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法医研究所组织法 (民国100年)
← | 法务部法医研究所组织条例 | 法务部法医研究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6月14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0年(2011年)6月14日 中华民国100年(2011年)6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6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161号令 |
法务部法医研究所组织法 (民国111年立法112年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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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宗旨)
- 法务部为处理法医鉴验、人员培训及法医科技研究发展事项,特设法医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职掌)
- 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 一、身体、病理及死因之勘验、检验、鉴定及研究。
- 二、药毒物之勘验、检验、鉴定及研究。
- 三、刑事证物之勘验、检验、鉴定及研究。
- 四、法医学上疑难鉴验之解释及研究。
- 五、各地方法院检察署法医业务指导及监督。
- 六、法医人员之培训。
- 七、其他有关法医学之研究及发展事项。
第三条 (正、副所长之设置)
-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规定,由师舗级之相关医事人员担任;副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之)
- 本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