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為蔣中正反抗中央而進於自立中央事呈復國民政府

呈復國民政府
湖北省政府委員會 常務委員張國恩孔庚董用威
中華民國16年(1927年)5月
1927年5月

  呈為呈覆事:案奉鈞府日通電只悉。蔣中正已由反抗中央而進於自立中央,是見其平日逆謀蓄之已久,跡其蔑視民眾,目無黨綱,所行所為,實先總理之叛徒,應為民眾所共棄。屬府聞電之餘,曷勝發指。爰於第四次會議議決,除謹錄原電通行所屬,令各曉然順逆之分,以期共矢義憤,殲此兇頑外,所有屬府在職人員,誓當奉行遺囑,喚起民眾,共誅蟊賊,擁護中央。理合具文呈覆,伏祈鑒核。謹呈

國民政府

湖北省政府委員會常務委員張國恩孔庚董用威

中華民國十六年五月日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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