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司法官学院组织法 (民国102年)

法务部司法官训练所组织条例 法务部司法官学院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2年4月30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2年(2013年)4月30日
中华民国102年(2013年)5月22日
公布于民国102年5月22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092061号令
法务部司法官学院组织法 (民国111年立法112年公布)

中华民国 102 年 4 月 30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5 月 22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09206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22260456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1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第2, 8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1 月 13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02891号令修正公布第 2、8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隶属关系)

  法务部为办理司法人员之培训业务及犯罪、刑事政策研究,特设法务部司法官学院(以下简称本学院)。

第二条 (权限职掌)

  本学院掌理下列事项:
  一、司法官考试录取人员培训业务之执行。
  二、法务部所属司法人员之训练。
  三、依法务部核定由本学院举办前二款以外人员之培训。
  四、国家犯罪问题与刑事政策之调查、分析及研究。
  前项第一款之培训,由司法院会同考试院及行政院设司法官训练委员会决定其训练方针、训练计画及其他有关训练重要事项,交由本学院执行。
  前项训练委员会置委员十五人,由最高法院院长担任召集人,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担任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学院院长为当然委员外,其馀委员由行政院指定二人、司法院及考试院各指定三人,律师、专家学者及社会公正人士各二人担任之,其中单一性别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三条 (首长之职称及职务列等)

  本学院置院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至第十四职等。

第四条 (幕僚长职称及职务列等)

  本学院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之)

  本学院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研究人员之聘任)

  本学院为应业务需要,得置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其中二分之一得准用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

第七条 (实任司法官转任或借调之程序)

  本学院得借调实任司法官担任院长、主任秘书、教务组组长、学务组组长、导师职务。其借调应报请司法院或法务部同意后行之。

第八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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