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为蒋中正反抗中央而进于自立中央事呈复国民政府
呈复国民政府 湖北省政府委员会 常务委员张国恩孔庚董用威 中华民国16年(1927年)5月 1927年5月 |
呈为呈覆事:案奉钧府日通电只悉。蒋中正已由反抗中央而进于自立中央,是见其平日逆谋蓄之已久,迹其蔑视民众,目无党纲,所行所为,实先总理之叛徒,应为民众所共弃。属府闻电之余,曷胜发指。爰于第四次会议议决,除谨录原电通行所属,令各晓然顺逆之分,以期共矢义愤,歼此凶顽外,所有属府在职人员,誓当奉行遗嘱,唤起民众,共诛蟊贼,拥护中央。理合具文呈覆,伏祈鉴核。谨呈
国民政府
湖北省政府委员会常务委员张国恩孔庚董用威
中华民国十六年五月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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