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
经济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61年12月1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61年(1972年)12月1日 中华民国61年(1972年)12月11日 公布于民国61年12月11日 总统(61)台统(一)义字第 916 号令 |
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7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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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经济部为管理、监督证券发行及证券交易,设证券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 本会掌理左列事项:
- 一、证券募集与发行之核准及管理、监督事项。
- 二、证券上市之核定及买卖管理、监督事项。
- 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金融事业与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之核准,及其有关证券管理部分之检查事项。
- 四、证券商之特许与管理、监督事项。
- 五、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之指导与监督事项。
- 六、证券交易所之特许或许可与管理、监督事项。
- 七、证券商及证券交易所之负责人与业务人员之管理、监督事项。
- 八、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之管理及财务、业务之检查、监督事项。
- 九、融资、融券业务之联系与协调事项。
- 十、证券管理法规之拟议事项。
- 十一、证券之调查、统计、分析及研究、发展、考核事项。
- 十二、其他有关证券之管理事项。
第三条
- 本会设四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 本会设秘书室,管理文书、印信、议事、事务、出纳、图书及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综理会务;副主任委员一人,襄理会务;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并置委员三人至五人,由经济部商业司司长、财政部钱币司司长、中央银行金融业务检查处处长及其他有关机关派员兼任之。
- 本会委员开会时,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以副主任委员为主席。
第六条
- 本会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四人,专门委员四人,职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副组长四人,稽核八人至十二人,秘书一人或二人,职位均列第七至第十一职等;科长八人至十二人,专员八人至十二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科员十二人至二十人,办事员六人至十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科员四人至六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十人至十五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 本会设人事室、会计室,各置主任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 前项各室所需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第九条
- 本会议事规则、办事细则,由本会拟订,呈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十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