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察巡阅使侦察处长呈报长辛店各工人陆续上工,秩序恢复

报告长辛店复工致王怀庆呈
热察巡阅使 侦察处长王光宇
中华民国12年(1923年)2月12日
1923年2月12日
王怀庆担任京畿卫戌总司令

为呈报事:

窃据侦察员史文元由长辛店回京报称:

查长辛店各工人陆续上工,秩序恢复。十日午间,张统带由京赴长辛店,候与时旅长商酌撤防事宜。乃时旅长在保定未回,张统带遂与其旅部军佐及各营长等接洽,曾有一度之会议。十一日早八时许,见街市有时旅长、张统带会衔布告取消戒严,以后凡聚众开会,务须呈明地方官核准,否则一律禁止等语。是时张统带即率步一营官弁目兵登车旋京,长辛店地方由直军十四混成旅派步三营营长赵风池,率所部各连常川驻守,营部暂设俱乐部内,各连兵士分驻店内、庙内,昼夜巡逻,以资镇慑。赵营长之眷属,亦于十日到长辛店居住。现该处市面秩序如恒,商民照常营业。闻该处商民云,此次工潮办理甚善,二三日间即一律平息,商民稍受损失,实感第一大队及十四旅长大德等情。前来。职查长辛店工潮平息,市面如常,除每星期派员往查以昭慎重外,理合缮呈宪鉴。谨呈

京畿卫戌总司令王

侦察处处长 王光宇


中华民国十二年二月十二日呈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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