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03号法律

第2/2003号法律
国际或区际双重课税情况中的课税制度

2003年2月24日
《第2/2003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3年2月10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3年2月13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3年2月24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制定史:2003年2月25日生效、2005年7月19日经第3/2005号法律修改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及(三)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避免双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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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适用属不同管辖权的税务法律而导致对同一纳税人双重课税时,行政长官有权限采取必要措施将有关课税情况进行规范,以及签订国际或区际协定,以避免双重课税。

第一-A条*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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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可透过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将签订上条所指国际或区际协定的权限授予司长或局长。

* 附加 - 请查阅:第3/2005号法律

第二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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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三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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