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69321号令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69311号令 总统令
中 华 民 国 1 0 1 年1 2 月5 日
华总一义字第1 0 1 0 0 2 6 9 3 2 1 号
2012年12月5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69331号令
本作品收录于《总统府公报 (民国101年12月5日)
总统府公报第7061期第20页

兹修正中华民国刑法笫二百八十六条条文,公布之。

总   统 马英九
行政院院长 陈 冲
法务部部长 曾勇夫

中华民国刑法修正笫二百八十六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1 年12 月5 日公布

第二百八十六条  对于未满十六岁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发育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图营利,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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