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服装条例 (民国19年立法20年公布)

海军服装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19年6月17日(非现行条文)
1930年6月17日
1931年2月20日
公布于民国20年2月20日
海军服装条例 (民国20年)

中华民国 19 年 6 月 17 日 制定33条
中华民国 20 年 2 月 20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3 条并附海军服制图说
中华民国 20 年 8 月 22 日 修正第25条
中华民国 20 年 8 月 31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25 年 1 月 24 日 修正第22条
中华民国 25 年 2 月 27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2 条条文及海军服制图说
中华民国 43 年 4 月 30 日 修正前[海军服装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45条
中华民国 43 年 5 月 19 日公布总统修正公布全文 45 条及海军服制图说
中华民国 46 年 4 月 16 日 修正全文45条
中华民国 46 年 5 月 1 日公布总统修正公布全文 45 条及海军服制图说
中华民国 95 年 1 月 3 日 废止45条
中华民国 96 年 11 月 7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14726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海军服装分左列七种:
  (一)大礼服。
  (二)礼服。
  (三)公服。
  (四)常服。
  (五)晚礼服。
  (六)晚公服。
  (七)晚常服。

第二条

  大礼服之服用时如左:
  (一)国庆日庆贺或宴会时。
  (二)一月一日庆贺或宴会时。
  (三)领受勋章或参列其典礼时。
  (四)随从国国民政府主席参列阅兵或校阅舰队时。
  (五)国家有大典时。

第三条

  礼服之服用时如左:
  (一)迎送国民政府主席时。
  (二)受任命后谒见国民政府主席或长官时。
  (三)就职或卸职时。
  (四)随从国民政府主席莅军港或部舰营院学校时。
  (五)访候或答访外国军舰或其他重要文武官员时。

第四条

  公服之服用时如左:
  (一)国庆日或一月一日在部舰营院或学校时。
  (二)公假日或舰营学校举行检点时。
  (三)随从国民政府主席日间宴会时。
  (四)谒见长官时。
  (五)参列军舰进水典礼或海军学校证书授与典礼时。
  (六)参列军法会审时。
  (七)除第三条第五款外访候或答访内外文武官员时。
  (八)舰艇造成初悬海军旗时或除籍下海军旗时。
  (九)参与海军官佐葬仪时。

第五条

  对于外国总统君主应服之服装,与对于国民政府主席同。

第六条

  除服大礼服、礼服及公服时外,均服常服。

第七条

  战时或事变之际,依照第二条至第五条所规定,应服大礼服、礼服或公服时,均以常服代之。

第八条

  常服分黑色、白色二种,服黑色常服时,官佐应用黑袜、黑靴,服白色常服时,应用黑袜、白浅靴,惟士兵无论冬夏均用黑袜、黑浅靴。

第九条

  黑色常服为夏季以外寻常所用之常服。

第十条

  白色常服为夏季所用之常服,通常自六月一日起至九月底止。但因地方气候之寒热所在,资深官长得临时指定之。

第十一条

  当盛暑时依照第二条至第五条所规定,应服大礼服、礼服或公服时,均以夏服代之。

第十二条

  在夏季服礼服、公服或黑色常服时,应著夏服裤,但服礼服时,应用黑靴。

第十三条

  服公服或黑色常服而用夏服裤时,应戴夏服帽。

第十四条

  晚礼服之服用时如左:
  (一)国庆日或一月一日晚间宴会时。
  (二)随从国民政府主席晚间宴会时。
  (三)国家有大典晚间宴会时。

第十五条

  凡遇上级长官或不相隶属之上级机关长官,晚间宴会时,均应服晚公服。

第十六条

  除服晚礼服或晚公服时,通常晚间宴会均服晚常服。

第十七条

  夏季依照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所规定,应服晚礼服、晚公服或晚常服时,均应服夏晚礼服、夏晚公服或夏晚常服。

第十八条

  在海军制造厂、修理工厂、采煤所或炼煤制造所勤务之准尉以上官佐,其服务中得服茶竭色之夏服。

第十九条

  服大礼服、礼服,公服或应服礼服、公服而服夏服时,应佩带军刀。

第二十条

  在部舰营院或学校服常服时,不用佩刀。但上岸或公出时,虽服常服亦应佩刀。

第二十一条

  准尉以上各员服大礼服、礼服或公服时,其刀带缔结上褂之外,服常服、夏服时,缔结上褂之内。

第二十二条

  海军将官、海军参谋官、国民政府海军参军、军事参议院、海军军事参议及驻外海军武官,均应系参谋带于左肩上,副官系副官带于左肩上。但海军将官,仅于服大礼服时系参谋带。

第二十三条

  入长官室时,不得服外套或雨衣。

第二十四条

  中士以下,当操练或服各种勤务时,应服操作服。

第二十五条

  准尉以上各员服大礼服、礼服时,应用黑漆皮靴,服公服或常服时,得用黑皮靴,当雨雪时,得用黑皮长靴。

第二十六条

  准尉以上各员服大礼服、礼服或公服时,应用白色手套。

第二十七条

  裹腿分黑黄二种,准尉以上及海军学生用黑皮裹腿,上士以下用黄布裹腿。

第二十八条

  受有勋章、纪念章者,服大礼服、礼服、公服及依照第十一条所规定,代以夏服时,均应如式佩带。

第二十九条

  服制服时,不得将时表、锁链露出于上褂之外。

第三十条

  当航海中得不用夏服肩章。

第三十一条

  在严寒地方服务者,其外套之里面,得用兽皮,但不得将兽毛露出外面。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规定,如与外国交际上有不适用时,得由资深官长,临时指定之。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海军服制图说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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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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