箕田图说后语 (别下斋校本)
箕田在于含球、正阳两门之外者,区画最分明,其为
制皆田字形,分为四区。区皆七十亩。界区之路,其广
一亩;界田之路,其广三亩。凡十六田、总六十四区,六
十四区之三旁又有九亩之路,由城门逹之江上。其
尖斜攲侧不能成方处,或一二田、或二三区,随其地
势而为之,乡人至今传之为馀田,亦皆七十亩。噫!古
今人历兹地、见斯田者何限,独公生晚好古,欲求古
圣人分田制产之意,于千百载后作为图说,使人人
晓然知箕田一区为七十亩,即与孟子所称“殷人七
十”之说若合符节,岂非幸欤?孟子曰:“方里而井,井九
百亩,其中为公田。盖井字为形,便成九区;八家皆私。
八区之百亩,就公田百亩之区。以二十亩为庐舍,八
夫居之。其所耕公田皆十亩。此周制然也。”孟子曰:“殷
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
也;助者,籍也。孟子论周人百亩之制,固为纎悉;至于
殷人,但称七十。而助当时诸侯皆去周时之籍,况殷
制安保其犹有存者乎?朱夫子之生,去孟子之时又
远矣,不得不因周制而推明之,释之曰“商人始为井
田之制,以六百三十亩之地画为九区,区七十亩,中
为公田,其外八家各受一区,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
而不复税其私田。”又曰:“窃料商制亦当似此,而以十
四亩为庐舍,一夫实耕公田七亩。是亦不过什一也。”
朱夫子既未得考殷制,则以此度彼,其为制自当如
若使朱夫子见此图,当复以为何如?以今观之,公田、
庐舍之制未敢臆度,即此田形而见之四区、四夫所
受之田也。或以为箕城之田,称之以井,盖久矣,井即
九区也,今不可轻言为四区。是则不然。若论殷周田
制之同,则八区八家所受之田也,推此以往,虽千百
区皆然。就七十亩之中,以七亩为公田,如朱夫子之
说,则亦不失为什一也。至于庐舍,则周时制度大备,
犹就公田二十亩为八夫庐舍,是一夫之居不过二
亩半也。若就一夫所受之区,以七亩为公田而出力
助耕之,不复税其六十三亩,则虽以一二亩为庐舍
而居之,恐亦不害于什一之制也。其一夫所居在于
七十亩之内邪?或宅于邑而受田于野、来往耕治邪?
皆不可得而知也。若论殷周田制之不同,则七十亩、
百亩已不同矣,何必置疑于四区、九区之同异哉?所
可知也;其或继周而王者,虽百世可知也。”百世可知
给事中共观箕田,恨未及知一区为七十亩,未得求
正,遂书此以待后之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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