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99/M号法令

本法规已于2019年被第20/2019号法律确认为不生效。
第70/99/M号法令
十一月一日

1992年2月24日
有效期:1999年12月20日至今
《第70/99/M号法令》经护理总督贝锡安于1999年10月28日核准,并于1999年11月1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鉴于澳门身分证明司之权限,以及对澳门行使之政权将作移交,故须废止规范某类旅行证件之批给及发出之法规。

基于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后;

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废止)

编辑

废止下列法规:

a)二月二十四日第11/92/M号法令

b)三月二十二日第65/86/M号训令。

第二条(效力之产生)

编辑

本法规之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产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核准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贝锡安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令,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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