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03号法律
第2/2003号法律 国际或区际双重课税情况中的课税制度 2003年2月24日 |
《第2/2003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3年2月10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3年2月13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3年2月24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制定史:2003年2月25日生效、2005年7月19日经第3/2005号法律修改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及(三)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避免双重课税
编辑因适用属不同管辖权的税务法律而导致对同一纳税人双重课税时,行政长官有权限采取必要措施将有关课税情况进行规范,以及签订国际或区际协定,以避免双重课税。
第一-A条* 授权
编辑行政长官可透过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将签订上条所指国际或区际协定的权限授予司长或局长。
* 附加 - 请查阅:第3/2005号法律
第二条 生效
编辑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三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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