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水资源局组织条例

经济部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组织条例 经济部水资源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85年9月19日(非现行条文)
1996年9月19日
1996年10月16日
公布于民国85年10月16日
总统(85)华总(一)义字第 8500246130 号令
废止,经济部水利署组织条例水患治理特别条例

中华民国 85 年 9 月 19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85 年 10 月 16 日公布总统(85)华总(一)义字第 850024613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经济部(88)经人字第 88355935 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13 条暨编制表
中华民国 95 年 1 月 13 日 废止13条
中华民国 95 年 1 月 27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50001171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经济部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经济部水资源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水利政策及法规之拟订事项。
  二、水利事业之规划、管理、兴办、审议、督导及协调事项。
  三、水道变更、防护及其治理计画线之审议事项。
  四、水库安全、水库疏濬与水库集水区治理之督导及协调事项。
  五、水资源之统筹调配及水权之登记、管理、监督事项。
  六、水利技师之登记、监督及水利团体之指导、监督事项。
  七、水资源调查及水利试验事项。
  八、水利科技研究发展及水利技术合作事项。
  九、水资源资讯系统之建立及资料处理、服务事项。
  十、其他有关水利行政之处理及水利事业之兴办事项。

第三条 (五组之设置)

  本局设五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秘书室之设置)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议事、印信、事务、出纳、档案、图书、研考、公关、新闻及不属于其他组、室事项。

第五条 (正、副局长之设置)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局务;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局务。

第六条 (人员编制)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总工程司一人,组长五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副组长五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专门委员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十七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二人至四人,分析师一人至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一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工程司二十人至二十五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九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副工程司十二人至十六人,专员一人或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设计师一人或二人,管理师一人或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助理工程司十二人至十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其中五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科员二人至四人,助理设计师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科员一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工务员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三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本条例施行前依经济部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组织条例雇用之现职雇员三人至五人,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书记职缺继续其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七条 (人事室主任及其职权)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主任及其职权)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政风室主任及其职权)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职务适用职系)

  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关之设置)

  本局为统筹经营管理涉及二省(市)以上重要流域内之水资源涵养、开发利用、水害防治及保育工作,得设流域管理机关;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二条 (办事细则)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十三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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