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工业局组织条例 (民国73年)
← | 经济部工业局组织条例 (民国59年) | 经济部工业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73年4月6日(现行条文) 1984年4月6日 1984年4月18日 公布于民国73年4月18日 总统华统(一)义字 1912 号令 有效期:民国73年(1984年)4月20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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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条例依经济部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经济部工业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左列事项:
- 一、工业政策及法规拟订事项。
- 二、工业发展计画拟订事项。
- 三、工业管理、辅导、监督及统筹配合事项。
- 四、工业发展环境改善事项。
- 五、工业创造、研究、改进、推广之奖助事项。
- 六、工业团体目的事业指导、监督事项。
- 七、工业产品产销配合之规划及协调事项。
- 八、军、公、民工业配合及工业动员研议与协调事项。
- 九、工厂登记及考核事项。
- 十、工业技师登记及监督事项。
- 十一、工业区规划、开发、管理及加工出口区规划之指导事项。
- 十二、工业外销品原料核退标准之拟订及进口工业原料、成品、设备、技术方面之审核事项。
- 十三、工业技术合作及投资事项。
- 十四、工业人力训练之协助、建教合作之协调、工业安全管理及工业公害处理之协助、推动事项。
- 十五、其他有关工业发展、国际工业合作及工业行政事项。
第三条 (组织)
- 本局设七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
-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议事、档案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局长、副局长)
-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其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第六条 (组织)
-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七人,专门委员六人至八人,职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副组长七人,职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职等;秘书二人或三人,技正五十人至五十八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一人,技正十人,职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科长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编审一人或二人,专员十二人至二十二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三十人至四十人,科员十六人至二十人,职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十人,科员八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职位列第三或第四职等;书记九人至十九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 前项组长、副组长及科长职位,得由技正兼任。
第七条 (人事室之设置)
-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设置)
-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人员选用)
-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经建行政、工业行政、工业工程、机械工程、电力工程、土木工程、一般工程、电子计算机、化学、药事、纺织工程、冶金、一般财政及财务管理、林业技术、法制、人事行政、地政、会计、企业管理、统计、一般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条 (行文名义)
- 本局对外公文,以经济部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由局行文:
- 一、遵照部颁应行转办事项。
- 二、依照部定办法督导进行事项。
- 三、曾经报部核准事项。
第十一条 (办事细则)
- 本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报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