照私塾取締條例准予注冊者三百○六塾,詳見第七表。6.平民學校,由本府教育局飭令籌備者約二十餘所(市立小學或初小各辦一堂或二堂),私立經本政府教育局注冊亦有數處,詳見第八表。7.□□補習學校,本政府教育局勞工教師講習所學生尚未畢業,故未直接舉辦;私立補習學校,經本府教育局注冊者如第九表。8.通俗圖書館,已辦五所,詳見第十表。9.通俗講演所,現僅成立二所(所〔如〕第十一表),刻擬增加一所。10.戲劇的考查,經局核立案者計十二處,各周派員考察指導,詳情如十二表。11.各校所籌備及每月開支經費、收入數目、分目詳列見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五表。

丙、預定計劃

(一)完成本市教育計劃。該局於成立之初,即斟酌本市實際情形擬定行政計劃大綱及實施程序,其完成年限以五年為度,其所需經費第一年經費一百萬元以上,嗣後按年遞進一百萬元以上,至五百萬元以上為限;臨時經費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嗣後按年遞增三十萬元,當務百萬元以上為限。其舉辦事業及經費支配均詳言〔見〕行〔政〕教育大綱。(二)本年內最低限度的計劃。因現財政困難,暫訂本年內最低限度的計劃,計經常費月支不過六萬零一百五十〔萬〕元;臨時【費】年內不過六萬七千九百元。其支配詳第十八、十九二表。

公安局

甲、成立歷史

民國改元改前清巡警道為漢口警視廳,三年改為漢口商口警察廳,五年四月復改為漢口警察廳,十五年八月北伐軍蒞漢改警察廳為公安局,九月復改為漢口市公安局,直隸於漢口市政委員會,今年四月武漢市政府成立,遂將漢口市公安局改為武漢市公安局,設正局長一人、副局長二人,以武昌公安局為第一公安分局,漢陽公安局為第二公安分局(第一、第二公安分局即以副局長兼任之)。

乙、現在狀況

自江董琴局長接事後,裁撤消防科,其職權由督察處兼理;縮小衛生科為衛生股,隸屬於總務科。現在組織情形:局內有總務、警務、司法、偵緝四科,勤務督察處、交涉專員及秘書等,局外有警查〔察〕第一區署至第十區署,保安第一隊至第三隊,偵緝隊、消防隊及警察教練所等。另有政治部,於政治主任下設秘書,並分宣傳、總務、組織三科,於各區有政治指導員。現有警士約千人,正着手裁弱留強。武漢市原有保安隊一千四百多,武昌四隊共七百名,漢陽一隊百餘名,漢口三隊六百名。以保安隊多派各機關守衛,近夏添加特務隊,遇有特別事故發生以便迅速調遣偵緝。置正、副隊長各一人,隊員六十人。該局經費現已由每月六萬余元之開支減至四萬余元,完全公開,由會計處按日公布警餉,按月清發,毫不拖欠。因為便利稽核起見,所有漢口房捐已於五月十九【日】開始交該局指派各署所分任徵收,預計徵房捐行政費比警捐局徵收時每月可省二百餘元雲。

丙、預定計劃

一、前目計劃

武漢市政府公安局條例尚未頒布,職權未能統一,致第一、第二公安分局仍各自為政,不相統屬。現已由該局擬具組織條例呈請本政【府】頒行,期收統一指揮之效。二局統一後,兩分局依照總局已經有效之整理方法同樣整理。偵緝隊及保安隊之組織亦須統一,以便指揮。警餉及警士之待遇三局各不相同,此等事項亦須作經費之預算及決算,均由總局編制。籌辦警察教練所,以養成真正之警察人才。由各區署所指定相當地點,為攤擔買賣之處,實行禁止攤擔沿街擺設,此事已得攤擔工會之同意。於六月十日實行就地視察形勢規定車輛安放規則,與車夫工會相商執行,以免車輛無一定安放地點。規定地點為乞丐收養所,禁止沿街乞食,已與乞丐教養委員會籌商,六月份即可實行。着手調【查】戶口,以備一切市政之設。發給出入證,凡住戶遷移必須領取此證,以便稽查,而清反動。各街安設門牌,以便市民識別。此皆目前預定之計劃而著手進行者也。

二、根本計劃

多建築□所,以便警察辦事敏捷。籌設消防隊若干人,分住相當地點,購置救火車,遇有火警迅速營救。檢查妓女,凡患傳染病者禁營業。取締販賣食物之貯藏法,提倡火葬,增設騎巡隊以期追捕靈敏。設立警官學校,養成警官人才。將所有偵探施以相當訓練,以增加其偵探之能力及道德。關於婚姻、生產、死亡及遷移為嚴密之調查及精確之登記。

第一公安分局

甲、成立歷史

該局成立於十四〔編者註:應為十五年〕年十月十日,時武昌初經克復,遂就原有警務處為局址重新組織,定名為武漢市公安局,管理武漢市全部公安事宜,直隸於省政治委員會。至一二月初,武昌市政廳成立,以武漢市公安局名實不符,乃改名曰武昌市公安局,直隸於武昌市政廳。又以衛生已設有專局,乃將衛生事項附歸總務科辦理,並加設偵緝科。近因折〔拆〕城關系城守隊無駐在之必要,遂令調回局。至於保安隊原有一二兩隊,於此又將警衛隊改為保安第三隊,城守隊改為保安第四隊。旋〔武〕為謀事權統一起見,乃設置保安總隊部。本年四月武漢市政府成立,將武漢公安事宜通槃籌劃,乃改【武】昌市公安局為武漢市政府第一公安分局。

乙、現在狀況

該局經費薪餉應依據預算去歲已經政務委員會核准,迨至本年二月起,始由財政部每月捐撥二萬元,頗難如數付清,日久無法籌足,故積欠薪餉數月。至於職務分配及防區分劃,在組織法未頒布以前,於局長之下設總務、行政、司法、衛生四科,及秘書、督警處、保安編隊部、消防隊、騎巡隊、偵緝隊、七區署、六分署、一拘留所。

丙、將來計劃

分局每月預算向為三萬二千有奇,現在生活程度高漲,非增加薪餉不能維持,武昌人煙稠密,不免無反動勢力潛伏其間,鋤奸除暴端賴警察。現在警力單薄,崗位稀少,非添警加崗不足以維秩序而保安寧。玆將將來計劃略述如後:

一、行政方面

調查戶口戶籍居公安行政之重要部分,必將戶籍調查完善然後有整頓市政之可言。消防歷年隊士過少,器具亦不完善,擬加隊士三十名並添置器具。

消防事宜指揮最宜統一,現擬組織消防委員會以謀指揮統一併求技朮上之進步。

二、司法方面

1.改良拘留所。原有拘留所異常狹隘,僅能容收人犯五六十名。近來寄押人犯過多,天氣炎熱,難免不生疫症。且該所年久失修,收押要犯在在堪虞。擬在該局附近覓一相當空地,依照改良監獄辦法建一廣大拘留所,至建築經費擬在罰款項下提撥,或呈請省政府另給臨時經費。

2.感化人犯。警察懲罰人犯自應教懲兼施,令人向善,擬最短期間設立教養所專事感化。

3.設偵探研究所。偵探事業決非不學無朮所能勝,且倒置是非誣陷善良在所難免。我國習慣視【偵】探為末技,絕少講求。擬於偵緝隊附設偵探研究所,由富有偵緝學朮之人員擔任教授,按日輪集隊員及各署探警講習應用學藝,並將各案隨時擇要提供研究。

4.舉行指使及利用警犬,指使識別過人最易。警察負公安之責,取締越軌行動,利用之處尤多。再警犬在偵探上尤有莫大之效力,北京方面警察利用察〔警〕犬成績卓著。擬減少偵探隊員若干,將餘下薪餉或另設法籌款購置警犬一二頭,更聘管理干員一人,暫行試辦。

三、衛生方面

1.清道清溝。武昌市人煙稠密,街巷甚多,渣滓充斥道溝,廁所之設備關於衛生上殊有防〔妨〕礙。除指令工務局妥為籌劃外,當隨時於清潔上認真辦理。

2.防疫。擬嚴行取締中西醫、中西藥房,訂定取締章程。查武昌除市醫生一部分約四百人已受審查外,余中西醫、中西藥房均應繼續審查。現該局對於診務已成立診察所,診治本局各區署隊員、警士、工友及在押人犯之疾病。並擬設立市醫院,評價診治及送診。再檢疫亦屬必要之舉,宜亟設臨時檢驗所,於交通地點檢查往來行旅,有傳染病患者即加以相當之處置。並須責令各注冊醫士如發現傳染病時,應隨時報告該公安局以便設法防止。

3.檢查。分固定、流動兩種。指定屠獸場所於保保〔安〕門外,時間則每日上午六時至八時,由局派衛生科員一名及檢查員若干,赴該場所檢查之。此為固定檢查之事。每月分期派衛生科員、事務員會同各區署長在所管轄之域內檢查牛奶房、豆汁廠、糖果店、茶館、酒樓、菜場、澡堂、豆腐鋪、熟食店等。此為流動檢查之事。

第二公安分局

甲、成立歷史

漢陽公安局從民國成立至今迭經六次變更。民六至民十一年八月為漢陽警察所時期,民十一至民十五革命軍未到武漢以前為漢陽警察局時期,民十五十一月至十二月間為漢陽公安局時期,民十五十二月至本年四月為漢陽公安局時期,現則改為武漢市政府第二公安分局。

乙、現在概況

漢陽交通不便,商業凋零,經濟來源不多。如竹木一項,往年進出口貿易總額在二千萬以上,警捐每月收入一千七百餘元,現則只有一千一百餘元。故一切建設多付闕如。公安局原轄六署一分所一派出所,現在仍舊。局內原設總務、司法、衛生、行政四科,保安、偵緝、消防三隊,督察、書記兩處,外交際員一員,政治指導員一員。現裁去衛生科、偵緝、消防兩隊。惟偵緝為探訪,只留十人,保安隊士只有四十名。而經費支絀,關於警士月餉由十串增加一倍以上,職員薪俸照原定最低限度僅能以半成或七成支給。在可能范圍內,剔除警務積弊,維持市面治安,其他則無大發展。

丙、將來計劃

關於公安局,職責上和改良市政的計劃,原擬定四個步驟。第一步就原有的基礎從事整頓,掃出〔除〕從前警察惡習。第二步另招訓練,現酌量更換拓充,並注重於衛生、交通、建設。第三步則為漢陽市整個計劃何者應興何者應革,因經費問題有待全市民眾通力合作者,則由公安局擬成方案,提出公眾取決協同市民興辦。第四步則為連絡武漢交通,根本改造漢陽市場的計劃,如拆城、築堤、開河、填湖、開辟馬路、建跨河鐵橋和揚子江鐵橋、市場設備、衛生工程等等,則屬工務力〔方〕面,非漢陽市民所能負擔,須待政府為之經營擘劃者。

財政局

甲、成立歷史

該局於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成立,其范圍僅漢口一市。本年四月武漢市政府成立,統一武陽夏財政,遂改定今名。局址仍在漢口河街,武昌、漢陽兩市則各設辦公處一所。

乙、現在狀況現在兩月收入總計洋十三萬一千六百六十三元,而支出在六月以前總數為九萬八千元,市政府及所屬各局審計處行政費,六月以後如各局處政費加至十五萬元,且因市面蕭條收入之數往往不能足額,以致入不數〔敷〕出,月有虧欠,自開辦日起截至現在共計約欠負債十一萬元,欲財政之舒裕必在解決東南問題以後。

丙、將來計劃

除舊稅已經整理外,將來之計劃應開辟新稅,並增稅率。現正在進行者有營業執照捐、貨物起卸捐及市公債二百萬元。在計劃中者有土地稅、管〔營〕業稅及籌設市銀行等事業。

工務局

甲、成立歷史

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成立漢口市工務局,設總務、設計、建築、取締四科,嗣復增設養路處附局辦理。本年四月一日縮小范圍,將養路處一併歸納改組為漢口市工務處,並四科為兩科。除於武昌分設駐武【昌】辦事10處辦理折〔拆〕城及工務行政事宜外,對於漢陽現尚未設辦公機關。

乙、現在概況

(子)關於漢口市之行政及工作

1.根據三月五日前漢口市政委員會公布之加寬街道條例,繼續取締市民建築,以整理就〔舊〕有市區。

2.繼續二月二十一日開工之後城馬路由怡園至六渡橋一段工程,改柏油路為黃泥灌漿路,限於六月二十六日竣工。

3.測量張美之巷由後城馬路直達河岸之馬路線。

4.測量滿春由後城馬路直達河岸之馬路線。

5.測量由江漢關直達橋口之沿河馬路線。

6.兩隊養路工人修補馬路之破壞處所。

7.招商認包天一閣、清和宮、滿春橫馬路、熊家場四處菜場及折〔拆〕除大智門紅圍牆。

8.擬漢口舊市區開辟馬路辦法草案。

9.擬修江漢關側武漢輪渡石級碼頭。

10.擬修一碼頭下水工程。

11.測量市場及計劃建築。

12、測量德國球場及計劃。

13.於後城馬路、張美之巷馬路、滿春馬路中計劃公共廁所及下水溝道。

14.測量火葬場及計劃建築。

15.擬取締載重貨車章程。

(丑)關於武昌市之行政及工作。

1.籌備分期分段折〔拆〕除城垣,?用包工方法,盡量容納失業工友(折〔拆〕城計劃書已另呈)。

2.擬填築筷子街一帶沿岸以防水患。

3.擬填高筷子街一帶路基,以為沿江馬路之初步。

4.按前武昌市政廳工務局所公布之出售城磚價格,繼續執行變賣從前折〔拆〕下之城磚,作為折〔拆〕城之一部分經費。

5.推行漢口市現行之拓寬街道條例。

6.禁止筷子街一帶居民重行建築,以免將來馬路興工時再行折〔拆〕毀。

7.依照湖北政務委員會十五年十二月公布之收用民基條例,呈請市政府收用筷子街一帶地基。

8.計劃武昌市溝渠及公共廁所。

9.繪制武昌市整個之圖樣。

10.測量各處亟待動工之地段。

(寅)關於漢陽市之行政及工作。

1.推行漢口市現行拓寬街道條例。

2.計劃夏陽鐵橋。……〔編者註:原文缺〕

乙、現在狀況

該局設董事會,董事七人,除以局長為董事長外,其餘六人於常年大會時按票選出中國人三名、英國人三名充之。局內組織設主任一員、副主任一員、秘書局員、事務員若干人,秉承局長及受主任之指揮辦理一切事務。設警察長一員,督率長警管理本區警察事務。該區內各項特稅暫照現行章程徵收之。該區之不動產除中國政府之地稅外,不受本章程許可以外任何稅項之徵收。本局管理區內一切財政所有收入必須悉數交存董事會所指定之銀行,所有開支以用於本區事宜為限。此皆現在狀況之大概也。至預定計劃,則依據章程隨時改善,視收入狀況力求各項設施完備。

以上三特別區管理局暫時為應付外交策略起見,仍由外交部直接指揮,但市政委員開會時,各特區局長須出席報告市政情形,並參與討論問題,以收行政統一之效。

三、三委員會

市政府成立之後,因環境之要求,謀事實之便利,依第四次市政會議決議案,組織清理武漢各慈善團體委員會,推周星棠、鄭慧吾、江董琴、吳士崇、江楚清諸同志為委員,負責清理本部各慈善團體之財產並整理其事業。依第四次會議議決案,組織武漢市政府財政委員會統籌本市財政收支辦法,及制定各局處預算,由市政府三常務委員及財政局長及其關系之各局長組織之。依第七次會議議決案,推周星棠、鄭慧吾、向忠發、江楚清諸同志組織本市工廠委員會,負責接收整理及擴充本市各工廠事項,並擔任解決一切工商糾紛事項。計現已設立者有市立第一工廠營紡紗業,有市立第二工廠營繅絲業。

四、結論

當此革命潮流高漲時局嚴重之際,籌備糧餉尚恐力有不贍,刷新市政自有待於民族獨立運動成功之後。惟在此過渡時期,於可能范圍以內自應積極整頓。本政府自成立至今不過兩月,對於行政組織力求統一,對於市政整理力求實現,只以財政困難達於極點,各種事業均不能按照計划進行。現在辦理市政除各論中所分述者外,尚有關於政治上有重大之意義者,如竭力活動市面金融、保護長江輪運、救濟武漢食米、解決工商糾紛、鎮壓一切反動【派】、嚴禁白丸流毒、籌劃平糶事宜皆其犖犖大者。總之,此時市政因為環境關系不能充分發展,尤其是此經濟被鎖時期更感困難,然則欲求市政之活潑進行,必在打通長江流域以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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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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