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第二十章

第十九章权宜问题 建国方略之三 社会建设
卷五权宜及秩序问题 第二十章秩序问题
作者:孙中山
结论

  一百五十二节秩序问题之定义秩序问题与权宜问题之别者,在直接关系当议之事件,而有所改正,或完备其进行之手续者。如言语离题,或动议不当其序,或论及个人,或破坏议法,皆其类也。主座亦有出乎范围者,如按其所不当接之事,或不接其所当接之事。以上各种破坏秩序之端,所以常因而生出秩序问题也。此问题除权宜问题之外,超出各顺序之前。

  一百五十三节主座之职务维持秩序及议额,为主座第一之职务。此非独指全体之风纪而已,各会员有破坏秩序及违背议法者,皆当纠正之。若主座于此稍有忽略,则会员当提出秩序问题。

  一百五十四节秩序问题之效力当秩序问题发生时,在议之各事皆为之间断,至解决之后乃再复原。若会员在发言中而被搁止,则问题解决之后,彼仍复其位;除非彼自身亦受决而为秩序范围之外者,如此若有反对之者,则彼不能再事进行矣。

  秩序问题进行之道,一如权宜问题焉。当时机之至,会员不待正式请得地位,可直起而发言曰:“会长先生,我提出秩序问题。”遂被请述之,述毕则坐。主座当酌断其问题为适当与否,日:“本主座以为此秩序问题发之适当(或发之不适当)。”此宣布谓之为主座之判决,而问题以之为定。如有不服者,可以申诉。惟此问题初不付讨论,不呈表决,此其所以异于动议者也。

  因秩序问题为直接关于当议之事者,是故必须立提出于其事发生之时;倘事过情迁之后,则不能再提矣。

  一百五十五节申诉若会员有不服主座之判决者,可起而申诉曰:“我将主座判决申诉于众。”此申诉须有附和,如其无之,则主座可以不理。若有人起曰:“我附和之。”则此问题由主座之判决,而移归于众人之表决矣。其呈此问题之方式如下:“主座之判决,可否即为本会之定论?”讨论随之。对于此之讨论,主座有优先权。彼可不必离座而发言,详陈其判决之理由等等而后呈之表决,而宣布之曰:“主座之判决成立。”或曰:“主座之判决打消。”随事而异。此表决即为最终之决议而不能复议矣。由此观之,一切事件,最终决议之权则在会众,而不在主座也。信乎议法家华氏之言曰:“申诉之权,为一切团体自由行动不可少之物。”必如此,则会长乃会场之公仆而不为主宰也。

  一百五十六节申诉表决之同数票前一成例,动议之表决得同数票者,则动议为之打消。但在申诉之案,得表决之同数票者,则效力适为相反:此乃维持之而非打消之也。如是则主座之判决,更因之而得成立。其理由为主座之判决,若无推翻之者则作为成立,而同数之表决票实为无效,则不能推翻主座之判决也。如此,则主座不必(多有不欲者)自行投票,以维持其判决之成立者。兹定此为例如下:“对于申诉案之表决同数票,乃成全‘主座之判决可否成立’之问题”。

  一百五十七节顺序今复统括附属动议之顺序,列之如下:

  (一)权宜问题

  (二)秩序问题

  (三)散会动议

  (四)搁置动议

  (五)停止讨论动议

  (六)延期动议

  (七)付委动议

  (八)修正动议

  (九)无期延期动议

  除此之外,更有他种事件,可于独立动议在议中而提出者,其重要者如下:收回动议及分开议题之动议;举发不足额之问题,规定表决法之动议;限制或申长讨论时间之动议;定时停止讨论之动议;定时散会及定时开会之动议;搁起规则之动议;暂作休息之动议。以上各动议,若发于需要之时,皆为合秩序,其顺序在当前之独立动议之前。

  一百五十八节秩序问题及申诉之演明式地方自治励行会适会议之际,序及于新事件,随生如下之行动:

  乙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乙先生!”

  乙君曰:“我动议于会期告终之日,本会举一午餐会,以联吾人友谊,想诸君必乐从也。”

  主座曰:“诸君听著,有动议本会举一午餐会于会期告终之日。”

  己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己先生!”

  己君曰:“何不称之为早膳?我动议修正删去‘午餐’二字,而加入‘早膳’二字。”

  主座曰:“诸君听著……”

  乙君曰:“会长先生,我欢纳此议,我总求其有耳,如何称谓所不计也。”

  主座曰:“修正案已得接纳,而今之问题为当举一早膳为会期之结束。”

  甲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甲先生!”

  甲君曰:“我反对此议,因将必多所破费,我知会友中多有力不能胜者,愿本会为城中独一不以饮食为题之会!试观彼之好古会、诗人会、棋客会等常设晚餐会,我知彼等之所欲矣!”

  主座起而言曰:“请该会员进归秩序。彼之所言,出乎题目之外,盖批评他会之行为非在秩序之中也。”

  甲君曰:“甚善甚善,会长先生。我当勉而进于秩序,但我绝对反对此议!”

  丙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丙先生!”

  丙君曰:“我绝对赞成之!吾人总需多少交际性质之物,乃可联络会友感情,使之亲切如一家焉。盖把盏言欢,每生同气之感,舍此则结会鲜有成功者也。”

  辛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辛先生!”

  辛君曰:“我提议将此问题搁置案上。我个人以为……”

  主座曰:“搁置之议,为不能讨论者,是故该会员为越出秩序矣!诸君准备否?”

  寅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请君言之!”

  寅君曰:“主座既言搁置之议不能讨论,又问吾人准备否,按此则为请人讨论矣!”

  主座曰:“此足见我会员大为省党,但出之不甚妥贴耳。本主座所问‘诸君准备否’,乃以机缘使散会动议或他秩序问题,顺序在搁置动议之前者,可以提出耳!诸君准备否?诸君之赞成搁置动议者,请曰‘可’!”续而宣布曰:“此议打消。”

  戊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提议延期此案之讨议至一星期。”

  主座曰:“已有提议延期一星期,诸君准备否?”

  癸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癸先生!”

  癸君曰:“我提议将此事付委。其委员会由……”

  戊君曰:“会长先生!我起秩序问题。付委之议此时不在秩序,因延期之案尚在议中也。”

  主座曰:“此举出之甚当。付委之议此时不在秩序,以延期之议之顺序在前也。诸君准备表决延期之议否?赞成者……”云云。宣布:“此议打消。”

  癸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癸先生!”

  癸君曰:“我今再提出付委动议,其委员会由会长、理财、书记三人组织之。”

  主座曰:“诸君听著,此动议,本主座当从而分开之。先呈付委动议,诸君预备否?”

  子君坐而言曰:“我以为吾人当在会中结束此事。”

  未君曰:“我起秩序问题。”

  主座曰:“请未先生述其问题。”

  未君曰:“最后之发言者未曾起立而称呼主座!”

  主座曰:“本主座为之断定此点举得甚当。务望一切讨论,必当以正式出之。”

  子君曰:“我起而就正之!会长先生,我反对付委案,因过于假权与少数人也。”

  主座曰:“会众当可训其委员于被委之后。诸君预备否?”

  戊君寅君同时并起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提议……”

  申君曰:“我起秩序问题。”

  主座曰:“请述其秩序之点。”

  申君曰:“会长先生!寅先生先成先生而起,或以彼坐位太远,而主座不之觉也。彼岂不应先于戊君而得地位乎?”

  主座曰:“本主座当断定此秩序之点提之不适当。本主座见两会员同时并起,而已以地位与戊先生;今除非戊先生退让耳!”

  戊君曰:“我既得地位,则不欲让之!会长先生,我动议……”

  申君曰:“我将主座之判决诉之于众。”

  主座曰:“申先生诉主座之判决,今之问题,为主座之判决可否成立为会中之定论。(讨论可随之。)诸君赞成主座之判决者请曰‘可’!”宣布曰:“已得可决!主座之判决,成为确立。戊先生请复发言!所议问题为付委动议。”

  戊君曰:“我动议本会此时散会。”

  主座曰:“散会之议已提出。诸君赞成者……”云云。宣布曰:“此议打消。诸君赞成付委动议者……”云云。宣布曰:“此议打消。今本会欲再办何事?”

  酉君曰:“会长先生!我见得本会有等会员专图打消彼所不乐之议案,而毫不假以讨论之馀地,有一发言者为达此目的几于无所不至也。”

  戌君曰:“我起秩序问题。”

  主座曰:“请详之!”

  戌君曰:“最后之发言者,侈言个人之事,殊出范围!”

  主座曰:“此秩序之点,举之适当。请酉先生就本题范围!”

  酉君曰:“会长先生!我诉此判决!我已慎重不提名字,则并未有毫厘违及秩序也。”

  主座曰:“申诉提出矣。主座之判决能成立否?赞成者……”云云。宣布曰:“不成立。酉先生已得表决为合秩序,可继续言之。”

  酉君曰:“我只欲重要问题能得公平之讨论,而我以为……”

  亥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亥先生!”

  亥君曰:“我动议散会。”

  主座曰:“有动议……”

  寅君曰:“我起秩序问题。”

  主座曰:“请详之!”’

  寅君曰:“会员发言之地位,不能由散会动议夺去也。”

  主座曰:“本主座断定此点提出甚当,而散会之议为违反秩序。酉先生请复言!”

  酉君曰:“我动议将全案由今天起延期两星期。”

  卯君曰:“会长先生!我起秩序问题。吾人岂非已经表决不延期乎?岂第二之延期议在秩序乎?”

  主座曰:“新事件已中间之矣。第二延期议当合秩序也。诸君预备否?赞成者……”云云。宣布曰:“此议通过。而举一早膳会之问题,延期作为两星期开会日之指定事件。本主座望各会员到时当黾勉齐集,以得详为讨论为是。兹已次及散会时矣。”

  酉君曰:“我提出散会。”

  主座曰:“赞成者请曰‘可’!”宣布曰:“本会散会。至下星期此日午后二时半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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