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99/M号法令
本法规已于2019年被第20/2019号法律确认为不生效。 |
第70/99/M号法令 十一月一日 1992年2月24日 有效期:1999年12月20日至今 |
《第70/99/M号法令》经护理总督贝锡安于1999年10月28日核准,并于1999年11月1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
鉴于澳门身分证明司之权限,以及对澳门行使之政权将作移交,故须废止规范某类旅行证件之批给及发出之法规。
基于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后;
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废止)
编辑废止下列法规:
a)二月二十四日第11/92/M号法令;
b)三月二十二日第65/86/M号训令。
第二条(效力之产生)
编辑本法规之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产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核准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贝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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