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农业局组织条例
经济部农业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70年7月20日(非现行条文) 1981年7月20日 1981年7月31日 公布于民国70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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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条例依经济部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经济部农业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左列事项:
- 一、农、林、渔、牧业及粮食之政策与法规拟订事项。
- 二、农、林、渔、牧业及粮食之施政计画拟订事项。
- 三、农、林、渔、牧产销及粮食储备供需之政策与制度之策划、督导事项。
- 四、有关农、林、渔、牧业产品国际贸易政策之统筹、策划及配合事项。
- 五、农、林、渔、牧业产品交易及价格之调节事项。
- 六、农、林、渔、牧技术与品种之引进、试验、改良、研究、推广、发展等协调、联系及督导事项。
- 七、农、林、渔、牧各种灾害与公害防治之策划、督导及配合事项。
- 八、农、林、渔、牧技术人员之调查、培养、训练、进修等策划、联系及督导事项。
- 九、农、林、渔、牧业用地之开发、利用,水土保持、农地重划与农田水利之统筹、配合及会办事项。
- 十、农、林、渔、牧业保险及融资之策划、协调事项。
- 十一、改善农业环境、扩大农场经营与辅导农业服务之统筹、策划及督导事项。
- 十二、农业机械、资材供需业务与制度之策划、督导及管理事项。
- 十三、农、渔民生活改善措施之研究、策划、督导、协调及会办事项。
- 十四、农业推广之策划、督导与农业团体及农民团体目的事业之指导、监督事项。
- 十五、农业技师、兽医师之登记及其团体之指导、监督事项。
- 十六、国际农业组织之联系及对外农、林、渔、牧业技术合作之策划及推动事项。
- 十七、农、林、渔、牧、粮食之调查、统计及报导事项。
- 十八、其他农、林、渔、牧粮食之行政管理事项。
第三条
- 本局设六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议事、文书、出纳、档案管理、事务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副局长一人或二人,襄理局务;其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第六条
-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六人,专门委员三人至五人,职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副组长六人,职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职等;秘书二人或三人,技正四十七人至五十三人,视察三人或四人,稽核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一人,技正十八人,视察一人,职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科长二十一人,专员八人至十二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科员八人至十二人,职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七人,科员四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五人至七人,职位列第三或第四职等,书记十人至十四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 前项组长、副组长及部分科长职位得由技正兼任。
第七条
-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另置副主任一人,其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办理人事查核事项。
-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 本局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经建行政、农业行政、农业经济、林业行政、田粮行政、渔业行政、畜牧行政、农业技术、林业技术、水产技术、畜牧技术、兽医、园艺、蚕桑、病虫害、检验、化学、农业化学、一般化学工程、机械工程、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法制、议事、事务管理、文书、打字、会计、统计、审计、稽核、出纳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条
-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层报行政院核准,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十一条
- 本局对外公文,以经济部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由局行之:
- 一、遵照部颁应行转办事项。
- 二、依照部定办法督导进行事项。
- 三、曾经报部核准事项。
第十二条
- 本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报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十三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