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察巡閱使偵察處長呈報長辛店各工人陸續上工,秩序恢復

報告長辛店復工致王懷慶呈
熱察巡閱使 偵察處長王光宇
中華民國12年(1923年)2月12日
1923年2月12日
王懷慶擔任京畿衛戌總司令

為呈報事:

竊據偵察員史文元由長辛店回京報稱:

査長辛店各工人陸續上工,秩序恢復。十日午間,張統帶由京赴長辛店,候與時旅長商酌撤防事宜。乃時旅長在保定未回,張統帶遂與其旅部軍佐及各營長等接洽,曾有一度之會議。十一日早八時許,見街市有時旅長、張統帶會銜佈告取消戒嚴,以後凡聚眾開會,務須呈明地方官核准,否則一律禁止等語。是時張統帶即率步一營官弁目兵登車旋京,長辛店地方由直軍十四混成旅派步三營營長趙風池,率所部各連常川駐守,營部暫設俱樂部內,各連兵士分駐店內、廟內,晝夜巡邏,以資鎮懾。趙營長之眷屬,亦於十日到長辛店居住。現該處市面秩序如恆,商民照常營業。聞該處商民雲,此次工潮辦理甚善,二三日間即一律平息,商民稍受損失,實感第一大隊及十四旅長大德等情。前來。職査長辛店工潮平息,市面如常,除每星期派員往查以昭慎重外,理合繕呈憲鑒。謹呈

京畿衛戌總司令王

偵察處處長 王光宇


中華民國十二年二月十二日呈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