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024号法律

第5/2024号法律
取消与不动产需求管理相关的税务措施

2024年4月19日
《第5/2024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4年4月18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4年4月18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4年4月19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及(三)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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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旨在取消与不动产需求管理相关的税务措施,让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动产市场朝健康及可持续方向发展。

第二条 修改《印花税缴税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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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号法律《印花税》通过,并经八月四日第9/97/M号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号法律第8/2001号法律第18/2001号法律第4/2009号法律第4/2011号法律第15/2012号法律第24/2020号法律修改,以及经第87/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的《印花税规章》所载的《印花税缴税总表》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三条修改如下:

条文编号 征税范围 税率 缴税方式
四十二 以有偿方式移转不动产
澳门元二百万元或以下
百分之一 凭单印花
澳门元二百万元以上至澳门元四百万元 百分之二 凭单印花
澳门元四百万元以上 百分之三 凭单印花
加上第十五条的印花税。
加上本表按文件、文书或行为种类而定出的印花税。
四十三 以无偿方式移转财产 百分之五 凭单印花
加上第十五条的印花税。
加上本表按文件、文书或行为种类而定出的印花税。

第三条 过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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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前作出的不动产或其权利的移转依据的文件、文书或行为,继续适用相关的文件、文书或行为作出之日生效的法律规定,尤其是相关的结算及处罚规定。

二、如纳税主体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前已按第2/2018号法律《取得第三个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的印花税》第九条规定获豁免取得印花税,且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后方对相关不动产或其权利作出移转,则不适用该法律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第四条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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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一)《印花税规章》第五十三-A条;

(二)第8/2001号法律《修改〈印花税规章〉及〈印花税缴税总表〉》第二条第一款;

(三)第4/2009号法律《修改印花税缴税总表》;

(四)第4/2011号法律《修改〈印花税规章〉、〈印花税缴税总表〉及所得补充税和职业税复评委员会的组成》第二条;

(五)第6/2011号法律《关于移转不动产的特别印花税》;

(六)第15/2012号法律《修改第6/2011号法律〈关于移转居住用途不动产的特别印花税〉及〈印花税规章〉》;

(七)第2/2018号法律

(八)第24/2020号法律《修改〈印花税规章〉及〈印花税缴税总表〉》第九条及第十条;

(九)第13/2023号法律《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一百四十五条;

(十)第1/2024号法律《修改第2/2018号法律〈取得非首个居住用途不动产的印花税〉》;

(十一)第147/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

(十二)第316/2012号行政长官批示

(十三)第4/2024号行政长官批示

(十四)第41/2024号行政长官批示

第五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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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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